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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典与司法机关
汉的法律,也承袭秦代,只是去掉秦法中少数最残酷的条文。因此汉代法律仍然保持秦法的严厉精神,终两汉之世,始终未完全消失。尤以西汉前期,用法最严。
高祖初入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本是一时权宜之计。全国大定后,便命萧何制律,何参照秦法,加以损益,作律九章。《九章律》的总目是具律、盗律、贼律、杂律、捕律、四律、兴律、厩律、户律。前六种律相传为战国时李克所制而为秦所采用,后三种则为萧何所加,但各律的细目至今已多不可考。此外,叔孙通作《傍章》十八篇,以补《九章律》的不足。其后武帝大加增添,张汤作《越官律》二十七篇,法典益备而禁网也益严。
律以外尚有所谓“令”,律与令的分别,据汉人自己的解释,是:“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见《汉书》卷六十《杜周传》]大体说来,律是有系统的成文法律,且有其传统性;令则是人主随时颁布的法律,与律有相同的效力。令以外又有“比”,或称“决事比”及“法比”,是无成法可援时用以此类决事的条例。武帝时,律、令多至三百五十九章,其中仅死刑项目便多至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款;死罪决事此多至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条。因法条过繁,司法者不能遍睹,而致决狱失平的事时常发生。同时条文既多,便难免有自相矛盾之处,更给官吏制造为奸的机会。其后宣帝有意更订律令而未果,元成二帝均曾下诏命朝臣集议,减轻刑罚;但官吏因循,始终未能作大规模的修改。
王莽时代,法令更为烦苛。西汉中期以后,儒家大盛,学者论法,多主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到东汉,法家逐渐趋儒化。光武明帝,虽提倡儒术,犹崇尚法制。章帝时,采纳尚书陈宠的建议,除去惨苛的法律五十余条,并禁绝钴钻等酷刑。政既尚宽,而法纪渐坏。和帝时,陈宠为廷尉,也曾更订律令,删除死罪条例数百条,但未见施行。和帝以后,历朝虽间有删修,也只能作消极的补救。同时政治渐紊,外戚宦官,更迭擅权,他们率多违法干纪,视刑典如无物。至于若干“酷吏”,虽用法惨酷,但大都是外戚宦官的鹰犬,只能施其荼毒于正人君子而已。法家的儒化,使东汉政治趋于迂缓,丧失西汉盛时发扬蹈厉的政治精神。直至桓灵时代,汉政治终未走上法治之途,儒家虽盛,亦无补于国事,直至汉帝国瓦解而后已。献帝时,曹操当国,他用法尚严,可以说是儒家政治的反动者。献帝建安初,朝臣应劭删定律令,作《汉仪》二百八十篇,为一代巨制,这是东汉时代最后修纂的法典。献帝时,汉政虽再度走上法治,但不久汉室便因曹氏的篡夺而灭亡。
中央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重大案件均由廷尉审理。御史则司纠举不法,汉初并派御史监察地方。武帝时有绣衣直指使,督察地方,审理大狱,但不常置。此外成帝时曾于尚书设三公曹,主断狱。
地方的司法机关,三辅地区主要为司隶校尉,初设时辖官兵一千二百人,以捕治巫蛊,督讨奸猾。后来罢去属兵,专司监察。各郡则设有贼曹及决曹,专理刑罪案件,各有掾主其事,而太守有最后判决权。太守并于每年秋冬遣吏赴各属县按讯囚犯,平议其罪,以防冤滥。王国的相和内史,也均有司法权。至于各县府,也有类似郡府的司法机构,乡亭则由啬夫亭长听理讼事。此外东汉的刺史,也有审理部中重大案件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