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都司—卫所体系与军屯制度
明代国土管理与户籍管理都分割为军、民两个体系。[24]其中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属民政,其上统于中央部院,其下辖属府、州、县;都指挥使司则属军政,其上统于五军都督府,其下辖属卫、所。因此,今陕西省境的国土在明时除布政使司与府、州、县管辖者外,还有相当部分是都司、卫、所系统所管。两个系统的辖境多犬牙交错而外部边界大致重合,只有陕西等少数地区是例外:在民政上明代陕、甘合一,都属陕西布政使司,而在军政上明代虽然最初也是陕、甘合一的,但因军情特殊,从设在西安的陕西都司控制遥远的河西诸卫,当时已有鞭长莫及之感,因此早在洪武十二年(1379年)便在甘肃镇(即甘州,今甘肃张掖市)设置了陕西行都指挥使司,简称行都司,以管理河西之地,并与都司平行而受命于中央。行都司辖境大致相当于元代甘肃行省的主要地区,因而明代在军政上实际上是陕、甘分治,它上承元制,下开清代陕、甘军民都再度分治之端倪。
明初平陕后即设置了都司卫所体系。至洪武十九年(1386年),陕西都指挥使司属下共24卫,马步官军共127230人。其中在今省境内的有10卫:西安左、右、前、后4卫、延安卫、榆林卫、绥德卫、汉中卫、宁羌卫及潼关卫,以及兴安、凤翔、沔县、归德(今榆林市南)、镇羌(今神木县新民堡)、安边(今定边县东)6个独立的千户所。
洪武初年,卫所的主要任务是打仗。随着天下大定,洪武四年(1371年)“诏陕西等屯田,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25]。十三年(1380年)九月又“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26]。二十年(1387年),“令陕西屯军五丁抽一,税粮照民田例,又令屯军种田五百亩者岁纳粮五十石。”[27]在明廷不断地倡导下,卫所屯田之制在陕西大规模推行开来,并很快使陕西成了明代军屯最发达的地区。到永乐年间(1403—1424年)陕西都司属下各卫所共有屯田42456余顷,占全国当时军屯总面积近30万顷的14.2%[28],在全国仅次于四川都司。后来陕西军屯又续有发展,最高达168404顷之多,占当时全国军屯总面积的1/4以上,在各都司(含行都司)中位居第一,而且比位居第二的河南都司(5.5万余顷)多达3倍。相当于陕西布政使司管下官民田总数(有明一代在26万顷至31万顷间波动,平均约28万顷)的60%[29],即达到“省五军三”、军户屯田与民政当局辖下普通田地几乎平分秋色的程度。军屯所提供的“籽粒”(屯租)每年达82万余石,相当于布政司所征田粮的45%左右。[30]这在全国来说也是极为突出的。
陕西的卫所与军屯不仅对明朝在陕西的统治意义重大,而且具有超省区意义。明初多次以陕西卫所军户大规模奉调屯戍他境的方式,向陕西以外的地区进行制度输出与人口输出。如洪武二十年(1387年)十月,明廷便令耿炳文调西安等卫军兵33000余人“往云南屯种听征”。次年二月间,这支陕军在陕西都指挥同知马烨率领下抵达云南“屯戍”,从此在那里生根。[31]二十四年(1391年),明廷又“遣陕西诸卫官军八千余人屯田甘肃,官给农具谷种”[32]。于是关中子弟又落户在河西走廊。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军事移民,陕西军户由此对那些地方的边防与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然而,陕西军户众多,军屯土地广阔,并不完全意味着陕西军事力量的强大,这是因为“军”在明朝并不纯指一支军队的成员,它首先是指一种特殊的户籍,一种低下的身份。