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不如“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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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村紧挨着大陈村,离小镇有20多分钟的汽车路程。10月28日,我随挂村干部程文启去该村八组观察收税,却意外地遭遇农民“种房”的事件。

所谓“种房”,多见于城郊接合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征用周边地区的农村土地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与这一趋势相伴随,一些城乡接合部地区的农民便趁开发之前,纷纷抢建住房,其中,除一部分是因为各种原因确需修建,且为政府部门同意之外,更多的却是没有得到政府批准的违章建筑。对于这股在待征农地上刮起的抢建风,人们戏称为“种房”。

“种房”的目的是牟利,按农民的话说就是“赌开发”,即借“种房”捞取开发补偿。开发补偿有一定的标准,而且标准至少都在当地建农家房成本价的一到两倍以上,一旦侥幸“种房”成功,就等于发了一笔小财。因此,“种房”实际上又是农民的一种投资(机)行为,对此,人们戏称为“种粮不如种房”。

小陈村不靠近城郊,之所以也刮起“种房”风,是因为规划中的沪蓉快速铁路线要经过这里,而且,测绘部门实际上也已经来村里做过地形勘测。所以,按干部们的说法,铁路建设征用农地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虽然国家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如商业开发性征地高,但老百姓算过一笔账,现行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拆迁房屋给200元,而大江区目前建农家房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是100多元,多少还有赚头,这样,“种房”就有了利益上的驱动。

我们一走进村湾,便见满眼的砖红色,农户们正纷纷在自己的旧房上加层呢!有的加一层,有的加两层,有的加到了三层。据说,只要老房子的地基能够承受,就尽量地往上加。而一些农户则将自家的房屋向前后院落扩张,甚至个别房屋干脆就延伸到了耕地之内,大有借建房之机扩张地盘的态势。

我们来到了组长的兄弟家里,他的儿子也正在用红砖砌围墙。围墙呈四方形,将整个院落围了起来。主人说,这是在让儿子操练手艺,以便日后好出外谋生。但是,码放在一旁的红砖却明显是刚买回来的新货,说是练手艺,这教育成本的投入也似乎太大了一些。

我本是来观察收税的,可转了大半天,农户缴钱的却不多,都说是手头紧,没有钱。没有钱倒也是理由,但整个湾子“种房”的事又做何解释?程文启半认真半开玩笑地说:“未必建房有钱,缴公粮就没有钱?”

“哪里话,那都是借的。”农民们回答。

“我不管钱从哪里来的,只要上面不管,我也希望你们能多得些补偿,只是这公粮总还得缴吧。”

小陈村的“种房”吸引了我。程文启又告诉我,不仅小陈村,只要是规划中的快速铁路线所要经过的村湾,农户们都乘着有关部门尚未对拟占压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登记和评估,大肆建房。而洲头村作为已经规划的开发园区,尚未搬迁的农户也早已玩起了这种“种房”的游戏。

无疑,土地占用,政府和开发商会对土地或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给予一定的补偿,但那只是针对合法建房,对于各种未经许可而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根据规定,不仅没有补偿,还要予以拆除。果真这样,这些“种房”的农民不仅无利可赚,弄不好可能连本钱都要搭上,这个道理农民不明白?

“真要是这么简单,就不会有这屡禁不止的‘种房’风了。”程文启苦笑道,“镇里对这个问题不止研究一次,也拿不出什么行之有效的办法。”(附录1:101)

小陈村之行是我第一次遭遇“种房”问题,一个月之后,我再次经历了这样的场景。

那是随小镇城管所所长孙福临一起下洲头村查看违规建房。孙福临是一位黑脸汉子,我曾经就城管所的职能和现状对他做过专访。当时他告诉我,以前城管所靠收费养人,税费改革之后,中央整治乱收费现象,城管所职工的收入没有保障,人员已作鸟兽散,唯有他这个所长,政府有事还是照样找他,尤其是为了控制“种房”风,还要求他经常到各村去了解情况,以便及时上报。(参见附录1:102)

