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忌
关于刑杀的季节最早见于汉律和《月令》。在古人观念中,春夏是万物滋育生成的季节,秋冬则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间永远不易的自然秩序,宇宙间一切物体都不能违背此规则,为了与自然秩序相配合调适,于是人类的行为,尤其是政治行为,不能不顺于四时,与天道相应,这完全是阴阳五行的道理,汉儒多主此说②。
②董仲舒等说此甚详。《春秋繁露·四时之制章》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汉儒多主张则天为政。
刑的本身便是剥夺宇宙间生命的杀戮行为,与四时生杀的自然秩序的关系更为直接,更为密切,所以刑杀必于秋冬,断不能于万物育长的季节施行杀戮,而敢与自然秩序相背。汉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③,便是此理。章帝时以十一月冬至,冬已尽,阳气始萌,已不宜行刑,更定十一月亦不得报囚④。汉制立春日辄下宽大书①。章帝曾屡诏有司以秋冬理狱,春日不得案验②。元和二年的旱灾长水校尉贾宗等便以为是断狱不尽三冬,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所致③。古人对于刑忌是异常重视的,常因些微的出入而引起严重的辩论④。
③《后汉书·章帝纪》。
④ 同上,诏曰:“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鞠狱断刑之政。朕恣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① 其书曰:“制诏三公,方春东作,敬始慎微,动作从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须春秋退贪残,进柔良,下当用者如故事。”(《后汉书·礼仪志》)
②元和元年诏日:“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二年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葶甲,宜助萌阳,以育万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案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后汉书·章帝纪》)
③《后汉书》七六,《陈宠传》。
④ 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后论者互多驳异。邓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鲁恭等皆有议论(详《后汉书》五五,《鲁恭传》)。
后代的法律皆沿而不改。唐、宋律及《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外,余罪皆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③。明律处杖刑八十⑥。清例秋审朝审处决人犯亦在立秋以后⑦。
⑤《唐律疏义》三〇,《断狱》下,“立春后不决死刑”;《宋刑统》三〇,《断狱律》,“决死罪”。
⑥《明律例》一二,《刑律》四,“断狱”,“死囚覆奏待报”;洪武元年令:“覆决重因须从秋后,无得非时,以伤生意。”(《明会典》一七七,《刑部》一九,“决囚”)。
⑦ 立决人犯自不在此限。按清律例春夏二季只正月六月停刑,立决重犯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以后便可正法。又五月内交六月节及立秋在六月内者,亦停刑(《清律例》四,《名例律》上:“五刑”条例)。此外,只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停止行刑(同上,三七,《刑律》,《断狱》下,“有司决囚等第”,嘉庆十五年修改例)。
刑杀的禁忌除阴阳四时外,又有关于宗教节日的禁忌。唐、宋以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十斋日⑧为禁杀日,所犯虽不待时,亦不行刑,违者杖六十①。斋月斋日断屠全是信奉佛教的影响②。明代十斋日仍为禁刑日期③,违者笞四十④。
⑧ 每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及三十日为十斋日(见《唐律》“立春后不决死刑”条《疏义》;《宋刑统》,“决死罪”条《疏义》。按“十斋日”宋作“十直日”),皆禁屠杀。武德初颁其诏:“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五月、九月,每月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钓。”其后屡申其禁。天宝七载救文:“自今以后,天下每月十高日不得辄有宰杀。”至德二年又敕:“三长斋月并十斋日,并宜断屠钓,永为常式。”(见《唐会要》四一,“断屠钓”)
①《唐律疏义》,“立春后不决死刑”;《宋刑统》,“决死囚”。
②故会昌四月中书门下奏云:“正月、五月、九月断屠,伏以斋日[按三五九月号长斋月,见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教文]断屠出于释氏。”(《唐会要》,“断居钓”)。又《云麓漫钞》云:“释氏智论云,天帝释以大宝镜照四大神洲,每月一移,察人善恶,正、五、九月照南瞻部洲。唐高祖崇其教,故正、五、九月不食荤,百官不支羊钱。”
③见《明会典》一七七,《刑部》一九,“决囚”。
④《明律例》,“死囚覆奏待报”。
此外,遇祭祀日期亦停刑。唐、宋,大祭祀及致斋日皆不得奏决死刑⑤。元制有事于郊庙,虽散斋日亦不判署刑杀文字,不决罚罪人⑥,清例凡祭享斋戒及四月初八日皆不理刑名⑦。冬夏二至、岁暮、上辛、上戊、上丁及春秋二分均系祭祀日期,故亦停刑⑧。
⑤《唐律疏义》,“立春后不决死囚”条《疏义》;《宋刑统》,“决死罪”条《疏义》。
⑥《元史》一〇三,《刑法》二,“祭令”。
⑦《清律例》,“死囚覆奏待报”条例。参看《清史稿·刑法志》。
⑧《清律例汇辑便览》,“死囚覆奏待报”条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