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词类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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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点基本认识

给词分类是拿概括的词作为对象。

给词分类是拿概括的词作为对象。

通常所说的词是声音与意义的结合,在具体运用时,可以有内容。例如“人”,声音是rén,含义是“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现代汉语词典》)。在骆宾王的《易水送别》诗中有“昔时人已没,今日水犹寒”,其中的“人”指的是荆轲。在宋之问的《渡汉江》诗中有“近乡情更怯,不敢问来人”,其中的“人”指的是从家乡来的人。这些都属于“人”这个词的内容。象声词有声音,有内容,却缺少概括的意义。例如杜甫的《兵车行》中有“车辚辚,马萧萧”,《登高》中有“无边落木萧萧下”,两处的“萧萧”都是象声词,所指并不相同,前者指马的叫声,后者指风吹落叶的声音,这里的差别是内容上的。象声词既然缺乏概括的意义,所以既不能归入实词,也不能归入虚词。当然,词类表中可以列入,是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类别来看待的。

词类有意义基础,但是意义不是划分词类的标准。这里的意义不是指词义,指的是客观存在的实际。例如有些语言的名词有“性”的范畴,它的基础是生物的性别,但是生物的性别不是词的性别的标准,否则就无法认定一些语法现象了。如俄语的словарь(词典)是阳性,而книга(书)是阴性;法语的le fauteuil(靠椅)是阳性,而la chaise(椅子)是阴性,等等。又如英语的名词有数的范畴,客观的数量是它的基础,但是像goods(货物)、clothes(衣服)、scissors(剪刀)等词只有复数,这就显示基础和标准的差别了。当然,有些范畴的基础和标准十分接近(如“数”),有些则有较大的距离(如“性”)。次范畴如此,基本范畴(词类)也如此。

词类有意义基础,但是意义不是划分词类的标准。

词类是一个系统。所谓系统,它必定包括许多结构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有特定的联系。简单的系统中各单位之间的联系是平面的,而复杂的系统中各单位之间的联系是立体的,也就是有层次的。语言是个层次系统,其中的语法也是个层次系统。语法系统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有步骤地描写其中的种种关系,却是有选择的余地的。比如汉语的词,一般分为实词和虚词,下边再加以细分。有的语法书在实词下边直接分出名动形等词类,有的先分出体词、谓词,再分出名动形等等。也有将体词、谓词、加词三者并列的。当然,名动形等等还可以分出若干次类。

词类是一个系统。

语言是个层次系统,其中的语法也是个层次系统。

划分的标准可以选择,选择时宜考虑两点:

第一,要便于说明语法规律。

划分的标准可以选择,选择时宜考虑两点:

第一,要便于说明语法规律。例如有些语法书在实词下边分出谓词,这就可以解决某些词的归类问题。如“钱够了”中的“够”,“这么办行”中的“行”,归入动词或形容词都不合适,称之为谓词则较为恰当。又如吕叔湘把“男、女、大型、初级、主要、多项”等归为一类,称之为非谓形容词,也是便于说明这些词的用法。

第二,不能自相矛盾。例如划分虚实,大家认定凭意义划分不能说明语法规律,于是出现各种重视形式的划分标准。有的语法书认为能充当主语、述语、宾语的是实词,不能充当的是虚词。于是把向来有争议的代词归入实词,而把副词归入虚词,这都顺理成章。可是把区别词(非谓形容词)归入实词,就自相矛盾了。吕叔湘曾主张把可列举的词归入虚词,把不能列举的词归入实词,他认为这样划分的用处大些(见《汉语语法分析问题》)。有人采取了这个标准,可是把数词列入实词似乎难以自圆其说。因为数目虽然是无限的,但数词却是很少的、可列举的。有人主张用定位与不定位的标准来区分虚词与实词,这就须指明定位与不定位的含义。朱德熙在谈到语素时,曾指出有些语素只能后置,不能前置,如“吗”;有些语素只能前置,不能后置,如“最”,前置定位语素永远不在句子末尾出现,后置定位语素永远不在句子开头出现。他没有谈到“和、跟、虽、但”这些语素,它们既非前置语素,又非后置语素,但是属于永远不出现在句子末尾这一特点的。拿词来比照,如何从定位与不定位划分虚实,还值得研究。

第二,不能自相矛盾。

(二)词类的划分和词性的辨识

划分词类的标准是功能,即词在语句中所能占有的语法位置,包括能充当某些句法成分(短语的直接成分)或能与某些语言单位组合,在造句中起特定的作用。所以,任何一类词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从功能系统方面看,甲类词与乙类词迥然不同;从某些功能特点来看,不同类别的词常常有相同之处。例如能充当主语和宾语是名词的功能之一,但是能充当主语和宾语的不一定是名词。正因为有这种功能交叉的情况,所以在划分词类时会出现不同的选择。也就是说,不同的语法著作的词类系统可以不完全相同。比如,一般语法书把动词分为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形容词另作一类,但也有人认为形容词与不及物动词有共同之处,于是把它们合为一类。不同的选择都各有所见。便于说明语法规律才是确定如何选择的重要条件。

