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自由三题 意志、自主与权利
在前面一讲,我们讲了比较有意思的题目——关于哲学中的思想实验。思想实验里有很多故事。但这一讲的题目,可能就困难一点。但我知道你们这些孩子,虽然年龄不大,却都有非凡的头脑,所以我们来试一试,迎接这个挑战。
“自由”这个词,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日常言谈中。你可能会说,今天放假了,我自由了;也可能会说,今天我赚了一笔钱,可以去国外旅游了,我自由了……实际上,“自由”这个词的用法是如此丰富,我们可以用它来表达相当不同的含义,围绕自由的问题也是丰富多样的。比如,我们的生命活动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还是被自身无法控制的力量所决定的?自由的生活是“随心所欲”的,还是意味着要遵从理性、获得对自己的自主性?
所以,我借用村上春树一部散文集题目的格式来提问:“当我们谈论自由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谈论什么?”在哲学中,至少有三个分支领域对自由做过深入的研究讨论。在这一讲,我们将讲解自由的三个哲学论题:心灵哲学中的“自由意志”论题,道德哲学中的“理性自主”论题,以及政治哲学中的“自由权利”论题。当然,关于“自由”,想谈的内容有很多,也有一些难度,在这一讲中,我们只能做一个初步的介绍,让大家对这些问题的哲学讨论获得一个轮廓性的认识。
心灵哲学:自由意志与决定论
心灵哲学(philosophy of mind)是哲学中一个比较传统的领域。“Mind”这个词可以翻译成“头脑”,也可以翻译成“心灵”。我们要讲的“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也是一个久远而经典的哲学争论。
我们的行动是自由选择的吗?
让我从一个问题开始:为什么你到这里来听讲座?这是你自由选择的行动吗?为什么你没有在家里看电视,或者淋漓尽致地打一场游戏呢?你好像可以说,这是由于我自己做出的一个选择,或者是我爸爸妈妈帮我做的一个选择,但我也同意了。那么,可以说,你到这里来听讲座是你选择的结果,对吗?
但是,这个选择是你依据自己的自由意愿做出的吗?那么为什么你会有这种意愿呢?当我追问为什么你会这样选择的时候,你会发现,这个选择背后是有原因的,那就是你对哲学感兴趣。如果再追问,你这个兴趣是从哪里来的呢?也就是问,这个原因是怎么形成的?你会发现,造成你对哲学有兴趣这个原因,还有更早的原因。比如,你从小就有好奇心,喜欢思考,或者因为你可能读了一些书,看了一场电影,也可能遇到了一个有意思的语文老师。可是,这些因素都不是来自你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于外部环境造成的。
你说这不是外部环境的原因,也不是家庭教育的结果,是我的基因有好奇和爱思考的倾向。可是,基因怎么样也不是你选择的结果。所以,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基因天赋,都和你的选择没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你来听讲座是你自己做出的一个选择,但实际上这不是由你自己的意志导致的,而是由外在于你意志的各种各样的因素造成的。
所以,我们就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当你宣称“我的行动出自我的选择,这是我的自由意志所为”时,这个宣称是真实的,还是一个幻觉?这就触及了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问题。可以这样来表述:我们做出的任何一项行动,是(无论在多大程度上)我们的意志所为,是我们“自由选择”的结果,还是完全被外在于我们意志的其他因素和力量所决定的?在根本上,人有可能做出自由的选择,还是说自由选择只是我们的一种幻觉?
对于这个问题,自由意志论者的回答是:我们的选择最终取决于(up to)我们自己的自由意志(这可以被称为“自由意志”论题)。那么,什么是“自由意志”(free will)呢?它的定义是:当一个人在下一时刻既可能实施某一特定行动,也可能不实施这个行动,这个人才具有自由意志。
而决定论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我们每一个特定的选择都取决于“外因”和“内因”,而所谓“内因”(欲望、需求、偏好、判断、决心等)在根本上都是由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因此,任何选择实际上都是被决定的。那么,我们只不过是物质力量与历史外因的木偶或者傀儡,这就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
人究竟有没有自由意志?我们的一切行动实际上都是被决定的吗?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争论是哲学的一个重要论题。为什么重要呢?因为它涉及“人是什么”的根本问题,而且对道德哲学有重要意义,涉及人是否应当对自己的行动负责的问题。
如果决定论是真的,那么我们熟悉的道德原则的基础就可能被瓦解,因为自由与责任是紧密关联的:如果我们没有自由选择,也就失去了对行动负责的理由。
我们的行动都是被决定的?
一个人要对其行为负责,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叫作“主事条件”和“自由条件”。用形式化的哲学方式来表达就是:某人X,做了行动A;要X为A负责,当且仅当(1)是X做了A,或者说X导致了A(这就是“主事条件”,意思是“这个人是主事者”),以及(2)除A之外,X还有其他可选的行动(这就是“自由条件”,意思是“这个人并不是别无选择的”)。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要求X对A负责才是合理的。
比如,你帮助一个老奶奶过马路,这是一件好事,你理应受到赞誉。但这有两个条件:第一,这件事的确是你做的,满足了主事条件;第二,除了做这个行动之外,你还可以不帮助她过马路,你可以选择不做,这就满足了自由条件。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我们很难说你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比如,有个劫匪抢银行,他用枪指着一个银行职员说“你把这个保险箱给我打开”,职员听从了这个指令。这个时候,我们很难说这个职员要为打开保险箱这个行动负责,因为他好像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当然,严格说,他还有别的一条路可以选,就是选择牺牲自己。如果他牺牲了,我们就会说,这个人了不起,他明明有另外的选择,可以服从劫匪的要求。但如果他打开了保险箱,我们不太会责备他,因为在这两个选择中,牺牲生命那个选择代价太高了,甚至可以说他别无选择。如果只有一种选择,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他负责。
让我们再想想,如果这个人选择了不服从劫匪的要求,我们会认为这个人了不起,有英雄气概。但是,这个勇敢的行动是他的自由意志所为吗?从表面上看,这是他做出的行动,但决定论者可以说,他这个人勇敢,其实跟他自己的意志没什么关系,因为他有一种勇敢的基因,这是与生俱来的,那个勇敢的基因想抹也抹不掉,这决定了他必定会勇敢,他不可能做出怯懦的选择,他的基因不允许他这样做。如果是这样,他的勇敢行动就不值得赞叹和表彰了。但如果情况相反,他屈从了劫匪的要求,决定论者也可以说,那是因为他有一个胆小的基因,让他根本做不到勇敢。你可能会说,难道一个人的性格和行动都是基因决定的吗?决定论者会说,如果基因决定不了,那一定是由他的环境造就的,但他的环境也由不得他选择,因此他也不能负责。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如果一名罪犯被确认具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他的犯罪行为就可以免责或在一定程度上免责。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我们假设,他不具有主事条件,他的行为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出于他不能掌控的原因。
你明白这里的关键所在吗?也就是说,我们所做的行动,背后都是有原因的,而这些原因都可以追溯到外在于我们意志的原因。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不能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无论是好的行动还是坏的行动。于是,人类社会的奖惩褒贬都失去了基础。
在这里,我们引用所罗门在《大问题》中阐述决定论的一段话来精确地说明:
如果我们的整个历史、我们的基因构成、我们接受的所有教育、父母对我们的影响、我们的性格和大脑的运转已经预先安排了我们选A而不可能是其他,那么我们关于“选择”“决定”——因此还有“责任”——的讨论就只是一堆胡话。我们可以有选择的体验,但我们从不选择。事实上,这种体验只是因果链上的又一个事件,它由更早的情况所引发,同时又把事态精确地引向我们行为中的其他结果。[1]
那么,没有自由意志的人是什么?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人就变得像物理世界中的一个物体,比如说斜坡上的一个球体。你们学过物理,斜坡上的一个球滚下来,是它自己不能选择的,是被重力和斜坡等环境条件所决定的。
但我们又相信,人不是物体!人和物体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但最重要的是,我们人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如果决定论是对的,我们就和物体差不多,被自然的因果律所决定,我们就是在一个斜面上滚动的小球。我们误以为自己有自由,就像是那小球安装了一个幻觉系统,误以为从斜坡上下滑是自己选择的“动作”。
当然,决定论有各种不同的版本,比如宿命论。有这样一个思想实验,是我从我的老师那里听来的,叫“詹姆斯的一生”。
詹姆斯是一个推销员,他经常会出差。有一天,他心情非常低落,在百般无聊的时候来到一个公共图书馆。突然,他看到一本书叫“詹姆斯的一生”,心想:“好巧哦,这个人的名字和我一样。”于是,他就拿下这本书来看。书里的詹姆斯在3岁时得过一场小儿麻痹症,所以留下了一点疾患,腿有点不好。詹姆斯读到这里,心想:“跟我一样。”他接着往下读,书中的詹姆斯要读大学的时候又生了一场病,且父母离异了,所以他的心情特别不好,没有考上大学。他很激动,心想:“又跟我一样啊!”此刻,詹姆斯觉得他拿到了自己的人生剧本。
他接着往后看,书中的詹姆斯有一天下午心情非常不好,走到一个图书馆,在书架上看到了一本书,叫“詹姆斯的一生”。
然后,詹姆斯就想:“难道书里会写我下一刻是怎么想的吗?”