我们坐面包车首先到七组,七组有两家违建户。一户原来的住房是土砖砌的,年久失修,已属于危房,政府同意他家盖一间简易住房。之所以只让盖简易房,是因为洲头村已经被整体性地划为开发园区,如果建永久性住房,以后的补偿必然高,但这家农户却在原来的住房旁边盖起一幢两层楼房,这显然属于借机扩建。可见,政府想日后少赔偿,而农民却想多捞补偿,这实际上已经构成双方的一种博利。

第二家违建户姓蒋,孙福临问他是否报批,蒋说这两天下雨,未来得及,又说家里要娶媳妇,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这一个多月来,孙福临天天在村里转,类似的情况见多了,听得此话,心头火起,他顺手操起一根木棒,朝着新砌的墙体用力捅去,“哐”的一声,墙被捅开一个大洞,砖块纷纷落地。蒋面露愠色,但又自知理亏,不好发作。孙福临也没有继续捅下去,只是责令蒋上报,否则马上拆除,说完,便上了面包车。此时,旁边围观的群众不少,却没有敢吱声的。

接着,我们又朝四组赶去,在车上,孙福临向我大倒苦水,说这个湾子相当多的房子都是50年代以前盖的,其中许多早已经属于危房,外人都不敢进去。所以,“你不让盖吧,真要是出了事也不好说;让盖吧,农民就得寸进尺,而且许多根本不经申报就自己盖了。你前去制止,他们支一些爹爹婆婆来应付,你人一走,他又照样建。”

“是否可以强行拆除?”

“倒是议过,但冷静下来,又不敢动。我们没有执法权,只有法庭才有权裁决和执行。但这种事情多了,政府都去起诉,还做不做其他事情?”“龙岛在开发之初,也遇到过类似情况,违建房越来越多,最后,区里出动公安、城管、土管,甚至还动用了110,一共几百人,将房子围起来,不让农民进去,然后用推土机推,才解决下来。现在我们是动又不敢动,说又没人听,我打了他,不好收场,他打了我,我不划算。所以,除了天天下来转,威吓一下,我也没有其他办法。可你转得勤了,老百姓又以为马上要开发,就建得更快,结果,弄得整个大江区的建材都涨价了。”

车拐进了四组。四组我比较熟悉,为观察省人民防空办训练基地征地的事,我多次来过,而大多数的违建房也都集中在这一地段。一进湾子,我们就碰到一户姓吴的村民,他家正在建的房倒是经过主管副镇长宋正良批准的,但宋让他只建60平方米的两开间平房,他却以耕牛也要用房为由,建成了90平方米的三开间。孙福临见状,火又冲了上来,上前就是几脚,将刚砌的墙基踹倒。这一招把吴镇住了,他说马上就去找宋镇长批,孙说批了再建,然后便上了车。

就这样,我们将车开进湾子,找到违规户,登记、警告,把刚砌好的墙体推倒,然后又开车进另一个湾子,将演过的节目再炮制一遍。孙福临说:“只要天一晴,就要天天下来转,但违建房太多,这种单兵作战的方式不足以制止全镇的违规建房行为。到底该怎么办,也只有等政府拿盘子。我现在倒是盼望天天下雨,雨天他们就无法施工了。”(附录1:103)

孙福临告诉我,对于农户的这种“种房”行为,村干部一般是不大理会的,你要建就建,我没有同意,也没有看见,这不属于政府要他们配合的硬任务,何必非管不可?再说了,干部同样有自己的想法,他自己不好建,还不兴让自己的亲戚建?孙福临的话让我想起一个月以前在洲头村汪书记家里时,汪托副书记给自己的哥哥捎话,要他也盖一间简易房的事情。是的,村干部也是农民,在这一类事情上,农民和农民自然有着共同的利益谋划,干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责任心揣进荷包里当好人,任由着农民去折腾,高兴了还会凑上两句:“只要上面没有登记,你们就抓紧建,我们也希望你们富起来。”

