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阶级内婚

字数:5129

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常为社会所不赞许,若阶级的分野极固定严格,阶级的升降完全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时,则阶级间的通婚更难容许而形成阶级的内婚制。

封建时代身分完全是生物的决定,阶级的划分最为严格,在这样的社会里,我们发现了严格的阶级内婚制。从《经传》上天子娶后嫁女于诸侯,诸侯互为婚姻,卿大夫互为婚姻的例子,以及勾践使大夫文种求盟于吴所说的“请勾践女女于王,大夫女女于大夫,士女女于士”①的设辞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贵族各阶层之间通婚的情形。虽同为贵族,因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身分的差别,仍有内婚的趋势,似只容许上下相差一级间的通婚②。至于特权阶级之贵族与非特权阶级之庶族之间之通婚,自更是不可能的。

①《国语·越语上》。

②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商务,1937年,页259——261。

魏、晋、南北朝时,士庶之分极严,社会地位高下悬殊,截然为两不相接触的阶层,士族为保持其尊严,平日犹避免与庶族往来,自更不肯与之通婚,社交的范围与婚配的范围都是限于同一阶级之内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士庶之分既纯以门阀郡望为基础,身分为家世的承袭,与个人在政治经济上的成就就无关,为了保持家世血统的崇高,避免低门血统混入,阶级内婚自属必须,否则家世便无法永久维护了。《魏书》记公孙叡封氏之所生,崔氏之婿,从兄邃母雁门李氏,地望悬隔,祖季真每云:“士夫当须好婚亲,二公孙,同堂兄弟耳,吉凶会集,便有士庶之异。”③可见以男家而言,父系不变,如女家门第稍低,不仅影响夫婿的地位,且将影响及第二代的地位,母系家世显极重要。反之,以女家而言,婿家家世自亦极重要,所以崔巨伦之姑李叔胤妻,因其侄女眇一目,内外亲类莫有求者,其家议欲下嫁之,闻而悲曰:“吾兄盛德,不幸早世,岂令此女屈事卑族?”①

③《魏书》三三《公孙表传》。

①《魏书》五十,《崔辩传》,附《崔武传》。

所以当时士族择偶对于男家女家的门第极为看重,而社会人士也以此来衡量某一氏族的门第,甚至政治上的选举亦以婚姻为考虑条件,与政治经历同样重要②。像公孙叡的外祖家、岳家的门第,自为人所称道。又如崔悛之一门婚嫁皆是衣冠之美,白建之男婚女嫁皆得胜流,自难怪为当时所称,以为宠荣之极③。

②《魏书》六〇,《韩麒麟传》云:“朝廷每选举人士,则校其一婚一官以为升降。”

③《北齐书》二三,《崔慢传》;四〇,《白建传》。

若士族不自爱不自重,与庶族通婚,则必为士族所不齿,为清议所不容,不但婚配的本人,即其家属全体亦将丧失其固有的声誉与地位,甚至被排斥于士族之外。平恒三子不率父业,好酒自弃,恒忿其世衰,不为营事婚宦,任意官娶,故仕聘浊碎,不得及其门流,恒妇弟邓宗庆及外生孙玄明等每以为言④。杨佺期自云门户承籍,江表莫比,有以其门地比王珣者犹恚恨,而时人以其晚过江,婚宦失类,每排抑之⑤。有时甚至为士族所攻击,认为玷辱流辈,污及士族全体,而加纠弹。王源嫁女满氏,沈约弹之云:“源虽人品庸陋,青实参华……而托姻结好,唯利是求,玷辱流辈,莫斯为甚,王满连姻,实骇物听……蔑祖辱亲,于事为甚。此风弗剪,其源遂开,点世尘家,将被比屋。宜寘以明科,黜之流伍,使已污之族,永愧于昔辰,方媾之党,革心于来日。臣等参议,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辄下禁止视事如故。”⑥高门与低门连姻,而至实骇闻听,引起两个家族以外人士的愤慨与攻击,被认为玷辱流辈,若不是婚姻重门第的六朝时代断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且满璋之自云是高平旧族,宠奋胤胄,王源在连姻以前也曾索阅满氏簿阀,见玮之任王国侍郎,子鸾又为王慈吴郡正阁主簿,才与连姻,并非漫无稽考,任意婚配,即沈约亦自承璋之姓族士庶莫辩①,若其为庶族,无可置疑,则王源亦不屑与之连姻,而更将为士族所攻击了。

