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论善的原则统治下的事奉和伪事奉,或论宗教与教权制
如今,已经有了善的原则的统治的一个开端,有了“上帝的国降临我们”[1]的一个信号,即使仅仅是它的宪章的基本原理开始成为公共的。因为它已经存在于知性世界,为此,惟一能够造成它的那些根据,已经普遍地植下了根,尽管它在可感世界的显现的完全展开还被推移到不可预见的遥远未来。我们已经看到,联合成为一个伦理的共同体,是一种特殊的义务(officiumsuigeneris)。尽管每一个人都服从自己的私人义务,从中也许可以推论出,即使为此不需要特别的安排,所有的人也可能会偶然地一致趋向一种共同的善,但是,如果不是把所有的人为了上述目的而彼此联合起来,并建立一个遵循道德法则的共同体,来作为联合起来的、因而更为强大的力量来对抗恶的原则的侵袭(否则,人们将彼此诱惑去充当恶的原则的工具),由此而形成一项特别的事业,那就不可以期望所有人的那种一致。——我们还看到,作为一个上帝的国,这样一个共同体只有通过宗教才为人们所实现,而且最终为了使这种宗教成为公共的(这为一个共同体所要求的),这种共同体有可能以一个教会的感性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建立教会是人们有责任去促成的一件工作,它既是托付给人们的,也是要求人们的工作。
但是,按照宗教法则建立一个作为共同体的教会,所要求的智慧似乎要比可以相信人们所具有的智慧更多(无论是在洞察力方面,还是在善的意念方面);特别是因为,为了这一目的,似乎必须假定这样一种安排所期望的道德上的善已经存在于人们身上。事实上,说人们应该创立上帝的国(就像的确可以说,他们能够建立一个人类君主的国一样),这也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上帝的国的缔造者必须是上帝自己。只是由于我们不知道上帝为了在现实中展现他的国的理念——我们在自身中发现了成为这个国中的公民和臣民的道德规定性——直接地在做些什么,但却清楚地知道,我们为了使自己适宜于成为这个国的一员而必须做些什么。因而这个理念,无论它是由理性还是由《圣经》在人类心中唤起并使之成为公共的,才把我们为了建立教会而结合起来;就后一种情况而言,上帝自身作为教会的创立者,是教会宪章的缔造者,而人们作为这个国的成员和自由的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这个组织的缔造者。因为人们中间那些根据这一组织管理它的公共事务的人,作为教会的仆从,构成了这一组织的行政管理机构,而其他所有的人则构成了一个服从其法则的团体,即会众。
由于一种纯粹的理性宗教作为公共的宗教信仰,只容许关于一个教会的纯然理念(即一个不可见的教会的纯然理念),而只有建立在规章之上的可见的教会,才需要并且能够实现一个由人所创立的组织,所以,在不可见的教会中,善的原则统治之下的事奉,不能被视为对教会的事奉,任何宗教都没有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官员的法定侍从。一个伦理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直接地从最高立法者那里接受他的指令。但是,由于尽管如此,就我们的所有义务(我们必须把它们同时通统看做上帝的诫命)而言,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对上帝的事奉中,所以纯粹的理性宗教以所有慎思明辨的人为自己的仆从(但却不是官员)。只不过他们就此而言不能被叫做一个教会(即一个可见的教会,这里所谈的只是可见的教会)的仆从罢了。然而,由于每一个建立在规章性法则之上的教会,都只是就它在自身之中包含着能够不断地接近纯粹的理性信仰(这样一种理性信仰如果是实践的,就在任何一种信仰中真正地构成了宗教),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摆脱教会信仰(就在它里面的历史性的东西来说)的原则而言,才能是真正的教会,所以,我们也就毕竟可以在这些法则中,并且凭借在此之上建立的教会的官员确立一种对教会的事奉(cultus[崇拜]),只要这些官员在任何时候都把自己的学说和指示对准那个最终的目的(一种公共的宗教信仰)。与此相反,一个教会的仆从若是根本无视这一目的,反倒把向这一目的的不断接近宣布为该诅咒的,却把对教会信仰的历史性和规章性部分的忠诚宣布为惟一能够造福于人的,就可以有理由指控他们为对教会或者对善的原则统治之下的(通过教会表现出来的)伦理共同体的伪事奉。我把一种伪事奉(cultusspurius[虚假的崇拜])理解为说服某人通过那些事实上使他的这个意图适得其反的行动来事奉。但是,伪事奉在一个共同体中之所以发生,乃是因为为了满足一位元首的意志,只具有手段价值的东西被说成是、并取代了直接使我们让他喜悦的东西。这样一来,这位元首的意图也就落空了。
注释
[1]《马太福音》,第6章,第10节;《路加福音》第11章,第2节。——科学院版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