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福报
福报对于刑讼有极大的关系。
古人认为灾异不是自生的自然现象,而是神灵对于人类行为不悦的反应。政事不修是致灾的原因,而政事中刑狱杀人最为不祥,其中不免有冤枉不平之狱,其怨毒之气可以上连云霄,激起神的忿怒。
汉时有孝妇少寡无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不肯,姑不欲累妇,自缢。姑女告嫂杀其母。孝妇冤死。郡中枯旱二年,后太守至,杀牛祭妇冢,天立大雨③。东汉时有一类似的故事,也因孝妇冤死而大旱,后刑讼女祭妇墓,才得降雨①。永平间京师旱,邓太后亲幸洛阳寺录冤狱,有囚不杀人而拷问诬服,太后问得其状,收令下狱,未还宫便降澎雨②。晋愍帝时连年大旱,据说便是冤杀淳于伯③。太平兴国六年自春及夏不雨,宋太宗意狱讼冤滥④。灾异与冤狱的连系在古人心中是如响斯应的,齐廷尉御史中丞孔稚珪所谓:
法书徒明于帙里,冤魂犹结于狱中。今府州县千有余狱,如令一狱岁枉一人,则一年之中枉死千余矣。冤毒之死上干和气,圣明所急,不可不防致此之由⑤。
便是此理。
③《汉书》七一,《于定国传》。
①《后汉书》一〇六,《循吏列传》,《孟尝传》。②同上,一〇,《后纪》,《和熹邓皇后传》。
③《晋书》二八,《五行志》云:“刑罚妄加,群阴不附,则阳气胜之罚也。”参看王隐《晋书》(《御览》八七九引)。
④《宋史》二〇〇,《刑法志》二,“狱治”。
⑤《南齐书》四九,引《孔稚珪传》。
所以历代人君往往因天降灾异,而想起冤狱的连系,而下诏清理狱讼。汉建武四年五月诏:
久早伤麦,秋种未下,肤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愁恨,感动天地乎?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⑥。
⑥《后汉书》一,《光武纪》。
和帝永和十六年七月亦诏:
今秋稼方穗而早,云雨不沾,疑吏行惨刻,不宣恩泽,妄拘无罪,幽闭良善所致,其一切囚徒於法疑者勿决以奉秋令,方察烦苛之吏,显明其罚①。
①《后汉书》四,《和帝纪》。
唐时常因求雨而审理冤狱②。宋太宗时雨雪稍愆,辄亲录系囚,多所原减,诸道则遣官按决,率以为常,后世遵行不废③。理宗时祈晴、祈雪及灾祥皆虑囚减罪,死罪情轻者降从流,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以下释之④。明制,岁旱特旨录囚,如霜降录囚,夏月熟审之制。囚犯常得减释的机会⑤。清代水旱兵灾常下诏书清理庶狱⑥,且将天旱清理刑狱减免的规则定在条文内,除徒流等罪外,牵连待质及笞杖案内情有可原者,准由督抚一面酌量分别减免,一面奏闻⑦。
②《旧唐书》二四,《礼仪志》四。
③《宋史》一九九,《刑法志》一。
④同上,二〇〇,《刑法志》二。
⑤《明史》七三,《职官志》一,“刑部”。
⑥《清史稿·刑法志三》云:“水旱兵灾清理庶狱,视诏章从事。”
⑦《清律例》四,《名例》上,“常赦所不原”条乾隆八年例。
因灾异不但囚徒有减免的机会,因此而下令大赦,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常见的事。汉代曾屡因日蚀、地震、火灾赦天下⑧。隋开皇十五年,上以岁旱,祠泰山以谢愆咎,大赦天下⑨。唐贞观三年以旱蝗,责躬大赦①。大历五年以彗星减降死罪,流以下原之②。宋太平兴国二年以旱大赦③。景祐元年以星变大赦④。仁宗常因雨灾谓辅臣曰:“岂政事未当天心耶?”又曰:“赦不欲数,然舍是无以召和气。”遂命赦天下⑤。神宗熙宁七年已赦两次,又因旱欲再赦。王安石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非所以免灾,乃止⑥。历代帝王因灾异而颁赦实史不绝书,不胜枚举。据《中国大赦考》,历代因灾异而赦者,星变十二,旱饥八,地震五,日蚀四⑦。
⑧ 详《西汉会要》六三,《刑法》三,“大赦”。
⑨《隋书》二,《高祖纪)。
①《新唐书》一,《太宗纪》。
②同上,六,《代宗纪》。
③《宋史》四,《太宗纪》。
④同上,一〇,《仁宗纪》。
⑤同上,二〇一,《刑法志》三。
⑥《宋史》一九九,《刑法志》一。
⑦徐式圭《中国大赦考》,商务,1934年,页95——96。
反之,灾异而不警,刑杀不已,自更足以招致灾戾,唐武后刑杀严急,陈子昂上书:
冤人吁嗟,感伤和气,和气悖乱,群生厉疫,水早随之,则有幸之……顷来亢阳愆候,云而不雨,农夫失来,瞻望嗷嗷,岂不尤陛下之有圣德而不降泽于人乎?倘早遂过春,废于时种,今年稼穑必有损矣。陛下可不敬承天意以译恤人⑧?