④《魏书》八四,《平恒传》。

⑤《晋书》八四,《杨佺期传》,按当时人每婚宦并提,实非偶然。

⑥ 沈休文《奏弹王源》(《文选》四〇,《弹事》)。

① 沈体文《奏弹王源》(《文选》四〇,《弹事》)。

六朝时最重乡议,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于禁锢,乡论原为中正品第升黜所本,名为舆论,实兼有社会、政治两种制裁。被贬议者,既为士族所排抑,又将沉滞于宦途之外,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同时丧失。

有时政府更为此制定法律,不许士庶通婚,在这种社会中,阶级内婚不仅为礼俗所支持,且为法律所支持,违者不仅遭受社会制裁,且受法律制裁。在北朝便见有此种情形,北魏和平诏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宜示典谟,垂之来裔?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②诏书中的话和沈约弹章所说的一样,最足以代表当时士大夫对于阶级内婚之观念,在社会法律双重制裁之下,自难怪产生史书所说的:“自魏太和中定望族七姓,子孙迭为婚姻。”③士族构成一内婚团体的情形,与南朝王、谢两家南北媲美。

②《魏书》五,《高宗纪》。

③《新唐书》二二三上,《李义府传》。

隋、唐以后门阀虽渐就消灭,但阶级内婚的积习仍余风犹存,一时牢不可破。旧族虽衰范,不复冠冕①,仍以先世门第自矜,自为婚姻,深闭固拒②。冠冕新贵也以买婚旧门为荣③,李义府虽因为子求婚于望族七姓不得,奏禁后魏陇西李宝、李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婚。但这些“禁婚家”反而益自贵重,仍潜相聘娶,天子不能禁④。当时王妃主婿虽皆取当世勋贵名家,未尝尚山东旧族⑤,故加抑制,但一班人仍以得偶旧族为荣,像房玄龄、魏微、李動、李敬玄诸人皆与山东旧族为婚⑥。至唐文宗时,去唐初已二百余年,民间婚姻仍不计官品而尚阀阅⑦,惹得文宗大发牢骚,说“我朝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耶?”士庶阶级内婚制之根深蒂固,不易以政治势力消灭,可以想见。一直到五季以后,婚姻才不问门阀⑧。士族所构成的内婚团体才告消灭。

① 唐太宗尝曰:“我于崔、卢、李、郑无嫌,顾其世衰,不复冠冕”(《新唐书·高俭传》)。

②《旧唐书》云,“关东魏齐旧姓,虽皆沦替,犹相矜尚,自为婚姻”(卷八二,李义府传)。

③ 唐太宗云:“今谋臣劳士以忠孝学艺从我定天下者,何容纳货旧门,向声背实,买婚为劳耶?”(《新唐书·高俭传》)

④《新唐书·高俭传)。⑤同上。

⑥同上,参看《唐书》一〇六,《李敬玄传》。

⑦《新唐书》一七二,《杜羔传》,附《中立传》。

⑧《通志》云:“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自五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故其书散佚而其学不传。”(卷二五,《氏族略》氏族序)然《旧五代史》谓李专美之远祖本出姑藏大房,与清河小房崔氏,北祖第二房卢氏,昭国郑氏,为四望族。“男女婚嫁,不杂他姓,欲聘其族,厚赠金帛始许焉”(卷九三,《李专美传》)。知五代时阶级内婚制并未完全消灭。

这些没落的旧族,在这社会政治的变迁中,最初还能强自矜持,共嗤勋格,但已经丧失政治、经济势力之后,久而久之也就无所夸耀,日就消沉,难与新兴的士族抗衡了。新的勋贵最初固然为旧族所嗤,但他们的兴起由于科举功名,不由于无耻的钻营,实无可非议讪谤,而且数代之后,子孙相继不衰,也就以门族自高成为世家了①。在这种情形之下,一无表现,但以先世门阀自高的旧族自为人所渐遗忘,加之六朝以来旧的谱系已被唐政府加以烧毁,新的氏族则完全以当代冠冕为等级高下②。谱系既乱,也就无从以旧的家世标榜于世了。

① 故《新唐书》,七一上,《宰相世序表》序云:“唐为国久,传世多,而诸臣亦各修其家法,务以门族相高,其贤材子孙不殒其世德,或父子相继居相位,或累数世而屡显,或终唐之世不绝。呜呼,其亦盛矣。然其所以盛衰者,虽由功德薄厚,亦在其子孙。”

