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论人的本性中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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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最初的)起源,是指一个结果从其最初的原因产生,这样一个原因不再是另一个同类的原因的结果。它可以要么作为理性上的起源,要么作为时间上的起源而被考察。在第一种意义上,所考察的只不过是结果的存在;在第二种意义上,所考察的是结果的发生,从而也就是把它当做事件与其在时间中的原因联系起来。如果把结果与一个按照自由法则同它结合在一起的原因联系起来,就像对道德上的恶一样,那么,对任性进行规定,使它产生结果,就不是被设想为与它在时间中的规定根据相结合,而是被设想为仅仅与它在理性表象中的规定根据相结合,并且不能被从任何一个先行的状态中推演出来;相反,如果恶的行动被当做世间的事件与其自然原因联系起来,则每一次都必然会发生上述情况。因此,为自由行动本身(完全当做自然结果)寻求时间上的起源,这是一种自相矛盾。所以,就人的道德属性被看做是偶然的而言,对它来说也是如此,因为这种道德属性意味着运用自由的根据,它(就像一般自由任性的规定根据一样)必须仅仅在理性表象中去寻找。

但是,无论人心中在道德上的恶的起源是什么性质,在关于恶通过我们族类的所有成员以及在所有的繁衍活动中传播和延续的种种表象方式中,最不适当的一种方式,就是把恶设想为是通过遗传从我们的始祖传给我们的。因为关于道德上的恶,人们完全可以说诗人关于善所说的同样的话[1]:genusetproavos,etquaenonfecimusipsi,vixeanostraputo[族类、祖先以及那些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东西,我都不能把它们算做我们自己的]。[2]还应该注意的是,当我们研讨恶的起源时,我们一开始还没有把趋恶的倾向(作为peccatuminpotentia[潜在的恶])考虑在内,而是仅仅依照其内在的可能性,以及依照为了实施该行动必然集合在任性之中的东西,考虑了给定的行动的现实的恶。

每一种恶的行动,如果我们要寻求它在理性上的起源,都必须这样看待它,就好像人是直接从天真无邪的状态陷入到它里面一样。因为无论人过去的行事方式如何,无论影响他的自然原因是什么样的,也无论这些自然原因是出现于他内部还是外部,他的行动都是自由的,是不受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个规定的,因而能够并且必须始终被判定为对他自己的任性的一种原初的运用。无论他处于什么样的时间条件和联系中,他本来都应该放弃这种恶的行动,因为世界上的任何原因都不能使他不再是一个自由的存在者。尽管人们有理由说,就连由人过去的自由的,但却违背法则的行动所产生的结果,也应由他负责。但这句话要说的无非是,没有必要求助于这个借口,也没有必要弄明白这些结果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因为在那作为其原因的公认自由的行动中,就已经现存着使他负责的充足根据了。但是,即使某人直到目前面临的自由行动,还一直为恶(以至于习惯成自然了),他也不仅过去有义务更善一些,而且现在也有义务改善自己:他必定也有能力这样做,而且如果他不这样做,他也同样有能力在行动的瞬间负起责任。而且责任也被归于他了,就好像是他本来赋有向善的自然禀赋(这种禀赋是与自由不可分割的),却从天真无邪的状态逾越到了恶似的。——因此,我们不能追问这种行为在时间上的起源,而是必须仅仅追问其理性上的起源,以便在此之后规定、并且尽可能地说明那个倾向,即把越轨纳入自己的准则的主观普遍根据,如果有这样一个根据的话。

