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劳动数量最初是唯一的价格尺度
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以前的早期未开化社会状态下,获得各种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数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能为各种物品互相交换提供任何准则的唯一条件。例如,如果在以狩猎为生的国家中,杀死一只海狸的劳动通常为杀死一只鹿的劳动的二倍,那么,一只海狸自然应当交换两只鹿,或者说值两只鹿。通常是两天或两小时劳动的产物,应值通常是一天或一小时劳动产物的二倍,这是很自然的。
考虑更为艰苦的劳动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更为艰苦,对于这种比较艰苦的情况自然要加以适当考虑;一小时的更为艰苦的劳动的产品,常常交换另一种比较不那么艰苦的两小时劳动的产品。
或者说,如果一种劳动需要有超出平常的熟练程度和智巧,那么人们出于对于这种才能的尊重,自然会给予它的产品以高于所费时间应得的价值。这种才能需要长期的实践才能获得,给予其产品的较高价值只不过是对于获得这种才能所必须花费的时间与劳动的合理报酬。在进步的社会状态下,这种对于特殊艰苦和特殊技能的考虑普通是在劳动工资中作出的;在社会的最初的和最不开化的时期,这种做法或许就已经进行。
和超出平常的熟练与智巧
当时的全部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
在这种情况下,全部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在获得生产任何商品时普通使用的劳动数量,就是规定它普通应当购买、支配或交换的劳动数量的唯一条件。
资本一经在某些人手中积累以后,其中有些人自然会运用它来推动勤勉的人们从事工作,为他们提供原料和生活资料,以便从他们的工作、或从他们的劳动在原料上增加的价值获得利润。在用完全的制造品交换货币、交换劳动或交换其他货物时,除了所得足以支付原料的价格和工人的工资以外,必然还要多得一部分,以支付将其资本用来经营这种事业的企业家的利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在原料上增加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支付他们的工资,一部分支付他们雇主的利润,以报酬他所垫支的原料和工资的全部资本。除非他预期出售工人产品的所得比足以补偿他的资本的数额更多,否则他就不会有兴趣去雇用他们;除非他的利润与他的资本的大小成某种比例,否则他就不会有兴趣去投入巨额的资本而不是小额的资本。
但当使用资本时,必须提供一些东西作为企业家的利润,因此工作的价值分为工资和利润
或许可以设想,资本的利润只不过是为某种劳动即监督和指挥的劳动所支付的工资的别名。然而,利润是截然不同于工资的,它受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与这种所谓监督与指挥的劳动的数量、强度和智巧根本不成比例。它完全是受所运用的资本的价值支配的,其大小与所运用的资本的大小成比例。例如,假设在某个地方,制造业资本每年普通的利润为10%,有两个不同的制造厂,各自雇用20名工人,每人每年的工资为15镑,即每厂每年支付工资300镑。再假定一个厂每年使用的粗糙原料只值700镑,而另一个厂使用的精细原料则值7000镑。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厂每年运用的资本[1]只有1000镑,而另一个厂运用的资本则为7300镑。因此,按10%的利润计算,一个厂的企业家预期每年的利润只是100镑左右;而另一个厂的企业家预期的利润为730镑左右。但是,他们的利润虽然如此不同,他们的监督和指挥劳动却完全相同或接近相同的。在许多大工厂,这种劳动几乎全部委让给一个重要的雇员。他的工资适当地表示了这种监督与指挥劳动的价值。虽然在决定这种工资时,普通不但要考虑他的劳动和技能,而且要考虑他的责任,但与他所监管的资本是不成任何确定的比例的;而这种资本的所有人尽管因此摆脱了几乎所有的劳动,却仍然预期他的利润会同他的资本成一定的比例。因此,在商品的价值中,资本的利润成为一个与劳动工资完全不同的组成部分,受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
在此种情况下,全部劳动产品并不完全属于劳动者。在大多数场合,他必须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人分享。在取得或生产任何商品中普通使用的劳动量,再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普通所应购买、支配或交换的劳动量。显然,必须有一个额外的数量,作为垫付劳动工资和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劳动者和雇主分享,劳动不再能单独支配价值
当土地全都变为私有财产时,地租成为大多数商品价格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任何国家的土地一经变为私有财产,地主也像所有其他的人一样,喜欢不劳而获,即使对土地的自然产物,也要求得到地租。森林中的木材、田地上的麦草、地面上的自然果实,在过去土地公有时劳动者只须花功夫去采摘,现今即使对他来说,也要对它们付出固定的额外代价。他必须把他的劳动所采集或生产的东西的一部分给予地主。这一部分东西,或这一部分东西的价格,构成了地租,在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中成为第三个组成部分。