②《新唐书·高俭传》云:“太宗诏高士廉、韦挺、岑文本、令狐德菜,责天下谱牒,合二百九十三姓,千六百五十一家,为九等,是曰《氏族志》。”崔幹仍居第一,帝日“我于崔、卢、李、郑无嫌,顾其世衰,不复冠冕,犹恃旧地以取费,不肖子偃然自高,贩鬻松椟,不解人间何为贵之。齐居河北,梁、陈在江南,虽有人物,偏方下国,无可贵者,故以崔、卢、王、谢为重。今谋士劳臣以孝弟学艺,从我定天下者,何容纳货旧门,向声背实,买婚为荣耶?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其次有爵为公卿大夫,世世不绝,此谓之门户。今皆反是,岂不惑耶?朕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遂以崔幹为第三姓,班其书天下。高宗时刊定《姓氏录》,以四后姓鄙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师、开府仪同三司、尚书仆射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参知政事三品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叙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孙,余属不入,改为《姓氏录》。当时军功入五品者,皆升谱限,谱绅耻焉,号日勋格。义府奏悉索《氏族志》烧之。《李义府传》亦云:“以仕唐官至四品皆升士流,于是兵卒以军功进者悉入书限。”

科举以文章取士,原不问先世阀阅,对于门第观念的消灭,自有其贡献。六朝士庶之分是家世或生物的决定,所以高门、低门一成而不易,谱牒及阶级内婚为维持门第所必需。唐代士庶之分是科举的或社会的决定,社会、政治地位决于个人的努力与机会,与先世的穷通无关①。士族可以降为庶族,庶族也可升为士族,门限并不是不可逾越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士庶之分自非绝对的,累世不变的,同时谱学及阶级内婚制亦失去其存在之价值。《通志》云:“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自五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故其书散佚而其学不传。”②的是确论。

① 故李勣谓弟弼曰:“我见房玄龄、杜如晦、高季辅皆辛苦立门户,亦望绍后,悉为不肖子败之。”(《新唐书》九三,《李動传》)。

②郑樵《通志》二五。

士庶之间的不通婚姻只有在士庶成为两阶层的时代为然,门第之风废,此种禁忌亦随之而打破,其历史不过包括三世纪以迄九世纪前后的几百年。在另一方面,良民与贱民的区分及不通婚的禁忌则始终存在,始终保持不变,士庶在社会及政治地位上虽有分别,从法律上看来,庶族并没有丧失独立的人格,与士族尚非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良贱之分则很明显地社会地位、法律地位皆不平等。社会对于良贱之间的歧视,实远甚于士庶之间的歧视,一沾贱籍,便丧失独立的人格,遭受非人的待遇,他的配偶将与之同命,他的子孙也将世世承继他们的身分。法律上良贱实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分别适用特殊的法律。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自不难想象良贱之间的阶层实较士庶之间的更为严格,而良贱之间不通婚的禁忌亦远较士庶之间的为严格,所以六朝的制裁大都是社会的政治的,只见有北魏一个例外,是法律的制裁。历代对于良贱通婚的禁止及制裁则不仅是社会的且是法律的。可以说自有奴隶以来的历史无不如此。《唐律疏义》所谓:“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③即此种典型意识的代表。

③《唐律疏义》一四,《户婚》下,“奴娶良人为妻”条《疏义》。

唐、宋时官私贱民种类很多,地位亦不一致,通婚的限制亦不尽同,官贱民中官户、杂户皆为内婚团体,《户令》上明文规定“当色为婚”①。杂户违律与良人为婚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同罪②。太常音声人系因罪谪入营署的伶官,即使原是衣冠世绪或公卿子孙,一沾此色便后世不改,“婚姻绝于士类,名籍异于编氓”③,后来才下诏蠲除一同民例,不在贱民内婚团体之列,所以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④。私贱民中奴最贱自不得与良人为偶,违者处徒一年半至二年⑤。部曲、客女的地位虽较良人为低,却较奴婢为高,实居良贱之间,所以他们的法律地位较奴婢为高⑥,而婚姻的限制亦较自由,可以同类相求,可以降格相求与奴婢为婚,亦可以上与良人为婚⑦。