以上所说,与《圣经》所使用的表象方式是完全一致的。《圣经》把恶的起源描绘为人的族类中恶的开端。它在一个故事中讲述了这一开端,在这个故事中,按照事物的本性(不考虑时间条件)必须被设想为第一的东西,表现为时间上的第一。按照《圣经》的说法,恶并不是从作为基础的趋恶的倾向开始的。因为若不然,恶的开端就不是从自由产生的了,而是从罪(罪被理解为对作为上帝的诫命的道德法则的逾越)开始的。但是,人在未具有任何趋恶倾向之前的状态,则叫做天真无邪的状态。道德法则如同它在人这种并不纯粹,而是被偏好所诱惑的存在者这里所必然的那样,最初是一种禁令(《创世记》,第2章,第16—17节)。然而,人并未径直把这一法则当做充足的动机(惟有这种动机才是无条件地善的,在这方面也是无可置疑的)来遵循,而是还去寻找其他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即只有在由此不损害法则的情况下)才能够为善的动机(《创世记》,第3章,第6节),并且——如果把行动设想为有意识地由自由产生的——采纳了这样的准则,即,不是出自义务,而是充其量出自对其他意图的考虑,才去遵循义务法则。因此,他开始怀疑那排斥其他任何动机影响的诫命的严峻性,并自作聪明地把对那诫命的顺从降低为对一种手段的仅仅(在自爱原则之下)有条件的顺从[3],由此出发,他最终把感官冲动对出自法则的动机的优越性纳入行动的准则,罪也就是这样发生的(《创世记》,第3章,第6节)。Mutatonominedetefabulanarratur[这故事说的就是你,只不过换了名字]。[4]以上所说清楚地表明,我们每天都正是这样做的,因而“在亚当身上所有人都犯了罪”[5],并且还在犯罪;只不过在我们身上,已经假定了一种作出越轨行为的生而具有的倾向。而在那第一个人身上,按照时间并没有假定这样的倾向,而是假定了天真无邪的状态,因而越轨在他那里叫做堕入罪恶,而在我们这里则不同,越轨被表象为从我们本性的已经生而具有的恶劣性产生出来。但是,这种倾向无非意味着,如果我们想按照其时间上的开端来说明恶,我们对于每一次蓄意的越轨都必须到我们人生的前一段时间追溯其原因,一直追溯到理性的使用尚未发展的时间,因而一直追溯到一种因此而叫做生而具有的趋恶的倾向(作为自然的基础),即追溯恶的泉源。而这在已经被看做是具有运用理性的充分能力的第一个人那里,却是既不必要也不可行的,因为若不然,那种基础(恶的倾向)就会必然是造成的了。所以,他的罪直接被描述为从天真无邪中产生的。——但是,我们大可不必为一种应该由我们负责的道德属性寻找时间上的起源,即使这在要说明这种属性的偶然存在的时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圣经》尽可以根据我们的弱点,这样描述恶的时间上的起源)。

但是,就我们的任性把从属的动机过度抬高、采纳入它的准则的方式而言,它的这种蜕化,即这种趋恶的倾向,其理性上的起源依然是我们所无法探究的,因为它本身必须被归咎于我们,从而那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又会要求假定一个恶的准则。恶本来只能产生自道德上的恶(不是产生自我们的本性的限制);然而原初的禀赋(除了人自身之外,没有别的什么能够败坏这种禀赋,如果他应该为这种败坏负责的话)毕竟是一种向善的禀赋。这样,对于我们而言,就不存在可理解的根据来说明我们道德上的恶最初可能是从哪里来的。——这种不可理解性,连同对我们族类的恶劣性的进一步规定,《圣经》是以讲故事的方式表述出来的。[6]它虽然把恶提前到世界的开端,但毕竟没有把它放在人里面,而是放在一个最初具有高贵规定性的精灵里面。这样一来,所有恶的最初开端,就被看做是我们所完全不能理解的了(因为对于那个精灵来说,恶又是从哪里来的?);但是,人却被看做是通过诱惑陷入恶的,从而不是从根本上(甚至就向善的最初禀赋而言)败坏了的,而是还能够改善的,与那个引诱他的精灵截然不同。那精灵并不能指望借口肉体的诱惑来减免自己的罪孽。因此,对于虽然心灵败坏,但却总还是具有一个善的意志的人来说,还留存有希望,返回到他曾经背离的善。

