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地上逐步建立善的原则的统治的历史观念
我们不能要求地上的宗教(在这个词的最狭隘的意义上)有一部人类的普遍历史;因为它如果是建立在纯粹的道德信仰之上的,就不是公共的状态,而是每一个人都只能独自地意识到他在纯粹的道德信仰方面取得的进步。惟有对于教会信仰来说,我们才能通过按照它的各种不同的、变换不定的形式,把它与独一无二的、不变的、纯粹的宗教信仰进行比较,从而期望一种普遍的、历史的描述。从教会信仰公开承认依赖于宗教信仰的限制性条件和与它一致的必然性出发,普遍的教会开始把自己塑造为上帝的一个伦理的国度,并且按照一个对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时代都保持同一的坚定不移的原则,向这个国度的实现进步。可以预见,这一历史将无非是对事奉神灵的宗教信仰和道德的宗教信仰之间的不断斗争的叙述;在这二者中,人总是倾向于把作为历史性的信仰的前者置于首位,而后者作为惟一能改善灵魂的信仰,却从未放弃对属于它的优先权的要求,并将最终确凿无疑地宣布这种优先权。
但是,只有当这一历史仅仅被局限在人类的那样一个部分的时候,它才可能具有统一性;在这部分人类那里,趋向普遍的教会的统一的那种禀赋,如今已经接近于它的发展。凭借这种禀赋,至少理性的信仰与历史性的信仰之间的区别问题已经公开提出,并且其解决已经成为最重要的道德事务;因为各个不同的、其信仰彼此之间毫无关联的民族,其规章制度的历史,通常并不提供一种教会的统一。但是,在同一个民族中出现某种与先前占统治地位的信仰明显不同的新信仰,这并不能算是教会的统一,哪怕先前占统治地位的信仰,在自身中具有产生新信仰的诱发性原因。因为如果人们把各种不同的信仰方式前后相继的序列,算做同一个教会的各种变体的话,则统一就必须是原则的统一。而这部教会的历史就是我们现在反正要研究的东西。
因此,在这一意图中,我们只能讨论这样一种教会的历史,这种教会从它的最初的开端,就包含着趋向真正的、普遍的宗教信仰的客观统一的种子和原则,它在逐步地接近这样的宗教信仰。这里首先表明,犹太教的信仰与我们要考察其历史的这种教会信仰毫无本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毫无概念上的统一,虽然前者是直接地先行的,并且为后一种(基督教的)教会的建立提供了自然的诱因。
就其最初的建立来说,犹太教的信仰只不过是规章性法则的一个总和,在这个总和之上建立起一种国家的制度。因为无论在当时还是在后来给它附加上什么样的道德添加剂,这些东西都绝对不属于犹太教这样一种宗教本身。犹太教严格来说,根本不是一种宗教,而只是一群人的联合。由于共属于一个特殊的氏族,这群人形成了一个服从纯然政治的法则的共同体,从而也就没有形成一个教会;毋宁说,它本应该是一个纯然世俗的国家,以至即使这个国家被不利的偶然情况所粉碎,也总是还给它留下一种(本质上属于它的)政治信仰,即(在弥赛亚来临时)有朝一日重建这个国家。这个国家的制度以神权政治为基础(显然是一种自诩直接从上帝获得指示的祭司或者领袖的贵族政体),从而上帝的名字也并没有使它的制度成为一种宗教制度,因为上帝在这里完全只是作为一个世俗君主受到敬重的,他关于和对于良知根本不提出任何要求。它本来不应该成为这样一种制度,这一点的证据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所有的诫命都具有这样的品性,即使一种政治的制度也可以遵守它们,并且把它们当做强制性的法则让人承担,因为它们只涉及外在的行动。虽然十诫即使不是被官方提出来的,在理性看来也已经是伦理的诫命,然而,在那次立法中,它们根本不是伴随在遵循它们时的道德意念(后来,基督教把它的主要工作就建立在这里)的要求一起被给予的,而是绝对地仅仅着眼于外在的遵守。这一点还可以从以下这点得到说明,即:其次,从对这些诫命的履行或者触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任何奖赏或者惩罚,都仅仅局限于那些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可能有份的奖赏或者惩罚;甚至就连这些奖赏或者惩罚也根本不是依据伦理概念的,因为二者据说也及于在实际上根本没有参与他们的业绩或者罪行的后代。这在一个政治制度中虽然也可能是一种造成服从的聪明办法,但在一个伦理制度中,却是违背一切公正性的。由于如果没有对来世的信仰,任何宗教就都是不可思议的,所以,犹太教本身就其纯粹性而言,根本不包含任何宗教信仰。这一点将通过以下的说明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也就是说,犹太人和其他民族、甚至最原始的民族一样,也应当有过对来世、从而对自己的天国和地狱的信仰,这几乎是不可怀疑的。因为这种信仰由于人的本性中的普遍的道德禀赋,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自发地产生的。因此,这个民族的立法者尽管被设想为上帝自身,却对来世不愿给予丝毫的注意,这肯定是有意地造成的。它表明,这个立法者想建立的只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而不是一个伦理共同体。但是,在政治共同体中谈论在此生中不可见的奖赏和惩罚,鉴于那个前提条件,会是一种完全不合逻辑的、不适当的办法。即使不能怀疑犹太人在后来,每一个人都独自地为自己造成某种与他们的规章性信仰的信条混在一起的宗教信仰,它也毕竟从来没有构成一个属于犹太教立法的部分。最后,说犹太教构成了属于普遍的教会状态的一个阶段,或者甚至说,它在它那个时代就构成了这个普遍的教会,这种说法是如此错误,以至还不如说,它作为一个由耶和华特别为自己选中的、敌视其他所有民族并由此也被每一个民族敌视的民族,把整个人类都从其社会中排斥了出去。至于这个民族为自己规定了一个惟一的、不能凭借任何可见的形象来想象的上帝作为普遍的世界统治者,这一点在此也不能评价过高。因为我们在大多数其他民族那里都能发现,他们的教义也同样是通向那里的,并且仅仅由于崇敬某些隶属于那个普遍的世界统治者之下的、有力量的低级神,而招致了多神论的嫌疑。因为一个仅仅希望人们遵循那些诫命、为此却根本不要求一种改善了的道德意念的神,本来就不是我们在一种宗教上必需其概念的那种道德存在者。与其说,宗教是在信仰仅仅被奉献给一个惟一的存在者,但这个存在者却使机械的崇拜成为主要的事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倒不如说,宗教还可能产生自对多个这样的强而有力的、不可见的存在者的信仰,只要一个民族是这样思维这些存在者的,即它们虽然职司各异,但却全体一致地把自己的喜悦仅仅赋予最配享的人,即全心全意地追求德性的人。
