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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编 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第二章 论社会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
所有的收入有两个来源: (1)属于君主的财产; (2)人民的收入
用来支付(1)保卫社会和维持君主尊严的支出;(2)国家宪法没有规定任何特别收入来开支的其他一切必要的政府支出这两者的收入,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得来:第一,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而与人民收入无关的某种资源;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部分
论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资源或收入来源
财产可以是资本或土地
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资源或收入来源,是资本或土地。
君主像任何其他的资本所有人一样,可以自己使用资本,也可以将其贷出,从而得到收入。他从前一种情况获得的收入为利润,从后一种情况获得的收入为利息。
来自资本的收入可以是利润或利息鞑靼和阿拉伯酋长从牛羊获得利润
鞑靼或阿拉伯酋长的收入全是利润。这种利润主要来自他自己的牛羊的奶和增殖,他自己监督牛羊的管理,是本集团或部落的主要牧羊人或牧牛人。可是,只是在这种最早期、最原始的政府状态下,利润才构成王国公共收入的主要部分。
小共和国有时从商业经营的利润获得很大的收入。据说汉堡共和国的主要收入就是公共萄葡酒窖和药店的利润。[1]国王有闲暇从事葡萄酒商或药店的生意,那样的国家不可能是很大的。在比较大的国家,公共银行的利润是收入的一种来源。不仅汉堡是这样,而且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也是这样。有些人认为,就连大不列颠这样大的一个帝国,也不容忽视这种收入来源。按英格兰银行的普通股息为5.5%、资本为1078万镑计算,在支付管理费用后,每年的净利润据说应为59.29万镑。有人主张,政府可用3%的利息借入这笔资本,自己来经营这家银行,每年可得净利润26. 95万镑。经验表明,在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的贵族政治下的那种有秩序的、警醒的、节约的行政,对于管理这种商业企业才是最适当的。但是像英格兰的这种政府,能否将这样一种企业的管理放心地付托给它,是大可怀疑的:英格兰政府尽管具有各种优点,却从未以善于理财著称,它平时的行为,是一般流于由怠惰和疏忽所造成的浪费,这或许是君主政治下所难免的;它在战时的行为,则又流于一切毫无打算的浪费,这是民主政治下所难免的。
汉堡从葡萄酒窖和药店,许多国家从银行
邮局本来就是一种商业企业。政府垫支了设立各地邮局并购买或租用必要车马的费用,从所运物品收取的邮费得到偿还,并带来巨额利润。我相信,这或许是各种政府所成功地经营的唯一商业企业。垫支的资本不是很大。这种业务中没有什么秘密。收益不仅是肯定的,而且是立即可以得到的。
和邮局
但是,君主也常常经营许多其他的商业企业,并想和私人一样,通过成为普通商业部门的冒险者来改善自己的财产状况。他们很少能成功。君主事务管理中经常出现的浪费,使得他们几乎不可能成功。君主的代理人认为自己主人的财富是无穷无尽的,他们不关心按什么价格购入,按什么价格售出,不关心从一地向另一地运输货物的费用是多少。这些代理人常常过着和君主一样的浪费生活,有时尽管有这种浪费,也能用适当的方法去弥补他们的账目,并获得君主那样大的财产。马基雅弗利告诉我们,梅迪契的洛伦佐(不是一个没有能力的君主)的代理人 就是这样经营他的商业的。弗罗伦斯共和国不得不几次偿还这些代理人的浪费使他卷入的债务。因此,洛伦佐发现放弃商人的业务是有好处的,而商业是他的家族最初致富的根源;在他的后半生,他利用自己剩下来的财产,以及他所能支配的国家收入,去从事更适合于他的地位的企业和用途。[2]
但是一般说来,君主当商人是不成功的
两种性格互不相容
商人性格和君主性格的互不相容,似乎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如果说英格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业精神使得他们成为非常坏的君主,那么君主精神似乎也使得他们成为同样坏的商人。当他们只是商人时,他们把自己的商业经理得很成功,能从利润中向资本所有人支付适度的股息;自从他们成为君主以后,有着据说原来在300万英镑以上的收入,却不得不要求政府特别援助,以避免立即破产。[3]在他们的前一种情况下,他们在印度的人员认为自己是商人的职员;在现在的情况下,这些人员认为自己是君主的大臣。
财富可以贷与臣民或外国
国家有时也可以从货币的利息得到一部分公共收入,也像从资本的利润得到这种收入一样。如果国家积累了一宗财富,可以将它的一部分贷与外国,或贷与自己的臣民。
伯尔尼贷与外国
伯尔尼郡将自己财富的一部分贷与外国,从而获得很大的收入,即是说将其购买欧洲各债务国的公债,主要是法国和英格兰的公债。[4]这种收入的安全与否,第一,依存于那种公债的安全与否,或者说依存于管理这种公债的政府信用如何;第二,依存于和债务国继续保持和平的确定性或可能性。如果发生战争,债务国方面的最初的敌对行动就可能是没收它的债权国的资产。就我所知,向外国贷出货币的政策是伯尔尼郡所特有的。
汉堡有当铺
汉堡市[5]设有一种公共当铺,将钱贷与有担保品的本国臣民,按6%计算利息。据认为,这种当铺或称为“朗巴德”(Lombard),向国家提供了15万克朗的收入,按每克朗4先令6便士计,合33750英镑。
宾夕法尼亚贷出纸币,以土地作担保
宾夕法尼亚政府未能积累财富,发明了一种向臣民贷款的方法,诚 然不是货币,而只是货币等价物。贷与私人的是信用证券,计算利息,以双倍价值的土地作担保,15年后赎回,可以像银行券一样流通,用议会法律宣布为省内居民间一切支付的法定手段,政府从而获得了一笔不大的收入,足以支付这个节俭的和有秩序的政府每年约4500镑的全部普通支出的一大部分。这种办法的成功必然依存于三种情况:第一,除了金银币以外,对某种其他交易媒介的需求,换言之,即对必须将大部分金银币送往国外才能购得的消费品的需求;第二,利用这种办法的政府的良好信用;第三,利用这种办法的适度性,不超过在没有信用债券时为进行流通所必要的金银币数量。在不同的场合曾由另外几个美洲殖民地采用这种办法,但由于缺乏一种适度性,大多数所造成的混乱多于便利。
可是,资本和信用具有不稳定、不经久的性质,这就使得它们不适于充作确实的、稳定的和持久的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只有这种收入能给予政府以安全和尊严。任何超过游牧状态的大国政府,从来没有是从这种来源获得它的大部分公共收入的。
从这种来源得不到大收入
土地是具有更稳定、更持久性质的资源,因此,公有土地的地租是超过游牧状态的许多大国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古代希腊和意大利各共和国,在长时期内,从公有土地的产物和地租获得了大部分用来支付国家必要支出的收入。王室土地的地租,在长时期内构成欧洲古代君主的大部分收入。
从土地获得的收入更为重要
在现代,战争和战争的准备是造成所有大国的大部分必要开支的两种情况。但在古代的希腊和意大利各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是一个战士,自己出钱来服兵役和准备自己去服兵役。因此,这两种情况不能给国家造成任何非常重大的开支。一宗不太大的地产的地租,就足以支付政府的其他必要费用。
特别是当战争所费甚少时,如在古代的希腊和意大利
在古代的欧洲君主国,当时的风俗习惯就使人民大众对战争有充分的准备,当他们走上战场时,根据他们的封建租地条件,他们是由自己或自己的直属领主出钱来维持的,不会给君主带来新的开支。政府的其他支出,大部分都很小。已经说过,司法行政不但不是支出的原因,反而是收入的来源。乡村人民在收获以前和收获以后各提供三天的劳动,这被认为是一种资源,足够用来建造和维修所有的、国家商业所需要的桥梁、公路和其他公共工程。在当时,国王的主要支出似乎是他自己家庭和宫廷的维持费。他宫廷的官吏,当时就是国家的大员。财政大臣替他收地租。宫内大臣和内务大臣管理他的家庭支出。治安大臣和警卫大臣管理他的马厩。他的住宅全部是用堡垒的形式建筑的,似乎是他拥有的主要要塞。这种住宅或堡垒的看守人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卫戍总督。他们似乎是在平时所必需维持的唯一军事官员。在这种情况下,一笔大地产的地租在普通场合就完全能够支付政府的一切必要开支。
以及在封建时代,当所有的支出很小时
现在国内所有土地的地租,不足以应付普通支出