总的附释:论重建向善的原初禀赋的力量

人在道德的意义上是什么?以及,他应该成为什么?是善还是恶?这必须由他自己来造成,或者必定是他过去所造成的。善与恶必须是他的自由任性的结果。因为若不然,他就不能为这二者负责,从而他在道德上就既不能是善的也不能是恶的。如果这意味着,人被造就成为善的,那么,这意思无非是说,人被造就为向善的,人的原初禀赋是善的。但人还没有因此就已经是善的,而是在他把这种禀赋所包含的那些动机接纳或不接纳入自己的准则(这必须完全听任于他的自由选择)之后,他才使自己成为善的或者恶的。假定为了成为善的或者更加善的,还需要一种超自然的协助,无论这种协助是仅仅在于减少障碍,还是也作出积极的援助,人都必须事先就使自己配得上接受这种协助,并且必须假定有这种援助(这是非同小可的事情)。也就是说,把力量的积极增长纳入自己的准则。只有这样,善才能被归诸他,他才能被看做是一个善的人。

一个在自然情况下的恶人,怎么可能自己使自己成为善人?这超出了我们的所有概念;因为一棵坏树怎么可能结出好果子呢?然而,根据我们前面所承认的,一棵原初(就禀赋而言)好的树确曾结出了坏的果子[7],而从善到恶的堕落(如果考虑到这是出自自由的)也并不比那从恶重新升为善更易于理解。这样,后者的可能性也就是不容置疑的了。因为即使有那种堕落,“我们应当成为更善的人”这一命令,仍毫不减弱地回荡在我们的灵魂中,因而我们必定也能够这样做,即使我们所能够做的这件事单就其本身而言并不充分,我们由此而只是使自己能够接受一种我们所无法探究的更高的援助。——当然,我们在此必须假定,善的种子以其全部的纯洁性被保留下来了,不能被清除或者败坏。这种子毫无疑问不能是自爱[8];自爱一旦被纳入我们所有准则的原则,就不折不扣地是一切恶的泉源。

因此,在我们身上重建向善的原初禀赋,并不是获得一种丧失了的向善的动机;因为这种存在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中的动机,我们永远也不会丧失。要是会丧失的话,我们也就永远不能重新获得它了。因此,这种重建,仅仅是建立道德法则作为我们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的纯粹性。按照这种纯粹性,道德法则不是仅仅与其他动机结合在一起,或者甚至把这些动机(偏好)当做条件来服从,而是应该以其全然的纯粹性,作为规定任性的自身充足的动机,而被纳入准则。原初的善也就是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方面准则的圣洁性,因而是纯然出自义务的。这使那把这种纯粹性纳入自己的准则的人,虽然自身还并不由此就是圣洁的(因为在准则和行为之间还有很大距离),但却是已经踏上了在无限的进步中接近圣洁性的道路。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方面的这种已经运用自如的坚定决心,就作为其经验性的特性(virtus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德性])的合法性而言,也叫做德性。它具有合乎法则的行动的坚定准则;而任性为此所需要的动机,人们则可以随意从什么地方取来。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德性是逐渐地获得的,对一些人来说,叫做(在遵循法则方面的)长期的习惯。借助于它,人通过逐渐地改造自己的行事方式,坚定自己的准则,而从趋恶的倾向转到一种截然相反的倾向。为此并不需要一种心灵的转变,而是只需要习俗的转变。如果一个人感到自己在遵循自己的义务的准则方面是坚定的,他也就认为自己是有道德的,即使这不是出自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即不是出自义务;而是例如,毫无节制的人为了健康的缘故而回到节制,说谎的人为了名誉的缘故而回到真理,不正义的人为了安宁或者获利的缘故而回到公民的诚实,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根据备受赞颂的幸福原则。但是,要某人不是仅仅成为一个律法上的善人,而是成为一个道德上的善人(为上帝所喜悦的善人),即根据理知的特性(virtusnoumenon[作为本体的道德])是有道德的,如果他把某种东西认作义务,那么,除了义务自身的这种观念之外,他就不再需要别的任何动机。这一点,只要准则的基础依然不纯,就不能通过逐渐的改良,而是必须通过人的意念中的一场革命(一种向意念的圣洁性准则的转变)来促成;他只有通过一种再生,就好像是通过一种重新创造(《约翰福音》,第3章,第5节,参见《创世记》,第1章,第2节),以及通过心灵的转变来成为一个新人。