因此,如果普遍的教会历史理应构成一个体系,那么,我们也就只能从基督教的起源来开始这种历史;基督教作为对它所由以产生的犹太教的一种完全抛弃,是建立在一个崭新的原则之上的,它在教义中造成了一场彻底的革命。基督教的导师尽可能作出,或者在一开始就尽可能作出过努力,要从这两种宗教里编织出一条相互联系的线索来,于是就想学会把新的信仰看做旧的信仰的一种延续,认为旧的信仰以原型的方式包含了新的信仰的一切事件。这种努力极为清楚地表明,他们在这里所关心的也许或曾经只是用最适当的手段引入一种纯粹的道德宗教,来取代一种旧的、民众的习惯过于强大的崇拜,而又不直接与民众的成见相冲突。随之而来的废除形体描绘,促使那个民族与其他民族完全分离开来,单凭这点就可以让人作出判断,这种不受旧信仰的规章束缚,甚至不受任何规章束缚的新信仰,已经必然包含着一种对世界,而不是仅仅对一个惟一的民族有效的宗教了。
所以,基督教是从犹太教中突然地、但并非毫无准备地兴起的。不过,这里所说的犹太教,不再是族长制的、无混杂的、仅仅建立在自己的政治制度(即使它已经支离破碎了)之上的犹太教,而是已经通过逐渐地在这方面公共化了的道德学说,同一种宗教信仰混合了的犹太教,在这样一种状态中,这个过去无知的民族已经获得了许多外来的(希腊人的)智慧,这些智慧也许有助于借助德性概念对这个民族进行启蒙。并且尽管有其规章性信仰的沉重负担,一旦有机会通过使祭司们听命于一个以无所谓的态度看待所有外来的民族信仰的民众的决定权,而削弱他们的权势,就为革命作好准备。福音的导师宣称自己是由天国派来的导师,同时,作为一个不辜负这一派遣的人,他宣布强制的信仰(对事奉神灵的日子、信条和习俗的信仰)是自身毫无价值的,相反,道德的信仰是惟一能够造福于人的信仰,惟有它才能够使人们圣洁,“就像你们的父在天国是圣洁的一样”[1]。他还凭借善的生活方式证明自己的纯正性。但在他通过教诲和受难乃至无辜的、同时又是值得称颂的死[2],在自己的人格上提供了一个符合那惟一让上帝所喜悦的人性原型的榜样之后,他被设想为重新回到了他所来自的天国,因为他口头上留下了他最后的意志(如同在一个遗嘱中那样)。并且就追忆他的功绩、教诲和榜样而言,他能够说,“他(上帝所喜悦的人性的理想)仍然与自己的门徒同在,直到世界的末日”[3]。——在人们由于他的人格的起源和也许是超尘世的等级而可能会对一种历史性的信仰感兴趣的时候,这种教诲就会是需要由奇迹来证实了。但是,奇迹作为纯然属于道德上的、能改善灵魂的信仰的东西,却可能缺乏所有这样的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这种教诲在一部《圣经》中还加进了奇迹和奥秘,而奇迹和奥秘的宣示本身又是一种奇迹,并且要求一种只能通过博学才能不仅加以证实、而且在其重要性和意义上加以保证的历史性的信仰。
但是,任何一种作为历史性的信仰而建立在经书之上的信仰,都必须有一个有教养的公众来作为自己的担保。在这样的公众中,这种信仰可以通过作为同代人的文献作家仿佛能够得到检验。这些作家不会被怀疑与这种信仰的第一批传播者有一种特别的约定,他们与我们今日的著作界有着不间断的联系。与此相反,纯粹的理性信仰并不需要这样一种证实,而是自己证明自己。在那场革命的时代,统治犹太人并散布在犹太人自己的居住地上的民族(罗马民族)中,就已经有一批有教养的公众,从他们那里,甚至当时的历史就政治制度中所发生的事件而言,也通过一系列作家流传给我们了。尽管这个民族很少关心它的非罗马臣民的宗教信仰,但毕竟从据说在他们中间公开发生的奇迹来看,这个民族绝不是无信仰的。然而,作为同时代人,他们却不仅根本没有提到这些奇迹,也根本没有提到这些奇迹在臣服于他们的那个民族中(在宗教方面)所导致的那场虽然是公开地进行的革命。只是到了后来,在经过了一代人有余之后,他们才着手研究这场对他们来说迄今为止尚属未知的信仰变化的性质(这场信仰变化的进行并不是没有公开的活动的),但却没有研究这场变化最初的历史,以至在他们的编年史中,根本找不到这段历史。因此,从这个时候直到基督教为自己造就了一个有教养的公众的时代,基督教的历史是模糊不清的。于是,我们也就始终不知道,基督教的学说对他的教徒的道德性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最初的基督徒是确实在道德上改善了的人,还是依然为普普通通的人。但是,自从基督教自己成为一个有教养的公众,或者至少是进入广大有教养的公众之中以来,就人们有理由期待一种道德宗教可以发挥的慈善作用而言,基督教的历史对公众来说决没有什么好印象。——隐士生活和僧侣生活中的神秘主义狂热,和对独身阶层的圣洁性的歌功颂德,是怎样使一大批人对世界变得毫无用处;与此相联系的所谓的奇迹,如此用沉重的枷锁把人民压制在一种盲目的迷信之下;借助一种压迫自由的人们的教阶制,正统信仰的可怕声音如此从自封的、惟一钦定的《圣经》诠释者的口中发出,以及基督教世界如此由于信仰的意见(如果人们不把纯粹的理性宣布为诠释者,就绝不能给信仰的意见带来任何普遍的一致)而分裂成激烈对抗的派别;在东方,国家以一种可笑的方式插手祭司和僧侣阶层的信仰规章,而不是把它们控制在只是学者阶层的狭小圈子内(这些规章在任何时候都热衷于把学者阶层转化为一个统治阶层)。我要说的是,这种国家是如此终于不可避免地必然成为最终结束了它的占统治地位的信仰的那些外来敌人的猎物。在西方,信仰获得了它自己的、不依赖于世俗权势而建立的宝座,而公民秩序连同(维护这种秩序的)各门科学,却如此被一个自封的上帝钦差破坏和弄得衰弱不堪。这两个基督教地区[4]如此受到野蛮人的侵袭,就像由于生病而临近解体的植物和动物招引来毁灭性的昆虫以完成这种解体一样。在西方,那个精神上的领袖[5]如此凭借他那威胁要实行绝罚的魔杖,像对待小孩一样统治和惩罚各个国王,煽动他们去进行灭绝另一地区人口的对外战争(十字军战争),去彼此攻杀,并激怒臣民们反抗自己的政府,去残忍地仇视自己那同一个普遍的所谓基督教的不同想法的同道。这种即使如今也只是由于政治利益才免于激烈爆发的不和,如此隐秘地植根于一种专制地规定的教会信仰的基本原则之中,并一直还令人担忧发生类似的事件。——如果不是基督教的建立一直足够清楚地表明,它真正的初始意图无非是引入一种纯粹的、不可能存在意见争端的宗教信仰,而所有那些曾损害人类、并还在使人类分裂的骚乱之所以产生,完全是因为,由于人的本性的一种恶劣的倾向,那应该在一开始用于引进纯粹的宗教信仰的东西,即把那些习惯于旧的历史性信仰的民族,借助于他们自己的成见争取到新的信仰方面,结果却被当做了一种普遍的世界宗教的基础,那么,只要我们把基督教的这一历史(就基督教本来想要建立在一种历史性信仰的基础之上而言,这一历史也就不会有别的结果)看做一幅全景画,它就会证明那一声惊呼是多么正确:tantumreligiopotuitsuaderemalorum[宗教竟会诱发如此多的恶]。[6]
