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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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论国防支出

军事力量的支出,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不同

君主的第一个职责,即保护社会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的职责,只有凭借军事力量才能完成。在平时准备、在战时运用这种军事力量,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下,在不同的改良时期中,是非常不同的。

在狩猎者中不必费钱

在狩猎民族中,在社会处于极低的和极粗野的状态下,像我们在北美土著部落中所看到的那样,每一个人都是狩猎者和战士。当他走上战场时,或是去保卫他的社会,或是去对其他社会所犯的不公正行为进行报复,他用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就像他生活在自己家里一样。他的社会——因为在这种事物状态下,既没有正式的君主,也没有正式的国家——不作出任何开支,去支持他走上战场,或在战场上维持他。

当畜牧人走上战场时,整个民族和它的财产一同移动

在游牧民族——一种比较进步的社会状态,像我们在鞑靼人和阿拉伯人中见到的——每一个人同样是一个战士。这种民族通常没有固定的住所,而是生活在帐篷中或是一种容易从一地移往另一地的有篷马车上。整个部落或民族随着一年的不同季节以及其他的偶然事故而改变自己的位置。当它的牛羊吃光了一个地区的牧草时,就移向另一个地区,从那里又转移到第三个地区。在干燥季节,它下到河边;在潮湿季节,它回到高地。当这种民族作战时,战士们不让软弱的老人、妇女和儿童去看管牛羊群;也不让老人、妇女和儿童留在后面没有人捍卫、没有生活资料供给。此外,整个民族在平时已经习惯于流浪的生活,在战时也容易走上战场。不论是作为一支军队前进,还是作为一群牧民移动,生活方式差不多是一样的,尽管目的完全不同。所以,他们全部一道去作战,每一个人尽其所能地工作。在鞑靼人中,甚至妇女也常常以参加战斗著称。如果他们得胜了,所有属于敌对部落的东西就是胜利的报酬。但是,如果他们战败了,那就一切都丧失了,不仅他们的牛羊群,还有他们的妇女和儿童,都成为战胜者的胜利品。即使是战后还生存下来的人大部分也不得不向战胜者屈服,以求得当前的生活资料。其余的人被驱散到沙漠中。

鞑靼人或阿拉伯人的普通生活和普通训练,使他有作战的充分准备。赛跑、摔跤、耍棒、投枪、拉弓等等,都是生活在野外的人的普遍消遣,这一切全是战争的体现。当一个鞑靼人或阿拉伯人实际走上战场时,他靠自己带着的牛羊群维持,同平时完全一样。他的酋长或君主——因为这些民族都有酋长或君主——无需花钱去准备他作战,当他在作战时,掠夺的机会就是他所期待或要求的唯一报酬。

君主不需花钱

一支狩猎人的队伍很少超过二三百人。狩猎提供的不确定的生活资料很难让更多的人长时期内留在一起。反之,一支游牧人队伍有时可达二三十万人。只要没有什么东西阻止他们前进,只要他们能从一个牧草已经吃尽的地区走向一个牧草原样未动的地区,对于能在一起前进的人数似乎没有任何限制。一个狩猎民族对其邻近的文明民族不是可怕的。一个游牧民族则可能是可怕的。同北美洲的印第安人作战是丝毫不值得重视的。反之,鞑靼人在亚洲常有的入侵则是最为可怕的。修昔底德[1]说,欧亚两洲都不能抵御联合起来的西徐亚人,他的判断已由一切时代的经验所证实。[2]西徐亚或鞑靼地方的辽阔的和毫无防卫的平原常常在某个征服者部落或种族的酋长的统治下联合起来,而亚洲的蹂躏和毁坏就是他们联合的象征。阿拉伯荒凉沙漠的居民是另一个巨大的游牧民族,除了一次之外他们从来没有联合过;这一次是在穆罕默德及其直接继承者的统治下。他们的联合是宗教热情而不是征服的结果,其象征完 全相同。假如美洲的狩猎民族也变成游牧人的话,对于欧洲殖民地来说会比现在更加危险。

游牧人比狩猎人远更可怕

没有商业只有家庭手工业的农民容易变成士兵,很少需要君主花钱去准备他们作战

在一种更加进步的社会状态下,在没有对外贸易而只有粗糙的家庭手工业(每一个家庭都制造一些东西供自己使用)的农业社会中,每一个人也都是战士,或者容易变成战士。靠农业为生的人一般整天都在野外,经历着各个季节的一切严酷变化。他们的普通生活的艰苦,使他们能承受战争的疲劳,他们的必要的业务和某些战争行为极为相似。必要的挖掘沟渠的操作为他挖掘战壕、构筑军营防事和战地围垣做好了准备。这种农民的日常消遣也和游牧人一样,同样是战争的体现。但是由于农民的休闲时间比游牧人少,所以他们不是那样经常从事这种消遣。他们是士兵,然而是没有完全掌握他们的操练的士兵。可是,尽管是这样,他们却不必由君主或国家花钱去准备他们作战。

当他们走上战场时也不必花钱去维持他们

农业,即使在它的最原始最低级的状态下,也要求有住所,有某种固定的居住地方,放弃它就会受到巨大损失。因此,当一个只是农民的民族作战时,不能全体人民一齐走上战场。至少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必须留在家内,去照顾住宅。可是,符合兵役年龄的男人可能都要走上战场,这种小民族,事实上也常常如此。在每一个民族,符合兵役年龄的男人大约占全体人民的1/4或1/5。如果战役在播种以后和收割以前进行,农民和他的主要雇工从农场离开是不会有太大损失的。他相信,在此期间要做的工作,可以完全由老人、妇女和儿童去完成。因此,他很愿意在短时期内无偿地从事兵役,君主或国家也不必花钱去在战场上维持他,就像不必花钱去准备他作战一样。古希腊所有各国的公民,直到第二次波斯战争结束以前,似乎都是按这种方式服役的;伯罗奔尼撒人直到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以前也是如此。修昔底德说,伯罗奔尼撒人一般在夏季离开战场,回去收割庄稼。[3]罗马人民在他们的各代国王之下,在共和国的最初年代中,也是这样服役的。[4]直到围攻维伊的时候,留在家里的人才开始对维持走上战场的人作出一些贡献。[5]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的各个欧洲君主国中,在正式称为的封建法制定以前 及制定以后的一些时候,大领主和他们的所有直接依附者常常自己出钱去为国王服兵役。在战场上,也像在家里一样,他们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不是从国王那里在这个具体场合得到的饷银或费用维持。

在更为进步的社会状态下,有两个原因使得由走上战场的人自己出钱来维持自己成为完全不可能的事。这两个原因是:制造业的进步和战争技术的改进。

随后变得必须付钱给走上战场的人

利用农民从事远征,只要是在播种以后开始和收割以前结束,他的业务的打断并不总是会造成他的收入的重大减少。没有他的劳动的干预,大自然本身会完成留下来要做的大部分工作。但是一个技工,例如一个铁匠、木匠或织工,一旦离开他的工场,他的唯一收入来源就完全断绝了。大自然不为他工作,他自己必须做所有的工作。因此,当他为保卫国家而去作战时,由于他没有收入来维持自己,所以必须由国家来维持。但当一国的大部分居民都是技工和制造业者时,去到战场上的大部分的人也一定来自这些阶级,只要他们还在服役,就得由国家维持。

因为技工和制造业者离开工作时必须由国家来维持

当战争的技术逐渐发展成为一门错综复杂的科学时,当战争事件不再像社会早期那样由单一的不规则的小交锋或战斗所决定,而是由连续几个战役组成,每次战役要经历大半年时,由国家维持在战争中为国服役的人就普遍成为必要了,至少是当他们在服役的时候。不管走上战场的人在和平时期的普通职业是什么,若不给予报酬,这样一种讨厌的费钱的服务对他们就是过于沉重的负担。因此,在第二次波斯战争以后,雅典的军队似乎一般都是由雇佣军组成,的确,一部分是本国公民,一部分是外国人;他们全都是由国家雇佣和支付饷金的。从围攻维伊的时候起,罗马的军队当在战场上时也接受饷金。[6]在封建政府下,大领主及其直接依附者的军事服役在一定时期以后,通常改为用货币支付,这是用来维持代替他们服役的人的。

战役期间越长,无偿服役对农民也是过重的负担

走上战场的人的数目在居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在文明社会必然要比在野蛮状态下的社会小得多。在文明社会,由于士兵是完全靠不是士兵的人的劳动来维持的,所以前者的人数决不能超过后者所能维持的范围,即在按适合于各自地位的方式维持他们自己以及他们有责任维持的政府和法律官员以外还有能力维持的范围。在古希腊的各个小农业国 中,全体居民的1/4或1/5认为自己是士兵,据说有时也走上战场。在现代欧洲的文明国家中,普通计算,任何国家如果雇1%以上的居民充当士兵,都会因为服役付钱而使国家破产。

在文明时代,士兵占其余人口的比例要小得多

为准备作战所作的支出,在长期内为数不大

在任何国家,军队在战场上完全由君主或国家维持以后很久,准备军队走上战场的支出似乎才变得很大。在古希腊的所有各个共和国,接受军事训练是国家对每个自由公民的教育的必要部分。在每个城市似乎都有一个公共广场,在那里,在国家官员的监护下,青年人由教师教授各种操练达到同一目的,这种非常简单的制度似乎构成了希腊国家在准备自己的公民作战上的全部支出。在古罗马,战神广场(Campus Martius)的操练就像希腊的运动场(Gymnasium)的操练一样。在各个封建政府下,许多共和国命令,每一个地区的公民应当练习箭术以及接受其他几种军事训练,用意也在促进相同的目的,但是似乎效果不是很好。由于受托执行这种命令的官员缺乏兴趣或是由于某种其他的原因,这种命令似乎普遍受到忽视;在所有这些政府的更迭演进中,军事训练在人民大众中似乎逐渐不再进行。

在希腊和罗马以及封建时代初期,军人不是一个特殊阶级

在古希腊的各个共和国和罗马存在的整个时期内,以及在封建政府首次建立后的长时期内,士兵的行业不是一个分开的不同的行业,不构成某一类公民的唯一的或主要的职业。国家的每一个公民,不论他平时谋生的行业或职业如何,在一切普通场合都认为自己适于操士兵的行业,在许多特殊场合则有义务去操这种行业。

但当战争变得更为复杂时,必须实行劳动分工,以使技术臻于完善

可是战争技术肯定是所有技术中最高尚的一种,在改进过程中必然会变成最复杂的技术。机械技术以及与战争必然相关的某些其他技术,决定在任何特定时刻战争技术所能达到的完善程度。但是为了使它达到这种完善程度,它就必须变成特殊一类公民的唯一的或主要的职业;为改进这种技术,也像为改进其他技术一样,必须有劳动分工。在其他技术中,劳动分工是由个人的智力考虑引进的,人们认为自己只做一种行业,比从事许多行业更能促进自己的私人利益。但是只有国家的智慧,才能使士兵行业成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与所有其他行业分离和不同。一个公民,在和平时期,没有国家的任何特别鼓励,将他个人的大部分时间用在军事训练上,诚然能使自己在这方面有很大改进,并且感到十分开心;但这肯定不能促进他自己的利益。只有国家的智慧,才能使他为了自己的利益放弃大部分时间来从事这种特殊职业;而国家并不总是具有这种智慧的,即使当它们的环境已经变得是这样:为保持它们的存在,要求它们这样去做。

牧人有很多的闲暇时间;农民,在农业的初级阶段,也有一些闲暇时间;技工或制造业者根本没有闲暇时间。第一种人可以用大量的时间从事军事训练,不遭受任何损失;第二种人可以用一部分时间;而第三种人则不能毫无损失地利用一个小时来从事军事训练,他对自己利益的专注自然使他完全忽视军事训练。农业的改进是技术和制造业的进步所必然引起的,它也使得农民像技工一样,少有闲暇时间。军事训练,也开始变得为乡村居民所忽视,就像被城市居民忽视一样;人民大众变得完全是不尚武的。同时,随着农业和制造业的改良而产生的财富(它在实际上只不过是这些改良的积累产物),会激起所有邻国的入侵。一个勤劳的因而是富有的国家,在所有的国家中是最有可能受到攻击的;除非国家在公共防卫方面采取某种新措施,否则人民的自然习惯会使他们处于完全不能自卫的境地。

当社会进步时,人们变得不尚武了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有两种方法,国家可以为公共防卫作出相当的准备。

只有两种方法来提供防卫:

第一,国家可以采取非常严格的政策,不顾人民的利益、资质和倾向的整个趋势,强制实行军事训练,强迫所有合乎兵役年龄的人或其中一定数目的人在某种程度上加入士兵的行业,不问他们原来从事的行业或职业如何。

(1)强制实行军事训练和服役

第二,维持和雇用一定数目的公民,经常从事军事训练,使士兵行业成为一个特殊行业,与所有其他行业分离和不同。

(2)使士兵行业成为一个单独的行业换言之,就是建立民兵或常备军

如果国家采用第一种办法,它的军事力量就称为民兵;如果采用第二种办法,就称为常备军。进行军事训练是常备军士兵的唯一的或主要的职业,国家为他们提供的维持费或薪饷是他们的主要的或普通的生活资料基金。进行军事训练只是民兵的偶尔职业,他们从某种其他职业获得自己的主要的或普通的生活资料基金。在民兵中,普通工人、技工和商人的性质超过士兵的性质;在常备军中,士兵的性质超过每一种其他的性质;这种区别似乎就是两种不同的军事力量的主要差异。

民兵可分几种。在某些国家,预定从事保卫国家的公民似乎只进行操练,并不编成队伍(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即是说,不分成独立的队伍,各自在正式的和固定的官员之下进行操练;在古希腊的各共和国和罗马,每个公民当他还留在家里时,似乎是分别地单独地进行训练或和他最喜欢的同辈一道进行;在他实际上被召唤走上战场时,才属于某一支部队。在其他国家民兵不但要操练,而且要编队。在英格兰,在瑞士,以及我相信在现代欧洲的每一个其他国家,凡是建立了这种不完全的军事力量的地方,每一个民兵,即使在和平时期也属于一支特定部队,在各自的正式的和固定的官员之下从事军事训练。

民兵在古代只是操练和编队

枪炮使熟练成为次要,因而造成了这种变化

在枪炮发明以前,每个士兵各自在武器使用上具有最大的技能和熟练程度的军队,是优越的军队。身体的力量和敏捷性具有最高的重要性,能决定战斗的命运。但是这种武器使用上的技能和熟练程度,也像剑术一样,在现今不能通过集体的方式获得,只有在特定的学校在特定的老师指导之下或和自己的同辈和同伴一道才能学成。自从枪炮发明以来,身体的力量和敏捷,或者甚至武器使用上的特殊熟练和技能,虽然远远不是不重要,可是他变得只是次要了。武器的性质,虽然决没有使笨拙者和灵巧者处于同等地位,却也使他比以前更接近于相同的地位。人们认为,使用武器所必要的一切熟练和技能,完全可以通过集体练习来获得。

纪律更为重要

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在现代军队中,在决定战斗的命运上,比士兵在使用武器中的熟练和技能是更为重要的品质。但是,枪炮的声响、烟雾,以及每一个人当进入大炮射程以内,常常是在战斗开始以前的长时间内,自己感觉到的每时每刻都在面临的看不见的死亡,使得要在很大程度上维持这种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非常困难,即使是在现代战斗开始的时候。在古代战斗中,除了人声之外没有其他的响声,没有烟雾,没有伤亡的看不见的原因。直到某种致命的武器接近以前,每一个人清楚地看到,在他附近没有这种武器。在这种情况下,在对自己使用武器的熟练和技能有一定信心的部队中,要在某种程度上维持纪律和秩序不是很困难的,不仅在战斗开始的时候,而且在古代战斗的整个进程中,直到两军胜负已见分晓的时候,都是如此。但是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只在实行集体训练的部队中才能养成。

民兵总是不及常备军优越

可是,民兵不论用何种方式去训练或操练,一定总是大大劣于一支纪律严明的和训练良好的常备军。

不是那么娴熟

每星期或每月操练一次的士兵,同每天或每隔一天操练一次的士兵相比,在武器的使用上总不是那么娴熟;虽然这种情况在现代不及在古代那么重要,但是大家承认的普鲁士部队的优越性,据说就是在于他们训练中的优越的娴熟程度,这就足以使我们相信,即使在今天,这种娴熟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星期或一个月才服从长官命令一次的士兵,在所有其他的时候都有自由按自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事务,在任何方面都不向长官负责,自然不能像整个生活和行动每天都由长官指导、甚至每天起床和睡觉、至少是退回营房都要按照他的命令行事的士兵那样在他面前敬畏他,有一样的迅速服从倾向。在所谓纪律或迅速服从的习惯方面,比起有时在持枪训练或武器的操作和使用方面来,民兵更是常常不及常备军。但在现代战争中,迅速和立即服从的习惯,比武器操作的巨大优越性更远为重要。

纪律较差

像鞑靼和阿拉伯民兵那样,作战时由他们在平时习惯于服从的酋长带领的民兵,是最好的民兵。在尊敬他们的长官方面,在迅速服从的习惯方面,这种民兵最接近于常备军。苏格兰高地民兵,当其在自己的酋长指挥下作战时,具有某种相同的优越性。可是,由于高地人民不是流浪的而是固定的牧民,他们全都有固定的住所,在平时不习惯于随着他们的酋长从一地方走到另一个地方,所以在战时不大愿意跟随他走向遥远的地方,也不愿长期继续留在战场上。当他们获得战利品时,就渴望返回家园,酋长的权威不足以阻止他们。在服从这一点上,他们总是远远不及鞑靼人和阿拉伯人。此外,高地人由于他们的固定生活,花在野外的时间较少,也不及鞑靼人和阿拉伯人那样习惯于军事训练,不及他们在武器使用上的娴熟。

最好的民兵是在作战时由平时统治他们的酋长带领的民兵

可是,必须指出,任何一种民兵如果在战场连续经历几次战役,就会在每一个方面都成为常备军。士兵们每天练习使用武器;经常处在长官的命令下,也习惯于在常备军中那样的迅速服从。他们在走上战场之前是什么样的人,就无关紧要了。当他们在战场上经历几次战役以后,他们必然在每个方面都变成常备军。假如美洲的战争再拖长一个战役,[7]美洲民兵就可能在每个方面都和这样一支常备军不相上下:这支常备军的勇武在上次战争[8]中表现得至少不次于法兰西和西班牙最顽强 的老兵。

留在战场上的时间很长的民兵变成常备军

历史表明了常备军的优越性

理解了这种区别以后,就可以发现,一切时代的历史都可证明,一支训练良好的常备军比民兵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马其顿常备军挫败了希腊民兵

在任何信史中有明确记载的首次出现的常备军之一,就是马其顿国王菲力普的常备军。他和色雷斯人、伊里利亚人、色萨里亚人以及邻近的一些希腊城市的经常作战,逐渐使他的在最初或许是民兵的部队养成了常备军的严格纪律。当他在和平的时候——这对他来说是很少的,从来没有维持很长的时间——他小心不解散部队。诚然,在一次长时间的激烈的战斗以后,这支部队击败和征服了古希腊各主要共和国的勇敢的和训练良好的民兵;以后,没有经历什么大战斗,就击败和征服了大波斯帝国的柔弱的和缺乏训练的民兵。希腊各共和国和波斯帝国的没落,是常备军比每一种民兵具有无比优越性的结果。这是人类事务中的第一次大革命,历史对它保持了明确的或详尽的记载。

在迦太基和罗马的战争中,常备军击败了兵民

迦太基常备军在意大利击败了罗马民兵

迦太基的衰落和罗马的继而兴起是人类事务中的第二次大革命。这两个著名共和国的命运的盛衰兴替,均可从同一原因得到很好的说明。

从第一次迦太基战争末了到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开始,迦太基的军队继续留在战场上,由三个大将领即哈米尔卡尔、他的女婿哈斯德拉巴和他的儿子哈尼巴先后担任指挥,首先是惩罚他们自己的反叛奴隶,随后是征服非洲的反叛民族,最后是征服西班牙大王国。哈尼巴带领的从西班牙前往意大利的军队,一定逐渐养成了常备军的严格纪律。同时,罗马人虽然没有完全处于和平状态,在此时期却也没有从事任何重大的战争,一般认为,他们的军事纪律已大为松弛。哈尼巴在特雷比亚、色拉西米纳和坎尼遭遇的罗马军队,是对抗常备军的民兵。这种情况或许比任何其他情况更有助于决定这些战斗的命运。

在西班牙也是如此

哈尼巴留在西班牙的常备军,对于罗马派去对抗他的民兵具有相同优越性,在几年之中,在他的兄弟小哈斯德鲁巴的指挥下,将罗马民兵几乎完全逐出了西班牙。

当罗马民兵成为常备军时,他们在意大利击败了迦太基常备军

哈尼巴没有从国内得到充分的供给。罗马民兵由于继续留在战场上,在战争的过程中变成了一支纪律严明和训练良好的常备军;哈尼巴的优越性变得一天比一天少。哈斯德鲁巴判断,他必须带领他在西班牙指挥的全部或几乎全部常备军,去意大利援助他的兄长。在他的进军中据说他为他的带路人所误导,在一个他所不熟悉的国家,被另一支常备军袭击,这支常备军在每一个方面都等于或优于他自己的,他完全被击败了。

当哈斯德鲁巴离开西班牙以后,伟大的西皮阿[9]发现抵抗他的只有一支劣于他自己军队的民兵。他击败和征服了那支民兵,在战争的过程中他自己的民兵必然变成了一支纪律严明和训练良好的常备军。这支常备军以后被派往非洲,发现抵抗它的只有民兵。为了保卫迦太基,必须召回哈尼巴的常备军。丧魂落魄的常常被击败的非洲民兵参加进来,在查马战斗中,组成了哈尼巴军队的大部分。那一天的事件决定了两个敌对共和国的命运。

迦太基民兵在西班牙,常备军和民兵在非洲

从第二次迦太基战争结束到罗马共和国衰落,罗马的军队在每一个方面都是常备军。马其顿常备军对罗马军队做过一些抵抗。在罗马人的极盛时期,他们花了两次大战争和三次大战斗才征服了这个小王国,要不是由于它的最后一位国王的怯懦,这次征服或许会更加困难。古代世界所有文明国家的民兵,希腊的、叙利亚的和埃及的,对罗马常备军只做了微弱的抵抗。某些野蛮民族的民兵捍卫自己更为英勇。西徐亚或鞑靼民兵是米斯里德斯从黑海和里海以北的国家召集来的,是罗马人在第二次迦太基战争以后必须面对的最可怕的敌人。帕斯阿和日耳曼民兵也经常是可尊敬的,有几次对罗马军队占了极大的优势。可是,一般说来,当罗马军队指挥得当时,他们似乎要优越得多;如果罗马人没有想去最后征服帕斯阿或日耳曼,那或许是因为他们认为,在一个已经很大的帝国上,不值得去再增加那两个野蛮国家。古帕斯阿人似乎是西徐亚或鞑靼人的系属,大量保持了他们祖先的风俗习惯。古代日耳曼人也像西徐亚人或鞑靼人一样,是一个流浪牧人民族,他们在作战时由他们在平时习惯追随的同一酋长带领。他们的民兵也完全和西徐亚人或鞑靼人的民兵一样,或许就是他们的后裔。

从此以后罗马共和国有了常备军,除了马其顿的常备军外,没有受到什么抵抗

许多不同的原因,造成了罗马军队纪律的松弛。它的过于严厉或许是这些原因之一。在他们鼎盛的日子里,没有能够对抗他们的敌人出现,他们的重武器被抛在一边,认为是不必要的负担;他们的辛苦操练被忽视了,认为是不必要的劳顿。此外,在各个罗马皇帝之下,罗马常备军、尤其是守卫日耳曼和班诺尼亚边界的常备军,变得对他们的主人 很是危险,他们常常拥立自己的将领来反对皇帝。为了使他们不是那么可怕,有些作者说是德奥克里希恩,另外的作者说是康士坦丁,首先将他们从边疆撤走(他们从前总是由每队按两三个军团组成的大队伍驻扎在那里),分成小部队驻扎各个省会,除了必须驱逐入侵的敌人以外,他们很少移动。小队的士兵驻扎在商业和制造业城市,很少从这些驻地移动,他们自己也就变成了商人、技工和制造业者。市民的性质渐渐超过了军人的性质,罗马的常备军逐渐退化为腐败的、玩忽的、没有纪律的民兵,不能抵御日耳曼和西徐亚民兵的进攻,后者不久就侵入了西罗马帝国。只是靠雇用这些民族中某些民族的民兵去反对他们中另外一些民族的民兵,皇帝们才能在一些时候保卫他们自己。西罗马帝国的衰落是人类历史中的第三次革命,古代历史保持了明确的或详尽的记载。这是由野蛮民族的民兵对文明民族的民兵具有无比的优越性造成的,也就是牧人民族的民兵对农民、技工和制造业者民族民兵的优越性造成的。民兵所获得的胜利一般不是从常备军得来的,而是从在操练和纪律方面不及自己的其他民兵得来的。这就是希腊民兵对波斯帝国民兵取得的胜利,这也是在晚些时候瑞士民兵对奥地利和勃艮地民兵取得的胜利。

在各个皇帝之下,罗马军队退化成为民兵

在各个皇帝之下,罗马军队退化成为民兵

在西欧,民兵逐渐由常备军代替

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日耳曼和西徐亚国家的军事力量,有一些时候在新领土上继续保持和在原来国家的同一性质。这是一种牧人和农民的民兵,战时走上战场,是在平时习惯服从的同一酋长指挥之下。因此,它是训练相当好、纪律相当严的。可是,当技术和产业进步时,酋长的权威逐渐衰落,人民大众很少时间去接受军事训练。因此,封建民兵的纪律和训练逐渐消失,逐渐地建立常备军去代替它。此外,当常备军的办法一旦为一个文明国家采用,所有的邻国就必须照样去做。它们的安全依存于这样去做,因为它们自己的民兵是完全不能抵御这样的军队的进攻的。

常备军在平时不丧失它的勇武

常备军的士兵尽管从未见过一个敌人,却常常似乎具备老兵们的一切胆略,在他们走上战场的那一刻,就适于面对最顽强最有经验的老兵。1756年,当俄国军队开进波兰时,俄国士兵的勇武似乎不亚于普鲁士人,后者在当时被认为是欧洲最顽强最有经验的老兵。可是,俄罗斯帝国在此以前享受了将近20年的太平盛世,当时很少有士兵是看见过敌人的。当西班牙战争在1739年爆发时,英格兰已经享受了大约28年的和平。可是,它的士兵的勇武远远没有被那种长期和平所腐蚀,在对喀他基那的进攻中表现得最为出色,这次进攻是那次不幸战争中的第一次不幸的冒险。在长期和平中,将领们或许有时忘记了他们的技能,但是,在保持了纪律良好的常备军的地方,士兵们似乎从来不会忘记他们的勇武。

当一个文明国家依靠民兵来保卫自己时,它随时都有可能被四邻的野蛮民族所征服。亚洲的一切文明国家常常被鞑靼人征服,足以证明野蛮国家的民兵对文明国家的民兵的优越性。一支纪律良好的常备军优于每一种民兵。这样一支军队只能由富裕和文明的国家来维持,所以也只有这种军队才能捍卫这样一个国家,对抗贫穷的野蛮的邻国的侵略。可见,只有用常备军才能永久保持任何一个国家的文明,甚至只是要保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也非常备军不可。

常备军是文明国家的唯一保障

就像只有用常备军才能保卫一个文明国家一样,也只有用常备军才能使一个野蛮国家突然地相当地文明化。常备军用它的不可抗拒的力量,在帝国最遥远的省份建立君主的法律,在没有常备军即无政府可言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维持正规的政府。凡是用心考察过彼得大帝引进俄罗斯帝国的各种改良的人,都可看到几乎所有的改良都可以归结为一条,即建立一支纪律良好的常备军。这是执行和维持他的所有其他规章的工具。那个帝国从来没有享有过的秩序和国内和平,完全是由于这支军队的影响。

