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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字数:446
第八条:凡中国年满廿岁以上之道教居士,道院法坛道士,及社会善信,均得由会员二人以上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为本会会员,必要时并得分别称为居士道士及信士会员以利会务之推进。
第九条:凡庙府宫观,及以道教神为主神之庙宇团体,均得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填具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合格后,取得团体会员之资格,团体会员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本会会员大会,惟无被选举权。
第十条:会员入会后,由本会发给证书、证章,其工本费由会员缴纳之。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退会或开除后,对本会之财产无请求权利,在退会开除前如有欠缴会费仍须一律缴清。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之权利:
一、发言权与表决权。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本会举办事业收益之享受。
四、会员或分会间发生纠纷,得请本会解决之。
五、会员举办有关教务之事业,得请本会协助之。
六、道士会员得代人修建科醮。
七、会员得被选为庙宇主持。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之义务:
一、遵守章程决议案,并励行本会宗旨。
二、襄助本会办理一切事务。
三、缴纳常年会费,并酌助本会基金。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如有违犯章程,或其他不法行为者,由理事会决议开除之,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报请主管官署核办,其情节较轻者,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