他接着往下看,书里写道:“詹姆斯完全惊呆了!”
他心想:“哇,这本书还会怎么写呢?”
他继续往下看,书里写道:“他已经完全忘记他应该在4点钟开车到理发店去接他的太太。”
他心想:“这本书就是讲我的命运的,我也别往后看了,不然提前剧透多无趣,但我还是想知道我生命的终点。”他翻到书的最后,上面写道:“有一天,在从匹兹堡飞到芝加哥的途中,由于飞机失事,詹姆斯去世了,年仅58岁。”
他一看,自己还能活6年。从此以后,他开始放纵地生活,抽烟、喝酒,过马路也不看红绿灯了。然后,58岁的那天到来了。那天风平浪静,也没有什么事情要坐飞机。突然,老板把他叫到办公室,说原本今天要出差的推销员生病了,现在派你去。
詹姆斯一看,这和书上说的不一样,书上说是到芝加哥的飞机,但这个是到明尼苏达州的,应该没什么问题。然后他就去了机场,坐上飞机,一路上风平浪静。
过了一会儿,突然广播里说“由于明尼苏达州在下大雪,我们准备在芝加哥降落”,他一听,“完蛋了,跟书上一模一样”。
然后,他怎么办呢?他不能让飞机在芝加哥降落,于是他就去跟乘务人员说,希望他们马上降落,乘务人员说不行;他说,我心脏病犯了,乘务人员说那最近的机场也是在芝加哥。最后,他跟机组人员吵了起来,冲进驾驶室和飞行员搏斗,结果飞机失事了。
你想想,什么是宿命论呢?宿命论的问题就在于,即使你知道自己的生活是被决定的,你也不能改变什么,也就是说,你的生活是被一个外在于你的叫命运的东西所决定的,但是它是如何决定的、具体的方式是怎样的,对此,你根本不知道。你说你想抵抗命运,你想遏住命运的咽喉,但连遏住命运咽喉的冲动和努力也是被决定的,你只是以为你在努力改变。
除了宿命论(剧本已经预定了,我们只是被命运摆布的棋子),决定论还包括神学预定论、物理决定论、社会决定论、文化决定论、历史决定论、社会环境决定论等。对于这些具体的版本,我们就不展开讲解了。
今天也有很多人相信性格、基因、占星术等,为什么这些东西这么受欢迎呢?因为我们的行为越是受到其他力量的支配,我们就越不需要对此负责,也就越不需要为做决定而担心,一切好像都已经注定。
生活之所以有意思,是因为我们是生活的作者和主人。主人当得好的时候,我们就很骄傲;当人生很失败的时候,我们会说表面上是我的选择,实际上背后有别的原因,比如我从小英语学得不好,是因为英语老师太凶了,害得我不喜欢英语。也就是说,当我们失败的时候,我们倾向于归因于外界的力量。
总之,不论是哪种决定论,虽然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但它们都否认人的自由意志的真实存在。
现在你最关心的问题可能是: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到底谁对谁错呢?对此,哲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这也是哲学突出的一个特点,哲学讨论常常没有终极的标准答案,但没有标准答案的哲学思考并非没有意义,而是激发我们去探索,去思考更复杂和更深刻的问题。你问这有什么用吗?我可以说这是人类智识的一种品格或者标志。
并非一切都是被决定的?
下面,我们稍微讲得深入一点,介绍一些专业哲学研究的不同观点。专业哲学的相关研究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第一,决定论是正确的吗(决定论是否为真)?第二,即便决定论为真,那么自由意志就必定不存在吗?对于这两个问题,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或者辩论,存在两条主要战线的争论。第一条战线,争论在“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之间展开;而第二条战线,争论在“兼容论”(也译作“相容论”)与“非兼容论”之间展开。什么叫兼容论?就是认为,决定论和自由意志是可以共存的,可以相互兼容(compatible),决定论并不能否定自由意志;而非兼容论就是认为,两者无法共存,不可兼容(incompatible)。这里,我推荐大家阅读武汉大学程炼教授的著作《伦理学导论》[2],其中的第二章对决定论的相关研究做了很好的简洁的梳理和阐述;还有浙江大学徐向东教授编辑的一部论文集《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3],这本书读起来难一些,是比较深入的专业哲学论文。
我们来讲讲这两条争论战线上的部分重要观点。先来谈第一条战线,它着眼于“非决定论”的努力。如果决定论否定了自由意志的存在,那么拯救自由的一种方式就是反对决定论,提出非决定论(indeterminism)的主张和论述。决定论是对世界的整体看法,世界上发生的一切都是有原因的,是可以用因果关系来解释的。非决定论是对决定论的拒斥,试图论证决定论是错误的。这种论证的一个思路是质疑“每一件事都有确定的原因”,认为有许多人类的行为并没有可以解释的确定的原因。非决定论的论证似乎得到了物理学的支持(比如量子力学理论、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等),一个粒子的状态和位置,无法被前一时刻的状态和位置决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决定论所依据的那种主张——“宇宙中的每一个事件都有其充分的、自然的解释性原因”——就是错误的。
如果因果解释是有漏洞的,并非一切事情都是确定的,人们的行为也许就不是被决定的,就为人的自由留出了空间,这是非决定论拯救自由意志的一种思路。可惜这种思路不太成功。
为什么呢?我们看到决定论会妨碍自由,就会天然地以为非决定论能够支持自由,但并不是这样的。如果非决定论是正确的,许多或者所有的东西都是任意、偶然、随机的,没有原因和不可预测的,那么这种不确定性就等于自由吗?并不是。比如,上课的时候,一位同学的腿莫名其妙地做了一个动作,踢到了他旁边的同学,我们可以把这说成是他采取的自由行动吗?当然不是。自由意志是让人能够作为一个行动的发起者和控制者,去做我们愿意做的事情。
所以,为了拯救自由,人们开始着眼于反对决定论,致力于论证非决定论。但后来人们发现,非决定论和决定论同样可能剥夺我们的自由。于是,自由意志论陷入了更深的困境:我们既不能接受决定论,也不能接受非决定论。那么,那种自由意志到底是什么呢?诉诸我们的直觉或许是有意义的,但直觉并不可靠。
现在,整个学界的趋势非常不利于自由意志论者,特别多的脑神经科学、认知科学研究越来越偏向于决定论,越来越认为自由是一种幻觉,但自由意志论者还在坚持。因为如果我们没有自由,我们在感情和信念上会改变很多的想法。比如,爱上一个人,这是一件非常美妙的事情,但如果我们没有自由意志,那么爱上这个人其实并没有什么新奇和特别的,因为剧本都写好了,我们必须这样做。但人们愿意把它说成是“命中注定的”。我不知道“命中注定”有什么浪漫的,如果是命中注定的,你们俩无论如何都会碰到,这有什么浪漫可言的呢?就是因为充满不确定性,有一种可能性,而你们抓住了这种可能性,这才是浪漫的,对不对?因为你在努力,在寻求,在探索,在向往,你为此付出了时间,这样一份爱才是浪漫的。如果我们追求一个人、喜欢一个人,都不是因为我们的意志,都是背后的因果力量在起作用,那么,对于这样的生活,我们蛮难接受的,爱情、友谊也就变得不可贵了。
所以,有些学者构想了一个新的思路,就是能不能找到一种新的因果性(causation),它不是物理性的,是属人的,来自人的能动性。于是,他们就引入了一个概念叫作“行动者因果性”(agent causation),以这个概念为基础提出了一个观点:人的行动确实是被引发的,但不是(至少不完全是)被物理事件或状态引发的,而是由行动者本身引发的。人是一个有能动性的存在,是一个“发动者”(originator)。当一个人发起一个行动的时候,一个新的因果链条就形成了。这样我们自身就成了自己行动的原因,这种原因和物理世界的原因是不一样的。那么,这样我们是不是就自由了呢?可惜没那么容易!