常备军也是使野蛮国家文明化的唯一方法

信仰共和主义的人妒忌常备军,认为它对自由是危险的。在将官们的利益和主要官员的利益同拥护国家宪法没有必要的联系的地方,情形肯定是这样。恺撒的常备军摧毁了罗马共和国。克伦威尔的常备军将长期议会赶出了大门。但在君主自己是将领、国家的主要贵族和绅士是主要官员的地方,在军事力量被置于对维持民政权力有最大利益的人的指挥之下的地方,由于他们自己在这个权力中有最大的份额,常备军是决不能危害自由的。反之,在某些场合,它还可能有利于自由。常备军给予君主的安全,使得这样一种令人苦恼的妒忌成为不必要:它在某些现代共和国似乎要对每一个公民的细小行动进行监察,并随时准备去干扰他的安宁。在行政长官的安全虽有全国大部分人民的支持但却受到每一种群众不满的威胁的地方,在小小的骚乱几小时内就能带来一场大革命的地方,必须运用全部政府权力来镇压和惩罚一切反对自己的怨言怨语。反之,对一个感到自己不仅受到国内天然贵族的支持而且受到一支纪律良好的常备军支持的君主来说,最粗野、最无稽、最放纵的抗议声也不能引起骚扰。他可以安然地予以原谅或忽视,他对于自己的优越性的自我感觉自然会促使他这样去做。接近于放肆的那种程度的自由,只在君主的安全为一支纪律良好的常备军所保障的国家才能容忍它存在。只有在这样的国家,公共安全才不要求君主负有任意行事的权力,去镇压这种放纵自由上所表现出来的粗暴无礼的放肆。

常备军并非不利于自由

这样,国防就变得更加费钱

因此,君主的第一个职责,即保卫社会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和不公正行为伤害的职责,当社会在文明上不断进步时,就逐渐变得越来越费钱。社会的军事力量,最初不论在平时或战时是不必由君主作出开支的,但在进步过程中,首先必须由君主在战时予以维持,随后在平时也要由他来维持。

枪炮增加了支出

由于枪炮的发明在战争技术中造成的巨大变化,使得在平时训练和操练一定兵额的支出以及在战时使用他们的支出更是大为增加。武器和弹药变得更贵了。一枝步枪是比一枝长矛或一副弓箭更费钱的武器,一门大炮或迫击炮比弩炮或石炮更加费钱。近代阅兵所消耗的火药是收不回来的,造成了巨大的开支。在古时阅兵投出的矛或放出的箭可以很容易拾回来,此外它们也所值无几。大炮和迫击炮不仅更贵,而且是比弩炮和石炮笨重得多的机械,不仅在准备它们投入战场时要做很大的开支,而且在将它们运往战场时也要做很大的开支。还有,由于现代大炮对古代炮弹有巨大的优越性,它就变得更为昂贵,要保卫一个城市,即使在几个星期中抵御这种优越大炮的进攻,也就更加困难,更加费钱。近代有许多原因,使社会保卫更为昂贵。改良的自然进展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在这方面,由于战争技术的巨大革命而大为加强,一个偶然的事故,即炮弹的发明,就会引起战争技术的巨大革命。

这就使富国处于有利地位,而这是有利于文明的

现代战争中枪炮的巨大支出使有能力作出这种开支的国家显然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使富裕和文明的国家比贫穷和野蛮的国家处于明显有利的地位。在古代,富裕和文明的国家发现难于捍卫自己来对抗贫穷和野蛮的国家。在现代,贫穷和野蛮的国家发现难于捍卫自己来对抗富裕和文明的国家。枪炮的发明,虽然在最初看起来好像是有害的,对于文明的永久持续和扩张却肯定是有利的。

第二部分

论司法支出

君主的第二个职责,尽可能保护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免于社会每一个其他成员的不公正和压迫行为的伤害的职责,即建立一种严格的司法行政的职责,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要求有大小非常不同的支出。

司法支出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不同

在狩猎民族中没有什么财产,至少是没有超过两三天的劳动价值的东西,所以很少有固定的行政长官或正规的司法行政。没有财产的人只能伤害彼此的身体或名誉。但是当一个人杀死、杀伤、殴打另一个人或破坏他的名誉时,虽然受害者不免受害,加害者却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对财产的侵害就完全不同。加害者的利得常常等于受害者的损失。妒忌、恶念和怨恨是唯一能促使一个人去伤害另一个人的身体或名誉的激情。但是大部分人并不很经常受到这种激情的影响,最坏的人也只偶尔受到它们的影响。不管它们的满足对某些人来说是多么适意,但是并不带来任何实际的或持久的好处,所以大部分人普遍出于谨慎的考虑均能加以制约。人们在社会中生活在一起可以有某种相当程度的安全,尽管没有民事长官来保护他们,使之免受这种激情的侵害。但是富人的贪欲和野心,穷人的憎恨劳动和爱好暂时的安逸和享受,这些都是促使侵犯财产的激情,它们的作用要稳定得多,它们的影响要普遍得多。凡是有巨大财产的地方,都有巨大的不平等。有一个富人就一定至少有500个穷人,少数人的富裕是以许多人的赤贫为前提的。富人的富裕激发穷人的愤怒,穷人为匮乏所驱使、为妒忌所促使,要去侵犯富人的财产。只有在民事长官的保护之下,贵重财产的所有人才能安全地睡好一个晚上,这种财产是通过连续许多年、或许是许多代人的劳动才能获得的。他随时都有数不清的敌人包围着,他虽然从来没有冒犯过他们,却也决不可能抚慰他们,对于他们的侵犯,他只有靠民事长官来保护,后者的强有力的手臂总是伸着准备去惩罚这种恶行。因此,有价值的和广泛的财产的获得,必然要求建立民事政府。在没有财产的地方,至少是在没有超过两三天劳动价值的东西的地方,民事政府就不是那么必要。

由于采用财产权,首先使民事政府成为必要

民事政府是以某种服从为前提的。但是由于民事政府的必要性是随着有价值财产的获得而逐渐产生的,所以自然引起服从的主要原因,也是随着有价值财产的增长而逐渐产生的。

财产加强了服从的原因

有四个服从的原因

自然引起服从的原因或情况,或在建立任何民事机构以前自然使某些人对于他们的大部分同胞具有某种优越性的原因或情况,似乎有四种。

(1)个人资质的优越

这种原因或情况的第一种是,个人资质的优越,即身体的力量、美观和敏捷的优越,精神的智慧、德行、智虑、公正、坚忍和克制的优越。身体方面的资质,除非得到精神方面的资质的支持,否则在社会的任何时期均不会造成权威。仅凭体力就能迫使两个柔弱的人服从自己的,是一个很强的人。单是精神方面的资质就能产生非常巨大的权威。可是这些资质都是无形的品质,总是可以争议的,一般都在争议中。没有一个社会,不论是野蛮社会或文明社会,能根据这些无形的品质制定等级高低或服从的规则,只有根据某种清楚明白的东西才能做到。

(2)年龄的优越

这些原因或情况的第二种,是年龄的优越。一个老年人,只要他的年龄还没达到使他衰朽的地步,在到处都比一个等级、财富和能力相同的青年人受到更大的尊敬。在狩猎民族,例如北美洲的土著部落,年龄是决定等级和先后次序的唯一基础。在他们中间,父亲是高一等人的称呼,兄弟是同等人的称呼,儿子是低一等人的称呼。在最富裕和最文明的国家,年龄规定在所有其他方面相同的人的等级,因为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用来规定。在兄弟们和姐妹们中,最年长者总是占第一位;在父产继承中,凡是不能分割而必须完全归属一个人的东西,例如荣誉称号,在大多数场合都给予最年长的。年龄是一个清楚明白的资格,不容争议。

(3)财产的优越

这些原因或情况的第三种,是财产的优越。可是富人的权威,虽然在社会的每个时代都是巨大的,在容许有财产的巨大不平等的最原始的社会时代却是最大。牛羊的增殖足以维持1000个人的鞑靼酋长,除了用来维持的1000个人以外,没有其他的使用这种增殖的方法。他的社会的原始状态不能为他提供任何制造品、任何小装饰品和小玩意,他可以用超过自己消费需要的天然产物的一部分去与之交换。他这样维持的1000个人完全依靠他来得到自己的生活资料,必须在战时服从他的命令,在平时接受他的管辖。他必然是他们的将官和审判官,他的首领资格是他的财产优越性必然结果。在富裕和文明的社会,一个人可以拥有更大得多的财富,但是不能命令十来个人。他的土地产物虽足以维持1000多人,或许实际上也维持了这么多人,但是他们对从他那里得到的每样东西都付出了代价,他给予每一个人的东西都是为了交换一个等价物,所以任何人都不认为自己是完全依赖他,他的权威只能达到少数几个家仆。可是,即使是在富裕和文明的社会,财产的优越性也还是很大的。财产的优越性比年龄或个人资质的优越性要大得多,这是容许有财产巨大不平等的每个社会时期所经常抱怨的。第一个社会时期,即狩猎时期,不容许有这样的不平等。在那里普遍的贫困建立了普遍的平等,年龄或个人资质的优越性是权威和服从的薄弱的然而是唯一的基础。所以,在这个社会时期,很少或根本没有权威或服从。在第二个社会时期,即游牧时期,容许有非常巨大的财产不平等,财产的优越性给予财产拥有者的权威之巨大,是任何其他时期不能比拟的。因此,在这个时期,权力和服从的完全建立也是任何其他时期不能比拟的。阿拉伯酋长的权威非常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完全是专制的。

这类原因或情况的第四种,是出身的优越。出身的优越性以本人家庭古代在财产上的优越性为前提。所有的家族都是古老的,君王的祖先虽然十分有名,却在人数上不可能比乞丐的祖先更多。家族的古老在到处都意味着财富的古老或普遍建立在财富之上或与财富相伴的名声的古老。暴发户的伟大受到的尊敬,在到处都不及古老的名声。对篡夺者的憎恨,对古代王公家族的爱慕,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由于人们对前者的自然鄙视,对后者的自然崇敬。正如一个军官毫无保留地服从经常指挥他的上级的权威,但不能容忍他的下属高居自己头上一样,人们容易屈从一个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祖先总是屈从的家族,但当另一个从来不被他们承认有任何优越性的家族来统治他们时,就怒火中烧。

(4)出身的优越

出身的区别是财产不平等的结果,它在狩猎民族中是不存在的,在狩猎者中所有的人财产相等,其出身也一定非常接近相等。诚然,一个聪明和勇敢的人的儿子,比起一个不幸是一个愚蠢或怯懦的人的儿子来,尽管优点相同,却可能受到更大的尊敬。可是,差别不会很大,我相信,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伟大家族的盛名完全是从继承智慧和德行得来的。

出身的区别在狩猎民族中不存在

出身的区别在游牧民族中不仅可能存在,而且总是存在。这种民族从来没有各种奢侈行为,巨大的财富在他们中间是不会因为挥霍浪费而消散的。因此没有一个民族能比游牧民族有更多的家族,由于他们是一长列伟大而光荣的祖先的后裔而受到尊敬和推崇;因为没有一个民族的财富能比游牧民族更长久地继续保留在相同家族的手中。

但在游牧者中则总有出身的区别

出身和财产两者的区别在牧人中最有势力

出身和财产显然是主要决定一个人在另一个人之上的两种情况。它们是个人区别的两个重要根源,因而也是在人们中自然建立权威和服从的主要原因。在游牧民族中,这两个原因起了充分的作用。大牧人受到尊敬是因为他的巨大财富,因为有大量的人依靠他来获得生活资料,他受到尊崇是因为他的出身高贵,因为他的光荣家族的无比古老,所以他对自己部落或种族中的下一级的牧人具有自然的权威。他比其他任何人都更能指挥大多数人的联合力量。他的军事力量比其他任何人都要大。在战时,他们自然聚集到他的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旗帜之下,他的出身和财富就这样为他自然地取得了某种行政权力。通过比其他人更能指挥大多数人的联合力量,他也最能强迫伤害了他人的人去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因此,他是所有过于软弱而不能保护自己的人自然仰仗的保护者。他们自然要向他申诉自己认为所受到的伤害,而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干预比任何其他人的干预更容易被接受,即使受到控诉的人也是如此。这样,他的出身和财产自然为他取得了某种司法权力。

在牧人中,财产的不平等产生了,并引进了民事政府

在牧人的时代即社会的第二个时期,财产的不平等首先开始产生,并在人们中引进了一定程度的权威和服从,这是从前不可能存在的。它从而引进了某种程度的民事政府,这是为了它自己的保持所必不可少的;它似乎是自然而然地这样做的,甚至与这种必要性的考虑无关。对那种必要性的考虑后来无疑地大大有助于维持和保证那种权威和服从。尤其是富人,对于支持那种制度感到兴趣,只有它才能保证他们确保自己的利益。财富较少的人联合起来保卫财富较多的人拥有他们的财产,以便使财富较多的人也联合起来保卫财富较少的人拥有自己的财产。所有的牧人都感到,自己牛羊群的安全依存于大牧人的牛羊群的安全;维持自己的较小的权威依存于维持他的较大的权威;感到只有靠他们服从他,才能使他的权力足以使他们的下属服从他们自己。他们形成了一种小贵族,感到自己对保卫自己的小君主的财产和支持他的权威有兴趣,为的是使他能保卫他们自己的财产和支持他们自己的权威。民事政府,就其建立是为了财产的保障而言,实际上是为了保卫富人对抗穷人而建立的,是为了保卫有些财产的人对抗根本没有财产的人而建立的。[10]

但司法权力长期以来是收入来源而不是支出原因

但是这样一个君主的司法权力在长时期中是他的一种收入来源,远远不是支出原因。请求他作出裁判的人总是愿意付出代价的,一次起诉总不会不伴以礼物。在君主的权威完全建立以后,被判有罪的人除了必须向对方支付赔偿以外,还必须向君主缴纳罚金。他造成了麻烦,他进行了干扰,他破坏了国王陛下的和平,对于这些罪行,被认为应当课以罚款。在亚洲的鞑靼政府,在日耳曼人和西徐亚人在推翻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欧洲各个政府,司法行政是重大的收入来源,对君主来说是如此,对在君主下面就某些特定部落或种族、或就某些特定区域或地方行使特定审判权的所有较小的酋长或贵族来说也是如此。在最初,君主和较小的酋长常常亲自行使这种审判权。后来,他们普遍感到,将其委托给某种代理人、执事或审判官,较为方便。可是,这种代理人仍然要就审判得到的利润向他的首长或委任者报告。凡是读过亨利二世时代向巡回裁判官发出的训令[11]的人,可以清楚看出,这些审判官是一种巡回代理人,派往全国各地征收某些部分的国王收入。在当时,司法行政不仅为国王提供一定的收入,并且获得这种收入似乎是国王提出从司法行政得到的主要好处之一。

使司法行政服从于收入目的的办法,必然会造成几种非常严重的弊端。手中持有大礼物来请求主张公道的人,可能得到的东西要比公道多;而手中只持有小礼物来请求主持公道的人,所得到的可能要比公道少。审判也可能常常拖延,以便使礼物一再送出。此外,对被控人的罚款也常常表明,有强大的理由要判决他是有罪的,即使他实际上并没有犯罪。这种弊端是极为常见的,欧洲每个国家的古代史均可作证。

这产生了巨大的弊端

当君主或酋长亲自行使审判权时,不论他如何滥用,均不可能得到什么救济;因为不可能有任何人有足够的权力去追究他的责任。当他委派代理人行使时,诚然有时可以有救济办法。如果代理人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犯有不公正的行为,君主自己可能总是愿意惩罚他,或迫使他纠正错误。如果他是为了他的君主的利益,如果他是为讨好任命他并且可能重用他的人而犯有任何一种压迫行为,在大多数场合是不可能有救济办法的,就像君主自己所犯一样。因此,在所有的野蛮人的政府中,特别是在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的所有欧洲古代政府中,司法行政在长时期内似乎是非常腐败的。在最好的君主下,也远远不是十分平等和 公正的,在最坏的君主下那就是完全腐败透顶的。

不论是由君主亲自行使审判权还是派人代理

在君主只能依靠土地收入和司法费时,这种弊端是无法消除的

在游牧民族中,当君主或酋长只是部落或种族中最大的牧人时,他也像他的隶属或臣民一样,是靠他自己的牛羊群的增殖来维持的。在刚从游牧状态走出、并不比那种状态进步多少的农耕民族中,像希腊部落在特洛伊战争时那样,和我们的日耳曼和西徐亚祖先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初次定居时那样,君主或酋长也只是国内最大的地主,像其他地主一样,靠从自己私人地产上得到的收入来维持,或在现代欧洲,从所谓王室御地上得到的收入来维持。他的臣民在普通场合对他的维持不作什么贡献,除了为保护自己免受某些其他臣民的压迫,需要他的权力。他们在这种场合送给他的礼物构成了他的全部经常收入,除了或许在某些非常特殊的紧急状况以外,这就是他从统治他们所得的全部报酬。在荷马的诗中,当阿伽门农向阿喀琉斯为了他的友谊献出七个希腊城市的主权时,他所提到的可能得到的唯一好处,就是人民会用礼物去奉献他。[12]只要这种礼物,只要司法报酬或可以称作的司法手续费,是君主从他的主权得到的全部经常收入,那就不可能期望,甚至不可能正式提出,他应当将其完全放弃。可以提出,并且也常常提出,他应当加以规定并使之明确。但当其被这样规定和明确以后,怎样去防止一个赋有无限权力的人去将权力扩大到这种规定以外,仍然是非常困难的,不要说完全不可能了。因此,在这种状态继续存在时,由于这种礼物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而自然造成的司法腐败,是不可能有任何的有效救济办法的。

但当必然课税时,人民规定法官不得接受礼物

但当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由于保卫国家免受其他国家侵犯的支出不断增加,使君主的私人地产完全不足以支付国家支出时,当人民为了自己的安全必须通过各种税收来对国家支出作出贡献时,似乎有了普遍的规定,君主或他的执事和代理人——审判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就司法行政收受礼物。似乎认为,完全取消这种礼物,比对它作出有效的规定和使之明确更为容易。规定审判官领取固定薪俸,这被认为足以补偿他从放弃分享先前的司法报酬所受的损失,就像税收补偿了君主因此所受损失而有余一样。于是将司法行政说成是免费的。

司法的执行从来不是免费的

可是,在任何国家,司法的执行在实际上从来不是免费的。至少,律师和辩护士必须总是由当事人付给报酬;如其不然,他们履行职责会 比实际上所做的更坏。每年付给律师和辩护士的费用,在每个法庭,数目都比审判官的薪俸大得多。由国王付给这种薪俸的情况,在任何地方都不能大大减少必要的诉讼费用。但是,禁止审判官从当事人收取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诉讼费用,不如说是为了防止司法腐化。

审判官的职务是非常光荣的,虽然报酬很小,人们也乐意接受。治安推事这种低级职务,虽然会带来许多麻烦,在大多数场合根本没有报酬,却是我国大部分乡绅热衷争取的目标。所有高级低级审判官的薪俸,连同司法行政和执行的全部支出,即使不是十分节约地管理的,在任何文明国家也只构成全部政府支出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

审判官薪俸只占文明政府支出的一小部分

全部司法支出,也可以很容易地用司法手续费去支付;这样,不使司法行政陷入任何真正的腐败危险,公共收入能够完全摆脱一定的、虽然或许是很小的负担。在像君主这样一个有势力的人要去分成并从而获得自己的大部分收入的地方,很难有效地规定司法手续费,在审判官是能从司法手续费得到好处的主要人物的地方,则很容易。法律可以很容易强迫审判官遵守规定,虽然它不能使君主服从它。在司法手续费有明确规定的地方,在它是在诉讼过程的一定时期一次付给出纳员、然后由他按照一定的比例于判决作出后(不是在判决作出前)在各个审判官中间进行分配的地方,腐败的危险似乎不比在完全禁止收取司法手续费的地方更大。这种手续费不会使诉讼费用大大增加,却足以支付全部司法支出。由于要到判决以后才付给审判官,所以它对法庭审查和判决案件的勤勉可以是一种刺激。在由许多审判官组成的法庭,由于每个审判官的应得份额按照他在法庭或法庭命令的委员会中用在审查案件上的时数和日数的比例来规定,所以对每个审判官的勤勉也可能是一种鼓励。当公共服务的报酬只在完成服务以后才能得到并按照完成服务的勤勉程度来发给时,它就完成得最好。在法国的各个高等法院,司法手续费(称为Epicès和vacations)构成了审判官报酬的绝大部分。在作出了一切扣除以后,国王付给图卢兹高等法院(在等级和尊严上位居第二的王国高等法院)审判官的净薪俸每年只有150利弗,约合6英镑11先令。大约在七年以前,[13]这个数目相当于一个普通仆役的一般年工资。这种手 续费的分配也是按照审判官的勤勉程度。一个勤快的审判官从他的职务获得一项丰厚的(虽然是不大的)收入,一个懒惰的审判官则只得到他的薪金。这种法院在许多方面或许不是非常方便的法院,但他们从来没有被人指责过,他们甚至从来没有被人怀疑有腐败行为。

可以用司法手续费支付

英格兰法庭最初是由司法手续费维持的,这就导致了越权行为

法庭可以用对诉讼程序课证的印花税来维持,但这会诱致程序复杂化

司法手续费最初似乎是英格兰各种法庭的主要收入。每个法庭力图将尽可能多的业务揽给自己,因此愿意审理许多最初并不由它管辖的案件。高等法院(King's bench)原来只是为审理刑事案件设立的,也过问民事案件;原告认为被告因没有对他做出应做的事情,是犯了某种非法侵害罪或轻罪。有关税收的民事法庭(Court of exchequer)本是为课征国王收入及强迫支付拖延国王的债务而设立的,也受理所有其他的契约债务;原告提出,他不能向国王付款,是因为被告不向他付款。由于这种虚构,在许多场合,完全要由当事人来决定他们选择什么法院来审判他们的案件;而每个法庭则力图用超常的迅速和公平来将尽可能多的案件吸引过来。英格兰现在的令人赞赏的法庭组织,或许最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往昔在各个审判官之间发生的这种竞争形成的;每个审判官力图在自己法庭中对各种不公正行为给予法律所许可的最迅速最有效的补救。在最初,法庭只对破坏契约才给予赔偿。大法官的法庭(court of chancery)[14]作为一种良心法庭,也首次承担强制契约的具体履行。当破坏契约是不支付货币时,受到的损失除了命令支付以外不能得到补偿,这就等于具体履行契约。因此,在这种场合,法庭的救济是充分的。在其他的场合却不是如此。当佃户控告东家不公正地取消租约时,他所得到的赔偿决不等于他重新占有土地。所以,在一些时候,这种诉讼全都去到大法官法庭,使普通法院遭受不小的损失。据说是为了将这类诉讼拉回来,普通法院发明了人为的虚构的扣留土地状(writ of ejectment),对于不公正的剥夺土地租赁是最有效的救济办法。[15]

对每个法庭的诉讼程序由法庭课征印花税,用来维持该法庭的审判官和其他官员,这也同样可以提供足够的收入来支付司法行政支出,不增加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在这种场合,审判官诚然可能被诱使去增加每个案件的不必要程序,以便尽可能地增加这种印花税的收入。现代欧 洲的习惯是,在大多数场合,对检察官和法庭书记按他们书写的文件页数付给报酬;可是法庭规定每页应有多少行,每行应有多少字。为了增加他们的所得,检察官和书记们想方设法增加不必要的字数,我相信,使欧洲每个法庭的法律文字遭到了腐化。相同的引诱或许使法律程序的形式遭到了同样的腐化。

不论司法行政是由自己来作出开支,还是法官由某种其他基金来付给固定薪俸,这似乎并不意味着,赋有行政权力的人一定要负责来管理这种基金或付出这种薪俸。这种基金可能来自一宗地产的地租,每宗地产均由用地租来维持自己的那个法庭去管理。基金也可能来自一笔货币的利息,这笔货币的贷出也可能由用利息来维持自己的那个法庭去管理。苏格兰巡回法庭(court of session)审判官的薪俸一部分(虽然只是一小部分)就是由一定数目货币的利息支付的。然而,这种基金的必然的不稳定性,对于维持一种应当是永久存在的机构来说,是很不合适的。

另外一个保证独立的方法,就是赋予法庭以财产收入

将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最初是由于社会事务因其不断改良而增加所引起的。司法行政变成了一种十分辛苦和复杂的职责,要求负责人得专心致志地去做。赋有行政权力的人没有时间去亲自裁决私人案件,就委托一个代理人去代他裁决。在罗马日趋兴隆时,大执政官忙于国家的政治事务,无暇顾及司法行政。因此,任命了一个民政官去代他处理。在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的欧洲各君主国的演进中,君主和大贵族均将司法行政看做过于辛苦和过于卑微,不适合于他们亲自去做。因此,他们都委派一个代理人,执事或审判官去使自己摆脱出来。

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开,是由于行政事务的增加

当司法权和行政权结合在一起时,执法公正不为通常所说的政治而牺牲的事是很少有的。受托照顾国家巨大利益的人,即使没有任何腐败观点,有时也会认为必须牺牲私人的利益和权利。然而每一个人的自由,他所有的自己的安全感,均依存于公正的司法行政。为了使每一个人对拥有一切属于他的权利具有完全的安全感,不仅必须使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而且必须尽可能地使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审判官不应由行政权力任意使之去职。他的薪俸的经常支付不应随行政权力的善意为转移,甚至不能随它的节约政策为转移。

司法权不仅应与行政权分开,而且应当独立于行政权

第三部分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的支出

君主的第三个职责,是建立和维持不能给个人带来利润的公共工程和机构

君主或国家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职责,就是建立和维持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这些虽然是在极高的程度上有利于大社会的,但其性质是,利润不能偿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的支出,因而不能期望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会去建立和维持它们。履行这种职责,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也要求作出程度非常不同的支出。

在保卫社会和执行司法所必要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二者均已提到)之外,其他的这类工程和机构主要是为了便利社会的商业和促进人民的教育的。教育机构有两种:对青少年的教育,对所有年龄的人的教育。考虑到对各种公共工程和机构最合适地作出开支的方式,将本章第三部分分为三项。

第一项

论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机构

这种机构的支出在增加

为便利一般商业所必需的公共工程和机构

为便利任何国家的商业所必要的公共工程,如良好公路、桥梁、通航运河、海港等等的建立和维持,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要求有程度非常不同的支出,这是十分明显不待证明的。建筑和维修任何一国的公路支出,显然必须随着该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或随着必须在这些公路上运输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承受力必须和可能通过它的车辆的数目和重量相适应。通航运河的河水深度和供应,必须和可能在河上运载货物的船舶的数目和吨位成比例;海港的大小必须和可能停泊的船只的数目成比例。

这种支出不必由一般公共收入来开销

这些公共工程的支出,似乎不是必须由通常所说的公共收入来开销,公共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在大多数国家均由行政权力经办。这种公共工程的大部分可以如此管理,使之提供一种特别收入,足以支付本身的支出,不给社会的普通收入带来任何负担。

例如,公路、桥梁、通航运河,可以用对使用它们的车船征收的小额通行税来建设和维修;海港,可以用对装卸货物的船舶课征的港口税来建设和维修。造币厂是另一种便利商业的机构,通过收取铸币税不仅能开销它自己的支出,而且可以为君主提供小量收入。邮局是另一种便利商业的机构,除了应付它自己的开支以外,在几乎所有的国家均能为君主提供一笔很大的收入。

