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史视野中的法律——瞿同祖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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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出于对历史和社会学的兴趣,瞿同祖把社会学的研究推进到了社会史领域,继而又在梅因等历史法学和人类学法学作者精湛研究的影响和感染下,把对象确定在了古代社会中的法律,并力图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提供一种社会学的解释。在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它可以被称为“法律社会史”。这正是瞿老对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发展作出的独特贡献,它不仅仅是从未有过的一种尝试,而且直到今天,仍难有人超越他所取得的成就。

1910年7月12日,在湖南长沙的一个世宦之家,瞿同祖出生了。其祖父瞿鸿禨,号文慎,是清光绪时的军机大臣。父亲瞿宣治,号希马,在驻瑞士和荷兰的公使馆里任职。呱呱坠地的婴儿因与他祖父的生年同为庚戌,故取名同祖。又因生于阴历6月初6日,为天贶节,故字天贶(后改为天况)。瞿同祖1岁的时候随祖父母和全家迁居到了上海,并在那里念完了小学。

1923年,瞿先生年仅13岁时,父亲就于回国途中去世了。不久,即由他的叔父接到了北京,并进入有名的育英中学和汇文中学读书。瞿先生的叔父瞿宣颖,号兑之,时在北洋政府任职,是深具国学功底的文学家和史学家,曾在南开大学、清华大学和燕京大学任教,有《汉魏六朝赋选》、《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等丰富著述。这使得瞿先生有条件从小就受到良好的传统文史知识的训练和熏陶。

瞿老清楚地记得叔叔在家里给他讲汉赋的情景,指点他古文,还教他历史。瞿老表示,他对历史的兴趣就是受叔叔的影响。上中学后,叔叔又请人给他和他的堂兄弟教中文。

1930年瞿先生在汇文中学毕业后,因为成绩优异而被保送到由美国在华的基督教会创办的燕京大学。当时的燕京大学经过司徒雷登多年的“苦心”经营,已发展成中国最著名的教会大学。而且自1928年以后,燕大课程设置的重心就转向了文科。除了声名显赫的新闻系外,社会学系也是燕大法学院的一个重点,以其雄厚的师资力量闻名遐迩。

瞿先生在燕京大学主修的正是社会学,他选读的一系列课程有林东海的社会学概论,雷洁琼的社会学原理,许士廉的人口学,杨开道的农村社会学和统计学,吴文藻的人类学、家族社会学、西洋社会思想史,张鸿钧的社会工作,陶希圣的中国社会史,并听完了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的派克(Robert E,Park)教授来燕大所做的一学期的社会学讲座。除此之外,他还选修了钱穆的国学概论、肖公权的西洋政治思想史、吕复的比较宪法、张东荪的西洋哲学、陆志伟的心理学、郭云观的法学通论等。作为一所教会大学,与其他的学校相比,燕京大学最大的特点就是其课程:除了中国历史和国文课以外,儿乎都是用英文讲的。在燕京大学瞿同祖主要上社会学系和历史方面的课。瞿同祖表示,对他影响最大的就是吴文藻和杨开道老师。受历史系的老师影响较多的是教中国历史的邓之诚,还有教历史方法的洪业老师。正是在这样一个大师云集的环境下,瞿先生在燕园度过了四年大学本科生活。

1934年,燕京大学依照教育部新颁布的《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正式设立了研究院。瞿先生适逢当年毕业,接着便转入研究院,在吴文藻教授和杨开道教授的指导下,攻读社会史研究生,两年后毕业,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学位论文就是193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封建社会》,它是在充实大学毕业论文《周代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写成的,而后者于1934年发表在燕京大学社会系出版的《社会学界》第8卷上。《中国封建社会》是瞿先生研究社会史的第一部著作。当时国内一些大学曾把它作为一部重要的教学参考书。后来,该书又被译成日文出版(田岛泰平与小竹武夫合译,日本东京生活社,1942年)。不过,后来瞿先生对此书并不满意,认为它是他的“著作中最不成熟的一本”。美国华盛顿大学曾经有人翻译此书,虽已译出一章,最终还是被瞿先生婉言谢绝了。