明初军户的来源有“从征”“归附”“谪发”与“垛集”四途。“从征”即元末朱元璋起义军旧部,“归附”即降附朱元璋的元军与元末其他群雄之众,这两部分都是老军户。而明朝建立后的军户产生方式则是后两种。“谪发”即所谓充军。明初朱元璋曾搞过“大军点户”,把初下战场的几十万明军充当户籍警察在全国进行户口检查,户口属实的是“好百姓”,而“好百姓”之外的盲流、黑户一律“拿去做军”,于是“做军”无异于对“坏百姓”的惩罚。除户口不实以外,其他“罪”也多有被“谪发”充军的。至于“垛集”实即抓壮丁,以强制手段在征兵地区三丁或五丁抽一,“籍民为兵”。显然,无论是因罪充军还是被抓壮丁都是桩倒霉的事,因而“人耻为军”,军户实为贱民。军户既为贱民,其身份自然须具有强制性,子孙世袭,不得脱籍,至于他们能不能打仗倒成了次要的问题。于是明代军户与其说是一种职业,勿宁说是一种贱民身份或种姓。其主要特征并不是习武从戎,而是国家对之实行远比一般民户更强烈的人身束缚与行为管制。
事实上,由于卫所制度的陈腐,不仅卫所军户到明中叶以后军事意义已日益下降,而且都司管辖下的卫籍居民也并不全是军户,卫籍民户也为数不少。这正如清代的旗籍(旗人)并不都是八旗兵一样。所不同者,清之旗民身份高于常民,而明之军户身份则低于常民。
在正常情况下,军户实际上是身份不自由的屯田农民。而明代陕西布政使司管下的民户中,也建立有民兵制度。当时卫所之外,州县有“民壮”,边地有“土兵”,二者亦称乡兵。明中、前期政府常在陕西军事要地以自愿报名形式征集“乡兵”4000多人,被征者每人给布2丈,每月补粮4斗。成化二年(1466年)塞上告边警,从延安、庆阳征集的民兵5000余人便以“土兵”名义开赴秦塞各口抵御“套寇”。当时延绥巡抚卢祥曾称赞说:“边民骁果,可练为兵,使护田里妻子,故有是命”[33]。可见在当时的陕西,都司—卫所所辖之人,多以屯田为业,而布政司—府州县所辖之人亦有民兵制度,二者之分别实不在业武与否。如果说明初在卫所之制尚属新锐之时还可以把都司所辖与布政使司所辖看成是职业上的军民之别的话,那么越到后来卫所的军事意义就越淡化,这种差别就更模糊了。
但这并不是说都司所辖与布政使所辖没有其他的区别。职业之别固然淡化,但身份之别却仍是壁垒森严。布政司—府州县民户耕种的是私有的民田或按一般租佃原则承佃的官田,并向国家交纳赋税性质的田粮。而卫所军户则按一定比例(如屯七练三)分为屯军与练军,轮换充任。屯军在军事监督下耕种国家配给的屯田,其所交纳的“屯租”或“籽粒”不是赋税而是地租,甚至是体现了其人身受束缚状态的“人身租”。布政司与府州县的官员均为科举入仕,朝廷委任的“流官”,并实行本地人不任本地官的回避制度;而卫所系统的千户、百户乃至指挥之类的官员却与军户身份一样实行世袭,完全谈不上什么回避制。这种从军户到卫所官员都世袭的制度,类似于许多少数民族中的土司之制(因此当时也确实是把土司制当成都司系统的官制,并给许多土司授予土千户、土百户之类职衔)。当然,受到朝廷军纪约束的卫所官员不同于半自治的土司,但是两者都以某种农奴制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因此,都司系统与布政司系统的区别实质上并不是兵、农二业的区别,而是“一省两制”,即都司系统的军事农奴制与布政司系统的租佃小农制的区别。专制国家对军户的人身控制与对军屯的土地支配都远远强于它对州县民户民田的控制能力。显然,陕西军屯的空前发展与军户的庞大,与我们在上节谈到的明初专制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与管制能力的强化密切相关,而不能被仅仅视为一种军事措施。
