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管理权的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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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鉴于“大跃进”时期权力分散,各自为政,管理混乱,调度不灵,提出管理权要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市(市、自治区)三级,更多的权力集中到中央,近两三年内更多地集中到中央和中央局,一切方针、政策、计划的制定都集中于中央,所有生产、基建、收购、财务、文教、劳动等各项任务,都必须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的方针。 (15) 9月1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再次强调要切实“改变过去一段时间内权力下放过多、分得过散的现象”,要求在最近两三年内,把工业管理的权力更多地集中在中央一级,对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统一安排,加强对国民经济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一,上收企业管理权。“大跃进”时期,一些大型骨干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后,由于地方不能保证这些企业的正常生产条件,企业之间原有的协作关系被破坏,致使企业生产受阻,效益下降。面对此种局面,中共中央在《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中提出:调整时期国家就对过去下放给专、县、市或大城市区一级管理的全国性企事业,统统收回归中央或中央局管理。1959年,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只有2400家,1961年开始上收,到1965年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增加到10533个。这些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2.2%,其中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占55.1%。 (16)

第二,上收物资分配权。“大跃进”运动中,物资管理权下放过多,造成物资供应渠道紊乱,各地区、各部门自成系统,物资分配计划和供应合同不能兑现,物资调度不灵。为了解决物资工作中的这些问题,中央决定收回一部分物资管理权,扩大统配和部管物资种类。把原由各工业部门分管的统配物资销售机构,大多交由物资部门统一管理。1960年计划分配物资的种类有417种,1965年达到592种,其中统配物资由75种剧增到370种。 (17)

表5-1 计划分配物资数量的变化

单位:种

年份 统配物资 部管物资 合计

1957 231 301 532

1958 93 336 429

1960 75 342 417

1961 87 416 503

1962 153 345 498

1963 256 260 516

1965 370 222 592

第三,上收基建审批权。1962年5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几项规定》三个文件,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一切基本建设都必须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要经过批准,才能列入年度计划,所有建设项目要在设计文件经过批准和各种建设条件落实以后,才能动工。并规定:基本建设资金不再由地方财政包干,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严加控制并减少部门、地方、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此外,还对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作出了严格规定:中央各部管理的大中型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小型项目由各部批准。地方管理的重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余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小型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批准。

第四,上收财政信贷权。1961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转发财政部《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提出,国家财权基本上要集中在中央、大区和省(市、自治区)三级,缩小专区、县、公社的财权;将1958年开始实行的“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政策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政策;国家预算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一本账,保持收支平衡,不准打赤字预算。为了集中财力,1961年起把国营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由13.2%降为6.9%,1962年后又取消了利润留成办法,改为企业基金制度,企业的“四项费用”完全改由国家拨款。此外,中央于1962年3月做出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决定,要求对银行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把国家的货币管紧。为此具体规定:(1)收回几年来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对银行业务实行完全的、彻底的垂直领导;(2)严格信贷管理,任何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在计划外强令银行增加贷款;(3)严格划清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银行贷款不许用作财政性支出。同年4月,中央又做出《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要求企业限期扭亏为盈,重申国家资金不许挪用,坚决维护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切实加强财政监督。财权集中后,中央财政直接掌握的收入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左右,促进了国家财政状况的逐年好转。


第二节 中央计划体制的修复二、调整人民公社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