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明末陕西的社会危机
陕西官民虽然赶走了矿监税使,但受破坏的经济一直没能得到振兴,各种社会矛盾仍在深化,一步步走向了明末的危机。
在军事色彩浓厚的陕西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的卫所军户—屯田制度,万历以后进一步败坏了。在陕北一带,原是军屯密集,“塞上民田少而军地多,因循日久,俱为豪右所占”[25]。野蛮落后的军事农奴制剥削方式,加上官豪地主的侵隐、私占,军户的逃亡、脱籍,使屯区生产日益萎缩。而在军屯制普遍败坏的情况下,延绥屯田的败坏又尤为典型。明廷曾多次派人到延绥整顿屯田,均无成效。屯田失额现象到明末已极为严重。当时陕西全境屯田原额85486顷,明末实在成熟的只有33736顷,荒芜、失额达56%左右。而榆林一带延绥镇直属的43261顷原额屯田更只剩下了3491顷,失额竟达92%。其中靖边屯田失额94.3%,定边屯田失额93%。军屯制度几乎荡然无存了。
民户的逃亡同样惊人,早在万历年间,米脂县的农民就在官府的沉重赋税压榨下大半逃亡。“先以十三里之民,……在者仅二里耳”[26]。尤其是明末在“正供钱粮”之外又出台了“辽饷”“剿饷”与“练饷”等三饷加派,从而形成了日益严重的两个恶性循环:其一是赋重逼民逃亡,而逃户之赋摊到未逃者头上,致使其赋更重,逃者愈多。二是赋重逼民造反,而为镇压造反必须增加军费,为筹军费又不得不再加派赋税,导致赋更重而造反者更多。这两个恶性循环终于导致陕西人民非逃即反,不反则死,而明王朝在陕西的统治也迅速走向了崩溃。
明代陕西的另一个特点是邮驿制度十分发达。按明代制度,主要交通线上每60里设驿站,每10里设铺,有的地方还设递运所。驿递系统的功能是作为政府上传下达的通讯、交通网络,负责传递文书,为官员的公务往来提供交通工具、夫役和食宿条件。除了布政司管理的邮驿机构外,在边地还有卫所管理的军用驿传系统即塘、铺设置。明代在今陕西省境内共设有驿站47处,其中延安一府即占有19处,占到总数的40%左右。而延绥镇属的塘铺等军用驿传机构还不在内。明代陕北并非行政中心,邮驿系统的发达主要也与边防的需要有关。驿站及其附属的铺、递运所等拥有驿丞、铺长等吏员及各色夫役,即所谓驿卒。有的地方还有专门承担驿役以代替钱粮的车户、马户等。这些人也都是不自由的,受国家人身束缚的。在陕北,这类人数量也很可观。
无论军户还是驿卒,都处在一种军事或准军事的人身束缚之中,而随着军屯制的败坏,陕西的邮驿制度也处在衰败之中。邮驿系统成了大小官员随意揩油的“大锅饭”,他们常因私事任意支使夫役车马、勒索食宿,甚至强迫驿站超标准支付供应费,其超过部分折钱纳入私囊,致使驿站赔累不堪。而与此同时驿站经费不仅一再被裁减,而且被各级官吏贪污挪用,任意克扣,使广大驿卒和供役于驿站的百姓不仅无法谋生,甚至还要卖儿卖女赔补驿站超支的经费。军屯与邮驿制度的败坏,不但影响了国家机器的运转,而且直接造就了一大批明朝统治的掘墓人。明末农民起义的两位最著名的领袖李自成与张献忠,一为驿卒,一为军户,这不是偶然的。
天灾与人祸之间的辩证关系,到明末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从天启末年起,陕西境内社会危机日益加剧,而自然灾害也日渐频繁,终于酿成了空前严重的灾荒。崇祯元年(1628年),一个官员在上疏中描绘了陕北地区如此可怕的景象:
臣乡延安府,自去岁一年无雨,草木枯焦。八、九月间,民争采山间蓬草而食,其粒类糠皮,其味苦而涩,食之仅可延以不死。至十月以后而蓬尽矣,则剥树皮而食。诸树惟榆树差善,杂他树皮以为食,亦可稍缓其死。殆年终而树皮又尽矣,则又掘山中石块而食。其石名青叶,味腥而腻,少食辄饱,不数日则腹胀下坠而死。民有不甘于食石以死者,始相聚为盗,……曰:“死于饥与死于盗等耳。与其坐而饥死,何若为盗而死,犹得为饱鬼也。”
最可悯者,如安塞城西有粪场一处,每晨必弃二三婴儿于其中,有涕泣者,有叫号者,有呼其父母者,有食其粪土者。至次晨则所弃之子已无一,而又有弃之者矣。
更可异者,童稚辈及独行者一出城外,更无踪影。后见门外之人炊人骨以为薪,煮人肉以为食,始知前之人皆为其所食。而食人之人亦不数日面目赤肿,内发燥热而死矣。于是死者枕藉,臭气薰天。县城外掘数坑,每坑可容数百人,用以掩其遗骸。臣来之时,已满三坑有余,而数里以外不及掩者又不知其几矣。小县如此,大县可知;一处如此,他处可知!
今之里甲寥落,户口萧条,已不复如其初矣。况当九死一生之际,即不蠲不减,民亦有呼之而不应者。官司束于功令之严,不得不严为催科。如一户止有一二人,势必令此一二人而赔一户之钱粮。一甲止有一二户,势必令此一二户而赔一甲之钱粮。等而上之,一里一县,无不皆然。则见在之民止有抱恨而逃,飘流异地,栖泊无依。恒产既亡,怀资易尽,梦断乡关之路,魂消沟壑之填,又安得不相率而为盗者乎?……此盗之所以遍秦中也。[27]
事情发展到这样的地步,明朝在陕西的统治还怎么维持下去?而最终埋葬了明王朝的“民变”风暴之发端于陕西,也就令人不难理解了。
[1](康熙)《咸宁县志》卷八《艺文》录秦可大:《地震记》。
[2]秦可大:《地震记》。
[3]秦可大:《地震记》。
[4]秦可大:《地震记》。
[5](康熙)《咸宁县志》卷八《艺文》。
[6]秦可大:《地震记》。
[7]秦可大:《地震记》。
[8]秦可大:《地震记》。
[9]秦可大:《地震记》。
[10]秦可贞:《满侯生祠记》,(嘉庆)《咸宁县志》卷一二《祠祀志》。
[11]秦可贞:《满侯生祠记》,(嘉庆)《咸宁县志》卷一二《祠祀志》。
[12](康熙)《咸宁县志》卷8《艺文》。
[13]《明史》卷二三七《田大益传》。
[14]《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九。
[15]《明史》卷三〇五《陈增传》附。
[16]《明史》卷二二三《王宗沐传》。
[17]秦可贞:《满侯生祠记》,(嘉庆)《咸宁县志》卷一二《祠祀志》。
[18]《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矿、税之弊》。
[19]《明神宗实录》卷三七六万历三十年九月丁卯。
[20]《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矿、税之弊》。
[21]秦可贞:《满侯生祠记》,(嘉庆)《咸宁县志》卷一二《祠祀志》。
[22]秦可贞:《满侯生祠记》,(嘉庆)《咸宁县志》卷一二《祠祀志》。
[23](嘉庆)《咸宁县志》卷一七《良吏传》。
[24](康熙)《咸宁县志》卷八《艺文》。
[25]卢象升:《明大司马卢公奏议》卷一〇。
[26](康熙)《米脂县志》卷四《田赋》。
[27](雍正)《陕西通志》卷八六《艺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