⑧《旧唐书》五〇,《刑法志》。
陈子昂的话正代表一般人对于灾异与刑法的传统看法。武后不悟天罚,不从谏言,则是一般人所认为非正的。所以《唐书·刑法志》短短一卷,竟费了许多篇幅详载陈子昂所上书。
即使是反对肆赦的人也并不是否认上天与刑罚的关系。所不同者只是说赦免犯罪的人使罪人幸免而使无辜的被害人含冤泉下,更将有伤和气而干天怒①。
① 晋张允进《驳教论》曰:“窃观自古帝王皆以水早则降德音,宥过雅牢而放囚,冀感天心,以救其灾者,非也。假有二人讼,一人有罪,一人无罪,遇赦则有罪者幸免,无罪者衔冤。衔冤者何疏?见赦者何亲?冤气升闻,乃所以致灾,非弛灾也。小民遇天灾则喜,皆劝为恶,日“国家好行赦,必教我以救灾,如此则赦者教民为恶也。且天道福善祸淫,若以赦为恶之人而变灾为恶,是则天助恶民也'。或日'天降之灾,警戒人主',岂以滥舍有罪而能救其灾乎?”(《五代会要》九,“论教宥”)。
以上是因天降灾异惧而修刑,借以消除神怒,希望换得神的喜悦而撤销灾异。祥瑞或丰年则是上天喜悦,下降休福。帝王为了报答天恩,使他更喜悦,于是赦宥罪人以增和气。汉代各帝曾因灵芝、甘露、凤凰、仙鹤一类祥瑞而赦天下②。梁武帝也曾因天雨调适而赦宥天下③。
②见《西汉会要》六七,《刑法》三,“大敖”,“赦徒”。
③《梁书·武帝纪》。
有时则因想求福报而肆赦,祭祀所以昭报神明,悦神邀福,所以在祭祀时常赦罪人,尤其是最隆重的郊祭。汉代诸帝屡因郊祀封禅赦天下④。梁武帝祠事最繁,赦亦最多,不但每郊皆赦,受戒舍身,设无遮会皆赦⑤。武帝诏文尝谓:“虔恭上帝,祇事烟燎,……思与仪兆同其福惠⑥。”唐代郊天地皆赦⑦。宋代常制,三岁遇郊则赦。明代亦常因郊祀而赦⑨。蒙古人崇奉佛教,每修佛事辄由帝师奏释重囚,前后被释的约达六百人之多①。
④《西汉会要》,“大赦”。
⑤ 见《文献通考》一七二,《刑考》十一,“教宥”。
⑥《梁书·武帝纪》。
⑦《通考),“教宥”。
⑧《宋史)二〇一,《刑法志》。
⑨ 参看《明史》各本纪。
① 见《新元史》一〇三,《刑法志》。中书右丞答刺罕曾以此谏奏云:“僧人修佛事毕必释重囚,有杀人及妻妾杀夫者皆指名释之。生者苟免,死者含冤,于福何有?”《元史·刑法志》所谓“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暗哑而饮恨,识者病之”。即谓此。
但柯劭忞《刑法志》谓:“赦令历代所同,独以修佛事而释重囚,则惟蒙古有之”,则非事实,梁武帝即以法事释囚。
祭祀而外,皇室遇有喜庆事,如即位改元②、册立皇后③、帝后诞辰④、生皇太子、或立皇太子⑤一类的事皆赦。这也是为了祈求福报。
②见《通考》一七一,《刑考》十下,“教宥”;一七二,《刑考》十一,“赦宥”;一七三,《刑考》十二,“赦宥”。据《中国大教考》,即位大赦八十九次,改元大数一百零三次(页九五)。清制历朝登极升衬都例行恩赦,光绪三十四年,宣统登极循例大赦,是中国史上最后一个皇帝,也是最后的一次大赦(《清史稿·刑法志三》)。
③《通考》同上。清制,册立皇后为恩赦之一(《清史稿·刑法志三》)。据《中国大赦考》,立后赦共十八次。
④历代帝后诞辰都行大数。清制皇帝五旬以上万寿、皇太后六甸以上万寿,都例行恩赦(《清史稿·刑法志三》)。