决定论者可以追问:那个行动者的因果性是从哪里来的呢?是“行动者”本身发动的,还是来自“行动者的状态”?比如,你昨天决定开始去打工,或者,认真学习哲学,这是你做出的决定。但仔细考察,这个决定其实是你昨天所处的特定状态导致的,否则为什么你是昨天做出这个决定,而不是前天或者今天?比如,昨天你特别想吃一块芝士蛋糕,你就去做了这件事(买了一块芝士蛋糕,并吃掉了它),那么你可以说,你自己的意愿就是发生这个事件的原因,对吗?但是质疑者会说,原因其实不是你,而是你昨天的状态。为什么不是前天吃,为什么不是今天吃?你可以回答说:前天我没胃口,或者,虽然前天我很想吃,但前天我没钱。可是,前天你有没有胃口、你有没有钱,都是你前天的特定状态。前天的状态没能使你吃到这块芝士蛋糕。所以,吃蛋糕这个事件并不是你发起的,而是来自你的状态。
一旦把关注的焦点转向行动者的状态,我们就会发现,这个状态是由很多因素构成的,可能会有一大堆变量,这样又会回到决定论的因果链之中。想想看,你想吃芝士蛋糕这件事情,你的胃口、食欲和消化系统这些因素都是生理性的,你的意志没有什么贡献。你有没有钱能够买到芝士蛋糕,这是外部因素,取决于你爸爸妈妈的态度,他们是不是对你足够好或者足够溺爱你,他们可能认为给你吃芝士蛋糕并不是很健康。但你会说,我觉得芝士蛋糕好漂亮,对芝士蛋糕有一种美学上的偏好。可是这个偏好又是怎么形成的呢?因为你更小的时候吃过芝士蛋糕,或者是看到了某一个广告的宣传……其实这些都不是你造成的原因。你说,我的自主性多少有点贡献吧?我喜欢甜食!对,这可能是因为你的基因决定了你喜欢偏甜的东西,那也不是你的意志所为。你看,只要一分析状态,所有东西就又要回到因果链里去。这样一来,行动者就不可能是一个事件的充分原因,这样就否定了(至少部分否定)引入行动者因果性来拯救自由意志的努力。
当然,如果你坚持说,昨天要吃芝士蛋糕的决定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原因,是偶然发生的。就吃块芝士蛋糕,你别给我分析得这么玄,就是我心血来潮、突发奇想。这又会回到非决定论的陷阱。你说这是随机偶然的突发奇想,那跟你的自由意志也没什么关系,随机性对于自由意志的威胁并不亚于决定论。
当然,拯救自由的努力还有许多尝试,包括回到古典的身心二元论等,但都没有获得压倒性的胜利。坚持人是自己行动的原因,就需要寻求一种特殊的人类行为模式,行动是被引起的(caused),但又不是随机偶然的,这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哲学家罗伊·韦瑟福德(Roy Weatherford)对这种困境的表述特别精准,他说:“反因果关系的自由,一个无法描述的行动者因果关系,这是过去到未来之路的一个空白。承认这个空白什么也不包括,就会导致随机性这个进退两难的处境,但以任何实质性的东西来填补这个空白,又会导致新的决定论。自由意志论者需要设定某种东西,能把过去与未来联系在一起,但自身又不受自己过去的限制,并且与自己的过去足够紧密地有关,以保证个人的同一性与责任之间的联系。”[4]在这种困境下,自由意志仍然是决定论世界机器中的“神秘幽灵”。
即使一切都是被决定的,我们也有自由意志?
现在,我们转到第二条战线——兼容论与非兼容论。在哲学家的不同观点中,兼容论(compatibilism)比较有意思,因为这有悖于我们的直觉。主张兼容论的一些学者认为,即便决定论是真的,自由意志仍然存在。或者说,在一个被决定的世界中,我们仍然享有自由意志。我们既被决定又有自由的世界是可能的,这被称为“柔性决定论”(soft determinism)。这是不是很反直觉?那么兼容论者是如何论证自己的观点的呢?严格地来介绍他们的论证不太容易,因为这涉及很专业的表达和推论,在这里我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个大致的轮廓。
兼容论也有许多不同的论述,我们可以讲两种。有一种论述大致是这样的:我们是被决定的,被过去所有的事件所决定。但是,这些事件决定我们的方式是非常非常复杂的,我们不可能知道所有的这些事件,也就不可能掌握所有的情况。假如我们知道过去全部的事情,我们就会被过去决定,但是这个“假如”实际上不会发生,那么,尽管在理论上我们是决定论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仍然可以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从而为自己的实践负责。这个论证的麻烦在于,它依赖我们的某种无知。于是,决定论者可以反驳说,要点不在于你是否知道,不管你是否无知,那些过去的事件总是在以自身特定的比例和方式共同决定你。这里的争论就比较复杂。
兼容论的第二种论述认为,我们的困境在于太深地陷入一种传统的观念——我们人类只有“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具有自由意志,我们才会有道德责任”,但这是一个非常根深蒂固的错误想法,我们可以放弃。如果放弃这种传统观念,那么即便接受决定论的因果观点,也不需要否定自由的可能。其实,因果论无非是说“自由行动是有条件的”。那么,一个行动可被称为“自由”的条件是什么呢?依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这要有两个条件:一是不受“外界强迫”而做出的,二是并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而我们人类有一种能力,就是能够区别“使人自由行动的原因”和“不能使人自由行动的原因”。如果我们能分辨这两种原因,就可以有意义地主张“我们拥有自由”,因为自由其实就是那些能够使我们自由行动的条件,比如说不强迫,比如说我们是知情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放弃了形而上学的自由意志观念,我们完全可以重新理解自由的特定条件,而这种理解打开了使道德责任成为可能的自由空间。当然,围绕这种论述也存在一些复杂的争论。
另外还有一种论述,就是程炼老师在《伦理学导论》一书中阐述的一个思路。他认为,那种“过去决定现在,现在决定未来”的思维图式是错误的。这种思维图式错在哪里呢?错在“单向的因果决定论”,误以为过去是凝固不变的,它沿着从前往后这种单向的时间矢量方向,决定了现在。这是一种单向的线性关系,从过去到未来,越早的事情越是清晰固定的,越是后面的事情越会被前面的事情决定,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图式。但这种单向关系的图式是错误的,过去并不是凝固不变的,过去并不存在一种“本体论的特权”。为什么呢?因为过去的事件虽然已经发生了,但它们对我们的意义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其实,我们的过去也受制于现在,甚至受制于未来。因此,他反对那种单向的因果决定论,取消了过去凝固不变的本体论特权,然后提出了一个想法,叫作“时空区域”(regions of space-time),在这个区域之中,过去、现在和未来是相互影响的,它们对我们的影响力,取决于特定的视角。
程炼老师的这个想法听起来有些抽象,其实不难理解。比如你是个理科男,你的物理、化学和数学都很好。后来,你有了一个女朋友,她特别喜欢艺术。然后你突然想起来说:“哎呀,我小时候也学过钢琴,可惜学到12岁就没再学了,但那位钢琴老师曾经教我练过一首曲子,我特别喜欢。”于是,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你为她重新弹奏了那首曲子,你们分享了一段美好的时光。想象一下,如果你没有遇到这个女朋友,你学习弹钢琴的这段历史发生过吗?当然发生过,但这段历史似乎沉睡了,好像对你不再有什么影响,你就变成了一个理科男。你遇到了这位喜欢艺术的女朋友,这个当下的事件赋予了你一个特定的视角,激活了你过去的这段历史,说不定还会让你重新开始练习钢琴。你看,在这个意义上,过去是受制于现在的。
在这里,有一个建构主义的看法,或者说有点接近尼采的视角主义的想法。没有什么全知全能的上帝视角,每一个视角都是特定的。在一个特定的现在的视角中,过去是“可塑的”,是可以被召唤出来的,是受到我们“邀请”来到现在,并展开对我们当下和未来的意义的。
总之,关于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分歧,哲学家没有达成共识,始终在变,但是为什么自由意志值得拯救?因为,第一,它涉及道德的正当性问题。如果我们不自由,我们就不能对自己做的事情负责。第二,它关系到自主性问题。我们要感到自己是生活的作者,我们不是傀儡,这里涉及人的尊严问题。
有这样一个关于幸福岛的思想实验:
一天,你醒来后发现自己在一个“幸福岛”上,这里的风景、气候都很好,住得很舒服,服务很周到,关键是这些都不用你付钱。但有人告诉你,所有这些都是被决定的,你没有选择。比如,你不是自由决定来不来这个“幸福岛”的;再比如,有一个服务员过来问你今天想吃什么,你说想吃大龙虾,但其实他们今天就只做大龙虾这一道菜,而他们有办法让你以为自己想要的就是大龙虾。也就是说,在你点菜的时候,你只会点大龙虾,因为你是被决定的,是被操纵的。你可能会问:“可以离开吗?”但是,它有办法让你不想离开,它会让你认为这个岛是很幸福的。
我们在前面讲了爱情和友谊的本真性问题,也就是说,由于我选择了你,你接受了我,这是我们意愿的结果,所以它才有独特性。还有一个就是所谓开放的未来和生活的希望。如果一切都是被注定的,未来是封闭的、被预判好的、被预定的,那么生活是不可能根据我们的愿望改变的,我们都只是按照预定的剧本在生活。所以自由的价值太重要了。
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问题,是一个仍然在展开的哲学研究主题,非常吸引人,也格外困难。希望上面的讲解能给你们一个初步的了解思路,下面我们转到自由的另一个论题。
道德哲学:“理性自主”论题
现在我们来讨论道德哲学中对自由的一种理解,主要是康德的道德哲学,其中将自由理解为理性的自主性(或译作自律)。康德的学说博大精深,但他的哲学表述大多非常清晰。如果只是为了应试,你背他的“知识点”和原理可能也挺容易的,但要深入理解康德是非常困难的。我自己对康德哲学也只有非常基础的初步理解,没有做过真正专业性的研究,下面的讲解也只能是初步浅显的。
只有人可以摆脱因果链条?