村干部任由农民折腾,镇里的干部好像也没有什么办法来防堵这股“种房”之风。我曾经为此事专门询问过主管城建工作的宋正良副镇长,他说:“按说,小城镇建设有规划,村湾也有规划,建房应该先向土管和城管部门申请,办了手续才能建,但这两年很自由,未经允许就擅自建,连街上也这样,就不要说湾子里了。”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与乡镇体制改革有关。目前,城管、土管部门的经费无着落,实际上已经瘫痪,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管这种事,剩下的几个人也就只能四下看看,贴贴通告,推一堵墙,威胁一下,真要是建好了的也不敢强拆,我们没有这个执法权,干部们也不愿意负这个责任。况且,‘违建’一旦形成规模,要组织拆除,就必须政府干部外加公检法各路人马一起上阵,人多势众,形成压力,才能管用。但事关重大,没有区里的布置,镇里也不愿意找这种麻烦。目前,我们把防堵重点放在洲头,洲头是商业开发用地,一旦征地指标下来,开发商的补偿款一次性付给,也就包含了对被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如果房子建多了,就等于政府到时候要多支付。至于铁路沿线,不是我们出钱,只要上面没有下拆除令,我们的压力就没有那么大。”(附录1:104)

但后来我注意到,无论是政府盯得紧的洲头村,还是盯得不太紧的拟建铁路沿线,连片的违建房正在拔地而起,大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这些违建房挑战了政府的管理权威,寄托了农民的发财梦,也押上了他们的赌博意识。一句“赌开发”,不仅说明农民十分清楚自己正在违规,也清楚地表明他们在“种房”一事上所具有的风险意识。看来,农民也是豁出去了。在这方面,身处社会底层的人从来就更能冒险,也更少规则意识。

农民也的确有下赌注的理由,他们是看准政府的软肋下招的,这个软肋就是政府忌惮于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影响稳定。加之镇政府自身所能调动的力量有限,又没有执法权力,事情出了,只能向上汇报,不敢擅自行动,而上级政府的工作千头万绪,若非矛盾激化,或者亟待开发,一般也顾不了那么多,结果,这一拖就拖出了若干段的“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出现一方面使政府犯了难,另一方面又鼓励了农民的“种房”行为。于是,竞相攀比,法不责众,涓涓细水最终汇集成违规建房的洪流,等镇政府感到事态严重,不好收场时,就已经不得不面对成湾成片违章建筑拔地而起的事实。整个大江区建材价格因此而涨价,就已经说明了事态的严重性。

农民是弱势群体,但我却好像在“种房”中看到了他们得寸进尺、步步进逼乃至“反弱为强”的另一面。宋正良坦言,房子建好了,住进了人,土地征用时政府要强拆,又不给一点儿补偿,还真不好说。(参见附录1:105)2004年4月6日,当我在政府碰见刚接替宋正良主持城建工作的程文启时,他也同样告诉我:“目前在抓农户违规建房这一块的工作难度很大,其原因:一是因为乡镇机构改革,缺乏经费,城管、土管人员未到岗,缺乏一个稳定、有效的工作专班;二是市、区出台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过于原则,操作性差。因此,我们既面临行政不作为的困境,又怕越行政乱作为的雷池。就我个人的态度,目前只能采取拖的办法,除个别确系危房或有特殊情况的农户经我同意之外,到目前为止,我未批一户热点地区的建房。但对于顶风而建的,除了发发宣传材料和口头警告外,也没有更加有效的制止办法。”我问:“估计今后会对这些既成事实如何处理?”他说:“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对多数人补办手续,只有极个别特别过分的才予以强拆,但这也不是我们能决定的。近期,区里出台文件,让对各乡镇已建的私房进行清理登记,目的是甄别可批建房和不可批建房。对可批准建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否则,农户反告我们行政不作为,一告一个准。但就是这样,因为经费不落实,我们的工作也难以开展。”(附录1:106)

与宋、程二人的谈话促使我去思考弱势的农民在“种房”博弈中转弱为强,逼迫政府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因。仔细分析农民的心理和行动逻辑,我以为还在于农民“恰到好处”地运用了两件武器,一是以法不责众的行为逼使政府承认事实,二是以“弱者的武器”无视社会规则。也许正是得益于这两件武器,使得总体上强势的政府在违建房这一特定事件中面对弱势的农民时有些进退维谷,并反为其所“制”。