所有三部分的真实价值都用劳动衡量
必须指出,价格的所有不同组成部分的真实价值,是用它们各自所能购得或支配的劳动数量来衡量的。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构成劳动〔工资〕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也衡量其构成地租和利润的那两部分的价值。
在一个进步的社会中,这三部分一般都存在
在每一个社会中,每一种商品的价格最后均分解为这三部分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每一种进步的社会中,这三部分均或多或少地进入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成为其组成部分。
例如,在谷物价格中,一部分支付地主的地租,一部分支付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者的工资或役畜[2]的维持费,第三部分支付农场主的利润。这三部分似乎直接或最后构成谷物的全部价格。或许可以设想,必须还有第四部分,用来抵偿农场主的资本,即补偿役畜和其他耕种用具的损耗。但是必须看到,任何耕种用具,例如役畜的价格,也是由同样的三部分组成的:用来饲养它的土地的地租,饲养和照料它的劳动〔工资〕,以及垫支这一土地的地租和这种劳动的工资的农场主的利润。因此,虽然谷物的价格可以支付耕马的维持费和价格,整个价格仍然直接或最后分解为同样的三部分,即地租、劳动[3]和利润。
例如谷物
面粉或粗粉
在面粉或其他粗粉的价格中,我们必须将谷物的价格、磨坊主的利润以及他们的雇员的工资加在一起;在面包的价格中,必须将面包师的利润和他的雇员的工资加上去;而在两者中还必须把将谷物从农场主的房屋运往磨坊主的房屋、从磨坊主的房屋运往面包师的房屋的劳动,以及垫支这种劳动工资的人的利润加上去。
亚麻的价格也像谷物的价格一样分为三部分。在麻布的价格中,我们必须把亚麻的价格,刷洗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等人的工资,以及他们各自的雇主的利润加在一起。
亚麻
任何具体商品的制造程序越接近完成,价格中工资和利润所占的部分就比地租所占的部分越大。在制造程序的进展中,不仅各种利润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每一种后面的利润都比前面的利润大;因为利润从而获得的资本总是越来越大。例如,雇用织匠的资本必然比雇用纺匠的资本更大;因为它不仅要付还雇用纺匠的资本及其利润,而且还要支付织匠的工资;利润必然总是和资本保持某种比例。
在高度加工的商品中,地租的比重较小
可是,在最进步的社会,总是有少数商品,它们的价格只分成两部分,即劳动的工资和资本的利润;还有更少数的商品,只有劳动工资一项。例如,海鱼的价格,一部分支付渔夫的劳动,另一部分支付捕鱼业运用的资本的利润。地租不计在内,虽然有时也占一部分,我将在下面说明。[4]内河渔业的情况完全不同,至少就欧洲大部分地区来说是如此。鲑鱼业要支付租金,这种租金虽然不能真正称为土地的租金,却和工资与利润一样,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在苏格兰的一些地方,穷人在海岸以收集斑斓小石为职业,普通称之为苏格兰卵石。石雕匠付给他们的价格就只是他们劳动的工资,既不包含地租,也不包含利润。
在三种组成部分中,少数商品只有两种,甚至只有一种
但是任何商品的整个价格,仍然必须最后分成这三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支付土地的地租以及栽种、制造和运往市场的全部劳动的价格以后,剩下来的必须是某一个人的利润。
但所有的价格至少要包含一部分
由于每一种具体商品的价格,分开来看,分解成为三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因此,构成一国劳动全部年产的所有商品的价格,合起来看,也必然分成同样的三部分,作为劳动的工资、资本的利润和土地的地租,分给该国不同的居民。每一个社会的劳动每年所采集或生产的全部东西,或者说这些东西的全部价格,最初就这样在该社会的某些成员之间进行了分配。工资、利润和地租是所有收入和所有交换价值的最初来源,所有其他收入最后都是得自这三种来源中的某一种。
而全部年产物的价格亦分解成为工资、利润和地租
三者是唯一的原始收入来源
任何一个从一种自己的资源获得他的收入的人,必然是从他的劳动、从他的资本或从他的土地来获得他的收入的。由经理或运用资本的人从资本获得的收入,称为利润。不自己运用资本、而将其借与他人从而获得的收入,称为货币的利息或佣金。这是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补偿,酬谢使他有机会从使用货币中获得利润。这种利润的一部分自然归于借款人,他承担了运用资本的风险和麻烦;一部分归于贷款人,他给借款人提供了获得利润的机会。货币利息总是一种派生收入,它如果不从使用货币所获得的利润中支付,一定得从某种其他收入来源支付,除非借款人或许是个挥霍无度的人,他举借新债去支付旧债的利息。完全从土地获得的收入称为地租,属于地主。农场主的收入部分地来自他的劳动,部分地来自他的资本。对他来说,土地只是一种工具,使他能赚取这种劳动的工资,赢得这种资本的利润。所有的赋税,从及所有源于赋税的收入,如所有的薪金、养老金和各种年金,都是最后从这三种原始收入来源中得来,是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和土地地租中直接或间接支付的。
它们有时会混淆
