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分类有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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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类别、关系类别、特征类别

实体类别是根据事物特有的属性所归纳的类,如男人、女人属实体类别。关系类别是根据事物反映的关系所归纳的类,如丈夫、妻子属关系类别。在语言学内,也有这两种类别。语音中的元音、辅音属实体类别,音节的声母、韵母属关系类别。词汇中的单音词、双音词属实体类别,词根、词缀属关系类别。语法中的单句、复句属实体类别,主语、谓语、偏句、正句属关系类别。如此等等。

语法中的单句、复句属实体类别,主语、谓语、偏句、正句属关系类别。

关系类别中有一种普遍性较强、又能互相转化的类,这就是自由形式和粘着形式。

关系类别中有一种普遍性较强、又能互相转化的类,这就是自由形式和粘着形式。例如“人”和“造”是自由形式,“人造”却是粘着形式。“上”和“好”是自由形式,“上好”却是粘着形式。又如“规”和“模”是粘着形式,“规模”却是自由形式。“范”和“围”是粘着形式,“范围”却是自由形式。“规模”、“范围”和其他自由形式相结合,又可以成为粘着形式,如“大规模”、“小范围”。成语是自由形式,它的结构成分不一定是自由形式。如“一叶知秋”中间包括两个粘着单位,“善始善终”全是粘着单位组成的。句子也有自由与粘着之分,如“客来了”、“下雨了”是自由形式,“来了客”、“下了雨”是粘着形式。

任何类别都包括一个一个的对象。类是一般,个体对象是单一。单一归入一般,总要舍弃一些特有的属性。在舍弃的内容中,也可能还有并非只是个别对象所具有的东西,于是可以把它们归纳为一类,这就是特征类别。例如动词性谓语句是一般的类,而“把字句”、“被字句”则属特征类别。显然,离开了动词性谓语句就无所谓“把字句”、“被字句”。特征类别的前提是它必定隶属于某一大类,否则就会认为出现“把”或“被”的任何句子全当作一类,那就无法说明结构规律了。

语法上的特征类别须具有结构上的特点。比如方位词是名词中的特征类别,它的特点并不在表示方位。名词中如“近旁”、“侧面”、“尽头”、“身边”等都表示方位,可是它们不属方位词,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它们不具备方位词的结构特点。方位词又叫后置词,介词则是前置词。方位词和介词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有“附着性”。词与词结合,构成各种各样的短语,一种是组合关系,如主谓、述宾、偏正、联合之类,另一种是附着关系,如介词短语、的字短语等等。附着关系之中是不能插入任何虚词的。“学校近旁”、“马路尽头”是偏正短语,当中可以插入“的”。“桌子上”、“校门外”、“长江以南”、“田野之中”都不是偏正短语,是方位短语,当中不能插入“的”。由此看来,单纯方位词后边加“边”、“面”、“头”的,如“前边”、“西面”、“外头”等等,应归入一般名词。“屋子前边”、“上海西面”、“教室外头”之类当中都可以插入“的”,它们是偏正短语。

语法上的特征类别须具有结构上的特点。

方位词和介词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有“附着性”。

单纯方位词后边加“边”、“面”、“头”的,如“前边”、“西面”、“外头”等等,应归入一般名词。

(二)分类的基础、标准、多标准

事物的类别总有客观的基础,这个基础可以成为分类的标准。例如人的性别有生理基础,男人和女人就是以此为标准划分的。可是有些类别并非完全依据基础来规定的。例如人的国籍有生活的基础,可是划分的标准却另有规定。在语言方面,也常有基础和标准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在语言方面,也常有基础和标准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英语的名词有单数、复数的区别,这当然有客观的依据,因为事物本身就是有单一与多数的区别的。可是“纸张”(paper)只有单数,如果用上复数(papers),指的却是“文件”了。在我们心目中,“眼镜”、“剪刀”、“天平”都有单复之分,可是英语里只有复数,即spectacles, scissors, scales。

俄语名词有性的区别,这当然与生物的性别有关。可是非生物又有性的区分,如“钢笔”(ручка)是阴性,“铅笔”(карандаш)是阳性;“书”(книга)是阴性,“词典”(словаръ)是阳性;“报纸”(газета)是阴性,“杂志”(журнал)是阳性。这就与生物的性别无关了。但是,我们又不能认为俄语的名词的性与生物的性毫无关系,生物的性是基础,但并非标准。

为什么在汉语里,划分词有很多困难,但划分语素却十分容易?为什么在一些印欧语里,情况恰好相反,划分语素比较困难,而划分词却十分容易。关键在划分的标准。词这个语言单位当然有口语的基础,可是划分的标准却是书面上的连写习惯。我们还没有分词书写的习惯,所以缺乏统一的标准,划分起来自然会各行其是。我们的习惯是分语素书写,所以划分语素十分容易。在外语里,常有这种情况,原来不连写的两个单位(如earth和quake),人们认为是两个词;后来连写了(如earthquake),人们就认为是一个词。这也说明基础和标准不完全是一回事。

词这个语言单位当然有口语的基础,可是划分的标准却是书面上的连写习惯。

名词、动词、形容词等等,当然有各自的意义基础,可是意义并非区分词类的标准,区分词类的标准是功能。我们常常看到区分词类时,把意义和功能并列的情况。不妨这么想:意义标准和功能标准如果完全一致,为什么不采取单一的标准?如果不一致,产生了矛盾又如何处理?

