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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讲 词类问题
一、关于分类的依据和标准
在科学领域内,常常要推究分类的依据和分类标准之间的种种关系。打个比方吧:一年分为四季,虽然有客观的依据,即天体的运行和气候的变化,可是划分四季还得确立个标准。我国古代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为四季的开始,而欧美一些国家却以春分、夏至、秋分、冬至为换季的界限。虽然如此,中国人谈到“春天”和“春风”与外国人说的“Spring days”和“Spring breeze”,却有共同的理解。语言学的情况也是如此:一方面根据分类的依据可以大体了解语言单位的类别,另一方面依据和标准又不能完全吻合,有必要指明它们之间的差异。
在科学领域内,常常要推究分类的依据和分类标准之间的种种关系。
一方面根据分类的依据可以大体了解语言单位的类别,另一方面依据和标准又不能完全吻合,有必要指明它们之间的差异。
(一)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把英语的语句划分出词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可是像“That will do”这样常用的句子,听起来却是[ðætl du:],似乎是两个词。“All right”听起来是[ɔ:lrait],似乎是一个词。那么根据什么标准认为前者是三个词而后者是两个词呢?答案是靠书写形式,即分词连写的习惯。英语中的classroom,blackboard,earthquake各是一个词,这是今天的写法,可是它们曾经写成class room,black board,earth quake,这样写的时候,人们都认为它们各是一个短语(1)。由短语变成词也曾有过渡形式,那就是在当中加上短横。诸如此类现象的出现也并非同步进行的。例如motorcar是词,而motor ship是短语(也有在当中加短横的);motorman(电车司机)是词,而motor hotel(汽车旅馆)是短语。这里有没有规律可循可以不管,我们要说明的是:在人们心目中,连写的是词,分写的是短语。也就是说,划分词的标准是书写形式。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词的形成与口语无关。口语是书面语的依据,根据口语划分出词来与书面形式也基本上一致。这正如同古代没有历书可查,根据物候的变化断定季节也大体不错。虽属可行,但有局限。
在人们心目中,连写的是词,分写的是短语。也就是说,划分词的标准是书写形式。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词的形成与口语无关。口语是书面语的依据,根据口语划分出词来与书面形式也基本上一致。
汉语的书面语不是分词书写,基本上是分语素书写的。一个方块字代表一个语素,很少例外。所以,我们从语句中划分语素十分容易,而划分词,有时不免各行其是。
汉语的书面语不是分词书写,基本上是分语素书写的。一个方块字代表一个语素,很少例外。所以,我们从语句中划分语素十分容易,而划分词,有时不免各行其是。这种情况与欧美等国的人们感觉恰好相反,他们认为划分词十分容易,而划分语素有时会感到为难。语法书给我们的词下的定义是“最小的能自由运用(或独立运用)的语言单位”。由于“自由运用”可以有不同理解,而且有些语言单位(如“叶”、“楼”、“暑”)在一些场合不能自由运用(2),在另一些场合却能自由运用。人们根据这个定义去辨别词与非词,自然不能得出完全一致的结论。所以,它只能是划分词的依据,而不是明确的标准。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曾公布《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这是为了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现代汉语而制定的,按理应该成为划分词的标准,但是由于这个方案还有待修订,而且并未深入人心,所以影响不大。看来,汉语的词如何定形,尚需时日。
印欧语言的名词有“性”的区别,语法上“性”的范畴有客观的依据,即生物的性别,但是确定名词的“性”却另有标准,即语法形式。“数”和“格”的情况也是如此。当然,各种语法类别的依据和确定类别的标准之间的联系并不完全相同,有的联系密切,有的联系宽松。
印欧语言的名词有“性”的区别,语法上“性”的范畴有客观的依据,即生物的性别,但是确定名词的“性”却另有标准,即语法形式。“数”和“格”的情况也是如此。
意义是词类的依据,或者说是基础,但不是标准。
(二)