在大部分欧洲文明君主国的目前状态下,全国所有土地的地租,假如管理得就像全都属于一个地主所有那样,或许也达不到他们在平时向人民征收的普通收入的数目。例如,大不列颠的普通收入,不仅包括支付当年经常费用所必要的,而且包括支付公债利息及偿还一部分公债所必要的,每年共达1000万镑以上。但是土地税,按每镑课征4先令计算,还不到每年200万镑。可是,这种所谓的土地税,被认为不仅是所有土地地租的五分之一,而且是所有房屋租金的五分之一,以及所有大不列颠资本利息的五分之一,只有贷与国家或用作耕种土地的农业资本的那部分资本除外。这种赋税的很大一部分来自房屋租金和资本利息。例如,伦敦市的土地税,按每镑课征4先令计算,共达123399镑6先令7便士。威斯敏斯特市的土地税为63092镑1先令5便士。白厅宫和圣詹姆斯宫的土地税为30754镑6先令3便士。[6]土地税的一定部分是按同一方式向国内所有其他大小城市课征的,几乎完全是从房租得来,或从被认为是商业资本或借贷资本的利息得来。因此,据估计,大不列颠课征的土地税,即从所有土地的地租、所有房屋的租金、所有资本的利息(贷与国家或用来耕种土地的那部分资本除外)课征的全部土地税收入,每年不超过1000万镑——政府在平时每年向人民课征的普通收入。大不列颠每年为征收土地税的对各种收入所做的估计,按全国平均计算,无疑是大大低于真实价值,虽然在某几个郡和地区据说差不多等于真实价值。单是土地地租,不计算房屋租金和资本利息,许多人估计为2000万镑,这种估计在很大程度上是随意作出的,我认为可能高于或低于真实价值。[7]但是如果大不列颠的土地按现在的耕种状况还不能提供 每年2000万镑以上的地租,那么如果这种土地全都属于一个地主,由他的代办人和代理人去进行那种疏忽的、浪费的和专横的管理,就可能不能提供2000万镑的一半的地租,最可能的是不能提供1/4的地租。大不列颠的王室土地现时提供的地租,不及假如为私人财产时所能提供的地租的1/4。如果王室土地更为广大,那么它们的管理或许就会更坏。
人民大众从土地获得的收入,不是同土地的地租成比例,而是同土地的产物成比例的。一国土地的全部年产物,如果我们将留作种籽的除外,就是人民大众每年所消费的或用来交换由他们消费的某种其他东西的。凡是使土地产物低于其可能高达的水平的事情,也会使人民大众收入的降低比使地主收入的降低更多。土地的地租,即归于地主的那部分产物,在大不列颠任何地方都被认为不超过全部产物的1/3。如果土地在一种耕作状态下每年只能提供1000万镑的地租,而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却能提供2000万镑的地租;在两种情况下,地租假定为产物的1/3;那么地主的收入在一种情况下比在另一种情况下每年只少1000万镑,而人民大众的收入则每年会少3000万镑(只扣除留作种籽所必要的)。国家人口减少的数目,是每年3000万镑(总是扣除种籽)所能维持的人数,根据余数在其中分配的不同阶级人民的具体生活和花费方式而定。
而人民收入减少的数目就会更大
虽然现时在欧洲没有任何一种文明国家从国有土地的地租获得大部分的公共收入,但在所有欧洲的大君主国,仍然有许多大片土地属于王室。它们都是林地;这种林地有时你走几英里也看不到一棵树;从产物和人口两方面来看,它们只是荒地和国家的损失。在每一个欧洲大君主国,出售王室土地会得到极大一笔金钱,如果用来偿还国债,既可收回担保品,又可提供一笔比这种土地过去为王室提供的更大的收入。在土地改良和耕种达到很高程度、出售时能产生丰厚地租的国家,普通按相当于30倍年租的价格出售土地,而未改良、未耕种和地租低的王室土地,预期会按相当于40倍、50倍或60倍年租的价格出售。王室可以立即享受这种巨大价格在赎回担保品后带来的收入。在几年之中,它还会享受另一笔收入。当王室土地变为私有财产时,会得到很好的改良和耕种。这些土地的产物增加,由于增加了人民的消费和收入,也会增加全国的人口。从而王室从关税和货物税得到的收入,必然随着人民收入和消费的增加而增加。
出售王室土地既有利于君主,又有利于人民
从王室土地获得的收入,比任何其他收入使人民付出更多
在任何文明君主国,国王从王室土地得来的收入虽然看起来并不花费个人的钱,但在实际上社会所付的代价多于对国王所享受的任何其他同等收入所付出的代价。在所有的场合,为了社会的利益,应当用某种其他的收入去代替王室的这种收入,将土地在人民中分配,而最好的分配办法也许就是向人民公开出售。
公园等等应当是属于君主的唯一土地
用于游乐和观赏的土地,如公园、林圃、散步场所等等,在到处都被认为是支出的原因而不是收入的来源,这些似乎是在一个文明大君主国应当属于王室的唯一土地。
大部分的君主支出应由赋税去支付
可见,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两种收入来源,即公共资本和公共土地,作为支付文明大国必要费用的资源是既不适当又不充足的;这种费用的大部分必须由各种赋税来支付,人民将自己私人收入的一部分贡献出来,构成君主或国家的公共收入。
第二部分
论赋税
赋税可以打算落在地租、利润或工资上面,或落在所有这三种收入上面
在本书第一编已经表明,个人的私人收入最后是从三种来源产生的:地租、利润和工资。每一种赋税,最后必定是由这三种收入来源之一支付,或由它们无差别地共同支付的。我将力图对以下各点尽可能做最好的说明:第一,打算落在地租上面的赋税;第二,打算落在利润上面的赋税;第三,打算落在工资上面的赋税;第四,打算无差别地落在私人收入的所有这三种来源上的赋税。对这四种赋税的每一种的特别考察将使本章第二部分分为四项,其中三项又将分为若干细节。从以下的评论可以看出,许多赋税最后并不是由打算落在它上面的资源或收入来源支付的。
关于一般赋税有四个原则
在我着手考察各种赋税以前,必须先提出有关一般税收的下列四个原则。
(1)平等
I.每一个国家的国民应当尽可能地按照各自能力的大小,即是说按他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收入的比例,对维持政府作出贡献。一个大国政府的支出对个人来说,也像一宗大地产的管理费用对共同佃农来说一样,佃农们应当按照各自在地产中的利益的大小来对管理费用作出贡献。遵守或忽视这个原则,构成所谓课税中的平等或不平等。每一种最后只落在上述三种收入来源之一上面的赋税,就其不影响其他两种来说,必然是不平等的,我在此特别指出这一点;在下面考察各种赋税时,我不再注意这种不平等,而只讨论某种税收怎样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响的某种私人收入上面。
Ⅱ.每个国民必须缴纳的赋税应当是确定的,不能是不定的。缴纳的时间、缴纳的方式、应纳的数额,对每一个纳税人和对所有其他的人都应当是清楚明白的。如其不然,每一个纳税人就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征税人员权力的支配,后者可以对令人讨厌的纳税人加重税额,或用加税的恐吓来索取礼物或贿赂。课税的不确定性会鼓励这一类人的专横,促进他们的腐化;这一类人即使既不专横也不腐败,也自然是不受人欢迎的。在课税中,每一个人应当缴纳的赋税的确定性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我相信,从所有国家的经验来看,极大程度的不平等也不及极小程度的不确定的害处那么大。
(2)确定
Ⅲ.每一种赋税应当按纳税者最便于缴纳的时间和用他们最便于缴纳的方式去课征。对地租或房租课征的赋税在支付地租或房租的时期去征收,是最便于纳税人缴纳的,或者说,这是他最有钱纳税的时候。对作为奢侈品的消费品课征的赋税,最后全都是由消费者支付的,一般说来这种方式对他是非常方便的:他需要购买货物时,一点一点地纳税。他有随意买或不买的自由,如果他对这种赋税感到有什么重大的不便,那就是他自己的错误了。
(3)缴纳的方便
Ⅳ.每种赋税应当这样来设计,使它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钱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钱,超出它送入国库中的钱尽可能地少。一种赋税可能由于下述四种方式使它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钱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钱大大超过它送入国库中的钱。第一,征税可能要求有许多人员,他们的薪水可能吞掉大部分的税收,他们的额外索取可能对人民是一种额外增加的赋税。第二,赋税可能妨碍人民的勤劳,抑制他们去从事某一业务部门,而这一部门本来是可以维持和雇用大量的人手的。当赋税迫使人民去纳税时,它可能减少或消灭能使人民比较容易地去从事上述业务的一些资源。第三,对企图逃税而未能成功的不幸的人进行没收和罚款常常使他们破产,从而使社会可能从他们的资本运用中得到的利益化归乌有。一种欠考虑的赋税是对走私的巨大引诱。但是对走私的惩罚必然随引诱的加强而增加。与所有的普通公平原则相反,法律首先造成了引诱,然后又惩罚受到引诱的人;法律普通还按对犯罪引诱的大小去加重惩罚,而这种情况本来是应当减轻处罚的。[8]第四,使人民遭受征税人员的经常访问和讨厌的检查,因而使他们遇到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困扰和压迫,虽然困扰并不费钱,但是严格说来,它肯定等于每一个人愿意用来摆脱这种困扰的支出。由于这四种方式中的这一种或那一种,赋税常常给人民带来的麻烦多,给君主带来的好处少。
(4)征收的经济
上述原则引起了所有国家的注意
上述各种原则的公平和效用是十分明显的,因而或多或少地引起了所有国家的注意。所有国家均根据自己最佳的判断,力图将自己的赋税设计得尽可能地平等,尽可能地确定,在缴纳的时间和方式上尽可能地方便纳税人,在带给国王的收入的比例方面尽可能地减少人民的负担。以下对不同时代和国家所征收的一些赋税的简单评述将要表明,所有国家的努力在这些方面并未取得同等的成就。