如果有人问,迄今为止已知的全部教会历史的哪个时代是最好的时代,那么,我毫不犹豫地要说,就是现在这个时代。也就是说,人们可以让真正的宗教信仰的种子,如同它现今在基督教界虽然只是由一些人播种、但毕竟已经公开地播了种一样,完全不受阻碍地日益萌发起来,以便由此期待不断地接近那个把所有的人永远联合起来的那个教会,它构成上帝不可见的国在地上可见的体现(图型)。——在依照其本性应该是道德的和改善灵魂的那些事务上,理性使自己摆脱了一种总是听凭诠释者任性摆布的信仰的重负。这种理性在我们这部分世界的所有国家里,在真正的崇信宗教者中间,首先普遍地(即使不是处处都公开地)接受了在谈论所有叫做启示的事务时公允谦逊的基本原理:由于没有任何人能够否认,一部就其实践性内容而言,所包含的纯为神性事物的经书的可能性,它可能(即鉴于它在历史上所包含的东西)也确实被视为上帝的启示。此外,人们在一个宗教上的联合,若是没有一部《圣经》和一种建立在《圣经》之上的教会信仰,也就没有什么理由能够实现出来并坚持下来。又由于,正如人的洞察力的目前状况那样,的确很难有某个人会去期待一种由新的奇迹引入的新的启示。——因此,最合理和最公正的就是,把这部已经存在的《圣经》继续用做教会课程的基础,不借助毫无用处的、恶意的攻击来削弱它的价值,但也不把对它的信仰当做达到永福所要求的而强加给任何一个人。第二个基本原则是:由于纯然是为了教会信仰的目的而编制的《圣经》故事,其自身对于采纳道德准则绝对不能也不应该有任何影响,它仅仅是为了生动地展现道德准则的真正客体(追求圣洁性的德性)而被赋予教会信仰的。所以,《圣经》故事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被讲授和解释为以道德的东西为目的的。但与此同时还必须小心地和(因为尤其是普通的人在自身中有一种犯被动[7]信仰毛病的固定倾向)不断重复地提醒,不能把真正的宗教设定在对上帝为我们获得永福正在做或者已经做了的事情的认识和信奉之中,而是应该把它设定在我们为了配享那些东西必须做的事情中,这种事情在任何时候都只是某种自身就具有无可置疑的、无条件的价值的东西,因而也只有它才能使我们让上帝喜悦。同时,每一个人都不需要任何《圣经》的博学就可以肯定它的必要性。——不妨碍这些基本原理,以便让它们成为公开的,这是君王们的义务;与此相反,在这方面干预神明天意的进程,为了讨好某些充其量也只是具有一种必须由学者们发现的或然性的历史性教会学说,而通过提供或者拒绝某些市民社会的、通常对每一个人开放的利益来诱惑臣民们的良知,这是非常冒险的,是要后果自负的。[8]且不说由此对在这种场合的圣洁自由所造成的损害,它也很难为国家造就好的公民。那些自愿去阻碍神性禀赋趋向尘世的至善这样一种自由的发展,或者甚至还建议别人去阻碍它的人,只要求教于良知对此反思一下,在他们中间还有谁,愿意为所有的人担保可能从这样的粗暴干预中产生的恶呢?这种恶也许会使世界统治者所计划的、在善上的进步长期受到阻碍,甚至还会使它退步,尽管不会有一种人类的力量和机构能够在某个时候完全取消这种进步。
在这段故事中,就天意的指导而言,天国最终也被设想为不仅是处于一种虽然在某些时候停留一下、但却永远不会完全中断的接近程序中,而且也是处于降临之中。当这种历史叙述(在《启示录》中)还被附加上一种预言(如在《西彼拉预言集》[9]中那样),预示这一伟大的世界转变在一个地上的可见的上帝之国的画卷中(在他的崇信降临的代理人和授权者的统治下)的实现;预示在他的领导下,在脱离和排除了再次试图对抗他的叛逆者之后在这尘世应该享有的幸福;还预示对这些叛逆者及其首领的彻底根除,从而是世界的末日构成了历史的结束时,人们就可以把天国解释为一种不过是为了更有力地鼓动起人们的希望、勇气和对天国的追求的象征性表象。福音的导师仅仅从庄重的、使灵魂升华的、道德的方面,即配得上成为一个上帝之国的公民的方面,向自己的门徒指明了上帝在地上的国,并且指示他们该做什么,不仅为了自己做到这一点,而且还为了与其他志同道合的人,并且尽可能与整个人类联合起来去做。但是,就构成了人的另一部分不可避免的愿望的幸福而言,他向自己的门徒预言,他们在自己的尘世生活中不能指望得到幸福。毋宁说,他让他们作好承受极大的悲痛和牺牲的准备;不过,他(由于人只要生存着,就不能苛求他完全放弃幸福的自然因素)又补充说:“应当欢喜快乐,因为你们在天上的赏赐是大的”[10]。上面引用的对教会历史的附加部分,在涉及人们未来的和最终的命运时,把人们设想为最终是胜利凯旋的,即在克服了所有的障碍之后,在尘世也达到了幸福的巅峰。——在教会向其完善性进步期间,善人与恶人的区分对这一目的不会有所助益(因为二者彼此之间的混合恰好是为此目的所必需的,这部分是为了磨砺善人的德性,部分是为了用善人的榜样把恶人从恶引开),这种区分被设想在完成了上帝之国的建立之后,是这种建立的最终结果。在这里,还加上了对这个国作为一种政权来看的坚固性的终极证明,加上它对同样也被看做在一个国(炼狱之国)中的所有外部敌人的胜利。这样就使得所有的尘世生活有了一个结束,因为“尽末了毁灭的(善人们的)仇敌,就是死”[11],双方都开始了不朽,一方是得救,另一方则是沉沦。一种教会的形式也就解体了;地上的授权者也就与作为天国的公民、上升到他那里的人们进入同一个等级,于是,上帝也就是一切中的一切了。[12]
