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谁代表欧洲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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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长期担任美国国务卿的亨利·基辛格(Henry A. Kissinger)可能会对那个与他有关的笑话不以为然:当他想与欧洲对话时,他并不知道该拨哪一个电话号码。[1]对于这个已经变得越来越现实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多种可能:可以打给欧洲联盟委员会主席,也可以打给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2],或是打给轮值国家的政府领导人,抑或打给欧洲议会议长,说不定还可以打给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事实上,一直到现在欧盟都没有这样一个电话号码,将来大概也不会有。

欧洲各大党派以及一些较小的党派都有意愿去澄清欧洲内部的权力问题,于是在2014年5月举行的第八届欧洲议会直选之前,它们先后决定派出自己的“领头候选人”参加欧盟委员会主席一职的竞选活动。首先做出选择的是欧洲社会主义党和社会民主党的候选人——他们推选德国联邦议院议员马丁·舒尔茨(Martin Schulz)为欧洲议会主席。统一在欧洲人民党(Europäischen Volkspartei,简称EVP)旗下的基督教民主党和其他保守党派则需要更多时间。尽管德国的女总理安格拉·默克尔一直受到瞩目,但最终成为他们的“领头候选人”的是“欧元集团”(即货币联盟财政部长会议)的前领袖,长期担任卢森堡总理的让-克劳德·容克。容克在2013年7月因“情报局事件”[3]而必须启动新的选举,而后他和他的党派退出了政府。自由党、绿党和左翼党也提名了“领头候选人”。

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的一项规定激发了设置“领头候选人”制度[4]的想法:根据第17条第7款的规定,欧洲理事会将在“参考”(berücksichtigt)推选的结果的情况下,向欧洲议会提交欧盟委员会主席一职的建议人选。这并不是说,各国首脑有法律义务推荐多数党的领头候选人,不过也确实让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在此事上有了相当程度的政治影响力。

各政党派系并没有为此事而发动一场政治上的大众动员。只有在两个最有希望的申请人的祖国(即卢森堡和德国),或许还有奥地利,才让人感到这件新鲜事的气氛。英国的想法是让最强的候选人通过某种机制自动成为委员会主席,但该想法遭到各党派一致反对。荷兰、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中东欧和东南欧新成员国对此事或是持冷淡的保留立场,或是漠不关心。所以说,无论哪个党派在选举中胜出,若要从欧盟公民对其领头候选人的选举结果中去理解他们的想法,都是一件见仁见智的事情。

2014年5月22日至25日的选举投票率为42.54%,略低于2009年的43%。基督教民主党和保守党组成的党团以29.4%的得票率领先于社会党团(得票率25.4%)。到5月27日为止,一直由赞成欧洲一体化的党团组成的议会主席团对此事的说明是:现在,容克为了当选委员会主席务必要获得议会中多数议员的支持。对容克而言,这样一来,社会民主党人的想法就比他的党内伙伴更具决定性了,而社会民主党的想法是让委员会主席对欧洲议会负责[5],同时还想让马丁·舒尔茨成为其他欧盟高级职位的候选人。而保守派党团对容克的保留态度与这样一个事实有关:到目前为止,容克所代表的是“原先的”欧洲计划和“继续按老方针办”的政策,可是这些想法在欧盟进一步扩容之后不再是那么理所当然和不言自明的了。另一个原因是,卢森堡正是在容克担任财长及总理期间发展成了避税天堂。[6]

欧洲议会寻求更大的权力,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自1976年以来,它已由直选产生。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获得了相当大的职权。1992年的《马约》授予欧洲议会对欧洲理事会倡议的否决权。此外,欧盟委员会的任命现在也要经过欧洲议会的批准。《阿姆斯特丹条约》又将欧洲议会在立法方面的职权予以扩大。1998年底,欧洲议会拒绝通过卢森堡人雅克·桑特(Jacques Santer)领导的欧盟委员会1996年预算减负方案,这是因为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有很大的腐败嫌疑。1999年3月,由欧洲议会设立的一个独立的专家委员会指出,还有多名委员存在管理不善和欺诈的行为。由于所涉及的几名委员拒绝辞职,整个委员会只好在3月16日集体辞职——这是欧洲议会的一个胜利,议员们有权为此感到骄傲。

