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资本和剩余价值(续完)
“按照马克思先生的意见,工资仅仅代表工人为了自身能够生存而实际从事劳动的时间的报酬。为此,只要比较少的钟点就够了;经常被延长的工作日的整个其余部分提供一种剩余,其中包含着我们的作者所谓的‘剩余价值’,或者用通常的话来说,包含着资本赢利。撇开在某个生产阶段上已经包含在劳动资料和相对原料中的工作时间不谈,上述工作日所生产的任何剩余都是资本主义企业家的所得部分。所以工作日的延长是落入资本家手中的纯粹靠压榨而得的赢利。”
这样,在杜林先生看来,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无非就是人们在通常的语言中叫做资本赢利或利润的东西。我们听听马克思本人是怎样说的吧。在《资本论》第195页,剩余价值是由括在它后面的括弧里的“利息、利润、地租”[134]这几个词来说明的。在第210页,马克思举例说明七十一先令的剩余价值额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分配形式:什一税、地方税和国税二十一先令,地租二十八先令,农场主的利润和利息二十二先令,剩余价值总计七十一先令。[135]在第542页,马克思指出,李嘉图的一个主要缺点,是“没有单纯地分析剩余价值,就是说,没有撇开它的特殊形式如利润、地租等等去加以分析”,因而把支配剩余价值率的规律同利润率的规律直接混淆起来了;与此相反,马克思指出:“以后在本书第三卷中,我将说明,同一个剩余价值率可以表现为极不相同的利润率,在一定情况下,不同的剩余价值率也可以表现为同一利润率。”[136]在第587页,我们看到:“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决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它的各部分归不同类的人所有,并具有不同的、互相独立的形式,如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地租等等。剩余价值的这些转化形式要在第三卷里才来研究。”[137]在其他许多地方也有同样的话。
再不能说得更清楚了。马克思一有机会就提醒读者注意,决不要把他所说的剩余价值同利润或资本赢利相混淆,后者只是剩余价值的一种具体形式,而且常常甚至只是剩余价值的一小部分。如果杜林先生仍旧硬说,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用通常的话来说,是资本赢利”,如果肯定马克思的整本书都是以剩余价值为中心的,那末只可能有两种情况:或者是他一点也不懂,这样,对这本书的主要内容一无所知,却要加以诋毁,这可需要极端的厚颜无耻才行;或者是他都懂,这样,他就是故意捏造。
再往下看:
“马克思先生对关于压榨的这种见解所怀有的恶毒仇恨,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接受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中所表现的理论措词,也尽可以对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的剥削性质表示更强烈的愤怒和更完全的承认。”
马克思的善意的但在理论上不正确的措词,激起他对压榨的恶毒仇恨;这种本身是道德的情感,由于错误的“理论措词”而采取了不道德的表现方式,它表现为不高尚的仇恨和卑下的恶毒。而杜林先生的终极的最严格的科学性却表现为一种具有相应的高尚性质的道德情感,表现为一种在形式上也是道德的而且在数量上还超出恶毒仇恨的愤怒,一种更强烈的愤怒。当杜林先生这样沾沾自喜的时候,我们来看看这种更强烈的愤怒是从哪儿来的。
他继续说道:“这就产生了问题:互相竞争的企业家怎么能够持续地按照远远高出(如上述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所指出的)自然生产费用的价格出卖包括剩余产品在内的全部劳动产品。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在马克思的学说中是找不到的,理由很简单,只是因为在那里这个问题是绝不会提出来的。那里完全没有认真地谈到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的奢侈性质,根本没有认识到带有寄生状态的社会制度是白色奴隶制的最后基础。相反地,一切政治的社会的事物,总是被认为应该由经济的事物来说明。”