许多语法书讲到词类的时候,总是说词类是根据词的意义和词的语法特点来划分的。意义是词类的依据,或者说是基础,但不是标准。由于依据和标准大部分吻合,在教学上列为标准之一自有便利之处。然而仔细推敲起来,意义和功能双重标准并列必须思考两个问题:第一,两个标准如果并无矛盾,只是概括的范围有大小之分,那么,何不采用一个标准?第二,同时使用两个标准,如果出现矛盾,将如何处理?事实上意义标准和功能标准并用,有时会有抵触。许多学者主张采用单一的功能标准,道理也就在此。要重复说明的是,划分词类以功能为标准,并不否认词类有意义的依据。
要重复说明的是,划分词类以功能为标准,并不否认词类有意义的依据。
双重标准不可取,双重依据却是经常采用的。
双重标准不可取,双重依据却是经常采用的。例如下列图形正说明四种复句(因果句、假设条件句、转折句、让步句)采取的是双重依据。
依据是双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关联词语。下列句子没有关联词语,必须通过一定的关联词语去理解,而这特定的关联词语是由语境提供的。
有了他的帮助,事情就好办了。
这个句子提供的依据是,分句之间的关系是相承的。语境须提供另一种依据,或者说明事情已经实现,那么当归入因果句,即通过“因为……所以”去理解。或者说明事情尚未实现,那么当归入假设条件句,即通过“如果”去理解。
有些复句有双重依据,归类时也可以侧重一个方面。先看下边的图例。
通常不把上列句式归为四类。或者依据逻辑关系,把(Ⅰ)和(Ⅲ)归为一类,(Ⅱ)和(Ⅳ)归为一类。或者依据事理关系,把(Ⅰ)和(Ⅱ)归为一类,(Ⅲ)和(Ⅳ)归为一类。
复句的归类既然拿关联词语作为标准,而归类的依据又可以有所侧重,那么,我们得承认复句中分句之间的关系有显性和隐性的分别。所谓显性关系,是指关联词语所表示的关系;所谓隐性关系,是指没有用关联词语表示出来的关系。例如有些语法书把用“如果”的复句归为一类,下边两句的隐性关系却不相同。
复句的归类既然拿关联词语作为标准,而归类的依据又可以有所侧重,那么,我们得承认复句中分句之间的关系有显性和隐性的分别。所谓显性关系,是指关联词语所表示的关系;所谓隐性关系,是指没有用关联词语表示出来的关系。
(1)如果你每天读报纸,就可以了解当日的新闻。(表示充分条件,可以换成“只要……就”)
(2)如果你不了解情况,就不能做好工作。(表示必要条件,可以换成“只有……才”)
再比较下列句子:
(3)天空出了太阳,于是地上的积雪开始融化了。
(4)因为天空出了太阳,所以地上的积雪开始融化了。
(5)天空出了太阳,地上的积雪开始融化了。
依据事理,前边分句与后边分句有连贯关系;依据逻辑,前后分句有因果关系。(3)用了“于是”,当归入连贯关系,但隐含因果关系。(4)用了“因为……所以”,当归入因果关系,但隐含连贯关系。(5)没有使用关联词语,当属两可。
(三)
在语音学上,采取的一种方法是:先把所有的语音加以分类,然后在分类的基础上对一个个音位加以描写,即指明区别性特征(distinctive feature)。比如把语音分为元音和辅音,辅音按发音部位和发音方法分成若干类,然后用多项标准描写各个辅音音位的特点。例如汉语普通话的b,它的区别性特征是双唇音、塞音、清音、不送气音。语法上常用的一种方法有些不同,是先描写一些词的特点,然后根据这些特点加以归类。为了简要地说明问题,先假定有下列几组词:
语法上常用的一种方法有些不同,是先描写一些词的特点,然后根据这些特点加以归类。
第一组 来 吃 讨论 参加 管理(能带宾语,不能加“很”)
第二组 大 好 简要 干净 坚固(能加“很”,不能带宾语)
第三组 懂 怕 了解 喜欢 感谢(能加“很”,能带宾语,还可以同时加“很”和带宾语,如“很懂道理”)
第四组 活跃 方便 丰富 繁荣(能加“很”,能带宾语,但不能同时加“很”并带上宾语)
以上四组词的不同情况是大家都熟悉的,把它们列了出来,想说明以下的问题。
第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拿能不能“带宾语”、能不能“加‘很’”作为区分动词和形容词的标准,那么第三组词可以另列一类。当然,也可以并入第一组,区分的标准是:能带宾语的是动词,不能带宾语而能加“很”的是形容词。也可以把第三组并入第二组,区分的标准是:能加“很”的是形容词,不能加“很”而能带宾语的是动词。一般语法书采取了第一组和第三组合并为动词的说法,这主要是考虑动词的重要依据是表示动作或变化,而带宾语这个标准最能体现这个依据。就是说,带宾语这个标准与动词的依据最贴近。
