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被宠溺的人容易心气高而能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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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文涛: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连环奸杀案,人们发现高某某连续十四年作案,可是到2002年他就停止作案了。

李玫瑾:这个案件因为我是第一次来谈,我对他也做了一个分析,但是我现在缺少一些材料,比如他母亲到底是哪一年去世的,我现在不知道,只知道他父亲在他结婚前去世。我们看他的家庭背景,他有五个姐姐,还有两个哥哥,后来一个哥哥因为溺水死了。我结合一些其他案件来判断,我认为他的问题应该是早年他有一个被宠溺的背景。虽然宠溺方式也有不一样,但是从他在家中的排序可以看出来,他是最小的。最小的孩子有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就是家里的活基本上不用他干,大家一定是有好吃的都要紧着他一口,也都比较护着他。所以,在这种背景下成长的孩子容易有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他的能力会很弱,尤其是生活能力会很弱。但是,我觉得高某某这个人在他的成长过程中学习还是不错的,是挺聪明的一个人,虽然他最后没有考上大学。他的家族据说有人中过举人、进士,看得出来还是比较聪明的。

我以前也遇到过一个类似的案件,那个人也是做了一系列奸杀案件,做了十多年。后来在分析他的时候我就有一个判断,我说这个人在家中排序较小,他上边应该有姐姐,而且不止一个。这个案件破获以后,发现他有六个姐姐,他排行老七。还有一个案件也是这样,就是姐姐很多。我认为这种人对女性是非常熟悉的,因为他家里姐妹多,但是可能他觉得姐姐没有能够满足他的一些要求,所以他会对女性很轻视。当然,高某某这个人详细的背景,因为我没有跟他接触过,所以我缺少对他具体的了解。但是,我们研究他的心理就要研究他的经历,而不是我们的心理。我认为他之所以那个时候作案,可能有一个原因是他刚结婚,压力比较大。我们知道有很多人在改变命运的时候很希望到城里去生活,他的妻子好像就是他在城里打工时找的,所以他肯定是不希望再把她带回到农村去生活的,但是他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压力了。当年内蒙古有一个系列强奸杀人案,案犯赵某某的首案也是发生在结婚之后。所以我们在研究犯罪时会发现,多数犯罪人都是在青春期犯案的,而如果是在成年初期做首案的话,一般都会有生活上的压力。高某某能力很低,但是他又心气很高,再加上他性格上的缺陷,就会出现自私、任性,就会不择手段。因此,他现在讲他的首案是为了盗窃,我认为还是说得通的。

窦文涛:求财。

李玫瑾:对。我不知道他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去盗窃的,因为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我现在还不太清楚,但是当他开始杀人的时候,他后面就可以放开了。你知道很多案件都是这样,他第一起一旦做开了,做两起、三起就是一样的了。

窦文涛:还是上了瘾吗?

李玫瑾:有上瘾,他实际上就是用这种犯罪的手段来解决生活的难题。这个开端一开了以后,后边他就可以没有底线了。

余世存:也有满足他的心理,是吧?

李玫瑾:对。

窦文涛:但是,他怎么戳了26刀呢?

李玫瑾:戳26刀有很多原因。一般戳多刀有一个背景,就是对方拼命地反抗。我们知道扎刀往往是一刀死不了的,除非是抹脖子。你扎了一刀对方还在动,就会再扎第二刀、第三刀、第四刀,如果对方还在拼命地反抗甚至想呼救,你就会想再扎几下。所以,一般用刀作案是会扎多刀的,并不是说他在那儿就想这样做。有的时候,有些犯罪人把人弄到家里去慢慢地碎尸,那是另外一种心态了。高某某这个行为完全是符合现场的心态。

余世存:我觉得李老师说得蛮好的。我们本来认为对这种变态的人完全理解不了,但你这么一说,我们还能理解。我有个朋友叫郭国松 [77] ,他是兰州的资深记者,采访过太平洋那起大劫案 [78] 。他说那个小孩叫黄某某 [79] ,出海时才19岁,后来在船上杀了人,最后黄某某的结论是杀人杀得很爽。像这样的人,我们完全理解不了。