1938年抗战爆发,瞿先生转往重庆。第二年又来到昆明,开始在云南大学执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在那里,他开设了中国社会史、中国经济史和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另外又在西南联合大学社会学系讲授中国社会史课。在中国法制史课的准备和讲授过程中,瞿先生倾注了大量心血,精心钻研,利用授课之余,“伏案写读,敌机不时来袭,有警辄匆匆挟稿而走,时作时辍,倍平日之力,始得竞其功”。

瞿老还记得有一年在农村乡下,晚上点菜油灯照明,光线昏暗,不能看书写作。他就想了个办法,躲在床上反复思考写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有了腹稿,次日写稿就比较顺利了,这样就不致浪费时间。又有一年,为了躲避空袭,他住在昆明附近的呈贡县乡间,他们社会学系的几个人,包括他和费孝通教授等人,都住在农民家里,每个礼拜他们都骑马到火车站,然后坐火车进城去上课。上完课又坐火车,再骑马回来。当时条件很艰苦,做学问全靠毅力。在艰苦条件下笔耕不辍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他的那部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面世了。

该书被作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于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在这部书中,瞿先生首次表达了他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研究的一些基本观点,指出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而且是古代法律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法律上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后来,瞿先生在哥伦比亚大学用业余时间将此书译成英文,并利用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丰富的馆藏,弥补了最初在昆明写作此书时由于缺少《宋刑统》这份材料而造成的遗憾,写成了英文版的《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Law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该书收入法国巴黎大学高等研究 实用学院经济与社会科学部《海外世界:过去和现在》丛书,由巴黎和海牙穆东书店1961年出版。

英文版《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的问世,受到了国际汉学界和史学界的广泛关注,为确立瞿先生在古代法律史研究领域的国际地位奠定了重要而坚实的基础。

瞿老早年原本专攻社会学,然而为何又转向对中国百代法律的研究?是什么原因促使他把古代社会史与法制史结合起来,写出了广为学界称道且独树一帜的那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选取这种独特的观察视角,是出于怎样一种考虑?它的学术意义与成就又是什么呢?瞿老表示,燕京大学的法律系比较薄弱,课程不多。当时的法学院跟现在的概念不一样,社会学系还有政治系、经济系都属于法学院。当时涉及法律的课程有比较宪法、法学通论等,但没有中国法制史一课,缺乏这方面的训练。法律都是自学的,也没有指导,从亨利·梅因的书读起。所以说在法律方面,瞿同祖自己戏称为“上乏师承”。

当时在燕京大学上的是社会学系,瞿老开始考虑用社会学的方法和观点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导师吴文藻和杨开道也鼓励他做这方面的研究,导师们一致认为这种研究是有价值的,而且瞿同祖在这方面也有基础。于是瞿同祖决心以社会史为专业,试图用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中国社会史,希望能作出一点成绩来。当时,瞿同祖已经读了亨利·梅因的《古代法》(AncientLaw),还有他的《早期法律与习俗》(Early Law and Custom)。又读 了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的《历史法学大纲》(outlines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读了这些书之后,对法律产生了浓厚兴 趣,也想写出像梅因那样能成一家之言的书。

瞿同祖在云南大学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时,为了备课,便收集研究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材料,又阅读现存的古代法典,像唐律、明律、清律、历代刑法志、“十通”及各种“会要”等有关古代的法律著述。当时完全是靠自己独立的摸索。研究了这些法典之后,有了一些心得,就想把这些心得写出来。这就是形成了他对法制史最初的积累。这期间他又读了人类学家写的书,有马林诺斯基(B,Malinowski)的《蛮族社会之犯罪与风俗》(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罗布森(W,A,Robson)的《文化及法律之成长》 (Civiliziation and the Growth of Law),还有哈特兰(E,S,Hartland)的《原始法律》(Primitive Law)。读了这些书后,深为叹服,受到了很多的启发。

