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杀犯罪的年龄集中分布在40岁上下
窦文涛:某县幼儿园的爆炸案 [58] 死了8个人,有60多人受伤,其中有8个人是重伤,嫌犯自己也被炸身亡了。此案现在警方已经宣布告破了,22岁的嫌犯许某某就在案发地附近租住,在他那儿发现了自制爆炸装置材料。警方还提到一个情况,他曾经因为植物神经功能失调休学了。我发现李老师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您一开始以为案犯应该是个40多岁的人,没想到是20出头的一个人。
李玫瑾:对。我把这类案件叫作滥杀案件,就是搞爆炸啦,纵火啦,拿刀一次砍杀超过三人以上啦。滥杀案件,大多数是人在生活中遇到一系列的挫折以后容易出现这种行为。所以,滥杀犯罪在年龄的集中分布上和一般犯罪不太一样,它集中在40岁上下,大多数人都是失业了,或者没有正经工作,然后家庭一塌糊涂,最后离婚了。一般这种情况比较多见,但是也有三分之一是他这种情况的。
滥杀是指在一个地点同时杀三人以上或在一个相对短暂的时间内连续杀数人的案件。这是杀人犯罪的一种类型。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庭所遇到的故意杀人案多是将杀人作为实现另一目的的手段,如为抢劫、奸淫、报复、灭口、排除异己等而杀人,故这类杀人可简称为“工具性杀人”。尽管工具性杀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因其犯罪指向性明显,犯罪目的和原因也就容易被认识,进而可以针对这些目的和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滥杀犯罪不同,它是把杀更多的人作为一种行为目的,甚至不分对象,不需理由,故可概称为“目的性杀人”。
在收集了国内外各种滥杀案件后,我认为滥杀犯罪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报复性滥杀、精神异常滥杀、表达性滥杀。
报复性滥杀,是犯罪人因为自己的某种需要或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出现愤怒性的攻击行为。报复性滥杀居滥杀案总量的绝对多数。这类报复就其方式还可分出两种:一种是针对令自己痛苦的人并围绕这一对象扩展报复,如因夫妻关系紧张而杀害对方一家人;另一种则是惧怕令自己痛苦的人,因此选择在无关场所对与之完全无关但容易得手的对象实施报复,如因失恋而跑到小学校园里实施犯罪。后一种报复往往在发案初期让人不明情况,感到恐惧。
精神异常滥杀的作案人,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狭义的精神病人作案,他们已经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者曾经有过精神病史,在发病期间作案,而且他们的攻击行为及滥杀往往只针对身边的人,不具有预谋性,也没有目标选择和自我保护性;另一种是酒后或毒瘾发作后的精神异常人员作案,他们的作案行为更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临时起意,也有一时被激起,随后疯狂,不仅伤害身边的人,包括亲属、朋友,还有跑到无关场所去伤害无辜路人的情况。精神异常滥杀行为具有特征性,如侵害对象随遇性、作案工具简单性,但危害也可极为严重。
表达性滥杀往往发生突然,找不到刺激源,也一时看不明引起犯罪的理由,但犯罪人具有明显的犯罪前准备过程和预谋特点,从作案预谋和行为控制得当等方面观察,这一切并非精神异常的人所能完成,如设计爆炸装置,选择犯罪时间、地点等。这种“预谋性”说明他们具有心理辨别力与控制力,不属于精神病或瘾状发作导致的精神异常。但是,“无由性”,或他们发布的犯罪宣言、诉求缺乏现实根据,让人困惑不解。这类犯罪大多有事先表述,不同于一般的指向明确的报复。
上述三种类型相较而言,最为复杂的是第三种。这类犯罪人往往事先没有引起警方注意,他们没有犯罪前科,也无精神异常的记录,有良好的表现,如礼貌待人,自我掩饰能力较强。这类人一旦开始犯罪行动,成功的把握性极大,侵害目标也较为准确,从而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最大。前两种滥杀一般涉及人数在10人以内,而这类滥杀则会造成数十甚至上百人的伤亡。同时,因其动机不明,事先征兆不明显,这类滥杀更让社会感受到一种未知的恐惧。