因此,欧洲议会的目标非常清楚:缩小基于直接选举而获得的合法性与仍然不够强大的实权之间的差距。关于让委员会的委员们对欧洲议会负责(这正是倾向于欧洲一体化的议会多数派想要实现的目标)一事我还想多说一句:即便在欧洲议会的控制权还没有扩大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在处理债务危机时的行为也已经高度政治化了。然而,与从前一样,现在欧盟最重要的机构仍然是欧洲理事会。自2008年以来,欧洲理事会一直在进一步扩大其作为集体危机管理者的影响力。如果有人想探寻欧洲议会巨大力量的来源,就会发现只有一个基于议会的民主合法性的委员会才能成为理事会的强大对手,并在某些令人不放心的情况下确保欧盟的整体利益能被放在成员国各自的特殊利益之上。

《里斯本条约》对于任命委员会主席的规定,尚有可阐释的空间。比如,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并没有义务向欧洲议会举荐那位在议会选举中胜出的候选人。不过,虽说欧洲理事会内部对容克这一人选的意见并不一致,但多数都同意让这位前卢森堡总理担任委员会主席一职。由英国、瑞典和匈牙利的保守派政府首脑戴维·卡梅伦、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Fredrik Reinfeldt)和维克多·欧尔班(Viktor Orbán)以及右翼荷兰首相马克·吕特(Mark Rutte)组成的少数派,对容克这个“欧洲一体化”的热衷者都持有程度不一的保留意见。与此同时,从政治光谱的另一端也传来了反对意见:对意大利社会民主党总理马泰奥·伦齐(Matteo Renzi)而言,容克看起来就像是僵硬的“紧缩政策”的代言人,而罗马是坚决反对该政策的。

尽管在欧洲议会中已有足够的多数支持容克,但是他的支持者还是不愿意在6月27日欧洲大选后第一次会议上冒险一试。于是,为了(至少部分地)打消反对者们的异议,必须进行一系列费尽周折的谈判。在这些谈判中,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和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比利时前总理赫尔曼·范龙佩(Herman van Rompuy)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理事会中的多数国家首脑认可了西北欧国家对减少集中主义(Zentralismus)和增加竞争性的要求,又认可了包括法国在内的地中海国家加大对未来投资的要求之后,任命容克的议案才终于在2014年6月27日的投票中得以通过。除了卡梅伦和欧尔班的两票反对之外,其他都接受了容克。在英国首脑的坚持之下,默克尔不得不在投票进行之前明确保证:提名容克的这套程序将不会成为2019年之后(即下次欧洲选举之后)的成例。

在幕后,容克被告知他将支持欧盟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在6月27日做出的决定——“共同体在变革时期的战略议程”。不管怎么说,获得议会多数对这位欧洲人民党推举的候选人而言自然是没有问题的。社会民主党人与基督教民主党人达成协议:后者将支持现任欧洲议会主席马丁·舒尔茨连任这一职位[尽管这一承诺将依惯例只在立法机构任期的前半程(即两年半)有效——这是由于欧洲人民党的压力]。自由党和绿党并不是“布鲁塞尔大联合”(或者说“斯特拉斯堡大联合”)[7]的正式组成部分。但很显然,只要新一届委员会依旧宣称自己反对已经变得强大起来的反欧盟势力,这两个党就会一直支持容克主导的委员会。

如此一来,7月15日批准容克当选为委员会主席的表决也就是走一个过场了:共有422名议员投了赞成票,250名议员反对他。不过,要组建这个新的委员会却是一件十分伤脑筋的事情。特别富有争议的是中东欧国家所提出的一些人选。比如,刚刚卸任的斯洛文尼亚总理阿伦卡·布拉图舍克(Alenka Bratušek)就提名她自己担任委员会委员——在这件事上欧洲议会的抗议成功了:它迫使这位候选人放弃提名,但它未能阻止曾在2006年因涉嫌贪腐而受到调查的捷克人薇拉·尧罗娃(Vĕra Jourová)当上司法委员。同样,它也未能阻止匈牙利外交部长蒂博尔·瑙夫拉奇契(Tibor Navracsics)成为负责教育、文化和青年事务的委员,尽管此人在当司法部长的时候曾经限制过言论自由。而且后来容克还曾考虑过让他负责公民权事务,但因为欧洲议会和舆论界的一再反对而作罢。在2014年10月22日,新一届委员会在欧洲议会的表决中获得多数(423票赞成、209票反对、67票弃权),于是它得以在11月1日准时开始履职。