第一项
租金税、土地地租税
对土地地租的赋税可以按固定的或变化的评估去课征
对土地地租的赋税可以按某一标准课征,即对每个地区评定一定数额的地租,评定之后即不变更;也可以使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土地耕种的改良或恶化而赋税有增有减。
土地税,如果像不列颠的土地税那样,每个地区按某种不变的标准课征,虽然在最初规定时是平等的,必然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变得不平等,随全国各地区耕种的改良或被忽视的不平等程度而异。在英格兰,各个郡和教区应课征的土地税是根据威廉和玛利第四年的法律评估的,在初规定时就非常不平等。因此,这种赋税是不符合上述第一条原则的。它完全符合其他三条原则。它是完全确定的。纳税的时间就是交租 的时间,对纳税人是极其方便的。虽然在所有的场合地主都是实际纳税人,但税款普通是由佃户垫付的,地主必须在纳租时将其扣除。这种赋税的征收,所用收税人员比任何其他提供将近相同收入的赋税的征收所用人员少。由于这项赋税在每个地区不随地租的上升而上升,君主并不分享地主从土地改良所得的利润。这种改良诚然有时造成区内其他地主的破产。但这有时会造成的对某一地产的赋税的加重总是很小的,决不可能阻碍这种改良,也不会使土地产物降到本来会有的水平以下。由于它没有减少产物数量的趋势,所以它也不会有提高产物价格的趋势。它不会妨碍人民的勤劳。除了纳税的不可避免以外,它没有使地主遭受其他的不便。
如按固定的评估课征,它就会变得不平等,如不列颠的土地税
地主从大不列颠所有土地按不变的固定评估课税所得的利益,主要是由于与赋税性质完全无关的某些外部情况。
外部情况使固定的评估有利于不列颠地主,因为国家繁荣而地租上升了
部分地由于国家的几乎每个地区的巨大繁荣,大不列颠的几乎所有地产的地租自从这种评估首次确定以来就在不断上升,其中没有一处的地租是在下降的。因此,地主几乎全都获得了根据他们地产现在的地租所应当缴纳的赋税与根据往时评估的地租他们实际缴纳的赋税之间的差额。假如国家的状况有所不同,假如地租由于耕种的恶化而逐渐下降,地主就会几乎全都丧失这种差额。在革命以后所发生的事态下,地租评估的固定性对地主有利,对君主有害。在不同的事态下,它可能对君主有利,对地主有害。
由于赋税是用货币缴纳的,所以对土地的评价是用货币表示的。自从这种评估确定以来,白银的价值没有什么变化,铸币标准在重量或纯度方面都没有什么改变。假如白银的价值大大上升,像在美洲银矿发现以前的两个世纪中似乎发生的情形那样,评估的固定性可能证明是对地主非常有害的。假如白银的价值大大下降,美洲银矿发现以后至少有大约一个世纪中的情况肯定是这样,土地评估的固定性就会使君主的这一部分收入减少许多。假如货币标准有重大改变,降低同量白银的货币面额或提高它的货币面额,例如,如果1盎司白银不是铸成5先令2便士而是铸成2先令7便士或10先令4便士,在前一种情况下会损害地主的收入,在后一种情况下会损害君主的收入。
货币和白银的价值保持不变
可见,在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略有不同的情况下,这种评估的固定性对纳税人或对国家可能是非常大的困难。可是,在时代的变迁中,这种情况在某个时候是一定会发生的。但是帝国虽然像人类所有的其他创造物一样,迄今证明全都是要灭亡的,每个帝国却都想要长期存在下去。因此,每一种制度(用意在和帝国本身一样长期存在下去)不仅应当在某种情况下是方便的,而且应当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方便的;不仅应当适合于暂时的、偶尔的或意外的情况,而且应当适合于必然的因而总是相同的情况。
评估的固定性可能对有关双方的一方不利
法国经济学家建议采用一种随地租的变化而变化的税
法国有一部分自称为经济学家的学者,建议采用一种随地租的变化而变化的土地税,即随着耕作的改良或被忽视而有升有降的税。他们认为,所有的赋税最终都落在土地的地租上,因而应当对必须最终纳税的资源平等地课征。说所有的赋税应当尽可能平等地落在必须最终交税的资源上,这肯定是对的。但是他们用来支持自己非常微妙的理论的,是形而上学的论证,我们不必进行这种令人不愉快的讨论,只从下面的评论就可以充分表明,什么是最终落在土地地租上的赋税,什么是落在某种其他资源上的赋税。
在威尼斯领土内,出租土地按10%课税,地主自耕地按8%课税
在威尼斯的领土内,租与农场主的一切可耕地都是按地租的1/10课税的。[9]租约登记在公家登记簿上,由各省或各地区的赋税官员保管。当地主自行耕种时,地租按公平的评估来定值,并降低税额的1/5,因此对这种土地地主只按假定地租的8%而不是10%纳税。
这种赋税更为平等,但不是那么确定,比不列颠的税更麻烦、更费钱
这种土地税肯定比英格兰的土地税更加平等。它或许不完全是那么确定,赋税的评估可能常常给地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它在征收上也可能更为费钱。
可是,这种管理制度或许可以这样来设计,以便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这种不确定和减少这种费用。
不确定性和征收支出可以减少
例如,可以规定地主和佃户必须共同在公家登记簿上登记他们的租约。可以规定对隐瞒或篡改出租条件的予以适当的惩罚;如果将罚款的一部分给予两方中揭发或控告另一方有隐瞒或篡改行为的一方,就可以有效地阻止他们联合起来去诈取公共收入。从这种记录簿,可以完全了解租赁的一切条件。
租约应当登记,对罚金应当比对地租的课税较重
有些地主不提高租金,但在重订租约时收取罚金。这种做法在大多数场合都是浪子的办法,他为一笔现款,出售价值要大得多的未来收 入。因此,这在大多数场合是有害于地主的。它常常有害于佃户,总是有害于社会。它常常从佃户取走那么大一部分资本,从而使他耕种土地的能力减少那么多,以致使得他发现支付一笔小地租比他本来可以支付的一笔大地租更难。凡是降低他的耕种能力的事情,必然会使社会收入的最重要部分降低到它本来会有的水平以下。如果对这种续租金的课税比对普通地租的课税重得多,就可能阻止这种有害的做法,这对所有有关各方,对地主、对佃户、对君主、对整个社会都有很大的好处。
有些租约对佃户规定整个租佃期间要实行一定的耕种方式和一定的作物轮耕办法。这种条件一般是由于地主自负有高超的知识(这种自负在大多数场合都是没有根据的)产生的结果,永远应当被看做是一种额外的地租,是用劳务支付的地租而不是用货币支付的地租。为了阻止这种做法(这一般是愚蠢的做法),对这种地租应当评价很高,因而对它课税比对普通货币地租课征略为重些。
规定如何耕种的条件应通过较高评价予以阻止
有些地主不要求用货币而要求用实物支付地租,用谷物、牲畜、家禽、葡萄酒、油类等等,另外的地主还要求用劳务支付地租。这种地租对佃户的害处总是多于对地主的好处。他们从前者口袋中取出的或者阻止他得到的,总是比送人后者口袋中的多。在每一个实行这种办法的国家,佃户总是穷到乞丐一般,实行越严格,贫困就越严重。同样,对这种地租估价略高,从而对它课税比对普通货币地租略高,或许足以抑制这种对整个社会有害的做法。
对实物地租应评价较高
当地主自行耕种一部分土地时,可以根据邻近农场主和地主的公平裁判来估定地租的价值,给予他以适度的减税,像在威尼斯领土内所做的那样;只要他所占用的土地的地租不超过一定的数额。重要的是应当鼓励地主耕种一部分自己的土地。他的资本一般比佃户大,技能虽比较差,却常能提供较大的产物。地主有能力进行实验,一般也愿意进行实验。实验不成功只对他自己有不大的损失。实验成功,就能对整个国家的土地改良和良好耕种作出贡献。可是,重要的是,赋税的减少只应当鼓励耕种到一定限度为止。如果大部分的地主被诱使去耕种他们的全部土地,那么,国家就会充满懒惰和浪费的地主管家(而不是审慎和勤勉的租户,他们为自己的利益所驱使,在自己的资本和技能许可的范围内耕种得十分好),他们的胡乱的经营不久就会使耕种质量降低,使土地的年产物缩减,不仅使他们主人收入减少,而且使整个社会的最重要的那部分收入也减少。
对自耕一部分土地的地主减税
这种制度会使赋税不再有不方便的不确定性,并鼓励改良
这样一种管理制度或许能使这种赋税摆脱由于不确定性而对纳税人造成的压迫或不便,同时可能在普通土地管理中引进一种大有助于全国一般改良和良好耕种的计划或政策。
课征的额外费用数目很小
征收随地租变动而变动的土地税,会比征收总是按固定评估课征的土地税费用略为高些。需要在全国各地区设置登记官员,对地主自行耕种的土地偶尔需作出评估,两者均必须有额外的支出。可是所有这一切的支出可能是非常小的,远比课征许多其他赋税的支出要低,后者和土地税容易提供的收入相比较,所能提供的收入是非常小的。
对改良的价值,须在固定期限内免予课税