滥杀犯罪从最直观的角度分析,最先涉及的是人的外部行为表现,而这种表现是过度的、强烈的、暴力的。问题在于,引起这种强烈且过度的暴力行为到底是源于生理,源于外部刺激,还是源于个人的主观体验?我认为,报复性滥杀往往源于外部刺激;精神类的滥杀往往源于生理或遗传方面的问题;表达类的滥杀则源于主观体验即人生经历。当然,这种划分是相对而言的,生理问题或外部刺激并非没有主观感受,而主观感受问题也并非没有生理问题或外部刺激。
30~50岁的年龄段正值人的中年。古人曰“三十而立”,所谓“立”,通常包括成家和立业两件大事,即30岁的人其基本的人生任务就是成家和有一份可以养活自己的事业。巧合的是,报复性滥杀最重要的两个原因恰恰与这两件人生大事密切相关,即情感(婚恋)挫折与做事(事业或职业)失败。
首先是婚姻问题。大多数人在30岁之后都走进了婚姻,假如一个人在30岁以后仍没有婚姻,或者婚姻出现不稳定现象,这是否意味着其情感生活相对来说“营养不良”?因为这一年龄段的人,其最基本的心理营养就是组建自己的家庭并形成亲情力量。有情感的人,才有社会性的牵制与被牵制的力量。人到中年的情感生活,尤其是婚后的家庭状况,是决定一个中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其次是事业或职业问题(等同于经济能力问题)。虽然经济状况不是情感生活百分之百的决定因素,但也是不可轻视的重要因素。中年人的家庭,其主要目的和任务是繁衍后代。一个人在30岁之前或独自生活,或刚组建家庭,孩子尚未出生,所以生活压力相对较轻。但是,30岁之后一旦组成了家庭,尤其是孩子出生以后,家庭对物质方面的需求必然加重,这就要求家庭中的男人具有较强的做事能力,即挣钱能力。这就对个人的“立业”即社会活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稳定的经济收入,一般要寻找稳定的事情来做。为了稳定的工作或稳定的收入,个人就必须努力。但是,社会生活可不限于个人的主观意志范围,能够挣钱的人必须能够处理好个人生活与工作的关系,处理好个人与上司的关系,处理好个人与同事的关系,处理好个人与客户的关系,还要应对多变的外部刺激。在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各种矛盾也会随之而来,在任何一点上的失败都会让人的经济压力倍增。
婚姻与事业二者的共性在于,这两件人生大事都不是一个人独处能完成的,婚姻需要两个人的共同经营,事业则需要与更多的人交流。所以,这两方面的挫折都与他人有关。当个人发现自己对他人的支配和控制失效,如情感失恋、婚姻失控、工作失业、朋友失去等,而且自己已经无力改变这一切时,对他人的愤怒自然就会发生,绝望的情绪也就随之而来,有人就选择把他人作为毁灭的对象。这大概是报复性滥杀的重要心理原因。
问题在于,看似报复的心理源于个人难以控制的他人因素,但进一步研究可发现,对于婚姻与事业同时失败者来说,外部的原因并非是主要原因,真正的原因在于其自身已经存在某种人格缺陷。情感挫折者往往具有任性、自私、自恋等心理缺陷,在生活中不具有责任感和担当,故容易被女性离弃。同时,弱能、不能吃苦、不能忍让等性格缺陷,也会导致他们事业上的挫折。犯罪心理研究发现,人的心理缺陷往往与人在早年被家庭宠溺和放纵有关,这才是他们成年后在情感生活、婚姻生活、社会生活中屡遭失败的重要原因。
由精神异常的人所为的滥杀案件,根据引发其疯狂滥杀行为的心理状况进行分类,大致有五种情况:狭义精神病状态、有病史但仍有犯意的精神异常、因长期患病引起的精神异常、因酒精引起的精神异常、因毒品引起的精神异常。
第一种是狭义的精神病人发生暴力攻击。其中最为多见的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此病相当一部分发病原因是源于家族病史,多在人的青春期开始显现征兆,在青壮年期因学业压力或恋爱刺激而明显发病。除遗传之外,某些外伤尤其是头部外伤也会让人出现这类异常狂暴的表现,其中较为多见的是癫痫类的精神异常。这类情况相对复杂一些,有的人本来性情温和,但有过外伤经历,如遭遇交通事故等,其中伤及过头部的最容易出现这类病态。问题在于,一般身体外伤容易被医生发现并治愈,但对于脑部撞击伤,除血肿外,还可能有大脑皮层即高级中枢神经系统受到伤害,这往往不易被及时发现,甚至当事人已经出现一些心理异常却还不被亲属或身边人认为是病。这类人因脑神经异常——这种病症可通过脑电波检测出异常,也会在遇到某种刺激时突发暴力攻击行为。