一幢违章建筑,如果不及时拆除,三年五载甚至八年十载之后,新房变旧房,不仅早已成为农民当然的家,有的还连片连栋地发展出新的居住社区,在这些社区中又形成了新的人流和物流,不仅居住着众多的人口,还形成了相应的道路、市场等设施。面对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活跃的社区,对于任何政府,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拆”字就能够轻易了断的。这就好像面对一个计划外生育或非婚生育的孩子,并不能仅仅因为是违规和违法出生就可以“杀无赦”,面对一片已成事实的“违建”房,即使要拆,政府往往也得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对待,否则就难以处理。而媒体和学界基于对弱势群体的天然同情,也往往倾向于鼓励政府以承认“历史事实”的方式来处理“违建”问题。我曾经参加过一个“拆违”与“城中村”改造的学术研讨会,会上,不少学者与老记就引经据典,或计算成本收益,或援引海外经验,总之是希望政府能够合情合理地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给弱势的违规者以一定的补偿。因此,在现实的操作中,政府所执意要强行拆除的,其实也主要是那些敢于顶风而建或存在着安全隐患或影响了待建项目的“违建”,而又只有那些在政府已经下了“拆违”的最后通牒之后仍然还在顶风而上的“违建”,才是既非拆除不可却又不能获得补偿的。而且,政府“拆违”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亟待改造的“城中村”,对于那些未开发地段的“违建”,一般情况下还无暇顾及。这样,当处于城市管理真空和半真空地带的违章建筑群几年以后因为开发和征地需要而进入上一级政府的视野时,又已经成了新的“历史事实”。面对这样的事实,政府实际上已经很难真的仅仅以一纸通告上所规定的期限来划定哪些应给予承认,哪些一律不予补偿,是非得拆除不可的。于是,“种房”农民就通过法不责众的行为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如果说以法不责众的行为造成历史事实是底层群体规则意识模糊的产物,那么,斯科特意义上的“弱者的武器”的运用就已经是公开地以违规来表达弱者对社会游戏规则的不合作了。(参见J.Scott,1985)农民是弱势,这种弱不仅表现在自身的经济境遇以及由现行城乡二元结构所带给他们的不公正地位,而且还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表现为他们在实质上没有办法支配和拥有那本是作为他们赖以养家糊口根基的土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但是,从1949年至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的实际变迁状况看,“集体所有”与其说体现为财产权利意义上的所有,不如说仅仅体现为对农地耕作权利的所有(无论是以集体劳动还是个体劳动的形式),一旦超越这个范围,无论是作为集体代表的村庄还是集体一分子的个人,就再也不是土地的真正主人。这最为真实和完整地表现在土地的非农化转移中,正是这一过程将无论是村级组织还是法律上仍作为集体一分子的农民个体的非主人翁地位展露无遗。在这个时候,他们完全不可能与开发商或征地的政府就地价问题讨价还价。此时,代表“集体”承担这一角色的只是基层政府,只有政府才掌握着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正是因为拥有这种最终处置权,在招商引资与土地开发中,政府就不需要考虑对作为土地名义主人的村庄和农民给予赔偿,而只需要给予补偿!更为重要的是,补偿的标准并非取决于农村集体组织(更不用说个人)与开发商和政府谈判的结果,而只是取决于地方领导人的仁慈程度。至于政府一转手又以什么样的价格将农村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这就只是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事,与村组织和农民无关。于是,我们看到,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土地在上个世纪50年代被“集体化”了(实则是国家化了),在当下的土地非农化开发中又被并不需要征求他们意见的政府卖掉了。政府通过卖地实现了地方发展与财政增长的目标,而农民在获得补偿之后,却从此无依无靠地被抛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4]农民一无技能,二无权势,要以补偿款作为重新置业转产的原始资本显然不足,他们十分清楚自己在失去土地之后的境况,所以,他们一方面盼开发(因为不开发也许就更无希望),另一方面又想趁着开发这个置业转产之前的最后机会为自己多争取一些利益。“种房”就是他们为此而下的最大的,同时也是最后的一笔赌注。