在犯罪人群中,除反社会人格、犯罪人格之外,还有一种最常见的人格问题,即缺陷人格。这是一种后天形成的人格障碍,在很多方面与犯罪人格接近,尤其是人格的核心内容——观念和性格具有严重的缺陷。但这类人格障碍与犯罪人格也有明显的不同,缺陷人格者大多生活在一个结构正常的家庭内,他们在物质方面能够被满足,尤其在情感抚养方面并不匮乏。相反,他们经历的是一种过分宠溺的情感抚养,由此导致严重的人格缺陷。所以,这种人格缺陷也可称为溺爱型的人格障碍。

溺爱是一种无原则的放纵抚养方式,在这种背景下成长的人经常处于一种不明是非、唯我独尊、无法无天的境地,很容易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和任意冲动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决定观念,行为习惯决定性格,当自私与任性成为人的一种心理风格后,人格缺陷就已经形成。具有这种缺陷人格的人,当他成年后独立地进入社会生活,自然而然会将他在早年家庭中形成的个人心理风格带到社会活动中,将各种社会情境视为家庭背景,将“他人”视为“理所应当顺从他的家人”,一如既往地唯我独尊、无敬无畏、无规无矩,严重者还无视社会的法律,从而出现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缺陷人格的犯罪特征如下:

一、早年心理正常

在这一特点上,缺陷人格如同犯罪人格,大多属于后天原因导致的人格问题。这类人在人生早期(主要指14岁之前)大多有完全正常的心理表现,情感反应正常,与人交往正常,而且大多外向。他们在这一时间段内主要的生活场所是家庭和学校,如果不存在智力上的问题,则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都基本正常。他们的心理和行为问题往往在青春期甚至接近成年时期显现,一般在14岁以后才较为明显。他们最初的违法犯罪也往往出现在接近成年前后,他们的犯罪表现略晚于犯罪人格者。

二、具有宠溺抚养背景

与犯罪人格者不同的是,缺陷人格者早年大多生活在亲情较为充分、物质需要的满足也较为及时和充分的家庭中。所谓“亲情较为充分”,是指以下类似或接近的情况:母亲没有工作,全天陪伴和照顾孩子;处于长孙位置,并从小与隔辈人(爷爷奶奶等)共同生活,或者因几代同堂,更多的时间是与爷爷奶奶相处;是多名女孩之后的第一个男孩等。这种人的早年生活基本上是被亲人包围并充分呵护着,衣食无忧。当然,亲情充分与衣食无忧并不等同于宠溺,宠溺必有相关的条件和背景。决定宠溺抚养的关键是抚养人对孩子的态度及抚养方式,当抚养人对孩子的各种要求百依百顺、随时满足,甚至对其不合理或错误的要求也顺其欲望予以满足时,就造成一种宠溺式的抚养背景。

宠溺抚养首先容易造成人的低能,尤其是生活自理能力和吃苦耐劳的能力较差。其次,还容易造成人的观念混乱,令人缺乏基本的是非判断力。

三、具有情感力

与犯罪人格者和反社会人格者不同的是,缺陷人格者在情感方面大多具有正常的表现。在各种心理现象中,人的情感是否正常往往表现在其生命中是否有内心真正在意或喜欢的人,并能为之做出某种牺牲。人的情感发展始于生命初期,并取决于早年抚养的情况。尤其是在出生后的头几年,人在自身完全无能与无助的情况下需要得到他人及时的照顾,这种需要如果能够得到较充分并且及时的满足,就会对抚养人产生一种依恋性的情感反应。这种抚养关系如果能一直持续到青春初期(一般在12岁前后),其依恋性的情感反应就会稳定下来。凡是在这种背景下长大的人,一般对母亲或早年的抚养人具有真实的眷恋感。尽管缺陷人格者有时也会实施非常残忍或冷酷的犯罪行为,但他们对待自己所爱的人仍有着一份正常的情感反应。这也是他们与反社会人格者和犯罪人格者最明显的区别点。他们大多对自己的母亲、恋人或孩子有着一份情感,对认识的人也大多友好。也正是基于这种心理背景,他们在之后的社会生活中与人相处或交往时也不存在明显的情感交流障碍,他们大多善谈,甚至愿意结交朋友,有的还表现为拉帮结伙。但是,也有被宠溺的极端者表现出欺负最宠爱他的人的现象。