从表面上看,欧洲议会是2014年秋天这场与欧洲理事会的权力角逐中的胜利者。议会事实上是取得了对委员会高层的决定权,但这一胜利果实能保持多久却不好说。谁又能保证,各成员国会一直甘心让自己提名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权利始终受到束缚呢?因此,议会和理事会之间的权力角逐还远未结束。

由容克领导的新一届委员会从一开始就讲得很清楚,他们将自己视作“政治的委员会”。他们想要掌控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方向和速度,并以此来弥补因成员国已经无心于一体化而造成的动力不足。在2015年围绕“是否将希腊保留在欧元区内的问题”而起的争论中,容克一再对希腊政府首脑亚历克西斯·齐普拉斯表示理解,并且无视德国财政部长沃尔夫冈·朔伊布勒(Wolfgang Schäuble)和欧元集团主席、荷兰财政部长杰洛·戴松布伦(Jeroen Dijsselbloem)的意见。此二人与欧元区国家的多数财长都认为,要是希腊拒不执行欧盟、欧洲央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建议的改革,那么“希腊退出欧元区”将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最后事情还是朝着容克设想的方向走,因为安格拉·默克尔为了不跟法国产生冲突而转身站到了他这一边。

在欧盟经济、金融和税收事务委员,前法国财政部长皮埃尔·莫斯科维奇(Pierre Moscovici)的主持下,新一届委员会心知肚明地、很“政治”地对待那些未遵守《马约》财政稳定规则的国家(其中包括法国和意大利),也就是说对它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态度很快就让人们起疑:委员会的首要任务难道不是充当诸条约的守护者吗?这个委员会是在认认真真地承担它的任务吗?

各成员国很快对此做出反应。2015年夏天,沃尔夫冈·朔伊布勒建议从机构上把委员会的政治任务与其作为诸条约(包括竞争法、内部市场条约和财政稳定协议)守护者的核心任务分离开。德国政府发展了这一构想,并在2015年12月的一篇文章中支持在欧盟委员会不同任务之间建立“隔离墙”。

对此,容克立即予以愤怒的回击。2015年12月15日,他在欧洲议会上抨击了“某些”成员国试图削弱欧盟委员会对共同经济和预算政策规则监督权的企图,称这些国家想把委员会的这部分功能交给一个“技术统治论者的代理机构”。他认为,欧盟的经济政策调控“不仅是与规定和百分比,而且与人和他们所面临的抉择相关”。若是要加强欧盟委员会的政治作用,就需要强化欧洲议会的控制力。这个议会也是欧元区的议会,所以“一切使这个议会更强大的东西,也会让欧盟委员会更强大”。[8]

想让欧洲议会也决定欧元区的相关事务——这个要求并不新鲜,坐在斯特拉斯堡的议员们早就多次提到它了。然而,在欧元区这个想法却几乎没有任何赞成者。即便是从民主的立法机构的角度看,这个念头也太具争议性了。坐在欧洲议会中的议员来自28个国家,这其中的一些新成员国并不是货币联盟的成员。那么,来自这些新成员国的议员本没有权利参与关于货币问题的决议,因为对他们而言欧元虽然名义上是整个欧盟的货币,但实际上对他们的祖国而言却是一种外国货币。反过来说,那些欧元区国家完全有理由反对那些不属于欧元区国家的议员掺和进来,甚至在议会形成多数,从而去决定那些仅仅与欧元区国家相关的问题。因此,更符合逻辑的办法无疑是法国和德国政府所想出的点子:为欧元区单独创建一个民意代表机构,其代表由货币联盟成员国在欧洲议会中的议员构成。