可以用通行税或其他特别税捐来筹集

当通过公路或桥梁的车辆、在通航运河上航行的船舶按照重量和吨位的比例支付通行税时,它们所支付的这些公共工程的维持费是和它们所造成的损耗完全成比例的。似乎不可能发现一种更公平的维持这种工程的办法。这种税收或通行税虽然是由运输人垫支的,但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支付的,总是通过货物的价格去使他们负担。可是,由于这种公共工程使得运输费用大为降低,虽然有通行税,货物来到消费者手中时仍然比没有通行税时低廉;货物价格因通行税而提高,不及它因运输费用低廉而降低那么大。因此,最终支付这种税收的人,从使用通行税的所得的利益多于从缴纳通行税所受的损失。实际上,他只不过不得不放弃所得的一部分,以便得到所得的其余的部分。似乎想不出一种更公平的课税办法。

根据车辆重量和船舶吨位课征的通行税是非常公平的

当对豪华车辆——轿式大马车、驿递马车等——比对必要用途的车辆——轻便运货车、四轮运货马车——按重量课征较高的通行税时,可以使笨重货物较为低廉地运往全国各地,因而使懒惰和虚荣的富人很容易地为救济穷人作出贡献。

如果对奢侈品运输征收较高的通行税,富人更容易为救济穷人作贡献

当公路、桥梁、运河等等按这种方式由利用它们来进行的商业所建立和支持时,它们只在商业需要它们的地方才会建立,因而建设它们是合适的。它们的支出,它们的壮丽堂皇,一定会与商业的支付能力相称。因此,它们的建设一定是适度的。在一个很少或根本没有商业的贫瘠乡村,不可能建设一条壮丽的公路,或是仅仅因为通向省长的乡村别墅,或通向省长所要向之献媚的某个大人物的乡村别墅就去建设这样一条公路。在没有人通行的地方不可能在河上架设一座大桥,或者仅仅是为了使邻近的高邸大宅的窗外景色壮观而去建设这么一座大桥;这种事情在这样的国家有时候发生,在那里这种工程是用自己维持自己以外的其他收入去进行的。

这样支付的公路和运河,除非在有需要的地方是不会建设的

运河在私人手中比在管理员手中状况较好

在欧洲有几个地区,运河的通行税或水闸税是私人的财产,他们的私人利益迫使他们去维修运河。如果它不是保持得相当良好,航运必然完全停止,随之他们从通行税得到的全部利益也就落空。如果这种通行税交由本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去办理,他们就可能不大注意去维修通行税从而产生的工程。兰格多克运河在上世纪末使法国国王和该省花去了1300多万利弗,这(上世纪末法国货币的价值,28利弗等于1马克白银)合90多万英镑。当这项巨大工程竣工时,发现使之处于经常维修状态的最好办法,是将通行税作为礼物赠给工程师里格,他是这项工程的设计师和监督人。这项通行税现在成为这位先生的后代子孙的一笔非常大的财产,因而有巨大的利益去使这项工程经常得到维修。假如这种通行税交由管理员管理,由于他们没有这种利益,可能将其耗费在装饰性的不必要的用途上,而最主要的工程部分则任其毁坏。

但公路通行税不能安全地作为私人财产,而必须交由保管人员经理

用于维修公路的通行税则不能安全地作为私人财产。一条公路尽管被完全忽视,也不会成为绝对不能通行的,而运河则是这样。因此,公路通行税的所有人可能完全忽视公路的维修,仍然照旧收取差不多相同的通行税。所以,应当将维修这种工程的通行税交由管理人员或保管人员去管理。

对不列颠公路通行税的普遍指责是不值得注意的

在大不列颠,保管人员在管理这种通行税方面的渎职行为,在许多场合常常受到非常公正的指责。据说,在许多收税公路,收取的钱常常比用最完善的方式进行维修所必要的高出一倍以上,维修常常是用非常草率的方式进行的,有时根本不去维修。必须指出,用这种通行税来维修公路的制度订立不久。因此,如果它尚未达到似乎可能达到的完善程度,我们不应感到奇怪。如果卑鄙的不称职的人常被任命为保管人员,如果尚未建立正当的监督检查机关去约束他们的行为,而通行税亦减少到仅足以执行应由他们去执行的任务,那么,这种制度的建立不久可以说明为什么产生这些缺陷,并为之辩护;经过国会的智慧,这些缺陷的大部分到时候是可以得到补救的。

有人提出,政府应管理收税公路并从而获得收入

在大不列颠各收税公路收取的款项被认为大大超过了维修公路的必要支出,有人认为,甚至有些大臣们也认为,如果通过适当的节约,节余款项可以成为非常巨大的收入来源,在必要时用于国家的紧急支出。据说,政府如将收税公路的管理权放在自己手中,使用士兵来维修公路,士兵们只要稍稍增加他们的报酬就能工作,其费用要比由保管人员去做少得多,后者只有从工资得到全部生活资料的工人可供驱使。据认为,这样可以得到一笔巨大的收入,或许[16]是50万镑,而不必向人民增加任何新的负担。可以使收税公路对国家一般支出作出贡献,就像邮局在现时那样。

我不怀疑这样可以得到一笔很大的收入,虽然或许不像这项计划的设计人所断定的那么多。可是,对这种计划本身,似乎有几种非常重大的反对理由。

对这个计划有下列反对理由

第一,如果在收税公路上征收的通行税被看成是供应国家紧急支出的财源之一,那它就肯定会按照想象的这种紧急支出的需要来增加。因此,按照大不列颠的政策,它或许会增加得非常快。巨额收入能从而获得的这种方便,或许会鼓励行政当局极其频繁地采用这种方法。虽然不管如何节约是否能从现在的通行税节省出50万镑或许是大可怀疑的,但是如果加倍征收就能节省出100万镑那是不容怀疑的,如果通行税加到三倍,或许能节省出200万镑。[17]这项巨额收入的课征,也不必任命一个新官吏去征收。但是这样继续不断地增加的公路通行税,不但不会像现在这样方便国家的内地贸易,而且不久就会变成它的非常巨大的障碍。从国内一地运往另一地的所有笨重货物的运费不久就会大大增加,因而这种货物的市场不久就会变得狭小,它们的生产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阻抑,国家的最重要的国内产业部门会完全遭到毁灭。

(1)通行税的这样征收会变成商业的巨大障碍

第二,对车辆按其重量成比例地课税,就维修公路的唯一目的来说虽然是一种非常平等的税收,但就任何其他目的或就供应国家的普通紧急支出来说则是一种非常不平等的税收。当它使用于上述唯一目的时,每一辆车所支付的,假定恰好与该车对公路所造成的损坏相等。当它使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时,每一辆车所支付的就假定比那种损坏要多,还须对国家某种其他紧急支出的供应作出贡献。但是由于公路通行税提高货物的价格是和货物的重量而不是和货物的价值成比例的,所以它主要是由粗糙笨重货物的消费者支付的,而不是由贵重轻巧货物的消费者支付的。不管这一税收用来供应的国家紧急支出是什么,这种紧急支出主要是靠穷人来供应的,而不是靠富人来供应的;主要是用最没有供应能力 的人的钱,而不是用最有供应能力的人的钱。

(2)对车辆按重量课税主要落在穷人身上

(3)公路会被忽视

第三,如果政府在任何时候忽视公路的维修,那就比现在更难迫使它将公路通行税的一部分用作正当的用途。这样向人民课征了一笔大收入,却没有任何一部分使用在应当使用的唯一目的上。如果现时对卑微和贫困的公路管理人员尚且难于迫使他们改正错误,那么要使富裕和有势力的管理人员改正错误就会难上10倍。

在法国,公路由行政部门管理

在法国,用于维修公路的基金由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这种基金的组成,一部分是欧洲大部分地区乡村人民为维修公路所必须提供的一定日数的劳动,一部分是国家普通收入中国王认为可以从他的其他支出节省下来的部分。

大驿路一般是良好的,但所有其余的公路完全被忽视了

根据法国的古代法律,以及欧洲大部分其他地区的法律,乡村人民的劳动由地方政府长官或省政府长官支配,后者对国王的枢密院无直接隶属关系。但是,按照现在的做法,在任何省份或地区,乡村人民的劳动以及国王拨出用于维修公路的一部分基金,完全由监督官管理,这是一位由枢密院任免的官吏,接受枢密院的命令,并和它经常通信。在专制政体的演进过程中,行政部门逐渐并吞了国家每一个其他部门的权力,并攫夺了所有用于其他公共目的每一部分收入的管理权。可是,在法国,大驿路,即沟通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公路一般保持了良好的状态;在某些省份,甚至比英格兰大部分收税公路的状况要好得多。但在所谓交叉路,即绝大部分的乡村公路,却完全被忽视了,许多地方载重车辆根本不能通行。在某些地方,甚至骑马旅行也很危险,只有骡子才是唯一的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一个崇尚虚饰的朝廷的傲慢大臣,常常乐于修筑一项富丽堂皇的工程,例如一条常常被王公贵族看得见的大公路,他们的赞赏不仅能满足他的虚荣心,而且甚至有助于促进他在朝廷中的利益。但是建设大量的小工程,做不出什么大壮观瞻或使任何旅行者小小称道的事情来,总之除了极大的效用以外没有其他好处,似乎是过于琐细卑微,不值得这样一位大官去做。因此,在这种管理制度下,这种工程几乎总是被完全忽视了。

据说中国和亚洲其他地区的行政部门维持了良好的公路和运河,但欧洲不是如此

在中国以及亚洲的几个其他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维修公路,维持通航运河。在发给各省省长的训令中,据说经常向他提出这个目标,朝廷对他的政绩的评定亦很重视他对这一项训令的注意与否为转移。因此,这项公共工程据说在所有这些国家都很受重视,尤其是在中国,在那里,公路,特别是运河,据说在各个方面大大优于欧洲著名的公路、运河。可是,传到欧洲的有关这类工程的报道,一般是由少见多怪的旅行者、常常是由愚钝说谎的传教士所写的。如果用比较明智的眼光去考察,这些工程,如果由比较忠实的目击者去撰写这些工程报道,那里的工程或许看来不会是那么奇妙。柏尔尼所写的关于印度斯坦的某些这类工程的报道,就比其他的比他更加好奇的旅行者所写的报道相去甚远。[18]在这些国家,或许也像在法国一样,可能成为朝廷或首都话题的大公路可能受到注意,而其余的则被忽视。此外,在中国、印度斯坦以及亚洲几个其他政府,君主的收入几乎完全来自土地税或地租,它的升降是和土地年产物的升降息息相关的。因此,君主的巨大利益,他的收入,在这些国家,必然地直接地和土地的耕种、和土地产物的多少以及土地产物的价值相联系。但是,为了使土地产物尽可能多、产物价值尽可能大,必须为它获得尽可能广大的市场,因而必须在全国所有地区之间建立最自由、最方便和最低廉的交通设施,这只有用最好的公路和最好的通航运河去达到目的。但在欧洲任何地区,君主的收入并不是主要来自土地税或地租。虽然在欧洲的所有大王国,大多数或许最终还是依靠土地产物,但这种依赖既不是那么直接的,也不是那么明显的。因此,在欧洲,君主并不觉得自己有直接的责任去增加土地产物的数量和价值,或是要通过良好的公路和运河,去为那种产品提供广大的市场。所以,尽管这可能是真实的(但我认为是大可怀疑的),即在亚洲的某些地区,这一部分公共工程得到行政部门的良好注意,但在目前的状态下,要得到欧洲任何地区行政部门的相当注意是很少可能性的。

不能为维持本身提供任何收入的公共工程,它所提供的方便又差不多仅限于某一地点或地区者,由在地方政府或省政府管理下的地方收入或省收入去维持,总比由行政部门管理的国家普通收入去维持更好。如果伦敦街道的照明和铺设由财政部出钱,它有可能像现在的照明和铺设那么好吗、费用那么低吗?此外,由对伦敦各街道、教区或地区居民课征的地方税所作的这种支付,如果必须由对全国居民课征的税收来支付,他们的大部分人却不能从伦敦街道的照明和铺设得到什么好处,那是很不公平的。

地方性的公共工程,应当由地方收入维持

地方行政的弊病,和普通收入管理上的弊病相比,是很小的

地方政府和省政府对地方收入和省收入的管理中有时产生的弊病,和大帝国收入的支出管理中普通产生的弊病相比,不管看起来是多么大,实际上总是微不足道的。此外,它们也更容易纠正。在地方或省政府下,由大不列颠治安推士管理的乡村人民为维修公路必须提供的六天劳动,在使用上或许并不总是得当,但也很少发生虐待或压迫行为。在法国,在监督员的管理下,在使用上并不总是更加得当,却常常发生最残酷最压迫的诛杀行为。这种他们所称的“强迫劳役”(Corvee)成为主要的暴政工具之一,是这些官员用来惩罚那些不幸为他们所不满的任何教区或公社的。

为便利特殊商业部门所必需的公共工程和机构

需要有某些特殊机构来便利特殊商业部门,

以上所述公共工程和机构的目的,是在便利一般商业。但为了便利某些特殊商业部门,就必须有特殊的机构,这又要求有特别的支出。

如和野蛮国家的贸易要求有堡垒,和其他国家的贸易要求有大使

和野蛮的不开化的国家进行的某些特殊商业部门,要求有特别的保护。对于和非洲西岸进行贸易的商人的货物,普通的仓库或账房不能确保安全。为了保护货物免受野蛮土人掠夺,必须在贮存货物的地方在某种程度上设置防卫。印度斯坦政府的缺乏秩序,使得即使在那种温顺和善的人民中,也被认为有必要设置类似的防卫;正是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暴力侵犯的借口下,英格兰东印度公司和法国东印度公司被允许在该国建筑最初的堡垒。在其他国家,强有力的政府不允许外国人在自己领土拥有设置防卫的地方,因此必须派驻大使、公使或领事,他们一方面可以按照自己本国的习惯,判决本国人民之间发生的纠纷;一方面在本国人民与当地人民之间发生争执时,可以利用他们的公职身份,进行较有权威的干预,给予本国人民以更有力的保护,这是不能期望从任何私人得到的。商业的利益常常要求在外国派驻公使,为了战争或联盟的目的是不要求这样做的。土耳其公司的商业首次造成在君士坦丁堡设置普通大使。[19]英格兰在俄罗斯首次设置大使馆,完全是由于商业利益。[20]这种利益必然造成的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经常进行的干预,或许形成了在所有邻近国家即使在平时也经常派驻大使或公使的习惯。 这种古代所没有的习惯,似乎不比15世纪末或16世纪初更早,这就是说,不比商业开始向欧洲大多数国家扩展,各国开始注意它自己的利益的时候更早。

为保护某一特殊商业部门所做的特别支出应当用对该部门课征的适度税收来支付,似乎不是不合理的;例如,当商人最初进入这种贸易时收取小额的入会费,或者更公平的是,按他从贸易国输入或输出的货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特种税。据说为保护一般商业免受海盗袭击,是首次征收关税的起因。但是,如果说对贸易课征一般税收来支付保护一般贸易的支出是合理的,那么,对特殊贸易部门课征特殊税收来支付保护该部门的特别支出,也似乎是同样合理的。

要求有特别支出来保护自己的商业部门理所当然地承担特别税收

保护一般商业总被看做是保卫国家所必不可少的,因而是行政部门职责的一个必要部分。因此,一般关税的征收和使用总是由行政部门负责。但是保护任何特殊商业部门是商业一般保护的一部分,因此也是行政部门职责的一部分;如果各国总是前后一致地行动,那么,为这种特殊目的课征的特殊税收也总是同样应由行政部门支配。但在这方面,以及在许多其他方面,各国并不总是前后一致地行动的,在大部分的欧洲商业国家,特殊的商人公司常常说服了立法机关,将履行这一部分君主职责的责任连同与之必然相关的一切权力付托给它们。

这种税收的收入应当交由行政部门支配,但常常交给商人公司

这些公司在首先建立某种商业部门时或许是有用的,它们用自己的资金从事一种国家认为不适于自己去做的实验,但在长时期内已普遍证明它们是累赘的或无用的,它们对贸易经营不当或使之受到限制。

这些公司长期内已被证明总是累赘的或无用的

所谓受管制的公司(regulated companies),不是以联合资本进行贸易,而是必须准许有合适资格的任何人在缴纳一定入会费并同意遵守公司的规则后加入,每个会员用自己的资本进行贸易并自负盈亏的公司。当他们用联合资本进行贸易、按资本份额的比例共负盈亏时,就称为股份公司。[21]这些公司,不论是受管制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有时有、有时没有专营特权。

它们是受管制的公司或股份公司

受管制的公司在每一个方面都和欧洲各国城市中普遍常见的同业公会相似,是一种同类的扩大垄断组织。就像城市居民不首先取得同业公 会的会员资格就不能从事该项职业一样,在大多数场合,在已经建立受管制公司的任何对外贸易部门,不先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就不能合法地经营那种贸易。按加入条件的困难大小,按公司董事权力的大小,或按他们将大部分贸易限制由自己或自己的特别朋友来经营的权力的大小,垄断的限制亦有大有小。在最古老的受管制公司,学徒制度的特权也和其他同业公会一样,凡是为公司会员服务满一定年限的人有权成为公司会员,不必缴纳入会费,或只缴比他人小得多的入会费。通常的同业公会精神,在法律没有限制的地方,也在所有的受管制公司中流行。当它们被允许按它们的自然倾向行事时,它们为了将竞争限制在尽可能少的人数中,总是力图将许多累赘的规则加在贸易之上。当法律限制它们这样做时,它们又变得毫无用处和无足轻重。

受管制公司类似同业公会,也像它一样行动

有五家现存的受管制公司

对外贸易的受管制公司,现今在大不列颠存在的,有古老的商人冒险者公司[22]——现在通常称为汉堡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和非洲公司。

汉堡公司、俄国公司和东方公司只是无用

汉堡公司的加入条件,现在据说非常容易;董事们要么没有权力使贸易受到任何繁琐的限制或规章,要么,至少是,近来没有行使那种权力。它过去一直不是这样。在上世纪中叶,入会费为50镑,有一个时候为100镑,[23]公司的行为据说是极其专横的。1643年、1645年和1661年,英格兰西部的毛织业者和自由职业者向议会控诉他们,认为他们是垄断者,限制国家的贸易,压制国家的制造业。[24]虽然这些控诉没有引起议会通过法律,也或许使公司受到威胁,不得不改正自己的行为。至少是从那时起,没有过针对公司的控诉。根据威廉三世第10、11年的第6号法律,[25]俄罗斯公司的入会费减为5镑;根据查理二世第25年的第7号法律,东方公司的入会费减为40先令,同时,瑞典、丹麦和挪威,所有波罗的海北部国家,不受它们的专营特许状的管辖。[26]这些公司的行为,或许是引起通过这两项议会法律的原因。在此以前,乔赛亚 · 蔡尔德先生说,这两家公司以及汉堡公司是极端专横的,并将当时 同它们各自的特许状所包含的国家进行的贸易状况不佳归咎于它们的坏作风。[27]但是这些公司在现时虽然不是非常专横的,却肯定是完全无用的。诚然,只是无用或许是能够非常公正地给予这种受管制公司的最高赞誉,所有上述三家公司在现时均能得到这种赞誉。

土耳其公司的入会费以前是,年龄在26岁以下的人25镑,以上的人50镑。只有纯粹商人才能加入,这个限制将所有的小店主和零售商排除在外。[28]根据一项条例,不列颠制造商只能用公司的普通船只,才能向土耳其输出货物;由于这种船只总是从伦敦港启航,所以这种限制将贸易仅限于这个昂贵的港口,将贸易者仅限于住在伦敦及其附近的人。根据另一项条例,住在伦敦20英里以内而又不是伦敦公民的人不能取得会员资格;这项限制,连同上述限制,必然将所有不是伦敦公民的人排除在外。[29]由于这种普通船只装载货物和启航的时间完全由董事们决定,他们可以很容易满载自己的和自己特殊朋友的货物,而将其他人的货物排除在外,借口说他们申请太迟了。可见,在这种状态下,这家公司在各方面都是一个严格的专横的垄断组织。这些弊端引起了乔治二世第26年的18号法律的通过,将入会费减为20镑,所有的人均可入会,没有年龄区别,亦不限制为纯粹商人或伦敦公民;允许这样的人有自由从大不列颠所有港口向土耳其任何港口出口不被禁止的一切不列颠货物;并从那里进口一切不被禁止的土耳其货物,只要缴纳普通关税和为支付公司必要开支而征收的特别税收;同时须服从派驻土耳其的不列颠大使和领事的合法权威以及公司正式制定的条例。为了防止受到这种条例的任何压迫,同一法律规定,如有七个公司会员认为自己受到法律通过后制定的任何条例的压迫,可以向贸易殖民部(枢密院的一个委员会现已继承它的权力)提出申诉,但申诉须在条例制定后12个月内提出;如果有七个会员认为自己受到本法律通过前制定的任何条例的压迫,亦可提出同样的申诉,但须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可是一年的经验,可能经常不足以使一家大公司的所有成员发现某项条例的有害倾向,如果有几个成员在随后发现,贸易部或枢密院委员会均 不能为他们提供任何救济。此外,所有受管制公司以及所有其他同业公会的大部分条例的目的,与其说是在压迫已经成为会员的人,不如说是在抑制其他的人,使之不能成为会员;要做到这一点,不仅可以通过高入会费,还可以通过许多其他的计谋。这种公司的经常观点,总是在尽可能地提高他们自己的利润率,使他们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市场尽可能地存货不足;要做到这一点,只能靠限制竞争,并阻止新冒险者进入这种贸易。此外,即使是20镑的入会费,虽然或许不足以阻止有意继续留在其中的任何人进入土耳其贸易,却足以阻止只想在其中冒险一次的投机商进入。在所有的行业中,正规就业的人即使没有任何组织,也自然要联合起来提高利润,只有投机冒险的偶然竞争,才可能使利润落到应有的水平以下。土耳其贸易虽然由于这项议会法律而得到某种程度的开放,仍被许多人认为远远不是完全自由的。土耳其公司为维持一位大使和两三位领事作出了贡献,这些人员也像其他的公职人员一样是应当由国家维持的,而贸易也应当是对国王陛下的臣民开放的。公司为这一目的以及其他同业公会目的所课征的各种税收,其所提供的收入远远超过了足以使国家能维持这种官员的数额。

土耳其公司是专横的垄断组织

受管制公司比股份公司更不适于维持堡垒

乔赛亚 · 蔡尔德爵士指出,受管制公司虽然常常支持使领人员,却从未在他们进行贸易的国家维持任何堡垒或要塞;股份公司则常常维持堡垒和要塞。[30]实际上,前者比后者更不适于提供这种服务。第一,受管制公司的董事们对公司一般贸易的繁荣没有特殊兴趣,而堡垒和要塞则是为此而设置的。一般贸易的萧条甚至常常可能有助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的增进;由于通过减少他们的竞争者的人数,这就可以使他们能贱买贵卖。反之,股份公司的董事们只在委托他们经营的共同股本的利益中有自己的一份,并没有他们自己的私人贸易,其利益不能和公司一般贸易的利益划分开来。他们的私人利益是和公司一般贸易的繁荣相联系的,是和保卫它所必要的堡垒和要塞的维持相联系的。因此,他们最可能具有为维持它们所必须具有的经常的和仔细的注意。第二,股份公司的董事们总是在经理一笔大资本,公司的股本,其中一部分他们经常正当地用来建设、修理和维持这种必要的堡垒和要塞。但是受管制公司的董事们不经理任何的共同资本,没有其他的资金可以这样来使用,只 有从入会费以及向公司贸易课征的公司税这种偶然收入。所以,即使他们具有注意维持这种堡垒和要塞的相同兴趣,他们也没有使之实现的相同能力。维持使领人员不需要任何的注意,只要求作出不大的和有限的开支,而这是与受管制公司的特点和能力比较相称的。

但在乔赛亚 · 蔡尔德爵士的时候以后很久,即1750年,成立了一家受管制公司,即现在的对非洲商人贸易公司,在最初即明白负有维持布朗角至好望角之间所有不列颠堡垒和要塞的责任,随后改为只负有维持鲁杰角至好望角之间这一切的责任。设立这家公司的法律(乔治二世第23年第31号)似乎抱有两个目的:第一,有效地限制受管制公司的董事们自然具有的专横和垄断精神;第二,迫使他们尽可能地注意维持堡垒和要塞,这种注意不是他们自然会有的。[31]

但非洲公司则负有这种责任

为了第一个目的,人会费限定为40先令。公司被禁止以他们的组合资格或以共同股本进行贸易,禁止用共同印章借入款项来进行贸易,不得对从所有地方、由所有身为不列颠臣民并缴纳入会费的人自由进行的贸易加以任何限制。管理机构由九人委员会组成,他们在伦敦开会,每年由在伦敦、布里斯托尔和利物浦的公司有资格成员投票选举,每地选三人。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何委员均可由贸易殖民部、现在由枢密院的一个委员会在他自己提出辩护以后令其去职。禁止委员会从非洲出口黑人,或将任何非洲货物输入大不列颠。但是由于他们负有维持堡垒和要塞的责任,所以准许他们为此目的从大不列颠向非洲出口各种货物和军需品。从他们公司得到的钱中,准许他们在不超过800镑的范围内用来支付他们在伦敦、布利斯托尔和利物浦的办事员和代理人的薪俸、伦敦办事处的房租以及其他在英格兰的一切管理、佣金和代理方面的支出。在这个数目内,在支付这一切以后剩下来的,作为他们辛劳的报酬,按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在自己中间分配。根据这种规定,可能预期垄断精神会受到有效的约束,第一个目的可以充分达到。可是情形似乎不是这样,虽然根据乔治三世第4年第20号法律,塞内加尔堡垒以及塞内加尔一切属地均由对非洲商人贸易公司管辖,但在次年(根据乔治三世第5年第44号法律),不仅塞内加尔及其属地,而且从南巴尔巴利的萨利港至鲁杰角的整个海岸均从该公司的管辖下撤出,由国王管 辖,宣布对它们的贸易可以由国王陛下的臣民自由进行。公司被怀疑有限制贸易和建立某种不正当垄断的行为。可是,很不容易想象,在乔治二世第23年的法规之下,他们怎样能做到这一点。可是,在下议院的辩论记录——并不总是最可靠的真实记录——中,我注意到他们被指控有这种行为。九人委员会委员全是商人,在他们的堡垒和殖民地的主管人和代理人全都是依附他们的人,对他们在商务上和事务上的委托可能特别加以注意,从而形成了一种真实的垄断。

设立这家公司的法律力图限制垄断性,但未能生效

议会每年向公司拨款13000镑作为堡垒经费,他们使用不当

为了第二个目的,即维持堡垒和要塞,议会每年向他们拨发经费,一般约13000镑。对于这项经费的正当使用,委员会每年须向财政部主计官(The Cursitor Baron of Exchequer)提出报告,此项报告随后送呈议会。但是议会对于千百万镑的使用尚且不很注意,对于这每年13000镑的使用更不会注意了;而财政部主计官从他的职业和教育来看,对于堡垒和要塞的支出是否正当,也不可能是十足的内行。诚然,王国海军的舰长们,或由海军部任命的其他任何专员,可能对堡垒和要塞的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海军部提出报告。但海军部对委员会似乎没有直接管辖权,没有任何权力去纠正被调查者的行为;此外,不可能假定海军舰长们对于构筑防事的科学总是有深刻的研究。撤销一种任期只有三年,在任期内法定报酬又如此低微的职务似乎是委员们因任何错误可能受到的最高惩罚,除了对国家公款或公司公款有直接的贪污或盗用行为以外;而对那种惩罚的恐惧决不可能成为有足够重量的动机,去迫使他对没有其他兴趣要去注意的事情予以经常的仔细的注意。委员会被指控从英格兰运出砖石,去修理几内亚海岸的海岸角堡垒,这项业务议会曾几次拨给临时款项。据说,从这么遥远的海路运出的砖石质量极坏,以致必须在用它们修建的墙垣的基础上重新修建。鲁杰角北部的堡垒和要塞不仅是用国家的经费来维持的,而且是由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为什么鲁杰角南面的也是由国家经费维持的(至少是用一部分国家经费)堡垒和要塞却要由不同的机构来管理,很难想象出有什么充分的理由。保护地中海贸易是建设直布罗陀和梅诺卡岛要塞的最初目的或借口,这些要塞的维持和管理不是由土耳其公司而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这是非常正当的。统治领域的广大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行政部门的自尊和尊严,它不可能不去注意防卫这种统治所必要的设施。因此,直布罗陀和梅诺卡岛的要塞从来没有被忽视过;尽管梅诺卡岛曾经两次陷落,现在或许已经永久丧失,但这种灾难从来没有人归咎于行政部门的疏忽。但我不愿被人理解为,我是在暗示,将这两个费钱的堡垒最初从西班牙手中夺过来,就原来的目的来说有丝毫的必要性。这种夺取或许从未达到任何真实的目的,只不过使英格兰和它的天然盟友西班牙国王疏远,使波旁家族的两个主要分支以比血统关系所能做到的更紧密更永久地联合起来。

