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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附释
理性存在者的一切包含着一个人的意志与另一个人的意志相一致的原则的道德关系,都可以归溯到爱和敬重,而且就这个原则是实践的而言,意志就爱而言的规定根据可以归溯到目的,就敬重而言的规定根据可以归溯到他人的法权。——如果这些存在者中的一个是对别的存在者只有法权而没有义务的存在者(上帝),因而别的存在者对前者就只有义务而没有法权,那么,他们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原则就是超验的(反之,人们的意志是彼此交互限制的,人与人的道德关系具有一种内在的原则)。
就人类而言的属神目的(人类的创造与引导),人们只能把它设想为仅仅出自爱,也就是说,它就是人的幸福。但是,上帝的意志就限制着爱的作用的应有敬重(敬畏)而言的原则,亦即属神法权的原则,只能是正义的原则。人们也可以(按照人的方式)这样表述:上帝创造了理性存在者,仿佛是出自在自身之外拥有某种东西的需要,他可以爱这东西,或者他也被这东西所爱。
但是,属神的正义在我们自己的理性的判断中,确切地说作为惩罚的正义,向我们提出的要求就不仅同样高,而且要更高(因为原则是限制性的)。——因为酬报(praemium,remuneratiogratuita[酬报、白白的奖赏])根本不与对那些对别的存在者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存在者的正义相关,而仅仅与爱和行善(benignitas)相关;在这样一个存在者那里更不可能有报酬(merces)的要求,而一种酬报的正义(iustitiabrabeutica)在上帝对人的关系中就是一个矛盾。
但是,一个不容对其目的有任何损害的存在者,在其正义之实施的理念中,毕竟有某种不太能与人对上帝的关系统一的东西,亦即可能施加于不受限制的和不可企及的世界统治者的一种伤害的概念;因为这里说的不是人们彼此间施加的、并且由上帝作为审判者来裁决的对法权的侵犯,而是据说上帝本身及其法权遭到的侵犯,这种侵犯的概念是超验的,也就是说,完全处在我们能够为之举出某个实例的一切惩罚正义的概念(亦即在人们中间的概念)之外,而且包含着越界的原则,这些原则根本不能与我们在经验情况中会使用的原则相一致,因而对我们的实践理性来说是完全空洞的。
一种属神的惩罚正义的理念在此被人格化了;不是一个特殊的进行审判的存在者在实施这种正义(因为那样的话,就会出现这个存在者与法权原则的矛盾),而是正义就像是如同古代的哲理诗人的命运(厄运)一样还在朱庇特之上的实体(通常被称为永恒的正义),按照铁一般的、不可扭转的、对我们来说无法进一步探究的必然性作出判决。——现在举一些这方面的实例。
惩罚(按照贺拉斯的说法[1])没有无视在它面前趾高气扬的罪犯,而是不停地紧跟着他,直至逮住他。——无辜地流出的血呼喊着复仇。——犯罪不能不受到报复;如果罪犯不受到惩罚,那么,其后代就必将付出代价;或者如果这不在他活着时发生,那就必然在他死后的一种生活[2]中发生,明确地接受并且乐于相信这些,为的是弥补永恒正义的要求。——“我不愿意让任何血债发生在我的国家,因为我赦免了一个变得邪恶的、你们为之求情的决斗者”,一位明智的君主曾经这样说道。——罪债必须偿还,而且就连一个完全无辜的人也应当献身作赎罪的牺牲品(无疑,这时他所承受的苦难真正说来不能叫做惩罚——因为他自己没有犯任何罪);从这一切可以看出,不是有一个掌管正义的人格,人们赋予它这种判决权(因为它会不能如此宣判而不对他人行不义),而是纯然的正义,作为越界的、设想给一个超感性主体的原则,在规定着这个存在者的法权;这虽然符合这个原则的形式的东西,但却与它的质料的东西,亦即总是作为人的幸福的目的相冲突。——因为如果总是这样续写其债务登记簿的罪犯出其意料地多,那么,惩罚的正义就不会把创造的目的设定在世界创造者的爱中(就像人们必然设想的那样),而是设定在对法权的严格遵循中(使法权本身成为被设定在上帝的荣耀中的目的),而既然后者(正义)只是前者(有效性)的限制性条件,这就显得与实践理性的原则相矛盾,按照这些原则,一种提供一个与创造者的只能以爱为根据的意图相冲突的产品的创世就必定不会发生。
由此可见:在作为内在立法的纯粹实践哲学的伦理学中,只有人对人的道德关系对我们来说才是可理解的:但在上帝与人之间这方面存在怎样一种关系,却完全超出了伦理学的界限,而且对我们来说是绝对无法理解的;这就证实了上面所主张的:伦理学不能扩展到相互的人类义务的界限之外。
原文见《道德形而上学》,收入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作于1797年。
注释
[1]《歌集》,Ⅲ,2,3132:raroantecedentemscalestumdeseruitpedePoenaclaudo[惩罚女神柏鄂娜尽管瘸脚也不放过前面的罪犯]。——科学院版编者注
[2]在这里,就连为了把那种威胁着的惩罚表现为在实施中完备的,也不可以掺入关于一种来世生活的假说。因为人就其道德性来看,被评判为不遵循时间条件在一个超感性的审判者面前的超感性对象;这说的只是他的实存。他的尘世生活不论短暂还是长久,哪怕是永恒的,都只是他在显象中的此在,而正义概念不需要任何更详细的规定;就像真正说来也无须对一种来世生活的信仰先行,以便让惩罚正义在它上面看到自己的作用一样,而是毋宁说反过来,从惩罚的必然性推论到一种来世的生活。
结束语这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