对自身并非历史的来世作一种历史叙述,这种表象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即通过引入真正的普遍宗教造成道德上的、在信仰中预见到的世界新纪元,直到其实现。我们不能把这一实现作为经验性的实现来预期,而是只能在持续不断的进步中和向尘世可能的至善的迫近中(这里没有任何神秘的东西,所有的一切都是以道德的方式自然而然地进行的)来期望这一实现,即为这一实现作好准备。反基督者的出现、千禧年、关于世界末日临近的宣告,都可以在理性面前得到其好的、象征性的意义。而关于世界末日临近的宣告,被设想为一个(就像人生的终点或远或近一样)不可预见的事件,很恰当地表达了任何时候都为此作好准备、但在事实上(如果我们赋予这一象征以理知的意义)任何时候都把我们自己现实地看做一个上帝之国的合格公民的必要性。“上帝的国几时来到?”——“上帝的国来到,不是眼所能见的。人也不得说,看哪,在这里。看哪,在那里。因为上帝的国就在你们的心里!”(《路加福音》,第17章,第21~22节)。[13]
总的附释
在所有与宗教相联系的信仰方式中,研究活动在其内在属性的背后,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一种奥秘,即遇到某种神圣的东西,它虽然可以为每一个单个的人所知道,但却不能成为众所周知的,即不能被普遍地传达出来。作为某种神圣的东西,它必然是一个道德的对象,从而也就是理性的一个对象,并且可以被内在地认做对于实践的运用来说是充足的;但是作为某种奥秘的东西,它对于理论的运用来说却不是充足的,因为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传达的,从而也可以成为外在的和众所周知的。
信仰某种我们同时应看做是神圣的奥秘的东西,这可以或者被看做一种神圣启示的信仰,或者被看做一种纯粹理性的信仰。如果没有极大的迫切需要迫使我们接受前者,那么,我们将立足于后者作为我们的准则。情感并不是认识,因而也不说明任何奥秘。而且既然奥秘是与理性相关的,但又不能被普遍地传达,所以,(如果在任何时候有这样一种东西的话)每一个人都将只能在他自己的理性中寻找它。
先天地、客观地澄清是否存在这样的奥秘,这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将不得不直接在内心中、在我们道德禀赋的主观因素中去搜索,以便看一看在我们心中是否存在有诸如此类的东西。道德事务虽然是可以公开传达的,但我们却不能给出其原因,而是只能给出供我们认识、但却不能公开传达的东西。然而,我们并不可以把道德事务的对于我们来说无法探明的根据算做神圣的奥秘。例如自由,它是人根据自己的任性可以受无条件道德的法则所决定而得知的一种属性,但它不是奥秘,因为对它的认识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传达的。但是,这种属性的对于我们来说无法探明的根据是一个奥秘;因为它并没有被给予我们供我们认识。但恰恰惟有这种自由,才是那种当它被运用于实践理性的最终客体、即道德终极目的的理念的实现时,就不可避免地把我们引导到神圣的奥秘的东西。[14]
由于人不能自己实现与纯粹的道德意念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至善理念(不仅是从隶属于它的幸福方面来说,而且还从人们为整个目的的必然联合方面来说),尽管如此,却在自身中发现了必须致力于此的义务,所以,人发现自己被引向了对一个道德的世界统治者所做的协助或者安排的信仰,只有借助他的协助和安排,这一目的才是可能的;于是,关于上帝在这方面会做什么,是否可以一般地把某种东西归之于他,以及可以把什么特别地归之于他(上帝),在人面前就呈现出一个奥秘的深渊。不过,人在每一种义务中所认识的,无非是为了能够配享那种不为他所知、至少不为他所理解的襄助,他自己应该做些什么。
一个道德的世界统治者的这一理念,是我们的实践理性的一个课题。我们感兴趣的并不是知道上帝就其自身而言(就其本性而言)是什么,而是知道他对于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我们而言是什么。虽然我们为了这一关联必须这样思考和设想上帝的那个本然属性,即对于这种关系来说,在为贯彻他的意志所要求的完善性中是必要的(例如作为一个不变的、全知的、全能的存在者等等),而且离开这一关联,我们在他那里就不能认识任何东西。
根据实践理性的这种需求,普遍的真正的宗教信仰也就是信仰上帝:1.他是天地的全能的创造者,即在道德上是圣洁的立法者;2.他是人类的维护者,是人类的慈善的统治者和道德上的照料者;3.他是他自己的神圣法则的主管者,即公正的法官。
这种信仰本来不包含任何奥秘,因为它仅仅表示了上帝与人类在道德上的关系。它也自发地呈现在所有的人类理性面前,因而我们在大多数文明民族的宗教中,都可以发现这种信仰。[15]它蕴涵在一个作为共同体的民族的概念之中,在一个这样的民族中,任何时候都必须考虑这样一种三重的高层权力(pouvoir),只不过它在此被设想为伦理的罢了。因此,人类的道德元首的这种三重性质,可以被设想为在同一个存在者中结合在一起。而它们在一个律法的公民国家中,则必须被分配在三个不同的主体之下。♀[16]
但是,由于这种为了一般宗教而使人与最高存在者的道德关系脱除了有害的神人同形同性论因素、并使之符合一个上帝子民的真正品德的信仰,是首先在一种(基督教的)教义中提出,并且仅仅在这一教义中才向世界公开提出的,所以,我们倒是可以把颁布这种信仰称做迄今为止,由于人们自己的罪过而对人们仍是奥秘的东西的启示。
这一教义宣称:首先,我们既不应该把最高的立法者本身设想为仁慈的,从而对人们的弱点也就是宽容的(容忍的),也不应该把他设想为专制的,仅仅根据他的无限制的权力颁布命令的;也不应该把他的法则设想为任意的,与我们的道德概念一点也不相似的,而应该将这法则设想为与人们的圣洁性相关的法则。其次,我们不得把他的仁慈设定在对他的造物的一种无条件的宠爱之中,而是必须设定在这一点之中,即他首先关注这些造物借以能够使他喜悦的那些道德品性,只是在此之后才来弥补他们在由自己来满足这一条件方面的无能。再次,他的公正不能被设想为仁慈的和软心肠的(这包含着自相矛盾),更不能被设想为以立法者的圣洁性的品质(面对这种品质,没有一个人是公正的)实施,而是只能被设想为把仁慈限制在这样的条件下,即人们就作为人的子女能够符合神圣法则的要求而言,与这种法则保持一致。一言以蔽之:上帝要人们以一种三重的、类别不同的道德品质来事奉,对于这样一种品质来说,同一存在者的不同人格(不是自然方面不同,而是道德方面不同)的这种命名,并不是什么不合适的表述。信仰的这种象征同时表达出了整个纯粹的道德宗教。否则,没有这种区别,按照人把神明设想得和一个人类元首一样(因为人类元首在其统治中通常不是把这三重的品质彼此分开,而是经常把它们掺杂或者混淆起来)的倾向,纯粹的道德宗教就会面临蜕化为一种神人同形同性论的强制信仰的危险。