股份公司与私人合伙不同

由皇家特许状或由议会法律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几个方面,不仅与受管制公司不同,而且与私人合伙不同。

第一,在私人合伙,合伙人不经过公司同意,不得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向公司引进新成员。但每个成员在经过预先通知以后,能退出合伙,并要求他们归还自己的股本份额。反之,在股份公司,成员不能要求公司归还他的份额;但每个成员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就可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从而引进一个新成员。股份公司每股的价值总是等于它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这比它的所有人最初缴纳的公司股本数额多一些或少一些,比例不定。

(1)退出是通过售出股票

第二,在私人合伙,每个合伙人对公司缔结的债务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反之,在股份公司,每个股东只在自己股份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32]

(2)负责限于所持有的股份

股份公司的业务总是由董事会管理。这个董事会在许多方面常常是由股东大会控制。但大部分股东很少懂得公司的业务,当他们中间不存在派别时,就不去对它分神,只满足于收受董事们认为适当发给的每半年或每年一次的股息。这种在一定范围之外的免于操劳和免于风险,鼓励许多人成为股份公司的冒险者,他们是不会将自己的财产投入私人合伙的。因此,这种公司能比私人合伙吸收更大的资本。南海公司的营业资本一度曾达3380万镑以上。[33]英格兰银行的股息资本现时达1078万镑。[34]但是这种公司的董事们,所经理的是他人的钱而不是自己的钱,不能期望他们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对自己的钱那样,兢兢业业地去管理。就像富人的管家那样,他们或许认为注意小事有损主人的名誉,很 容易不屑去劳神。因此,在这种公司的业务管理中,一定常常出现或多或少的疏忽和浪费。由于这个缘故,股份公司在对外贸易中很难与私人冒险者竞争。因此,没有专营特权它们就很难成功;在有这种特权时,也常常并不成功。没有专营特权时,它们普遍经营不善;有了专营特权,它们既经营不善,又使贸易受到限制。

这种公司由董事管理,他们是疏忽和浪费的

有些股份公司有专营特权,有些没有

皇家非洲公司是现在的非洲公司的前身,有特许状给予的专营特权,但由于这一特许状未由议会法律确认,所以这种贸易由于民权宣言发布的结果,在革命后不久就对国王陛下的所有臣民开放。[35]哈德逊湾公司就其法律权利而言,和皇家非洲公司处于同一地位。[36]它的专营特许状未由议会法律确认。南海公司在其继续是一个贸易公司时,其专营特权曾由议会法律确认,现在与东印度进行贸易的联合商人公司也是如此。

丧失专营特权的皇家非洲公司失败了

皇家非洲公司不久就发现自己不能和私人冒险者竞争,于是不顾民权宣言,在一段时间内继续称他们为无执照营业的私商,加以迫害。可是,1698年,私人冒险者就自己贸易的所有各个部门必须向公司缴纳10%的税,由公司用来维持自己的堡垒和要塞。但是,尽管课征重税,公司仍然不能维持竞争。他们的股本和信用逐渐下降。1712年,他们的债务十分庞大,以致议会认为,为了他们自己的安全和为了债权人的安全,必须通过一项特别法律。法律规定,在人数和价值两方面均占2/3的债权人就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对其他债权人有约束力:容许公司对他们的债务作出偿还的时间,他们认为适于作出的有关债务的其他协定。[37]1730年,公司业务处于极端混乱的状态,以致完全无力维持他们的堡垒和要塞,而这是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和借口。从那年起,至公司最后解散,议会认为必须每年拨出1万镑来维持这些工事。[38]1732年,向西印度贩运非洲黑人的贸易多年亏本以后,他们最后决定将其完全放弃,将从非洲海岸买来的黑人售予美洲的私人商人,并利用自己的职员来从事金沙、象牙、染料等的非洲内地贸易。但是他们在这种更有限制的贸易中的成功,并不比他们在从前的广泛贸易中的成功更大。[39]他们 的业务继续逐渐走向衰落,直至最后在各方面成为一家破产公司,由议会的一项法律予以解散,他们的堡垒和要塞交由现在的受管制公司——对非洲商人贸易公司管理。[40]在建立皇家非洲公司以前,先后成立了三家其他的股份公司,从事非洲贸易。[41]他们全都同样不成功。可是,他们全都有专营特许状,虽未由议会法律予以确认,在当时却被认为赋有真实的专营特权。

哈德逊湾公司在上次战争中遭遇不幸以前,比皇家非洲公司的运气要好得多。他们的必要开支要小得多。他们在自己的殖民地和居留地(他们冠之以堡垒的荣誉称号)所维持的总人数据说不超过120人。[42]可是人数虽不多已足以为他们的船只预先准备装载的毛皮及其他货物,由于结冰期长船只不能在这些海域停留六个或八个星期以上,这种容易准备装载货物的好处,是私人冒险者在几年之中不能得到的,而没有这种便利,似乎就不能和哈德逊湾做生意。此外,公司的不大的资本,据说不超过11万镑,[43]可能足以使他们垄断由他们的特许状所包括的这个贫穷的、虽然是广大的国家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贸易和剩余产物。因此,从来没有私人冒险家试图同该国进行贸易,来和他们竞争。所以这家公司总是在事实上享有专营特权,虽然他们在法律上可能没有这种权利。除此之外,这家公司的不大的资本据说是归极少数股东所有的。[44]一家由少数股东组成的只有少量资本的股份公司非常接近于私人合伙的性质,可能具有程度接近相同的警醒和注意。所以,由于这种种有利条件,哈德逊湾公司在上次战争以前在贸易上能获得很大程度的成功是不足为怪的。可是,他们的利润似乎不可能达到已故的多布斯先生所想象的那么大。[45]一位更为审慎和明智的作者,安德逊先生,《商业的历史和编年推论》一书的作者,非常公正地说,审查了多布斯先生自己提供 的一连几年的关于他们的进出口的账目,对他们的特别风险和费用作出适当的扣除,可以看出他们的利润是不值得羡慕的,或者说不可能超过普通贸易利润很多,如果有所超过的话。[46]

哈德逊湾公司相当成功,它在事实上从事专营贸易,股东人数很少

南海公司每年派往西班牙所属西印度的船只未能获得利润

南海公司从来没有维持堡垒或要塞,从而免除了其他股份公司进行对外贸易的一笔大开支。但是他们的资本巨大,股东人数众多。因此,可以预料,在他们的整个业务经营中必然有不少荒唐、疏忽和浪费的事情。他们在股票买卖计划中的欺诈和放肆行为是众所周知的,对这种行为的描述与本题无关。他们的商业计划也执行得并不更好。他们所做的第一宗生意是向西班牙所属西印度供应黑人,对此(由于乌得勒支条约给予他们的所谓阿西恩托约定)他们具有专营特权。但是由于预料从这种贸易不能得到多少利润,在他们之前按相同条件享有这种特权的葡萄牙公司和法国公司均已破产,所以作为补偿,允许他们每年派遣一艘一定吨位的船只直接与西属西印度进行贸易。[47]在允许每年派出一艘船只的十次航行中,据说只有一次即1731年的加罗林皇后号获得了很大的利润,几乎所有其余各次都或多或少赔了钱。他们的代理店和代理人都将未能成功归咎于西班牙政府的勒索和压迫;但或许主要还是由于这些代理店和代理商的浪费和掠夺,据说他们中间有些人在一年中就发了大财。1734年公司向国王提出请求,由于所得利润微薄,要变卖每年船只的贸易和吨位,从西班牙国王领取所能得到的等价物。[48]

在捕鲸业中损失237000镑

1724年,这家公司从事捕鲸业。在这方面他们诚然没有垄断权,但在他们进行这种业务中,似乎没有其他的不列颠臣民进行捕鲸。在他们的船只向格林兰所作的八次航行中,只有一次是得利的,其余各次都是失利的。在他们的第八次也是最后一次航行以后,他们将船只、积存商品和渔具全部卖出,发现自己在这个部门的全部损本失利算在一起,共达237000镑以上。[49]

最后终止作为一家贸易公司

1722年,这家公司向议会提出申请,将他们的已经全部贷与政府的3380万镑以上的巨额资本划分为相等的两部分,其中一半或1690万镑 以上作为与其他政府公债处于相同的地位,不受公司董事们在执行商业计划中缔结的债务或遭受的损失的影响;另一半则和从前一样,仍为贸易资本,受债务或损失的支配。此项请求十分合理,不容拒绝。[50]1733年,他们又向议会提出请求,将贸易资本的3/4变成公债资本,只留1/4作为贸易资本,可以遭受股东们经营不善产生的风险。[51]此时他们的公债资本和贸易资本,由于政府所作的几次支付,各已减少200万镑以上,因此这1/4只值3662784镑8先令6便士。[52]1748年,公司由于阿西恩托约定产生的对西班牙国王的一切请求权,根据艾克斯拉沙佩勒条约而放弃,所得的是所谓的等价物。于是他们对西属西印度的贸易宣告终结,剩下的贸易资本变成公债资本,公司在各个方面都不再是一家贸易公司。[53]

应当指出,南海公司通过每年派遣船只进行的贸易——预期他们可以从而获得巨大利润的唯一贸易中,不论在外国市场或本国市场上,都不是没有竞争者。在卡塔赫纳、贝洛港和拉维拉克鲁斯,他们必须面对西班牙商人的竞争,这些商人从加的斯购入和公司船只运入的相同欧洲货物送往这些市场;在英格兰,他们必须面对英格兰商人的竞争,这些商人从加的斯购买和公司运出的相同西属西印度货物。诚然,西班牙商人和英格兰商人的货物要缴纳较高的税。但是由于公司职员的疏忽、浪费和贪污所造成的损失或许是比所有上述关税更重的税。当私人冒险者能进行任何一种公开的和公平的竞争时,股份公司还能成功地经营任何部门的对外贸易,似乎是与所有的经验相违背的。

他们在每年船只的贸易中有竞争者

旧英格兰东印度公司于1600年由伊丽莎白女王的特许状设立。在头十二次向印度的航行中,他们似乎是作为受管制公司进行贸易的,有分开的资本,虽然是用公司的共同船只。1612年,他们联合成为股份公司。[54]他们的特许状是专营的,虽然没有由议会确认,但在当时被认为赋予了实际的专营特权。因此,在许多年中,他们没有受到无照经营私商的多大干扰。他们的股本从未超过744000镑,[55]每股50镑,[56]股本 不是很大,他们的买卖也不是很广泛,不能作为巨大疏忽和浪费的借口,或作为巨大贪污的掩饰。尽管有部分地由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妒忌、部分地由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一些特别损失,他们还是在许多年中进行了成功的贸易。但是随着时间的消逝,当人们更好地懂得了自由的原则时,人们一天一天地变得越来越怀疑,一张没有由议会法律确认的皇家特许状,能在多久的时间内赋予专营特权呢。关于这个问题,法庭判决不是一致的,随政府权力和时代精神而异。他们周围产生了许多私商,从查理二世在位末期经由詹姆斯二世统治时期直至威廉三世在位的部分时间内,使他们陷入了巨大的困境。[57]1698年有人向议会提出了一项建议,以利息8%向政府贷出200万镑,但须准许成立一家新东印度公司,具有专营特权。旧东印度公司提出以4%的利息按相同条件认购70万镑,几乎等于他们的全部资本。但在当时国家公债的情况是这样,按8%的利息借入200万镑比按4%借入70万镑更为方便。新认购人的提议被接受了,从而成立了新东印度公司。可是,旧东印度公司有权继续进行贸易到1701年。同时,他们以公司财务的名义,非常巧妙地认购了新公司的315000镑股份。由于授权这200万镑公债认购人进行东印度贸易的议会法律在措辞上的疏忽,没有明白表示他们全都必须合资经营。[58]少数私人贸易者,他们认购的公债只有7200镑,坚持用自己的资本,由自己冒风险来独立进行贸易。[59]旧东印度公司有权用他们的旧资本独立进行贸易至1701年;他们在这个时期以前和以后,也像其他的私人贸易者一样,有权就他们在新公司中认购的315000镑股本单独进行贸易。两家公司和私人贸易者的竞争,以及彼此相互之间的竞争,据说几乎毁了他们两家公司。随后在1730年,当有人向议会提出建议将此项贸易交由一家受管制公司经营从而使之在某种程度上开放时,东印度公司反对这项建议,用非常激烈的言词表达了在此时刻这一竞争所带来的他们认为的悲惨结果。他们说,在印度,竞争使货物价格抬得很高,以致不值得去购买;在英格兰,又因市场存货过多,使货物价格降得过低,以致无利可图。[60]由于比较丰富的供给——这对公众有巨大的 好处和方便——一定会使英格兰市场上印度货物的价格大为降低,这是无可怀疑的;但是说竞争会使印度市场上货物价格大大提高似乎是很不可能,因为这种竞争所能造成的全部特别需求,一定只不过是印度商业的浩瀚海洋中的一滴水。此外,需求的增加虽然在开头可能有时提高货物的价格,但在长时期内一定会降低货物价格。它鼓励生产,从而增加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他们为了比别人售价更低会实行新的劳动分工,进行新的技术改良,而这是在其他情况下决没有想到的。公司所抱怨的悲惨结果,即消费的低廉和对生产的鼓励,正是政治经济学的巨大任务所要求促进的两种结果。可是,他们说得这样悲哀的竞争,并没有被允许长期存在。1702年,两家公司由三方契约在某种程度上联合起来,女王是第三方;[61]1708年,根据议会法律,完全统一为一家公司,用他们现在的名称东印度贸易联合商人公司。在这项法律中,认为值得加进一条,准许独立商人继续他们的贸易至1711年米迦勒节,[62]同时授权董事们在三年前通知,赎买他们的小小7200镑资本,从而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变为合资。根据同一法律,由于给予政府新贷款,公司资本从200万镑增至320万镑。[63]1743年,公司又贷给政府100万镑。但这100万镑的筹集,不是要求股东增加股本,而是发行公司债券,没有增加股东能要求股息的股本。可是它增加了他们的贸易资本,和其他320万镑资本一道,承担公司在执行商业计划时遭受的损失和缔结的债务。从1708年,至少是从1711年起,这家公司摆脱了所有的竞争,完全建立了英格兰对东印度商业的垄断权,贸易颇为成功,从利润中每年向股东支付了中等的股息。在1741年开始的法国战争中,本地治理〔地名——译者〕的法国总督杜不勒先生野心勃勃,使东印度公司卷入了卡拿迪克的战争和印度土王的政治中。在许多次显著的成功和同样显著的失败以后,他们最终丧失了马德拉斯,当时是他们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根据艾克斯拉沙佩勒条约,马德拉斯又回到他们手中;大约在这个时候,战争和征服精神就占据了他们在印度的人员的心灵,以后从来没有离开过。在1755年开始的法国战争中,他们的军队分享了大不列颠军队的 一般好运。他们捍卫了马德拉斯,夺取了本地治理,收复了加尔各答,获得了一块富饶广大领土的收入,当时据说总数在每年300万镑以上。他们在几年之中安然享有这项收入;但在1767年,政府以他们占领的土地以及从而获得的收入属于国王的权利为理由提出要求,于是公司为满足这种要求,同意每年支付政府40万镑。在此以前,他们已逐渐增加股息,从大约6%增至10%;这就是说,在他们的320万镑资本上,增加了股息12.8万镑,或者说从每年19.2万镑增加到32万镑。大约在这个时候,他们还在企图进一步将股息提高到12.5%,这会使他们每年向股东支付的钱等于他们同意向政府支付的钱,即每年40万镑。但在他们和政府的约定将要生效的两年内,连续通过了两项议会法律,限制他们进一步增加股息[64],其目的在使他们加速偿还债务的进度,公司此时负债估计达600万镑或700万镑以上。1769年,他们将和政府的协议延长五年,规定在此期间准许他们将股息逐渐提高到每年12.5%;但每年增加不得超过1%。因此,当这种股息增加到最高限度时,使他们每年对股东和政府的支出共计,只能比他们在最近占领领土以前所支付的增加60.8万镑。这种占领领土的总收入,上面已经提到;根据1768年东印度贸易船克鲁登敦号提出的报告,除去一切扣除和军事开支以外,净额为204. 8747万镑。据说他们同时还有另外一笔收入,部分地从土地、但主要是从设在各殖民地的海关得来的,共43.9万镑。他们贸易的利润,据他们的董事长在下议院提出的证言,此时至少每年有40万镑;根据他们会计的证言,至少有50万镑;根据最低的估计,至少等于他们向股东支付的最高股息。这样大的收入,肯定足以使他们每年的支付增加60.8万镑,同时还有一笔大的减债基金,足以迅速减少他们的债务。可是,在1773年,他们的债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计拖延应付财政部的40万镑,拖延海关的应付税款,对银行负有巨额的借款债务,鲁莽承兑的从印度向他们开出的汇票,三者的数目达120万镑以上。这种累积债务给他们带来的困难,使他们不得不将股息立即降到6%,而且不得不向政府乞求援助,要求:第一,豁免继续支付约定的每年40万镑;第二,贷款140万镑,拯救他们免于立即破产。看来,他们的财产的巨大增长只是为他们的职员提供了比财产增长作出更 大浪费的借口和进行更大贪污的掩护。他们在印度的人员的行为,以及他们在印度和欧洲的一般业务的状况,成为议会调查的对象;[65]调查的结果,对他们在国内和国外的管理机构的组织作出了几项非常重大的变革。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过去是完全彼此独立的,现在由一个总督管辖,辅之以由四名顾问组成的评议会,驻在加尔各答的第一任总督和评议会由议会提名;加尔各答现在已成为英格兰在印度的最重要的殖民地,像过去的马德拉斯一样。加尔各答市长法庭过去是为审理该市及其附近的商事案件设立的,后来随着帝国的扩大而逐渐扩大了它们管辖权。现在降到只限于它原先设置的目的。代替它的是一新成立的最高审判庭,由一名审判长和三名审判官组成,均由国王任命。在欧洲,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投票的资格,从500镑(公司股份原来每股的价格)提高到1000镑。为了凭这个资格去投票,还宣布,如果是自己购买而不是遗产继承的,必须持有股票至少一年,而不是过去规定的六个月。每年选举的24个人的董事会是过去规定的;现在规定,以后每个董事任期四年,但每年有六个董事去职,新选六个董事进来,刚去职的董事不能重新当选。[66]由于这些改革,预期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行为会比过去通常那样较为持重和稳妥。然而不论做出任何改变,似乎都不可能使这些会在任何方面适于统治一个大帝国,即使是参与这种统治;因为它们的大部分成员对于这个帝国的繁荣根本不感兴趣,对于促进它的繁荣的事情不会给予认真的注意。一个有大财产的人,有时甚至一个只有小财产的人,常常愿意购买1000镑的印度股票,只是为了在股东大会上投一票所产生的影响。这虽然不能使他参加对印度的掠夺,但可以使他参加对印度的掠夺者的任命;虽然是由董事会做出这种任命,但它必然或多或少受到股东们的影响,股东大会不仅选举这些董事,而且有时还推翻他们对驻印度人员的任命。只要他能享受这种影响几年,从而养活若干个朋友,他常常并不怎么关心股息,甚至也不关心他据以投票的股本的价值。至于那一票使得他去参加治理的那个大帝国的繁荣,他根本就不关心。从来没有其他君主曾经是,或者按照事物的性质可能是,对于他们的臣民的幸福或苦难,对于他们国土的改 良或荒芜,对于他们行政的光荣或耻辱如此完全漠不关心,像——从不可抗拒的道德原则出发——这样一家商业公司的大部分股东那样,而且必然是那样。由于议会调查结果所做出的某些新规定,还可能使这种漠不关心更为增加而不是减少。例如,下议院的一个决议宣称,当政府贷与公司的140万镑还清和公司的债券债务减少到150万镑时,也只有到此时,公司才能发给8%的股息;他们剩下来的收入和在国内的纯利润应分作四部分,其中三部分交财政部作为国家用途,第四部分留作基金,用于进一步减少债券债务,或用于公司可能遭遇的其他临时紧急开支。[67]但是,如果当全部纯收入和利润属于他们自己、由他们自己支配时,公司尚且是不好的管家、不好的君主,那么,当纯收入和利润的3/4属于他人、其余1/4虽然留作有利于公司之用,却仍由他人监督并须由他人认可时,他们肯定不会变得更好。

旧东印度公司不能经受竞争

它有专营特权,贸易很成功

但征服了大片领土

他们管理不善

因此议会不得不进行改革

改革不可能发生作用

就公司方面说,在支付所提出的8%的股息以后,剩下来的与其交到一批由于这种决议而必然使自己和他们不和的人手中,倒不如让公司自己的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去随意浪费或侵吞更为惬意。此外,这些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的利益可能在股东大会起支配作用,有时反而使它去支持直接违犯自己权威的贪污舞弊的人。对于大多数股东来说,即使是支持他们自己的权威有时也只是次要的事情,不及支持藐视这种权威的人那么重要。

改革倾向于鼓励浪费

公司现在比以往遭遇更大的困难

可见,1773年的规章并没有使公司在印度的政府的混乱状态宣告结束。尽管因为一时的良好行为,在加尔各答金库中收入了300万镑以上,尽管由于以后占领了一些印度的最富裕最肥沃的地区而扩大了统治和掠夺的范围,可是全都被浪费和毁灭了。他们发现自己对阻止或抵制海德 · 阿利的入侵全无准备;由于这种种混乱,公司现在(1784年)比以往处于更大的困境;为了防止立即破产,不得不再一次向政府请求援助。为了更好地管理它的事务,议会中各个政党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计划。所有这些计划似乎都同意一点,就是认为——这的确一向就是十分明白的事情——公司完全不适于治理它所拥有的领土。即使公司自己也相信它自己没有这种能力,因此愿意将其交给政府。

公司滥用了宣战与媾和的权利

在遥远和野蛮的国家拥有堡垒和要塞的权利,必然是与和这些国家 宣战和媾和的权利相联系的。拥有一种权利的公司经常行使另一种权利,常常也由国家把另一种权利明白授予他们。他们通常是多么不公正地、多么反复无常地、多么残酷地行使这种权利,从最近的经验是人所熟知的。

当一家商人公司自己冒险和出钱来建立一种与某个遥远和野蛮国家的新贸易时,将其组成股份公司,并且当他们成功时,在若干年内,赋予对这种贸易的垄断权,可能并非不合理的。这是国家报偿他们从事一种危险而费钱的实验的最容易、最自然的方式,国家以后会从这种实验得到好处。这种暂时性的垄断权可以用对一种新机器的发明者和一本新书的作者给予专利权和著作权相同的原则去加以辩护。但在期限届满以后,垄断权肯定应当终止;必须设置的堡垒和要塞应当交到政府手中,由政府的公司支付相当的代价;贸易应向全国人民公开。永久性的垄断权使国内其他人民依两种方式被课征一种非常荒谬的赋税:第一,货物价格高昂,在自由贸易下,他们会以较廉的价格购得;第二,自己完全被排除在一种营业部门以外,他们本来是可以方便地有利地从事这种营业的。他们被这样课税,也只是为了一个最没有价值的目的。这只是使公司能支持自己雇员的疏忽、浪费和贪污,他们的胡乱行为使公司的股息不能超过完全自由贸易的普通利润率,常常使股息甚至落到这种普通利润率之下。但是,根据经验,没有垄断权时,股份公司似乎不能长期进行任何部门的对外贸易。在一个市场上购入以便在另一市场上售出并取得利润,当在两个市场上都有许多竞争者时,不仅要注视需求的偶然变化,还要注视竞争情况或哪种需求可能从其他人得到的供给的更大的更频繁的变化;并且熟练地有眼力地使各类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能适合于所有这类情况,这是一种战争,它的行动是经常变化的,只有毫不松懈地实行警惕和注意才能取得成功,而这是不能期望股份公司的董事们长久保持的。东印度公司在债务已经偿还,专营特权已经终止后,一项议会法律准许它有权继续作为一家股份公司以法人资格与东印度进行贸易,和他们的其他同胞一样。但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冒险者的优越的警惕和注意完全可能不久就会使他们厌倦这种贸易。

给予股份公司以暂时性的垄断权有时可能是合理的,但永久性垄断权是一种荒谬的赋税

一个对政治经济学的事情有丰富知识的知名的法国作家莫尔莱神父,提出了一个55家从事对外贸易的股份公司的名单,它们是1600年以后在欧洲各地设立的,他说尽管这些公司都有专营特权,但由于管理不善,全都失败了。关于其中两家或三家公司的历史,他的消息并不准确,它们不是股份公司,也没有失败。有几家失败了的股份公司他没有列入名单。[68]

莫尔莱神父搜集到55家失败了的有专营特权的股份公司的名单

只有四种行业能由不拥有专营特权的公司顺利经营:

能由股份公司成功经营并不需具有专营特权的唯一行业,是业务能归结为例行公事或方法一律、很少或没有改变的行业。其中第一是银行业;第二是水灾、火灾、兵灾保险业;第三是建设和维持通航河道或运河的行业;第四是大城市供水行业。

银行业

银行业的原理虽然看来有些深奥,但它的实践是能够归结为一些规则的。由于某种似乎有希望的投机和特别利得,而在任何场合离开了这些规则,几乎总是极端危险的,常常对试图这样做的银行公司是致命的。但股份公司的组织法比任何私人合伙一般更为坚持已经建立的规则。因此,这样的公司似乎极适于从事这种行业。因此,欧洲的主要银行公司都是股份公司,其中有许多没有专营特权,也非常成功地经营了他们的行业。英格兰银行没有其他的专营特权,除了英格兰的其他银行公司不能由六人以上组成以外。[69]爱丁堡的两家银行是股份公司,没有任何专营特权。

保险业

对于大火、海上损失或捕获等风险的价值虽然或许不能非常准确地计算,但可以作大致的估计,因而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归结为严格的规则和方法。所以保险业可由股份公司成功地经营,不必有专营特权。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保险公司都没有这种特权。[70]

运河和沟渠的管理和建筑

通航河道或运河一旦建成,其管理就变得非常简单和容易,可以归结为严格的规则和方法。即使是它的修造,也可以和承包商订立合同,规定一英里多少钱,一个水闸多少钱。运河、沟渠或向大城市供水的大水管也是如此。因此,这种事业可以而且常常由股份公司非常成功地经营,不必有专营特权。

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是为了某种特别效用的目的,需要有比私人合伙所能提供的更大资本

可是,设立一家股份公司仅仅是因为这样一家公司能在经营上成功,或是使某一部分商人免受对他们的所有邻人都发生效力的一般法律的支配,或是仅仅因为他们有了这种豁免就可能兴旺发达,那肯定是不 合理的。为了使设立这样一家公司完全合理,除了能归结为简单的规则和方法以外,同时还须有两种条件。第一,那种事业比大部分的普通行业有更大的更一般的效用;第二,它需要有比私人合伙容易筹集的数额更大的资本。如果中等的资本就足够用,那么这种事业的巨大效用就不成为设立股份公司的充足理由,因为,在这种场合,对于它所要生产的东西的需求,很容易由私人冒险者去供给。上述四种行业都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银行业当经营得当时,它的巨大的和一般的效用已在本书第二编做了充分的说明。[71]但是一家将要提供国家信用的公共银行,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须向政府垫支某一税收的全部税款,数额达数百万镑,一两年之后才能收回,那就需要有比任何私人合伙所能容易筹集的数额更大的资本。

银行业能满足这些条件

保险业给私人财产提供巨大的保障,将可能毁灭一个人的损失分摊在许多人的身上,使得这种损失能由整个社会轻易承担。为了提供这种保障,承保商必须有非常大的资本。在伦敦设立从事保险的两家股份公司之前,据说向检察长提出了一个名单,列有在数年之内失败的150家保险商的名字。

保险业也能满足这些条件

通航水道和运河,以及有时必须向大城市供水的工程,均具有巨大的和一般的效用,同时它们又常常要求比私人财产所能提供的更大的支出,这是十分明显的。

运河和供水工程也是一样

除了上述四种行业以外,我还没有看到有任何其他行业能同时具备设立股份公司所必要的三个条件的。伦敦英格兰铜公司、炼铅公司、玻璃公司所追求的目标不能说有巨大的或独特的效用,也不需要有比许多私人财产所能提供的更大支出。我不知道,这些公司所经营的行业能否归结为适于股份公司管理的严格规则和方法,也不知道它们有无理由可以为它们特别利润而自豪。矿山开采公司老早以前就已破产。[72]爱丁堡不列颠麻布公司的股票现在一股的售价大大低于它的票面价格,虽然比几年以前略有起色。为了促进某种制造业这种热心公益的目的而设立的股份公司,除了对自己的业务管理不善以致大大减少社会的总股本以 外,在其他方面也常常是造成的害处多于好处。尽管有最正直的动机,它们的董事们由于企业创办人的误导和欺骗所怀有的对某一制造部门的不可避免的偏爱,对于其余的制造业必然是一种挫抑,必然或多或少破坏在其他情况下会存在的适当产业与利润的自然比例,而这种自然比例乃是对一般产业的最大的最有效的鼓励。

任何其他行业都不能同时满足这些条件

第二项

论青年教育机构的支出

也可以使教育机构供应自己的开支或可能由于捐赠

青年教育机构也同样能提供足够应付自己开支的收入。学生付给老师的学费或谢礼自然构成这种收入。

即使在老师的报酬不是完全由这种自然收入支付的地方,也仍然不必由社会的一般收入来负担,后者的征集和使用在大多数国家是由行政部门负责的。因此,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学校和学院的捐赠基金不是来自一般收入,或只有非常小的一部分来自一般收入。它在到处主要是来自某种地方收入或省收入、来自某项地产的地租、来自某笔货币的利息,后者有时是由君主自己、有时是由某个私人捐赠者拨出并交由管理人管理,用于这个特殊目的的。

捐赠基金真正促进了有用教育吗?