⑤《通考》同上。据《中国大教考》,因皇子生而赦者十四次,因立储者三十七次。
以上这些事可以充分看出鬼神与刑法的关系,或以免灾,或以祈福,诚如《明史·刑法志》上所说的,“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及“或以灾异修刑,或以覃恩布德”了。
除了帝王因灾异福报而修刑外,执法官吏个人的福报观念对于司法的影响亦不可漠视,关系甚大。
自佛教传入中国,不杀生及因果报应的信念深入人心以后,执法官吏多斤斤于福孽之辨,以为杀人系造孽的行为。
州县一官作孽易,造福亦易,……果尽心奉职,昭昭然造福于民,即冥冥中受福于天;反是则下民可虐,自作之孽矣。余自二十三岁入幕,至五十七岁谒选人,三十余年所见所闻牧令多矣。其于阳谴阴祸亲于其身,累及子嗣者,率皆获上脧民之能吏,而守拙安分,不能造福,亦不肯作孽者,间亦循格迁官。勤政爱民,异于常吏之为者,皆亲见其子之为太史为侍御为司道。天子报施捷于响应。是以窃禄数年,凛凛奉为殷鉴,每一念及,辄为汗下①。
① 汪辉祖《说赘》。
为了怕诛及无辜,报应自身,往往以救生为阴德,不肯杀戮,一意从宽。高允每谓人曰:“吾在中书时有阴德,济救民命,若阳报不差,吾寿应享百年矣。”②便是这种意识的表现。
②《魏书》四八,《高允传》。
朱子说得清楚:
今之法家惑于罪福报应之说,多喜出入罪以求福报,夫使无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为恶尔,何福报之有?……今之法官惑于钦恤之说,以为当宽人之罪而出其死,故凡罪之当杀者,必多为可出之涂以俟奏裁,则率多减等,当斩者配,当配者徒,当徒者杖,当杖者答,是乃买弄条贯,舞法而受赃者耳,何钦恤之有?罪之疑者从轻,功之疑者从重……今之律令亦有此条,谓法所不能决者则俟奏裁,今乃明知其罪之当死,亦莫不为可生之涂以上之。
又云:
今人狱事只管理会要从厚,不知不问是非善恶,只恶从厚,岂不长奸惠恶?①
①《朱文公政训)。
所以官吏遇有可以开脱之处无不曲为开脱。
留养之条国家法外之仁,非可冒溢,例内捏结留养,各有应得处分。乃有狡黠之徒畏罪规避,诈称亲老丁单,妄希留养。听者不察,或意存姑息,有心开脱。书役窥知意旨,因而乘机讹索,串通保邻人等,扶同具结。在被害之家,或未悉底里,或不知义例,既经官为审办,往往未敢置喙。上司据结勘转,骤觉难察,遂得循例声请。或谓此等事可种阴德也。不知杀人之人幸逃法网,则被杀之人含冤地下。为生者计,独不为死者计乎?余谓此等事不但无阴德,且恐有冥谴②。
②陈宏谋(饬各属办案条件檄》(《牧令书辑要》七,《刑名》上)。
甚至强奸杀人等重罪亦意存始息,不办死罪,袁滨云:
强[奸]者之罪则不可不诛也。今之有司大抵宽有罪,诬名节,以为阴德。然则不肖之人逆知女未必能死,将惟强之是为,而到官后诬以终和,则其计固已得矣③。
③ 袁滨《律例条辨》(《唐明律合编》二六,“犯奸”条引)。
方大湜也说到此点:
因奸致死人命必应拟抵,切不可听救生不救死之邪说,致死者含冤地下①。
① 方大湜《平平言》卷三(《牧民宝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