对于自由的探索,康德关心的问题是人的尊严,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在一个严格遵守自然法则的世界上,人究竟有没有自由,有没有独立的价值和尊严?”康德对于自由持两面性的观点,应该说他既是一个自由论者,又是一个决定论者。什么意思呢?他认为自然世界是被决定的,而人的世界是自由的。在康德看来,人类的自由,最深刻的自由是这样一种观念:我们不是像物体或者动物一样,被自然规律(因果律)决定。自然法则明明决定要让我们如此,我们偏偏可以不服从。比如,生理需要并不能完全左右我们,人类可以“背叛”自己的生物欲望。我们知道有禁欲主义者,有做僧侣的出家人,他们不能吃肉,不能喝酒,能够违背自己生物性的基本需求。对于这一点,只有人才能做到。你想让一个食肉动物(比如老虎或者狗)变成素食主义者,再怎么训练也很难做到,但是我们人可以做到。在这个意义上,人是自由的,因为只有人能够摆脱、逃出那个自然因果链的枷锁,可以超越自然的决定论,另做选择。
这样一讲,好像就很容易理解,但其中的道理还是很复杂的。为什么人的世界或者说道德世界,与自然世界会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呢?康德认为,因果律解释不了一切。康德提出过著名的“二律背反”,有四组二律背反,其中第三组就是要表明,如果你想用因果律来解释整个宇宙,就会出现两个相反的命题:一个是宇宙中有自由,这是正题;一个是宇宙中没有自由,这是反题。
康德是怎么论证的呢?他说,如果用因果律来覆盖整个宇宙,那么有果必有因,每一件事情都有一个原因,这个原因背后还有一个原因,无穷追问下去就会追到“第一因”。这个第一因就不再有其他外在的原因,它本身就是自己的原因,那么这个第一因,就是“自由因”。为什么称之为自由因?自由的意思是,它是自己本身所创造的,而不被其他外在的原因所引起,这才是第一因。如果世界是由因果链构成的,我们无穷追寻原因,最后就会追到一个自由因,这个自由因不再被其他因果决定,它必定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是存在的。你看,如果用因果律来看待世界,会推导出这个正题,就是宇宙当中有自由,有超越因果律之外的自由。
但康德又做了另外一种推论。如果把自然世界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那么只要有自由就会出现一个超越了因果性的自由因,这个自由因本身是独立的,不是由其他原因产生的。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自然中的一切都有原因。或者,这个自由因的产生,本身也是由因果律决定的。这就是他推论出的反题:宇宙中无自由,一切都服从自然的因果律。
康德的这组二律背反,揭示了一个矛盾:如果我们要用因果律去覆盖整个世界,就会得出两个不同的、相反的结论——既承认有自由,因为需要有第一因,又否认有自由,因为自由本身是跟因果律相抵触的。我们既需要一个不受因果律限制的第一原因——自由因,但我们又不能允许这个自由因的存在。
那怎么办呢?康德认为,我们没有办法在一个经验世界里解决这个矛盾,自然因果律不能覆盖整个世界。要摆脱这个矛盾,整个宇宙不能用一套法则来解释和规定,那就需要认识到人类理性的自主性,将自然世界与道德世界(人的生活实践世界)分开。也就是说,有两套不同的法则,把自然世界和人的实践活动的世界分开。苗力田教授解释说,康德把规律分成两种:一种是自然规律,一种是自由规律。“关于自然规律的学问是物理学。关于自由规律的科学是伦理学。前者是一种自然学说,后者是一种道德学说。”[5]
康德在表面上否定了兼容论,但是对于自然世界,他是一个很强的决定论者,而对于道德世界,他又是一个自由论者,所以他是持二元观点的。但也有学者认为,康德表达了另外一种兼容论,就是相信决定论和自由意志是同时存在的,只不过分别运用在两个不同的世界。对于任何一种可能的事件和人类知识的对象而言,决定论都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看待事物的唯一方式。我们的意志行动有时可以,而且应当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来理解和解释。所以,我们需要采取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称作“理论”,康德讲的理论基本上就是科学,是关于自然的理论;一种是实践,针对人的道德生活。康德提出了三大理性:理论理性或纯粹理性,这是针对自然世界的;实践理性是关于人的,针对道德生活;还有判断力,是关于美的。
要了解某一个事物,我们会采取理论的立场,就是科学和决定论的立场。但是当准备做一件事情时,我们就会转到实践的立场上来,这种立场是说,当我们行动或决定行动时,我们必须把自己的意志或决定看作我们行动的充分的解释性原因。我们不能再继续沿着因果链往回追溯,我们不能再考虑这些意志行动是不是自行产生的。换句话说,当我们行动的时候,我们只把自己看作自由行动的个体。这是康德对自由的理解,大体如此。
可是,这个自由意志是怎么来的呢?你是没办法在经验世界中发现和证明自由意志的存在的,也不能说,你感觉自由就有自由了。康德的自由是一个“先验的”概念,它不属于物质世界,但却是客观的。讲到这里,就有一些麻烦的问题要澄清,需要做些知识性的铺垫,才能进入康德对自由的论述。
心灵也有客观性?