从通行的法律与道德规范上看,“种房”无疑是违规与越轨的行为,因此,“种房”的农民也自然是所谓的“刁民”。[5]这些“刁民”不仅“种房”,还会以各种借口向征地者提出种种要求,甚至也会狮子大开口地漫天要价。但问题是,在此时此刻,分清楚这些要求中哪些合理,哪些无理,哪些是讨价还价,哪些又是漫天要价真有那么重要吗?农民欲抓住这个“跳海”之前的最后机会,从开发商和政府嘴里再多抠一点儿利出来也许才是最为重要的。在这里,“刁民”的行动逻辑与洲头村四组村民的群体性抗争其实是一样的,问题只是在于,农民(包括其中被视为“刁民”或实际上也的确可以被视为“刁民”者)要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从他们自身所面临的生存境遇和权利表达途径看,合情、合理乃至于合规、合法的途径并不多,即使有,其组织和经济成本也未必是他们所能承受的。因此,我们才会看到,斯科特在分析东南亚农民反抗时所发现的“弱者的武器”在当下中国中西部农民那里,也自然会成为他们能够寻找到的一个比较方便和经济的捍卫利益的工具。农民以种种不合作、违规、越轨、钻空子、打擦边球、耍阴谋、耍无赖、反行为乃至非法的手段来传递自己的声音,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手法虽然不太能摆上桌面,并且都仍然无法从根本上帮助他们改变自己在整体上的弱势地位,却有可能以一种弥散和无组织的社会行动构成对既定社会游戏规则的冲击,使这些规则部分失效,进而形成特定时空场域中的反弱为强,以减少农民自身的净损失,甚至也可能因为成功地钻了政策的空子,利用政府的责任心与社会的同情感而使一部分农民捞上一把。从这个角度看,“种房”现象的确可以说是受“世纪末”心理支配的“弱者的武器”运用得恰到好处的经典版本。

于是,我得以体会,“种房”农民那貌似无理与刁蛮的背后其实深藏着他们自身所寻求的理性,这种特殊的理性是他们长期生活于其中的底层社会的环境教给他们的,更是一定的社会现实和政策所形塑出来的。弄清楚了这一点,我们也就弄清楚了作为阶级与群体的农民的弱和作为社区与个体的农民的强之间内在矛盾的联系。很大程度上,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讲,正是因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整个社会体制与政策并没有给农民提供一个公正与平等地表达和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机会,才导致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也同样不会想到以一种更为合作与合法的方式来参与对于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及社会权利的表达。在前提并不合理的情况下,除非社会治理者以全控和高压方式促使农民“配合”,否则农民总是会以不配合或不合情理的“配合”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农民的这种不合作,若是站在不问前提是否合理、只问程序是否正确的立场(这往往是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基层和地方政府的最典型立场)上,农民自然就纯属不通情理的刁民。但是,如果我们肯进一步去深究这不问前提是否合理、只问过程是否正确的政策究竟是合理还是不合理时,我们才能透过农民的“刁蛮”去发现他们作为社会底层的无奈与无助,才能去思考那种不问价值是否合理、只问程序是否合法的开发政策究竟是解放了农民,还是在以一种新的不平等与不公正方式继续剥夺他们。君不见一些地方的政府在加大对“城中村”“拆违”力度的同时,却又拱手将农民视为命根子的土地半卖半送地交给开发商,再让他们去开发各种适合人居环境(有人说那其实只是适合富人居住的环境)标准的豪宅,去建设各种能给地方领导人增光添彩的城市名片工程,去引进能给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各种企业。在这些豪宅、工程和企业中,又究竟有没有先建后批或边建边批的违章建筑呢?一想到这里,我竟至对究竟是谁在搞“违建”,“违建”的标准究竟该由政府还是法律说了算,以及究竟应该先杜绝哪一种“违建”这些最为基本的问题也犯了糊涂。

于是,我感觉到,农民“种房”,赌的是开发,赌注却是自己的尊严,农民以牺牲自身社会尊严的方式来给我们的社会虚构出一个强弱“错置”的场景,并通过这一错置的场景达到“以弱制强”的目的。对于如此狡黠而又居然有效的生存技术,我不知道应该是欣赏还是悲哀。


“农民既可怜又可嫌”“道上的伢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