这样,既有法学家的影响,又有人类学家的影响,又因为要备课、研究中国古代法,瞿老就利用写讲稿和研究的心得,以及对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的理解,写出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所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体系与当时的中国法制史书完全不同。

瞿同祖认为,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社会中的一种制度,不能离开社会;研究法律必须放到社会中去。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是他个人创新的尝试,以前没有人这么做过,所以,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的书。他的研究就是要找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和精神,要讲出个道理来,提出个人的观点,供读者参考,这种精神主要表现在“家族”和“阶级”的概念上。

这里我们不准备对瞿老的研究作更多的学术评论,因为那需要专门、具体地分析和展开。不过,从以上他的学术自述当中,我们不难看出瞿老学术研究的发展脉络与风格特色。大体来讲,首先是出于对历史和社会学的兴趣,瞿老把社会学的研究推进到了社会史领域,继而又在梅因等历史法学和人类学法学作者精湛研究的影响和感染下,把对象确定在了古代社会中的法律,并力图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提供一种社会学的解释。这种社会学解释在方法论上表现为“功能主义”观点,即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风俗、制度或信仰等视为一个相互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统一体,通过考察各个部分在社区整体中所占的地位,来探求对社会生活的认识和理解。通过研究,在瞿老的心目中,法律被界定在这样的概念前提之下:

第一,法律与社会之间有密切的关系。瞿老认为,不能像分析法学派那样把法律视为一种孤立的存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风俗、习惯、制度、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等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〇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瞿老指出,由于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要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问题,就必须采取功能的研究,即不仅要分析法律条文,还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

据此,瞿老提出了自己研究的目标:一是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二是以前者为基础,进一步探究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根据功能派的观点,瞿老运用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及宗教这些社会史的范畴,将中国古代自汉至清近两千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广泛利用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个案和判例等法律文献材料(就只研究书面的历史记载这一点而言,瞿老的研究与梅因相似),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以及这种精神和特征的变化轨迹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在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它可以被称为“法律社会史”。这正是他对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发展作出的独特贡献,它不仅仅是从未有过的一种尝试,而且直到今天,仍难有人超越他所取得的成就。

早在1937年,瞿先生即通过吴文藻教授的介绍,认识了来华访问的美国社会经济史学家魏特夫。1944年底,魏特夫打电报直接邀请瞿先生去美国。瞿先生拿着电报很快办好护照,携全家取道印度,于1945年3月抵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担任魏特夫主持的由哥伦比亚大学与华盛顿大学合作设立的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主要从事社会史方面的研究工作,直到1953年离开那里。这期间,瞿先生完成了他关于汉史的研究,形成了英文版的《汉代社会结构》(Han Social Structure)。该书主要对汉代的家族、婚姻、妇女 地位、社会阶级以及豪族等问题作了专门分析和讨论。在哥伦比亚大学工作期间,瞿先生还选读了社会学系和人类学系一些著名教授的课程。

1955年,瞿先生应邀前往哈佛大学任研究员,在由费正清主持下的东亚研究中心继续从事中国史的研究,并与中心成员杨联升教授和哈佛法学院梅伦(Arthur von Mehren)教授共同开设中国法律一课。在哈佛,瞿先生写成了他的又一部重要学术著作《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并于1962年 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在美国期间,瞿先生还曾将唐宋古文十余篇译成了英文,发表于德巴里等主编的《中国传统资料》(Sourcesof Chinese Tradition,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0年)。

1962年,瞿先生应他的朋友威廉,荷兰的邀请,来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担任威廉·荷兰创设的亚洲系副教授,讲授中国通史。

