Ⅴ.分成制和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
在这里,我们就要结束我们对地租的一系列研究。
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只是当作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实际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甚至在最后一个形式即货币地租上,——只要它是纯粹的,也就是说,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这种情况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实际上也是如此。
分成制可以看成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经营者(租地农民)除了提供劳动(自己的或别人的劳动),还提供经营资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了提供土地,还提供经营资本的另一部分(例如牲畜),产品则按一定的、不同国家有所不同的比例,在租地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这里,从一方面说,租地农民没有足够的资本去实行完全的资本主义经营。从另一方面说,土地所有者在这里所得到的部分并不具有纯粹的地租形式。它可能实际上包含他所预付的资本的利息和一个超额地租。它也可能实际上吞并了租地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或者从这个剩余劳动中留给租地农民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但重要的是,地租在这里已不再表现为剩余价值一般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只使用本人劳动或者也使用别人劳动的租地人,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一部分劳动工具的所有者,作为他自己的资本家,要求产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也不只是根据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也作为资本的贷放者,要求得到自己的一份(1)。
古代土地公有制的残余,在过渡到独立的农民经济以后,还在例如波兰和罗马尼亚保留下来。这种残余在那些地方成了实现向比较低级的地租形式过渡的借口。土地一部分属于单个农民,由他们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则共同耕种,形成剩余产品,一部分用于公社的开支,一部分用作备荒的储存等等。剩余产品的最后这两部分,以及最终全部剩余产品连同生长这个剩余产品的土地,都逐渐为国家官吏和私人所掠夺;原来的有义务共同耕种这种土地的自由的农民土地所有者,这样就变为有义务从事徭役或交纳产品地租的人,而公有地的掠夺者则变为不仅是被掠夺的公有地的所有者,并且也是农民自有土地的所有者。
我们用不着在这里深入研究真正的奴隶经济(它也要经历各个阶段,从主要为自身需要而从事经营的家长制,一直到为世界市场而从事经营的真正种植园制度),也用不着深入研究大地主经济,在这种经济中,土地所有者自己出资进行耕种,占有一切生产工具,并剥削不自由的或自由的、付给实物报酬或货币报酬的雇农的劳动。在这里,土地所有者和生产工具的所有者,从而包括在这些生产要素里的劳动者的直接剥削者,是合而为一的。地租和利润也是合而为一的,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分离是不存在的。劳动者的在这里体现为剩余产品的全部剩余劳动,都直接被全部生产工具(其中包括土地,在奴隶制度的原始形式下也包括直接生产者本身)的所有者所榨取。在资本主义观念占统治地位的地方,例如在美国的种植园里,这全部剩余价值被看成是利润;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存在,同它相适应的观念也还没有从资本主义国家传入的地方,这全部剩余价值就表现为地租。无论如何,这个形式都不会引起什么困难。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不论把它叫什么),即他所占有的可供自由支配的剩余产品,在这里是直接占有全部无酬剩余劳动的正常的和主要的形式,而土地所有权是这种占有的基础。
再看一看小块土地所有制。在这里,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在这个形式下,不支付任何租金;因而,地租不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一个分离出来的形式,尽管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常已经发展的国家里,同其他生产部门比较,它也会表现为超额利润,不过这种超额利润,和劳动的全部收益一样,为农民所得。
土地所有权的这个形式的前提是:正如在先前各种更古老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下一样,和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在数量上占有巨大优势,因此,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常已取得统治地位,但相对地说还不大发展,从而在其他生产部门内,资本的积聚也是在狭小界限内进行的,资本的分散仍占优势。按照事物的本性,农产品的绝大部分,在这里必然作为直接的生存资料,由它的生产者即农民本人消费,并且只有除此以外的余额,才作为商品进入同城市的贸易。在这里,土地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不管是怎样决定的,级差地租,即质量较好的土地或位置较好的土地所得到的商品价格的余额部分,在这里显然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一样,必然是存在的。即使这个形式是出现在一般市场价格根本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状态内,这个级差地租也是存在的;这时,它表现为超额的剩余产品。不过它是流入了那些在比较有利的自然条件下实现自己劳动的农民的口袋。