卫所—军屯制度既不仅仅是一种军事措施而是国家经济管制能力的体现,则评价这种制度就不能仅看它的军事效能。卫所—军屯制度在明初经济残破、人民流徙的情况下,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统一战争与抵御北元的斗争中,卫所—军屯制度使兵源、饷源在兵农合一的基础上得以保证,大规模军事行动得以顺利进行。但当全国基本统一,社会生活已经趋于安定后,就应当让多数军士解甲归田,恢复民间生活。然而明朝当局却留恋军事组织形式,盲目扩充军屯与卫所组织,名曰寓兵于农,实则贬农为兵,或者说是贬自由小农为军事农奴,把相当大的一部分土地与户口置于专制权力的直接约束之下,从而扼杀了相当一部分民间社会的经济活力。唐宋以来我国封建社会内控制松弛型的小农(自耕农或佃农)日益占优势,而到了明初却冒出这样一块农奴制成分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
陕西的军屯、卫所比重既如此之大,则这种倒退对陕西的影响也是严重的。在明初军户的两个主要来源中,“内地多是抽丁垛集,边方多是有罪谪戍”。[34]而陕西属于“边方”,因此陕西都司的军户“多由罪谪”[35],其身份尤低于那些由民丁垛集为军者。在边地的严酷条件与卫所权贵的严厉束缚和奴役下,他们生产积极性差,因而耕作效率远比民户还低。按常理,作为国有耕地佃种者所交纳的地租(屯田籽粒)应该比私有耕地耕种者所交纳的赋税多得多,明初多数地区的屯田籽粒额也确实比民田税粮额高得多。然而洪武末年陕西的军屯却是“税粮照民田例”[36]。这并非统治者格外宽待,实是陕西军屯的生产率低下,以至不可能提供更多的剩余。当时同在北边的辽东地区,军屯份地每份50亩,籽粒额15石。[37]而陕西则是每500亩只能“岁纳粮50石”[38],平均每亩1斗,只及辽东地区的1/3。但实际上陕西都司连这个任务也完不成。明中叶陕西都司现额屯田每亩只能承担0.489斗的屯粮籽粒,而全国各都司的平均数则为0.675斗;[39]陕西布政使司所辖府州县的民田田粮额平均也为每亩0.6斗—0.74斗。[40]从而产生了“地租”低于“地税”的不正常的倒挂现象。
其实,陕西军屯的土地适耕性与生产潜力都大于州县民田。明初军屯以专制权力为后盾在陕西大为扩充,抢占膏腴,以至于许多地方“宽衍川地,尽属军屯;峻瘠山冈,方为民产”[41]。但占据着“宽衍川地”的军屯系统生产率却比“峻瘠山冈”中的民田还低,这无疑是军事农奴制落后性的恶果。
宋元以来,陕西社会出现了某种军事化趋势,明初的都司—卫所体系更把陕西颇大一部分土地、人口直接纳入军事系统,从而强化了这一趋势。社会军事化与国家对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强烈干预,使得民间的经济分化受到抑制,也使明初陕西社会呈现出某种“右贫抑富”“摧制兼并”的气氛,加速了关中社会变成依附性小农的汪洋大海的进程,也就是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形成的进程。直到明后期,关中平民地产的租佃率也不到30%。[42]但是,专制权力本身却导致了“国家自为兼并”,在民间“右贫抑富”的结果是“关中之民称为极贫”,[43]而像秦王府那样的一小撮权贵却在普遍贫穷的民间社会之上享尽威福,穷奢极欲。权贵、官府与平民百姓的矛盾远远超过了民间的贫富矛盾。
明初的卫所军屯等强化国家干预的制度意在巩固中央集权,但在专制权力之下这些制度也不可避免地要走向全面败坏。有权势者假“公”弄权,以权谋私。屯田多被军官、豪右侵隐占夺,致使屯租亏空,军户逃亡。甚至当军者无地,种地者非军,卫所制度也就名存而实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