但是,如果人在其准则的根据上败坏了,他怎么可能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这一革命,靠自己成为一个善人呢?然而,义务命令我们做这件事,而义务也仅仅命令我们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把这两点结合起来,无非是说,对于思维方式来讲,革命必定是人所必要的,因而也是可能的;而对于感官方式(感官方式为革命设置了障碍)来讲,逐渐的改良必定是人所必要的,因而也是可能的。这就是说,如果他通过惟一的一次不可改变的决定,扭转了他曾是一个恶人所凭借的准则的最高根据(并由此而穿上一个新人)[9],那么,就原则和思维方式而言,他就是一个能够接纳善的主体;但仅仅就不断的践履和转变而言才是一个善人。也就是说,他能够希望,凭借他接纳为自己任性的最高准则的那个原则的纯粹性和坚定性,走上一条从恶到更善不断进步的美好的(尽管狭窄的)[10]道路。对于能够看透心灵的(任性的所有准则的)理知根据、进步的无限性对他来说也就是统一性的那一位而言,即对于上帝而言,这件事就等于说他现实地是一个善人(上帝所喜悦的人)。在这种意义上,这种转变就可以被看做是革命。但是,对于只能按照其准则在时间中获得的对感性的优势来评价自己及其准则的力量的人的判断来说,这种改变就只能被看做是一种向更善的永不间断的努力,从而也就只能被看做是对作为颠倒了的思维方式的趋恶倾向的逐渐改良。

由此可知,人的道德修养必须不是从习俗的改善,而是从思维方式的转变和从一种性格的确立开始。虽然人们通常并不是这样行事,而是个别地与各种恶作斗争,却不触动它们的普遍根据。即使是一个最狭隘的人,也能造成敬重合乎义务的行动的印象,而他越是在思想中使行动摆脱通过自爱可能对行动的准则产生影响的其他动机,上述敬重就越大。就连儿童们也能够发现混杂有不纯正动机的极微小的痕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动在他们看来,马上就失去了所有的道德价值。通过援引善人们(就他们合乎法则而言)的榜样,让道德上的学习者从他们的行动的真实动机出发,去判断某些准则的不纯正性,可以无与伦比地培植这种向善的禀赋,并使它逐渐地转化为思维方式,以至义务纯粹为了自己本身开始在他们的心灵中获得明显的优势。然而,教人去惊赞有道德的行动,无论这样的行动要求作出多大的牺牲,都不是学习者的心灵对道德上的善所应保持的正当情调。因为无论一个人如何有道德,他所能够作出的一切善行,都毕竟仅仅是义务;而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无非就是做在通常的道德秩序之中的事情,从而也就是不值得惊赞的。[11]毋宁说,这样的惊赞是我们的道德情感的一种变质,好像顺从义务是某种非同寻常的、有功劳的事情似的。

但是,在我们的灵魂中有一样东西,我们如果恰如其分地将它收入眼底,就禁不住要以极大的惊赞看待它。此时,惊赞是正当的,同时亦是振奋人心的。而这种东西就是我们里面的一般的原初道德禀赋。——我们这种由于如此多的需求而始终依赖于大自然的存在者,同时却在(我们里面的)一种原初禀赋的理念中,如此远远超出于这些需求之上,以至我们认为它们统统不值一提;而且如果我们违背自己的理性借以强而有力地命令我们、但在此际却既不向我们许诺什么也不威胁我们的那种法则,而沉溺于惟一能使我们的人生值得追求的对那些需求的享受,我们就会认为自己是不值得生存的。我们这样做所凭借的这种在我们里面的东西(人们不妨扪心自问一下)究竟是什么呢?每一个事先被蕴涵在义务理念之中的圣洁性教导过、但却没有升华到探究最先从这个法则产生的自由概念[12]的人,哪怕是能力最一般的人,都会深切地感受到这个问题的分量。而这种宣示着一种圣洁起源的禀赋,即便是其不可理解性,也必然对心灵起着振奋的作用,鼓舞它作出只有对自己义务的敬重才能要求它作出的牺牲。经常激励自己的道德使命的崇高感,作为唤醒道德意念的手段,是特别值得称颂的,因为它正好抑制着把我们的任性的准则中的动机颠倒过来的那种生而具有的倾向,以便在作为所有可被采纳的准则的最高条件的对法则的无条件敬重中,重建各种动机中的原初的道德秩序,并由此而重建人心中向善禀赋的纯粹性。

