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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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的刑法,几乎把秦代的残酷法条全部保存下来,所不同者,只是使用的程度,不及秦的彻底而已。但这也只限于几位比较宽厚保守的皇帝,如文、景、元、成诸帝的时代;若遇到严急有为的皇帝如武帝者,则其刑法的峻刻,并不亚于秦代。总之,汉具备秦的苛法,但其用法则因历朝皇帝性格的不同而有宽严的差异。有些重刑(如夷三族罪)于某一时期业经废除,而后来又行恢复,也是这个缘故。至于刑法的种类,主要可分徒刑、流刑、身体刑、死刑四种。

徒刑的刑期,分一年到五年五种。一年刑男子为“罚作”(东汉改称“输作”),罚戍边一年;女子为“复作”,罚服劳役。二年刑男为“司寇作”,罚充守卫;女亦如之。三年刑男为“鬼薪”,罚伐薪;女为“白粲”,罚择米。四年刑男为“城旦”,罚筑城;女为“舂”,罚舂米。五年刑男为“髡钳城旦”,罚如上,但去发并以铁束颈;女为舂,罚如上。

流刑即是将罪人谪戍边境,武帝时开始实行。身体刑可分四种,即黥(刻面额以墨涅之)、劓(割鼻)、刖左右趾、腐刑(割势)。前三种当时称为“肉刑”,文帝时废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黥,笞(以小杖决打)代劓及刖趾。腐刑也于文帝时废除,但景帝以后又复施用。

死刑可分弃市(杀之于市)、磔(车裂)、腰斩、枭首(斩首而悬之)、族数种。汉初死刑多用磔,景帝时改为弃市,但犯妖逆罪仍用磔。族也就是秦的“夷三族”,犯者本人及其亲属均须同处死刑。“三族”一说为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当以前说为是;因为景帝时晁错被族,便是“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至于族刑的执行,据说是“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见《汉书》卷二三《刑法志》]其残酷可谓达于极点。吕后元年(前187),曾诏除“三族罪”,但景帝时的晁错,武帝时的李陵、江充,以及东汉献帝时的董承、韦晃等,均被族诛,所以族刑在两汉始终没有废除。


(一)法典与司法机关六、学校与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