首先,客观性这个问题,可能和你们教科书的讲法不太一样。有些教科书是怎么说的呢?自然界的物质存在是客观的,而属于心灵的东西是主观的。康德被称为唯心主义者,因为他相信理念的首要性,但是康德并不是主观主义者,他被称为“客观唯心论者”。康德相信人有意志、有理性,但这些属于心灵的东西,并不是杜撰出来的,是客观的实在,只不过不是以物理的具象形式直接显现的。
所以,大家需要纠正一种看法,好像人的内在精神是主观的,没有客观性,而外部的物质性存在才有客观性,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精神的东西可以有客观性,包括理性和意志,但是这些东西的客观实在性,不能完全通过物理世界的方式来把握。
其次,人类心智具有一些先天的认识能力,它们也是客观的。比如,康德说的“感性认识”,就不只是简单的感官对外部的感受。感性当然来自我们感官受到的刺激,来自感官接收的印象,但这些印象本身是杂乱的,需要一个框架来接纳这些刺激。这个框架就是“先天的感性形式”,主要是时间和空间。时间和空间形式为什么是先天的?因为:第一,时间和空间概念不是现象给我们的经验,我们的感知无法直接感受到时间和空间,这是内在于我们自己的;第二,时间和空间又是先于经验的,康德说过,你能够想象一个没有物体的空间,但你不能想象一个没有空间的物体。所以时间和空间就是我们感知的基本形式,是先天的感性形式。我们有了时间和空间这种先天的感性形式,才能把感觉经验综合起来,这种能力叫“感性直观”。当然,康德的理论包含许多术语,有点晦涩复杂,比如他区别“先天”、“先验”和“超验”,还有认知的三个层级——感性、知性和理性,等等,这些都需要非常细致的分析讨论才能理解,在这里我们就不展开了。
最后要说明的是,康德的道德哲学依据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基础。形而上学在你们的教科书中可能是个贬义词,大概是指脱离实际。但在专业哲学中,形而上学是一个中性词。什么叫形而上学(metaphysics)?“physics”,大家知道是指物理,物理这个词的希腊文词根是指“自然”。而“meta”这个前缀是“在这背后”或者“在这之上”的意思,所以“形而上学”指涉的领域,是在自然或物理现象背后的领域,是你看不见的、更深的、更原本的,或者更“后设”的领域,这叫形而上学。
概念和逻辑这些东西,不会在物理世界中自然显现。比如3+7=10,这件事我们都知道,但它并不是一个经验世界里的事情。我们知道3,我们知道7,但是它们加起来等于10这件事,是经验世界里没有的。在经验世界里,3个苹果加7个苹果就等于10个苹果,但是怎么把它变成一个普遍的法则呢?再比如,同一平面内的两条平行线无限延长永不相交,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180度,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等等,你无法在经验世界中用肉眼看见,无法从经验中看出这些具有普遍确定性的概念和法则,这是形而上学的领域。
那么,康德的道德哲学为什么需要一个形而上学的基础呢?因为在他的理论中,道德概念(moral concepts),如责任和善等,其结构、性质和关系都不是经验性的,需要展开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概念和逻辑的问题,都是先验的“形而上学”的问题。
“自由的任意”vs“自由意志”
在简述了这些铺垫性的知识之后,现在让我们回到康德对于自由的学说,主要讨论他对“实践的自由”的阐述。
刚才说过,康德的自由概念,是个先验的概念,你可以说这是他做的一种预设。但为什么要接受这个预设呢?康德的理由是,如果没有自由,那个二律背反就解决不了。所以,预设存在自由,存在一个有人的意志自由的世界,不是武断的预设。自由是一个先验的概念,但并不是与现实的经验世界无关的。先验是“先于”经验,却又要与经验发生关系的。
人的自由是先验的概念,当人在行动的时候,自由就转变成实践的自由。康德认为,实践的自由可以分两个层次:一种叫“自由的任意”(或者叫“一般实践理性”),另外一种叫“自由意志”(或者叫“纯粹实践理性”)。
自由的任意是什么?是人的自由选择,但不是那种动物性的“非自由的任意”。任意是什么?大致上可以说,就是“为所欲为”。但人的为所欲为是自由的任意,这不同于动物的为所欲为,那是非自由的任意。因为人的“所欲”与动物的“所欲”是有区别的。动物的“所欲”是自身无法控制的,完全受制于动物的本能,受制于生物性的欲望冲动,这种为所欲为谈不上任何自由,所以是非自由的任意。而人的所欲,不是简单的本能冲动。人的自由的任意,按照康德自己的话说,是“那种不依赖于感性冲动,也就是能通过仅由理性所提出的动因来规定的任意”。因此,自由的任意是能够摆脱生物性的制约、听凭理性指引的任意。
举一个例子。比如,你现在感到很渴,你的面前有一瓶水,你会喝了这瓶水,对吗?这和动物没什么区别。但如果你知道,现在你处在一个非常时期,被隔离了,未来三天都不会获得新的饮用水。那么,你就不会一饮而尽,你会一小口一小口地喝这瓶水,因为理性会引导你这么做,但动物就做不到这样。然而,这种摆脱即刻的动物欲望的自由,仍然是比较消极的或者说比较低级的,其中使用的理性也不是充分纯粹的理性。因为这里的理性仍然是服务于实现欲望的目标,只不过是更加合理地来满足欲望,服从于长远的欲望或利益。
那么更高的自由是什么呢?康德认为,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是“自由意志”,指一种上升到更为积极、自觉和一贯的实践理性(纯粹实践理性),依照的是道德原则的自律(自主),而不是自然法则的“他律”。为什么这才是更高的自由呢?因为只有这样,人才将自己作为目的性的存在,而脱离了纯粹的工具性。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6]
人在什么意义上区别于动物呢?在康德看来,人是有目的的存在,而动物没有。你可能会不同意,难道动物就没有目的吗?动物只有低级的目标,就是要生存,它有这个目标,但它自己是不知道的,只是本能驱使它这样做,所以不能称为“目的”。人有一个自觉的目的:“我要作为一个人存在”。“作为一个人存在”是什么意思呢?人本身是具有目的的存在,我们不能仅仅把人当作工具,我们甚至不能仅仅把自己当作一个工具。什么意思呢?比如,我不能把自己当作一个寻欢作乐的工具,这就违背了作为一个人存在的最高规定性。
所以,自由意志的最高标志是践行一种善良意志(good will)。什么叫善良意志?这是最高的善,是无条件的善,也是最高的绝对的自由。因为善良意志不是为了达到什么目标而为善,而是由于这种意志本身而为善,它只以自身为目的,它本身是纯粹的自足自在的善。那么,这和自由有什么关系呢?在康德的理论中,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是自由意志,是纯粹的实践理性。这种自由意志或善良意志,是完全自足的、自在的、无条件的、自主的,不依赖也不受制于任何自身之外的力量,出于自身,也只为了自身,这就是自由。
“合乎道德”vs“出于道德”
这样说可能还是太抽象了,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在康德看来,你有一个善良意志,你把善良意志当作法则,这才是道德的,是出于道德的,因此才是自由的。善良意志体现于道德责任中。什么是纯粹的具有道德内涵的责任?就是纯粹出于责任的行动,与个人的爱好无关,也与是否能导致好的结果无关,只和你的内在动机有关。也就是说,你的动机是为了道德目的本身,而不是这个行动能达成其他什么目标的手段。这里,就要特别区别“合乎道德的行为”与“出于道德的行为”。因为表面上合乎道德的行为,也可能仅仅是把道德行为当作其他目标的手段。合乎道德的行为是一个外在的经验判断,而出于道德的行为是一个内在的关于动机的判断。
比如,有人开了一个小超市,他这个店做得很好,不卖假货,对顾客也特别周到。这件事情是合乎道德的,但这是不是出于道德的呢?我们并不知道,这取决于他的动机。如果他这样做只是为了争取有更多的回头客,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那么在康德看来,这就不算是真正道德的,或者只是非道德的。为什么呢?道德行动是把道德本身作为目的,不是为了道德目的之外的效益。再比如,我们为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经常采取的措施是强化监管并增加惩罚力度,这一般来说会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因为这会大大提高违规的成本。但在康德看来,这种措施或许非常有效,但与道德无关。那些违规者只是出于利益损失的缘故而不敢违规,但不是把遵纪守法本身当作目的。这只是合乎道德,而不是出于真正的道德责任。
再举一个例子。比如,你珍爱自己的生命,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这当然是好事,对吧?但这可能只是合乎道德的,但未必是出于道德的行为。这要问你,你珍爱自己的生命是为了什么?如果你说生命本身就值得珍惜,那可能是出于道德的,但如果你说,我要享受生命,吃喝玩乐很快乐,所以才要保持健康,这就很难说是一个道德行为,因为你好像把自己的生命当作享乐的工具,而非目的本身。以康德的标准来看,如果你身处逆境,生活非常悲惨,饥寒交迫,简直不想活了,但这时候你仍然珍惜生命,那么这才是真正出于道德责任的。
再比如,你助人为乐做好事,经常搀扶行动不便的老人过马路,这是非常值得称赞的!但按照康德的标准,你这样做好事,体现了你的道德责任吗?这需要了解你做好事的动机,如果你只是为了获得好的名声,这只是对荣誉的爱好,或者是出于同情心,那么这也和爱好差不多,虽然是合乎道德的行为,但仍然算不上具有真正的道德责任。
讲到这里,你大概明白了康德的意思,但同时也会质疑:康德为什么要这么苛刻啊?做了合乎道德的事情,这就很好了,干吗还要管动机?你做了一件合乎道德的事情,好像不能获得功利意义上的好处,有了好处好像你的动机就不那么纯粹了,但干吗要那么纯粹?干吗一定要出于道德责任本身才算道德?这也太违背情理了吧?这种质疑是有道理的,而且哲学史上有不少人批评过康德这种严苛的道德责任观。但是,我们在质疑批评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理解他为什么要这么“不讲情理”。
“普遍立法”“意志自律”与“人是目的”
理解康德道德学说的一个难点在于,他给“善良意志”的定位太高了,根本不切实际。其实,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康德自己就提过这个问题,他说:“在谈到纯粹意志不计任何用处的绝对价值时,我们不能不看到一个令人难解的现象……这里面是否暗藏着不切实际的高调。”[7]你看,康德自己知道,会有人质疑他的善良意志过于“高调”了。
那么他自己是怎么回答的呢?他说,这是大自然的意图!接下来的一段论述非常精彩,我在给研究生上课时说,康德是用破解天意的方式回答这个问题的。
