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元朝的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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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和土地占有关系 在忽必烈统治时期,原来蒙古较落后的游牧经济,对北方地区仍有一定的影响。当时一部分农田曾继续被占为牧场。赵天麟上疏指出:“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303]在山东的一些蒙古军官,也“据民田为牧地”,“畋游无度,害稼病民”[304]。蒙古统治者屡次向民间括马,仅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二十五年两次括马即达22万匹之多,还在一些地区下令不得把马和车用于拽碾耕作。

在元朝,有些农民再度沦于奴隶或农奴的命运。元朝的“驱口”或“驱丁”是主人的私产,主人对他可以任意买卖,实际上就是奴隶。元朝法律规定:主人杀死无罪驱口杖87,良人打杀他人驱口杖107,和私宰牛马的刑罚几乎相等。驱口除供家庭劳役外,有的从事农业,有的还自有土地。世祖、成宗时,池州路达鲁花赤别的因在大名、陈州等地买田二万亩,又买有马、牛、农具,督课奴隶二百余人为其耕作[305]。叙州安抚使张庭瑞,家有“奴婢千指”,共种“上田五千亩”[306]。世祖攻占江南,元将阿里海牙把降民三千八百余家没为家奴,“岁责其租赋”,这些人虽然还是耕种自己的土地,实际上已成为阿里海牙的农奴[307]。

蒙古统治者进入中原后,曾把所辖的地区分封给诸王贵族领有,作为他们的食邑。诸王在其食邑内自置官吏,向所属民户横征贡役。后来蒙古统治者规定,由政府直接向诸王封区的民户征收丝绵等物,再转拨诸王位下,每五户征丝一斤,叫做“五户丝”,诸王除五户丝外不得滥征。但这种规定对王公贵族并没有什么约束力。这种落后的分封食邑的办法,使北方人民的负担更加沉重。

元朝统一前后,蒙古统治者在中原和江南地区高度发展的农业经济影响下,不得不放弃落后的游牧经济和剥削方式,开始重视农业,进行一些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

元世祖曾多次颁布诸王贵族不得因田猎践踏田亩和不得改田亩为牧场的禁令。他在给南宋降将高达的诏书中指出要“使百姓安业力农”[308]。为了巩固统治,恢复农业生产,元世祖在中统二年(1261年)设立劝农司,至元七年(1270年)设立司农司(不久更名大司农司),大力提倡垦殖。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元朝政府向所属各州县颁行《农桑辑要》一书,在这部书中,“蚕桑之术,畜孳之方,天时地利之所宜,莫不毕具”。《农桑辑要》颁行后,号称为“利布四方,灼有明效”[309]。

元朝初年,北方农民成立了一种“锄社”。“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间有病患之家,共力助之”,往往“苗无荒秽,岁皆丰熟”[310]。至元七年(1270年),元朝政府也下令在汉地立社。规定50家为一社,以“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社长组织本社居民垦荒耕作,修治河渠,经营副业。元朝政府也通过村社组织监视农民,禁止农民集会结社,向农民宣传要服从蒙古的统治[311]。这种“村社”制度,以后遍行南北各地,与里甲制度并行,成为元朝统治和剥削农民的农村基层组织,但在鼓励农业生产方面也起了一些作用。

元朝政府又设都水监和河渠司掌管水利。世祖至元九年(1272年)、二十五年(1288年)、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先后修治了黄河,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凿山东会通河,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凿北京通惠河,又治淀山湖“以兴三吴之利”,修泾渠“以溉关中之田”,在兴修水利上也取得一定的成绩[312]。

在蒙古贵族的征服战争中,受到严重破坏的是北方的农业,江南的农业一直没有遭受大的破坏。元世祖时,北方的农业也日益恢复,“民间垦辟种艺之业,增前数倍”[313],其他如岭北、云南等地的屯田也有显著的推广。据《元史•食货志》所载垦田数,江浙省官、民田995081顷,河南省官、民田已达1180769顷。全国户口除边远和“山泽溪洞之民”外,共有民户11633281户,53654337人[314]。这都说明当时的社会比较安定,农业生产比以前也有了相对的恢复和发展。

元朝的土地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私田是蒙古贵族、汉族地主和一部分自耕农民私人占有的土地。官田是政府掌有的土地,在北方主要是金朝屯田军遗留的田土,南方则包括南宋的入官田、内府庄田和贾似道当权时掠夺民田而设置的公田。元朝统一后,把这些官田的一部分作为军事屯田,一部分作为官吏的职田,一部分赏赐寺院的僧侣,一部分赐给蒙古王公贵族,剩余的由政府直接招人耕种。这些官、民田地的绝大部分都以佃耕的方式出租给农民。从驱使较大量的驱丁为其耕作到采取佃耕办法以剥削农民的地租,从早期的领受食邑到获得大批赏赐的官田,是蒙古贵族在剥削方式上的重大改变。

土地集中的现象非常突出。蒙古贵族都广占田土,“诸赐田者”往往在各地“驰驿征租”[315]。在北方,占地四顷以上的地主有很大数量,“其军、站户富者,至有田亩连阡陌,家资累巨万,丁队列什伍”[316]。在江南,“富户每有田地,其余的百姓每无田地”,富户之中,“一年有收三二十万租子的,占着三二千户佃户”。《元史•武宗纪》也记载:“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而江浙寺院所占佃户竟达50万家。元朝灭宋时,许多汉族的官僚地主乘势侵占农民的土地,范文虎在湖州、南浔一带强占了大量膏腴的田土,以海运起家的张瑄、朱清更是“田园宅馆遍天下,库藏仓庾相望”[317],一般在职的官吏也纷纷夺占百姓的田产。