这种公共捐赠基金一般有助于促进设置它们的目的吗?它们有助于促进教师的勤勉、有助于提高教师的能力吗?它们改变了教育的自然进程,使之走向对个人,对公众更有用的目标吗?似乎不难对这种种问题至少是提出一个大概的答复。

努力总是和它的必要性成比例的

在每一种职业中,大部分从业者的努力总是和他们做出这种努力的必要性成比例的。这种必要性对这样的人来说是最大的:他们的职业报酬是他们期望获得财产的唯一来源,或他们的普通收入和生活资料的唯一来源。为了获得这种财产,即使是为了获得他的生活资料,他在一年之中,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具有已知价值的工作;而在自由竞争的场合,竞争者总是在想方设法要将彼此挤出这种职业,这种竞争必然使每一个人力图使他所完成的工作达到一定的准确程度。某一职业的成功所要达成的伟大目标,有时促使少数具有特别锐气和野心的人做出努力。然而,伟大目标对于造成最大的努力显然并不是必要的。即是在卑微的职业中竞争和比赛也使得成绩出色成为野心的目标,常常造成最大最大的努力。反之,单是巨大的目标,而不辅之以做出努力的必要性,并不足以造成巨大的努力。在英格兰,法律行业的成功成为某种非常巨大的野心目标,但是在这个国家,出身巨富的人在这个职业中出类拔萃的能有几人呢?

学校和学院的捐赠基金,必然或多或少减少教师的做出努力的必要性。就他们的生活资料来自他们的薪俸而言,这种生活资料显然与他们在自己职业中的是否成功和有无名声完全无关。

捐赠基金减少做出努力的必要性

在某些大学,薪俸只构成教师报酬的一部分、常常是一小部分,大部分来自他的学生的谢礼或学费。在这种场合,做出努力的必要性虽然总是或多或少有所减少,但是并未完全消失。[73]职业中的名声对他仍然有一些重要性,他仍然有些依靠听过他的讲课的人的爱戴、感激和有利的报道;他要得到这些有利的情感没有其他的方法,只有使自己值得接受这种情感,也就是说,靠他在完成自己的每一部分职责中的能力和勤勉。

当教师的报酬部分地来自学费时,必要性不会完全消失

在其他大学中,禁止教师接受学生的任何谢礼或学费,他的薪俸构成他从他的职务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在这种场合,他的利益与他的职责立于尽可能直接对立的地位。每一个人的利益,是生活得尽可能安逸;如果不论他是完成还是不完成某种非常辛苦的职责,他的报酬都完全一样,那么,他的利益,至少是就通常所理解的利益来说,肯定是要么完全忽视这种职责,要么,如果他处于某种不许可他这样做的权力之下,就用这种权力所允许的粗心的草率的方式去履行这种职责。如果他的天性是积极的和爱好劳动的,他的利益就是用他可以从而得到某种好处的任何方式来从事那种活动,而不是履行他不能从而获得任何好处的职责。

当他的全部收入来自捐赠基金时,做出努力的必要性完全不存在

如果他所服从的权力掌握在他自己是一个成员的那个社团——学院或大学的手中,而其他的大部分成员也像他自己一样,是教师或应当是教师的人,那么他们就可能形成一种共同的想法,那就是全都彼此非常宽容,每一个人都同意他的同事可以忽视他的职责,只要他自己被容许忽视自己的职责。在牛津大学,大部分的公共教授这许多年来甚至已经 完全放弃了假装在教学。

学院或大学的教师对于他们的同事是宽容的

外部控制是无知的和反复无常的

如果他所服从的权力不掌握在他是一个成员的那个社团手中,而是掌握在其他的外人,例如教区主教、省长或某个国务大臣手中,在这种场合,他诚然不可能被容许去完全忽视他的职责。可是,这种上级所能做的,只是迫使他有一定的时间去照顾他的学生,即是说每星期或每年做一定次数的演讲。这种讲课的内容如何,仍然依存于教师的勤勉,而这种勤勉又可能是和他做出这种努力的动机成比例的。此外,这种外部管辖权的行使可能是无知的或反复无常的。从性质上看,这种管辖权是武断的和任意的,行使它的人既没有听过教师本人的讲课,或许也不懂得他们要讲授的那门科学,他很少能有判断地行使那种权力。加之,由于这种职务所产生的傲慢,他们每每不关心自己是怎么行使这种权力的,容易任性地谴责教师或剥夺他的职务,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受这种管辖的人的品格必然被贬低,他不再是一个最受尊敬之人,而是成为社会上最卑微最受轻视的人。只有强有力的保护才能有效地保障他自己,免于这种随时可能遭受的坏习惯的伤害,而他最有可能获得这种保护的方法,不是凭他在职业上的能力和勤勉,而是曲承他的上级的意志,在这种意志面前,他随时准备牺牲自己作为成员的那个社团的权利、利益和荣誉。凡是在长时期内注意过一所法国大学的行政管理的人,都有机会看到这种武断的外部的管辖权力所自然产生的影响。

强迫青年人上大学,对教师有坏影响

凡是强迫一定数目的学生去上一个学院或大学而不问教师的优点或名望如何的事情,都或多或少地会减少具备这种优点或名望的必要性。

这样毕业生特权类似学徒制

在某个大学住多少年就可以得到文学、法律、医学和神学毕业生的特权,必然迫使一定数目的学生去上这种大学,而不问教师的优点和名望如何。毕业生的特权就像一种学徒制度那样,有助于教育的改进,如同其他的学徒制度有助于工艺和制造业的改进那样。

奖学金

规定不许转学

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各种名目的奖学金(scholarships, exhibitions,bursaries, & c.)构成的慈善基金,必然使一定数目的学生去上某个学院,完全不问这些学院的优点如何。如果让由这种慈善基金资助的学生自由选择他们所最喜欢的学校,那么这种自由就会激起这些学院之间的某种竞争。反之,规定禁止某个学院的即使是自费的学生也不许离开,必然首先请求并得到他所要离开的学院的许可才能去到另一个学院,这就很可能会使那种竞争不再存在。

如果在每一个学院,给每个学生讲授一切文艺和科学的导师或教员不是由学生自愿选择而是由院长指定的,如果在玩忽、无能或坏习俗的情况下不许可学生在没有首先提出请求并得到准许时更换一个导师或教师,这种规定不仅会消除同一学院中不同导师之间的一切竞争,而且会取消他们的勤勉和照顾各自学生的必要性。这种教师虽然由他们的学生付给了丰厚的报酬,却也可能像学生没有付给任何报酬或除薪金外没有其他收入的教师那样,忽视他们。

指定学生跟随某个导师是同样有害的

如果教师是一个有见识的人,他一定会意识到,他在对学生讲课时,他所说或所念的全是胡说或者近似胡说的东西,那对他来说一定是一种不愉快的事情。当他看到大部分的学生不来听他的课,或是带着明显的忽视、鄙视或嘲弄的表情在听课时,他也一定会感到心中不快。因此,如果他不得不做一定次数的讲课时,单是这种动机,没有其他的利益,也会促使他去用心备课,做出比较好的讲授。可是,有几种办法可以使用,它们会削弱这一切使人勤勉的刺激。教师自己不去向学生们解释他提出向他们讲授的科学,而是念某一本有关的书,如果这本书是用外国的和死的文字写的,就向他们翻译成他们自己的文字;或者,这会给他带来更少的麻烦,就是让学生来向他解释,他自己只不时地插上一两句话,这可以使他以为自己是在讲课。最小程度的知识和努力就可以做到这一点,而不使自己遭受鄙视或嘲弄,说他真正是愚蠢、荒唐或可笑。同时,学院的纪律也可能使他能迫使他的所有学生经常来听他的讲课把戏,在整个表演时间内维持对他的最礼貌最尊敬的态度。

在这种规定有效的地方,教师可以避免或压制学生方面的明显不满

学院和大学的纪律,一般不是为了学生的利益来维持的,而是为了教师的利益,或者更确切地说,为了教师的安逸来维持的。它的目的是,在所有的场合维持教师的权威,不论他是忽视还是履行他的职责,也像他仿佛是在用最大的勤勉和能力来履行他的职责那样去对待他。它似乎假定,一方面有完全的智慧和德行,而另一方面则完全是窝囊和愚昧的。可是,我相信,只要教师真正履行他们的职责,从来没有过这种先例,大部分的学生会忽视他的讲课。在讲课值得听的时候,从来不需要有什么纪律迫使人们去听课,这是在进行这种讲课的一切地方所熟知的。为了使儿童或非常年幼的孩子不得不去接受被认为在这种生命初期他们所必须接受的那部分教育,强迫和限制无疑地在某种程度上或许是必要的;但在12岁或13岁以后,只要老师履行他的职责,强迫和限制对实施任何部分的教育都是不必要的。大部分的青年人是十分宽大的,他们远远不会忽视或鄙视老师的讲授,只要老师严肃注意那是对他们有用的,而且一般会原谅他在履行职责中的许许多多不正确的地方,甚至会对公众掩盖他的许多重大疏忽。

大学和学院的纪律都是为了教师的安逸来维持的,如果教师比较勤勉就完全不必要

不是由公共机构实施的那部分教育,教授得更好

应当指出,没有公立机构来实施的那部分教育,一般教得最好。当一个青年进入一所击剑或跳舞学校时,他无意总是要把击剑和跳舞学得非常好,但他很少不去学习击剑和跳舞。马术学校的良好效果普遍就不是那么明显。马术学校的费用十分巨大,在大多数场合都是一个公立机构。文科教育的三个最主要的部分,读、写和算,仍然继续普及,这是从私立学校而不是从公立学校获得,很少有这种情况,即任何人不能在应有的程度上获得它们。

在英格兰的公学,教师们更多地依靠学费,它们不像大学那样腐化

在英格兰,公学(public schools)不像大学那样腐化。在公学,教给青年人的,至少是可以教给青年人的,是希腊文和拉丁文,也就是,老师们打算要教的、或者说期望他们去教的一切东西。在大学,对青年人所教的,或者说总是可以找到什么办法去教他们的,是科学,这些社团的任务就是教科学。公学教师的报酬在大多数场合主要依靠、在某些场合几乎完全依靠他的学生的学费或谢礼。公学没有专营特权。为了获得毕业的荣誉,一个人必须拿到一张文凭,证明他在一所公学学习了一定的年限。如果通过考试,看出他懂得了在那里所教的东西,那就不再问他是在什么地方学习的。

大学教得不好的东西,除了大学之外根本就不会有人去教

通常在大学所教的那部分东西,或许可以说不是教得很好的。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机构,这些东西通常就根本不会有人去教,由于缺乏这些重要部分的教育,个人和国家都要遭受重大的损失。

它们最初设立是为了教育牧师学习神学

现在的欧洲大学,最初大部分都是宗教社团,是为了教育牧师而设立的。它们是根据教皇的权力建立的,完全处于他的直接保护之下,它们的成员,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全都有当时所称的僧侣特权,不受他们的大学所在国家的普通民事法院管辖,只服从宗教法庭。在大部分的这些大学所教的,是与它们的设置目的相适合的东西,或者是神学,或者只是为神学做准备的某种东西。

为此,拉丁文是必不可少的

当基督教首先由法律认可时,一种传讹的拉丁语(corruptedlatin)已成为欧洲所有西部地区的普通语言。因此,教堂的礼拜,以及教堂诵读的圣经的翻译,都是用的这种传讹的拉丁语,即是说用的是国家的普通语言。在倾覆罗马帝国的野蛮民族入侵以后,拉丁语逐渐终止为欧洲任何地区的语言。但是人民的崇教自然要保持已经建立的宗教形式和礼仪,即使是在当初采用它们并使之合理的情况已经长期不复存在的时候。因此,虽然不论在什么地方,大多数人民都已不再懂拉丁语,教堂的全部礼拜仍然继续用那种语言进行。因此在欧洲也像在古代埃及一样,建立了两种不同的语言:一种是僧侣的语言,一种是人民的语言;一种是圣神的语言,一种是凡俗的语言;一种是有学问的语言,一种是没有学问的语言。但是僧侣们必须懂得一些他们用来执行职务的神圣的和有学问的语言,因此学习拉丁语一开头就是大学教育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不论是希腊语还是希伯来语,情形都不是那样。教会的绝无错误的训谕宣布,圣经的拉丁语译本即普通所说的“拉丁语圣经”,同样是神的灵感所口授,因此与希腊语和希伯来语原本具有同等权威。因此,这两种语言既非对牧师的必不可少的要求,它们的学习在长时期内就不是大学教育的普通课程的必要部分。我确信,有些西班牙大学从来没有将希腊语的学习列入普通课程。最初的宗教改革家发现新约全书的希腊文本、甚至旧约全书的希伯来文本,比拉丁文翻译本更符合他们的意见,自然可以认为,后者已逐渐适合于支持天主教会的教义。于是他们开始揭露拉丁文译本的许多错误,因此罗马天主教教士不得不进行辩护或解释。但是没有一些有关原来的语言的知识,这件事是做不好的,因而学习它们被逐渐引入了大部分的大学;不论是拥护改革教义的大学还是反对改革教义的大学均是如此。希腊语同那种古典学问的每一部分都有关联,这种古典学问虽然在开头是天主教徒和意大利人提倡的,但恰好在改革教义盛行的同时变得流行起来。因此,在大部分大学,希腊语的教授先于哲学的学习,在学生对拉丁语已有相当进步之后立即进行。希伯来语和古典学问没有什么关系,除了圣经之外,并没有任何一本值得重视的书是用它写成的,所以它的学习普通要在学了哲学之后才开始,并且是在学生已进入神学学习之时。

但希腊语和希伯来语不是这样,它们是在宗教改革中引进的

在最初,大学教授希腊语和拉丁语的初步知识,有些大学现在仍然是这样。在其他大学,预期学生已经先获得它们的至少一种或两种的初步知识,它们的学习在到处都是大学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希腊语和拉丁语继续是大学教育的重要部分

希腊哲学有三大部门

古代希腊哲学分为三大部门:物理学,或自然哲学;伦理学,或道德哲学;逻辑学。这种一般划分似乎完全适合事物的性质。

(1)物理学或自然哲学

伟大的自然现象,天体的运行,日月蚀,彗星;雷,电和其他的特别流星;植物与动物的发生,生命,成长和死亡。这些都是必然引起惊奇的目标,自然会激发人类的好奇心,促使他们去研究其原因。迷信首先企图来满足这种好奇心,将所有这一切奇异现象归之于上帝的直接作用。随后哲学力图用比较熟悉的原因去说明它们,或用人类比较熟知的而不是用上帝的作用去说明。由于这些伟大现象是人类好奇心的最初目标,所以用来解释它们的科学自然成为所研究的哲学的第一个部门。因此,历史保留有记载的最初的哲学家似乎是自然哲学家。

(2)伦理学或道德哲学

在世界上的每一个时代每一个国家,人们必然会注意彼此的性格、意图和行动,一定会定下来人类生活行为的许多高尚规则和准则,并为大家所同意。当文字一旦通行以后,聪明的人或自认为聪明的人自然会力图增加这种已经确立的和受到尊重的准则的数目,这样来表示他们自己的关于什么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行为的意见:有时用比较虚假的寓言形式,如所谓伊索寓言;有时用比较简单的箴言或格言形式,如所罗门金言、泰奥格尼斯和弗西里迪斯的诗,以及一部分赫西奥德的著作。他们可能长期继续这样,只是增加这种智虑和道德准则的数目,甚至不打算用任何明白的或有规则的顺序去排列它们,更不要说用一个或更多的原理去把它们联结起来,从这些原则可以推出各种准则,像从自然的原因推出结果那样。用少数共同原则去将不同的观察联系起来的有次序安排的美丽,首见于走向自然哲学体系的古代的粗浅论文。随后在道德方面也试图作出类似的事情。普通生活的准则被用某种有方法的秩序去排列,并用少数普通原则去串联起来,就像对自然现象的排列和串联中所做的那样。用来研究和说明这种串连原则的科学,就是正当称作的道德哲学。

(3)逻辑学

对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不同的作家提出了不同的体系。但是他们用来支持这些不同体系的理由,远远不是证明,而常常最好也只是脆弱的概然性,有时还只是诡辩,它没有任何其他的基础,而只有普通文字的不准确和暧昧。在世界上的任何时代,思辩体系的采用都只是为了极其琐细的理由,不足以决定有普通常识的人的判断,都是金钱利益最小的事情。纯粹的诡辩对于人类的意见从来没有任何影响,除了在哲学和思辩的事情以外;而在这些事情中,诡辩却有最大的影响。每一种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体系的拥护者自然力图去揭露用来支持与自己的体系相对立的体系的那些论据的弱点。在考察这些论据中,他们自然要考虑概然性的论据与令人信服的论据的区别,谬误的论据和决定性的论据的区别;逻辑学,或有关好推理和坏推理的一般原则的科学,必然会从这种详细审查中所引起的一般观察产生。虽然逻辑学在起源上后于物理学和伦理学,它普通却先于这两种科学讲授,不是在所有的,但是在大部分的古代哲学学校都是如此。那时似乎认为,学生们在被引导去就如此至关重要的问题进行推理以前,首先应该十分清楚好推理和坏推理的区别。

在欧洲的大部分大学中,将古代划分的哲学的三个部门改为五个部门。

后来哲学分为五个部门

在古代哲学中,有关人类精神或神的性质的教学是物理学体系的一部分。这些东西,不论假定它们所构成的本质是什么,都是伟大的宇宙体系的一部分,也是会产生许多重大影响的一部分。不论人类理智就它们所做的结论或推测是什么,只构成用来对伟大宇宙体系的起源和运行作出解释的科学的两章;虽然是非常重要的两章。但在欧洲的大学中,哲学的讲授只是附属于神学的,自然对这两章会比对这门科学的其他部分讲得更多。这两章被逐渐地越来越扩大,又细分为许多小的章节,直到最后,能够知道得非常少的精神原理在哲学体系中占据了和能够知道得非常多的物体原理相同的篇幅。有关这两个题目的原理被认为构成了两门不同的科学。所谓的形而上学或精神学被用来和物理学相对立,不仅是作为更崇高的学问来研究,而且为了一种特别职业的目的,作为两种科学中最有用的科学来研究。实验和观察的正当学科,即在其中仔细的观察能作出许多有用的发现的学科,几乎完全被忽视了。而另一科学,除了少数非常简单的、几乎是明显的真理以外,最仔细的注意也只能发现暧昧不明和不确定的东西,因而只能产生微妙莫测的东西和诡辩,而这种科学却被人大加研究。

物理学加上了形而上学或精神学

当上述两种科学这样被置于彼此对立的地位时,对它们的比较自然产生第三种科学,即所谓本体学,或研究其他两种科学的主题,所共有的特质和属性的科学。但是,如果说构成各学派的形而上学或精神学的大部分都是微妙莫测的东西和诡辩,那么,构成这一混乱的本体学的科学——有时亦称为形而上学——的全部都是微妙莫测的东西和诡辩。

产生了本体学

道德哲学退化为是非心鉴裁决论和苦行道德观

是什么构成一个人——不仅是作为个人的人,而且是作为家庭成员,作为国家成员,作为人类大社会成员的人——的幸福和完美,乃是古代道德哲学所要研究的主题。在古代道德哲学中,人生的责任被当成附属于人生的幸福和完美。但当道德哲学以及自然哲学只当做附属于神学来讲授时,人生的责任也就被当成主要是附属于来生的幸福。在古代哲学中,德行的完美被说成会使具有这种德行的人具有今生最完美的幸福。而在现代哲学中,德行的完美则常常被说成一般是,或几乎总是和今生的任何程度的幸福互相矛盾的;只有通过苦行和制欲,通过一个僧侣的清苦生活和贬低自己才能进入天堂,而不是通过一个人的慷慨、宽大和勇敢行为。在大多数场合,是非心鉴裁决论和苦行道德观构成各学派的道德哲学的大部分内容。这样,哲学的所有各部门的最重要的部分就变成了最讹误和篡改最多的东西。

次序是(1)逻辑学, (2)本体学,(3) 精神学, (4)一种贬值的道德哲学,(5)物理学

因此,在欧洲的大部分大学中,哲学教育的普通课程就是这样。首先讲授的是逻辑学;第二是本体学;第三是精神学,包括有关人的灵魂和神二者的性质的学说;第四才是道德哲学的一种贬值的体系,被认为是和精神学的学说,和人类灵魂不朽论和通过神的裁判预期会在来生得到的奖励和惩罚的学说直接相联系的;最后是物理学的一种简短的和肤浅的体系。

这样,大学教育变得更不可能造就世俗的人

欧洲各大学这样引进古代哲学课程的变革,用意全都是为了教育传教士,使之成为研究神学的合适的入门。但是这种改革这样引入的微妙莫测的东西和诡辩,是非心鉴裁决论和苦行道德观这种额外的性质,肯定没有使得它更适于教育绅士或普通的俗人,或更可能改进他们的悟性,或改善他们的心灵。

这种课程仍在大多数大学或多或少地勤勉讲授

这种课程仍然是在欧洲的大部分大学继续讲授的东西,其讲授的勤勉程度或大或小,视各个大学的组织所要求的教师勤勉程度的大小而异。在有些最富的和受到捐赠最多的大学,导师们满足于讲授这一讹误课程的不相连贯的断简残篇;即使是这些东西,普通也是讲得非常草率和肤浅的。

大学对哲学的改进很少,富有大学的改进更少

哲学各个部门中现代所做的改进,大部分不是在大学做出的,虽然有一些无疑地也是在大学做出的。在做出改进以后,大部分的大学甚至在采用它们时也并不很积极;有几个这样的学术团体还宁愿在长时期内继续充当庇护所,破产的体系和陈腐的偏见在世界的每一个其他角落都被驱赶出来,在这里却能找到避难和保护的地方。一般说来,最富的和受捐赠最多的大学在采用这些改进方面是最慢的,最反对对已经确立的教育计划做出任何重大的改变。这些改革在某些较穷的大学比较容易引进,其中教师的大部分生活资料依存于他们的名望,因而不得不对世界的时代思潮给予更大的注意。[74]

但是,尽管欧洲的公学和大学最初是为了一个特别职业即牧师的职业而设立的,尽管它们即使在对学生讲授那种职业所必要的科学方面也并不总是很勤勉的,它们还是逐渐把对几乎所有其他人、特别是绅士和有产者子女的教育吸引到自己这方面来。似乎找不出更好的方法去有利地消磨这一段长时光,即从幼年到生命的这个时期,在此时期人们开始认真从事世界事务,他们要在这一生其余的岁月中从事这种事务。可是,在学校和大学中所教的大部分东西,似乎没有为这种事务做最适当的准备。

尽管如此,大学还是把对绅士和有产者的教育吸引到自己这边来

在英格兰,一天比一天变得越来越普通的习惯是,当青年人离开学校以后,立即把他们送到外国去旅行,而不是送到任何大学去。据说,我们的青年人通过旅行,在回家时一般有了很大的长进。一个在十七八岁到外国去的青年回来时21岁,比出国时年纪大了三四岁;在那个年纪,很难不在三四年内有很大的长进。在他旅行的过程中,他一般会获得一种或两种外国语的一些知识;可是这种知识很少足以使他说得流利或写得清通。在其他方面,他通常变得更加骄傲,更加随便,更加放荡,更加不能专心学习或认真做事,假如生活在家里时,他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决不会变成那样。这样年轻的时候去旅游,用极其放荡无聊的方式去度过他一生最宝贵的年华,在远离父母亲友监督和控制的地方,他早先的教育可能会在他身上形成的一切有用的习惯不是会得到巩固和加强,而几乎必然会受到削弱或消失。除了大学让自己落到不受信任的地步以外,没有什么东西能使在生命早期出国旅行这样一种极端荒谬的做法得到流行。把自己的儿子送往国外,一个父亲至少是在一些时间里使自己摆脱了亲眼目睹这样一种不愉快的事情,即一个无所事事,漫不经心和走向毁灭的儿子。

但在英格兰,将青年人送往外国旅行变得很通常,这种荒谬的做法完全是由于大学不受信任造成的

一些现代教育机构的效果就是如此。

在其他的时代和国家,似乎有不同的教育计划和不同的教育机构。

在希腊,国家指导体育运动和音乐的教育

在古希腊的各个共和国,自由公民在国家官员的指导下,受到体育训练和音乐教育。体育训练的目的,是在锻炼他的身体,增加他的勇气,准备让他去经受战争的疲劳和危险;根据一切记录,希腊民兵是世界上最好的民兵之一,所以这一部分公共教育一定完全达到了它的预期目的。通过另一部分公共教育,即音乐,至少是根据就这些制度为我们留下记录的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们的意见,目的是在使人通达人情、性情温和,能履行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一切社会的和道德的义务。

