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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听起来很简单,事实上很不简单。它的背后,反映出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几千人几万人敢于把自己的钱投给一个与自己完全没有私人关系的组织,并且信任这个组织,相信董事会会尽心尽力地营运好这些钱,并且赚了钱后会公平地分给自己,这并不是哪个国家都能做到的。

为什么这个发明发生在小小的荷兰,而不是有着悠久经商传统的阿拉伯,不是有着众多商帮的中国,也不是当时最强大的海上帝国西班牙?

因为荷兰和这些国家不同,荷兰是当时欧洲自治城市最发达的国家。一想到荷兰,我们往往会想到“低地”。是的,800年以前,这里还到处是湿地和湖泊,不适合人类居住。不过,位于海边的荷兰的地理条件特别有利于航海,大部分荷兰人选择从事海上贸易,大量的自治城市在荷兰建立起来。欧洲大多数城市的惯例是农奴在城市住上1年零1天就可以成为市民,而在荷兰的城市,农奴只要住上40天就可以成为市民。这样一来,荷兰比别的地方更有吸引力,成为人口的汇集地。到15世纪末,将近一半的荷兰人生活在自治城市中,这里成为欧洲城市化最高的地区之一。

在城市管理上,荷兰人已经习惯于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小群人来集中管理。市民们对议会进行“全权委任”,选择充分信任他们,把征税、城市建设等关乎每个人生活的事情都委托给议会去处理。

与此类似,他们把自己的钱也委托给一小群人来集中管理。只不过市镇选出的是市议会,而公司选出的是董事会。中世纪市镇议会的成员数目都是12的倍数或分数。同样,早期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常见数目也是如此。这不是一个巧合,它衍生自查里曼大帝和其继承者的12人贵族法庭。[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