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洪、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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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平定陕西后,朱元璋承元之制,对陕西与西安都予以特别的重视。据说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前后,朱元璋甚至一度考虑过“徙都关中”[1]的问题。在当时中国政治中心、经济重心均已转移的条件下,建都关中当然不现实。但明廷对西安的重视实在一般省会之上。对陕西全省也是如此。洪武年间为恢复陕西经济,安定民生,做了不少努力。如:

减免赋役和赈济灾民 洪武三年(1370年)九月,明廷下令免除陕民盐米。原来,元末为满足聚敛之需,令陕西民田除亩输正粮一斗外,还需再纳“盐米”6升,等于凭空增加了60%的钱粮。至是这项负担被免除。洪武四年(1371年)三月,又免肤施县(今延安市)旱灾田租28200余石。八月,赈陕西饥民25000余户。十一月,再免西安、凤翔、庆阳三府旱灾田租193300余石。六年(1373年)四月,以延安府肤施、甘泉两县雹灾,免其租税。八月,因蝗灾,又免华州、临潼、咸阳、渭南田租。十一年(1378年)七月,华州蒲城、同州郃阳旱,免其田租。十三年(1380年)七月,免全陕秋粮。十八年(1385年)七月,免陕西“欺隐”田粮127000余石。二十年(1387年)十一月,免征延安山地税。这些蠲免与赈济虽然有张扬“皇恩”和口惠而实不至的成分,但毕竟还是让陕西人民多少松了一口气,有利于休养生息,恢复与发展经济。

兴修水利 明军乍入关中,耿炳文等人注意的头几件事便是赈济饥民与修复西安城市供水系统。此后随着形势的稳定,明朝增加了对陕西水利建设的重视。洪武八年(1375年),耿炳文督工修复了泾阳县境内的洪渠堰,关中和陕西最重要的灌溉系统——历史可上溯到秦汉的郑白渠的泾渠灌区,在元末长期荒废之后又恢复了部分功能,泾阳、三原、高陵、礼泉、临潼五县的大片土地从此又得到了灌溉。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西安城供水工程的主体龙首渠修复最后完成,古都城里扩建了完善的支、毛渠体系,每“十家作渠口一,以便汲水”[2]。西安人自金元以来长期饮用苦咸井水的历史结束了。

招民垦荒 明初陕西的垦复荒田规模相当大,但多属军屯系统,民垦则主要在陕南。洪武八年(1375年)陕西按察司佥事虞以文奏称:汉中府民因元末战乱关系多居山寨,河谷水田除军屯及府治南郑县等中心地带有平民耕种外,大都荒芜。入明以来虽各县屡招谕山民到河谷垦殖,但“鲜有来者”,因为当时平原地区赋役太重。“其民居无常所,田无常业,今岁于此山开垦……刀耕火种,力省而有获;然其土硗瘠不可再种,来岁,又移于他山……故于赋税,官不能及……若使移居平地,亩征一斗……地既莫隐,赋亦繁重。以是不欲下山。”他要求朝廷“减其租赋,宽其徭役,使居平野”,以达到发展汉江平原农业经济的目的。明廷接受了虞以文的建议,出现了陕南垦殖的新局面,“田日辟,而民有恒产矣”。[3]

整顿吏治,惩腐倡廉 贫民出身,经农民战争上台,经常表示要“右贫抑富”的朱元璋,在洪武年间对贪官污吏的仇视与惩处之严厉,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所仅见的。他的“肃贪”,刑法酷至剥皮实草,株连广至动辄万人,诸如闻名的郭桓案、“空印”案等,均为史籍所常称引。这种做法虽有极大的弊病,从长远看也不能解决作为封建专制体制痼疾的贪污问题,但就短期效果而论,其杀鸡儆猴之效还是比较明显的。洪武时期治陕,也本着这种精神来整顿吏治。朱元璋除了建立起一套监察体系来约束官吏外,还经常派员下访,鼓励民间举报。如洪武九年(1376年)十二月他命大都督府同知“传诣陕西,问民疾苦,事有不便,更置以闻”[4]。洪武年间陕西采取了一系列的惩贪行动,其中最有名的当属“驸马案”。洪武三十年(1397年)六月,明驸马都尉欧阳伦不顾明政府厉行茶禁,公然倚仗权势“遣家人贩茶出境,所至骚扰”。驸马府的家奴周保狐假虎威来到陕西,陕西布政使司为了巴结皇亲,徇私枉法,竟然用官府的权力协助周保为欧阳伦大规模从事走私贸易,“为之移文所属,起车载运”。行至兰县(今甘肃兰州)时河桥巡检司官吏依法要求检查,竟遭周保一顿毒打。河桥吏不畏权势,上告明廷。朱元璋闻讯大怒,不仅大义灭亲,把驸马赐死,还杀了陕西布政使司的一大批徇私枉法的官员,而不畏权贵的河桥吏则受到了表彰。

与惩贪相应的举措是奖廉 洪武年间陕西得到明廷与朱元璋褒奖的清官不少,其中最著名的是汉中知府费震。费震是江西鄱阳人,明初为吉水(江西今县)知州,以清官著称。被提拔为汉中知府后,正值明军平蜀灭夏之役结束不久,饱受军需供应之苦的汉中人民又遇到严重旱灾,以致发生饥荒。“费青天”毅然承担责任,发官仓粟十余万石无息贷给饥民,约定以秋熟还仓。于是远近饥民争相前来领粮,费震令其“自为保伍”,秩序井然。秋熟后人们纷纷自觉还粮于官,无须催科。朱元璋对此大加赞赏。当时若费震按通常程序层层上报,非饿死人不可!后来费震因官场上的事获罪被捕,朱元璋闻知下令道:如此清官,应予释放,以便鼓励当官的向他学习。于是这位费青天遂得以复职,后来并官至户部尚书、湖广布政使。