名词、动词、形容词等等,当然有各自的意义基础,可是意义并非区分词类的标准,区分词类的标准是功能。

多标准的使用有时是必要的。

当然,多标准的使用有时是必要的。例如:“能带宾语或动量补语的是动词。”这里用的是两项标准,它们不相矛盾,也不完全重复,而是互相补充,以便划定动词与别类词的界限。

正因为基础和标准不是一码事,所以,不同的类也可以有相同的基础。例如我们以逻辑关系作为分类的基础,复句中却有这么两类:

正因为基础和标准不是一码事,所以,不同的类也可以有相同的基础。

第一类,表示充分条件的,常用的关联词语是“只要……就”,“如果……就”。

第二类,表示必要条件的,常用的关联词语是“只有……才”,“如果不……就不”。

可是用“只要……就”和“只有……才”的句子也有相同之处,它们都说明某种假设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某种情况,属事理范围,而不是逻辑基础。有人把上述四种句子归为两类,即把使用“只要”和“只有”的归为一类,而把使用“如果”的归为另一类,这是根据事理标准的划分。把前者称为“条件复句”(包括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把后者称为“假设复句”(非逻辑标准),至少在名称上不太合适,因为使用了的标准是不相同的。

(三)功能类、形式类、零形式

人们一听到“创造发明”,便认为这里的两个词是并列的;听到“创造条件”,便认为词和词之间有述宾关系。这种不自觉的反应是怎样形成的?有人以为这是词义决定的,其实不尽然。词义在辨认词与词的关系时有一定的作用,可是通常的情况是,首先得认定可能选择的范围。比如“管理”后边接上“学校”、“工厂”、“条例”、“方式”等等,可选择的范围限于述宾或偏正。在这个范围之内,语义就起决定的作用了。选择范围的形成是基于语言单位的功能类别,主要是词类,也包括短语的功能。

选择范围的形成是基于语言单位的功能类别,主要是词类,也包括短语的功能。

人们听到一个词就会不自觉地把它归入某种功能类别,这是一种条件反射,这种条件反射是结构成分替代的结果。

表达功能类别的形式,主要是词的分布位置,而不是词形变化,即使在印欧语言中,也是如此。

人们听到一个词就会不自觉地把它归入某种功能类别,这是一种条件反射,这种条件反射是结构成分替代的结果。在有词形变化的语言里,常有词的形式来表示功能类列,如英语名词的复数用-s、-es等表示。可是说到底,这些形式标记(formal mark)离开了它们所表达的功能,就毫无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表达功能类别的形式,主要是词的分布位置,而不是词形变化,即使在印欧语言中,也是如此。功能类也可以称之为形式类(form class),这里的形式应当理解为功能替代的形式,这种形式从形式对比(formal contract)中可以看出。例如下列句子有相同的改写形式。

(1)他走过来同我握手。→他走过来,他同我握手。

(2)我抬起头来看了一看。→我抬起头来,我看了一看。

(3)小李在城里读大学。→小李在城里,小李读大学。

从对比中可以认为这几个句子的模式(pattern)相同。相同的模式中相应的语言单位有相同的功能。也就是说,它们属同一类别。上边的“走”、“握”、“抬”、“看”、“在”、“读”功能类别相同,都是动词,上边的句子属连动句。下边的句子的模式却两样:

(4)小李在星期天动身。

这个句子不能改写为:“小李在星期天,小李动身。”其中的“在”不是动词,而是介词。

功能类别是在对比中确认的,而确认功能类别的同时,可以发现有标记项和无标记项。例如认定英语中有一类叫名词,同时可以发现单数名词是无标记项,而复数名词是有标记项。在有标记项中可以有多种形式标记。英语复数名词中除了用词尾或内部语音变化作为标记之外,又有少数复数名词与单数同一形式,如deer(鹿)、fish(鱼)、sheep(羊)。这就是所谓零形式。零形式属于形式标记之一,自然是在有标记项之内的。不能认为无标记项是零形式。比如有人说“零形式”就是“无形式”,这个说法不够严密。在数学上,“零”又是数,因为它占有位置。在音节分析上,“零声母”又是结构成分。语法上的“零形式”当然也不等于无形式。

功能类别是在对比中确认的,而确认功能类别的同时,可以发现有标记项和无标记项。

语法上的“零形式”当然也不等于无形式。


一、关于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三、关于词类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