但是,我们从前面所引证的几段话中已经看到,马克思根本没有象杜林先生在这里所假定的那样断言,剩余产品在一切情况下都被工业资本家即它的第一个占有者平均地按照它的全部价值出卖。马克思明确地说,商业赢利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且在现有的前提下,只有当工厂主把自己的产品低于商品价值卖给商人,因而让给商人一部分掠夺物时,这种情形才有可能。因此,杜林先生在这里对这个问题的提法,在马克思那里是根本找不到的。这个问题的合理提法是这样的:剩余价值是怎样转化成它的具体形式——利润、利息、商业赢利、地租等等的呢?而马克思确实说过要在第三卷中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杜林先生等不及《资本论》第二卷出版[138],那末他目前就应该稍微仔细地读一读第一卷。这样,除了已经引证过的几段以外,他还可以在例如第323页上读到,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在资本的外部运动中表现出来,并且以这种形式成为个别资本家意识中的动机;所以,只有了解了资本的内在的本性,才能对竞争进行科学的分析,正象只有认识了天体的实际的、然而直接感觉不到的运动,才能了解天体的表面运动一样[139];关于这方面,马克思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一定的规律,价值规律,如何在一定的情况下在竞争中表现出来并行使它的推动力。杜林先生从这里已经可以知道,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竞争起主要的作用,而且只要略加思考,第一卷中的这些提示事实上就足以认识,至少大致上认识剩余价值向它的具体形式的转化。
但是,对杜林先生来说,竞争正是理解的绝对障碍。他不能理解,互相竞争的企业家怎么能够持续地按照远远高出自然生产费用的价格出卖包括剩余产品在内的全部劳动产品。这里的措词又具有杜林先生所习惯的、实际上是轻浮的“严格”。在马克思那里,剩余产品本身根本没有任何生产费用,它是资本家不花一文钱得到的一部分产品。所以,如果互相竞争的企业家要按照他的自然生产费用出卖剩余产品,那末他们就应该把它赠送出去。但是我们不在这种“细微的逻辑细节”上浪费时间。实际上,互相竞争的企业家不是每天都按照高出自然生产费用的价格出卖劳动产品吗?根据杜林先生的意见,
自然生产费用是“劳动或力量的支出,而这归根到底是可以用营养费用来计量的”;
所以在今天的社会里,自然生产费用是实际花费于原料、劳动资料和工资上面的费用,它们不同于“赋税”、利润以及手持利剑逼出来的附加税。但是大家知道,在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互相竞争的企业家不是按照自然生产费用出卖他们的商品,而是还要算上并且通常也获得所谓附加税,即利润。杜林先生以为,他只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就可以象从前约书亚吹倒耶利哥城墙[140]一样把马克思的整个大厦吹倒,这个问题对杜林先生的经济理论来说也是存在着的。我们看看他是怎样回答这一问题的。
他说:“资本所有权,如果本身不同时包含着控制人这一材料的间接暴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也不能被利用。这种暴力的产物就是资本赢利,所以赢利的大小取决于这种统治施行的范围和强度……资本赢利是政治的和社会的体制,它比竞争具有更有力的作用。企业家在这方面作为一个等级来行动,而每一个企业家则保持住自己的地位。资本赢利的一定高度在已经占据统治地位的经济方式中是一种必需物。”
可惜我们现在还不知道,互相竞争的企业家怎么能够持续地按照高出自然生产费用的价格出卖劳动产品。杜林先生这样无视他的读者,竟用下面的话来搪塞他们:资本赢利凌驾于竞争之上,就象普鲁士国王当时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样。普鲁士国王借以取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位的手法,我们是知道的;资本赢利借以达到比竞争更有力的目的的方法,正是杜林先生应该向我们说明的,但是他执拗地拒绝向我们说明。即使象他所说的,企业家在这方面作为一个等级来行动,而每一个企业家则保持住自己的地位,情况也绝不会有所改变。我们丝毫不能相信他的这种话:一定数量的人只要作为一个等级来行动,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就因此保持住自己的地位。大家知道,中世纪的行会师傅、1789年的法国贵族都非常坚决地作为一个等级来行动,但是都没落了。普鲁士军队在耶拿也曾作为一个等级来行动,然而非但不能保持住自己的阵地,反而不得不逃跑,后来甚至一部分一部分地投降了。硬说在已经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方式中,资本赢利的一定高度是一种必需物,这同样不能使我们满意,因为问题正是在于说明为什么是这样。我们丝毫没有进一步接近目的,尽管杜林先生告诉我们说:
