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传统社会,一方面民营经济受到官营经济的挤压,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内部也存在着等级制度。
如前所述,欧洲自由城市内,所有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工人和店主之间也没有尊卑之分。“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需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63]
而中国城镇民营工商行业,师傅与学徒、主人与雇工之间的关系等级森严。明清时代法律规定,“雇工人”不是“凡人”,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他与雇主是“主仆名分”。雇主可以任意处罚雇工,雇工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即使受虐待也没有告发的权利。《大明律》规定,雇主殴打雇工,只要不出现骨折以上的重伤就不追究:“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而雇工如果骂一句雇主,都要判刑:“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64]
西方中世纪城市中的学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13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对于学徒他(匠师)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65]
在传统中国,学徒除了学习技艺外,更要为师傅干一些家务活,动不动就受打骂,等同于一个仆人。俗语说“徒弟徒弟,三年奴隶”。还出现了“学三年,帮一年”的规矩,其实这就是变相延长学徒期限。吃饭的时候要给师傅师母盛饭,要等到师傅师母吃完的时候才能吃。
因此,中国古代城市中的工商业与欧洲自治城市的工商业代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结构。虽然明朝后期因为政治腐败、朝纲废弛,国家不自觉地放松了对市场经济自发成长的约束,导致明后期经济急剧繁荣,江南一些城镇中还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手工工场,但是手工工场与资本主义并非同义词。中国过于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对产权保护的不力、过高的交易成本(如赋税太高,官僚体系通过腐败汲取过甚等)、法治的不完善,都是资本主义的严重障碍。仅有“雇佣劳动”“私营手工作坊”,并不足以称之为资本主义萌芽,事实上这些早在中国汉代就已经出现了。
李伯重说,中国不存在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之所以出现这一说法,是一些中国学者基于“别人有,我们也有”的“争气”心态引起的对西方的比附。[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