简单地说说康德的这段论述。他让我们这样来思考:如果理性的最高目的不是善良意志,那么大自然把我们造就成具有理性的人,就太荒谬了,或者说太浪费了。这完全不可思议。你想想,如果大自然只是为了让我们生存、舒适或者快乐,那么完全不必让人类具有理性。如果让我们感到快乐,把我们造成像猪和狗等类似的动物就够了,只用自然的本能来规定我们的规则,那会方便得多。在这里,康德就是邀请我们思考,要我们为这样一个事实惊讶:为什么大自然要把我们造成有理性、有意志的人?如果每个器官都有自己适合或方便的某种目的,那么理性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要用理性去获得舒适或者快乐,那么就太笨拙了,但大自然不可能是笨拙的,不可能如此荒谬。
于是,康德破解了大自然的意图。他相信,大自然把我们造成有理性的生命,不是为了让我们获得舒适或者幸福。他说:“人们是为了另外的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固有的使命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理性的使命不是实现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善良意志——“其自身就是善的意志”。简单地说,如果理性的最高目的不是善良意志,那么大自然对我们的造就,就是荒谬的,或者说是一种浪费。
然后,康德提出了实践善良意志的三个绝对律令——“普遍立法”“意志自律”以及“人是目的”。第一是普遍立法,就是说,你的行为原则要具有普遍性,你只能按照你愿意所有人做同样的事情的原则来行事。比如,你不能撒谎,除非你愿意所有人都撒谎。这是所谓的道德黄金律。和我们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点相似,但其实还是不同的。第二是“意志自律”,自律就是自主的意思,意志是自己对自己的主导。第三就是“人是目的,不只是手段”。这三条绝对律令,是先验的,但不是主观的,是客观的,是普遍的。康德认为,绝对律令是一种非工具性的原则,对绝对律令的遵从,就是对道德要求的遵从,是理性主体的本质。
自由vs“道德律令”
到此为止,我们讨论了康德关于意志、理性和道德的学说。那么自由呢?我们这一讲的主题是自由啊。康德对“自由”概念最重要的贡献在于,他论证了自由就是服从道德律令。作为一种有理性和有意志的存在,我们人类生存的最高目的与动物不同,是为了践行善良意志,履行道德责任,如此一来,我们就完成了自己的最高目的,作为理性的主体成为自己的主导者,那就是自由。
可是你会感到奇怪,服从道德律令怎么会是自由呢?服从了我们不就无所选择了吗?在康德看来,服从道德律令不仅与自由并不矛盾,而且恰恰是自由的实现。这是因为你是在服从你自己的意志,服从你自己最好的部分。康德哲学中最深刻的信念是,理性意志是自主的,也是自由的。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的理性意志是我们行动法则的作者,这个法则对我们自身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我们不是在服从任何外来的其他力量,比如物理的力量、生物的力量,这是他律,不是自由。当我们服从自己,服从我们的理性意志,我们才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所以,在这个目的王国里,我们既是自我的立法者,又是服从于自己的臣民。当我们把立法者的角色和服从者的角色完美统一的时候,就达成了最高的自由。
所以,对自由而言,康德的要点是,自由就是体现或践行善良意志的实践,它既是法则又是行动,在服从理性意志制定的法则中,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不再被任何自然规律或工具性的意图所决定,我们逃出了因果律的枷锁。由此,我们实现了自己作为人的最高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是自由的。
好了,对于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自由,我们就讲到这里。可能还是有点难懂,而且你可能还是会感觉不太切合实际,太高调了。这里需要你理解,康德式的道德哲学的主旨是确立一种规范性标准,而我们是否能达到这个标准是另一回事。这个规范性标准有什么意义呢?是要通过论证告诉我们,最理想的道德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可能与这个理想标准还有差距,可能需要修行,需要获得教育等,但是我们至少有一个标准,让我们知道离这个标准还有多远。
那么,康德本人达到这个标准了吗?这里给大家讲一点八卦。最近有外国学者做研究,查康德的档案时发现,曾经有一位陷入爱情困境的女士写信向他求助。这位女士结交了一个男朋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那个未婚夫想知道她过去的历史。她过去的确有过一段婚史,但她犹豫不决,因为当时的文化观念非常保守。让她苦恼的是,如果她坦白自己的婚史,很可能会失去这个未婚夫;但如果她隐瞒了,虽然可能留住这个人,最后成婚了,又会觉得自己不够诚实。于是,她请教康德,到底应该怎么办?
你想想,康德会怎么说呢?当然是建议她要告诉未婚夫真相,因为不撒谎是一个普遍的道德律,她应该不计后果,因为真正出于道德的行为是不考虑后果的。这位女士虽然很纠结,但还是听从康德的建议,坦白了以前的婚史,然后,她的未婚夫就离她而去了。结果是,这位女士陷入长达十几年的痛苦中。她一直给康德写信,康德开始还回应她,后来就敷衍她,最后再也没有搭理她了。
评论者就在质疑,康德在对待这样一位求助的女士时,是把她当作了工具,还是把她当作人、把她作为目的来对待的呢?这留下了一个疑点。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康德也并没有达到他自己确立的道德标准。
政治哲学:“自由权利”论题
最后我们来讲一讲英国思想史家以赛亚·伯林对自由的论述。伯林对自由的阐述在政治哲学中有相当深远的影响,我恰好对他的思想做过一点专业研究。伯林对自由的理解与康德是相当不同的,在某种意义上,二者是相互抵触的。如果说康德主张的自由是一种积极的高标准的理性自主,那么伯林强调,自由最基础的意义是一种消极的底线自由,就是确保个人不受外界强制的权利(rights)。康德的自由着眼于人所能够达到的最善的境界,而伯林的自由关切的焦点在于人如何能够防范最坏的处境。
作为权利的自由
西方政治哲学有一个悠久的传统,就是把自由理解为权利。权利是一个形式结构或者说一个领域,我在这里做什么、想做什么以及实际上做了什么,是我的自由,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完全与他人无关,也不受他人干涉。但这种作为权利的自由,当然有一个严格的限制条件,就是不能对他人造成危害,不能违犯法律。比如,我在自己的房间里听音乐,是听歌剧、交响乐,还是听流行歌曲,只要我戴着耳机,不影响别人,这都是我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作为权利的自由,是一个形式结构,给你言行的空间,但不对你的言行做实质性的规定。
当然,对于作为权利的自由,也存在许多争议。它至少有两个经常受到质疑的方面:第一,在社会层面上,如何判定一个人的言行是否危害了他人以及所属的共同体?做出这个判断有时候很容易,有时候非常困难。第二,对于拥有权利的个人,会不会滥用自己的选择自由,会不会自甘堕落,哪怕没有涉及他人?整个人类的政治历史都充满这种争议。比如,在一个宗教社会,你私下信奉另一种不同于主流社会的宗教,这是个人自由的权利吗?这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吗?这种“异端邪说”会使你堕落甚至变得邪恶吗?宗教问题如此,道德规范以及意识形态问题也往往如此。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是经久不息的。
“消极自由”vs“积极自由”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来看以赛亚·伯林的自由论述。他在1958年做过一个演讲,叫作《两种自由的概念》,其中区分了所谓“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消极”和“积极”这两个词对应的英文是“negative”和“positive”,也就是否定性和肯定性的意思,或者负面和正面的意思。在最为流行的理解中,消极自由是从“不要什么”这种否定性的角度来理解,就是说“免除什么”的自由,是“free from”,免除某种不可欲的、不喜欢的障碍或者干涉,这是消极自由。而积极自由是以肯定的、积极的或正面的方式来理解自由,是“得以做什么”的自由,是“free to”,或者能够实现什么的自由。一个是不要什么,一个是达成什么。这是最流行的对伯林的解释,但这种理解过于简单了,也包含着对伯林的一些误解。我们在这里无法进入特别学术性的复杂分析,但可以做些澄清工作。
有人反对伯林对两种自由的划分,认为所有的自由实际上都兼具消极与积极的面向,都包含着“行动主体”通过克服“障碍”来达成“目标”这三种要素。伯林并不接受这种“三位一体”的自由概念,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消极自由未必需要明确的目标这一要素(比如,真正的“自主”、“做自己的主人”或“自我实现”),可以只要求获得和维持一个相对不受干涉的独立领域、范围或可能性(“可以打开的门”),在其中,主体得以如其所愿地做出实际的和潜在的选择。消极自由意味着拥有足够大的自由领域,但主体未必需要实施行动,其目标也未必是明确的。因此,两种自由在行动目标上具有非对称性:积极自由要求明确的肯定性目标,而消极自由可以仅仅以否定性的要求来反对干涉(虽然我还不知道我究竟要什么,但我知道这不是我想要的)。比如,这个房间有一扇门,另一边还有一扇门,我很可能不会去开第二扇门,或者说不知道我是不是要用这扇门。可是你把这扇门给锁上了,这也是对我的自由构成了障碍。
我们来讲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你有一个姐姐,快30岁了还没有男朋友,你们家亲戚都很着急,给她介绍了好几个男生,但她都不满意,亲戚就问:“你这个也不满意,那个也不满意,那你到底要找什么样的呢?”姐姐说:“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我不想跟这些男生在一起。”要知道“一个什么样的人是让你满意的”这件事很难,但要做一个否定性的判断,要求的就比较少,这就叫否定的和肯定的非对称性。
在这里,你会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问题:消极自由主义者可以是一个弱者。比如,一个受教育程度不是特别高的人,他的表达能力也不太好,但他只要说这个东西我不喜欢,他就有机会拒绝。
自由权利可以用来干什么?我们不知道,但我们要有这个机会。说不定哪天家人逼你赶紧结婚,你就可以对他们说,现在别着急,说不定哪天我就有了自己的选择,你要我现在结婚我做不到,我不能给出明确答案。我现在还不能选择这个状态本身,不是你逼迫我结束这个状态的理由。大家明白了吗?
