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分行业开始走向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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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统一全国的财经工作。1949年,中国革命取得了巨大胜利,但面临的财政经济形势极为困难。由于当时在财政经济工作上实行的“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体制,不能适应全国建政后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需要。1950年6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开始统一全国的财政收入、物资调度和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的统一,使国家收入中的主要部分集中到中央,能集中使用于国家的主要开支。物资调度的统一,使国家的重要物资,如粮食、纱布、工业器材等,从原来十分分散的状态下集中起来,变为能应付各种危机的有效力量。全国现金管理的统一,则把所有属于政府但分散在各企业、机关、部队的现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集中调度,这不仅避免了社会上通货过多的现象,而且大大增加了国家能够使用的现金。这三种统一的共同效果,是避免了十分有限的财力物力的分散使用和浪费,达到集中起来办大事的功效,“奠定了以集中统一为基础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的雏形”。全国财经工作的统一,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迅速趋于平衡,从而消除了通货膨胀的根本隐患。由于这个决定是实行“统收统支”、不能因地制宜、灵活地运用资金,1950年后就改为“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即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自治区)三级财政,对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和项目都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加强了对物价的行政控制。1949年10月起,中财委就着手建立了三个全国性的贸易公司:一是全国性的纺织公司,负责纺织原料和产成品的供应与销售;二是全国性的土产公司,负责各地特产的产销;三是将华北贸易总公司改组为11个专业公司,其中以内地调剂为主的有粮食、花纱布、百货、煤铁和盐业,出口为主的有猪鬃、土产、皮毛、油脂、蛋品,此外设立一个进口公司,各专业公司均按经济区划与交通要道在中小城市设立分支公司,资金和干部统一调度,购销价格均由中财委决定。全国物价基本稳定后,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物价的控制与管理。1950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上,初步确定了各级部门制定物价的程序:“由中央贸易部领导各中国专业公司和物价部门计算出全国各大城市的物价标准;由各区贸易部领导各区公司计算出本区各主要中等城市的物价标准;由各省商业厅领导各省公司计算出本省内各中小城市的物价标准”,并要求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给所属部门执行。这样,在最能体现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物价领域,计划的价格形成机制开始不断强化。

第三,率先将金融业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共同纲领》明确规定,金融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为此,首先大力发展国家银行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自1948年12月成立后,就通过没收金融官僚资本和建立新的分支机构,使其机构、人员和业务不断扩大。进入1951年后,人民银行系统已控制了全国存款总额的90%和贷款总额的97.7%,建立了不可动摇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还推行了资金运用的集中管理制度,制定了统一严格的资金调拨制度,从而加强了国家银行在资金市场上的调控作用。其次,开始整顿和改造私营行庄。在前两年陆续颁布了私营金融业管理暂行法规和金银、外汇管理法规,对私营行庄业务活动进行严格限制的基础上,1952年4月,中共中央最终发出了进行私营行庄合并改造的命令。到年底,私营金融业完成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率先纳入计划管理轨道。

第四,对外贸易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根据《共同纲领》“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取保护贸易政策”的规定,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统一的保护关税税则和税率,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各种奖出限入措施以及外汇管理的具体办法。随后,政务院颁布的《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对外贸易必须置于国家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贸易部直接领导。在当时贸易部下面的外贸司中,既设有中国进口公司主管对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又有中国进出口公司主管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其他公司则分管出口和收购业务。1952年9月,内贸和外贸分口管理,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外贸部,同时在各大行政区设立外贸部特派员。各大行政区撤销后,在各省和直辖市均成立了对外贸易局,统管当地对外贸易。

第五,实现对劳动力调配的统一计划管理。新中国成立伊始,面对400多万的庞大失业人口,为了保障就业和稳定社会,国家一方面对旧公职人员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另一方面对私营企业主随意解雇工人设置门槛。在实行了一个时期的政府介绍就业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相对宽松政策之后,1952年下半年,最终确立了对劳动就业实行由劳动部门统一招收和调配的计划管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面临着恶性通胀、主要物品短缺、高失业率、政收支失衡等严重问题,稳定物价、统一财经成为最紧迫的经济任务。为此,新政权采取的上述一系列政策有效扭转了经济被动局面。但无奈的是,私营工商业的自主性越来越弱。当原料供应、产品销售被国营机构掌握,再加上金融业的彻底国营化,两头一夹,中间的私营企业自然就无法自立了,成为一块被压扁了的“夹心饼干”,逐渐被绑上国家计划管理的战车。正如统战部长李维汉观察所言: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私营企业的大多数……已不同程度地改变了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关系,不再是纯粹的私人资本主义性质,而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同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的、并受工人监督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了” (39) 。

考察最初的经济政策,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两点认识:一方面,从巩固政权、恢复经济的角度看,这些政策和措施都非常成功,并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1950年3月以后市场物价保持基本稳定,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提高,到1952年已有220万人重新就业。另一方面,从利用和发挥市场作用的效果看,这些政策措施不仅未能达到目的,反而在无形之中削弱了市场的作用。这一时期,私营、个体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从1949年的71.7%,下降为1952年的51.2%。在上海私营工业总产值中,加工订货和自产自销的比例变化明显,1949年分别为10%和90%,到1952年则上升到58.8%和41.2%。

这样的结果说明,任何政策实施都有成本,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价。新中国成立初期稳定和恢复经济的政策,成功之处是解决了市场混乱、财经困难等问题,而所付出的代价却是隐性的。取消资本市场、控制生活必需品及主要原材料、统一财经、用行政手段保障就业、国家控制销售,等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不断加强,市场在决定价格、产品和原材料供求、劳动力流动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弱化,无法正常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的一些形式虽然保留着,国家也有一些试图繁荣市场的措施出台,但这个市场其实已越来越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失去了生命力。与此同时,计划经济成分在不断增长,一系列行政干预所取得的短期效果也使实行计划经济看起来越来越具有吸引力。

总之,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党和政府对新民主主义建设方针的执行态度是认真的,对计划和市场共同调节经济的认识也是清晰的。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完成土地改革、统一财经管理,实现了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为了稳定市场、控制物价,各级政府同资本主义经济进行了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在价格、银行信贷、加工定货、统购包销上,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形成了市场调节和计划管理相结合的新经济体制。但是,由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计划手段和力量越来越强的趋势,逐渐导向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路径。


三、建立统一领导全国经济的管理机构第三节 计划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