欧洲议会之所以这么有底气,主要是因为它来自直选。不过,若是考虑到它为了避免那些欧盟中最小的成员国成为被边缘化的装饰物,而给这些国家分配了超出其人口比例的议员名额,那么这个议会在民主意义上的合法性无疑会发生动摇:一个来自马耳他的欧洲议会议员代表了7万人,而一个来自德国的议员却代表了近83万人。假设欧洲议会的席位严格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同时又保证所有国家都拥有合适的代表席位,那么它必须得有好几千名议员。但这样一个议会是根本无法工作的。所以,斯特拉斯堡的这个议会完全有理由为自己在代表性上的瑕疵进行辩护——只是请不要说它与民族国家的议会拥有同样的民主合法性以及相应的权力。

对那位不太受欢迎的欧洲联邦主义者居伊·伏思达(Guy Verhofstadt)而言,这个瑕疵根本算不了什么。作为比利时1999—2008年的总理和欧洲自由党在2014年所提名的领头候选人,他在2012年的一篇政治宣言《为了欧罗巴!》(“Für Europa!”)中宣称: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比各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整个欧洲理事会都更具有民主合法性。他说欧洲的核心并不在于构成它的那些国家,而在于它所拥有的那些公民。“‘民族国家的欧洲’已是昨夜星辰,指引不了未来的道路。”[9]

与从前一样,各成员国的公民们可不这么看。自1979年的第一次直选以来,欧洲大选的投票率持续下滑:从1979年的62%,一直降到上文提到过的42.5%(2014年5月)。一般而言,民族国家大选的投票率要高得多。各民族国家才是更重要的政治“家园”,身处于其中的国家公民更有休戚与共的感觉,这比他们对欧盟的归属感更强烈。

这并不是欧洲议会的错,欧盟早就难以唤起激情了,人们对它提不起兴趣甚至常常觉得反感。此事也不能全怪被骂成技术专制的欧盟委员会。常年以来,有许多重要的决定都没有交付民族国家的议会和舆论以进行充分的讨论,而是由各国的国家及政府首脑关起门来商量好之后,再作为既成事实予以推行(在1999年12月的赫尔辛基峰会上决定授予土耳其入盟候选国地位就是一个特别好的例子)。结果,人们就越来越觉得“布鲁塞尔”成了卡尔·马克思口中那个“孤立的行政权力”[10]——马克思在1852年创造了这个概念,用以描绘法国总统路易·拿破仑[Louis Napoleon,即后来的拿破仑三世(NapoleonⅢ)]治下的权力结构。[11]

公民们觉得欧洲一体化是一个不接地气的、纯属精英的项目——这个现象不可等闲视之。因为它已经渗透了所谓的“欧元疑虑”和“欧元沮丧”之中,而且还时常投射在民粹主义者对欧盟的抗议之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2009年6月的一场关于《里斯本条约》的判决中试图阻止这个离心的过程,其做法是以“议会对一体化的责任”这个关键词来支持德国联邦议院对欧洲政策的共同决策权[12]。德国联邦议院接受了这一提议并通过了相关法律。自那之后,联邦议院中关于欧洲问题的讨论成了国会大厦内最为激烈的辩论。若论重新唤起德国公众对欧洲问题的关注,这件事倒真是功不可没。

可是,欧洲一体化工程的合法性问题并未因此得到解决。“这一政策并未使一体化工程赢得多数公民的支持。”曾担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专家迪特尔·格林(Dieter Grimm)下了这样的判断。在格林看来,欧洲一体化之所以合法性不足,其根源在于欧洲法院的司法权。欧洲法院通过1963年的范·昂卢斯案(Van Gend &Loos)和1964年的寇斯塔案(Costa /ENEL)的两个奠基性的判决推动了一体化。在前一个案件中,它判定在成员国境内可以直接援引欧共体法律,也就是说可以用于国内法庭的诉讼。在后一案件中,欧洲法院的解释是:欧共体法律不但可以被直接援引,而且其效力还优先于国内法律,甚至优先于该国宪法。[13]