但是,如果这种(对上帝的三位一体的)信仰不是仅仅被视为一个实践理念的表象,而是被视为一种应当表现上帝本身是什么的信仰,那么,它就会是一种超越了人的所有概念的、从而不能启示给人的理解力的奥秘,并且可以从这种角度被宣布为这样一种奥秘。对这种奥秘的信仰,作为对人关于上帝的本性的理论认识的扩展,只会是对一种完全不为人所理解的,即使人们能够理解,也是教会信仰的神人同形同性论象征的信奉,这对道德上的改善没有丝毫帮助。——只有我们在实践关联中能够很好理解和洞察、但在理论方面(为了规定客体自身的本性)却超越了我们的所有概念的东西,才是(在一种关联中的)奥秘,并能够(在另一种关联中)被启示。上述奥秘就是属于后一类的。它可以被划分为三种借助我们自己的理性启示给我们的奥秘:
1.天职(我们作为公民对一个伦理国家的天职)的奥秘。——只是就我们把自己同时看做上帝的造物而言,我们才能设想人普遍地、无条件地服从上帝的立法;就像上帝之所以能够被看做所有自然规律的制作者,只是因为他是自然事物的创造者一样。但是,存在者应如何被创造得能够自由地运用自己的力量,这对我们的理性来说是绝对不可理解的。因为按照因果律,对于一个被视为产生出来的存在者而言,除了产生它的原因置于它里面的那种根据之外,我们不能赋予它其他任何内在的行动根据。它的任何行动都是由产生它的原因置于它里面的根据(从而也就是由一个外在的原因)决定的,因而这个存在者本身也就是不自由的。因此,我们的理性洞见无法把上帝的、圣洁的、从而仅仅涉及自由的存在者的立法与自由的存在者被创造这个概念一致起来。相反,我们必须把自由的存在者看做是已经实存的自由存在者,它们并不是因为其被创造而由其自然依赖性所决定,而是由一种纯然道德的、按照自由律可能的强制,即一种成为上帝之国的公民的天职所决定的。因此,在这一目的上的天职,在道德上是完全清楚明白的;但是对于思辨来说,这一天职的可能性是一个无法看透的奥秘。
2.救赎的奥秘。就像我们所知道的那样,人是堕落了的,并且绝不能自动地符合那种圣洁的法则。尽管如此,既然仿佛是上帝的仁慈把人召唤到存在,即邀请到一种特殊的实存方式(成为天国的一员),那么,他就也必然有办法从他自己丰富的圣洁性中弥补上人在这方面所不可少的适宜性的缺乏。然而,这是与自发性(它对于一个人自身可能具有的所有道德上的善和恶来说,都是前提条件)相悖的。根据自发性,这样一种善如果应该能够被归功于他的话,就必须不是出自另一个人,而是出自他自己。——因此,就理性所能洞见的来说,没有任何别的人能够通过善行的充盈,或者通过其功德来代替他。或者说,即使假定这种情况,也只是在道德方面才有必要假定它,因为对于玄想来说,它是一个无法达到的奥秘。
3.拣选的奥秘。即使承认那种替代性的救赎是可能的,但在道德信仰上假定这种救赎,毕竟是一种向善的意志规定,它已经以人心中的上帝所喜悦的意念为前提条件,但人在本性的堕落之后是不能由自己在自己心中产生这种意念的。不过,说在他里面应当有一种天国的神恩在起作用,这种圣宠不是按照劳作的功德,而是通过无条件的决定赐给一个人这种帮助,拒绝给予另一个人这种帮助的;我们人类的一部分被拣选出来获得永福,另一部分则被永罚,这同样不能使人理解上帝的公正,而顶多会必然地和某种其规则对我们来说绝对是一个奥秘的智慧发生关联。
现在,关于这些奥秘,就其涉及每一个人的道德生活史而言,也就是说,一般道德上的善或者恶会存在于世界上,这种事情究竟是怎么发生的?以及(如果恶存在于所有人身上,并存在于所有时间中)善是怎样从恶中产生,并在任何一个人身上确立起来的?或者说,为什么当这种情况发生在一些人身上时,另一些人却被排除在外?——对此,上帝没有也不能为我们启示任何东西,因为我们反正不会理解[17]它们。这就好像我们想要从人的自由出发去解释和理解所发生的事情,而上帝对此虽然通过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启示了他的意志,但却使一个自由的行动在尘世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原因遗留在幽暗中。凡是应该根据因果律来理解,但作为历史又是出自自由的东西,对于人们的研究来说,都必然停留在这样一种幽暗之中。♀[18]不过,就我们的行为的客观规则而言,凡是我们需要的东西都(通过理性和《圣经》)充分地对我们启示出来了,而这种启示同时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以理解的。
说人由道德法则召唤而走向善的生活方式,说人由于心中蕴涵有对道德法则的永不消逝的敬重而在自己身上发现某种预兆,预示自己也会对这种善的精神产生信任,并会希望无论如何都能够做得让它满意;最后,说他必须通过把后一种期望与道德法则的严格诫命加以对照,不断地检查自己,如同在一位法官面前被要求作出解释,所有这些,都是理性、心灵和良知同时教导和推动的。要求为我们显露更多的东西,乃是希望过分。即使真要如此,他也不应把这算做是人的普遍需求。
不过,即使能够使那在一个定式中包含着上述一切东西的重大奥秘,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可以理解为实践上必需的宗教理念,我们还是可以说,为了成为宗教的道德基础,特别是成为一种公共宗教的道德基础,这一奥秘只有在被公开地讲授、并被当做一个崭新的宗教时代的象征时,才会被启示出来。礼仪上的定式通常都包含着它们自己的、仅仅为属于一个特殊团契(一个行会或者一个共同体)的人规定的、有时是神秘的、并不为每一个人都理解的语言。人们也应该有理由(出自敬重)把这种定式仅仅用于某种庆祝活动的目的(例如当某人应被作为成员接纳入一个把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的团契时那样)。然而,有限的造物在道德上的完善这一最高的、人们绝不能完全达到的目的,却是对法则的爱。