但是,这种凭借运用自己的力量所做的重建,岂不是与关于人相对于一切善生而具有的腐败的那个命题截然对立吗?固然,就这种重建的可理解性,即就我们对其可能性的洞察而言,这和所有那些应被看做是在时间中发生的事件(变化)、从而按照自然规律被看做是必然的、其反面却同时又服从道德规律、被看做是由于自由而可能的东西是一样的;不过,那个命题与这种重建的可能性本身并不抵触。因为,如果道德法则命令我们现在应该是更善一些的人,那么,不可避免的结论就是,我们也必然能够这样做。在道德的教义学中,关于生而具有的恶的命题毫无用处;因为不管我们是否具有一种生而具有的越轨倾向,道德的教义学都包含着同样的义务,保持着同样的力量。但是,在道德的修行法中,这一命题想要表达的就更多一些,但也无非是说,在从道义上培养我们那被造成的向善道德禀赋时,我们不能从一种对我们来说自然的天真无邪状态开始,而是必须从任性在违背原初的道德禀赋而采纳其准则时的恶劣性假定开始。而且由于这样一种倾向是无法根除的,我们还必须与这种倾向做不停顿的斗争。既然这仅仅导致从恶到更善的一种无限延伸的进步,其结论就是,一个恶人的意念之转变为一个善人的意念,必须建立在按照道德法则对采纳其所有准则的最高内在根据所作出的改变之中,而这个新的根据(新的心灵)本身是不再改变了的。然而,人要确信这一点,虽然并不能以自然的方式来达到,既不能通过直接的意识,也不能通过自己迄今所经历的人生的证明来达到,因为心灵的深处(他的准则最初的主观根据)对他来说本身是无法探究的。但是,他必须能够希望,凭借运用自己的力量来达到一条通向那里的、由在根本上改善了的意念为他指明了的道路。因为他应该成为一个善人,但是只有根据作为他自己所做出来的而被归诸于他的东西,他才能被判定为道德上善的。

与这种自我改善的要求相违背,那种从本性上对道德上的改进感到厌烦的理性借口自然的无能,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纯正的宗教观念(其中就有:把幸福原则附会在上帝身上,说成是他的诫命的最高条件)。不过,我们可以把所有的宗教划分为祈求神恩的(纯然崇拜的)宗教和道德的,即良好的生活方式的宗教。就前者而言,人或者谄媚上帝,认为上帝能够(通过赦免他的罪责)使他永远幸福,而他自己却没有必要成为一个更善的人;或者,如果这在他看来不可能的话,认为上帝能够把他变成为更善的人,而他自己则除了为此而祈祷之外,没有必要为此再做什么。由于祈祷在一位洞悉一切的存在者眼中不外是愿望,所以,祈祷实际上是什么也没有做;因为倘若这单凭纯粹的愿望就可以办到,那么,每一个人就都可以是善的了。就道德的宗教而言(在迄今为止所存在的所有公开的宗教中,惟有基督教才是这样的宗教),一条原理就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尽其力所能及去做,以便成为一个更善的人。只有当他不埋没自己天赋的才能(《路加福音》,第19章,第12—16节),利用自己向善的原初禀赋,以便成为一个更善的人时,他才能够希望由更高的协助补上他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东西。人也完全没有必要知道这种协助存在于什么地方;也许根本不可避免的是,当它的发生方式在某个时间被启示出来时,不同的人却在别的时刻对它形成了不同的概念,而且全都是真诚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下面这个原理也是有效的:“知道上帝为他的永福在做或已做了什么,并不是根本的,因而也不是对每个人都必要的”;但是知道为了配得上这种援助,每个人自己必须做些什么,却是根本的,因而对每个人都必要的。