虽说各成员国依旧是“条约的主人”,但这些条约借由欧洲法院的司法权已经扮演了宪法的角色。按格林的说法,如今“在通过缔结条约和举行会议推进政治一体化之外,又出现了另一条小道——欧洲司法权,即通过对条约进行阐释来超越各成员国的多元司法的欧洲司法一体化”。这样一来,构成诸条约基础的一个根本原则——约束性单独赋权原则[14]——就发生了动摇,最后甚至遭到毁弃。《马约》授予欧洲议会的“共同决策权”[15],意味着其“合法性从一元转向二元”,也就是说,本来欧盟合法性来自各个成员国政权自身的民主性和合法性,现在其合法性在来自各成员国合法性的同时,也来自直选产生的欧洲议会。但欧洲议会还是缺少大多数民族国家议会所享有的那种合法性威望。欧洲的语言众多,而跨国媒体不足,因此形成一个欧洲的公共舆论空间难上加难。欧洲的各“政党系”与真正的政党相比,既缺乏相对统一的顶层架构也缺乏共同目标。欧盟公民的法律角色是一种假设而不是一个现实——《马约》没有解决这个困境,却加深了其中的矛盾。

因此,完全按照议会内阁制构建欧盟不但不会增强其民主合法性,反而还会削弱它。这同时也是因为欧盟委员会自身的一体化方案与以前一样,依然与欧洲议会并不相干。迪特尔·格林由此认为:欧盟民主合法性问题的症结在于“欧盟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欧盟政治机关及各成员国的意愿之间彼此孤立”。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的诸条约的“宪法化”,产生了当时几乎没有人预见到的效果:“写进宪法的内容越多,政治运作的空间就越小。凡是由宪法规定的内容,就不在政治决定的范围之内了。”[16]

因此,格林的想法是将占了《里斯本条约》大半篇幅的、关于欧盟运作方式那些不符合宪法形式的规定降格为普通法律,从而扩大政治运作的空间——这是由他在进行了清晰的分析之后所得出的一个逻辑结论,但实际操作起来无异于将欧盟推倒重来。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退而求其次的结论:决不可再以减少民主为代价来推进一体化。在任何一个成员国,若是没有源自主权的、明确的、具有合法性的支持,要实质性地推进一体化(“从国家联盟到联邦”)都是不可想象的。在德国,根据联邦宪法法院关于《里斯本条约》的裁决,要进行这样一种实质性推进就需要一部新的宪法。根据《基本法》第146条,这部新宪法必须由德国人民自由决定:要么举行一次关于宪法的全民公决,要么举行一次产生制宪国民大会的选举。

然而,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其他成员国,都无法期望在可预见的未来使权责从民族国家层面转移到欧洲层面。只要诸民族国家的民主合法性还比欧盟高不少,那么就只能先由它们来代表欧洲讲话(它们则由欧洲理事会来代表)。不过,鉴于2008年之后的危机年代里欧盟28国内部出现的深刻分歧,这几乎就是一个无解的难题。[17]

[1] Vanessa Gera, Kissinger calling Europe quote not likely his, in: https://www.usnews.com/news/world/articles/2012/06/27/kissinger-says-calling-europequotenot-likely-his, 27. 6. 2012.

[2] 2009年以前欧洲理事会实行轮值主席国制,每个国家任期半年。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后,欧洲理事会设立常任主席(ständiger Präsident)一职,任期两年半。

[3] 2013年7月11日,容克因为涉嫌透过国家安全机构来搜集特定人物资料而宣布辞去卢森堡总理一职,并提前举行大选。容克从1995年开始担任卢森堡总理直至2013年卸任,执政18年有余。

[4] 2009年以前,欧盟委员会主席由欧洲理事会直接任命。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委员会主席由“领头候选人”制度产生:欧洲议会的每个党团[或者说由政治主张接近的党派构成的“政党系”(Parteifamilien)]都推出一个“领头候选人”以充当欧洲议会选举中代表该党团的领头人物,同时充当竞选宣传时的聚焦点。欧洲议会选举结束后,欧洲理事会一般都会任命最终获得议会多数的党团的“领头候选人”为欧盟委员会主席。简而言之,是更大限度地模仿内阁制共和国(比如德国)的形式:议会至上,由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决定总理并组阁。

[5] “让委员会主席对欧洲议会负责”,原文直译是“让委员会主席一职议会化”。也就是前一个译注所说的:模仿议会至上的内阁制共和国的形式。

[6] Heinrich August Winkler, Geschichte des Westens. Bd. 4: Die Zeit der Gegenwart,München 20163, S. 538 ff.

