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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字数:496
第十五条:本会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十九人组织之,并设候补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选五人为常务理事,并就常务理事中推选一人为理事长,遵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办理会务。
第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为监察机关,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五人组织之,并设候补监事三人,由监事中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对理事会执行会务负监察之责。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监事,均为名誉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九条:本会理监事,如违犯章程及其他不法行为者,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之。
第二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及顾问若干人,均为名誉职,赞助会务,道教天师府天师,为名誉理事长,道教居士会各道院主持人,为名誉理事,均由理事会聘请之。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会以下,设总务组、教导组、管理组、服务组,四组分掌各项事务如下:
一、总务组:掌理会计、庶务、保管等事项。
二、教导组:掌理教育、编辑、宣传等事项。
三、管理组:掌理登记、调查、统计等事项。
四、服务组:掌理救济、福利、调解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各组设组长一人、干事若干人,组长由理事兼任,总干事、干事,由理事会聘任之,酌给薪金,其标准由理事会就年度预算内议定之。
第二十三条:本会于必要时,得设置各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