♀本书每一篇都附有一个总的附释,这里的是四个总的附释中的第一个。四个总的附释本来也可以使用这样的标题:1.论神恩的结果;2.奇迹;3.奥秘;4.邀恩手段。——这些仿佛是纯粹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的补遗;它们并不属于纯粹理性的界限之内,但却与它接壤。理性意识到自己无能满足自己的道德需求,就扩张自己,一直扩展到似乎能够弥补那种缺陷的超越性理念,但它并不把这些理念当做扩展了的领土据为己有。它并不否认这些理念的对象的可能性或者现实性,它只是不能把它们接纳入自己的思维和行动的准则。它甚至指望,如果在无法探究的超自然物的领域,还有什么东西虽然超出了它能够说明的范围,但对于弥补道德上的无能却是必要的,那么,这种东西即使不可认识,也会对它的善良意志大有益处。这样的指望带有一种信仰,这种信仰可以被称之为(对那种东西的可能性)进行反思的信仰,因为它觉得那种宣称自己是一种知识的独断的信仰是不真诚的或者僭妄的。因为要清除掉(在实践上)自我肯定的东西的各种困难,当它们涉及超验问题时,就只不过是附带的工作(补遗)。至于这些哪怕是道德上的超验理念,当我们要将它们引入宗教时,从它们所产生的弊端,其结果依照上述的四个类别的顺序为:1.被认为的内部经验(神恩的作用)的结果是狂热;2.所谓外部的经验(奇迹)的结果是迷信;3.妄称在超自然的事物方面(奥秘)有知性的顿悟,其结果是顿悟说,即术士们的幻觉;4.对超自然事物施加影响的大胆试验(邀恩手段)的结果是魔术;这纯粹是一种超越自己界限的理性的迷误,而且是出于自以为道德上的(上帝喜悦的)意图。——但是,特别就本文第一篇的总的附释而言,对神恩作用的召唤就属于最后一种类型,如果理性坚守其界限,神恩作用就不会被接纳入理性的准则;正如它一般不会接纳任何超自然的事物一样,因为正是在超自然的事物这里,理性的一切运用都终止了。——在理论上说明这些作用的根据何在(即为何它们是神恩的作用,而不是内在的自然作用),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我们对原因和结果概念的使用不能被扩展到经验的对象之外,因而也不能被扩展到自然之外。但是,假定在实践上运用这一理念,则是完全自相矛盾的。因为作为运用,它就需要假定一种规则,来规范我们为了达到某种东西而必须自己(出自某种意图)造成的善的东西;而期待神恩的作用,则恰恰意味着相反的东西,即善(道德上的善)不是我们的行为,而是另一种存在者的行为,因而我们只能通过无所作为来获得它;而这是自相矛盾的。所以,我们可以承认,它是某种不可理解的东西,但是,无论是为了理论上的使用,还是为了实践上的使用,我们都不能把它接纳入我们的准则。


