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恢复发展非公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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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在对现有经济组织放权让利的同时,也采取多项措施并通过各种公开的渠道,来建立政策的公信力和人民对政治稳定的信心。1979年,中国政府向以前被划为资本家和地主的人群归还了他们被没收的财产,包括他们的银行存款、股票、黄金和私人住宅。此外,大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参与市场活动而被囚禁的犯人也被释放。1980年,中国的两位副总理亲自向一位女企业家带去了新年的问候,她收到了在北京创办企业的第一张许可证。1981年,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一项决议,民营企业家作为“个体劳动者”,由此获得了加入共产党的资格。在政策层面上,逐渐放松了对非公经济的禁绝立场,这是一个根本的、方向性的转变。由此,体制外经济产生并发展起来。

城市改革在所有制方面开始突破是因就业压力。在计划体制下,就业由政府统一安排,基本由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接收。“文革”结束后,知青返城蜂拥而至,就业压力激增,按照原来的办法已无法解决就业问题。1979年,全国待业人员达2000多万,其中回城青年700万,留城待业青年320万。许多城市发生请愿事件,影响到社会安定。于是,唯一的办法就是放宽政策,广开就业门路。

1979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向各地转发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1980年8月,中央又宣布:“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一切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个体劳动者的合法地位得到了初步承认。这样,就出现了一批新的集体企业即所谓“大集体”和个体劳动者,私营(民营)经济也因此获得发展契机。1981年底,中国个体户的数量就很快由1978年15万人增长到了101万人,显示了个体经济的巨大生命力。在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一些鼓励多渠道就业的政策措施后,1982年中共十二大和当年通过的新宪法都指明,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至此,个体经济获得了合法地位。

在个体经济中发展出雇工经营的私人企业,是一个自然过程。然而,这里又触及一个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是否允许“剥削”。对于个体经营发展中必然产生的雇工现象,起初由于担心发展资本主义,中央明文规定只准“请1—2个帮手”,“最多不超过5个学徒”。但在实践过程中,面对日渐出现的“雇工大户”,中央采取的是“三不政策”,即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此后,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认为雇工经营是必然趋势,不可避免,应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将其纳入轨道。对此,邓小平表示赞同。他说,因为我们搞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些雇工和过去的雇工不同,重要的是,鼓励大家动脑筋想办法发展我们的经济。雇工问题的解决使私营企业得以大量出现,私营经济得以较快发展。于是,那些资金越来越多的、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的农村专业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就搞起了私营雇工经济。到1984年底,个体工商户发展到590万户,比上年增长126%;从业人员达到746万人,比上年增长133.4%。 (26)

从改革最初开始,农村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都是私有企业而不是公有企业。根据农业部的数据,到1985年,中国有超过1200万的乡镇企业,其中1050万是私有的乡镇企业。相比之下,同年只有157万的乡镇企业是集体所有的。也就是说,从1978年到1985年的短短七年里,中国私有的乡镇企业从零一举增长到1000多万家,成为历史上私有经济成功发展最引人瞩目的案例之一。


二、扩大农民自主权四、起步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