从功能系统方面看,甲类词与乙类词迥然不同;从某些功能特点来看,不同类别的词常常有相同之处。

不同的选择都各有所见。便于说明语法规律才是确定如何选择的重要条件。

可以设想,这里有三类词:甲类词具有A、B、C特点,乙类词具有B、C、D特点,丙类词具有A、C、D特点。如果要区分甲类与乙类,A特点和D特点成为区分的依据。如果要区分乙类和丙类,A特点和B特点成为区分的依据。如果要区分甲类和丙类,C特点和D特点成为区分的依据。如果把这三类的词放在一块儿,要加以区分的话,必须综合考虑,即具有A、B、C特点的才是甲类,如此等等。出现诸如此类情况,反映出我们划分出来的词类,不是层层采取对立的原则得出来的,这是传统语法造成的结果。传统语法的词类来源于公元前100年出版的希腊语法。这部语法的八大词类奠定了后来的词类的基础。当然,也不是一成不变,希腊语法原有冠词一类,欧洲通行的语法书都没有了,原来没有叹词一类,后来都增加了,但是基本格局未变。汉语采用传统语法,也根据汉语的特点在词类上作了若干改变,如增加语气词、数词、量词等等。无论如何,因为基本格局未变,也就是说,划分的原则不是最理想的,所以辨识词性往往带有不确定性,即使在词典中标明了词性,这种不确定性仍旧存在。

理想的词类划分应该采取层层对立的方法。比如,先划分出虚词和非虚词,非虚词再划分出体词和非体词,非体词再继续划分。同样,虚词可划分出语气词和非语气词,非语气词再继续划分,如此层层划分,区别性特征在每一个层次中都明显标出,辨识词性当然十分简便。

打破传统的词类划分,西方许多语法学者都作过尝试。C. C. Fries和J. M. Y. Simpson都主张用句型作为划分词类的框架。例如Fries认为在不同类别的词配列成一种句型,凡是能占住相同位置的词,应归属一类。例如在下列句型中,能出现在空格(带横线)的是同一类。

如可以说“Coffee is good”、“Reports were good”,等等,可见“Coffee”、“Reports”是同一类词。

采取这种方法的结果与传统语法的词类并不完全相同。比如他把词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功能词(相当于虚词),一类是非功能词。他把very、quite、real等划作功能词,把there、here、always等划作非功能词,这些词在传统语法中都是当作副词的。

(三)词的兼类问题

词的兼类问题在各种语言中都有。汉语缺乏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词的兼类问题在各种语言中都有。汉语缺乏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不久以前,我在修订自学考试《现代汉语》教材时,看到当中谈到词的兼类,采取的是一种通行的说法。原文是这样的:

词的兼类现象指的是少数词具有两类词的语法功能,即既具备甲类词的特点,又具备乙类词的特点。

如下图重叠部分所示。

为了说明方便,我们可用具体的词代入右边的图形之中:

甲(A):看 说 学习 讨论

特点是能带宾语。

乙(B):高 厚 干净 伟大

特点是能加“很”。

甲乙(C):爱 懂 了解 害怕

它们兼有上述两类词的特点,如“很爱面子”、“很懂道理”、“很了解他”、“很害怕噪声”。

这些词该归入哪一类?是不是可以当作兼类词?有没有别的处理办法?这里有一连串问题。记得朱德熙先生的《语法答问》中曾就这里的问题加以分析,他分析的是名词与动词:

假定说,我们用标准甲划分出名词一类,用标准乙划分出动词一类。很可能有一部分词既符合标准甲,又符合标准乙,为了说得清楚一点,最好画个图。图里的A当然是名词,B当然是动词。问题是C这一部分该怎么处理。从理论上说,有四种办法可供选择。

(1)认为C既是名词,又是动词。就是说兼属名动两类,这个时候的划类标准是:

符合甲的是名词:A+C

符合乙的是动词:B+C

C兼属名词和动词两类。

(2)认为C是名词和动词以外的另一类词,采取这种办法的划类标准是:

符合甲而不符合乙的是名词:A

符合乙而不符合甲的是动词:B

既符合甲又符合乙的是另一类词:C

(3)认为C是名词,不是动词。划类标准是:

符合甲的是名词:A+C

符合乙不符合甲的是动词:B

(4)认为C是动词,不是名词。划类标准是:

