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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章判决之后流放并州
二、宁愿把勋章丢到大海中
5月底的一天,一位解放军军事法庭的干部到医院来见我,给了我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书写到:根据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依法剥夺李作鹏被授予的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的“八月决定”,既没有在特别法庭上公布,也没有在报纸上、电台和电视台上向世人公布。特别法庭最终判决我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判决书中,也根本没有剥夺我的三个国家勋章。为什么人大常委会将“八月决定”提交由军事法院公布?为什么1980年8月26日的决定,军事法院拖延了九个月,才冒出个“刑事裁定书”?
我要质问:“依法剥夺”,依的是什么法?
我的三个国家勋章既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更不是骗的。是我戎马二十年,南征北战,浴血奋斗,为党、为人民、为新中国,杀敌立功的荣誉,是1955年周恩来总理代表国家授予我的。试问,何罪之有?!
我下定了决心,不管谁来剥夺我的三个国家勋章,我都坚决反对,我活着反对,我死了也反对。我相信,我的子孙后代将世世代代的反对。
反复看了刑事裁定书后,前思后想久久不能平静。愤然提笔,在裁定书上给中央写了一封信。全文如下:
总政主任、军委主席、中央主席:“公检预审时,曾多次向我传达中央负责人指示说:你们同“四人帮”不同,你们打过仗,你们吃过苦,你们有一段光荣的历史。按照此件裁定书,不但完全否定了过去中央负责人的指示,也是彻底的违反历史唯物主义,是彻底历史唯心主义。因此我坚决的反对。我虽然人已快入土了,我至死决不接受此项裁定书。李作鹏1981年7月20日”。
当时,我已做好最坏的准备,如果再有人来要我的勋章,我宁愿把勋章丢到大海中,也誓死不交。
战争年代,我们这些革命军人,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消灭了八百万国民党反动派,为新中国的建立,爬雪山、过草地,抛头颅,洒热血。文革期间,我们这些革命军人,始终反对江青、康生一伙的反军乱军阴谋,以自己的微薄之力,维护着人民解放军的神圣形象。“十年动乱”的前五年中,我们从未停止过与江青、康生一伙的斗争。
这是一个为共和国创建浴血奋战,为保卫人民军队不被涂炭的革命军人应该履行的历史使命。我们的历史功绩是任何人也不能抹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