(二)杂税和国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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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时,因用兵四裔以及他本人生活的奢侈,政府和皇室的用度大增,因此不能不增辟利源。武帝时的敛财办法,主要可分两类:一是杂税的扩大征课,一是若干产业的国营。

武帝时所增加的杂税,名目繁多,主要的有车船税、工商业品税等。车船税是凡人民有轺车(一马轻车)者,年纳税一算,即一百二十钱,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者,年纳一算。工商业品税的征课,当时称为“算缗钱”,商品价值每二千钱纳一算,工业品四千一算,也就是前者的税率为6%,后者为3%。车船税和工商业品税均由物主自行报值,匿而不报或报而不实者罚戍边一年,财物充公。同时政府并奖励告发(当时称为“告缗”),凡告发属实,政府把充公财物的一半奖给告发人。

国营事业有专利与非专利之分,专利事业又分三种,即盐、铁、酒。盐的专利,是政府以制盐器具供给盐商,再由盐商制盐出卖而课以重税,严禁民间私造盐具;政府并于各产盐地区置盐官,以主其事。铁是由政府在各产铁地区设置铁官,主持采冶铸造,严禁人民私铸铁器。酒是由政府在各地置榷酤官,设厂酿酒出售,以专其利,民间不得私酿。武帝死后,儒家的政治势力抬头,对此项专利政策甚表不满,认为与民争利,应予罢除。昭帝始元六年(前81),御史大夫桑弘羊与郡国所举的“贤良文学”之士为此事曾展开激辩,结果政府为尊重众意,罢榷酤官,允许民间酿酒。元帝初元五年(前44),又罢盐、铁官;但因国用不足,三年后又行恢复,此后一直维持到王莽时代。东汉初年,未设盐、铁官,直到章帝时才恢复。和帝即位,再行罢除。献帝建安初年,曾一度恢复盐的专利。至于酒的专利,自昭帝时罢除后,王莽时曾复置榷酤官,其后整个东汉,一直没有再设。

非专利的国营事业,有“均输”与“平准”。均输行之于各地,其办法是各郡国每年应献给皇帝的若干土产,不必直运京师,可交给当地的均输官,由它转运到市价最高的地方出卖,得钱归公。平准是于京师设局,网罗全国各地的货物,物价贵则卖之,贱则买之,以取其利。这两项事业,一直维持到西汉末年。


(一)常赋五、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