四、懒散且弱能

在宠溺背景下成长的人大多不善劳作,他们从小饭来张口、衣来伸手,习惯于被人照顾,所以他们承受体力之苦的忍受力极弱,独立应对困难的能力更弱。这种人从上学时期就会出现相应的逃避学习的表现,他们不愿意学习不是因为智商低,也不是因为家境贫困,而是因为学习的枯燥与辛苦。他们在初中阶段开始出现混日子或逃学行为,一般在初中后期不愿上学或开始辍学。他们辍学后要么选择放任自流,有的成为游手好闲的混混,要么曾想打工挣钱,但真正进入社会后就开始感受到竞争与压力。他们做不成复杂的智力工作或技能工作,而简单的工作又多为体力劳作,无论哪一种情况,对他们而言都是困难的。所以,其中一些人在接近成年或成年之后因父母财力不能充分满足他们的欲望,就开始寻找最简单的方式来获取钱财,不择手段,从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五、缺乏是非观念

观念是人在后天形成的一种态度,一种决定人如何反应的心理倾向。6岁之前父母的唠叨,父母对孩子某些行为的反应,父母自身的言谈举止等,都可形成人的早期观念,这也是人的伦理观形成的过程。例如,父母常说“咱人穷志不穷”,并在家庭生活中具有同一表现,那么孩子耳闻目睹就会形成这种人生观念,当他成年后面临不义之财时会出现一种回避性反应或拒绝性的表现,即使诱惑强烈且无法拒绝时,也会出现犹豫和内心不安的表现。相反,父母在孩子最初拿别人的东西时予以默认、肯定的反应,孩子就会形成另一种观念,即别人的东西是可以随便拿的。这就是观念对人的心理影响力和控制力的作用。

宠溺性抚养恰恰是没有是非观念的抚养。这种抚养在爱的背景下对孩子的各种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阻止,没有告知这是一种错误行为,甚至父母自己还具有相同的错误行为。在这种背景下成长的人就不会形成相关的观念,成年后遇到类似的情境必然会出现同样性质的行为,而且他们不会犹豫,不会回避或拒绝,也不会出现事后的不安感。由于缺乏观念的自我指导性与约束性的力量,因此,具有观念缺陷的人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不会自动停止,反而会重复进行并趋于严重。所以,犯罪人群中的惯犯具有缺陷人格的现象更为多见。

六、犯罪具有择机性

缺陷人格者在犯罪方式上与反社会人格者相近,不择手段,无羞耻感,但与犯罪人格者有较明显的差别。犯罪人格者在犯罪中大多具有严重的情感挫折问题,带有仇恨性,所以他们一旦开始犯罪便在很短的时间内趋于严重暴力,尤其是会为了满足最简单的性欲望而杀害无辜者。缺陷人格者则不同,他们大多还有家庭与亲人的依靠背景,所以还有正常人的情感,他们作案更多地趋于功利目的,带有机遇性的特点。例如,在侵财或强奸时是否杀人往往取决于情境和被害人的反应,他们并不是逢案必杀。在强奸犯罪中,他们更多地追求性满足,没有仇恨宣泄性的表现,甚至主动向被害人示好。所以,缺陷人格者被判重刑或极刑的较少,他们在监狱服刑者中更为多见,尤其是那些具有三次以上的判刑但仍在监狱服刑的人多为这类人。

七、善于欺骗与表演

缺陷人格者在犯罪后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态度或解释明显不同于前两类人。他们既不像反社会人格者犯罪后的公然嚣张,也不像犯罪人格者犯罪后的明显仇恨、冷漠,他们往往愿意与人交谈,善于表达。但是,若在对他们人格特点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与他们初次接触时,很容易被他们的言语或外表所迷惑。他们往往表现出很配合你的提问,但回答时又特别强调他们犯罪的“客观”理由,把自己的犯罪原因往往说得令人同情,甚至将被害人说得一无是处。他们的许多供述内容都带有表演性与欺骗性,只有了解了案件的全过程,甚至参与过侦查讯问和刑侦走访调查后,如听取过被害人的陈述或身边人对他们的评价,尤其是从犯罪案情观察等,才能发现他们的谎言。他们这种信口开河的肆意,犯罪后还强词夺理、谎话连篇的无耻表现,都与他们从小被家人宠溺而形成极端自私的思维方式和心理风格有直接的关系。

——摘编自李玫瑾专著《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


跟性有关的犯罪动机是最复杂的人性当中有一种嗜血的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