①《唐律疏义》一二,《户婚》中“养杂户为子孙”条《疏义》引《户令》:《宋刑统》一二,《户婚律》,“养子”条(疏义》引。

②《唐律疏义》一四,《户婚》下,“杂户不得娶良人”:《宋刑统》一四,《户婚律》,“主与奴娶良人”。

③见《唐大诏令》八一。

④《唐律疏义》,“杂户不得娶良人”条《疏义》;《宋刑统》,“主与奴娶良人”条《疏义》。

⑤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妄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婚者徒二年(《唐律疏义》,“奴娶良人为妻”:《宋刑统》,“主与奴娶良人”)。

⑥所以良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殴奴婢又减一等,而部曲、奴婢相殴杀则依部曲与良人相殴杀伤法。

⑦《唐律疏义》云:“部曲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卷六《名例》六,“官户部曲”条《疏义》;《宋刑统》六,《名例律》,“官户奴婢犯罪”条(疏义》同)。

唐、宋以后无部曲、客女名目,所以法律上良贱为姻但指奴婢而言,与齐民身分同等的雇工人是不在内的。明、清律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妄冒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婚者,罪加一等⑧。

⑧《明律例》四,《户律》一,《婚姻》,“良贱为婚姻”;《清律例》——〇,《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

以贱取良,贱人固属有罪,但良人甘心从贱,亦咎由自取,所以法律上亦有处分,唐、宋、明、清律,嫁女与奴之女家但减奴娶良人罪一等①,且须离异。《唐律疏义》云:“唯本是良者,不得愿嫁贱者。”②法律上不承认自由人在这方面的自由意志,对阶级内婚制的坚持是极可注意的。

① 唐、宋律女家徒一年(《唐律疏义》,“奴娶良人为妻”;《宋刑统》,“主与奴娶良人”),明、清律杖七十(《明律例》,“良贱为婚姻”;(清律例》,“良贱为婚姻”)。

②《唐律疏义)一二,《户婚》上,“放部曲为良”条问答;《宋刑统》一三,《户婚律》,“放良压为贱”条回答。

奴婢是属于家长所有的,家长有处分督责的全权,所以历代法律皆以此种责任加于家长。不但为奴娶良人女及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婚之家长罪与自娶良人为妻之奴及自行妄冒之奴同,便是家长知奴娶良人而不加禁止,亦不能无罪,——减奴罪二等③。若家长因将奴所娶之良家女入籍为婢,则压良从贱,其罪更大,所以处刑更重,唐、宋律流三千里,明、清律杖一百④。

③ 唐、宋律杖一百,明、清律杖六十(《唐律疏义》,“奴娶良人为妻”;《宋刑统》,“主与奴娶良人”:《明律例》,“良贱为婚姻”;《清律例》,“良贱为婚姻”)。

④ 同上。

奴婢之外,倡优乐人亦为贱籍,不齿于齐民,所以律亦禁以良人女为妻妾。明、清律犯者杖一百,知情之家长同罪⑤。若良人而娶乐人为妻妾,除官吏及应袭之子孙外,庶人是不坐的,官员有辱体统,故杖六十⑥。

⑤《明律例》一一,《刑律》三,犯奸;“买良为娼”。《清律例》三三,《刑律》,《犯奸》,“买良为娼”。

⑥《明律例》四,《户律》一,《婚姻》,“娶乐人为妻妾”;《清律例》一〇,《户律》,《婚姻》,“娶乐人为妻妾”。清律本条总注云“不言庶民者以为不足责也”。

从上述的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出良贱为婚的法律制裁都指贱男娶良家女子而言,并不包括良家子弟娶贱民女子。除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一项系兼指男女两方而言外,余均止奴娶良人女为妻的罪名。同样地倡优乐人,除官吏因情形特殊之外,亦只有单方面的规定。立法的原意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女子是从夫的,以良从贱便如《元律》所说的:“诸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①,而沦为贱籍了。所以法律对良人加以保障,严禁贱人以良人为妻。

①《元史》一〇三,《刑法志》,“户婚”。

还有一重要点不当为我们所忽略的是法律不但立有良贱为婚的专条,对于违犯者加以刑事制裁,更重要的是根本否认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而予以撤销的处分②。仅有刑事制裁而无撤销的处分,阶级内婚制的维持是难得彻底的。

②《唐律疏义》,“奴娶良人为妻”;《宋刑统》,“主与奴娶良人”;《明律例》。“良贱为婚姻”,“娶乐人为妻妾”,“买良为娼”;(清律例》,“良贱为婚姻”,“娶乐人为妻妾”,“买良为娼”。


第二节 婚姻二 婚姻仪式的阶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