注释

[1]奥维德:《变形记》,XIII,140。——科学院版编者注

[2]三个所谓的高级学科(在大学里)将会各以自己的方式来解释这种遗传:即遗传病、遗传债务或者原罪。1.医学学科会把遗传的恶设想得像绦虫。关于绦虫,确实有一些自然科学家认为它必然早就存在于人类始祖的体内,因为它既不能在我们体外的某种元素中找到,也不能(就同一品种而言)在其他任何一种动物身上找到。2.法学学科会视它为接受人类始祖遗留给我们的,但附带有一种重罪的遗产的合法结果(因为人被生下来,无非就是学会使用世间的这些财物对我们的继续生存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我们必须付出代价(赎买),而最终(由于死亡)又被剥夺了这种占有权。这在法律上是多么合法啊!3.神学学科会把这种恶视为我们的始祖亲自参与了一个邪恶的叛逆者的堕落;并认为我们或者当时(尽管现在意识不到这一点了)就参与了叛逆,或者只是现在,由于生而受那叛逆者(作为这个尘世的统治者)的支配,与天国主宰者的无上命令相比,更为贪恋尘世的财富,并且没有足够的诚意从这当中挣脱出来,但将来也难免与那叛逆者同一命运。

[3]如果不把道德法则当做自己准则中的自身充足的动机,赋予它在任性的其他所有规定根据之上的优越性,那么,对道德法则所表示的所有敬重都是弄虚作假,对此的倾向则是内心的虚伪,即是一种在解释道德法则时欺骗自己,以至于损害道德法则的倾向(《创世记》,第3章,第5节)。因此,就连《圣经》(基督教部分)一开始也称恶的始作俑者(它就存在于我们里面)为说谎者,并且鉴于恶表现在人心中的主要根据描绘人的特征。

[4]贺拉斯:《讽刺诗》。Ⅰ,1,69~70。——科学院版编者注

[5]参见《罗马书》,第5章,第12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6]这里所说的,切不可被看做是在阐释《圣经》,阐释《圣经》是在纯然理性的权利界限之外的。人们可以就如何在道德上利用一种历史记载的方式作出解释,而不必断定这究竟是作者的意思,还是仅仅由我们穿凿附会的意思,只要这个意思自身不需要任何历史证明就是真的,同时又是惟有按照它,我们才能从一段经文中引出对我们来说有助于改善的东西的意思。否则那经文只不过是我们的历史知识的一个不结果实的赘疣而已。如果某种东西,无论怎样理解它,都无助于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如果某种能够有助于此的东西即使没有历史证明就已被认识,甚至完全抛开历史证明来认识,那么,非不得已,切勿对它及其历史威望哓哓争辩。那种与此没有对每一个人都有效的内在关系的历史知识,属于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其喜好来对待的中性物。

[7]就禀赋而言的好树还不是事实上的好树;因为倘若这样,它当然就不能结出坏的果子了。只有当人把那为了道德法则置入他里面的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时,他才被称做是一个善的人(树才被完全称做一棵好树)。

[8]一些能够容纳两种截然不同的涵义的语词,往往长期妨碍人们从清晰的根据得出确信。例如一般所谓的爱,就连自爱也可以被分为对善意的爱和对满意的爱(bonevolentiaeetcomplacentiae),并且二者必定(不言而喻)都是合乎理性的。把对善意的爱纳入自己的准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因为谁不想任何时候都心境舒畅呢?)。但是,就一方面鉴于目的要仅仅选择那能够与最大的、最持久的福利共存的东西,另一方面在幸福的这些要素中,为每一种要选择最适宜的手段而言,对善意的爱又是理性的。理性在这里仅仅是作为自然偏好的婢女出现,但由此而采纳的准则却与道德毫无关系。不过,如果它被当做任性的无条件的原则,那么,它就是对道德的一种大得无法估量的反抗的泉源。——对自我满意的一种合乎理性的爱,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即我们在上面已经说到的那些以自然偏好的满足为目的的准则(如果通过遵循这些准则达到了那个目的的话)中,对自己感到满意;而在这里,它和爱那种对自己的善意是一回事。这种自我满意,就像是一位在投机买卖中大获成功的商人,鉴于所采纳的准则,对自己的远见卓识感到高兴一样。然而,无条件的(不取决于作为行动结果的得失)自我满意的自爱准则,将会是一种仅仅在我们的准则隶属于道德法则的条件下,我们才可能有的满足的内在原则。没有一个对道德并非漠不关心的人,在自觉到这样的准则与自己心中的道德法则并不一致的情况下,还对自己感到满意,甚至根本不对自己感到痛苦的不满。这种可以称做是对自己的理性上的爱,它防止把出自自己行动的结果的满意的其他原因(以一种由此而可以为自己争得的幸福的名义),与任性的动机作出任何混淆。既然后者被称做是对法则的无条件的敬重,那么,为什么人们还要用一种合乎理性的、但仅仅在后一种条件下才是道德的自爱这个术语,来毫无必要地给自己清晰地理解这一原则造成困难,使自己兜圈子呢(因为只有当自觉到,自己的准则就是把对法则的敬重当做自己任性的最高动机时,人们才能以道德的方式爱自己)?根据我们作为依赖于感性对象的存在者的本性,幸福对于我们来说是首要的,是我们无条件地欲求的东西。而根据我们作为赋有理性和自由的存在者的本性(如果人们愿意这样称呼我们生而具有的东西的话),幸福远远不是首要的东西,更不用说无条件地是我们的准则的对象了。毋宁说,这种首要的东西是配享幸福,即我们的所有准则与道德法则的一致。至于这种一致在客观上是幸福的愿望能够与立法的理性相和谐的惟一条件,这里包含着所有的道德规定。而在哪怕仅仅这样持有有条件的愿望这一意念中,就包含着道德的思维方式。