符合乙的是动词:B+C

符合甲而不符合乙的是名词:A

按照朱先生提出的办法处理“爱”“懂”之类的词,当然可以是:①把它们认作兼类词;②认为它们是另一类词,不妨称之为形动词;③把它们归入动词;④把它们归入形容词。这四种处理办法,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后边三种都是可行的。不过,比较起来,第三种办法最切合汉语语法分布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凡是能带宾语的一律归入动词,只有不能带宾语而能加“很”的才归入形容词。当然,还有一部分词既不能带宾语又不能加“很”,如“咳嗽”、“休息”、“雪白”、“通红”,它们该归入哪一类,还得补充划分的标准。

凡是能带宾语的一律归入动词,只有不能带宾语而能加“很”的才归入形容词。

为什么说第一种处理办法不可行呢?道理很简单:从形式逻辑关于分类的规则来衡量,这里的“兼类”犯了“相容”的错误。例如我们把词分成单音词与多音词,不应该出现一部分词既属单音词又是多音词。划分的子项应该互不相容,这是分类上应该遵守的普遍的规则。

那么,有没有兼类现象?有。例如“代表”,兼属名词与动词。作为名词,它前边可以加数量短语,如“一位代表”,可以成为介词的后置成分,如“对代表(表示谢意)”。作为动词,可以接时态助词,可以带宾语,如“代表了大家”。显然,这里有两个不同的“代表”,它们分属于不同的功能系统。它不能同时具有名词和动词的功能。又如“方便”,可以加“很”,可以带宾语,如“很方便”、“方便群众”。但是,它不能同时加“很”和“带宾语”,不能说“很方便群众”。所以,当我们说“方便”兼属形容词与动词时,是指“方便”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功能的语言单位。也就是说,运用了甲乙两个标准来衡量某一个词,不同时用上这两个标准,才可以谈得上兼类。

有没有兼类现象?有。

上边谈到,朱先生提出的第二种处理办法,即认为C是名词与动词之外的一类,即名动词,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从实际方面考察,行与不行,还须看标准能不能成立。按照朱先生的说法是:

名词可以做动词“有”的宾语(A),可以不带“的”字直接修饰名词(B),也可以受其他名词直接(不带“的”字)修饰(C),这几点都是一般动词做不到的,可是有些双音节动词具备这三项功能,例如:

可见这些动词兼有名词的性质。

根据朱先生的论述,可以归纳出如下几点:

第一,能作“有”的宾语,可以直接修饰名词、可以直接受名词修饰的是名词。

第二,一般动词不具备上述特点。

第三,名动词具备上述特点。

按照前边朱先生所拟图形所示,名动词须同时具备名词(A)的特点和动词(B)的特点,那么,在“有研究”、“研究方向”、“历史研究”中,如何体现动词的特点呢?不错,“研究”可以有动词的功能,如“研究了问题”,带时态助词和宾语,可是这属于另外一套功能,与名词无关。

再仔细探讨一下:一般动词不能受名词修饰吗?“大会发言”、“小组讨论”、“电话联系”、“毛笔书写”、“直线上升”、“药物治疗”、“设备更新”、“集体训练”,例子俯拾即是。一般动词不直接修饰名词吗?朱先生曾举“出租汽车”为例,认为它有歧义,即兼属述宾结构与偏正结构,可见他认为动词“出租”可以直接修饰名词“汽车”。类似的歧义格式并不少见,如“保留节目”、“改良品种”、“学习文件”、“延长时间”等等。不含歧义的也很多,如“分配方案”、“流行款式”、“试用制度”、“移动电话”之类。看来,朱先生所提区别名词与动词的依据,只剩下一条了,那就是能不能充当“有”的宾语。如果把“有吃有穿”、“有说有笑”看作一种固定格式,其中“有”的用法属特例,那么,“有”确能鉴定名词与非名词。

“研究”、“准备”、“领导”之类能充当名词的宾语,说明它们具有名词的特性。那么,它们既然是名动词,在“有研究”、“有准备”、“有领导”之中,动词的特点表现在哪里呢?如果认为“研究”等词作为“有”的宾语就不能体现动词的特点,它们带上了动词的标志(例如接上时态助词或带了宾语)就不能用作“有”的宾语,这正符合兼类的特点。

从理论上讲,如果认为名词的特点是能充当“有”的宾语,而动词的特点是不能充当“有”的宾语,那么,不可能出现那么一类词,它既是“有”的宾语,同时又不是“有”的宾语。看来,名动词的存在当属一种悖论。

附注:我在“首届语言学问题龙港暑期讲习班”上作过关于词类问题的报告。这篇文章是原报告的一个部分。

参考文献

吕叔湘,1979,《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

朱德熙,1985,《语法答问》,北京:商务印书馆。

胡明扬,1996,《词类问题考察》,北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C. C. Fries, 1952, The Structure of English, New York: Harc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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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lass room这个例子是李英哲先生提供的,black board这个例子是何伟渔先生提供的,earth quake这个例子是我在早期的英语书中找到的。

(2) 参阅吕叔湘先生所著《汉语语法分析问题》第18页(1979年,商务印书馆)。


二、与分类有关的几个问题第三讲 语法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