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粤盗风之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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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粤盗风之炽,甲于通国,俗有男子三十不成事业便当落草之谚。落草者,为盗也。盖粤人嗜利,而具冒险性质,见有利,辄趋之。凡可以致富救贫者,虽陷罪致死,不之顾。得金,则挥之如土。既罄,无他术以谋生,即为盗矣。

粤人贫富之不均,甚于他省,富者极富,而贫者极贫。贫人既无生计,饥寒亦死,为盗而为官所捕亦死,等是一死,而饥寒重迫,必死无疑,为盗虽犯法,然未必为盗者人人尽为官所捕,即捕,亦不过一死。是不为盗则死在目前,且必无幸免之理,而为盗则非特目前不死,且可以侥幸不死。既若此,是亦何乐而不为盗也。粤人为盗者之心理盖如此。

粤人之防盗也,法至周密。巨室院中,皆有铁网,以防盗之由屋而下。墙垣至厚,均以净砖砌成,攻之不易。若典肆,则高其四周之垣墉,遥望之,直与城垣无异。四角有了楼,更夫守之。有警,则鸣锣以告。且有招募之勇士,持械守卫,日夕如临大敌焉。


盗匿藩署粤盗之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