对这样一种可变土地税可能提出的最重要的反对理由,似乎是它会妨碍土地改良。君主对改良支出没有作出贡献,却分享它的利润,地主肯定不愿进行改良。即使是这种反对,或许也可以这样来排除:允许地主在着手改良以前,和税收官员一道,根据双方平等选出的一定数目的邻近地主和农场主的公平裁决,确定他的土地的实际价值;然后在若干年内按照这种评估课税,使之完全足以对他的改良支出作出全部补偿。这种土地税提出的主要好处之一是,使君主从关心他自己的收入出发,注意土地的改良。因此,为对地主作出补偿所容许的期限不能比为此目的所必要的过长,否则地主享受这种利益的时期太久,会大大挫伤君主的注意。可是,与其定得太短,不如定得略长一些。促进君主注意的刺激再大,也不能抵偿对地主注意的最小挫抑。君主的注意,最多也不过是对什么事情有助于他的大部分领土的更好的耕种作出一般的广泛的考虑。而地主的注意,则是对他地产上每寸土地的最有利的使用作出具体的详细的考虑。君主的注意应当是,用他权力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去鼓励地主和农场主;让他们用自己的方式、根据自己的判断去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给予他们以享受自己劳动的全部报酬的最完全的保障;为他们的每一部分产物开辟最广大的市场,因此须在他自己领土以内的每个地区建立陆上和水上的最方便最安全的交通,并确立对所有其他君主的领土出口的最不受限制的自由。
于是赋税的不方便就会变得最小
它会使自己适应于一切变化
如果这样一种管理制度能使这种赋税对土地改良不但不会造成妨碍而且反而予以鼓励,那它就不可能对地主造成任何的不方便,除了必须纳税这种总是不可避免的不便以外。
不问社会状态如何变化,不问是农业改良还是农业衰退,也不问白银价值和铸币标准如何变化,这样一种赋税不必加以任何注意就能自行很容易地与实际的情况相适应,而且在所有的变动下都同样公平合理。因此,它比任何总是按照某种评估课征的土地税远更适于作为一种永久的和不变的规定来建立,或者说作为所谓的国家基本法来建立。
有些国家不是采用登记租约的简单而明了的办法,而是采用对全国土地进行实际测量和评估这种费力费钱的办法。他们或许是怀疑,出租人和承租人为了诈取公共收入,可能联合起来,隐瞒租约的实际条件。《英格兰土地勘查记录书》[10]似乎就是这种非常准确的测量的结果。
有些国家为征收土地税进行测量和评估
在古代普鲁士国王的领土内,土地税是按实际测量和评估的结果课征的,这种结果不时予以审查和修正。[11]根据这种评估,世俗地主按收入的20%至25%纳税,教士按40%至45%纳税。西里西亚的测量和评估是根据当今国王的命令作出的,据说十分准确。根据这种评估,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按地租的25%课税,新旧两教教士的其他收入按50%课税,条顿骑士团和马耳他骑士团的采邑按40%课税,贵族保有地按38%课税。平民保有的土地按35%课税。[12]
例如普鲁士西里西亚
波希米亚的测量和评估据说经过100多年的工作,直到1748年的和平以后,根据现今女王的命令才完成。[13]米兰公国的测量从查理六世的时候开始,1760年以后才完成。它被誉为从来没有过的最准确的测量。萨沃伊和皮德蒙特的测量是根据已故萨迪尼亚国王的命令进行的。[14]
波希米亚
在普鲁士国王的领土内,对教会收入的课税比对世俗地主高。教会的收入大部分取自土地的地租。教会收入很少用于土地改良,或用来在任何方面对增加人民大众的收入作出贡献。普鲁士国王或许因此认为,教会收入对解救国家急难作出更大贡献是合理的。在某些国家,教会土地免纳一切赋税。在其他国家,对教会土地比对其他土地课税较轻。但 在米兰公国,教会在1575年以前拥有的土地只按其价值的1/3课税。[15]
根据普鲁士土地法,教会土地比其余的土地课税较高,在某些州则较低
常常对贵族保有地和平民保有地作出区分
在西里西亚,对贵族保有地比对平民保有地课税高3%。普鲁士国王或许认为,前者拥有的各种荣誉和特权,足以补偿他的纳税略重,同时后者的卑微屈辱可以由纳税较轻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缓解。在其他国家,课税制度不是减轻而是加重这种不平等。在萨迪尼亚国王的领地,以及在法国征收所谓贡赋(The realorpredile taille,即土地税)的各省,赋税完全落在平民保有的土地上。贵族保有的土地免税。
按一般测量和评估课征的土地税不久就变得不平等
按一般测量和评估课征的土地税,不管在起初是多么平等,必然在一个非常短促的时期内变成不平等。为了防止它变成这样,需要政府对国内每个农场的状况和产物的一切变化作出不断的和耐心的注意。普鲁士、波希米亚、萨迪尼亚和米兰公国的政府实际上都作出了这种注意,这是一种与政府的性质不相适合的注意,它不可能是长期持续的,即使能长期持续,它在长期内给纳税人造成的麻烦和困扰或许多于给他们带来的救济。
如在蒙托班
1666年,蒙托班税区对贡赋的课征,据说是根据一项非常准确的测量和评估。[16]到1727年,这种评估变得完全不平等。为了补救这种不便,政府没有其他办法,只得对全税区额外课征12万利弗的税。这种额外的税是根据旧的评估办法对所有应纳贡赋各地区估算的。但只对实际状况由于那种评估而课税过低的地区课征,用来救济因同一评估而课税较高的地区。例如有两个地区,按照实际状况一个应课税900利弗,另一个应课税1100利弗,而按照原来的评估均课1000利弗。两个地区按照额外的课税均定为课1100利弗。但这种额外的税只对纳税低的地区课征,完全用来救济纳税高的地区,后者因而只付900利弗。政府从额外的税既无所得,亦无损失,这种税完全用来补救因旧评估所产生的不平等。不过这种办法的运用完全由税区行政长官自由裁夺,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一定是独断专行的。
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产物成比例的税
对产物课征的赋税最后由地主支付
对土地产物课征的赋税实际上就是对地租课征的赋税,虽然最初是 由农场主垫支,最后还是由地主支付的。当产物的一部分必须作为赋税付出时,农场主尽可能地计算这一部分的价值各年平均说来可能是多少,将其被他同意付给地主的地租中按比例扣除。没有一个农场主不预先计算教会的什一税(这就是这一类的土地税)各年平均可能是多少的。
什一税,以及每一种其他的这类土地税,表面上是完全平等的,实际上是非常不平等的税;在不同的情况下,一定部分的土地产物等于非常不同部分的地租。在某些非常肥沃的土地上,产量很大,它的一半就完全足以补偿农场主在耕作中所使用的资本,连同相当于邻近地区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其他的一半产物,或者说另一半产物的价值(二者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什一税,他就可以用来向地主支付地租。但是如果产物的1/10被他取走,作为什一税,那他就一定会要求减少地租的1/5,否则他就无法收回资本连同普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就不是全部产品的一半或5/10,而只是它的4/10。反之,在比较贫瘠的土地,土地的产量有时很小,而耕种费用很大,要求有全部产物的4/5来补偿农场主的资本连同普通利润。在这种场合,即使没有什一税,地主的地租也只不过是全部产物的1/5或2/10。但是如果农场主用产物的1/10来支付什一税,他必然会要求地主的地租减少相同的数额,于是地租减到只占全部产物的1/10。在肥沃的土地上,什一税有时只不过是占每镑的1/5的税,或每镑4先令;而在比较贫瘠的土地上,它有时可能是占每镑的一半的税,或每镑10先令。
这是一种非常不平等的税
什一税常常是一种对地租课征的非常不平等的赋税,所以它总是对地主改良土地和对农场主耕种土地的最大挫抑。当教会不对改良和生产的费用负担任何部分,却要分享利润的巨大份额之时,地主不敢去从事最重要的改良,这通常是最费钱的改良;农场主不敢去生产最有价值的作物,这一般也是最费钱的作物。由于什一税,茜草的栽培在长时期内仅限于荷兰联邦,那是一个长老教会国家,因而免征这种破坏性的赋税,对欧洲其余地区享有生产这种有用染料的垄断权。后来在英格兰尝试引进这种植物的栽培,那是由于有法律规定,种植茜草每英亩只纳税5先令,以代替所有各种的什一税。[17]
这种税挫抑土地改良和良好耕种
在许多亚洲国家,这种税形成国家的主要收入
就像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教会主要由一种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产物成比例的土地税所支持一样,在亚洲的许多国家,政府也主要是由这样一种土地税来支持的。在中国,君主的主要收入由全帝国的所有土地的产物的1/10构成。可是,这1/10的评估是非常适度的,据说在许多省份不超过普通产物的1/30在孟加拉落入英格兰东印度公司之手以前,通常向该国回教政府缴纳的土地税或地租据说约为产物的1/5。古代埃及的土地税据说亦为产物的1/5。[18]
据说这种税使君主对改良和耕种那里的土地感兴趣
在亚洲,据说这种土地税使君主对改良和耕种土地感兴趣。[19]因此,据说中国的君主、在回教政府下孟加拉的君主以及古代埃及的君主十分留意建设和维持良好的道路和通航运河,以便为每一部分土地产物提供自己国内所能提供的最广大的市场,尽可能地增加它们的数量和价值。教会的什一税分成许多小部分,每一部分的所有人不可能有这样的兴趣。教区牧师从来没有看到修造通向本国遥远地区的道路和运河以扩大他自己教区产物的市场对他有什么好处。这种税当用来维持国家时,它具有某种优点,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抵消它所造成的不方便。当它用来维持教会时,它就没有什么好处,只有不方便。
这种税可以用实物或用货币支付
向土地产物课征的赋税,可以征收实物,或按一定的评估征收货币。