1965年,已在海外漂泊了二十多年的瞿先生,怀着与家人团聚和投身祖国建设事业的美好心愿,辞职回国。但是不久即赶上国内“天下大乱”,于是,一切希望都化为泡影。

“外国来的人都说我:要是晚回来几年就好了。国内外的人都这么说,说我回来的不是时候。'文革'时候我没有任何单位工作,也没人管我,算幸运。就是呆着无聊。我回来是华侨委替我联系工作的,但“文革'起来了,就没办法联系工作了,先在北京呆了一年。后来华侨委告诉我说到湖南去吧,那边有义务安排工作。到了湖南,又说回北京吧,我们安排不了你,结果又回一趟北京。1968年又回到湖南后,在宾馆住了5年,也没书看,也没朋友,完全是浪费。直到1971年才安排到文史馆。幸运的就是没有经历过挨整的那些事情。听说有些人从美国一回来就遇到这个问题,说:美国条件那么好,你为什么回来呢?肯定有特务嫌疑!他们不理解,中国人有爱国心。幸运的是没有人问我,那样问我,我就没法回答了。”

“当时除了组织学习,没做过任何研究。”不过,瞿先生与夫人赵曾玖应约合译了《艾登回忆录》(197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一书,

这可以说是瞿先生在回国后的十年里做的唯一与学术有关的事情。“当时翻译出版这本书,是没有报酬的,但我很乐意接受,因为回国,就是想为国家出力”。

“文革”结束后,瞿先生迎来了他学术生涯的第二个黄金时代。1976年,瞿先生先被借调,后于1978年正式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要从事清律研究。这期间,瞿先生编译了《史迪威资料》一书,1978年由中华书局出版。

1980年,作为夏鼐任团长的中国历史学家代表团成员,瞿先生参加了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行的第15届国际历史科学会议。同年9月,又赴瑞士苏黎世出席了第27届欧洲汉学会议,并在大会上宣读了他用英文写成的一篇关于清律研究方面的重要论文《清代法律的延续性和演变》(Qing law:An Analysis of Continuity and Change)。1983年10——11月间,瞿老应邀参加了香港大学冯平山图书馆50周年纪念学术讲座活动,发表了题为《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的演讲。此外,他又为港大中文系和历史系讲学三周,并用英语为该校师生作了一次关于清代司法的演讲。

在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瞿老还应邀撰写了“礼”和“服制”两个长篇辞条,代表了中国法制史学科中对这两个重要概念的权威性解释。

1985年,应“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高级学者交流计划”的邀请,瞿老重返阔别已有二十多年的美国进行了为期三个月(1——4月)的学术交流和访问。先生在华盛顿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连续作了“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Confucianism and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 历史的考察”(The Role of Law in Chinese Society:A Historical Survey),“中国的服制”(The Mourning System in China)等一系列学 术报告(但非常可惜的是,除了第二个题目,其余的讲稿瞿老均未保存下来)。此外,瞿老还访问了哥伦比亚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与美国同行专家广泛地交流学术意见。

1989年,已年近八旬的瞿老作为大会主席主持召开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华夏研究院法律文化与法制建设发展战略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是自1949年以来我国首次举办的大型法律史国际学术会议。

谈及自己对待学问的态度和治学经验,瞿老说道:“反正我呢,至少认真,不耻下问。做学问就怕不懂的地方、不明白的地方不问人。不管是否做出过什么成绩,还得不耻下问。我至少有这种精神。至于我能达到什么样的水平,那就有限了,但至少认真做。所以法学所的人来采访我,说我为什么只有四本书。我说写作不在数量,而在质量。其实我还有要说的没有说,是什么呢?写书容易,人人都会写。可写本好书,就不容易了。要写本传世的好书,就更难了。不是人人都能办到的。我不敢说自己能写出传世的书,只是尽量抱着要写好书的目的。写书不是很容易么,写个十本也不难呀,但我不想那么做。”

“我在燕大的一位老师叫洪业。我离开哥伦比亚大学去哈佛,临走的时候,他跟我说:“再写一本好书'。什么含意呢?我琢磨,他承认我写过好书。但还要鼓励我再写本好书。这话在我脑子里印象很深。所以我一定要自己感到可以通过自己(的标准时)才写,有点新观点的时候才写,否则就不写。”


瞿同祖先生学术年表瞿同祖谈治学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