[9]参见《以弗所书》,第4章,第24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0]参见《马太福音》,第7章,第14节。——译者注

[11]参见《路加福音》,第17章,第10节。

[12]任性自由的概念,并不是先行于对我们里面的道德法则的意识,而是仅仅从我们的任性可被作为一种无条件命令的道德法则所规定推论出来的。只要我们扪心自问,我们是否确定无疑地和直截了当地自觉到了一种能力,能够借助坚定的决心克服越轨的任何无论多么大的动机(Phalarislicetimperet,utsisfalsus,etadmotodictetperiuriatauro[即使法拉里斯命令你说假话,并拖来铜牛向你口授伪证]*),就会马上信服上面这种说法。每一个人都将不得不承认,如果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他并不知道自己是否会决心动摇。但尽管如此,义务却无条件地命令他:他应该对自己的决心保持忠诚。他由此正当地推论出:他必须也能够这样做,因而他的任性是自由的。一些人佯称这种不可探究的性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们用决定论(任性由内部的充足理由规定的命题)这个词制造了一种假象,好像困难就在于把这一命题与自由结合起来似的。然而,并没有人想到这一点。相反,认为任意的行动作为事件、其规定性的根据存在于先前的时间之中(它连同自己所包含的东西已不为我们所支配)的预定论,如何能够同认为行动与否在发生的瞬间都必然为主体所支配的自由共存,这倒是人们期望看到却从未看到的东西。

♀要把自由的概念与作为一种必然的存在者的上帝的理念结合起来,这却是没有任何困难的。因为自由并不在于行动的偶然性(即它根本不为任何根据所规定),即并不在于非决定论(即便是对于上帝来说,为善或者为恶也必然同样是可能的,如果人们把他的行动称为自由的话),而是在于绝对的自发性。这种自发性只有在预定论那里才会遇到危险,因为对于预定论来说,行动的规定根据存在于过去的时间之中。因此,行动现在已不为我所支配,而是落到了大自然的手中,不可抗拒地规定着我;然而由于在上帝那里并不能设想时间的序列,所以这一困难也就除掉了。

*法拉里斯(Phalaris),阿格里根特(Agrigent)城邦僭主,为酷刑目的让雅典工匠佩里尔(Perill)铸造一腹内中空的铜牛,铜牛因下面烧火而灼红。出自尤维纳利斯(《讽刺诗集》,Ⅲ,8,81~82)的引文,也为康德在《康德全集》第5卷159~160页(参见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16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译者注)和第6卷334页(参见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345页。——译者注)所使用。——科学院版编者注


第三章人天生是恶的第二篇论善的原则与恶的原则围绕对人类的统治权所进行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