根据这一理念,在宗教中一个信仰原则就是:“上帝就是爱”[19];在上帝里面。我们可以崇敬那施爱者(连同在道德上喜悦人们的爱,假如人们符合他的圣洁法则的话),即圣父;此外,在他里面,假如他体现在他的维护一切的理念之中,即体现在由他自己所生和所爱的人性原型之中,我们可以崇敬他的圣子;最后,假如他把这种喜悦限制在人与那种喜悦的爱的条件相一致的条件上,并且由此证明它是建立在智慧基础之上的爱,我们可以崇敬圣灵[20];但真正说来,我们不可以在如此多重的位格中向他祈祷的(因为这会暗示着本质的不同,而他始终只是一个惟一的对象),而倒是可以用他自己在万物之上所崇敬的、所爱的那个对象的名称来向他祈祷。与那个对象在道德上保持一致,既是我们的愿望,也是我们的义务。此外,在理论上皈依对上帝在这三重品质中的本性的信仰,也只不过属于一种教会信仰古典定式,以便把这种教会信仰同其他各种由历史渊源派生出来的信仰方式区别开来。很少人有能力把它与一个清晰的、确定的(不会被误解的)概念结合起来。而它的讨论更多被归于教师(作为一部《圣经》在哲理上的和学识上的诠释者)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它的意义问题上达成一致。这种意义并不是全都适合一般的理解力,或者适合这个时代的需求的,而仅仅字面上的信仰则与其说改善了真正的宗教意念,倒不如说败坏了它。
原文见《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收入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作于1794年。
注释
[1]《彼得前书》,第1章,第1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随着他的死,他的公开的历史(他的历史由此也普遍地被当做仿效的榜样)也就结束了。作为补充而附加上的比较隐秘的、仅仅为他的至交所目睹的、他的复活和升天(如果我们把它们仅仅作为理性理念来接受,那么,它们将意味着另一种生活的开端,意味着进入永福之地,即意味着与一切善的结合)的历史,却不能无损于它们的历史评价而被用于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这并不是因为它是历史叙述(因为这也是先行的历史叙述),而是因为就字面上来看,它假定了一个虽然很适合人的感性表象方式,但就其对未来的信仰来说却是理性的累赘的概念,即所有世间存在者的物质性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不仅假定了人的只有在那个肉体条件下才发生的人格的唯物论(心理学的唯物论),而且还假定了一般在一个尘世中的临在的唯物论(宇宙论的唯物论),按照这个原则,这种临在只能是空间上的。与此相反,有理性的世间存在者的唯灵论的假设认为,肉体在地上固然是死的,但他的人格却是活着的。同样,人在精神上(就其非感性的质而言)能够达到永福之地,不会被置于环绕着地球的无限空间(我们也称之为天)的任何一个地方;这种假设对于理性来说是更为有利的。这不仅是由于一种能够思维的物质是无法理解的,而且特别是由于我们在死后的存在所遭逢到的那种偶然性,因为这种存在据说只不过是建立在某一团物质以某种形式的黏结之上的。相反,这种假设却要把一个单纯的实体的持久存在,设想为建立在它自己的本性之上的。——但是,在后一种前提条件(唯灵论的前提条件)下,理性既不会有兴趣永恒地拖曳着一个肉体,这个肉体无论怎么纯粹化,都(如果人格是建立在与肉体的同一性之上的)总还是必须由构成其肉体组织的基础的同样材料组成,而肉体本身在生活中却从未随心所欲地取得过这种材料。理性也无法使自己理解,构成了肉体的这种黏土在天上,即在另一个世界领域里应该是什么,恐怕在那里是另一种物质来构成生物存在与维持的条件吧。
[3]《马太福音》,第28章,第20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4]指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译者注
[5]指罗马教宗。——译者注
[6]卢克莱修:《物性论》,Ⅰ,101。——科学院版编者注
[7]这种倾向的原因之一在于安全原则,即我在一种宗教中出生和接受教育,它的教导不取决于我的选择,在其中我凭借自己的玄想不能够改变任何东西,因而这种宗教的错误也不应由我负责,而是应由我的教育者或者官方为此确定的教师负责,这也是人们不容易赞许一个人公开改宗的原因。此外,当然还有另一个更为深刻的原因,即由于每个人在自身中感到无法确定(在种种历史性的信仰中)哪一种信仰是正确的信仰,而道德的信仰到处都是同样的信仰,所以,人们也就把引起对此的注意看做毫无必要的。
[8]如果一个政府愿意懂得,它仅仅禁止公开地说出自己的宗教意见,而并不阻挠任何人私下里思考他认为好的东西,这就不会被视为对良知的压制,那么,人们对此通常会付之一笑,并且说,这根本不是什么由它所赐予的自由;因为它根本就不能阻挠人们的思维。然而,世俗的最高权力做不到的事情,宗教的权力却能够做到,也就是说,甚至能禁止并且事实上也阻挠思维,以至于它还能够把这种强制施加于它的有权势的世俗上司,即禁止哪怕仅仅是思考与它所规定的不同的东西。这是因为,由于人们有趋于事奉神灵的强制性信仰的倾向,他们自发地趋向于不仅赋予这种信仰以先于道德信仰(借助遵守自己的一般义务来事奉上帝)的最大的重要性,而且赋予它惟一的、能弥补其他所有缺陷的重要性,所以,正统信仰的维护者们作为灵魂的牧者,随时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引起他们的牧群虔诚地惧怕对某些建立在历史基础之上的信条的极小的偏离,甚至是惧怕对这些信条的任何研究,以至于他们不敢哪怕是仅仅在思想中让自己产生对强加给自己的信条的怀疑,因为这已经是在听从恶的精灵了。的确,为了摆脱这种强制,人们只可以有愿望(对于君王们在官方信仰方面的强制来说,就不是这么回事了),但这种愿望也正是在内心中受到阻挠的东西。不过,这种真正的对良知的压制,虽然已经够糟糕了(因为它诱导出内心的虚伪),但还不像阻碍外在的信仰自由那么糟糕。因为前者通过道德洞察力的进步,和对自己的自由——对义务的真正敬重只能从自由中产生——的意识,必然逐渐地自行消失,而后一种外在的强制则相反,它阻碍那构成了真正教会的本质的、信徒们的伦理共同体中的任何自愿的进步,并且使教会的形式也完全服从政治的规定。
[9]西彼拉(Sibylle)原是古希腊女预言家的称谓。古罗马一位女预言家所撰写的《西彼拉预言集》与后来的先知预言混合,曾对罗马帝国的政治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基督教胜利后,《西彼拉预言集》并没有失去作用。保存下来的《西彼拉预言集》(十二卷)是古希腊罗马、犹太教和基督教观点和信条的一种混合物。——译者注