当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属于不同的人时,它们是很容易辨认的;但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时,有时就彼此混淆,至少就普通用语来说是如此。
例如,一个乡绅农场主的地租称为利润
一个乡绅耕种他自己地产的一部分,在支付耕种费用以后,他应当得到地主的地租和农场主的利润。可是,他习惯于称他的全部所得为利润,这样就把地租和利润混在一起了,至少就普通的用语来说是如此。我们在北美和西印度群岛的种植园主大多数处于这种境地。他们大多数人耕种自己的地产,因而我们很少听到说种植园的地租,而只是常常听到说种植园的利润。
一个普通农场主的工资称为利润
普通的农场主很少雇用监工,去指导农场的一般作业。他们也常常用自己的双手做大量的工作,如犁田、耙地等等。因此,谷物在支付地租以后,剩下的不仅应当用来偿付在耕作中使用的资本,连同资本的普通利润,还应当用来支付他们作为工人和作为监工二者的工资。可是,在支付地租和维持资本以后,剩下的就称为利润。然而工资显然是它的一部分。农场主省下了这笔工资,就必须得到它。因此,这样就把工资和利润混在一起了。
一个独立的制造业者的工资也是如此
一个独立的制造业者,有足够的资本购买原料,并能维持自己的生活直到将商品送入市场,他应当得到一个在老板手下工作的工人的工资,和老板从出售工人的产品所得的利润。可是他的全部所得普通称作利润。因此,这里的工资就和利润混在一起了。[5]
一个用自己的双手经营自己花园的花匠,集三种不同的人物于一身,即地主、农场主和工人。因此,他的产品应当首先支付他作为地主的地租,其次支付他作为农场主的利润,然后支付他作为工人的工资。然而,普通都把他的整个收入看做是他的劳动的报酬。这样,就把地租和利润两者与工资混在一起了。
而在利用自己土地的花匠,地租和利润都被看做是劳动所得
在一个文明的国家,极少有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单由劳动产生的,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主要是由地租和利润作出贡献,因此该国劳动的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总是远远超过这些年产物的栽种、制造和运送市场所使用的劳动量。假设社会每年能运用它每年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由于劳动量每年增加很大,那么,后一年产品的价值就会比前一年的产品价值大得多。但是,没有一个国家把全部年产物用来维持勤劳的人民。到处都有四体不勤的人要消费年产物的一大部分;根据年产物在这两个不同阶级的人民中间分配的比例不同,它的普通的或平均的价值必然每年有所增加,或有所减少,或年复一年地保持不变。
年产物的大部分归于四体不勤者;这一比例规定了产物的增加或减少
[1]每年使用的资本为12个月的流动资本,而不是现代通常所说的资本。
[2]斯密忽视了这一点:他在此将役畜维持费看做一种工资,那他就必须将其纳入国民收入或“国民财富”中,因而必须将役畜看做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
[3]劳动指工资。在下面,“地租、劳动和利润”与“地租、工资和利润”并用。
[4]下面,第145页。
[5]下面,第111—113页。
第七章导读
一
约瑟夫 · 熊彼特写的“读者指南”为:
“第七章的均衡理论虽然很粗浅,却是斯密所提出来的最优秀的经济理论,实际上预示了萨伊的理论,并通过萨伊的著作,预示了瓦尔拉的理论。19世纪,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靠对这一理论的改进,才使经济理论得到了发展。用短期供求来加以说明的市场价格,被认为是围绕‘自然’价格(即约翰 · 穆勒的‘必要’价格,A.马歇尔的‘正常’价格)而波动的。这种自然价格刚好能补偿‘地租、工资和利润的全部价值,若要使’每一种商品的供给量‘满足有效需求’即满足在自然价格之下有效的需求,‘就必须支付这种价格’。该章没有提出垄断价格理论,只有这样一句毫无意义的(甚或错误的)话,即‘垄断价格总是所能得到的最高价格’,而‘自由竞争价格……最终只是所能接受的最低价格’。这是一重要定理,但斯密似乎没有意识到,要令人满意地证明这一定理,是很困难的。”[1]
二
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认为:[2]
斯密考察了“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关系。所谓自然价格是由平均的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所构成的价格,亦即与商品的生产费用相一致的价格,实际指的是价值。市场价格随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有时高于、有时低于自然价格,但它受自然价格调节而倾向于同自然价格相一致。他用由生产费用所决定的自然价格代替由劳动决定的价值是错误的。他不了解价值和价格的内在联系,不能科学地说明价值规律的形成。但他把市场价格围绕自然价格波动看做是规律性的现象,并且论述了价值规律对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则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
[1]约瑟夫 · 熊彼得,《经济分析史》,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1卷,第287页。
[2]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中卷,第427—4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