[7] 欧洲议会相当于欧盟的“下议院”,欧盟委员会相当于“政府”或“内阁”,容克所任的委员会主席一职相当于“总理”,组建欧盟委员会就相当于“组阁”,下文中的“某某委员”就相当于“某某部长”,所以作者将联邦德国政治术语“大联合”(Große Koalition)用在了此处,指议会中最大的两个党联合而形成的多数派。自由党和绿党在这里的角色,相当于支持政府的反对党。欧洲议会设在斯特拉斯堡(该地也因此而被称为欧盟的“第二首都”,欧洲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等机构也设在此处),不过每个月只在这里举行4天会议,其他主要事务仍在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总部处理。

[8] Juncker sucht Konflikt mit Schäuble,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 16. 12.2015.

[9] Guy Verhofstadt, Für Europa! Ein Manifest, in: Daniel Cohn-Bendit/Guy Verhofstadt, Für Europa(荷兰文原版出版于Antwerpen 2012), München 2012, S.7-68 (52, 57)。

[10]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第7章中写道:“然而革命是彻底的。它还处在通过涤罪所的历程中,它在有条不紊地完成自己的事业。1851年12月2日以前,它已经完成了它的前一半预备工作,现在它在完成另一半。它先使议会权力臻于完备,为的是能够推翻这个权力。现在,当它已达到这一步时,它就来使行政权臻于完备,使行政权表现为最纯粹的形式,使之孤立,使之成为和自己对立的唯一的对象,以便集中自己的一切破坏力量来反对行政权。”(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

[11] Karl Marx, Der achtzehnte Brumaire des Louis Bonaparte (1852), in: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 Berlin 1959 ff., Bd. 8, S. 11-207 (204).

[12] 这里的“共同决策权”(Mitspracherecht)应该指的是德国联邦议院(下议院)与德国行政机构在欧洲政策上的“共同决策权”。下文中的“共同决策权”指的是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的“共同决策权”。

[13] 法学界将它们概括为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the principle of direct effect)和“最高效力原则”(the supremacy of the community law)。

[14] “约束性单独赋权原则”(das Prinzip der begrenzten Einzelermächtigung,英语:“The principle of conferral”)是欧盟法律的基石之一。其主要内容是:欧盟本身没有设立和改变权责(Kompetenz;英语:competence)的权利,欧盟所有的权责都来自其成员国在条约中的赋权。换句话说,欧盟的一切权利都必须要在条约中找到明确的根据,而条约没有规定的领域仍然属于各成员国的治权范围。

[15] 《马约》规定,在大市场、科研、泛欧运输网络、消费者保护、教育、文化及卫生等领域,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拥有“共同决策权”。《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洲议会的共同决策权从原来的15个领域扩展到38个领域,包括就业政策、社会政策、海关、环境保护、海洋事务等方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特拉斯堡总领事馆网站,http://strasbourg.china-consulate.org/chn/ozjg/t114657.htm,引用时间:2016-6-25。

[16] Dieter Grimm, Europa ja-aber welches?, in: ders., Europa ja-aber welches? Zur Verfassung der europäischen Demokratie, München 2016, S. 9-28. (10, 13, 18f.). J. H. H. Weiler早在格林之前就谈过欧盟条约的宪法化问题,见The Transformation of Europe, in: The Yale Law Review 100 (1991), No. 8: Symposium international Law (June), S. 2403-2483。关于欧洲法院1963年和1964年的判决的意义,还可参见Luuk van Middelaar, Vom Kontinent zur Union. Gegenwart und Geschichte des vereinten Europa (荷兰文原版出版于Groningen 2009),Berlin 2016, S. 98 f。

[17] 我也修正了我自己曾经的乐观预期,当时我曾认为财政危机和债务危机可能会使欧盟向联邦的方向发生质的跃进,参见Heinrich August Winkler,Vom Staatenverbund zur Föderation,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 13. 06.2013。关于此问题亦可参见Peter Graf Kielmansegg, Wohin des Wegs, Europa? Beiträge zu einer überfälligen Debatte, Baden-Baden 2015。


第4章 缺少政治联盟的货币联盟?第6章 欧洲vs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