一个教区的牧师,或一个住在自己地产上的小产业绅士,或许有时会感到用实物来收取什一税或地租有某些好处。征收的数量和收取的地区都非常小,他们可以亲自监督应纳数额每一部分的征收和处理。一个大地产的绅士,住在首都,如果位于遥远省份的一宗地产的地租也用实物支付,他就有遭受他的代办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更多地是欺骗的危险。君主由于他的征税人员的营私舞弊和巧取豪夺所遭受的损失必然要大得多。最疏忽大意的私人所有主,比起最小心谨慎的君主来,前者的仆人比后者的仆人更多地处在主人的监督之下;用实物支付的公共收入会受到收税人员管理不当的影响,以致向人民课征的赋税只有很小一部分能进入君主的国库中。可是,中国公共收入的一部分据说就是用这种方式缴纳的。大官们和其他的税收人员无疑地感到这种纳税办法继续实行对他们有好处,它比起用货币支付来更容易舞弊。
对土地产物课税可以用货币征收,或是根据随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的评估,或是根据一种固定的评估,例如对每一蒲式耳小麦永远按相同的货币价格估值,不论市场情况如何。按前一种办法课征的赋税数量只随土地实际产物的变动而变动,后者依对耕种的改良或疏忽而异。按后一种办法课征的赋税数量,不仅随土地产物的变动而变动,而且随贵金属的价值以及同一面额的铸币在不同的时候所含的贵金属的数量两者的变动而变动。前者的数额和土地实际产物的价值永远保持相同的比例。后者的数额则在不同的时候可能和产物的价值保持非常不同的比例。
对产物征收货币税可以永久不变或随产物的市场价格变动
当不是用土地产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价格去纳税,而是用一定数量的货币去完全补偿所有的赋税或什一税时,这种赋税就变得和英格兰的土地税在性质上完全相同。它不随土地的地租而上升或下降。它既不鼓励也不挫抑改良。在大部分用一定货币(所谓modus)去代替所有其他什一税的教区所征收的什一税就是这种性质的税。在孟加拉的回教政府下,不是按产物的1/5用实物去支付,而是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规定一种据说是非常适度的货币额缴纳土地税。有些东印度公司工作人员借口使公共收入恢复到它的应有价值,在某些省份将这种货币额改为用实物支付。在他们的管理下,这种改变既挫抑了耕种,又使公共收入的征收中有了新的舞弊机会,结果据说赋税收入大大低于他们当初接管时的水平。公司人员或许从这种改变获得了利益,但可能是靠牺牲他们的主人和国家的利益。
当用一定数额的货币付税时,这种赋税变得和英格兰土地税完全一样
房租税
房屋的租金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称为建筑物租金,另一部分普通称为地皮租金。
房租包含两部分
建筑物租金是用于房屋建筑上的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了使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处在同一水平上,这种租金必须足以:第一,支付他相当于将资本在有良好担保品贷出时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使房屋经常保持维修,或者说在一定年限内恢复他在建筑上所使用的资本(二者是一回事)。因此,建筑物租金,或者说建筑物的普通利润,在到处都是由货币的普通利息规定的。在市场利息率为4%的地方,房屋租金除支付地皮租金以外,如果还能支付全部建筑费用的6%或6.5%,那就或许可以为建筑人提供足够的利润。在市场利息率为5%的地方,或许就需要支付7%或7.5%。如果按照货币利息的比例,建筑者的行业在任何时候提供的利润较此更大得多,它不久就会从其他行业吸引许多资本过来,使利润降到它的应有水平以下。如果它在任何时候提供的利润较此更少得多,其他行业不久就会从它吸引去许多资本,使它的利润重新提高。
建筑物租金
和地皮租金
全部房屋租金中超过足以提供这种合理利润的部分,自然归于地皮租金;在地皮所有人和房屋所有人是两个不同的人时,在大多数场合,这一部分完全付给前者。这种剩余租金是房屋居住者为某种真实的或想象的位置利益而付出的。在离任何大城市很远、那里有许多地皮可供选用的乡村房屋,地皮租金几乎是等于零,或者不超过房屋占用地皮如果用于农业时所能得到的数目。在大城市附近的乡村别墅,地皮租金有时要高得多,在那里特殊的便利和位置的优美常常得到很好的报偿。地皮租金最高的地方是大都市,以及大都市中对房屋的需求最大的地区,不问这种需求的原因是什么,是为了贸易和营业,为了娱乐和社交,或者只是为了虚荣和时髦。
对房屋租金课税由承租人支付,部分地落在住户身上,部分地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
对房屋租金课征的赋税,如由承租人支付并与每所房屋的全部租金成比例,那就不可能影响建筑物租金,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如此。如果建筑人得不到他的合理利润,他就不得不离开建筑业,这就会提高对建筑物的需求,在短时期内使他的利润回到和其他行业的利润所保持的应有水平。这种赋税也不会完全落在地皮租金上面,而是会这样地自行划分,部分地落在房屋住户身上,部分地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
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表明
作为举例,让我们假设,某人判断,自己每年能出得起60镑的房屋租金;再让我们假设,对房屋租金课税为每镑4先令,或1/5,由住户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一所租金60镑的房屋每年须费他72镑,比他设想自己能出得起的多12镑。因此,他将满足于一所差一些的房屋,或一所租金50镑的房屋,连同他必须缴纳的10镑税,共计每年60镑,就是他判断自己能出得起的数目,为了付税,他将放弃一部分从每年租金高出10镑的房屋所能得到的额外便利。我说的是,他将放弃一部分这样的额外便利,因为他不会被迫放弃全部便利,而只是由于课税,得到一所每年50镑的在比没有赋税时所能租到的较好房屋。因为,这种税这样排除这一竞争者,必定会减少对租金60镑房屋的竞争,也必定会同样减少对租金为50镑的房屋的竞争,还必定会同样减少对所有各种租金的房屋的竞争,除了最低租金的房屋以外,对这种房屋在一些时候这将增加竞争。但是竞争减少的每一类房屋的租金,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下落。然而,由于这种减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可能影响建筑物租金,所以在长时期内必然全部落在地皮租金上面。因此,这种赋税的最后支付会部分地落在住户身上,他为了支付自己的份额,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便利;部分地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他为了支付自己的份额,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在他们之间最后支付的比例如何划分,或许不是很容易确定的。在不同的情况下,这种划分或许非常不同,根据这些不同的情况,这样一种税对房屋住户或地皮所有人可能产生非常不平等的影响。
这种税落在不同地皮租金所有人身上的不平等,完全是由于上述划分的偶然不平等造成的。但是它落在不同房屋住户身上的不平等,则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原因。房租支出在整个生活费用中的比例,在不同的财产大小程度中是不同的。在财产最多时,这一比例最高;以后财产逐渐减少,这一比例亦逐渐下降;直至财产最低时,这一比例一般最低。生活必需品是穷人的最大支出。他们发现难于获得食物,他们微薄收入的绝大部分都用在食物上。生活奢侈品和虚饰品是富人的主要支出;一所壮丽的住宅使他们拥有的所有其他奢侈品和虚饰品得到衬托,益发增光。因此,对房租课税,一般落在富人身上最重;而在这种不平等中,或许并没有什么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富人不仅应当按照他们收入的比例对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而且应当比这个比例贡献略多,这并不是非常不合理的。
对于住户,它会是非常不平等的赋税,落在富人身上最重
房屋租金虽然在某些方面和土地地租相似,在一个方面却有本质上的不同。土地地租是为使用一种有生产力的东西而支付的。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生产这种地租。房屋租金是为使用一种没有生产力的东西而支付的。房屋或是房屋占用的地皮都不生产什么东西。因此,支付租金的人必须从某种其他收入来源去提款,这种来源是和这种东西不同的、无关的。[20]对房租课征的赋税,就其落在住户身上而言,必须从与租金 本身相同的来源去提款,必须从他们的收入中去支付,不论这种收入是来自劳动的工资、资本的利润或土地的地租。就其落在住户身上而言,它是这种赋税之一,即它们不是落在某一种收入来源上,而是没有差别地落在这所有三种收入来源上,它在每一个方面都具有和对任何其他消费品课征的赋税相同的性质。一般说来,要对一个人的全部支出的奢华或节俭作出判断,或许没有一件东西能比得上他的房租。对这一特殊支出项目课征比例税,所得收入或许能比在欧洲任何地区迄今从其他赋税所得的收入更大得多。诚然,如果这种税非常高,大部分的人民会力图尽可能地避税,满足于较小的房屋,将自己的大部分支出转用在其他的渠道。
