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企业自主权
与大多数人的印象不同,中国经济改革其实首先是从城市试验的。粉碎“四人帮”后,国家经委就着手运作企业改革。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试点工作初步展开,主要内容是扩大企业自主权。
1978年第四季度,四川省选择重庆钢铁公司等六家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在全国率先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试点从发动职工群众讨论增产节约入手,在增产节约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提取一定数额的利润留成,职工个人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奖金。这种做法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结果超额完成了第四季度的计划指标。根据试点企业的经验,四川省制定了14条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办法,允许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之外,在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劳动人事、技术改造等方面有一定的机动权力,例如,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增产市场需要的产品;可以自销国家商业和物资部门不收购的产品;超计划完成的利润可以分成;等等。
根据四川试点经验,1979年5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决定在京、津、沪三地选择首都钢铁公司等八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基本思路是希望把企业经营好坏与企业和职工利益挂钩,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打破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到1980年底,全国进行试点的企业扩大到6000多家,户数占当时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的15%,产值占60%,利润占70%。 (19) 通过改革,试点企业拥有了部分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例如,计划权方面,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企业多余的生产能力可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销售权方面,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后,多余产品可以自行销售;资金使用权方面,企业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实行利润留成,用于发展生产、改善集体福利、奖励职工;人事管理方面,中层干部不再报上级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任免;等等。随着企业自由度相对扩大,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
扩权让利的改革,增加了企业的收益和福利,受到企业与职工的欢迎,但也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压力。在“扩权让利”的试验中,一些企业多占多分,财政上缴任务难以保证,导致1979年和1980年相继出现了近300亿元财政赤字。针对这个问题,1981年11月和1982年11月,国务院分别批转了国家经委等部委拟定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当前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等文件,决定在全国实行企业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的内容有两个:一是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利用利润留成、盈亏包干、以税代利等形式,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采用计分计奖、计件工资、超产奖、浮动工资等方式,处理好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到1982年底,经济责任制在80%的县属以上国有工业企业中得到推行。
经济责任制虽然能够起到规范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作用,但由于企业在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上千差万别,实行起来难以找到公平的统一的标准,由此引起一些企业的不满。为解决企业苦乐不均的问题,国家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政策。1983年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希望通过利改税一举达到既搞活企业又保证“国家得大头”的双重目标。办法规定: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剩余利润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按不同办法上缴国家,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纳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利改税分两步推行:1983年推行的第一步利改税,是利税并存;1984年开始考虑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 (20)
进入新时期后,中国经济改革首先从企业这个微观层面入手,是与以往的一个重要不同。试点企业开始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获得在计划外采购部分生产资料、自行安排部分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权力,还有一定的浮动定价权。虽然放权让利的改革也带来了新问题,但这一改革措施毕竟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企业计划外生产和销售的出现,也为市场的生成和发育,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