[10]《马太福音》,第5章,第12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1]《哥林多前书》,第15章,第2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2]这一表述可以(如果我们排除那些秘奥的、超出了可能经验的所有界限的、纯然属于人们的圣洁历史的、从而与我们在实践上毫不相干的东西)这样来理解,即历史性信仰作为教会信仰,需要一部《圣经》来当做人们的襻带,但正因如此也妨碍了教会的统一和普遍性。这种历史性信仰将自行终结并转化为一种纯粹的、对整个世界都明白易懂的宗教信仰。因此,我们今天就已经勤奋地为此工作,通过坚持不懈地使纯粹的理性宗教脱去那层目前尚不可缺少的外壳而发展起来。
♀不是说这种历史性信仰正在终结,而是说它可能终结(因为它作为一种载体,也许总会是有用的和必要的)。这里指的仅仅是纯粹的道德信仰的内在坚固性。
[13]这里所说的不是一个根据一种特殊盟约的上帝之国(不是弥赛亚的国),而是一个道德的(单凭理性便可以认识的)国。前者(regnumdivinumpactitium[缔约者的神圣国度])必须从历史中获取它的证明;于是它被划分为根据旧约的弥赛亚的国和根据新约的弥赛亚的国。值得注意的是,前者的崇敬者(犹太人)虽然四散在全世界,但仍然保持为这样的崇敬者,而其他宗教同道的信仰,通常却与他们散布在其中的民族的信仰融合在一起了。这一现象使许多人觉得如此奇异,以至他们认为,这按照自然的进程是不可能的,而认为它乃是为了上帝的一个特殊的意图而作出的非常的安排。不过,一个具有自己的写下的宗教(《圣经》)的民族,是绝不会与另一个没有这样写下的宗教、而是只有习俗的民族(如罗马帝国——当时是整个文明世界)融合进一种信仰的;毋宁说,它或迟或早地造就了一批认信者。因此,即使是犹太人,在巴比伦之囚以后——他们的《圣经》似乎最早是在那之后成为公开的读本的——也不再由于他们追随外来神灵的倾向而受到指摘了。尤其是肯定也影响过他们的亚历山大里亚文化,可能曾有利于他们赋予那些外来神灵一个体系化的形式。同样,琐罗亚斯德教的信徒波斯人,虽然居住分散,也把他们的信仰保存到了今天;因为他们的大祭司拥有《阿维斯陀注释》。相反,使用茨冈人这个名称散布各地的印度人,由于他们乃是出自这个民族的渣滓(贱民),他们甚至被禁止阅读自己的《圣经》,因而也就难免与外来信仰混合了。不过,犹太人尽管如此未能单独为自己造成的东西,基督教和后来的穆罕默德教,尤其是基督教却做到了。因为它们是以犹太人的信仰和属于这一信仰的《圣经》为前提条件的(尽管穆罕默德教宣称这些《圣经》是伪造的)。而犹太人尽管在迁徙中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阅读自己的古老文献的能力,从而也失去了占有它们的兴趣,只剩下了他们从前曾经拥有过这些文献的回忆,但他们总还是能够在从他们那里出发的基督徒那里重新找到这些文献。因此,如果把马拉巴尔海岸的少数犹太人和中国可能有的一个犹太村落(其中前者可能与他们在阿拉伯的信友有着持续不断的商业来往)除开,那么,在上面提到的各国之外,人们也没有发现犹太人,尽管无可置疑的是,他们不会不也散布到那些富裕的国家中去。但由于他们的信仰缺乏与当地的信仰方式的任何类似性,他们完全遗忘了自己的信仰。但是,把令人满意的考察建立在犹太民族及其宗教在对他们来说如此不利的情况下得以如此保存下来的基础之上,是很糟糕的,因为两种意见的每一方都相信可以在这里找到自己的解释。一方把自己所属的民族得以保存,以及自己的尽管散布在如此众多的民族之中却依然纯洁的古老信仰得以保存,看做要为一个未来的地上王国保存这个民族的某种特别的、仁慈的天意的证明。另一方则把它看做不过是一个被摧毁的、抗拒临近的天国的国家的鉴戒性废墟。一个特别的天意之所以还一直保存这废墟,部分是为了使关于一个出自这个民族的弥赛亚的古老预言保存在人们的怀念中,部分是为了在它上面树立一个公正惩罚的榜样,因为这个民族冥顽不化地要从政治上理解弥赛亚,而不是在道德上理解弥赛亚。
[14]例如,世界上所有物质普遍具有重力的原因是我们所不知道的,以至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它绝不会为我们所知;因为单是它的概念就已经以一种无条件地包含在它本身中的第一推动力为前提了。然而,它并不是一种奥秘,而是可以向每一个人说明的,因为它的法则是被充分认识到的。当牛顿把第一推动力设想为仿佛是上帝在显象界无所不在(omnipraesentia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无所不在])时,这不是试图去解释它(因为上帝在空间中的存在包含一种矛盾),但却是一个庄严的比喻,它仅仅着眼于通过赋予有形的存在者一个无形的原因,而把有形的存在者结合成为一个世界整体的问题。同样的情况似乎也发生在试图去洞察把有理性的世俗存在者联合为一个伦理国家的独立原则、并由此出发解释这种联合的场合。我们只知道使我们如此的义务;即使我们服从义务,预期的结果的可能性也超出了我们的所有洞察力的界限之外。——存在有自然界的奥秘、隐秘(arcana[玄秘的事物]),也可能存在有政治的奥秘(保守秘密,secreta[机密]),它们不应该成为众所周知的。但是,由于二者都是以经验性的原因为基础的,它们都是能够为我们所知的。就人们普遍有义务认识的东西(即道德事务)而言,不可能存在有任何奥秘。但就只有上帝才能做到的事情而言,参与其事超出了我们的能力,因而也超出了我们的义务,只有这时才会存在真正的奥秘,即宗教的神圣奥秘(mysterium)。关于它们,对于我们有用的只是知道并且理解到有这样的东西存在,而不是去洞察它。
[15]在关于末世的神圣预言故事中,世界审判者(真正说来是这样一个身旁者,他把属于善的原则之国的人们作为自己人,置于他的统治之下,并把他们拣选出来)不是被设想和称做上帝,而是被设想和称做人子。这似乎表明,人类自己由于意识到自己的局限性和脆弱,将在这一拣选中判决自己。这是一种仁慈,但并不损害正义。——与此相反,如果人们的审判者表现在他的神性中,就像他按照为我们所承认的神圣法则和我们自己的责任对我们的良知讲话那样(圣灵),那么,他只能被设想为按照法则的严峻性作审判,因为我们自己根本不知道,要怎样归咎于我们的脆弱才能对我们有利,而只不过清楚地知道在意识到我们的自由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逾越行为,知道完全可以归咎于我们的对义务的损害,从而也就没有理由在审判者关于我们的判决中假定仁慈。
