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释出狱,流放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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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底的一天,不知天上刮的什么风,也不知太阳从哪边出来的,秦城监狱负责人、公安部代表来到复兴医院,向我宣布“保释出狱”的决定。

我问他们:“以谁的名义保释我?”

他们回答:“是中央的保释。”

这对我来说真是太突然了,完全没有想到。

他们接着说,中央决定要我离开北京,安置到太原居住和治病,并要求我到太原后不能用真名,而改名叫“李明”。当时我无论如何不想改名,他们说这是中央统一规定,是为了保密和安全的需要,都得执行。又说中央的方针是“从宽从快”处理。

此后,住在医院的陈伯达很快就出狱了,不久黄永胜也走了。

我没有匆匆地办理保释出狱的手续,因为当时秦城监狱在退还我的东西中,缺少了我的全部手稿(大部分是在通县专案审查时的手稿),他们为什么扣留这批手稿呢?我追问他们多次,他们都不说明理由,采取装聋作哑拖着不办的态度。

我只能给秦城监狱写信说:“8月25日的信,谅已收到了。但又过去10天,仍无回音,不知何故?我希望你们采取光明磊落态度,或者将我的手稿全部退回,或者拿出不能退回的理由,给我令人折服的说明。两者必居其一。不要采取装聋作哑、腐朽官僚主义的做法,那样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我现在一方面表明我的态度,另方面继续等待你们的回信,在没有获得你们明确的答复之前,我是不愿轻易离开北京的。”

在给秦城监狱写信的同时,我连续给军委办公厅、海军党委和公安部党组写了三封信,草稿如下(见图):

军委办公厅主任:

特别法庭并未判决没收我私人的东西。因此凡是我私人东西应归还给我。文革时军委办事组在西山办公,我驻的那座房子内,有我的一部分私人东西,和我的讲话文件等。我被关押后可能为军委办公厅查封了。现在中央对我有新的处置,将很快离开北京。因此我请求你们将查封在西山我的私人东西,全部归还给我。由李冰天接受。

李作鹏

海军党委:

最近中央对我有新的处置谅你们已知道。

特别法庭并未判决没收我的私人东西。因此根据法律有关原则,我的私人东西仍不应受到侵占。请将我所有私人东西(衣被物,用具物,书籍文物,手稿文件)全部交给我的子女接管保存。凡不是我的东西一件不要,凡是我的东西一件不应少。据说有人趁机发家难财,将我的东西拿走不少,我要求全部追回。现由李冰天、李炎天前往接洽,希予指教。

我由通县转至秦城,公安部把我的全部书籍、用物、手稿抄走,如果已转到海政保卫部,亦要求退还。

李作鹏

公安部党组:

1971年(应为1976年注)秋冬间,打倒四人帮后,由于我犯了揭发康生是四人帮一伙的“罪行”,因此你们将我从通县军营押转秦城监狱。并将我经周总理批准的,马列书籍和其他书籍、用品和我的手稿(其中有我写给中央报告的底稿,和我写的两本诗词草稿等)全部抄走。除了卫戍区已将我的医疗器材、药品退回给我,其余至今未归还。1981年特别法庭并未判决没收我的私人东西,应全部退还,交由李冰天接受(他是我的长子)。同时我对你们这种做法,仍保留意见。

李作鹏

可是你写你的信,他们仍然装聋作哑,既不答复,也不退物。我估计目前退物退稿是不可能。

9月中旬,我又给秦城监狱写了一封信,表明我的态度是:退还私人物品和手稿的问题没有完,我决定9月25日前后离开北京去太原。到年底,他们把我的部分私人物品和手稿送到了太原,是否全部退回不敢说。反正若没有我的强硬态度和要求,同时,大概也没有审查出任何政治问题,否则是不会退回的。

9月28日晨,由监狱和公安部工作人员及我的小儿子李炎天护送,乘火车离开北京。


二、宁愿把勋章丢到大海中第四十六章悲怆诗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