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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三四年
340524① 致杨霁云
字数:316
霁云先生:
顷得廿三日函,蒙示曹霑[300]诸事,甚感。《小说史略》尚在北新,闻存书有千余册,一时盖未能再版,他日重印,当改正也。
所举三凶[301],诚如尊说,惟杨邨人太渺小,其特长在无耻;居心险毒,而手段尚不足以副之,近已为《新上海半月刊》[302]编辑,颇有腾达之意,其实盖难,生成是一小贩,总难脱胎换骨,但多演几出滑稽剧而已。
宋明野史所记诸事,虽不免杂恩怨之私,但大抵亦不过甚,而且往往不足以尽之。五六年前考虐杀法[303],见日本书[304]记彼国杀基督徒时,火刑之法,与别国不同,乃远远以火焙之,已大叹其苛酷。后见唐人笔记,则云有官杀盗,亦用火缓焙,渴则饮以醋,此又日本人所不及者也。[305]岳飞[306]死后,家族流广州,曾有人上书,谓应就地赐死,则今之人心,似尚非不如古人耳。
倘蒙赐教,乞于下星期一(二十八)午后二点钟惠临书店,当在其地相候,得以面晤,可稍详于笔谈也。
匆复,并候
刻安。
迅 上 五月廿四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