正是在这种形式下,土地价格也会作为一个要素,加入农民的实际生产费用,这是由于,随着这个形式的进一步发展,或者在分配遗产时土地会作为一定的货币价值来接受,或者在全部财产或其构成部分的不断变动中土地会由耕种者自己购买,所需的钱则大部分用抵押的方法得到;因此,在这里,土地价格这个无非是资本化的地租就成了一个作为前提的要素,从而地租也就好像同土地的肥力和位置上的任何差别无关而独立存在着,——但正是在这里,一般说来,我们要假定绝对地租不存在,就是说最坏土地不支付地租;因为,绝对地租的先决条件或者是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以上的已经实现了的余额,或者是超过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但因为在这里,农业的经营大部分是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土地对大多数人口来说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所以,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达到它的价值;但是,由于活劳动的要素占优势,这个价值照例高于生产价格,虽然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这个余额,也会因盛行小块土地经济的国家中非农业资本的构成也很低而受到限制。对那些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来说,一方面,就他是小资本家而言,资本的平均利润并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另一方面,就他是土地所有者而言,地租的必要性也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对于他作为小资本家来说,只有他扣除实际成本后付给自己的工资才表现为绝对的界限。只要产品的价格足以补偿他的这个工资,他就会耕种他的土地;并且直到工资下降到满足身体需要的最低限度,他往往也这样做。至于他作为土地所有者,那么,对他来说,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已经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只有和同它分离的资本(包括劳动)相对立,才会表现出来,这是由于它阻碍资本的投入。当然,土地价格的利息(通常还要付给一个第三者,即抵押债权人)也是一种限制。但这个利息可以由将会在资本主义关系下形成利润的那一部分剩余劳动来支付。所以,在土地价格中和在为土地价格而支付的利息中已经预先包含了地租,它只能是超过维持农民生存所必不可少的劳动以上的、已经资本化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不过这个剩余劳动不会实现为商品价值中一个与全部平均利润相等的部分,更不会实现为超过这个实现为平均利润的剩余劳动的一个余额,即超额利润。地租可以是平均利润中的扣除额,甚至可以是平均利润中惟一实现的部分。要使这种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能够耕种他的土地,或购买土地进行耕种,没有必要像在正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那样,使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到足以向他提供平均利润的水平,更没有必要提高到足以提供一个超过平均利润的固定在地租形式上的余额的水平。所以,市场价格无须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这就是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谷物价格所以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的原因之一。在最不利的条件下劳动的农民,他们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白白地送给了社会,它既不参与生产价格的调节,也不参与价值一般的形成。因此,这种较低的价格是生产者贫穷的结果,而决不是他们的劳动生产率的结果。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民族中,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的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在这里,我们没有谈到殖民地,因为那里的独立农民是在不同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也就是对下述生产方式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单独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性发展的基础。它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点。这种土地所有权衰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这些原因就是:它的正常的补充物即农村家庭工业,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而被消灭;处在这种耕作下的土地逐渐贫瘠和地力枯竭;公有地(这在一切地方都是小块土地经济的第二个补充物,并且只是因为有了公有地,小块土地经济才有可能饲养牲畜)为大土地所有者所霸占;作为种植园经营的大农业或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大农业加入竞争。农业上的各种改良一方面降低了土地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些也促进了上述土地所有权的灭亡,例如在18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情况就是这样。
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对科学的累进的应用。
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到处使这种所有制陷入贫困境地。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互相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越来越恶化和生产资料越来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2)