“资本的支配是和土地的支配密切相关地增长起来的。一部分依附的农村劳动者转入城市,变成手工业工人,最后变成工厂的材料。在地租之后,形成了资本赢利,作为财产租金的第二种形式。”
即使撇开这种论断的历史错误不谈,它终究只是一种空洞的论断,只限于重复地肯定那正好应该加以说明和证明的东西。所以我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杜林先生无法回答他自己提出来的问题,即相互竞争的企业家怎么能够持续地按照高出自然生产费用的价格出卖劳动产品,这就是说,他无法说明利润的形成。他只能简单地发布命令,说资本赢利是暴力的产物,这的确和杜林的社会宪法第二条完全一致,第二条说:暴力进行分配。这的确说得很漂亮;但是现在“发生了问题”:暴力分配什么呢?必须有可分配的东西,不然,甚至最强大的暴力具有最良好的愿望,也还是没有什么可以分配的。互相竞争的企业家装入腰包的赢利是非常明显而实在的东西。暴力可以夺取它,但是不能生产它。如果杜林先生执拗地拒绝向我们说明,暴力怎样夺取企业家的赢利,那末他对于暴力从哪里夺取这种赢利的问题,总是以死一般的沉默来作为回答。在一无所有的地方,皇帝也和任何其他暴力一样,丧失了自己的权力。从虚无之中,不能产生任何东西,特别是不能产生利润。如果说,资本所有权只要本身不同时包含着控制人这一材料的间接暴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也不能被利用;那末,又发生了问题:第一,资本是怎样获得这种暴力的——这一问题绝不能由上述两三个历史论断得到解决;第二,这种暴力是怎样转化为资本增殖,转化为利润的;第三,暴力是从哪里夺取这种利润的。
我们无论从哪方面去把握杜林的经济学,都不能前进一步。它对于所有使它厌恶的事情,对于利润、地租、饥饿工资、工人的被奴役等等,只用一个词来说明:暴力,而且始终是暴力,而杜林先生的“更强烈的愤怒”也就化为对暴力的愤怒。我们已经看到,第一,这样以暴力为借口是一种腐朽的遁词,是把问题从经济领域转移到政治领域,这种转移不能解释任何一件经济事实;第二,这种借口使暴力本身的形成无法得到说明,这真是够精明的,因为不然的话,这种借口必然要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社会权力和一切政治暴力都起源于经济条件,起源于各该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
但是我们不妨试一下,能否从这位铁石心肠的经济学的“更加深刻的奠基者”那里找出其他有关利润的说明。我们来看看他关于工资的论述,或许能够有所得。在第158页上,他说:
“工资是维持劳动力的报酬,并且首先只是被当做地租和资本赢利的基础来考察的。为了真正彻底弄清楚这里所存在的关系,可以设想一下最初在历史上没有工资的情况下的地租和后来的资本赢利,即以奴隶制或依附农制为基础的地租和资本赢利……必须养活的是奴隶或依附农,还是雇佣工人,这只构成在负担生产费用的方式和方法上的区别。在任何情况下,因利用劳动力而得到的纯收益构成雇主的收入……由此可见……特别是主要的对立——由于这种对立,一方面是某种形式的财产租金,另一方面是无产的雇佣劳动——不能仅仅从一方去找,而必须同时从双方去找。”
但是,财产租金,如我们在第188页所看到的,是地租和资本赢利的共同表现。以后,在第174页上说:
“资本赢利的特征是占有劳动力收益的最主要的部分。如果没有以某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受人支配的劳动的相关物,就不能设想资本赢利。”
在第183页上又说:
工资“在一切情况下都不过是一般地必须保证工人维持生活和有可能延续后代的报酬”。
最后在第195页上:
“财产租金之所得,必定是工资之所失,反过来也是如此,从一般生产能力中〈!〉归于劳动的,必然是从财产收入中抽出来的。”
杜林先生使我们吃了一惊又一惊。在价值论和直到竞争论的以后各章,包括竞争论在内,就是说,从第1页到第155页,商品价格或价值分为:第一,自然生产费用或“生产价值”,即用于原料、劳动资料和工资的费用;第二,附加税或“分配价值”,这是手持利剑逼出来的落到垄断阶级手中的赋税,这种附加税,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实际上丝毫不能改变财富的分配,因为它一手夺得,另一手不得不归还,而且就杜林先生关于它的起源和内容所作的说明看来,这种附加税是从虚无中产生的,因而也就是由虚无构成的。在以后论述收入的种类的两章中,即从第156页到第217页,就再也不提附加税了。反倒把每个劳动产品的价值,即每个商品的价值,分成下列两部分:第一,生产费用,其中也包括所付的工资,第二,“因利用劳动力而得到的纯收益”,它构成雇主的收入。这种纯收益具有尽人皆知的、任何文饰和涂抹都不能掩盖的面目。“为了真正彻底弄清楚这里所存在的关系”,读者把刚才从杜林先生那里引证的几段话和以前从马克思那里引证的关于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的几段话比较一下,就会发现,杜林先生在这里只是按照自己的方式直接抄袭《资本论》。
