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那么,就其本义而言,“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作为知识分子的理想人格有什么缺陷呢?它的被扭曲、被“道家化”能够避免吗?
无疑,“济天下”的理想抱负与“善其身”的个人修养都是非常值得追求的。然而“达则兼济”与“穷则独善”确实有问题,其被扭曲亦非偶然。
关键在于“达则兼济天下”这句话很有点“己所欲,必施于人”的味道,体现了道德律人的精神,却没有考虑权力有限、权力自律与受律的原则。在这方面,倒是孔夫子早就说过:“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他说的是“克己”而不是克人,诚哉斯言!克己复礼则善,克人复礼则伪,克人纵己而号称复礼,则假恶丑之尤也。效尤而能达,达则“王长其间”,假兼济之名以祸天下,“冒孔之名以败孔之道”[2],“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3]。“绝仁弃义”,法道互补,莫此为甚。是故欲求真仁,必先制能克人之人——此子所不语而匹夫某敢补言之也。
因此对于“能克人之人”来说,他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达则独善其身”。“善其身”是每个人都应该做的,但对“能克人之人”来说“善其身”则是他必须做的。不仅他本人必须做,更重要的是他人与公众也应该以监督权力、制衡权力、约束权力的制度安排来帮助他做到这一点。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包括掌权的“达”者在内的公众人物,其私生活隐秘权是小于一般公民的。像媒体大炒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丑闻”,若是对一般平民那就构成侵犯隐私权,但对于总统,即使传媒夸大其词,你又能怎么样?为了维护公民权,现代司法制度必须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当局必须承担有罪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有罪,那你就被视为无罪。而为了约束权力,对“达”者的舆论监督实际上实行的是“有错推定”原则,“达”者必须承担无错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无错,那你就被视为有错。这不就是“达则独善其身”吗?
至于“兼济天下”,孟子的原话是“兼善天下”,其中自然包括了“善其身”与“善他人”两个方面。但这里还是孔夫子讲的好,他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没有说“己所欲,必施于人”。当然孔夫子也说过:“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要把“己所欲”的理想和治国方案“施于人”以实现“济天下”的抱负,是很自然的。但是立人、达人、施于人乃至济天下都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得到被“立”被“达”者的同意,获得“天下”公民的授权。己所欲而人亦欲,固当施之。若己所欲人不欲而强施之,亦如己所不欲而人强施于我,岂我所愿哉?我不愿而施之于人,则置圣道于何地耶!故曰:己所欲、施于人而不能必也,立人达人而不能强也,济天下而必先请于天下也。换言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绝对的,而“己所欲,施于人”是相对的;“兼济天下”是有条件的,“独善其身”是无条件的。因此应当提倡“达则独善其身”。
“达则独善其身”就是说大权在握时尤其要注意权力的自律,而不能凭借权力用自己哪怕是真诚的理想去无限制地律人。在这里应当讲究一点强者对弱者的“无为”、权力对权利的“无为”,讲究一点宽容与自由,绝不能借“兼济”之名对“天下”滥用强制,要记住:再高尚的人,其权力也要有制约;再平庸的人,其权利也应受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积极意义上的“无为而无不为”,真正为“天下”百姓带来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