小农业在它和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地方所特有的弊病之一,来自于耕者必须投入一笔资本购买土地。(这同样适用于这样一种过渡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大土地所有者首先投入一笔资本购买土地,然后作为自己的租地农场主来从事经营。)由于土地在这里作为单纯的商品取得了可动性,财产的变动也就增加了(3),这样一来,对每个新的一代来说,在每次分配遗产时,从农民的观点看来,土地都要重新作为投资出现,也就是说,成为他所购买来的土地。因此,土地价格在这里也就在各项虚假的生产费用中,或在单个生产者的产品成本价格中构成一个压倒一切的要素。
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预期的地租。如果农业是按资本主义的方式经营的,土地所有者只得到地租,租地农场主对土地除了支付这个年租外,不再支付别的什么,那么,很清楚,土地所有者自己为了购买土地而投入的资本,对他来说虽然也是生息的投资,但与投在农业本身上的资本毫无关系。它既不是在农业上执行职能的固定资本的一部分,也不是在农业上执行职能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4);它不过为买者提供索取年租的权利,但是和这个地租的生产绝对无关。土地的买者把这个资本正好是付给出卖土地的人,于是卖者就放弃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因此,这个资本不再作为买者的资本存在;它已不再为他所有;所以,这个资本已经不属于他能以某种方式投在土地本身上的资本。无论他是用高价或低价购买土地,或者白白得到土地,都不会使租地农场主投在农业经营上的资本发生改变,也不会使地租发生改变,而发生变化的只是:对他来说,这个地租是表现为利息还是表现为非利息,或者是表现为较高的利息还是表现为较低的利息。
例如,拿奴隶经济来说。在这里,为购买奴隶而支付的价格,不过是预期的、资本化的、将从奴隶身上榨出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但是购买奴隶付出的资本,不属于用来从奴隶身上榨出利润或剩余劳动的资本。恰好相反。这是奴隶主转让出去的资本,是他在现实生产上可使用的资本中的扣除额。对他来说,这已经不复存在了,正如用于购买土地的资本对农业来说已经不复存在一样。最好的证明是:这个资本要在奴隶主或地主再把奴隶或土地卖掉的时候,才会重新出现在他们手里。不过,这时对买者来说,同样的情况将会出现。他已经购买奴隶的事实,还不能使他立即剥削奴隶。他只有进一步投资到奴隶经济本身中去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同一个资本不能双重地存在,既在土地卖者手中,又在土地买者手中。它从买者手里转移到卖者手里,事情就此完结。买者现在没有资本,而有了一块土地。这个新的土地所有者,会把由这块土地上的实际投资所生出的地租,算作不是投在土地上而是为取得土地所付出的资本的利息,这一情况丝毫也不会影响土地这个因素的经济性质,正如某人曾经为购买利息率为百分之三的统一公债而付出1000镑这一情况,和那个用其收入来支付国债利息的资本完全无关一样。
事实上,购买土地的货币,和购买国债券的货币完全一样,只是自在的资本,正如每一个价值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是自在的资本,是可能的资本一样。为土地而支付的东西,和为国债券而支付的东西,为所购买的其他商品而支付的东西一样,是一个货币额。这个货币额是自在的资本,因为它可以转化为资本。卖者得到的货币是否实际转化为资本,取决于他对货币的使用。对买者来说,这个货币和他已经最终支出的任何其他货币一样,再也不能作为资本执行职能了。按照他的计算,这个货币是作为生息资本执行职能的,因为他把他在地租或国债利息形式上的收入,算作他为购买这种收入的索取权而花费的货币的利息。只有通过再卖掉,他才能把这个货币当作资本来实现。但这时,又有另一个新的买者处在和他过去一样的情况中,这样支出的货币,对支出者来说,决不会通过转手而转化为现实的资本。
在小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有一种错觉要更顽固得多:似乎土地本身具有价值,所以完全和机器或原料一样作为资本加入产品的生产价格。但我们已经看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地租,从而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才能作为决定的因素加入土地产品的价格。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农业资本(这个资本和购买土地的资本毫无共同之处)的构成,土地产品的价值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市场情况又使土地所有者能够实现这个差额。第二种情况是存在垄断价格。这两种情况,在小块土地经济和小土地所有制的场合,都很少发生,因为正是在这里,生产的很大部分都是为满足本身的需要,并且生产的进行不受一般利润率的调节。甚至在这种小块土地经济是在租地上进行的地方,租金比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在更大的程度上包括利润的一部分,甚至包括工资的一种扣除;在这种场合,它只是名义上的地租,不是那种同工资和利润相对立的作为独立范畴的地租。
因此,为购买土地而支出货币资本,并不是投入农业资本。这其实是相应地减少了小农在他们的生产领域本身中可以支配的资本。这相应地减少了他们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从而缩小了再生产的经济基础。这使小农遭受高利贷的盘剥,因为在这个领域内,真正的信用一般说来是比较少的。这种支出是农业的一个障碍,即使进行这种购买的是大田庄,也是如此。这种支出实际上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矛盾的,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土地所有者是否负债,他的土地是继承来的,还是买来的,这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他究竟是自己收取地租,还是必须再把它付给一个抵押债权人,这不会在租地农场本身的经营上引起任何变化。