第二种是具有明显的案发刺激,作案人有明显犯意,但同时也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例如,2004年8月4日某地幼儿园曾发生滥杀儿童的案件,嫌疑人因为案发前领导通知他要退休而心怀不满,就拿刀到单位作案。虽然此人有过诊治精神疾病的记录,但这种滥杀行为仍具有明显的事件反应性,显示出当事人有明显不满的故意心态。这种人的心理问题在于,他们的精神水平类似于生理上的亚健康状态,容易受外部刺激左右,容易再度被刺激引发,也容易因自身疲劳等原因复发。
第三种情况是因个人患有慢性生理疾病,治疗多年不愈,导致情绪异常发狂而作案。例如,2010年某镇某幼儿园发生滥杀案件,作案人吴某某因长期患病不愈,曾两次自杀未遂,后闻听租他家房子开幼儿园的园长曾在屋内砍死一条蛇,于是将久病不愈的愤怒情绪转向园长,在砍死园长后又砍杀在场的幼儿,致9人死亡、11人受伤,然后自杀。还有近几年接连发生的病人袭击医务人员的案件,虽发生在不同的省市,但相似点在于作案人多是耳鼻喉科的病人。因为长期患病,某些慢性生理疾病给人带来的痛苦只有病人自己清楚。可见,当事人尽管无精神病记录,但生理疾病也可引起其精神异常。
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况都是因物品(即酒精和毒品)引起的一时异常。
在各种滥杀案件中,表达性滥杀案所占的比例最低。这类案件在西方国家的发生率远远高于中国。这类滥杀具有心理学意义的变态特点,其不同于绝大多数的犯罪在于:绝大多数的犯罪都能找到明显的刺激原因或犯罪理由,而且犯罪动机是现实的;而这类犯罪就预谋和策划而言,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类型,可是引起故意犯罪的动机却不现实也不明确,其特点一是找不到明显的可对应的外部刺激,二是他们说出的犯罪理由让人无法理解。由于这类人作案前期具有精心预谋的特点,犯罪过程中操作具有准确控制的特点,所以其犯罪心理绝非精神病人或物质致瘾状态所致。因为这类人犯罪的动机不明,或说出的犯罪理由缺乏逻辑性,与一般的报复性滥杀也有所不同。究其发生的心理原因,大致如下:
首先,看似缺乏理由的犯罪,只要具有故意的表现,就都有犯罪的心理刺激问题,只是这个刺激不在眼前,而在人的早年。从犯罪表现来观察,这类犯罪人大多以犯罪的方式而非正常交流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某种挫折情绪或情感,他们会在犯罪前后以各种方式说出自己的作案理由。换言之,他们通过某种犯罪方式来释放某种长期积压在内心的感受。所以,犯罪对他们来说是一种释放的过程,是一种宣泄的通畅,是一种引人注目的兴奋。总之,犯罪行为本身就是“说明”,就是“强调”,就是“表达”。例如,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的犯罪人赵承熙在杀了两个人后,专门跑到邮局给警察寄了一盘录像带(主要用以说明他的作案理由,尽管内容有些混乱、重复,让人听不懂),然后又跑回学校进入教室大开杀戒。
其次,从犯罪前的人生经历来观察,作案人一般没有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有正常的成长家庭和学业,但他们具有一个共同点,即没有朋友,甚至没有谈过恋爱。这类人突发犯罪的年龄多在25~35岁之间。没有一个朋友,没有谈过恋爱,又无一份能投入兴趣的工作,这三项如果聚焦在一个25岁以上心智正常、生理正常的人身上,至少说明此人的社会性出现问题。所谓社会性(sociability),又称社交性,是指一个人具有并建立人际关系的一种能力。社会性的发展与人在生命早年的情感抚养关系密切。丰富的情感抚养意味着幼儿耳边有丰富的他人声音,眼前有多种他人欢快的表情。与人的大量接触,包括视、听、触的交流,才能让人在早年形成对他人的喜爱和期盼,形成良好的社会性。相反,在孩子最需要情感抚养的时候让他独处,让他耳边无人声、眼前无面孔,或者在这一阶段经常更换抚养人,使之缺少稳定的依恋对象和安全感,这一切都会让有些天生敏感的孩子出现心理上的创伤——孤独、恐惧、无助和不安,而这种记忆会使他们形成对人的拒绝、冷漠、敌视和愤怒。当他们在生理上出现对异性的需求,在生活中出现对他人的需求时,他们心理上难以接近他人的痛苦就会爆发,于是看似无因的滥杀就会出现。他们在通过这种犯罪方式表达他们说不出的痛苦,亦即他们成年后利用成熟的力量来释放自己幼年因弱小而积累的恐惧痛苦。
——摘编自李玫瑾论文《滥杀犯罪的实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