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工业企业的整顿
“大跃进”发动后,工业生产秩序同农村一样遭受严重破坏,企业管理混乱,生产责任制和经济核算等制度废弛,设备损坏严重,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大幅度降低。1960年11月,中共中央针对农业问题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后,邓小平提议也起草一个同样性质的工业整风政策的“宪法”式文件,把总政策理出来,把过去行之有效的制度写进去。
1961年6月中央工作会议基本通过“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后,毛泽东指示“城市也要搞几十条”。于是,《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七十条”)的起草制订工作加快。6月17日,邓小平主持召开中央书记处会议,确定由薄一波具体负责组织起草工业企业工作条例,并决定从各有关单位抽人分头到重点企业进行调查研究。
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在对许多工矿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李富春、薄一波负责,制定了“工业七十条”(草案)。从7月底开始,邓小平连续主持召开中央书记处会议,集中一个星期时间,对条例草案稿逐条逐句地进行讨论,然后将其报送毛泽东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审阅,并提交8月底、9月初在庐山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这个全名叫《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文件,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企业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针对当时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系列正确指导原则和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
第一,规定国家与企业之间实现“五定”“五保”。条例草案规定:为了加强整个工业生产的计划性,在计划管理中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国家对企业必须实行“五定”,企业对国家必须实行“五保”。“五定”是:定产品方向和生产规模;定人员、机构;定主要的原料、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定额和供应来源;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定协作关系。“五保”是:保证产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保证不超过工资总额;保证完成成本计划,并力求降低成本;保证完成上缴利润;保证主要设备的使用期限。条例规定,“五定”“五保”一经确定,三年基本不变,但是每年可以按照年度计划的要求调整一次。这样,就把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应尽义务相对固定下来,有利于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生产秩序。
第二,限制企业党组织对生产行政工作的过多干预。条例草案规定:在国营国有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上的厂长负责制,企业生产行政工作的指挥由厂长负责,这是我国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企业党委对生产行政工作的领导责任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实现上级行政机关布置的任务;讨论和决定企业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检查和监督各级行政人员对国家计划、上级指示、企业党委决定的执行。禁止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引申到车间、工段和科室,党的主要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和大部分时间应当用在调查研究和问题解决办法上,而不能随便地组织各种指挥部、办公室,党委委员不要采取“分片包干”办法。这是对“大跃进”期间强调政治挂帅、书记一手包办而导致的管理无章法的纠正。
第三,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条例草案规定:为了全面地实现国家计划,每个企业都必须充分依靠群众建立各级的、各方面的和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克服和防止工作上的无人负责和生产上、技术上的瞎指挥现象。条例要求从厂部到生产小组直到每一个人,都要有明确的分工,有明确的职责,要使每一件事、每一台设备、每一种工具、每一份材料、每一个产品都有专人负责。据此,规定在生产行政上建立起以下三种责任制:一是以厂长为首的全厂统一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及其责任制,即由厂长集中领导企业的生产、技术、财务等活动,企业生产行政工作的指挥中心是厂部;二是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责任制,即在厂长或者副厂长的领导下,总工程师对企业技术工作负全部责任,各级技术管理机构必须服从总工程师指挥,企业重要技术文件必须由其签署才能生效;三是以总会计师为首的财务管理责任制,即在厂长领导下,由总会计师负责计算和审查一切技术措施和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设计和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监督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这是对“大跃进”以来企业无政府主义泛滥、瞎指挥盛行弊端的纠正。
第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草案规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是吸收广大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重要制度,每个企业都必须认真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指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讨论和解决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和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保证职工大会决议的实行,有权对企业的领导人员提出批评,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撤换某些严重失职、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并且有权越级控告。 (29)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扩大企业民主、吸收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企业人民当家做主的性质。
第五,规定企业必须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制度。条例草案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凡是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措施和生产方法的制定,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的安排,以及一切生产、技术、财务活动,都要保证质量,讲究经济效果。草案还要求:企业的厂部、车间、小组三级都要实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必须精打细算和减亏增盈。这一制度的实行,是对“大跃进”以来企业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不顾产品质量与成本、不计生产盈亏等现象的校正。
此外,“工业七十条”(草案)还对所谓的“白专道路”进行了纠正,落实了对技术人员和老工人的政策,重申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同时还探索了企业管理的法制建设等问题。总之,它把工业企业存在的问题理出了一个头绪,把国营企业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恢复和建立起来,成为克乱求治、整顿工业企业的指导性文件。这个条例草案的讨论和试行,对于总结国营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经验,贯彻执行当时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促进我国工业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0)
可见,在国民经济调整初期,为了尽快克服经济的严重困难局面,中央进行了经济体制的大幅调整:通过经济管理权和企业管辖权的上收活动,加强了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通过对城乡微观经济组织的建章立制,恢复了工农业生产正常秩序。总体上讲,这一时期经济体制的调整是比较成功的,虽然中央集权程度比1958年前更高,但由于加强集中统一、综合平衡和科学管理,促使国民经济重新走向协调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