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改革的初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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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思路,明确国企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根据这一精神,1985年后国有企业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并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在少数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中开始了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集团化的改革试点。

工业企业承包制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巨大成功。根据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成功经验,有人主张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也引入承包制,国家也将其作为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一种方式进行试点。到1983年,承包制一度被利改税所代替,但仍在改革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两步利改税暴露出一些缺陷后,承包责任制从1986年底起,成为一种主要的企业改革形式。1987年3月,全国人大六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把企业改革的重点放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上来。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一种主要的改革形式,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

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做出了具体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包上缴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确立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承包制主要有五种形式: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主要适用生产稳定增长、利润受原材料价格影响较小、增长潜力较大的企业;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主要适用于生产比较正常、人均上缴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主要适用于那些低利、微利而产品又为社会急需、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亏损企业减亏包干,这种形式主要针对亏损企业;国家批准的其他承包形式。到1988年底,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占到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的90%。

除承包经营制外,国家这一时期还对部分企业进行了股份制、租赁制甚至破产制。1986年8月3日,沈阳市政府宣告:连续亏损十年的沈阳防爆器械厂破产。以此破产案为蓝本和基础,当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进一步肯定了“两权分离”的改革原则。在此原则之下,出现了对承包经营制、股份制、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各种形式的探索。到1988年底,全国共有3800家股份制企业,其中800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60家发行了股票,其余3000家原是集体企业;绝大多数小型国企实行了租赁经营。

由于承包制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得到了强化,政府的行为也变得规范起来,不再能任意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租赁制中,租赁者只要按期如数缴纳租金,保证租赁财产不受损失,其生产、经营与分配完全自主决定。破产制引进了市场机制,带来了竞争效应,促进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权和经济责任制的完全统一。政企关系理顺了,企业相对自主了,能够根据自身利益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命运了。这样,计划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发生了巨大动摇。

到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经济的类型已经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他经济九种类型。国有工业企业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虽然在1991年已经下降到52.8%,但在能源、交通、冶金、化工等基础产业中和在大中型企业中仍占主体地位,他们的活动是半计划半市场型的。而非国有经济基本上完全受市场机制调节,按市场规则来运行。这样,计划经济体制的支柱已大大坍塌了。


第二节 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二、价格体制改革的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