罗马人有战神广场,和希腊的运动场相似,但没有音乐。他们没有音乐,也同样好

有古罗马,战神广场上的运动的目的是在达到古希腊体育场上的运动想要达到的目的,[75]他们也似乎同样好地达到了目的。但在罗马人中,没有和希腊人的音乐教育等同的东西。可是,罗马人的道德,不论是就私人生活还是就公共生活来说,不仅和希腊人的道德相等,而且整个说来,大大优于希腊人的道德。他们在私人生活方面更为优越,我们有波利比奥斯[76]和哈利卡尔那索斯的狄奥尼修斯[77]的明白证言,他们是两位熟悉这两个民族的作家;至于罗马人在公共道德方面的优越,希腊和罗马历史的整个进程可以证明。在党派争执方面的保持好脾气和有节制似乎是自由人民的公共道德的最主要的要求。但是希腊人的党派争执几乎总是激烈的和流血的,但在格拉古兄弟以前,罗马人的党派争执从来没有流过血;从格拉古兄弟的时候起,罗马共和国可以说是实际上已经解体了。所以,尽管有柏拉图[78]、亚里士多德[79]和波利比奥斯[80]这样值得尊敬的权威,尽管有孟德斯鸠先生提出的力图支持这种权威的聪明理由,[81]看来似乎是,希腊人的音乐教育对于改良他们的道德并没有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没有这种教育,罗马人的道德整个说来较为优越。这些古代圣人对于他们祖先的制度的尊敬,使得他们对仅仅是古老的习惯找出许多政治的智慧,这种习惯从那种社会的最初时期起,一直不间 断地继续到这种社会有了巨大文化的时候。音乐和舞蹈是几乎所有野蛮民族的巨大娱乐,被认为是使任何人适于为他的社会增加快乐的巨大艺能。在今日非洲海岸的黑人中正是这样。在古代凯尔特人中,在古代斯堪的那维亚人中,以及我们在荷马的史诗中可以看到的,在特洛伊战争以前的时代在古代希腊人中,[82]也都是这样。当希腊各部落自己组成小小的共和国时,对这些艺能的研究自然在长时期内构成对人民的公共教育和普通教育的一部分。

教授青年人音乐或军事训练的老师,不论在罗马或甚至是在雅典——其法律和习俗我们知道得最清楚的希腊共和国——似乎都没有由国家付给报酬,甚至也没有由国家任命。国家要求,每一个自由公民应当使自己适于在战时捍卫国家,因而必须接受他的军事训练。但是国家让他去向他自己所能找到的老师学习,国家所提供的,除了一个公共场地或训练地点供他操练和演习之外,别无其他。

军事训练和音乐教师,不是由国家支付报酬或任命的

在希腊和罗马共和国的最初年代,教育的其他部分似乎就是学习阅读、书写以及根据当时的算术进行计算。这些技能,较富的公民常常似乎是在家里获得的,通过某种家庭教师的帮助,教师一般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较穷的公民则在学校学习,这种教师以教学为职业,供人雇用。可是教育的这一部分完全听任每一个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去负责。国家似乎不负监督和指导的责任。自然,根据梭伦的法律,忽视了对儿童进行某种有利行业或事务的教育的父母,子女不负在他们老年时的赡养义务。[83]

读、写和算是由私人教授的

随着文明的进步,当哲学和修辞学变得流行时,上流社会人民将子女送往哲学家和修辞学家的学校,以便学习这些时髦科学。但是这些学校并不由国家支持。它们在长时期内只是受到国家默认。对哲学和修辞学的需求在长时期内都很小,以致最初的以此为职业的人不能在任何一个城市找到经常的工作,而不得不在各地之间流动。埃利阿的芝诺、普罗塔哥拉、戈尔加斯、希皮亚斯和许多其他的人就是这样生活的。当需求增长时,哲学和修辞学学校就变成固定的,首先在雅典,随后在几个 其他城市。国家除了给他们中的一些人指定一个教学地方——有时也由私人捐助者提供——以外,从来没有给予进一步的鼓励。国家指定给柏拉图的学园称为The Academy,指定给亚里士多德的学园称为The Lyceum,指定给西塔的芝诺(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的学园称为The Portico,都是学园的意思。但是伊璧鸠鲁将他们自己的花园捐赠给了他自己的学校。直到大约马库斯 · 安托尼奥的时候,教师似乎没有从国家得到任何薪俸,除了学生的谢礼或学费之外,他们也没有任何其他的报酬。我们从鲁西安得知,那位喜欢哲学的皇帝发给一位哲学教师的奖金也只到他自己在世时为止。[84]并没有和毕业特权相等的东西,上过这种学校也并不是从事某一行业或职业的必要条件。如果对教师自己的效果的舆论不能吸引学生去到他们那里,法律并不强迫任何人去他们那里,也不奖励任何去过他们那里的人。教师对他们的学生没有管辖权,除了自然的权威以外也没有其他的权威,教师的优越道德和能力当然具有这种自然的权威,使青年人走向受托对他们进行教育的人。

哲学教育独立于国家

罗马不存在教授法律的公共机构,法律在罗马首先发展成为一种有系统的体系

在罗马,学习民法不是大部分公民教育的一部分,而只是某些家庭的教育的一部分。可是,想要获得法律知识的青年人并没有公立学校可进,除了和他们的被认为懂得法律的亲属和朋友时常在一起之外,没有其他的学习方法。或许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十二铜表的法律有许多是从某些古希腊共和国的法律抄来的,但在古希腊的任何共和国,法律似乎从未发展成为一门科学。在罗马,法律很早就成为一门科学,给予有懂法律的名声的人以很大程度的光荣。在古希腊各共和国,特别是在雅典,普通法庭由许多的因而是无秩序的人民团体组成,他们常常几乎是随意作出裁判,或是由宗派和党派的精神去作出决定。不公正裁判的坏名声当其是由500人、1000人或1500人分担时(因为他们有些法庭人数如此众多),在任何一个人头上就不会落得很重。反之,在罗马,主要的法庭是由单独一个或少数审判官组成的,他们的品格,特别是当他们总是进行公开审判时,不能不受到任何草率或不公正裁判的影响。遇到疑难案件时,这种法庭因渴望避免受到责备,自然力图用先例或判例来保护自己,这是在同一法庭或某个其他法庭由他们以前的审判官所做的判决。这种注意惯例和判例必然使罗马法形成现在传给我们那种有规 则有秩序的体系;同样的注意对于实行这种注意的每一个其他国家的法律也产生了同样的效果。波利彼奥斯和哈利卡尔那索斯的奥迪尼修斯所再三称道的[85]罗马人的品格优于希腊人的品格,或许更多地是由于他们的法庭的较好的组织,而不是由于这些作者所说的任何一种情况。据说罗马人由于极为遵守誓言而特别著名。但是习惯于只在勤勉的和消息灵通的法庭上宣誓的人,比起习惯于在无纪律的乱七八糟的法庭上宣誓的人来,自然更加尊重他们所做的誓言。

希腊人和罗马人的行政能力和军事能力至少和任何现代国民的这种能力相等,这是大家都会承认的。我们的偏见或许是对他们的能力估计过高。但是除了和军事训练有关的事情以外,国家似乎没有花费任何力量去形成这种巨大能力,因为我无法相信,希腊人的音乐教育对于形成这种能力能有多大作用。可是,他们似乎能找到老师去给这些国民中的上流社会人民讲授每一种艺术和科学,而这些是他们社会的环境使得他们必须或便于学习的。要求这种讲授产生了讲授的能力,事情总是这样的;而不受限制的竞争自然会激起的竞赛,似乎使这种讲授能力达到了非常高的完善程度。古代哲学家能激起听讲者的注意,对于影响他们的意见和原则拥有绝对的权威,有能力给予他们的行动和言论以一定的格调和性质,在这些方面他们似乎远远优于现代教师。在现代,公共教师的勤勉或多或少受到了环境的腐蚀,这种环境使得他们或多或少不受他们在自己的特别职业中的成功与否和名望好坏的影响。他们的薪俸也使得和他们竞争的私人教师处于这样一种境地,就像一个在生意上没有任何奖金的商人要去和在生意上有大笔奖金的商人进行竞争一样。如果他按差不多相同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货物,他就不能得到相同的利润,等待他的命运必然至少是贫困和乞讨,如果不是破产和毁灭的话。如果他试图以较贵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货物,他的顾客就可能非常稀少,因而他的境况也不会有所改善。此外,毕业的特权对于大多数从事有学问的职业的人来说,在许多国家都是必不可少的,至少是非常方便的。但是只有听过公共教师讲课的人才能获得这种特权。对任何私人教师的最高明的讲授的最仔细的听课,也不能提供要求这种特权的资格。由于这种原因,讲授在大学普通讲授的任何科学的私人教师,在现代被看做是非常 低级的学术人。一个有真正本事的人想要找一个施展自己才华的职业,这要算是最屈辱最无利可图的了。就这样,学校和大学的捐赠基金不仅腐蚀了公共教师的勤勉,而且使得几乎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私人教师。

古代制度比现代制度更成功,后者腐化了公共教师,窒息了私人教师

如果没有公立教育机构,所讲授的就只能是有用的东西

如果没有公立教育机构,那么没有某种需要的任何体系,任何科学都不会讲授,即是说,时代环境没有使得必须学习,或便于学习,或至少是使学习成为风尚的东西都不会讲授。一个私人教师去讲授一种过去虽认为有用的科学但今天已经是破产的和陈腐的体系,或一种普遍相信是无用的,只不过是一大堆诡辩和胡说的科学,他是得不到好处的。这种体系,这种科学,不能在别的地方存在,只能存在于这样的教育社团中,它们的繁荣和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不依存于它们的名声,完全不依存于它们的勤勉。假如没有公立教育机构,一个具有勤奋精神和能力的绅士,在受过时代所能提供的最完全的教育课程以后,在进入世界时不会对成为绅士和世俗人士的普通谈话题目的一切事情毫无所知。

妇女教育由于没有公立机构,所以是特优的

女子教育方面没有公立机构,因而在女子教育的普通课程中没有无用的、荒谬的或不合理的东西。教她们的只有她们的父母或监护人认为她们必须学习或学了有用的东西,没有别的东西。她们的教育的每一部分显然都有某种用处,或是改善她们的体态的自然吸引力,或是形成她们的谨慎、谦逊、贞洁和节俭的性情,使她们可能成为家庭的主妇,或在成为主妇后行为适度。在她生命的每一部分中,一个妇女感到从自己教育的每一部分获得了方便或好处。很少发生这种事情:一个男子在自己生活的每一部分从自己教育的最费力最麻烦的部分获得了任何的方便或好处。

国家对教育不应给予注意吗?

可能有人要问:国家对人民的教育不应给予注意吗?或者说,如果它应当给予注意的话,在不同等级的人民中它应当给予不同部分的教育是什么?应当用什么方式去给予注意?

在某些场合,它应当;在其他场合,它不必

在大多数场合,社会的状态必然使大多数个人处于这样的境地:在他们中间,不必政府注意,能自然地形成国家所要求的或能容许的几乎一切能力和德行。在其他场合,社会的状态并不使大多数个人处于那种境地,必须由政府给予其某种注意,以防止大多数人民几乎完全腐化和堕落。

随着劳动分工的进展,大部分以劳动为生的人也就是说大多数人民的职业仅限于少数非常简单的操作,常常只是一种或两种。但是大多数人的理解力必然是通过他们的普通职业去形成的。整个生活用来从事少数简单操作的人,这种操作的效果或许总是一样的或几乎是一样的,他就没有机会去发挥他的理解力,或发挥他的发明才能,找出克服所遇到的困难的办法。因此,他自然丧失了发挥这种能力的习惯,通常变得像一个人可能变成的那样驽钝和无知。他们精神上的无感觉状态使得他不仅不能领会或参加任何合理的谈话,而且也不能怀有任何宽宏、高尚或温和的感情,因而甚至不能就许多私生活方面的普通义务形成任何正确的判断。对于他的国家的重大广泛的利益,他完全不能判断;他同样也不能在战时捍卫他的国家,除非采取特别费力的办法去使他做到这一点。他的无变化生活的单调性自然消磨了精神上的勇气,使他厌恶士兵的不规则的、不确定的冒险的生活。这种单调性甚至腐化了他的身体的活动力,使得他除了从事自己的职业以外在任何其他职业中不能奋发地、坚韧地施展自己的力量。这样,他在自己的特殊行业中的熟练,是靠牺牲他的智力的、社会的和军事的才能获得的。但在每一个进步的和文明的社会,这是劳动贫民,即大多数人民必然会落到的状态,除非政府设法去防止它。

在通常所称的野蛮社会即猎人和牧人的社会,情形就不是这样;即使是在制造业改良和对外贸易推广以前的初级农业状态中的农民的社会也不是这样。在这种社会中,每一个人要从事各种的职业,这就迫使每一个人都要发挥他的才能,发明各种办法克服不断产生的困难。发明在不断进行,不会让心灵落到那种呆滞的驽钝状态,这种状态几乎使所有下层人民的理解力都不起作用。在所谓的野蛮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战士,这已经指出过。每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政治家,对于社会的利益和统治者的行为能作出适当的判断。他们中间的几乎每个人,对于自己的酋长在平时是多好的审判官、在战时是多好的指挥官,都看得一清二楚。诚然,在这种社会中,没有人能获得在比较文明的状态中少数人有时可能具有的那种改进的精微的理解力。虽然在初级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职业有多种多样,在整个社会中职业的种类却不是很多。每一个人所做的或所能做的几乎每一件事情,都是任何其他人所做的或所能做的。每一个人都有相当程度的知识技巧和发明才能,但是很少有人有很大程度的知识技巧和发明才能。可是普通拥有的程度一般足以进行社会的整个简单事务。反之,在文明社会,虽然大多数个人的职业种类很少,整个社会的职业却是无限地多。这些不同的职业为少数人提供了几乎是无限众多的思考对象,这些人自己没有特别的职业,因而有闲暇和意向去考察他人的职业。思考如此众多的对象必然使他们的心思用在无穷无尽的比较和结合上,使他们的理解达到异常程度的敏锐和广博。但是,除非这些人被置于某种非常特殊的位置,否则他们的巨大能力对于他们自己虽然是光荣的,对于他们的社会的良好治理或幸福可能贡献很小。尽管这少数人有巨大能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人性的所有比较崇高的部分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被消灭得一干二净。

而在野蛮的社会,经常的必要性使这些效能能够存在

普通人的教育比有地位有财产的人的教育更需要国家的注意,后者的父母会照顾他们的利益,他们的生涯是从事各种主要是智力方面的职业

在文明的和商业的社会中,对普通人的教育比对具有某种地位和财产的人的教育更需要国家的注意。后者在进入他们将借以在世界上显示自己的特殊业务、职业或行业以前,一般是十八九岁。他们在此以前,有充分的时间去获得、至少是使自己适于随后去获得能使他们受到世人尊敬或使他们值得接受这种崇敬的各种成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一般都非常渴望他们具有这种成就,并且在大多数场合极愿为此付出必要的开支。如果他们没有总是受到适当的教育,那很少是因为缺乏用于教育的支出,而是因为这种支出使用不当。很少是因为缺乏老师,而是因为所能有的老师的懈怠和无能,由于在当前的状况下难于或不可能找到更好的老师。具有某种地位和财产的人在大部分生涯中所从事的职业也不像普通人的职业那样简单和单调。他们的职业几乎全都是极其复杂的,用脑比用手多。从事这种职业的人的理解力也很少因为不使用而变得迟钝。此外,有某种地位和财产的人的职业,也很少是从早到晚束缚他们的。他们一般有很多的闲暇,在此期间他们可在每个有用的或装饰性的知识部门来完善自己,对这些知识部门他们在生命的早期已经奠定了基础,或获得了某种嗜好。

与穷人的子女不同

对普通人来说就不是那样。他们没有时间去受教育。他们的父母即使在他们的初年也无力养活他们。他们一到能工作的年纪,就必须从事某种能够赚到生活资料的行业。那种行业一般也是十分简单和单调的,无须使用理解力;同时,他们的劳动是经常的和繁重的,使他们既无闲暇、亦无意向去从事任何其他的事情,甚至去想这些事情。

国家能够鼓励或坚持一般学会读、写和算

但是虽然在任何文明社会中普通人不能受到像有某种地位和财产的人那样的良好教育,可是教育的最主要的部分,即读、写和算,能在生命的早期学会,使大部分预备从事最低级职业的人在其能在这种职业中受雇以前有时间去学会它们。只要花很少的钱,国家就能方便,能鼓励、甚至能强迫全体人民必须获得这些最主要部分的教育。

国家可以在每一个教区或地区设立一所小小的学校来方便这种学习,在那里儿童只要付很少的酬劳金就能受到教育,即使是普通劳工也能付得起;老师只是部分地而不是全部由国家付给酬金,因为如果他的酬金全部甚至主要由国家付给,他很快就会学会忽视他的业务。在苏格兰,设立这种教区学校已教会几乎全体普通人民怎样读,教会大部分普通人民怎样写和算。在英格兰,建立慈善学校也有相同的效果,虽然效果不是那么普遍,因为学校设立得不是那么普遍。如果在这种小小的学校中,用来教儿童怎样读的书比普通所用的书能更有教育意义,如果用几何学和机械学的普通原理去取代在那里有时用来教育普通人的子女而对他们绝无用处的少量拉丁文,那么,对于这一等级的人民的文化教育也许就会达到可能做到的完全程度。很少有普通行业不会为应用几何学和机械学原理提供某种机会,因而使普通人在这些原理方面逐渐能够应用和改进,这些原理是最高尚、最有用的科学的必要的入门。

通过设立教区学校

国家可以通过发给小额奖金、发给小小的荣誉奖章给成绩优秀的普通人民的子女,来鼓励他们获得这种最基本部分的教育。

发给奖金

国家可以要求每一个人在获得任何同业公会的会员资格以前,或被允许在乡村或自治市着手从事任何行业以前,先须通过考试或检定,以便迫使几乎全体人民学会教育的这些最基本的部分。

并要求人们在着手从事某种行业以前先通过考试

希腊和罗马共和国正是用这种方式维持了它们的公民的尚武精神,即为他们获得军事的和体育的操练提供方便,鼓励它,甚至强迫全体人民接受这种必要的操练。他们便利学习这种操练的方法是,指定一定的地点去学习和演习,赋予某些老师以在这种地点实行教授的特权。这些老师似乎没有薪俸或任何一种专教特权。他们的报酬完全是从学生那儿得到的东西;一个从公共体育场学会了操练的公民对任何私下学会了操练的人并没有一种法律上的优越性,只要后者学得同样好。这些共和国用对优秀者发给小小奖金和荣誉奖章的办法去鼓励学会这些操练。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地峡运动会和纳米安运动会上获奖,不仅对获奖者本人,而且对他们整个家庭和亲戚都是一种光荣。每一个公民在被召唤时有在共和国军队中服役一定年限的义务,这就足以使学习那种操练成为必要,没有它他是不适于服兵役的。

希腊人和罗马人用这种方式维持了尚武精神

人民的尚武精神会减少常备军的规模和危险

现代欧洲的例子足以表明,随着改良的进展,除非政府采取适当的办法去支持它,否则军事操练的常例就会逐渐废止,随之人民大众的尚武精神也会消失。但是每一个社会的安全总是或多或少地依存于人民大众的尚武精神。诚然,在现时,单有那种尚武精神,而没有一支训练良好的常备军的支持,或许是不足以保障任何社会的安全的。但是在每一个公民都有军人精神的地方,所需要的常备军肯定比较小。此外,这种精神必然会大大减少普通担心的来自常备军方面的对自由的危险,不论是真实的还是想象的。就像它会大大方便那支军队抵抗外国入侵者的作战那样,它也会大大阻止万一那支军队不幸转向破坏国家的宪法。

希腊和罗马的制度比现代民兵更为有效,后者只包括一小部分人民

国家有责任防止怯懦的增长

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制度,在维持人民大众的尚武精神方面,似乎比现代的所谓民兵的建制远更有效。古代的制度比较简单得多。当它们一旦建立以后,它们就自行运作,很少或根本不需要政府去维持它们,使之保持最完全的气势。而要维持任何现代民兵的复杂规章,即使是勉强实行,也要求政府不断地和费力地注意,否则它们就会陷于完全被人忽视和废弃不用。此外,古代制度的影响也要普遍得多。通过这种制度,全国人民完全学会了使用武器。而根据任何现代民兵的规章,只有很小一部分人能受到这种训练,瑞士的民兵或许是例外。但是一个懦夫,一个不能保卫自己和为自己复仇的人,显然缺少一个人的品格的最主要部分之一。他就像一个在身体上被夺去了某种最主要的器官或虽有而不能发挥作用的人一样,在精神上被毁伤和摧残了。他在这两个人中,显然是更可怜更不幸的人,因为完全寓于精神的幸福和不幸必然更多地依存于精神的健康或不健康,精神的残废状态或完整状态,而不依存于身体的这些方面。即使人民的尚武精神对保卫社会没有用处,为了防止产生怯懦这种心灵上的残废、变形和不幸在人民大众中传播开来,也仍然值得政府予以最严肃的注意,就像值得政府最严肃地注意防止麻疯病或任何其他可厌的和令人不快的疾病(虽然既不是致命的,也不是危险的)在人民大众中传播开来一样,尽管除了防止如此巨大的公共灾害之外,并不能得到其他公共幸福。

安全无知和愚蠢

关于在文明社会中似乎常常使下层人民的理解力变得迟钝的完全无知和愚蠢,也可以说同样的话。一个人如果不适当地使用人的智力,真的是比一个懦夫更加可耻,似乎使人性的更加主要的部分变成了残废和畸形。即使国家从教育低级人民得不到什么好处,仍然值得它注意不使他们完全受不到教育。何况国家从他们的教育可以得到极大的好处。他们受到教育越多,越不容易受到狂热和迷信的欺骗,这些在愚昧民族中常常造成最可怕的骚乱。此外,受过教育的有智力的人民,常常比无知的和愚蠢的人民更懂礼节、更守秩序。他们自己感觉到,每一个人都更应受尊敬,更可能受到他们的合法的优越者的尊敬,因此他们更加会尊敬这些优越者。他们更可能会考察并且能够看透派别性的和煽动性的自利控诉,因此,他们更加不会被误导去对政府措施做放肆或不必要的反对。在自由国家,政府的安全极大地依存于人民对它的行为所形成的有利判断,所以最重要的肯定是,他们不应草率地随意地对政府行为做出判断。

第三项

论教育所有年龄人民的机构的支出

对所有年龄的人民进行教育的机构,主要是进行宗教教育的机构。这种教育的目的与其说是使人民成为这个世界的良好公民,不如说是准备他们在来生进入另一个更好的世界。讲授这种教义的教师,也像其他的教师一样,或是完全靠从听讲者的自愿捐献来获得生活资料,或是从国家法律允许他们拥有的某种其他基金来获得生活资料,如地产、什一税或土地税、固定的工资或薪水。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们的努力,他们的热心和勤勉要比在后一种情况下大得多。在这方面,新教的教师在攻击那些古老的建立悠久的体系时总是处于极有利的地位,后者的牧师们依靠自己的圣俸生活,久已忽视了保持人民大众的信仰和皈依的热情;由于习惯于懒惰,即使在保卫自己的教会方面,也完全不能做出奋发的努力。一种定为国教的和受到大量捐赠的宗教的牧师,常常变成有学问的和文雅的人,具有绅士或足以使他们博得绅士所受尊敬的一切优良品质,但是他们也会逐渐丧失使得他们对下层人民具有权威和影响的品质(好的品质和坏的品质),而这些品质或许是最初使他们的宗教获得成功并定为国教的原因。这样一种牧师当受到一批虽然或许是驽钝和无知的但却受到群众欢迎的和勇敢的狂热分子的攻击时,感到自己是完全没有防卫能力的,就像亚洲南部地区的懒惰、柔弱和饱食的民族受到北部勤勉、壮健和饥饿的鞑靼人的入侵一样。这种牧师在遇到这类紧急情况时,没有其他的办法,只有请求政府来迫害、摧毁或驱逐自己的反对者,认为他们扰乱了公共秩序。这样,罗马天主教牧师请求政府来迫害耶稣教徒,英格兰教会请求政府来迫害非国教派;一般说来,每一个宗教派别当其在一两个世纪中享受了法律认可的安全时,在遇到新教派攻击它的教义或教规的场合,发现自己无法做出任何有力的防卫。在这种场合,从学问和佳良写作来说,国教教会有时处于有利的地位。但就取得群众信仰的技术,就一切获得新信徒的技术来说,它的反对者方面经常处于优势。在英格兰,这种技术早已为国教教会的受到极大捐赠的牧师们所忽视,在现时只有反对派和美以美教派加以培育。可是,通过自愿捐献,信托权利以及其他规避法律的手段在许多地方为反对派教师所提供的独立生活资料,似乎已经大大降低了这些教师的热心和积极性。他们中间有许多人变成了非常有学问、非常机智和非常值得受尊敬的人,但是一般说来,他们已经不再是非常受到群众欢迎的传教士。美以美教派没有反对派的一半学问,却更加受到拥护。

这些机构主要是从事宗教教育。宗教教师也像其他教师一样,如果不是领取固定工资和受到捐赠的,就更加精力充沛

罗马教会的下级牧师比任何确立的耶稣教会牧师更受到自利的刺激

在罗马教会,下级牧师的勤勉和热心由于强有力的利己动机,或许比在任何建立悠久的耶稣教会能保持得更为经久。教区牧师中的许多人从人民的捐献中获得大部分生活资料,秘密忏悔为他们提供许多机会去增加这种收入来源。托钵僧教团从这种捐献获得他们的全部生活资料。对他们来说,也像对军队中的轻骑兵和轻装步兵来说一样,没有掠夺,就没有供养。教区牧师也像这种教师一样:他们的报酬部分地依存于他们的工薪,部分地依存于从学生得到的学费或谢礼;而后者必然总是或多或少地依存于他们的勤勉和名望。托钵僧团像这样的教师:他们的生活资料完全依存于他们的勤勉。因此,他们不得不使用能唤醒普通人民皈依的一切技术。马基雅弗利说,[86]圣多米尼克和圣弗兰西斯两个巨大的托钵僧团的建立,在13和14世纪中,使天主教会的渐渐变弱的信仰和皈依重新恢复起来。在罗马天主教国家,皈依精神完全是由修道僧和比较贫穷的教区牧师来维持的。教会的重大显要人物具有绅士和世俗人士的一切才能,有时还具有学人的一切才能,对于维持他们下级的必要纪律是足够关心的,但对人民的教育却很少去给自己找麻烦。

本世纪的一个最有名的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说,“一国的大多数技术 和职业具有这种性质:当它们促进社会的利益时,它们对某些个人也是有用的和令人愉快的;在这种场合,政府的经常规则是,除了或许在初次引进任何技术以外,让这种职业去自由进行,将对它的鼓励付托给从而受益的个人。工匠们发现自己的利润由于自己顾客的光顾而上升,于是会尽可能地提高自己的技能和勤勉。如果事情不受到任何不适当的干预所打扰,商品在所有的时候总是会和需求保持相近的比例。

休谟说,国家可以让某种技术的促进任凭受益的个人去处理

“但是也有其他的职业,对于一国虽然是有用的甚至是必要的,却不能给任何个人带来利益或快乐,最高权力对待这些职业的从业人员就不得不改变自己的做法。它必须给予他们以鼓励,使他们能生存下去;为了使他们免于自然会受到的忽视,必须使这种职业具有特别的光荣,规定一长列的等级附属和严格依存关系,或采取某些其他办法。在财政金融、海军舰队和行政机关就业的人员,就是这种人的实例。

其他的必须由国家来促进

“自然可能有人认为,乍看起来,教士们属于第一类,对他们的鼓励,以及对律师和医生的鼓励,可以安全地付托给个人的慷慨行为,这些个人信仰他们的教义,从他们的精神服务和帮助得到好处或安慰。他们的勤勉和警觉无疑地将由于这一额外的动机而加强,他们的职业上的技术以及他们的统治人们心灵的才能,也会由于他们的不断实践、研究和注意而有所提高。