它会像对任何其他消费品课税一样,会和人们的全部支出非常成比例,并带来很大的收入
房租容易确定。空房应当免税,由主人占住的房屋应按出租价值评估
运用与确定土地的普通地租所必要的那种相同的政策,对房租可以很容易十分精确地予以确定。没有人住的房屋不应课税。对这种房屋课税会完全落在所有人身上,因而是对既不为他提供方便也不为他提供收入的东西课税。由所有人居住的房屋不应按建筑房屋时可能需做的支出课税,而应按如果出租时由公平裁定认为可能带来的租金课税。如果按建筑房屋时他们可能作出的开支课税,那么每镑3先令或4先令的税,连同其他赋税,就会使这一国家、我相信会使所有其他文明国家几乎所有的富人和大家族破产。凡是仔细考察过这一国家的某些最富最大家族的不同的城市房屋和乡村房屋的人,都会发现,如果按最初建筑费用的6.5%或7%课税,他们的房租就将要等于他们地产所收的全部净租金。诚然,建房是连续几代人的积累的支出,用在非常美丽和壮观的目标上,但是,按照他们的成本的比例,交换价值却非常小。[21]
地皮租金比建筑物租金是更适当的课税对象
地皮租金比房屋租金是更适当的课税对象。对地皮租金课税不会抬高房屋租金。它会完全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地皮所有人总是像一个垄断者那样行事,对使用他的地皮勒索可能得到的最大租金。他能得到多少,依竞争者为富人或穷人而定,或依他们有能力付出或大或小的价钱来满足他们对某一特殊地点的爱好而定。在每一个国家,最大数量的富 人竞争者都在大都市中,所以在那里的地皮租金总是最高的。由于这种竞争者的财富在任何方面都不会由于对地皮租金课税而有所增加,所以他们不可能倾向于为使用地皮而支付更多。赋税是由住户垫支,还是由地皮所有人支付,是无关紧要的。住户越是不得不付税,他们就越不愿为地皮付税,于是赋税的最后付出就会完全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无人居住房屋的地皮租金不应纳税。
地皮租金和土地的普通地租,在许多场合,都是所有人自己不必去关心或注意就能享受的一种收入。虽然这种收入的一部分必须为支付国家开支而从他取走,却不会因此而挫伤任何一种产业。社会每年的土地和劳动产物,即广大民众的真实财富和收入,在纳税后可能和从前一样。因此,地皮租金以及土地的普通地租,或许是最能承担向它们课征一种特别赋税的收入。
对土地地租课税
在这方面,地皮租金似乎甚至是比普通的土地地租更适当的课税对象。普通的土地地租在许多场合至少部分地是由于地主的注意和良好经营。一项非常重的赋税可能会过分地挫抑这种注意和良好经营。而地皮租金就其超过普通的土地地租而言,则完全是由于君主的良好治理,它由于保护了全体人民的或某一特定地方居民的产业,使他们能比自己建筑房屋所用地皮的实际价值支付更多,或者说对地皮所有人所偿付的比使用地皮可能遭受的损失更多。对由于国家的良好治理而存在的资源应当特别课税,或者说这种资源应比大部分其他资源对支持政府作出更多的贡献,这是最合理不过的事。
地皮租金甚至是比普通的土地地租更适当的课税对象
虽然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对房屋租金课征赋税,但我不知道有任何一国将地皮租金看做是分别的课税对象。赋税设计人或许感到,要确定哪一部分租金应视为地皮租金、哪一部分租金应视为建筑物租金,不免有些困难。可是,要区别这两部分租金似乎并不会有很大的困难。
地皮租金在到处都不是分别课税的,但可以这样做
在大不列颠,根据所谓的年土地税,房屋租金和土地地租按相同的比例课税。根据每一个教区和地区对年土地税的评估,两者的税率总是相同的。这种评估最初是极不平等的,现在也仍然是这样。在王国的大部分地区,这种税落在房屋租金上比落在土地地租上较轻。只在少数几个地区,原来税率很高,房屋租金又大为降落,每镑3先令或4先令的土地税才被说成是与房屋的实际租金比例相同。无人租用的房屋虽然根据法律也同样课税,但在大多数地区估税员特准免税;这种豁免有时使某些房屋的税率略有变化,虽然全区的税率总是相同。由于新建筑物、修缮等等造成租金提高,而房租税却没有提高,造成了某些房屋税率的进一步变化。
房屋租金在法律上应缴纳不列颠土地税
在荷兰,对房屋的资本价值课税
在荷兰省,[22]每所房屋按其价值课征2.5%的税,不问实际支付的租金是多少,亦不问有无人租住。强迫所有人对不能从而得到任何收入的无人租用的房屋付税,特别是一种非常重的税,似乎是一种苛刻。在荷兰,市场利息率不超过3%,对房屋的全部价值课征2.5%的税,在大多数场合一定会等于建筑物租金的1/3以上,或许等于全部租金的1/3以上。诚然,对房屋课税的评估虽然是非常不平等的,据说总是低于实际价值。当房屋重建、改良或扩大时,重新评估,从而按新值课税。
英格兰的房屋税不与租金成比例
英格兰在不同时期对房屋课征的各种赋税的设计人似乎认为,要相当准确地确定每所房屋的实际租金有巨大的困难。因此,他们按某些比较明显的情况来规定税额,他们或许认为,在大多数场合,这些情况同租金保持某种比例。
首先按火炉的数目课税
第一种这样的税是炉捐,或每个火炉课税2先令。为了确定一所房屋有多少火炉,收税员必须进入每一个房间。这种讨厌的访问使得这种税令人讨厌。因此,在革命后不久,它被作为奴隶制度的标志而予以废除。
后来按窗户的数目课税
第二种这样的税是每所有人居住的房屋课税2先令,有10个窗户的房屋加课4先令,有20个和20个以上窗户的房屋增课8先令。这种税嗣后加以修改,是凡有20个但不到30个窗户的房屋课税10先令,30个及以上窗户的房屋课税20先令。窗户的数目在大多数场合可以从外面清数,在所有的场合均不必进入房屋的每个房间。因此,收税员的访问在这种税比在火炉税较少令人不快。
现在的窗户税已从每个窗户2便士逐渐增至2先令
这种税以后被取消,而代之以窗户税,它也经历了几次改变和增加。现在(1775年1月)实行的窗户税,是在英格兰每所房屋课税3先令、苏格兰每所房屋课税1先令以外,再对每个窗户课税,在英格兰,从不超过七个窗户的房屋的最低税率2便士,逐渐增至25个及以上窗户的房屋的最高税率2先令。
窗户税被反对,主要是由于不平等
对所有这一类税的主要反对理由是它们的不平等,一种最坏的不平等,因为它们常常落在穷人身上比落在富人身上更重。一所在乡村市镇 上以10镑出租的房屋,有时比一所在伦敦以500镑出租的房屋有更多的窗户;虽然前者的住户比后者的住户可能要穷得多,但就他的贡献是按窗户税的规定而言,他必须对维持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因此,这种税是直接违反上述四个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的。它对其他三个原则似乎并不违背。
窗户税以及所有其他向房屋课征的赋税的自然趋势,是降低租金。很显然,一个人付税越多,他所能支付的租金就越少。可是,自从课征窗户税以来,我所知道的大不列颠的几乎每个城市和乡村的房租大体上都多少有所上升。在每一处,对房屋的需求均有增加,以致房租的增长比窗户税所能使之降低的程度更大,这是国家巨大繁荣和居民收入增长的许多证据之一。
对房屋课税会降低房租
第二项
利润或资本收入税
由资本产生的收入或利润自然分成两部分:用来支付利息、属于资本所有人的部分;超过必须用来支付利息的剩余部分。
利润分为利息和超过利息的剩余
利润的后一部分显然不能是直接课税的对象。它是对使用资本的风险和麻烦的补偿,在大多数场合只不过是非常微薄的补偿。使用者必须有这种补偿,否则他就不能继续这种用途而又与他自己的利益相符合。因此,如果按他的全部利润的比例直接课税,他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利润率,或将赋税转到货币利息上。如果他按赋税的比例提高他的利润率,那么全部赋税虽然可能由他垫付,最后还是由两种不同的人中的一种人去支付,依他如何使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本而定。如果他将其用作农业资本来耕种土地,他只能靠保留土地产物的较大部分或土地产物较大部分的价格(二者是一回事)来提高他的利润;而要这样做就只能靠减少地租,所以赋税的最后支付就会落在地主身上。如果他将其用作商业或制造业资本,他只能靠提高他的货物的价格来提高他的利润率,在这种场合,赋税的最后支付会完全落在货物消费者身上。如果他没有提高他的利润率,他就不得不将全部赋税转到利润中用作货币利息的部分之上。他对借入的资本只能讨较少的利息,在这种场合赋税的全部负担最后会落在货币利息上面。如果他不能用一种方式使自己免于付税,他就不得不用另一种方式去使自己免于付税。
对剩余是不能课税的
乍看起来,利息似乎适于课税,像地租一样
