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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先生学术年表
瞿同祖先生学术年表①
① 本学术年表由王健编。
1910年(宣统二年) 7月12日,出生于湖南长沙。因与祖父瞿鸿禮生年同为庚戌,取名同祖。父瞿宣治曾任民国政府驻瑞士和荷兰公使。
1911年(宣统三年) 随祖父母和全家迁居上海,读完小学。
1924年 随叔父瞿宣颖迁居北京,人读育英中学和汇文中学,并在家自修古文和历史。
1928年 母亲在沪病逝,奔丧辍学一年。
1930年 中学毕业,保送入燕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修社会学和历史,选修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经济学和法学课程,受吴文藻、杨开道、邓之诚、洪业等教授影响。
1932年 与燕京大学国文系赵曾玖结婚。
1934年 燕京大学毕业,毕业论文《周代封建社会》在《社会学界》第8卷发表。同年转入燕京大学新成立的研究院,在吴文藻教授和杨开道教授指导下攻读社会史研究生。燕京求学期间,读梅因《古代法》、《早期的法律和习俗》、维诺格勒多夫《历史法学大纲》、马林诺斯基《蛮族社会之犯罪与风俗》、罗布森《文化及法律之成长》、哈特兰《原始法律》等历史法学派著作,叹服其渊博精深,遂有研究和撰述中国法律史之意。
1936年 以大学毕业论文为基础完成硕士论文《中国封建社会》,获文学硕士学位。
1937年 《中国封建社会》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成为当时国内高校讲授社会史的参考书,后由日本学者田岛泰平和小竹武夫译成日文由日本东京生活社出版(1942年)。
1938年 抗日战争爆发后只身转往重庆。
1939年 夏,应吴文藻邀请到昆明执教云南大学,由社会、政经、法律三系合聘,分别开设“中国社会史”、“中国经济史”和“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44年在西南联合大学社会学系讲授“中国社会史”。在中国法制史课的准备和讲授过程中,大量阅读现存的古代法典、历代刑法志、“十通”,各种《会要》及有关古代法律著述,利用授课之余写成《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
1944年 经费孝通联系,应魏特夫邀请携全家取道印度前往美国,次年3月抵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在魏氏主持的哥伦比亚大学与华盛顿大学合作设立的中国历史研究室从事社会史研究工作。此间完成了一项关于汉代社会史研究;选读社会学系和人类学系的课程,有麦其弗(R,M,Maciver)的“社会变迁因素”、默顿(R,K,Merton)的 “社会结构与理论”、艾贝尔(Theodore Abel)的“欧洲社会学”、林德(R,S,Lynd)“美国权力机构”、利普斯特(S,M,Lipset)的“社会阶层之分化”、林顿(Ralph Linton)的“人类学”、本尼迪克特(RuthBenedict)的“文化与人格”、克罗伯(A,L,Kroeber)的“人类学”;借 助哥大图书馆完成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英文本写作,弥补了在昆明写作时未能利用《宋刑统》的遗憾。
1947年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列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1948年 应罗常培教授约请为北大五十周年校庆撰稿,完成《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收入是年出版的《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同年复季,应邀为华盛顿大学远东系及远东研究所作“清代绅士”学术报告,引起该校专家对绅士问题的重视。
1953年 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经费来源中断,离开该室。
1954年 参加费正清(J,K,Fairbank)等美国汉学家组织的关于中国思想与政治制度的学术讨论会,提交论文《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Ideology),该文收人费氏主编的《中国思想与制度》(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一书(芝加哥大 学出版社,1957年),后又收入拉特格斯(Rutgers)大学两位教授合编的《社会学与历史》(1964年)一书。
1955年 应邀前往哈佛大学任研究员,在费正清主持的东亚研究中心从事中国史研究,与杨联陞教授和哈佛法学院梅伦(Artbur vonMebren)教授合开“中国法律”课。旁听了社会学系帕森斯(TalcottParsons)宗教社会学和法学院索恩(S,E,Throne)教授的英国法制史课,以便中国法制史研究。
1960年 完成英译唐宋古文十余篇,收入德巴里(Theodore de Bary)等主编的《中国传统资料》(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哥伦比亚大学 出版社)。
1961年 英文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作为法国巴黎大学高等研究实用学院经济与社会科学部“海外世界:过去和现在”丛书之一,由巴黎和海牙穆东书店出版。英国伦敦大学《东方及非洲研究学院学报》(Bulletin of the Sch〇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London University,1962年第25卷)、 《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1963年第68卷第2 期)、《哈佛亚洲研究学刊》(Harvard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63年 第24卷)高度评价此书。
1962年 应威廉·荷兰(William Holland)教授邀请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亚洲系副教授,讲授“中国通史”和古代汉语。在哈佛完成的学术著作《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次年美国《亚洲研究学刊》(Journal ofAsian Studies,第23卷)、《美国历史评论》(第68卷第2 期)发表评论,给予高度评价。
1965年 秋,由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辞职经欧洲回国。次年夏,华侨事务委员会安排回湖南原籍等候分配。
1971年 经组织安排到湖南省文史馆任馆员,其间主要参加学习,未做任何研究。
1972年 英文《汉代社会结构》(Han Social Structure)由华盛顿大学出版 社出版。西德《亚洲历史学报》(Journal of Asian History)高度评价 此书“是中国现代学术最佳成就的一个主要范例,它对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作出了卓越的综合。”
1976年 《艾登回忆录》(与赵曾玖合译)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同年借调到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译《史迪威资料》。夫人赵曾玖病故。
1978年 正式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从事清律研究。《史迪威资料》一书由中华书局出版。
1979年 任中国社会学会理事。
1980年 作为中国历史学家代表团(团长为夏鼐)成员,参加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行的第15届国际历史科学会议。同年9月1日至5日,出席在瑞士苏黎世举行的第27届欧洲汉学会议(EuropeanAssociation of Chinese Studies),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清代法律的延 续性和演变”(Qing Law:An Analysis of Continuity and Change),演 讲稿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1980年的第3期;中文“清律的继承和变化”在《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发表,后又选入《中国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1984年)。
1981年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修订本由中华书局出版,1996年重印。任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成员,后担任小组顾问。
1983年 10至11月,应邀参加香港大学冯平山图书馆五十周年纪念学术讲座活动,发表题为“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学术演讲,该文1998年发表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外法学》第4期,同年12月获该刊创刊十周年优秀论文特别奖。此外,为港大中文系和历史系讲学三周,用英语作“清代司法”演讲。是年被选为中国法律史学会顾问。
1984年 应邀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撰写“礼”和“服制”辞条。被选为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顾问。
1985年 1月至4月,应“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高级学者交流计划”的邀请,赴美国做学术交流和访问。先后在华盛顿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分别作“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Confucianism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 用-历史的考察”(The Role of Law in Chinese Society:A Historical Survey)、“中国的服制”(The Mouming System in China)等一系列学 术报告。访问了哥伦比亚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与美国同行专家广泛地交流学术意见。同年起享受终身专家待遇。
1989年 作为大会主席主持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华夏研究院法律文化与法制建设发展战略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
1997年 应中华书局约,撰写学术自传《我和社会史及法制史》,辑人《学林春秋》一书,由中华书局出版。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学术顾问。
1998年 应约为北京大学哲学系组织推荐的大学本科生30种“应读书目”之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撰写读书“导言”。《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修订再版。
2004年 中文本《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6年 获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称号。
2007年 中文本《汉代社会结构》(邱立波译)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2008年 10月3日,因病在北京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