第二,能不能把第一组词作为动词,第二组词作为形容词,同时把第三组词作为兼属动形的词呢?不能。比如在“我很了解”中,“了解”作为形容词,在“我了解他”中,“了解”作为动词,似乎言之成理。可是在“我很了解他”中,“了解”算作动词还是形容词?打个比方,一个学生兼做工人,在学校里他不是工人,在工厂里他不是学生,不可能在特定的场合兼属学生和工人。只有第四组词不同时具备两种功能,才是真正的兼类词。第三组词要么归入第一组,要么归入第二组,也可以单独成为一类,但不能兼属两类。从理论上讲,凡属兼类词必定分别属于两套不同的功能系统。例如“代表”作为名词,能接“们”,能加数量词;作为动词,能带宾语,能接时态助词,如此等等。属于不同的功能系统,不但分类的标准不同,类的依据也两样。我们还可以看看前边提到的让步复句(用“即使……也”的),有人把它归入假设条件句(用“如果……就”的),有人把它归入转折句(用“虽然……但是”的),但是没有人认为它兼属假设条件句和转折句。道理也一样。
从理论上讲,凡属兼类词必定分别属于两套不同的功能系统。
要补充说明的是,词类划分的标准并不是单一的。说“能带宾语的是动词”,只不过提出判断动词的充分条件,不等于说不能带宾语的都不是动词。例如“休息”、“咳嗽”、“开刀”等都不能带宾语,但是它们都是动词。何以见得?因为还另有标准,如能接动量词等等。判定形容词也是一样,要使用多项标准。这些标准原则上是互补的,实际上有些是交叉的。
要补充说明的是,词类划分的标准并不是单一的。
这些标准原则上是互补的,实际上有些是交叉的。
(四)
语言系统是开放性的。开放性系统的特点之一是受外部因素影响或内部因素互相影响,可能出现中间现象。这种情况在语法部分最为明显。所谓中间现象,不是从静态描写的角度来观察,而是从语言发展的角度来阐明的。所以,上述兼类问题不属于这一范围。
语言系统是开放性的。开放性系统的特点之一是受外部因素影响或内部因素互相影响,可能出现中间现象。这种情况在语法部分最为明显。
汉语的词向来有虚实之分,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划分的结果也不一致。即使如此,人们却有如下的共识:
第一,不少虚词是从实词演化而来的。
第二,实词虚化的标志是由可以独立使用的单位变成起附着作用的单位,有些还读成轻声。
已经完全虚化了的是时态助词“了、着、过”。没有完全虚化的如趋向动词,请看例句:
(6)请进!快来!(“进”和“来”是一般动词)
(7)请进来!(“进”是一般动词,“来”是趋向动词)
(8)请走进来!(“进来”是趋向动词)
(9)快上!快去!(“上”和“去”是一般动词)
(10)快上去!(“上”是一般动词,“去”是趋向动词)
(11)快跑上去!(“上去”是趋向动词)
如果单从意义上讲,上边的“进”、“来”、“进来”、“上”、“去”、“上去”都是趋向动词。如果把趋向动词作为动词的一个附类,也就是说,这一类词虽属动词,但又有虚词性,那么,上边例子中加着重号读轻声的才称得上趋向动词。采取后一种观点,是把依据和标准分开看待的。
如果把趋向动词作为动词的一个附类,也就是说,这一类词虽属动词,但又有虚词性,那么,上边例子中加着重号读轻声的才称得上趋向动词。
方位词作为名词的附类也是由于它带有虚词性,方位词大都不读轻声,它的虚词性主要表现在起附着作用上边。有些学者把方位词称之为后置词(postposition),而把介词称之为前置词(preposition),也就是认为它们有共同之点,即附着于名词等实词,不过位置不同,一前一后而已。方位词附着于名词,如“桌子上”、“长江以南”,不同于名词与名词构成的偏正短语。偏正短语如“父亲身边”、“学校对面”、“长江尽头”,当中可以插入“的”,而方位短语却不能。这样看来,“屋子外边”、“学校里面”、“桌子上头”中的“外边”、“里面”、“上头”也都是一般名词,它们虽然表示方位,但不属方位词。方位词作为名词的附类,并不只是因为它表示方位,重要的是它有功能上的特点。
方位词作为名词的附类也是由于它带有虚词性,方位词大都不读轻声,它的虚词性主要表现在起附着作用上边。
方位词作为名词的附类,并不只是因为它表示方位,重要的是它有功能上的特点。
附类不同于小类。
附带要说明两点:
第一,附类不同于小类。动词分为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量词分为物量词和动量词,名词分为处所名词、时间名词等等,这些都是小类,不是附类。小类是大类的下位划分,附类却不属下位划分。目前通行的汉语语法书,虽然不列附类,却在名词后边特提方位词,在动词后边特提趋向动词等等,多少含有承认附类的意味。
第二,上边谈了分类的标准与分类的依据之间有种种不同情况,并不等于说,不能有假设的标准。把地球分为南北两半球,用经纬度表示地面的位置,标准是人们假设的。虽然是假设,却仍有天文测量的依据。在语法方面,也可以有假设。例如我们可以认为任何名词充当主语,它都有定语,或者是词语作定语,或者是零定语。科学上的假设能不能成立,关键在是不是有利于说明规律。零声母有利于说明汉语的音节结构,所以被普遍采用了。
分类的标准与分类的依据之间有种种不同情况,并不等于说,不能有假设的标准。
我们可以认为任何名词充当主语,它都有定语,或者是词语作定语,或者是零定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