乍看起来,货币利息和土地地租似乎是能同样直接课税的对象。像土地地租一样,货币利息是完全偿付使用资本的全部风险和麻烦以后的净产物。对土地地租课税不可能提高地租,因为偿付农场主资本连同他的合理利润以后剩下来的净产物,在纳税以后不可能比在纳税以前更大;根据相同的理由,对货币利息的课税也不可能提高货币的利息率,因为一国资本或货币的数量,像土地的数量一样,被认为在课税以前和课税以后是保持不变的。在第一编已经指出,[23]普通利润率在到处都是由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对于使用的数量或必须用资本来进行的营业量的比例规定的。但是使用的数量或应由资本来完成的营业的数量不可能由于课在货币利息上的赋税而增加或减少。因此,如果可供使用的资本数量不因赋税而增加或减少,普通利润率必然会保持不变,但是补偿使用者的风险和麻烦所必要的这一剩余部分也同样会保持不变,因为这种风险和麻烦在任何方面都没有变化。因此,属于资本所有人的、用来支付货币利息的那部分余额,也必然会保持不变。所以,乍看起来,货币利息也像土地地租一样,似乎是适于直接课税的对象。
可是,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使货币利息远远不及土地地租那样适于作为直接课税的对象。
但是不然,因为
(1)个人获得的数量不易确定
第一,任何一个人拥有的土地的数量和价值不可能是秘密,总是可以十分准确地予以确定。而他所拥有的资本总量却总是一种秘密,很难相当准确地予以确定。此外,它还几乎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年之中,常常是在一个月之中,有时是在一天之中,它都或多或少地有增有减。调查每一个人的私人情况,为了使赋税与之相适合,必须去监视他的财产的一切波动情况,这会给人造成继续不断的和无止无休的苦恼,是任何人所不能承受的。
(2)资本可以从课税国移出
第二,土地是不能移动的对象,而资本则很容易迁移。土地所有人必然是他的地产所在的某一国的公民。资本所有人则可以说是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他会放弃这样一个国家,在那里他遭受令人苦恼的调查,以便对他课征苛重的赋税;他会将资本移往另一个国家,在那里他能更加容易地进行营业,或享受自己的财富。通过转 移资本,他会终止他在离去国家所维持的一切产业。资本耕种土地;资本雇用劳动。一种将资本从任何一国驱赶出去的赋税,会使君主和社会的每一种收入来源枯竭。不仅资本的利润,而且土地的地租和劳动的工资,都必然会因资本的移出而或多或少地有所减少。
因此,企图对资本收入课税的国家,不是采用那种非常严格的调查方法,而是不得不满足于采用某种非常宽松的、因而或多或少是武断的估计方法。用这种方式估征的赋税的极端不平等和不确定,只能用它的极端轻微去补偿,因此,每一个人发现对自己的课税大大低于他的实际收入,尽管他的邻人比他纳税略为低些,他也不使自己感到烦恼。
在这种赋税存在的地方,那是按非常宽松和非常低的评估来课征的
根据英格兰的所谓土地税,资本应和土地按同一比例课税。当土地课税为每镑4先令或推定地租的1/5时,资本课税应为推定为利息的1/5。当现行年土地税首次建立时,法定利息率为6%。因此,每100镑资本假定应课税24先令,即6镑的1/5。自从法定利息率降至5%[24]以来,每100镑资本假定只课税20先令。通过所谓土地税筹集的总数,是在乡村和主要城市间划分的。大部分的钱取自乡村;在取自城市的那一部分中,大部分又向房屋课征。剩下来向城市的资本或营业课征的税收(因为不打算对用于土地的资本课税),远远低于那种资本或营业的真实价值。因此,不问最初的评估可能是多么不平等,也不会引起什么骚动。每一个教区和地区仍然按最初的评估来对它的土地,对它的房屋和对它的资本课税;而国家的普遍繁荣在大多数地方都使所有这一切的价值大为提高,使得这种不平等现在更不重要了。每一个地区的税率仍然总是一样,这种赋税的不确定性,就其可能向任何个人的资本课征而言,也已经大为减少,并且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果说英格兰的大部分土地是按其实际价值的一半来课征土地税的,那么,英格兰的大部分资本或许是按其实际价值的1/50来课征土地税的。在某些城市,全部土地税向房屋课征;如在威斯敏斯特,资本和营业是不课土地税的。伦敦则不同。
例如英格兰的土地税
在所有的国家,力图避免对私人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
避免进行调查在汉堡,每个居民私下自己估税并宣誓
在汉堡,[25]每一个居民必须向国家支付自己所有一切的0.25%;由 于汉堡人民的财富主要是资本,这种税可以看做是对资本课征的税。每一个人自己估税,在地方长官面前,每年将一定数目的货币投入公库,通过宣誓,宣布这是他所拥有一切的0.25%,但不宣布总数量多少,就这件事也不接受任何考察。一般认为,这种税的缴纳是十分忠实的。在一个小共和国,人民对他们的地方长官有充分的信心,深信有必要为维持国家而纳税,并且相信税款会被忠实地用于那个目的,这种凭良心的和自愿的支付有时是可以预期的。这也不是汉堡人民所特有的。
在瑞士的一些州,每个人自行公开估税
瑞士的翁德沃尔德州常常遭受暴风雪和洪水的灾害,因而常需作出特别的开支。遇到这种情况,人民聚集起来,据说每一个人用最大的坦诚宣布自己所有共值多少,以便据以课税。在苏黎世,法律规定每一个人应按照他的收入的比例课税,收入总额他必须通过宣誓来宣布。据说,他们毫不怀疑自己的任何同胞会欺骗他们。在巴西尔,国家的主要收入来自对出口货物课征的小额关税。所有的公民都宣誓,他们每三个月支付法律规定的一切赋税一次。所有的商人,甚至所有的旅店主人,都受托自己记载在境内外出售的货物。每三个月末他们将这种记录送交财务官,在记录下面计算出应纳税额。没有人怀疑收入将因这种信托而受到损失。[26]
这在汉堡会是一种困难
让每一个公民通过宣誓来宣布自己的财产数目,在瑞士的这些州中,似乎不能算是困难。在汉堡,那就会算是最大的困难。从事冒险的贸易计划的商人,想到要在所有的时候暴露自己的实际情况,都会感到战栗。他们预见到,这样做的结果,经常是信用的破产和计划的惨败。一种谨慎的节约的人民,从来不从事所有的这类计划,并不感到他们有必要去作出这样的隐瞒。
荷兰一度采用汉堡的办法
荷兰在故奥伦治王子就任总督后不久,对每个公民的全部财产课征2%的税,即所谓五十便士取一。每个公民自行估税,按与汉堡相同的方式付税;一般认为,纳税是十分忠实的。当时人民对他们的新政府极为爱戴,这是他们通过一次总暴动刚刚建立的。税只付一次,以便解救国家的特别急需。诚然,它太重了,不能永久持续。在一个市场利息率很少超过3%的国家,2%的税达到普通从资本所得的最高净收入的每镑13先令4便士。对这种税,不或多或少地侵蚀自己的资本,很少有人能付得起。在特殊的紧急状态下,人民出于巨大的爱国热情,作出巨大的努力,甚至牺牲一部分资本,去拯救国家,他们不可能在长时期内继续这样做;如果他们这样做的话,赋税不久就会使他们倾家荡产,完全没有能力去支持国家。
英格兰通过土地税对资本课征的赋税,虽然与资本成比例,却并不打算要减少资本或取走其一部分。它只是想要成为一种对货币利息课征的税,其比例和对土地地租课征的税相同;因此,当后者为每镑4先令时,前者也可能为每镑4先令。汉堡的税,以及翁德沃尔德和苏黎世的更轻的税,用意也同样不是对资本课税,而是对资本的利息或净收入课税。荷兰的税则用意是在向资本课税。
在这种场合,赋税是作为资本税课征的
特殊用途资本的利润税
在某些国家,对资本利润课征特别的赋税,有时是当资本用在特殊的贸易部门上,有时是当资本用在农业上。
有时对特别的利润课税
属于前一种的,在英格兰有对沿街叫卖的小贩和巡回小贩课征的税,有对出租的马车和轿子课征的税,有对麦酒店主为取得零售麦酒和火酒执照课征的税。在最近一次战争中,曾经提议对店铺课征另一种相同的税。[27]据说,进行这次战争是为了保卫国家的贸易,因而会因这次战争获利的商人应当对支持战争作出贡献。
例如对小商小贩等课征的税
但是,对使用在任何特殊商业部门的资本的利润课税,不可能最后落在商人身上(他们在普通情况下必须有自己的合理利润,而在进行自由竞争的地方,所得也不可能超过这种利润),总是落在消费者身上,他们必须在商品价格中支付商人垫支的赋税,一般还带着一些超额。
这些赋税不是落在商人身上,而是落在货物的消费者身上
当这种税与商人的营业成比例时,最后由消费者支付,不会造成对商人的压迫。但当其不与商人的营业成比例而是对所有的商人同样课征时,虽然最后也是由消费者支付,却优惠大商人,对小商人造成一些压迫。对每辆出租马车每星期课税5先令,对每辆出租轿子每年课税10先令,当其由这种马车和轿子的所有人垫支时,和他们各自的营业范围 保持颇为准确的比例。既不优惠大商人,也不压迫小商人。对出售麦酒的执照每年课税20先令,对出售火酒的执照每年课税40先令,对出售葡萄酒的执照每年课税80先令,对所有的商人都是一样,必然会使大商人得到一些好处,对小商人造成一些压迫。前者比后者会感到更容易从自己货物的价格中找回所垫支的赋税。但是,税额的轻微使得这种不平等不是那么重要,并且在许多人看来,稍稍挫抑小麦酒店的增多也不是不合适的。对商店的课税用意在对所有的商店课税相同。它不可能不是这样。要使赋税和商店营业的大小保持相当准确的比例,就不得不进行调查,而这在一个自由国家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如果赋税很重,它会压迫小商人,迫使几乎全部零售业落入大商人手中。前者的竞争既已消除,后者就会享受这种营业的垄断权,像所有其他的垄断者的一样,他们不久就会联合起来,提高他们的利润,使之大大超过为支付赋税所必要的。最后的支付不是落在店主人身上,而是落在消费者身上,在店主的利润上加上很大的超额。由于这些原因,就将对商店课税的计划搁置起来,而代之以1759年的补助税。
但当其不与商人的营业成比例时,它们压迫小商人,优惠大商人