可能有人认为,宗教的讲授属于第一类

“但是如果我们更加仔细地加以考察,就会看到,牧师的这种为了自己利益的勤勉正是每一个聪明的立法者所要研究防止的,因为在每一种宗教中,除了真正的宗教以外,这种利己的勤勉是极其有害的,它甚至有一种自然的趋势,将迷信,愚昧和幻想的强烈混合剂注入真正的宗教,从而败坏这种真正的宗教。每一种宗教的从业者为了使自己在信徒的心目中显得更加庄严、更加神圣,都要激起他们对一切其他教派的激烈厌恶,不断地力图用某种新奇方法去激发他的听众的正在变得淡漠的信心。在所讲授的教理中,丝毫不注意真理、道德或礼节。凡是最适合于人体结构中最混乱的感情的教义均被采用。采用新的勤勉和技巧去利用普通群众的感情和轻信,将听众吸引到每一次非国家徒的聚会上来。到末了,政府发现,由于不对僧侣们提供固定的俸给,它为表面上的节约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实际上,它和精神领袖们的最适当最有利的结合,就是给他们的职业规定固定的薪俸,以购得他们的懒惰,使他们觉得,除了防止他们的羊群为寻找新牧场而到处漫游以外,其他的积极活动都是无关紧要的。这样,定俸制度虽然最初普通是由于宗教观点引起的,但在最后证明,对于社会的政治利益是有好处的。”[87]

但并不是这样,因为牧师的自利的热心应当受到抑制

但是规定国教和公共捐助不是出于这样的推理,而是由于政治派别的需要

但是不论牧师的独立俸给的效果是好是坏,这种规定或许很少是由于对效果好坏的任何看法。宗教论争激烈的时代,一般也是政治摩擦同样激烈的时代。在这种场合,每个政党发现或想象和某一个有争论的宗教派别联合起来是于自己有利的。但这只有通过采取或赞成那个教派的教理才能做到。有幸和胜利的政党联合在一起的教派必然分享它的同盟者的胜利,通过同盟者的偏爱和庇护,它不久就能在某种程度上使自己的一切反对者缄口不言和屈服。这些反对者一般是和胜利政党的敌人联合的,因而也是那个政党的敌人。这个特殊教派的牧师就这样成为战场上的完全的主宰者,他们对人民大众的影响和权威达到了最高的顶峰,有足够的力量使本党的领袖们慑服,并使政府不得不尊重他们的意见和意向。他们的第一个要求一般是,政府首脑必须使他们的一切反对者沉默和屈服;第二个要求是,他必须给他们自己提供独立的供养。由于他们一般对胜利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享受一部分胜利品似乎不是不合理的。此外,他们对迎合人民和依靠他们的反复无常来得到生活资料已经感到厌倦。因此,在提出这种要求时只是为了自己的安逸和舒适,至于这种要求对他们的教派的影响和权威在未来会产生什么效果,并没有去费神考虑。在政府首脑方面,要满足这种要求就只有把自己想要取得或保持的东西分出一部分给他们,所以很少是情愿答应的。可是,必要性总是在最后迫使他屈服,尽管是在经过许多次的拖延、推诿和借故拒绝以后。

如果政治斗争没有寻求宗教的帮助,教派就会数目众多,因而不得不学会彼此容忍

但是,如果政治斗争从来没有乞求宗教援助,如果胜利的政党在当政以后从来没有只采取一个教派的教理而拒绝另一个教派的教理,它可能就会平等地公平地对待所有的教派,让每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他自己的牧师和他自己的宗教。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地会有许许多多的宗教派别。几乎每一种不同的宗教集会都可能自己形成一个小教派,怀抱它自己的某种特别教理。每一个教师无疑地会感到自己有必要去作出最大的努力,使用每一种技巧,去保持和增加他的信徒人数。但是由 于每一个其他的教师也感到有同样的必要性,所以没有一个教师或一个教派的教师能取得很大的成功。只在社会只容许一个教派存在或整个大社会划分为两三个教派的地方,宗教教师的自利的和积极的热心才可能是危险的和麻烦的,这时各派的教师会在统一的纪律和服从之下采取一致的行动。但在社会划分为两三百个或许是成千上万个小教派,没有哪一个能大到足以扰乱社会安宁时,那种热心就一定是完全无害的。每个教派的教师看到自己周围敌手多于朋友,就不得不学会在大教派的教师中很难看到的那种诚意与温和,后者的教理受到政府的支持,为许多广大的王国和帝国的几乎全体居民所崇敬,因此他们看到自己周围只有追随者、信徒和卑躬屈膝的景仰者。每一个小教派的教师们看到自己几乎是孤立无援的,于是不得不尊重几乎每一个其他教派的教师,他们共同感到便于和适于对彼此作出的迁就,到时候或许能使大部分教派的教义成为纯粹的和合理的宗教,不受荒谬、欺骗或狂信等一切混合物的影响,这种宗教是世界上一切时代的贤明人士所希望建立的,但是任何一国的成文法或许从未建立过,或许永远也不会建立这种宗教,因为,在宗教方面,成文法总是、或许永远会是或多或少地受到大众迷信或狂热的影响。这种宗教管理的计划,或者更正确地说这种没有管理的宗教计划,就是称为独立教派的那个教派(无疑地是一个极为疯狂的狂热分子的教派)在内战将要结束时提出要在英格兰建立的。如果它被建立起来,虽则在起源上是十分非哲学的,在每一种宗教原理方面,到这个时候或许会产生出最哲学的和平气质和温和精神。它已经在宾夕法尼亚建立起来,那里虽然教友派占绝大多数,但在实际上法律不偏向任何一个教派,据说在那里产生了这种哲学的和平气质和温和精神。

虽然这种平等对待不能在某一个国家的所有、甚至大部分宗教教派中产生这种和平气质和温和精神,但是只要这些教派的数目足够众多,因而每个教派小到不足以扰乱公共安宁,那么每个教派对自己的特别教理所抱的过分热心就不可能产生任何一种非常有害的结果,相反,可能产生几种良好的结果;如果政府完全决定,不对所有的教派进行干涉,并且迫使它们全都不彼此进行干涉,那就不必担心它们不自行迅速分裂从而不久就变得数目众多。

如果它们没有学会彼此容忍,它们的热心也不会有害

在两种道德体系——严格的或严肃的,自由的或放荡的中,普通人民赞成前者,上流人物赞成后者

在每一个文明社会,在每一个阶级差别已经完全确立的社会,总有两种同时流行的道德方案或体系:一种可以称为严格的或严肃的体系,另一种可以称为自由的或(如果你愿意的话)放荡的体系。前者一般为普通人民所称赞和敬奉,后者普遍受到所谓上流人物更大的尊重和采用。我们对轻浮恶习所应怀抱的非难程度——这种恶习常常是由于巨大的繁荣、过分的欢乐和高兴产生的——似乎是这两种对立方案或体系的主要区别。在自由的或放荡的体系中,奢侈、放肆和甚至扰乱秩序的欢乐,无节制地追求快乐、破坏贞节(至少是在两性中的一方)等等,只要它们不伴有严重的伤风败俗,不导致虚妄和不义,一般均受到很大的宽容,很容易被原谅或完全饶恕。反之,在严肃的体系中,这些过分行为受到最大的厌恶和鄙视。轻浮的恶习对普通人民总是具有毁灭性,一个星期的胡行和滥用常常足以使一个贫穷的工人永远沦落,驱使他由于绝望而犯下最大的罪行。因此,比较聪明和比较善良的普通人民总是极端厌恶和鄙视这种过分行为,经验告诉他们,这些行为对于处在他们境地的人民是立即致命的。反之,几年的胡作非为和奢侈浪费不一定会毁灭一个上流人物,这个阶级的人常常认为,有力量在某种程度上放纵是他们的财产所提供的有利条件之一,这样去做而不受到责备或谴责的自由乃是处于他们境地的人所拥有的特权之一。因此,对于处于他们自己的地位的人所做的这种过分行为,他们只有小小的不满,只是略微加以责备或根本不去责备。

宗教派别普通是从严肃体系发源的

几乎所有的宗教派别都是从普通人民中创始的,从这些人中它们普通吸收最早的和人数最多的新信徒。因此,严肃的道德体系几乎经常地(例外很少,但也有一些)被这些教派采用。这种体系使这些教派最能接近那个阶级的人民,向他们提出自己的改革以前建立的宗教的计划。许多教派,甚至是绝大多数教派,力图通过改进这种严肃体系来获得信任,使之达到了某种愚蠢和过分的程度;这种过度的努力比任何其他事情常常使他们更能受到普通人民的尊敬和崇奉。

在小教派中道德是正规的和有秩序的,甚至是过于严格和不近人情

有地位和财产的人由于他们的处境而成为大社会的显要人物,社会注意他们的每一种行为,因而使得他们自己不得不注意自己的每一种行为。他的权威和重要性极大地依存于社会对他的尊敬。他不敢做任何使他变得不体面或不受信任的事情,不得不严格遵守社会一般同意为他那种地位和财产的人所规定的那种道德,不论是自由的还是严肃的。反之,地位很低的人决不是任何大社会的显要人物。当他留在乡村时,他的行为可能受到注意,因而他不得不自己也加以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有所谓的人格可以丧失。但是,一旦他进入大城市,他就湮没无闻。没有人来观察和注意他的行为,因而很可能他自己也不去注意这种行为,恣意妄为,委身于各种卑劣行径和罪恶。要摆脱这种湮没无闻的状态,要使自己的行为受到体面社会的注意,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加入一个小小的教派。从成为教派成员的时刻起,他就获得一定程度的重要性,这是他从来不曾有过的。因为他的兄弟教友,为了教派的名誉,有兴趣观察他的行为;如果他做了任何不光彩的事情,如果他远离了他们总是要求彼此遵守的严肃道德,惩处他的总是非常严重的处罚(即使在不伴有民法效果的地方),那就是开除出教。因此,在小宗教派别中,普通人民的道德几乎总是特别正规和有秩序的,一般比在国教教会中更为正规有序。诚然,这些小教派的道德常常是过于严格和不近人情。

对于一国划分的所有小教派在道德方面的过于严格和不近人情,国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非常容易和有效的办法去予以纠正,而不必使用暴力。

有两种可能的救济办法

第一种办法是学习科学和哲学。国家可以使具有中等或中等以上地位和财产的人几乎是普遍地进行这种学习;不是为教师支付薪金,以便使他们变得疏忽和懒惰,而是规定每一个人在从事自由职业以前,或在成为受信托的或有俸给的光荣职位的候选人以前,必须经过某种甚至是比较高深,比较困难的科学知识的检定。如果国家规定这一等级的人必须学习,那就不会有为他们提供适当教师的麻烦。他们不久就会自己找到比国家所能提供的更好的教师。科学是狂热和迷信两种病毒的巨大消毒剂,当所有上层人民不受这种病毒感染时,下层人民也就不大可能受到它的感染。

(1)要求各种职业和公职的候选人具有科学和哲学知识

第二种办法是经常的和欢快的公共娱乐。国家对所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用绘画、诗歌、音乐、舞蹈、各种戏剧表演和展览去试图使人民高兴和开心而并无伤风败俗行为的人予以鼓励,即是说给予完全的自由,就会很容易驱散那种抑郁和悲观的心情,这种心情几乎总是大众迷信和狂热的哺育者。对所有这种群众狂乱的疯狂煽动者来说,公共娱乐总是他们畏惧和憎恨的目标。公共娱乐所产生的欢乐和快适是与他们的目的最适合的或他们可以最好地利用的那种情绪完全不一致的。此外,戏剧表演还常常揭露他们的诡计,使之受到群众嘲笑,有时甚至受到群众咒骂,因此比所有其他娱乐更是他们憎恶的目标。

(2)鼓励公共娱乐

在不偏爱一种宗教的国家,君主没有必要去影响宗教教师

在一个法律不对某一宗教的教师比对其他宗教的教师有所偏爱的国家,任何教师就不必对君主或行政部门有特殊的或直接的从属关系,君主对他的任职和免职无需过问。在这种情况下,他除了在他们中间保持和平就像在其余臣民中保持和平一样之外,再也不必去关心他们,即是说只要阻止他们彼此相互迫害,毁谤或压迫。但在有一个立为国教的或统治的宗教的国家,情况就完全不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除非君主有办法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那个宗教的大部分教师,否则他自己是决不可能安全的。

在有国教的国家,君主必须那样去做

每一种国教的牧师,构成一个巨大的社团。他们可以一致地行动,按照一个计划和一种精神,去追求他们的利益,就好像他们是在一个人的指挥之下那样,而事实上他们也常常是在一个人的指挥之下。作为一个社团,他们的利益总是和君主的利益不一致的,有时是直接对立的。他们的巨大利益,是在维持他们对人民的权威,这种权威依存于假定他们所教诲的整个教义所具有的确定性和重要性;依存于假定为避免永恒的痛苦,必须用毫无保留的信仰去接纳这种教义的每一部分。如果君主敢于对他们教义的最不重要的部分有嘲弄或怀疑的表现,或者出于人道主义试图去保护有这两种表现之一的人们,那么一个和他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牧师由于体面遭受损伤就会立即宣布他是一个渎神的人,并运用宗教的一切恐怖手段,迫使人民将他们的忠诚移向某个更加正统和顺从的君主。如果他反抗他们的任何借口或篡夺行为,危险也同样大。敢于这样反叛教会的君主,除了这种反叛罪以外,一般还会被加上额外的异端伪造罪,尽管他庄严地声明他对教会认为适于为他规定的每一种教义都是信奉和温顺服从的。但是宗教的权威超过任何其他的权威。宗教所提示的恐惧会战胜一切其他的恐惧。当教会的经授权的教师向人民大众播讲颠覆君主权威的教义时,君主只有使用暴力,或者说只有靠常备军的力量,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威。在这种场合,即使是常备军也不能给予他任何可持续的安全,因为,如果士兵不是外国人(很少有外国士兵),而是来自人民大众(情况几乎总是这样),他们可能不久就会被这种教义所腐化。在东罗马帝国存在的时候,希腊教士的骚乱经常在君士坦丁堡所引起的革命,以及在几百年中罗马教士的骚乱经常在欧洲的每个地区所引起的震动,充分证明了一个君主如果没有适当的办法去影响自己国家中定为国教的和统治的宗教的教士,他的处境是多么的不稳固和不安全。

各种信条,以及所有其他心灵方面的事情,显然不属于世俗君主的管辖范围,他虽然可能很有资格去保护人民,却很少被认为有资格去教导人民。因此,在这种事情上,他的权威常常不足以对抗国教教会的教士们的联合权威。可是,公共安宁,以及君主自己的安全,可能常常依存于教士们认为在这些事情上适于宣讲的教义。因此,由于君主不能用适当的压力和权威去直接反对他们的决定,他就必须能影响这种决定;他只有在这一阶级的大多数个人中引起恐惧和期望,才能做到这一点。这些恐惧和期望可能是,恐惧剥夺职务或其他的惩罚,期望得到进一步的升迁。

因为他不能直接反对教士的教义

在所有的基督教会,牧师的圣俸是一种不动产,他们终身享受,或只要行为端正就可以享受,不随君主的好恶为转移。如果他们享受圣俸的时期不是那么确定,如果他们对君主或他的大臣稍有不服从就会被撤职,那么他们或许不可能维持他们对人民的权威,人民会把他们看成只不过是朝廷的金钱上的依赖者,对他们播道的真诚不再有任何信心。但是如果试图不规则地和使用暴力去剥夺任何数目的牧师的这种不动产,或许是因为他们用超乎寻常的热心播讲了某种派别性的或煽动性的教义,那么,由于这种迫害,就会使他们和他们的教义十倍地受到群众欢迎,从而使他们比以前变得十倍地麻烦和危险。在几乎所有的场合,恐惧是政府的最坏的工具,尤其是不应当用来对付任何一种略为自负有独立性的人。试图恐吓他们,只会激起他们的恶感,坚定他们的反抗;如果用比较温和的办法,可能诱使他们缓和这种反抗,或者完全放弃。法国政府常常用暴力迫使他们的所有议会或最高法院对任何不受欢迎的命令不予注册,但很少成功。可是,普通使用的方法,即监禁所有难驾驭的成员,人们会认为是十分厉害的。斯图亚特王室的君主,有时也使用相同的手段,去影响英格兰议会的一些议员,他们普遍也发现这些议员也同样难于制服。英格兰议会现在是用另外的方式去操纵;舒瓦瑟尔公爵在大约12年前对巴黎议会所做的一个小小试验,充分表明所有的法国议会均可以用相同的方式更加容易地去操纵。这种试验没有继续下去。因为,虽然操纵和说服总是政府的最容易的最安全的手段,就像强制和暴力是最坏的和最危险的手段一样,但是,人的自然傲慢几乎总是不屑使用好手段,除非是在他不能或不敢使用坏手段的时候。法国政府能够并且敢于使用武力,因而不屑于使用操纵和说服。但是根据一切时代的经验,我相信,对于任何一种人使用强制和暴力,都似乎没有像对国教教会的受到尊敬的牧师使用强制和暴力那样危险,或者不如说那样具有完全的毁灭性。每一个和自己阶级的人保持良好关系的教士,他的权利:特权和个人自由,即使是在最专制的政府底下,也比地位和财产大致相等的任何其他人的权利、特权和个人自由受到更大的尊重。在各种程度不同的专制主义之下的情形均是如此,从巴黎的宽大的温和的专制政府,到君士坦丁堡的激烈的和凶狠的专制政府。但是,虽然这种人很难加以强制,但也像任何其他人一样很容易加以操纵;但是君主的安全,以及公众的安宁,似乎极大地依存于君主所拥有的操纵他们的手段,而这种手段似乎就是他能给予他们的高位。

僧侣终身享有圣俸,对他们使用暴力是无效的,因此必须设法去操纵他们

主教最初是由牧师和人民选举,后来单由牧师选举

在基督教会的古老组织法中,主教是由每一个主教辖区的牧师和教区城市人民共同选举的。人民未能长久地保持选举权;当他们还保持选举权时,他们的行为总是受到牧师的影响,牧师在这种有关心灵的事情上看来是人民的自然指导。可是,牧师不久就变得懒于去操纵他们,发现由自己来选举自己的主教更为省事。同样,修道院院长由院中修道士选举,至少在大部分的修道院是这样。主教管区内所有下级有俸圣职均由主教任命,他对自己认为合适的人即任以职务。这样,所有教会的高位均由教会自己支配。君主虽然在这种选举中可能有些间接的影响,虽然有时也要求他同意举行选举和批准选举结果,但是他没有直接的或足够的手段去操纵教士。每一个牧师的野心自然导使他去奉承他自己阶级的人而不是他的君主,他只能期望从前者得到升迁。

更后,在很大的范围内由教皇任命

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教皇逐渐揽归自己的,首先是任命几乎所有的主教和修道院长,或所谓枢机主教全体会议的圣职,后来,用各种奸计和借口,任命每个主教管区内大部分下级有俸圣职,留给主教任命的只有他自己的牧师,这仅仅是为给予他适当的权威所必要的。通过这种安排,君主的处境,比以前更坏。这样,欧洲所有国家的牧师就形成一种宗教部队,诚然是分散在各个地区,但是所有的行动和作战现在均能由一个头领指挥,按照统一的计划来指导。每个国家的牧师可以被看做是这支军队的一个支队,其作战可以很容易得到周围各国所有其他支队的支援。每个支队不仅是独立于其驻在的并从而得到给养的国家的君主,而且是隶属于一个外国的君主,他可随时命令他的军队反对军队所在的那个国家的君主,并用所有其他支队的军队去予以支援。

这种军队是可能想象的最可怕的军队。在古代的欧洲,在技术和制造业建立以前,牧师的财富使他们对普通人民的影响,和大领主对自己的家臣、佃农和侍从所具有的影响相同。在各国君主和私人由于错误的虔诚捐献给教会的大地产上,建立了和大领主的审判权相同的审判权,并且出于相同的原因,在这些大地产上,牧师或他们的执事能够很容易维持和平,无需有国王或任何其他人的支持或帮助;而国王或任何其他人则没有牧师的支持或帮助就不能在那里维持和平。因此,牧师在他们的领地或庄园上的审判权,就像大世俗领主的审判权一样,是独立的,是排除国王法庭的权威的。牧师的佃农,像大领主的佃农一样,几乎全都是可以随意令其退佃的佃农,是完全依附于他们的直接领主的,因此可以被任意召唤,去在牧师认为适合使用他们的任何地方作战。除了这些地产的地租以外,牧师通过什一税,还拥有欧洲每一个王国的所有其他地产的地租。从这两种地租产生的收入,大部分是用实物支付的,用谷物、葡萄酒、牲畜、家禽等等。其数量大大超过了牧师们自己所能消费的,没有技术或制造业的产品可以用来交换它的剩余部分。他们除了像大领主一样,用最奢侈的款待客人和最大规模的慈善行为来使用这种巨额剩余之外,不能从它得到任何好处。因此,古代牧师的款待和慈善行为,据说规模是非常大的。牧师不仅维持了每个王国的几乎所有穷人,而且许多武士和绅士也常常没有其他的生路,只有从一个修道院走到另一个修道院,借口是皈依,其实是为了享受牧师的款待。某些修道院院长的侍从也和最大的世俗领主的侍从一样多;所有牧师的侍从加在一起,或许比所有世俗领主的侍从加在一起人数更多。牧师的团结总是大大超过世俗领主的团结。前者处于教皇权威的正规纪律和从属关系之下,后者没有正规纪律或从属关系,几乎总是同样互相猜忌,并猜忌国王。因此,虽然牧师的佃农和侍从加在一起人数不如大世俗领主的佃农和侍从多,他们的佃农人数或许要少得多,但是他们的团结使得他们更为可怕。牧师的款待和慈善行为也不仅使他们能支配一种巨大的世俗力量,而且大大增加了他们的精神武器的重量。这些长处使他们赢得了所有下层人民的最高尊敬和崇拜,其中许多人是经常地,所有的人是偶尔地靠他们赡养的。每一种属于或关于这样一个深得人心的阶级的东西,它的所有物,它的特权,它的教义,在普通人民的心目中必然看起来都是神圣的,对于这些神圣事物的每一种侵犯,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都是最大的亵渎圣灵的罪恶和不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君主常常发现难于抵制少数大贵族的同盟,那他感到更难于抵制自己国内牧师们的联合力量,辅之以所有周围国家牧师们的联合力量,那我们就不会觉得奇怪了。在这种情况下令人感到奇怪的,不是他有时不得不屈服,而是他还能抵抗。

这一点,连同牧师的巨大财富,使得他们极为可怕

僧侣特典和其他特权是自然的结果

古代僧侣的特权(在生活在现代的人们看来是最荒谬的),例如,他们的完全不受世俗审判权的管辖,或在英格兰的所谓僧侣的特典,[88]是这种事态的自然的或者可以说是必然的结果。君主如果试图以任何罪行惩罚一个僧侣,如果他自己的阶级想要保护他,说证据不足以对这样一个神圣的人判刑,或者说对一个宗教使他的人身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判刑太重,那是多么危险啊?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所能做的,最好莫过于让他去由宗教法庭审判,法庭为了他们自己阶级的荣誉,会有意尽可能地约束自己的每一个成员,使之不犯重罪,甚至不去做引起人民厌恶的丑事。

罗马教会在中世纪是反对自由、理性和幸福的最可怕的联合

在10世纪、11世纪、12世纪和13世纪以及在这个时期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在欧洲大部分地区的情况是,罗马教会的组织可以被看成是,反对政府的权威和安全,反对人类的自由、理性和幸福(这些只有在政府的保护下才能发扬)所形成从来不曾有过的最可怕的联合。在这种组织中,最蠢的迷信幻想受到人数如此众多的人民的私人利益的支持,使之免于人类理性的任何进攻的一切危险,因为人类理性虽然能够揭露——甚至在普通人民的心目中——迷信的一些虚妄,却从来也不能打断私人利益的纽带。如果这种组织除了人类理性的微弱努力之外不受到其他敌人的攻击,它一定会长久存在下去。但是全部人类智慧和德行都不能动摇更不要说推翻的那种巨大的和坚固的组织,由于事物的自然发展,首先是受到削弱,随后是部分地被摧毁,而现在看来,在几个世纪的时间内,或许会完全瓦解。

它的力量为技术、制造业和商业的改进所摧毁

技术、制造业和商业的逐步改善是摧毁大领主力量的原因,也同样 是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摧毁牧师的全部世俗力量的原因。在技术、制造业和商业的产品中,牧师们也像大领主一样,发现了可以用他们的天然产物来进行交换的东西,从而发现了一种手段,可以将他们的全部收入用在自己身上,而不必将其很大一部分给予他人。他们的慈善行为规模逐渐变得越来越小了,他们的款待不是那么大方和浪费了。因而他们的侍从人数越来越少,逐渐地完全消失。牧师也像大领主一样,想要从自己的地产得到更多的地租,以便同样地用来满足自己私人的虚荣和荒唐想法。但是这种地租增长只能靠给予自己的佃户以租约来获得,佃户通过租约逐渐变得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他们。将下层人民和牧师结合起来的利益纽带这样就逐渐被打断,被消除了。这种纽带比将下层人民和大领主结合起来的利益纽带被打断和消除得更快,因为教会的地产大部分比大领主的地产小,这种地产的所有者能够更快地将其全部收入用在自己身上。在14世纪和15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大领主的力量还处于鼎盛时期。但是牧师的世俗力量,他们对人民大众一度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已经大为衰落。此时教会的力量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差不多只剩下由它的精神权威所产生的力量;即使是这种精神权威,也由于不再受到牧师的慈善行为和款待的支持,而大为削弱。下层人民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把那个阶级看做是自己的苦难的安慰者和贫困的救济者。反之,他们对富有牧师的虚荣、奢侈和支出感到恼怒和厌恶,这些牧师看来是在把以前总被看做是穷人的财产用来自己享乐。

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各国君主力图恢复他们在支配教会各大圣职方面有过的影响,其办法是恢复各主教领区的副主教和教士的旧有选举主教的权利及各修道院修道士的旧有选举院长的权利。重建这种古代秩序是英格兰在14世纪中所通过的几项法律的目标,特别是所谓圣职候补者法;这也是法国在15世纪颁发的“国事诏书”(具有基本法效力)的目标。为了使选举有效,国王必须事先同意选举,事后批准当选的人;选举虽然仍被认为是自由的,可是国王必然拥有处于他的地位的人所能拥有的一切间接方法,去影响他自己国内的牧师。在欧洲其他地区,也建立了具有相同趋势的其他规章。但罗马教皇任命教会大圣职的权力,在宗教改革以前,没有一个地方受到像法国和英格兰那样有效而普遍的限制。随后的“罗马教皇与各国政府间所订的有关宗教事务的协定”在16世纪,给予法国国王以对法国天主教会中所有大圣职、即枢机主教会议的圣职的绝对推荐权。[89]

君主力图剥夺教皇处理各大圣职之权,在法国和英格兰特别成功

自此以后,法国牧师对教皇不是那么忠诚

自从建立“国事诏书”和“协定”以后,法国牧师对罗马教皇宫廷的命令一般表明不像任何其他天主教国家的牧师那样的尊敬。在他们的君主和教皇发生的一切争执中,他们几乎总是站在君主一边。法国牧师对罗马教廷的这种独立性,似乎主要是建立在“国事诏书”和“协定”的基础上。在这个君主国的早先各个时期,法国牧师对教皇似乎也像其他国家牧师一样的忠诚。当克倍王室的第二代君主罗伯特被罗马教廷极其不公正地驱逐出教时,据说他自己的侍从们将来自国王桌上的食物投给狗吃,拒绝自己尝一尝由他那样一种人的接触而玷污了的东西。[90]可以有把握地认为,他们是被国王自己国家的牧师教导这样去做的。

可见即使在宗教改革以前,牧师扰乱国家的力量和意向已经比较小

任命教会中大圣职的权利——为了保卫这种权利,罗马教廷常常动摇了,有时是推翻了基督教国家一些最大君主的皇位——甚至在宗教改革以前的时间里,在欧洲的许多地区,已经这样受到限制或修改,或已完全被放弃。由于牧师现在对人民的影响较小,所以国家对牧师的影响较大。因此,牧师扰乱国家的力量和意向均较小。