强化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与控制 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经济生活中的国家干预总的来说是趋向于减弱的,然而经由元末农民战争而建立的明朝在其前期却是明显的例外。明政府对户口与土地关系的控制与管理之严密,国家出面组织的经济活动如军屯、开中、官手工业等之规模,国家对多种资源及重要赢利商品的垄断,以及国家机器所从事的山禁、海禁、矿禁等等,都达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地步。而对陕西而言,早在宋元时期,由于长期战争导致处于边防枢纽之地的陕西社会生活军事化,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控制本已比国内其他地区更甚。入明以后这一趋势并未因边防形势的改观而中止,反而在朱元璋实行的强国家弱社会的体制中得以强化了。除军屯与王庄这类制度下文将另节详述外,明初陕西经济生活中国家干预与统制的加强还表现在很多方面。如:

官盐制。洪武三年(1370年)十二月,明廷即从户部之议,在陕西察罕诺尔之地(今靖边县西北)的大、小盐池设立盐课提举司,置徭役性质的捞盐夫百余人从事官营生产,并划定“行盐之地,东至庆阳,南至凤翔、汉中,西至平凉,北至灵州”[5],从而开始了新政权的盐业管制政策。不久,这项政策又从陕北盐扩展到河东盐。在全陕范围内,明初不仅在盐政上与其他地区一样推行了开中法,即官产商销之法,而且还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管制程度更高的禁榷法,即官产官销之法。

明初在陕西实行的开中法也比其他各省更广泛而严密。募商人运粟实边,领盐行销,本是宋代以来历代王朝把边防军需供应与国家盐业管制结合起来的一个有效办法,陕西作为防御北元的边备地区,自然是实行此种方法的重要地区。但是,明初在陕所实行的开中制却把范围扩大到了食盐以外的其他民间非自给的日用品上,尤其是布匹的“开中”,实为他省未见的奇政之一。洪武十三年(1380年)七月,明廷下令:“陕西地接羌戎,桑麻非其所产,民生服用,皆仰给于他郡。今岁秋粮既已蠲免,边储不足,若欲转输,必劳民力。宜以官库所有布匹,运至近边之地,令府、州、县视民间时直,更减一分,听民入米、粟、菽、麦以易之。无论官员军士及商,愿易者听。”[6]显然,这是一种开中式的布业管制,即募民运粟实边,换取官布,它只有在官府像食盐垄断那样实行布业垄断的条件下才可能运作。在封建时代,专制国家对盐、茶、酒、铁、矾等实行管制,乃至对于丝绸之类的高级纺织品实行官营,都并不足奇,但“男耕女织”所生产的民用布犹如粮食一样,是分散在个体农民经济之中而难于管制的。明初陕西对布匹实行开中实在罕见,它虽然必难久行,但足见当时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能力是十分强大的。

明初专制国家对陕西经济生活进行管制的又一重要领域是陕南的茶业。明代的茶业垄断主要在川、陕二省,就垄断的茶业规模而言,四川远大于陕西,但就榷茶之早及榷政之严而言,则陕西有甚于四川。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明官府开始对陕南汉中府金州(今安康)、石泉、汉阴、平利、西乡等地的民间茶园实行控制,指定茶农为身份世袭、不许改业的“茶户”,其茶树“每十株官取其一,征茶二两”,是为无偿上缴之税,其余“民所收茶,官给直(值)买之”,是为垄断性的征购。对于“无主茶园”则直接官营,“以汉中守城军士栽培,官取其八,军收其二”,而实际上军士所收的二成茶叶也须由官府收购。倘若茶农违禁把茶叶私自出售,则茶园即被没收归官。因此,当时的陕南茶业无论民种、军种,所产茶叶或征或购,无不尽归于官府。“每五十斤为一包,二包为一引,令有司收贮”,供明朝官方的边贸机构茶马司用以向西北少数民族交易战马。[7]这种茶业垄断政策直到明代其他领域的国家经济管制废弛后的明中后期仍然在实行。

明初经济生活中的国家干预与国家管制趋势的加强,从表面上看有利于重农抑商,崇本抑末,抑制兼并,控制民间的竞争与分化,保持社会稳定,这也是以农民战争上台的朱元璋在明初得以“立法多右贫抑富”的制度基础。然而从长远上看,这种做法严重压抑了民间经济的活力,阻碍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它不仅对平民富户是严重的打击,而且对贫苦百姓也没有好处,只给了那些借国家管制而自肥的权势阶层进行超经济强制性的榨取的机会。这就造成“法律重农夫,而农夫贫贱矣,法律贱商人,而商人(自然,是有权力背景的商人)富贵矣”。像前述欧阳伦恃权贩私茶那样的事,固然是对朱元璋政策的公然违犯,但权力的这种魔力也恰恰是产生这种腐败的原因,因此毫不奇怪。明初的这种政策固然强化了国家的力量,避免了宋朝那种社会经济繁荣活跃而国家(政府)却积贫积弱的弊病,这从明初对蒙古(北元)的胜利和郑和下西洋这类事例中可以看到。然而它却是以弱化民间社会为代价的。而随着明初政权朝气的丧失与权力腐败的加深,“国强民弱”的状况很快便被“国与民俱贫,而官独富”[8]的社会危机所取代了。


第十一章 强国家、弱社会的明初陕西二 陕西诸藩府与藩权的兴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