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
尽管《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如何复杂、如何专门,在古人之中罗马人是最爱兴讼的,当然我们的法律诉讼在他们看来也是迂回缓慢。文化愈老,诉讼愈久。在共和时代,原告、被告和文职官员(政府中有执行法律权的官吏)都须遵守法律程序,稍有偏差其行为即属无效。盖乌斯说:“如某人控诉某人割了他的葡萄树,他若称之为葡萄树就算败诉,他应称之为树,因为《罗马法典》里面只通称树,并未特别提到葡萄树。”当事人双方均须向文职官员缴纳若干现金,败诉者遭没收。被告另须提供保证金,以保证他继续出庭,然后由文职官员将讼案移转给那些合格法官。法官有时下一道指令,指定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如何进行或不能如何进行。若被告败诉,其财产,有时连他本身都归原告所有。
约在公元150年,一些特殊行为和措辞已不必要。双方当事人和文职官员可共同决定案件如何提交法官,并由文职官员将案由和问题拟就指令交与法官。公元200年,改由文职官员亲自判决;到公元300年末期,这种规定的程序已不存在,文职官员的即决裁判仅对皇帝负责,皇帝对他可任意委派或撤换,是为君主独裁的先奏。
当事人可以指导他们的案件,法官决定之,并可免请律师。不过代书者(iudex)不一定谙熟法律,当事人对专门问题也不能随时应对,所以一般都委请律师(Advocati)和法律顾问(pragmatici)等。当时法律人才辈出,天下父母都希望他们的儿子成为律师。跟现在一样,法律成了做官的门径。作家佩特罗尼乌斯作品中的一个人物,他收集了许多法典授予其子说“学学法律”、“法律可以赚钱”。法律学生初由私人教师教授原理,第二步是参加名法学家的会议,然后做开业律师的学徒。早在公元前200年,罗马学校到处设有律师(iurisconsulti)供人请教法律问题。阿米阿努斯不满他们收费过高,说:“他们真是打个哈欠都要钱,只要顾客肯出钱,连杀母者都能脱罪。”教师被称为民法教授(iuris civilis professores),所以有教授的名衔,是由于法律准许他们公开授徒,以及猎取官方当局的许可证开业。
由此出身的律师,其中不免有人以卑鄙手段出卖其所学,例如因为受贿而故意将委托人的案子弄得理由不足,寻找法律漏洞使罪犯脱罪,煽动富人彼此兴讼,为了赚钱而故意拖延讼期……由于竞争激烈,他们为了博得声望,于是有人手上带着借来的指环,随身带着侍应的仆人,手里提着大批案卷,故意在街上来去匆匆,并且雇了捧场人对他的发言鼓掌。克劳狄乌斯规定律师每案收费不得超过1万塞斯特斯,可是这种限制很容易被避免。据说,韦斯巴芗当政时,曾有律师积聚了3 000万美元的财富。当然任何时代都有愿意用他们清楚而有训练的头脑为真理与正义服务而不计较收费的律师和法官。
犯人有由法官或民选官单独审问而后报告议会、元老院,或皇帝者。有时由副执政官从850个元老或骑士陪审名单中抽选出若干人组成陪审团来审政,通常是51人或75人。有两个永久性的特别法庭:十人法庭(Ten Men)审理民事,百人法庭(Hundred Men)审理财产和遗赠案件,法院任人自由旁听。普林尼曾描写过有很多人听他演讲法庭的事。尤维纳利斯和阿普利亚抱怨法庭的拖延和受贿,但是往往在特殊的案件中,不失其正义之言。
审理时的自由发言为近代法庭所少见,双方可各请几位律师,有的准备证据,有的提出证据,审理由书记做成笔录,有人会用速记,速度之快可以毫无遗漏。马提雅尔说有许多书记,他们的手比说的还要快。法院对付证人有它的传统办法,昆体良说:
审查证人首要是明了其类型,胆小的人容易害怕,愚笨的人容易上当,暴躁的人容易发怒,虚荣的人欢迎奉承,狡猾和阴险的人必然恶毒顽强,应该马上斥退……假如他的过去有缺点,则可以对抗他。
诉讼争辩概由律师为之,他们可向法院提出图片说明罪行;可以抱着小孩争论,可以揭示当事人的伤疤,为人辩护要针对这些武器。昆体良说了一个故事:有一位律师,当他的对手将当事人的几个孩子带进法庭准备为判决前的辩论作总结时,他(这位律师)便在这些孩子之间掷了一把骰子。孩子们去抢骰子,结果破坏了对手的结论。法庭为了取证,常对当事人的奴隶加以刑罚。哈德良严格限制对奴隶使用刑罚,除非不得已始可用之,他并提醒法院不可信赖刑罚的证据。然而法院刑罚终未停止,到3世纪时甚至扩大到自由人。败诉人可上诉较高法院,如果他有力负担,最后可上诉到皇帝。
刑罚是由法律规定,不是由法官自己任意处断。罪刑因犯者的身份与地位而不同,奴隶的刑罚最重;奴隶可被钉死,公民则不可;凡是读过《使徒行传》的人都知道,从无罗马公民受过严刑拷打,或上诉皇帝之后被处死的。一个生而自由的或生后变为自由的人,一个有偿债能力的人或破产的人——一个兵士或平民,其犯罪相同而处罚不同,最轻的罪是罚款,但是由于币值变动之快超过法律所定罚款,便有不规则的情形发生。《罗马法典》规定殴打自由人者罚25头驴子(原始规定罚25磅铜),由于物价高涨,由驴子降为6毛钱,但对奴隶仍罚25头驴子。有的罪罚是丧失说话的权利,不能出现或代表他人在法庭上提起诉讼,最重的刑罚是失去公权。失公权者或是不能继承或是被放逐,或者黜为奴隶。放逐罪最重:罪人带上锁链,监禁在冷僻之处,财产充公。流亡罪较轻:犯人离开意大利可任其所去。驱逐罪不没收财产,被逐者须到所指定的遥远城镇。监禁之刑并不常用,罚在公共工程、煤矿、石矿做苦工者有之。在共和期间,判处死刑的自由人为了逃生,可离开罗马或意大利。在帝国时期,常用死刑而且残酷。战俘偶或其他罪人,会被弄进图利阿努姆(Tullianum)牢狱任他饿死,让他在黑暗污秽的土牢中被鼠辈或虫虱咬死。朱古达就在那里死去,反抗提图斯保护耶路撒冷的英雄西蒙·本—吉奥拉(Simon Ben-Giora)亦然。据传说,彼得和保罗被钉死之前曾在那里辗转呻吟,并写下了他们对新基督世界的最终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