宗教改革的教理,由于他们的教师的热心而受到普通人民的欢迎

当产生宗教改革的争执发生时,罗马教会的权威正处于这种衰落状态,改革从德国开始,不久就推广到欧洲的每个地区。新教义到处都受到群众极大的欢迎。用来宣传这种教义的,是极大的狂热,当其攻击已经建立权威时,普通都会激起党派精神。这种教义的教师们虽然在其他方面不及许多捍卫原有教会的神职人员那样有学问,但是一般说来,似乎更熟悉宗教历史,以及教会权威赖以建立那种思想体系的起源和发展,因而他们几乎在每一种争执中都有一些优势。他们的生活态度严肃,使他们对普通人民具有权威,普通人民将他们的行为的严格规律和自己的大多数牧师的无秩序的生活相对比。他们在博得群众欢心和吸收新信徒的技术方面也比他们的对手高出许多,这种技术已被教会的尊荣高傲的儿子所长期忽视,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用处。新教义的理论受到一些人的欢迎,它的新奇受到许多人的欢迎,他们对原有牧师的憎恨 和鄙视受到数量更多的人的欢迎,但是几乎在到处用来宣讲新教义的那种热诚的、激情的和狂热的雄辩,虽然常常不免粗俗,却使他们受到最大多数人的欢迎。

新教义几乎在到处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使当时和罗马教廷不和的君主们能利用新教义来在自己国家内很容易地推翻教会,后者已经丧失了下层人民的尊敬和崇拜,不能做出任何抵抗。罗马教廷已经得罪了德意志北部的一些小君主,或许是认为他们太小了,不值得去加以操纵。因此,他们普遍地在自己国家中进行了宗教改革。克里斯蒂因二世和鸟普塞尔大主教特罗尔的暴虐,使古斯塔夫斯 · 瓦萨能将两人逐出瑞典。教皇偏袒这位暴君和这个大主教,古斯塔夫斯 · 瓦萨感到在瑞典进行宗教改革没有什么困难。克里斯蒂恩二世随后又被从丹麦皇位罢黜,在那里他的行为使他和在瑞典一样令人极其讨厌。可是教皇仍然要偏袒他,所以继他承受皇位的霍尔斯廷的弗雷德里克仿效古斯塔夫斯 · 瓦萨的榜样,为自己复了仇。伯尔尼和苏黎世的政府和教皇本来没有特别的争执,也很容易地在自己州内进行了宗教改革,在那里不久以前有些牧师由于行为略有越出常轨,因而使整个阶级受到厌恶和鄙视。

使和罗马不和的君主能很容易地推翻教会

在这种危急的事态下,教廷竭力去培养和法国与西班牙的有势力君主的友谊,后者在当时是德意志皇帝。凭借他们的帮助,能够——虽然不是没有巨大困难和许多流血——在他们国内完全镇压宗教改革、或极大地阻碍了它的进程。教廷对英格兰国王也极为有意去献殷勤。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它要这样做就不能不得罪一个更大的君主——西班牙国王兼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因此亨利八世虽然自己并不赞成宗教改革的大部分教义,却由于这种教义的普遍流行,也能在自己国内镇压所有的修道院,并取消罗马教会的权威。他竟走得这样远(虽然他不曾走得更远),使宗教改革的拥护者颇为满意,他们掌握了在他儿子和继承者在位时的政府,毫无困难地完成了亨利八世所开始的工作。

在君主与罗马友好的国家,宗教改革受到压制或阻挠

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苏格兰,那里的政府力量很薄弱,不受欢迎、基础也不牢固,宗教改革强大到不仅足以推翻罗马教会,而且也足以推翻试图支持罗马教会的国家。

在某些国家,宗教改革推翻了教会和国家

宗教改革的追随者没有像罗马教廷那样的共同权威,分为路德派和喀尔文派

宗教改革的追随者散处欧洲所有的国家,他们没有一个共同的最高法庭,像罗马教廷或罗马全体教会会议那样能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或用不可抗拒的权威来对他们所有的人规定正教的准确限度。因此,当一个国家的宗教改革追随者和另一个国家的兄弟们有意见分歧时,由于没有一个共同的审判员可以向他提出申诉,争执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而他们中间正产生许多这样的争执。有关教会治理以及圣职授予权的争执,对于一般社会的和平与福利是关系最大的。它们因此在宗教改革的追随者中产生了两个主要派别;路德派和喀尔文派,是教义和纪律曾在欧洲任何地方受到法律规定的仅有的两派。

路德派和英格兰教会赞成监督制度,将圣职授予权交给国王及其他的世俗赞助者

兹温克利派和喀尔文派让人民有选举权,建立牧师之间的平等

路德的追随者,以及所谓的英格兰教会,或多或少地保持了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牧师中的隶属关系,给予君主以在他国内任命主教和其他枢密会议圣职之权,从而使他成为教会的真正首领;他们没有剥夺主教在其管区内任命较小圣职的权利,但即使对这些圣职,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君主和所有其他世俗赞助人有推荐权。这种教会管理制度从一开始就是有利于和平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服从世俗君主的。因此,它在任何国家一旦建立以后,就从来没有引起过任何骚乱和内讧。尤其是英格兰教会,总是极有理由地评价它自己,认为自己对君主怀有完全的忠诚。在这种管理制度下,牧师们自然力图取得君主、宫廷、国内的贵族和绅士阶级的欢心,他们期望的主要是通过这些人的影响获得升迁。诚然,他们用来讨好这些赞助者的,有时无疑是靠最卑鄙的阿谀逢迎,但也常常靠培养能使自己值得有地位有财产的人的尊敬因而最有可能获得这种尊敬的一切技术:对于所有部门的有用的和装饰性的学问的知识,态度的彬彬有礼,谈吐的温文尔雅,他们对自认的狂热者所宣扬并假装实践的那种荒谬的和虚伪的苦行生活,这些狂热者这样做是为了使自己受到崇拜,为了使自认不实践这种苦行的大部分有地位有财产的人受到普通人民的厌恶。但是这种牧师,虽然对上层人士这样巴结,却很容易完全忽视维持他们对下层人民的影响和权威的手段。他们受到上级的谛听、称赞和尊敬,但在他们的下级前头,常常不能有效地捍卫自己的温和稳健的教义,以反对最愚昧的狂热者的攻击,并得到听众的信仰。

反之,茨温克利的信徒,或者更严格地说,喀尔文的信徒,每当教职空出时,让各教区人民有选举自己的牧师的权利,同时在牧师间规定有最完全的平等。这种制度的前一部分,当其有效时,似乎只是造成了无秩序和混乱,倾向于使牧师和人民的道德同样受到腐蚀。而后一部分则除了完全令人满意之外,没有其他的效果。

人民的选举引起巨大的骚乱

当每个教区的人民保留选举自己的牧师的权利时,他们几乎总是在牧师的影响之下来行动,一般具有最大的派别性和狂热性。牧师为了保持自己在这种群众选举中的影响,许多人变得或假装变得自己也是狂热的,鼓励人民之中的宗教狂热,几乎总是选择最狂热的候选人。像任命教区牧师这样一件小事,几乎总是不但在一个教区中而且在所有的邻近教区中引起激烈的斗争,后者在争论中总是要站在某一边。当教区位于一个大城市中时,选举将所有的居民分成两派;当这个城市本身是一个小共和国或小共和国的首都时,就像瑞士和荷兰的许多大城市的情况一样,每一次这种微不足道的争论,除了激起所有其他派别之间的仇恨以外,还有在教会中留下一个新宗派、在国家中留下一个新党派的危险。因此,在这些小共和国中,政府不久就发现,为了保持公众和平,必须自己保持推荐所有圣职候选人的权利。在苏格兰这个曾经建立长老管理教会制度的幅员最辽阔的国家,推荐的权利实际上已由威廉三世即位之初的一项建立长老会的法律[91]予以废除。那项法律至少使每一教区中某几个阶级的人有权用很小的价格购买选举自己牧师的权利。这项法律所建立的制度被容许存在了大约22年,由安妮女王第10年第12号法律予以废除,因为这种群众选举方式几乎在到处都造成了混乱和无秩序。可是,在像苏格兰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边远教区的纷乱不会使政府受到骚扰,像在较小的国家那样。安妮女王第10年恢复了推荐的权利。但是虽然在苏格兰,法律规定将圣职给予有权推荐者所推荐的人,但教会有时要求(因为它在这方面的决定并不总是一致的),在它授予被推荐者以所谓灵魂监督权或教会管辖权以前,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它至少是有时从假装关心教区和平出发,拖延这种任命,直到获得人民同意之时。某些邻近牧师的私人干预,有时是为了获得、但更经常的是为了阻止这种同意,以及他们所培育的使他们能在这种场合进行更有效的干预的一般手段,或许是使牧师和苏格兰人民中还残存着古老宗教狂热精神的主要原因。

长老管理教会制度所建立的牧师之间的平等,首先是权威或宗教管辖权上的平等;第二是圣俸的平等。在所有的长老派教会中,权威的平 等是完全的,而圣俸的平等则是不完全的。但两个圣俸之间的差别并不是大到足以使小圣俸的所有者要去用阿谀逢迎的卑鄙手法去向他的有权推荐者献媚,以求得到较大的圣俸。在所有的长老派教会中,在推荐权已经完全确立的地方,已经有地位的牧师一般力图用比较高尚、比较好的技术去取得他们上级的好感,凭他们的学问,凭他们的无可指摘的规律生活,凭他们执行职务的忠实和勤勉。他们的推荐人甚至常常抱怨他们在精神上的独立性,这可以解释为对过去的推荐不知感激,但这从最坏的角度说,或许也只不过是,由于意识到不能期望再有什么好处可得时自然表现出来的淡漠。在欧洲的任何地方,或许很难找到比荷兰、日内瓦、瑞士和苏格兰的大部分长老派牧师更有学问、更有礼节、更独立和更应受到尊敬的人。

长老派牧师的平等使得他们独立和受人尊敬

他们的圣俸拉平,使他们能影响普通人民

在教会圣俸全都接近平等、没有一种圣俸可能很大的地方,这种圣俸拉平虽然无疑地可能做得过分,却也有一些非常好的效果。除了最可作为模范的道德以外,没有什么东西能使一个只有很小财产的人保持尊严。轻浮和虚荣的恶习必然使得一个人受人嘲笑,此外,对他也像对普通人民一样,必然招致毁灭。因此,在他自己的行为上他不得不遵循最受普通人民尊重的那种道德体系。他用自己的利益和地位会引导他去遵循的那种生活方式,去赢得普通人民的尊敬和爱戴。普通人民用来看待他的那种喜爱心情,是我们普通用来看待一个多少同我们自己的状况接近而在我们看来他应高出我们的状况的人的那种心情。他们的喜爱自然而然地会激发他的喜爱。他变得用心去教导他们,着意去帮助和救济他们。他甚至不藐视对他如此亲切的人们的偏见,从来不用那种鄙弃和傲慢的态度去对待他们,而在富有和捐赠丰富的教会的骄傲的大人物中,这种态度是我们常常见到的。因此长老派的牧师对普通人民的心灵,或许有比任何其他教会的牧师更大的影响。因此,只是在长老派教会的国家,我们才能看到,普通人民不待强迫就能完全地、几乎是全体一致地皈依国教。

这也使得大学能为自己罗致教授,这样他们是最著名的学者

在教会圣俸大部分都很小的国家,大学讲座一般是比教会圣职更好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可以从国内所有教士中挑选自己的成员,教士们在每一个国家构成人数最多的学者阶层。反之,当教会圣俸有许多是很大时,教会自然要从大学罗致自己的大部分著名学者,这些人一般能找到某个有权推荐他们的人,后者觉得能为他们谋到圣职也是自己的光荣。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大学充满了国内所能找到的最著名的学者。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大学很少有著名的学者,而少数最年轻的成员,在他们获得于大学有用的足够经验和知识以前,也可能被挖走。伏尔泰先生说,波来神父是一个在学术界并不很有名的耶稣会会员,是他们在法国所看到的唯一的教授,其著作还值得一读。[92]在一个产生了那么多著名学者的国家,没有一个是大学教授,看来是有点奇怪的。著名的加桑迪在他的生涯初期是艾克斯大学的教授。在他发挥天才之初,有人向他建议,如果去到教会,他能找到更加安静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以及从事研究的更佳条件,他立即接受了这种忠告。我相信,伏尔泰先生的话不仅适用于法国,也适用于所有其他罗马天主教国家。在任何一国,我们很少看到,一个著名学者会是一个大学教授,除了在法律和医学行业;教会是不会从这些行业去网罗人才的。除了罗马教会以外,英格兰教会是基督教国家最富的和受到捐赠最多的教会。因此,在英格兰,教会经常地从大学挖走它们最好的最能干的成员,以欧洲著名学者驰名的老大学导师,在那里也像在任何罗马天主教国家一样,很难找到。反之,在日内瓦,在瑞士的新教各州,在德意志的新教各邦,在荷兰,在苏格兰,在瑞典,在丹麦,这些国家所产生的最著名的学者,诚然不是全体,而是大部分,都是大学教授。在这些国家,大学不断地从教会挖走它的所有著名学者。

或许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我们除去诗人、少数雄辩家和少数历史学家,希腊和罗马的绝大部分其他著名学者都是公共教师或私人教师,一般是哲学或修辞学教师。从吕西阿斯和伊索克拉底的时代、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起,到普卢塔克和爱比克泰德的时代、苏埃托尼乌斯和昆体良的时代止,可以发现上述说法都是正确的。使任何一个人必须年复一年地去讲授一门科学,实际上是使他自己完全掌握那门科学的最有效的方法。不得不每年去重复相同的内容,如果他还适于做任何事情的话,他必然在几年之内完全熟悉它的每一部分;如果他在某一年中对某一点发表的意见过于仓促,在下一年的讲授过程中当他重新考虑这个主题时,他很可能会予以纠正。由于成为一个科学教师肯定是一个只是学者的人的自然职业,所以这或许是使他成为有坚实的学问和知识的那种 教育。教会圣俸的拉平在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自然会将大部分学者吸引到这样一种职业中来:在这种职业中他们能对公众最为有用,同时这种职业或许也能提供他们所能接受的最好的教育。它会使他们的学问尽可能地坚实和尽可能地有用。

希腊和罗马的著名学者大多数都是教师

教会的收入除了从捐助所得的部分以外,都是国家收入的一部分

应当指出,每一种国教教会的收入,除了从土地或庄园产生的那些部分以外,都是国家普通收入中这样转用于和国防非常不同的目的的一部分。例如什一税是一种真实的土地税,如果不由教会征收,土地所有人是有力量对国防作出更大贡献的。可是在所有的大君主国中,有些人认为土地的地租是最后供应国家紧急需要的唯一资源,其他的人则认为是主要资源。很显然,这种资源给予教会的越多,它可能给予国家的就越少。可以定下来作为一个肯定的原则:假定所有其他的事情相等,教会越富,一方面是君主,另一方面是人民就越穷;在所有的场合,国家就越不能捍卫它自己。在几个新教国家,特别是在瑞士的所有新教各州,以往属于罗马天主教会的收入,即什一税和教会土地,是不仅足以支付所有牧师的适当薪俸而且——只要稍稍增添或根本不增添——足以支付国家所有其他支出的资源。特别是强大的伯尔尼州的政府从这一资源的储蓄中积累了一笔非常大的数目,据认为有几百万镑,一部分存在州库中,一部分存于欧洲各债务国的所谓公债中,收取利息,主要是法国和大不列颠的公债。伯尔尼或任何其他新教州的教会的全部支出可能由国家负担的有多少,我并不知道。根据一项非常准确的记载,1755年,苏格兰教会牧师的全部收入,包括他们的教会土地和他们的房屋和租金,按照一种合理的估值,估计只有68514镑1先令5便士。这一不很大的收入为944个教士提供了还不错的生活资料。教会的全部支出,包括偶尔用于建筑和维修教堂及教士住宅的费用,假定不会超过每年8万或8.5万镑。基督教国家中大多数富裕的教会,比起苏格兰的得到捐赠不多的教会来,在维持人民大众的信仰统一,皈依热忱以及秩序、规则和严肃的道德精神方面并不更好。凡是一个国教教会所能产生的一切良好效果,社会的和宗教的效果,任何其他教会能产生的,苏格兰教会也完全能产生。瑞士的大部分新教教会,一般说来得到的捐赠不比苏格兰教会更好,还能在更大程度上产生这种效果。在大部分的新教州中,不能发现一个人是自己承认不信奉国教的。自然,如果他承认自己不信奉国教,法律就会强迫他离开这个州。但是这样一种严厉的或者说具有压迫性的法律,如果不是由于牧师的勤勉预先使全体人民皈依国教(或许只有少数个人是例外),那它在这样一种自由的国家是不能执行的。因此,在瑞士的某些地区,由于新教国家和罗马天主教国家的偶然联合,改宗不是那么彻底,所以两种宗教不但受到准许,而且均由法律定为国教。

每一种职务的正当执行,似乎要求它的俸给或报酬应当和职务的性质保持尽可能准确的比例。如果任何职务的报酬过低,它就很可能受到大部分从业人员的卑劣和无能的损害。如果报酬过高,它或许更多地会受到从业人员的疏忽和懒惰的损害。一个有巨额收入的人,不论他的职业如何,会认为他自己应当像其他有巨额收入的人那样生活,把他的大部分时间花在欢宴、虚荣和放荡上。但就一个牧师来说,这种生活方式不仅消耗了他的应当用来履行他的职务的时间,而且会在普通人民的心目中完全摧毁了那种神圣品格,只有这种神圣品格,才能使他确有力量和权威来履行这种职责。

巨额收入对教士职务不合适

第四部分

论维持君主尊严的支出

除了使君主能履行他的各种职责所必要的支出以外,为了维持他的尊严,也要求有一定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和不同的政府形式而有所不同。

维持君主尊严的支出,随着人民用费的增加而增加

在富裕的和进步的社会,所有不同阶级的人民在他们的住宅上,在他们的家具上,在他们的食品上,在他们的衣着上和在他们的车马上逐日变得花费越来越多,不能期望君主应单独抵制这种风尚。因此,他自然、或者不如说必然在这些方面也变得花费越来越多。他的尊严甚至似乎要求他应当变成这样。

就尊严这一点来说,专制君主高出他的臣民比任何共和国的元首被认为高出他的同胞更甚,因此为了维持他的更大尊严,就必须有更大的支出。我们自然会预料,一个国王的王宫比一个总督或市长的官邸更加富丽堂皇。

在君主国比在共和国支出更大

结论

国防和维持君主尊严的支出应由一般收入中支付

保卫社会的支出和维持元首尊严的支出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所作的开支。因此,二者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是合理的,所有的社会成员均应尽可能地按照他们的能力的比例来对一般收入作出贡献。

但司法费用可以由法庭手续费支付

司法行政支出无疑地也可以被看做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作的开支。因此,它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并没有不合适的地方。可是,引起这种开支的人是由于他们的某种不公正行为,使得他人必须向法庭寻求救济或保护的人。而从这种开支获得最直接的利益的人,则是由法庭恢复了他们的权利或保护了他们的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支出可以非常正当地由这两种人的一方或双方的特殊缴纳来支付(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即是说由法庭手续费来支付。所以它不一定要求助于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除了对本身没有任何财产或资源足以支付这种费用的罪犯的审判以外。

为地方的利益所作的支出,应由地方收入来支付

为了地方的或省的利益所作的地方或省支出(例如,对某个城市地区的警察所作的支出),应当由地方的或省的收入来开支,不应成为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对利益仅限于社会一部分人的开支,由整个社会来支付是不公平的。

道路支出由一般收入支付不是不公平的,但由通行税来支付就更好一些

维持良好公路和交通的支出,无疑是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所以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不会有什么不公平。但是这种支出对在各地之间旅行或运输货物的人和消费这种货物的人有最直接的利益。所以英格兰的收费公路,以及其他国家的所谓路捐桥捐,将其完全由这两种不同的人负担,从而使社会的一般收入免除了这种非常大的负担。

教育和宗教教导的支出可以由一般收入支付,但由学费和自愿捐献来支付就更好一些

教育和宗教教导机构的支出无疑地同样对整个社会有利,因而可以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而没有什么不公平。但是这种支出如果完全由从这种教育和教导得到直接好处的人的学费或由自己认为需要两者之一的人的自愿捐献来支付,或许是同样合适的,甚至还有某些好处。

对整个社会有益的机构的收入不足,必须由一般收入来弥补

当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机构或公共工程不能完全维持自己或不是完全由从而最直接获益的那些社会成员的贡献所维持时,在大多数场合,其差额必须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弥补。社会的一般收入在支付保卫社会的支出和维持元首尊严的支出以后,必须用来满足许多具体收入部门的亏空。这种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我将力图在下章予以说明。


[1]修昔底德(Thucydides),约前460—前404以后,希腊最伟大的历史学家。——译者

[2]修昔底德说的是(《历史》Ⅱ,97),如果西徐亚人联合起来,欧洲民族或亚洲民族都不能抵御他们。

[3]《历史》,Ⅶ.,27。

[4]利维:《历史》,V. 2。

[5]利维:《历史》,Ⅳ,59及以下。

[6]上面,第656页。

[7]由于第一版是在1776年3月初发行的,这一段一定是在战争爆发后不到一年之内写的,这次战争历时八年。

[8]即“七年战争”,1756—1763年。

[9]西皮阿(Seipio)是罗马大将。——译者

[10]参阅洛克,《文官政府》,第94节:“政府没有其他目的,只是为了保持财产。”

[11]这些训令见詹姆斯 · 蒂勒尔的英国史,〔《英格兰通史,教会史和普通史》,第2卷,1700年,第576—579页。国王为理查德第一,不是亨利二世。——坎南〕

[12]《伊利亚特》,Ⅸ,第149—156页,但礼物并不是书中所提到的“唯一好处”。

[13]斯密在图卢兹是从1764年2月或3月至1765年8月。——雷,《亚当 · 斯密传》,第174、175、188页。

[14]现为高等法院的一部分。——译者

[15]上面,第368页。

[16]自从本书头两版发行以来,我有充足的理由可以相信,在大不列颠征收的全部通行税并不能提供50万镑的净收入;在政府管理下,这个数目不足以维修王国的五条主要公路。〔这个以及下一个脚注首见于第3版。——坎南〕

[17]我现在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所有这些推测的数字都未免太大了。

[18]《弗朗索瓦 · 柏尔尼航行记》,阿姆斯特丹,1710年。

[19]安德逊:《商业》,1606年。

[20]同上,1620年,比较1623年。

[21]参阅乔赛亚 · 蔡尔德,《商业新论》,第三章,将公司分为股份公司和“非股份公司,只在政府或规章之下从事营业。”

[22]“英格兰商人冒险者”公司或社团。

[23]安德逊:《商业》,1643年;这一年入会费加倍,伦敦人为100镑,其他人为50镑。

[24]安德逊:《商业》,1661年,也提到其他两年。

[25]序言中概述了公司的历史。

[26]安德逊:《商业》,1672年。

[27]《贸易新论》第三章,安德逊《商业》,1672年援引。该书这一部分直到1672年以后很久才发行。

[28]安德逊:《商业》1605,1643,1753年。

[29]参阅乔治二世第26年第18号法律序言——安德逊:《商业》,1753年。

[30]《贸易新论》,第三章。

[31]下面,第701页。

[32]这里说的股份公司(joint - stock compary)是一种组成法人的(incorporated)或领有特许状的(chartered)公司。将这个名词普通应用于其他公司,那是以后的事。

[33]安德逊:《商业》,1723年。

[34]1746年至1781年始终保持这个数目,但在后来增股万分之八。——安德逊,《商业》,1746年,(续编)1781年。

[35]安德逊,《商业》,1672年和1698年。

[36]同上,第1670年。

[37]同上,1698年。

[38]安妮第10年第27号法律。安德逊,《商业》,1712年。

[39]安德逊,《商业》,1730年。每年拨款直至1746年为止。全上,1733年。

[40]乔治二世第23年第31号法律;乔治二世第25年第40号法律。安德逊,《商业》,1750年。

[41]安德逊,《商业》,1618,1631,1662年。

[42]同上,1743年,引证克里斯托弗 · 米德尔顿船长的话。

[43]同上,1670年。

[44]“八个或九个私人商人垄断了公司资本的十分之九,”安德逊,《商业》,1743年,引自亚瑟 · 多布斯,《哈德逊湾附近各国概况……附米德尔顿船长日记摘要及对他的行为的观察》,1744年,第58页。

[45]在他的《概况》第3、58页中,他谈到2000%的利润,但这自然只是指买卖价格之差。

[46]《商业》,1743年,但是审查不是那么完全的,意见的表示,也不像书中所说的那么肯定。

[47]同上,1713年。

[48]同上,1731、1732、1734年。

[49]同上,1724年和1732年。但是航行并不成功;公司在八年中“每一年都遭受重大损失。”

[50]经由乔治一世第9年第6号法律许可。安德逊:《商业》,1723年。

[51]由乔治二世第6年第28号法律准许实行。同上,1733年。

[52]同上,1732年和1733年。

[53]同上,1748年和1750年。

[54]安德逊:《商业》,1612年。

[55]同上,1693年。

[56]同上,1676年。

[57]同上,1681年和1685年。

[58]这一历史的全部见安德逊:《商业》,1698年。

[59]安德逊:《商业》,1701年。

[60]同上,1730年。

[61]“这项联合于1702年7月22日由女王与这两家公司订立的三方契约作出。”——安德逊,《商业》,1702年。

[62]米迦勒节是英国四大结账日之一,9月29日。——译者

[63]安妮第6年第17号法律。安德逊,《商业》,1708年。

[64]乔治三世第7年第49号法律和乔治三世第8年11号法律。

[65]1772—1773年。

[66]乔治三世第13年第63号法律。

[67]《下议院议事录》,1773年4月27日。

[68]莫尔莱神父:《印度公司实际状况回忆》,1769年,第35—38页。

[69]安妮第6年第22号法律。

[70]至少就针对私人的特权而言,安德逊:《商业》,1720年。

[71]上面,第277—284页。

[72]安德逊:《商业》,1690、1704、1710、1711年。

[73]雷,《亚当 · 斯密传》第48页认为,斯密在格拉斯哥的薪俸可能是70镑左右,外加一所住宅,他的学费接近100镑。

[74]上面,第717页。

[75]重复了上面第658页的话。

[76]《历史》,vi,56; xviii, 34。

[77]《罗马古代生活及风俗》,ii,xxiv,至xxvii.,特别是xxvi。

[78]《共和国》,iii,400—401。

[79]《政治学》,1340a。

[80]《历史》,iv.,20。

[81]《法的精神》,liv. iv.,第viii章,在这里引证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波利奥斯。

[82]《伊利亚特》,xiii., 137;xviii., 494, 594;《奥德赛》,i., 152;viii., 265;xviii. 364。

[83]普鲁塔克:《梭伦的生平》;孟德斯鸠:《法的精神》liv., xxvi., 第五章援引。

[84]鲁西恩:《一位太监》,iii.

[85]上面,第729页。

[86]见“有关提图斯 · 利维阿斯头十年的讲道”,第三编第一章。

[87]休谟:《英格兰史》,1773年,第4卷,第29章,第30、31页,这一版同早先的和以后的版本在文字上略有不同。

[88]僧侣的特典(benefit of clergy),原指僧侣犯罪被捕不受普通法庭审讯的特典,后来不仅限于僧侣,凡读书识字能入教会任职的人均可享受,1827年乔治四世时废除。——译者

[89]丹尼尔:《法国史》,1755年,第7卷,第158、159页;第9卷,第40页。

[90]同上,第305、306页。赫诺的记载相同,《新编年史简编》,1768年,第1卷,第114、996页。

[91]所指的无疑是“有关推荐制的法律”,威廉和玛利第一次议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十三号,但这同“批准信仰承认和建立长老管理教会制度法”是一项不同的法律。《苏格兰议会法律》,1822年,第9卷,第133、196页。

[92]伏尔泰的口气没有书中所说的那么强烈,见《路易十四时代》中的作者名单。


第五编 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第二章 论社会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