广大的佃户在地主奴役下长期过着贫困的生活。苛重的地租使得元朝政府也不得不屡次下诏嘱地主减免。在某些地区,南宋以来曾经发生过的地主干预佃户婚姻、任意奴役佃户子女,甚至把佃户随田转卖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318]。元律规定,主人打死佃户只杖一百七,可见当时佃户地位的低下,他们对田主的人身依附是很强烈的。

自耕农民的生活也很痛苦。元朝政府把所属人户分为民户、站户、军户、铁冶户、打捕户等等,他们都各自负担特殊的差役。很多人一被签发为军户或站户,在繁重的差役之下,往往破家流亡,成为佃户或流民。

一般民户的赋税和差役南北不同,但都很沉重。在北方,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的分别,其中主要是丁税,又叫“丁石”。世祖时,“淮北内地,惟输丁税”[319]。科差又分为“丝料”和“包银”两种,最初“丝料”是规定每两户科丝一斤,“输于官”,每五户科丝一斤,“输于本位下”。又规定每户交纳“包银”四两,以后征收的数额又因时因地而有所变化。在南方,赋税制度沿用南宋的两税法,主要是“税随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元代税粮总数为1200余万石,约有1/3出于江南。

手工业和商业 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元朝的手工业也在前代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发展。元朝的江南地区已盛种棉花,北方陕甘一带从西域传来了新的棉种。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元朝政府设置了浙东、江东、江西、湖广、福建等省木绵提举司,年征木绵十万匹[320],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始定江南夏税折征木绵等物,这都反映了棉织业在江南已有普遍的推广。

成宗大德时,松江人黄道婆从黎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棉纺技术和工具,从此松江有了轧车和弹弓。松江乌泥泾的妇女以棉织业为副业的有一千余家,所织棉布,已成为名扬远近的商品[321]。

江南地区的丝织业主要是农民的家庭副业,也有专门以机织为生的机户。杭州城内,已经出现了拥有四五架织机、雇工十余人的丝织业手工作坊。作坊内的雇工除领取工资外还要“衣食于主人”[322]。

窝阔台统治时,在弘州(今河北阳原)、荨麻林(今河北万全西北)两地有三千三百余户西域的回回工匠,他们带来了织造“纳失失”的技术[323]。纳失失是一种金绮,由金线织成,上贴大小明珠。这些回回工匠在传播新的丝织技术方面作出了贡献。

元朝政府很重视手工业,为了满足蒙古贵族的消费和供应官府的急需,在大都及其附近设置了各种管理手工业和官营的手工业作坊的机构,如诸色人匠总管府、提举司和各种局院,其中有毡局、银局、染局、绣局、纳失失局、毛缎局、罗局、镔铁局、玛瑙玉局等等,以后又分别在大都、上都、涿州、建康、平江、杭州等地设立织造局。在这些局院内劳作的官工匠叫做“匠户”,匠户系从民间搜括而来。世祖至元十二年(1275年)“籍江南民为工匠凡三十万,选有艺业者仅十余万户,余悉奏还为民”[324]。至元十六年(1279年),在北方括匠达42万人,立局院70余所[325]。匠户皆掌握专门的手工艺技术,子孙世袭,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口粮,被长期“鸠聚”在官营手工作坊或工场内工作,经常受到官吏的鞭笞和奴役,昼夜不得休息,又不能自由离开或改业。这种情况不仅阻碍了当时私营手工业的发展,使官营手工业也受到很大的限制。

元朝的商业极为繁荣。这与全国的统一、农业和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海运和漕运的沟通、纸币交钞的发行都有紧密的关系。元世祖时用桑皮纸印造“中统元宝交钞”,交钞的使用已通行于全国各地。当时的大都、杭州、泉州都是闻名于世的大商业都市。大都城内经常流通的商品有粮食、茶、盐、酒、绸缎和珠宝。在这里有米市、铁市、皮帽市、马牛市、骆驼市、珠子市和沙剌(珊瑚)市等。泉州是对外贸易的商港,金、银、瓷器、丝绸等出口的商品,和丁香、豆蔻、胡椒、钻石、珠宝等进口的商品都在这里集散或起运。当时指示航行的灯塔——六胜塔,至今还在泉州完整保存下来。

在国内外各地经营商业或举放高利贷的大多是回回商人,他们在“斡脱”名义下,持有元朝皇家颁给的制书和驿券,不服差役,不纳商税,不受河闸关税的限制,横行无忌。另一部分蒙古贵族、寺院僧侣和汉族官僚地主也都“开张店铺作大买卖”,或专盐酒之利[326],还有人“以下蕃买卖致巨富”。如泉州巨商佛莲有海船80艘、珍珠130石,张瑄和朱清更是“巨艘大舶交番夷中”。

至元十八年(1281年),元朝政府以钞二万锭赴和林贸易,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又以新钞11.06万锭,银1593锭、金百两付给江南各省“与民互市”。元朝政府还在泉州、杭州设市舶都转运司,“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327]。这样较大规模的从事贸易活动,在历史上是很少见的。在当时,商税也成为政府一项重要的收入,元朝商税的名目多至三十余种,而且随着钞价的下跌而日日上升。从世祖至元至文宗天历之间,政府所增的商税不啻百倍,官僚地主和富商大贾有免税的特权,受害的都是小商民。


一 元朝的建立三 元代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