我们已经知道,在地租已定时,土地价格是由利息率调节的。如果利息率低,土地价格就高;反过来道理是一样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高的土地价格必然和低的利息率相并行,结果,农民如果由于利息率低而按高价支付土地,那么同一个低利息率,也必然使他能以有利的条件通过信用取得经营资本。但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地方,情况实际上不是这样。第一,信用的一般规律并不适用于农民,因为这个规律要以生产者是资本家为前提。第二,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在这里不谈殖民地——和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是国民的主体的地方,资本的形成,也就是说,社会的再生产,相对地说是微弱的,而前面已经说明过的意义上的借贷货币资本的形成,则更加微弱。这要以积聚和一个富有的有闲资本家阶级的存在作为前提(马西)。第三,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是绝大部分生产者的生活条件,是他们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投资场所,所以,土地价格上涨是由于对地产的需求超过其供给,而和利息率无关,并且往往和利息率一起上涨。在这里土地按小块出售的价格比在大块出售的场合要高得多,因为在这里,小块土地的买者的人数是多的,大块土地的买者的人数是少的(黑帮,吕比雄,纽曼)。由于这一切原因,在这里土地价格也会在利息率相对高的情况下上涨。在这里,农民从用来购买土地的投资上取得的利息是相对较低的(穆尼哀),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反过来对抵押债权人支付的高利贷利息却是很高的。爱尔兰制度的情况也是这样,只是形式不同而已。
因此,土地价格这个和生产本身无关的要素,在这里可以提高到使生产不能进行的程度。(东巴尔)
土地价格起这样一种作用,土地的买卖即土地作为商品的流通发展到这样的程度,这些实际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因为在这里,商品已经成为一切产品和一切生产工具的一般形式。另一方面,这些现象却又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还很有限,还没有展开它的全部特性的地方才会发生;因为这些现象正好是以下述事实为基础:农业不属于或尚未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是属于一种由已经消亡的社会形式遗留下来的生产方式。因此,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缺点,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者对于自己产品的货币价格的依赖性,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不充分所产生的缺点是一回事。农民变成了商人和产业家,但没有具备那些让他能够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来进行生产的条件。
土地价格对生产者来说是成本价格的要素,但对产品来说不是生产价格的要素(即使地租会参加决定土地产品的价格,但预付20年或更多年数的资本化的地租,决不会参加决定土地产品的价格)。这种冲突,不过是体现着土地私有权同合理的农业、同土地正常的社会利用之间的矛盾的形式之一。但是另一方面,土地私有权,从而对直接生产者的土地的剥夺——一些人拥有土地私有权,意味着另一些人丧失土地所有权——又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
在这里,对小农业来说,土地价格,即土地私有权的形式和结果,表现为对生产本身的限制。对大农业和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大地产来说,这种所有权也是一种限制,因为它会限制租地农场主所进行的、最终不是对他自己有利而是对土地所有者有利的生产投资。在这两个形式上,对地力的榨取和滥用(撇开这种榨取不是取决于社会发展已经达到的程度,而是取决于生产者个人的偶然的不同的境况这一点不说)代替了对土地这个人类世世代代共同的永久的财产,即他们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所进行的自觉的合理的经营。在小所有制的场合,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缺乏应用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手段和科学。在大所有制的场合,却是由于这些手段被用来尽快地增加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财富。在这两个场合,都是由于对市场价格的依赖。
一切对小土地所有制的批判,最后都归结为把私有权当作农业的限制和障碍来批判。一切对大土地所有制的反批判也是这样。当然,在这两个场合,都把政治的次要的考虑撇开不说。一切土地私有权对农业生产和对土地本身的合理经营、维护和改良所设置的这种限制和障碍,在这两个场合,只是展开的形式不同罢了,而人们在争论有关弊病的这些特殊形式时,却忘记了弊病的极终原因。
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财富和再生产的发展,无论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还是精神条件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条件。在另一个方面,大土地所有制使农业人口减少到一个不断下降的最低限量,而同他们相对立,又造成一个不断增长的拥挤在大城市中的工业人口。由此产生了各种条件,这些条件在社会的以及由生活的自然规律所决定的物质变换的联系中造成一个无法弥补的裂缝,于是就造成了地力的浪费,并且这种浪费通过商业而远及国外(李比希)。
如果说小土地所有制创造出了一个半处于社会之外的未开化的阶级,它兼有原始社会形式的一切粗野性和文明国家的一切贫困痛苦,那么,大土地所有制则在劳动力的天然能力借以逃身的最后领域,在劳动力作为更新民族生活力的后备力量借以积蓄的最后领域,即在农村本身中,破坏了劳动力。大工业和按工业方式经营的大农业共同发生作用。如果说它们原来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多地滥用和破坏劳动力,即人类的自然力,而后者更直接地滥用和破坏土地的自然力,那么,在以后的发展进程中,二者会携手并进,因为产业制度在农村也使劳动者精力衰竭,而工业和商业则为农业提供使土地贫瘠的各种手段。
(1) #参看比雷、托克维尔、西斯蒙第。
(2) 见图克引用的法国国王的演说。
(3) 见穆尼哀和吕比雄的著作。
(4) 马龙博士先生(《粗放经营还是集约经营?》〔马克思没有引用关于这本小册子的其他材料〕)是从他所反驳的那些人的错误假定出发的。他认为,用于购买土地的资本是一种“创业资本”,然后在创业资本和经营资本的定义上,也就是,在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定义上进行争辩。他关于资本一般的非常幼稚的观念(鉴于德国“国民经济学”的状况,这对一个非经济学家来说,是可以原谅的),使他无法知道,这个资本既不是创业资本,也不是经营资本,正如某人在证券交易所中投下的用来购买股票或国债券的资本,对这个人来说,代表一种投资,但并不是“投”在任何生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