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比男性更应该受教育
窦文涛:这个案件有一个细节惨绝人寰,就是孩子的奶奶来了,看到有个孩子还没断气,就说你把这个孩子留下,但杨某某说一个都不能留。你说她在行凶这一刻精神状态正常吗?
李玫瑾:她是有一个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然后下了这样一个狠心的抉择,最后就是这么一个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她就想留下的孩子可能会更痛苦,所以她不如把他们全部杀死。我觉得她这个行为实际上也有她对生活的不满,甚至她内心可能对家庭、对丈夫也有不满。当然,这只是一种揣测了。
余世存:她站在她的角度觉得已经绝望,而且她认为她的孩子活着也还是会绝望。我觉得她有这种想法。
李玫瑾:对,所以一个都不给你留。
窦文涛:我看那个调查说,她是拿斧子的钝面砸孩子。一个母亲怎么能够对这么娇小的孩子下手砸啊?为什么一个母亲要这么对待自己的孩子啊?我们不能想象。
李玫瑾:这就跟她个人的性格有关了,跟她自身的心理有关了。我觉得她这个行为应该是想要去表达什么。作为母亲,她应该还是要有不忍心,即使在做这个事的时候,也要让孩子减少痛苦,对吧?但是,你看到她的行为是非常惨烈的。所以,我觉得她可能还有一点点对家庭的不太满意。
窦文涛:也有人提到这个,甚至说跟她的奶奶有关系。
余世存:对。
窦文涛:她老公是倒插门,入赘的吧?还有人说村民们没有给她评上低保,她是不是有一种怨气在里面。这都是猜测啦,现在国家扶贫工作组已经进村了,肯定是要调查了。你说像这种事情,我们很难站在她的角度去想她是什么人,因为她不是跟我们有一样意识的人。有一个人就说了:“她是怕孩子受罪,觉得她死了,孩子也活不好;要是我才不会这样做呢,因为我要是死了,就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国家就会把我的四个孩子送到福利院去养,给他们一个较好的待遇。”
余世存:我觉得她想都没想到这一点,她不会想。
窦文涛:她怎么可能想到这个?
李玫瑾:对。我们受过教育的人可能会想得更多一点,想得更完整一点,但她是在那种山坳里长大的人,又带着四个孩子。其实,我在研究心理时特别强调一点,就是我们去分析一种心理现象的时候,绝对不能用我们的心理去理解那个人,一定要从他的生活经历、生活背景和他整个的心理发展脉络去研究他。我到监狱去做调研的时候发现,几乎有一半的女犯都是没文化的,她们连学都没上过。尤其是在贫困的地方,很多人认为女孩子大了以后一定会嫁人,干吗要让她去上学?所以,这是属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冲突了。从国家来讲,所有的女性都是母亲,按理说女性受教育更为重要。所以,我们从理性来讲,家里哪怕只能有一个人去上学,我也一定要挑个女娃。但是,我们很多家庭不是这样,认为男孩是我的,可以传宗接代,而女孩是人家的。所以,我们在研究犯罪当中就发现,女性往往受教育程度是更低的。
窦文涛:杨某某其实最后还有个希望,就是希望大女儿能去上学。
余世存:没错。但是,如果要用一句掉书袋的话来说就是,我们的很多妇女没有完成社会化,没有进入这种社会体系。所以,我们站在这个地方去谈论她们,或者试图去理解她们,这是很难的。
纵览中国法律,我们虽然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仅“女童要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这一基本的要求,在中国的许多地区和许多家庭仍是有名无实或难以实现。许多经济落后地区的习俗和观念决定了那里的家庭完全不为女童进行教育投资,这种结果也是危险的起点。要改变这种难题,只有通过社会理性的努力。
女性系人类的母亲,一个民族的素养取决于这一民族中每个人出生时母亲的修养与教育。社会必须对女童进行理性的关怀与关注,为女童制定特殊的法律规定。在这一问题上,我有些思考,虽不一定全面或正确,但我希望对这一话题和建议有参考作用:
其一,必须让所有适龄女童接受基础性教育。在经济水平未达到国家基本水准的地区,以立法和强制实施的方式要求所有适龄女童必须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对女童的教育是一个国家最有意义的投入。考虑到仅免“教育费”仍不能够让许多观念落后的家庭同意女童去上学,所以还可规定,凡上学的孩子,由学校出资解决孩子早晨和中午两顿饭的问题。这对于贫穷家庭来说,或许能够成为鼓励孩子去上学的重要动力。同时还应规定,凡阻止孩子上学的家庭要受到责罚。比如,可以责罚父母到学校做义工。
其二,在全国所有地区的小学至中学,特地针对女童(含少女)设计并开设女性课程。这些知识对社会具有未来价值,如“女孩的自我保护知识课”“通过操作修养性情的手工课”“女性的生理知识”“女性的性别修养课”“恋爱和婚姻知识”“家庭生活知识”。这些课程可由专家编写教材,列为必修课而规定课时,以讲座的形式或指定兼任教师来完成授课。因为女性尤其是少女需要特殊的知识,这种知识在现代化之前的社会多由母亲来完成,但当社会进入迅速发展的变革时期,在家庭功能明显减弱的情况下,由学校来体现社会意志并完成这一操作就显得格外重要。
其三,人在12岁以下,其活动场所除家庭以外,主要是幼儿园和小学。在这一阶段,女童最容易受到来自男性老师的性侵害。鉴于此,建议在这一年龄段,孩子的老师应以女性为主。事实上,人在12岁以下性别发展并不突出,可称为中性人。安排女性老师作为班主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幼女受到具有职业优势的男性的侵害。
其四,社会可通过妇联、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那些未婚而孕的少女。在司法中保护未婚而孕的女性,通过法律规定让当事男性必须承担其民事责任。同时,通过妇联机构对这类女性进行指导和帮助。
——摘编自李玫瑾随笔《保护女童:已非应然而须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