这就是消极自由有意思的一面,你不需要给出肯定的明确的目标,你还是可以处在未定的、犹豫的,甚至有点暧昧不清的状态,这个状态并不是使你丧失自由的理由,你在这个状态里也可以坚持自己的自由。
我们再说回来,不论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它们都有“行动主体”和需要克服的“障碍”,我们可以针对这两个要素来辨析它们的差异。在积极自由的概念中,主体常常是二元分裂的:一面是“真正的”“高级的”“理性的”自我,一面是“虚假的”“低级的”“非理性的”自我。自由不是“屈从”而是克服低级的或非理性的欲望,去实现真正的、高级的或理性的愿望。比如,你打游戏打累了,说我今天不刷牙了,我要睡觉,你以为这是满足了你的低级欲望。但你妈妈告诉你说,你不刷牙,以后牙会疼的,会很麻烦的。什么意思?你是一个孩子,你没有真正认识到什么对你来说是你的利益,你只是被你的短期的、低级的那个欲望给挟持了,给掌控了。爸爸妈妈对于你的作用就是把你从不明智的、非理性的欲望中拔出来。
而在消极自由的概念中,行为者是一个如其所是的“经验自我”(或“现象自我”),自我的愿望或欲求是多样的,彼此之间也可能冲突,但消极自由着眼于实现这些愿望的可能空间,而不去分辨这个愿望是高级的还是低级的。这个自我就是经验自我,就是如你所是的自我,内部可能存在各种张力,而并不关心“实际的(actual)愿望”在道德或哲学意义上是不是“真正的(real)愿望”。
就自由需要免除或摆脱的障碍而言,从积极自由的角度来看,凡是阻碍或限制了“真正的愿望”得以实现的一切因素都是自由的障碍,这可以是主体内部(生理和心理)的缺陷,或其本身能力的缺乏,也可以来自外部(自然的和人为的)。强制未必都是自由的障碍,对虚假的、低级的或非理性的欲望所施加的强制,不仅不是实现自由需要摆脱的障碍,反而有益于实现自由。
对消极自由来说,“障碍”需要满足一些特别限定才称得上对自由构成了障碍。伯林对此做出了四项限定:必须是人所面对的外部的而非其内心的障碍;必须是人为(有意或无意)造成的而不是自然或偶然存在的障碍;不必是对主体行动构成了实际的阻碍,只要剥夺或限制其行动的可能或机会就可算作障碍;被剥夺或严重限制的那些可能性应当是重要的,不仅对行动者的特定偏好而言,而且在其所处的文化社会环境中也被视为重要的。
在伯林所限定的消极自由概念中,许多让人感到“不自由”的状态都与消极自由无关。比如,要戒酒但缺乏坚定的意志力,向往纯洁的宗教生活但沉湎于声色犬马的诱惑,于是处在内心的冲突和挣扎之中;想要独立行走但身体有残疾,或者想要成为钢琴家但缺乏特殊的音乐才能。这些障碍都阻碍了我实现自己的愿望,但没有满足“外部性限定”。我要出门散步,但正好遇到大暴雨;或者我想要和恋人随时相聚,但我们身处两地远隔千山万水;我想要周游世界,但没有足够的财富。这些障碍虽然是外部的,却不是“人为”制造的结果。当然,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会妨碍我们追求美好的生活,或对我们造成严重的挫折,我们甚至会在日常语言中用“不自由”来形容这些挫折的处境。伯林从未否认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和真实性,但除非这些障碍是外在的和人为造成的,否则在他看来就都不是与自由尤其不是与政治自由相关的问题。
伯林的意思是说,人类在生活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挫折,但将所有这些不可欲的挫折状态都视为“不自由”或“缺乏自由”,则会在概念上导致笼统化的混乱。这既无益于我们理解何为自由,也无法帮助我们克服这些挫折。缺乏自由只是各种各样不可欲状态中的一种,它并不是唯一的(有时也不是最重要的)挫折。而只有当我们澄清了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的特定含义,我们才可能理解争取自由意味着什么,也才能更有效地追求自由。
澄清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别后,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是在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自由”这个词的。特别重要的区别在于对强制的看法。禁止或强制你,是压制或剥夺了你的自由吗?从消极自由的角度看大概如此。比如,你很想打游戏,你妈妈不让你打,这很显然是在干涉或者压制你的自由。但是从积极自由的角度来说,就未必如此。比如,你妈妈禁止你打游戏,是为了让你把时间用来做功课,因为你要中考了,如果你进不了好的学校,这会耽误你的一生,而进了好的学校,得到好的工作,是你长远的利益,也是你真正的愿望,所以你妈妈强制你,是为了你有一个更好的未来,这种强制符合你真正的愿望,这是让你自由而不是压制你的自由。所以从积极自由的角度看,强迫有时不是压制自由,反而是实现自由。
“更为基本和更为日常的”
辨析了两种自由的概念后,对于自由的论述,伯林还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观点:第一,两种自由是同等重要的终极价值;第二,两种自由都有可能被扭曲和滥用,但积极自由的滥用更具有欺骗性;第三,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接近自由的原初含义。
首先,伯林是一个多元主义者,他认为人类生活中存在多种终极性的价值,彼此在原则上没有高低之分,比如平等、自由、正义、仁慈等。所以,他多次阐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是重要的价值,而且在原则上具有同等的价值。但存在一种流行的误解,就是认为伯林偏爱消极自由,反对积极自由。读过他书的人大多都有这个印象,但这是一个误解。
其次,我们要注意,他所说的这两种自由有同等的价值,指的是这两种自由的本真状态,就其本真状态而言,两种自由具有同等的价值。但是,这两种自由也都有其非本真的状态,就是被扭曲和滥用的状态。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可能被扭曲和滥用。比如,你过度放纵自己,打游戏上瘾,就是消极自由的滥用。你滥用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让自己陷入了失控状态,其实就背离了自由。同样,积极自由也可以被扭曲和滥用,但扭曲的形态特别复杂,它可以造出很多高大上的东西,变成一个魔术,也就是说积极自由的扭曲,非常有欺骗性和伪装性。
比如,你有许多缺点,不爱学习,缺乏上进心,你需要努力改变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这个目标不错,这是在追求积极自由,对吗?但是由于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或者性格上的局限,你没有认识到自己应该成为一个更好的人,也没有为此积极努力,那么怎么办呢?我们可以来帮助你——可以和你交流对话,也可以对你做耐心细致的教育说服工作,但如果你还是不为所动,那我们怎么办呢?我们应该给你时间去思考和领悟吧。但如果我们特别想帮助你进步,觉得不能让你不思进取,我们是不是可以监督你、强迫你改正缺点呢?特别是,当你自己还没有认识到自己要改正什么的时候,如果要强迫你,就有滥用积极自由的嫌疑了。我们可以说,我们是在强迫你,但这是为你好,表面上剥夺了你的自由,但最终是让你获得更高的自由,或者真正的自由。这种扭曲为什么具有伪装性呢?因为这种操作,在结构上和你妈妈劝你刷牙是一样的,我们的理由是说,你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但这不是你真正的愿望,将来你就会明白,眼前对你做出强制,是为你好,让你实现真正的自由。
你看,积极自由可以诉诸形而上学的理念,一种抽象的自我概念与自我主导的概念,这往往暗示着“人与自身的分裂”,导致人的二元分裂。一面是作为主人的“至高自我”或“更高级的”“真正的”“理想的”自我;一面是需要被统治的“低劣的日常自我”或“更低级的”“经验的”“心理的”自我或者天性。积极的自由是要让你高级的自我来主导低级的自我。