[16]我们找不出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如此多的古老民族在这个理念上是一致的。除非理由在于,当我们要设想一个民族政府,并且(根据与一个民族政府的类比)设想一个世界政府的时候,这个理念就蕴涵在普遍的人类理性之中。琐罗亚斯德教有这三个神的位格:奥尔穆兹德、密特拉和阿里曼;印度教有梵天、毗湿奴和湿婆(区别仅仅在于,前者不仅把第三个位格,就其是惩罚而言设想为灾祸的始作俑者,而且甚至于设想为使人遭受惩罚的道德上的恶;而后者则仅仅把它设想为进行审判和惩罚的)。埃及人的宗教有卜塔、克奈夫和内特,其中,就来自这个民族远古时代的信息的模糊性使人能够猜测而言,应该是第一个原则体现与物质有别的精神,它是世界的创造者,第二个原则体现起维护和治理作用的仁慈,第三个原则体现限制仁慈的智慧,即正义。哥特人的宗教崇敬奥丁(万有之父)、弗莱亚(仁慈)和托尔,即从事审判(惩罚)的神。甚至犹太人似乎在其等级制度的最后时代也追随过这些理念。因为在法利赛人关于基督被称做上帝之子的指控中,他们的指控似乎并没有特别强调认为上帝有一个儿子的学说,而是仅仅强调基督自称是上帝的这一儿子。
[17]通常,人们会毫不犹豫地去要求宗教的初学者信仰奥秘。因为我们不能理解它们,即不能洞察它们的对象的可能性,这同样不能使我们有理由去拒绝接受它们。就像有机物质的生殖能力一样,也没有人理解它,但并不因此就能被拒绝接受,尽管它对于我们来说是并将仍然是一个奥秘。不过,我们很清楚地懂得这一术语要说的是什么,对于这一对象有一个经验性的概念,同时又意识到其中并不包含自相矛盾。对于每一个向信仰提出来的奥秘,我们都可以有理由要求自己懂得这意味着什么。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我们逐一地弄懂了暗示这奥秘的那些语词,即把它们与一种意义结合起来,而是因为它们被概括为一个概念,必然还是容许有一种意义的,而一切思想在这里并没有被说尽。说只要我们在自己这方面不缺少诚意,上帝就很可能会凭借灵感让我们得到这种知识,这是不可思议的。其原因在于,我们内心根本没有这种知识,因为我们的知性的本性没有能力得到这种知识。
[18]因此,我们在实践关联中(如果谈的是义务)完全可以懂得什么是自由;但在理论方面,就自由的因果性(似乎是它的本性)而言,却连设想要弄懂它而不陷入自相矛盾也不可能。
[19]《约翰壹书》,第4章,第8节;第4章,第1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0]这个圣灵把作为赐福者的上帝的爱(真正说来是我们根据这种爱作出的回应之爱),与在作为立法者的上帝面前的敬畏,也就是说,使受条件制约的东西与条件结合起来,从而被设想为“从二者出来的”*。除了“他要引导你们明白一切的真理(遵循义务)”(《约翰福音》,第16章,第13节。——科学院版编者注)。之外,这个圣灵同时也是人们(在面对自己的良知时)的真正的审判者。因为可以在双重的意义上理解审判:或者是对功德和缺乏功德的审判,或者是对罪过和无罪的审判。把上帝作为爱(在他的圣子中)来看,他审判人们,是就人在自己的罪责之上还有一种功德对自己有利而言的。而他的判决也就是:配得上或者配不上。他把还能够算做有这样一种功德的人拣选出来作为他的自己人。其余的人则一无所得。与此相反,依照公正性的审判者(这是真正以圣灵的名义应如此称谓的审判者)关于不可能有一种功德对其有利的人们的判决是:有罪或者无罪,即诅咒或者释罪。——在前一种场合里,判决意味着把有功德者从无功德者中拣选出来,双方都是在谋求一种奖赏(永福)。但是,功德在这里不是被理解为在与法则的关联中道德性的优越(在法则方面,我们不可能在遵循义务上,获得超出我们罪责的盈余),而是仅仅被理解为,在与其他人就其道德意念而言的比较中道德性的优势。配得上始终也只有否定的意义(不是配不上),即在道德上有接受这样一种仁慈的能力。——因此,就第一种品质进行审判的审判者(作为Brabeuta[裁判]),是在两种谋求奖赏(永福)的个人(或者党派)之间作出选择判断的;而就第二种品质作出审判的审判者(真正的审判者),其判决是关于同一个人,当这个人面对在起诉人和辩护人之间作出判决的法庭(良知)时作出的。——现在,倘若假设所有的人都犯有罪责,但他们中的一些人却可以有一种功德对他们有利,那么,所作出的就是出自爱心的审判者的判决。如果没有这种审判者,则只会引起一种驳回性判决,但这样一来,诅咒性判决(由于人在这种情况下就落入了出自正义的审判者手中)就将是它的不可避免的结果了。——在我看来,以这种方式也就可以把以下两个相互冲突的命题:即“上帝之子将降临,审判活人和死人”(《提摩太后书》,第4章,第1节。——科学院版编者注),另一方面则是“上帝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约翰福音》,第3章,第17节),统一起来了;并且与下述命题也达成了一致,即“不信圣子的人,罪已经定了”(《约翰福音》,第3章,第18节)。这里所借助的就是圣灵;关于圣灵,经中说道:“它将为了罪、为了正义的缘故而审判世人”(《约翰福音》,第16章,第8节。——科学院版编者注)。——在纯然理性领域内所进行的这样的区分,精细得令人可怕,就好像它是被指派做这种区分似的。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把这种精细视为毫无用处的、令人讨厌的繁琐。假如这是为了对上帝的本性进行研究,情况也的确会如此。但是,由于人们在自己的宗教事务中,总是倾向于由于自己的罪过而指望上帝的仁慈,尽管如此,却不能回避他的公正,而在同一个人格身上,仁慈的审判者是自相矛盾的,所以,我们清楚地看到,即使在实践方面,人们对此的概念也必然是摇摆不定的、难以自圆其说的。因此,纠正和精确地规定它们,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如三位一体教义的西方(奥古斯丁主义)形式所说,而东方教会则断言圣灵仅仅出自圣父(参见《约翰福音》,第15章,第2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