杜林先生认识到,任何形式的剩余劳动,无论是奴隶制、依附农制或雇佣劳动制的剩余劳动,都是到目前为止一切统治阶级的收入的源泉;这出自被人多次引证过的地方,即《资本论》第277页:“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等等[注:见本卷第169、226页。——编者注]。——构成“雇主的收入”的“纯收益”,不是劳动产品超出工资部分的剩余,又是什么呢?不管杜林先生怎样多余地把工资改称为报酬,他也还是认为,它一般地必须保证工人维持生活和有可能延续后代。马克思指出,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的劳动多于再生产工人所消费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劳动,就是说,资本家使工人劳动的时间长于补偿那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的价值所需要的时间。要不是这样,怎么能“占有劳动力收益的最主要的部分”呢?所以,超出了再生产工人生活资料所必需的时间的工作日的延长,即马克思所说的剩余劳动,正是隐藏在杜林先生的“劳动力的利用”后面的东西;而他的雇主的“纯收益”,如果不表现为马克思的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又能表现为什么呢?除了表达不确切以外,杜林的财产租金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又有什么区别呢?此外,财产租金这个名词是杜林先生从洛贝尔图斯那里抄来的;洛贝尔图斯以一般的租金一词概括地租和资本租金或资本赢利,杜林先生只是加上了“财产”一词[注:甚至这个词也不是由他第一次提出来的。洛贝尔图斯说(《社会问题书简》第2封信第59页):“根据这一〈他的〉理论,租金是不消耗自己的劳动、完全依靠某种财产而获得的全部收入。”[141]]。为了使人不怀疑这种剽窃行为,杜林先生就以自己的方式来概括马克思在第十五章(《资本论》第539页及以下各页)中所阐述的关于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动的规律[142]:财产租金之所得,必定是工资之所失,反过来也是如此,这样一来,就把马克思的一个内容丰富的规律化为没有内容的同义反复,因为一定的量分为两部分,如果一部分不减少,另外一部分就不可能增加,这是不言而喻的。这样,杜林先生就用这样一种方式占有了马克思的思想,通过这种方式,马克思的阐述所确实具有的“精确学科意义上的终极的最严格的科学性”就完全丧失了。
因此,我们不能不认为,杜林先生在《批判史》中关于《资本论》所发出的惊人的喧嚣,特别是他以涉及剩余价值的那个著名问题(这个问题他还是不提的好,因为他自己都不能解答)扬起的尘土,都不过是一种军事计谋,狡猾手腕,借以掩盖他在《教程》中对马克思所作的粗暴的剽窃。杜林先生确实有一切理由警告他的读者,不要研究“马克思先生称做资本的那个线球”,提防历史幻想和逻辑幻想的杂种、黑格尔的混乱的模糊观念和遁辞等等。这位忠实的埃卡尔特[143]警告德国青年提防维纳斯,但是他为了自己的需要却悄悄地把她从马克思的领域引到自己家里来了。我们恭贺他利用马克思的劳动力而获得的这种纯收益,恭贺他在财产租金这个名称下,霸占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的行为以独特的方式暴露了他执拗地(在两版上都是这样重复)、错误地断定马克思把剩余价值仅仅理解为利润或资本赢利的动机。
这样,我们不得不用杜林先生的话把杜林先生的贡献描述如下:
“按照〈杜林〉先生的意见,工资仅仅代表工人为使自身能够生存而实际从事劳动的工作时间的报酬。为此,只要比较少的钟点就够了;经常被延长的工作日的整个其余部分提供一种剩余,其中包含着我们的作者所谓的〈财产租金……〉撇开在某个生产阶段上已经包含在劳动资料和相对原料中的工作时间不谈,上述工作日所产生的任何剩余都是资本主义企业家的所得部分。所以工作日的延长是落入资本家手中的纯粹靠压榨而得的赢利。〈杜林〉先生对关于压榨的这种见解所怀有的恶毒仇恨,仅仅是可以理解的……”
而不可理解的是,他怎么又会产生“更强烈的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