伯林在自己的演讲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批判积极自由的扭曲和滥用,就是因为积极自由可以在被完全颠倒的同时仍然保有“自由”的纯真名号,并继续以自由之名犯罪行恶。而相比之下,消极自由造成的危害远不具有那么强的欺骗性,因此更容易被人识破,也从来不缺乏对它的揭露与批判。
最后,除了警告积极自由的滥用更具欺骗性之外,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接近自由“更为基本和更为日常的含义”,或更为原初的含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林的确更偏爱消极自由。在这里,他的根本问题意识是要让自由的概念接地气,最大限度地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质疑像康德那样以那么高大上的方式来界定自由。在伯林看来,康德的那种理性自主的自由,是一种积极自由的极致版本。
真正的自由vs强制
我们知道,“自由”这个名词可以被用来表达如此多样的(个人或群体的)状态、愿望和理想,那么,什么才是它最恰当的含义和用法呢?在伯林的视野中,存在着一种普遍、深刻、强烈而朴素的人类体验,一种否定性的(消极的)体验——强制,其极端形式就是奴役。作为一种跨文化和跨历史的普遍经验,强制是不可化约的人类苦难,而与此共生的反对强制(“我不愿意!”或“不要强迫我!”)也是普遍存在于所有年代和所有文化中的人类经验。
在伯林看来,在描述意义上,摆脱强制是一种真切和原初性的人性愿望;在规范意义上,它直接关涉个人尊严的基本(底线)价值。如果需要为它命名(做概念化的表达),那么将“自由”这个词留给这种经验和价值是最为恰当贴切的,用他的原话说:“自由的根本意义是摆脱枷锁、摆脱囚禁、摆脱他人奴役的自由。其余都是这个意义的延伸,如若不然,则是某种隐喻。”[8]
将摆脱强制作为自由的原初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将自由(以否定性的方式)界定为“外部人为干涉或强制的缺乏”,就赋予了自由明确而特定的意义。这将有益于避免概念笼统化所造成的理论混乱,同时有助于在实践中辨识“假自由之名行反自由之实”和伪装欺骗。
伯林当然承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强制可能是必要的,消极自由可能需要(或应当)向其他价值让步,甚至做出牺牲。但是他反复揭露并严厉抵制一种似是而非的修辞术或者一种“概念魔术”——能够将牺牲“转译为”所谓“更高的实现”。他要强调的是,如果当自由必须被牺牲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说“这是牺牲了自由”换取了安全、秩序或别的什么。必要的牺牲仍然是牺牲,而不能被误作或谎称为获得了“更高的自由”。
伯林从来没有说自由是唯一的价值,也不认为自由在任何时候都是重要的价值。在某些情况下,自由是可以被牺牲掉的。比如,有些时候,秩序的价值具有最高的优先性,在战争时期,在地震、洪水、疫情暴发的时候,牺牲自由来换取秩序,是完全合乎情理的。有些时候,为了平等、民主,也可以牺牲自由,这也是合理的。但是他反对什么呢?反对把牺牲自由谎称为更高的自由。比如,你妈妈叫你去刷牙,让你不要打游戏,去睡觉。你说,妈妈干涉了我的自由。你妈妈应该怎么回应呢?她应该说,对,这时候需要干涉你的自由,这时候你应该牺牲一点自由,为了你的健康成长,或者为了你的学业和未来的发展。但如果她跟你绕着说,孩子,这根本不是在牺牲你的自由,这是为了帮你实现更高的自由啊!这就是伯林说的概念魔术!你明白了吗?
伯林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人因为幼稚、蒙昧或困于非理性的冲动之中,必须通过强制才能使他免于灾难,那么我们就应该说,这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而对他实施了强制。但正当的强制也依然是强制,而不能被曲解为“顺应了他真正的愿望”——这是他内心“真正的”(虽然未被他自己意识到的)愿望,并进一步将此曲解为他“在本质上”没有受到强制,因此“在本质上”就是自由的。
诸如此类的修辞术,在最极端的扭曲情况下,甚至可以将强暴“阐释”为满足了受害者最深层而隐秘的愿望。伯林看到,在现代(尤其是20世纪)的政治历史中,最为触目惊心的一幕就是,以自由为名实施强制,并将强制的结果宣称为“真正的自由”。这些政治灾难在理论上源自种种背离经验世界的自由概念,以及对自由概念的扭曲和操纵,这正是伯林深恶痛绝的“概念的魔术或戏法”。去除这些魔术或戏法的魔力,正是伯林执意要以消极的方式来界定自由的用意之一。
以上我们讲了自由的三个论题,包括心灵哲学、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对自由的不同理解。大家可以看到,在哲学家那里,对自由概念的界定,对自由价值的理解和论述,有各种不同的方式和观点,这是一个非常丰富和广阔的主题领域。我知道,这一讲的内容密度很高,也涉及复杂的概念和理论,你们可能一下子消化不了,可能无法完全理解。但不要紧,你们还年轻,这一讲是在你们的心田里种下一颗种子,以后你们可以自己慢慢去学习、去思考,但愿在几十年之后,这颗种子能长成大树。
结语:哲学有什么用?
最后,我们来谈几句哲学的用途,作为一个结语。
哲学有什么用呢?
我们先来探讨一下“用途”的意思。一般我们说,一个东西有用或有效用,总是针对某一目标的。你们现在勤奋学习有什么用?为了考上好的大学。那么读大学有什么用?为了找到好的工作,有丰厚的报酬。这又有什么用呢?可以有一个舒适体面的生活。
这当然都有道理,这些“用处”都很直接明了,针对具体明确的目标。但人生不止如此。人生的目标,有简单、明确的,也有深刻、似乎含混不清的以及对目标本身的意义的思考。
哲学首先是帮助我们澄清思考的方式。这当然不是说,哲学素养没有实际的好处,学习哲学有助于思考和辨析,也能够帮助你表达和论证。
但哲学还有更深远的用途,有人称之为“无用之用”。维特根斯坦将哲学视为一种“治疗”,就是帮助我们摆脱智识上的偏见、蒙昧和顽疾,对理所当然的成见提出质疑。
另外,像苏格拉底说的,哲学是一种生活方式,不是一个领域的一种技能,而是一种生活的形态,一种处在不断怀疑、追问和探究中的生活方式。
最终,哲学也教你因为谦逊而智慧。因为我们知道,人生与世界上的许多最重大的问题没有一个标准答案,没有人是真理的化身。苏格拉底有一句很著名的话,说“我知道自己在重要的事情上一无所知”。但知道自己一无所知,这本身是一种“深知”。
因此,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哲学是一个动词,它不是一个我们能掌握于手的东西,而是一段不断在展开的追寻智慧和生活的旅程。愿你们勇敢地开启这段旅程,并在其中享受思考的快乐。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刘擎)
[1]罗伯特·所罗门等,《大问题:简明哲学导论》,张卜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第296—297页。——作者注
[2]程炼,《伦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作者注
[3]徐向东主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作者注
[4]罗伊·韦瑟福德,《决定论及其道德含义》,出自:徐向东主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2006,第29页。——作者注
[5]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第12—13页。——作者注
[6]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986,第81页。译文有改动。——作者注
[7]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986,第43—44页。——作者注
[8]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第54页。——作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