法兰西对农业利润课征的个人贡税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
法兰西的所谓个人贡税(faille),或许是欧洲所有地区对农业资本的利润课征的最重要的赋税。
在封建政府盛行时的欧洲混乱状态下,君主不得不满足于对无力拒绝纳税的弱小人民课税。大领主虽然愿意在特殊紧急状态下帮助君主,但是拒绝缴纳任何经常的赋税,而君主又没有强大到足以强迫他们。所有欧洲的土地占有者最初大部分都是农奴。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他们逐渐得到解放。他们中有些人获得了地产的财产权,以贱奴条件保有地产,有时是在国王下面,有时是在某个其他的大领主下面,像英格兰古代的依据官册享有不动产者(copy-holders)一样。其他没有获得财产权的人,对他们在自己的领主下所占用的土地获得了一定年限的租地权,因而变得不那么依附于他的领主。大领主们似乎满怀恶意,对这种下层人民这样享有的繁荣和独立程度,既感愤怒,又很轻视,乐于同意君主向他们课税。[28]在某些国家,这种税只限于根据贱奴条件保有的土地,在这种场合,贡税据说是不动产的贡税。萨的尼亚故国王设立的土地税,在朗格多克、普罗旺斯、多菲那和布列塔尼各省,在蒙托邦课税 区,在阿让和康顿选举区,以及在法兰西某些其他地区课征的贡税,就是对以贱奴条件保有的地产课征的赋税。[29]在其他国家,赋税是向所有占有农场或属于他人的土地(不问其保有条件如何)的人的推定利润征收的,在这种场合,贡税被说成是个人的贡税。在法兰西的大部分称为“选举区”的各省,贡税就是这一种。不动产的贡税只对国内的部分土地课征,必然是一种不平等的税;但它并不总是一种武断的税,虽然在某些场合它是武断的。个人的贡税,用意是在和某类人民的利润成比例,而这种利润的大小只能猜测,所以必然既是武断的,又是不平等的。
在法国,现时(1775年)每年向20个课税区(称为“选举区”)课征的个人贡税共达40107239利弗16苏。[30]这个总数在各个省份分摊的比例,一年与一年不同,依国王枢密院所收到的关于作物丰歉及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它们各自的纳税能力的情况的报告而定。每一课税区又分为若干小选举区,对全区课征的税收总额在各小选举区间的分配也是一年与一年不同,依向枢密院提出有关各自能力的报告而定。枢密院即使有最好的愿望,也不可能相当准确地使这两种估计与课税省份或地区的真实能力成比例。无知和误报总是会或多或少地误导最正直的枢密院。每一个教区应当分摊的对整个选举区课征的税额,每一个人应当分摊的对他的教区课征的赋税总额,同样一年与一年不同,依环境被认为如何要求而定。这种环境,在一种情况下由选举区官吏判定,在另一种情况下由教区官吏判定,两者都或多或少地受到省长的指导和影响。据说常常误导这种评估的,不仅有无知和误报,还有友情、党派仇恨和私人仇恨。很显然,很少有应当纳税的人在评估以前能知道他应当缴纳的是多少。甚至在评估以后他也不能确切知道。如果有任何应当免税的人被课税,如果有任何人被课的税超过他的应税比例,虽然他当时必须付税,但是如果他们提出申诉,并能证明他们的申诉是有理的,下一年整个教区就被重新课税去偿还他们。如果任何纳税人破产或无支付能力,收税员就必须代他付税,然后在下一年对整个教区课税去偿还收税员。如果收税员自己也破产,选举他的教区必须就他的行为对选举区的总收税官负责。但是,由于总收税官对整个教区提起诉讼是件麻烦的事,所 以他选定五六个最富的纳税人,命令他们补偿因收税员的没有支付能力而丧失的款项。随后教区重新课税,去补偿这五六个人。这种重新课税常常超过课税年份的贡税。
估税的机关总是不知道纳税人的实际能力,常常为友情、党派仇恨和个人愤恨所误导
对农业利润课税不像对其他行业的利润课税那样,会落在消费者身上,而是落在地主身上
当一种税课在某一特别贸易部门的利润之上时,商人们全都小心不使送往市场的货物超过他能以足够补偿垫支税额的价格出售的数量。有些人从这种贸易中抽回自己的一部分资本,于是市场的供应比以前较少,于是货物的价格上升,赋税的最后支付就落在消费者身上。但当赋税课在农业资本的利润之上时,从农业中抽回自己的任何一部分资本是不符合农场主的利益的。每个农场主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为此他们支付地租。为了合适地耕种这种土地,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抽回任何一部分这种必要的资本,农场主不会更有能力去支付地租或赋税。为了支付这种赋税,他的利益决不在于减少产物的数量,从而使市场的供给比以前更少。因此,赋税不能使他提高自己产物的价格,将最后的支付推给消费者而使自己得到补偿。可是,农场主也像每一个其他的商人一样,必须得到自己的合理利润,否则他就不得不放弃这个行业。在课征此种赋税以后,他只有向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他的合理利润。他必须付出的赋税越多,他所能付出的地租就越少。当租约有效期间课征这种赋税时,无疑地可能使农场主陷入困境或破产。在重订租约时,赋税必然会落在地主身上。
个人贡税对农业耕种的挫抑,有害于公众、农场主和地主
在课征个人贡税的国家,对农场主按他在耕种中所使用的资本的比例课税。因此,他常常不敢拥有良好的马群或牛群,而是力图用最恶劣、最无价值的农具去耕种土地。他不信任评估员的公正,因此假装贫穷,愿意看起来好像无力支付任何东西,因为恐怕不得不支付太多。由于这种可怜的办法,他或许没有总是用最有效的方式去考虑他自己的利益,通过减少他的产物所损失的,或许比通过减少他的付税所节约的更多。虽然由于这种不良的耕种使市场的供给无疑地要略为差些,但是这样造成的价格的小小上升甚至不能补偿农场主的产物的减少,那就更不能使他向地主支付更多的地租。公家、农场主和地主全都因为他的耕种退步而受到损失。关于个人的贡税以许多不同的方式挫抑耕种,因而使每一个富裕国家的主要财富来源枯竭,我已经在本书第三编作出评述。[31]
在北美的南方各州以及在西印度群岛有所谓人头税,每年向每一个黑人课税若干,是真正向农业中使用的某种资本的利润课征的赋税。由于种植人大部分既是农场主又是地主,所以,赋税的最后支付落在作为地主的他们身上,没有任何补偿。
对黑奴的人头税落在地主身上
人头税被说成是奴隶制度的标志,但对纳税人来说,每一种赋税都是自由的标志
对耕种中使用的奴隶每人课税若干,似乎从古以来在全欧洲就很常见。在俄罗斯帝国,现今仍然存在这样一种赋税。或许是因为这个缘故,所有各种人头税常被说成是奴隶的标志。[32]可是,对纳税者来说,每一种税不是奴隶的标志,而是自由的标志。诚然,赋税表明他隶属于一个政府,但是,既然他有些财产,他本人就不可能是一个主人的财产。对奴隶课征的人头税和对自由人课征的人头税完全不同。后者是由被课征的人自己支付的,前者是由另外一种人支付的。后者是完全武断的或完全不平等的,在大多数场合既是完全武断的又是完全不平等的;前者在某些方面虽然是不平等的,因为不同的奴隶具有不同的价值,却在任何方面都不是武断的。每个主人都知道自己有多少奴隶,准确地知道自己要纳多少税。可是,这些用同一名称表示的不同的税,却被认为具有相同的性质。
荷兰向男仆和女仆课征的税,不是对资本的课税,而是对支出的课税,和对消费品课征的赋税相似。在大不列颠最近向每个男仆课征的1几尼的税[33],就是这样一种税。它落在中等阶级的人身上最重。一年收入200镑的人可能雇用一个男仆,一个收入1万镑的人不会雇用50个男仆。这种税不会影响穷人。[34]
对家仆的课税和对消费品的课税一样
对特种用途中的资本的利润课税,决不可能影响到货币的利息。没有人会对将钱用在课税用途中的人比对将钱用在不课税用途中的人收取较少的贷款利息。对从各种用途的资本产生的收入课税,在政府试图比较准确地课征的地方,在许多场合都落在货币利息上。法兰西的20便士取一的税(Vingtíeme),和英格兰的土地税是一种相同的税,是同样向来自土地、房屋和资本的收入课征的。就其影响资本而言,它比英格兰土地税课在同一资源上的部分评估更为准确,虽然不是十分苛刻。它在 许多场合完全落在货币利息上面。在法兰西,货币常常被投入一种所谓“年金契约”,即一种永久年金,债务人若能偿还原借数目,随时均可赎回,而债权人则除非在特殊场合,不能赎回。二十取一的税似乎没有提高这种年金率,虽然它是完全根据这种年金课征的。
对某种利润课税不会影响利息
第一项和第二项附录
土地、房屋和资财的资本价值税
课在财产转移上的赋税常常必然要取走资本价值的一部分
当财产保留在同一个人手中时,不管对它课征什么永久性的赋税,用意都不是要减少它的资本价值或取走资本价值的一部分,而只是在取走从而产生的收入的一部分。但当财产转手时,即从死者转到生者、或从生者转到生者手中时,向它课征的赋税就常常必然要取走它的资本价值的一部分。
对从死者向生者的转移和所有不动产的转移可以直接课税;通过贷款的转移可以用印花税或登记税去课税
所有各种财产从死者向生者的转移,以及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从生者向生者的转移,都是在性质上公开的和众所周知的交易,或是不能长久隐瞒的交易。因此,对这种交易是可以直接课税的。资本或动产从生者转移到生者采取贷款形式的交易,常常是秘密的交易,可以永远使之成为秘密的交易。因此,对它不容易直接课税。对它曾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间接地课税:第一,要求包含偿还义务的契约写在付过一定印花税的用纸(或羊皮纸)上,否则无效;第二,要求这种契约登记在公开的或秘密的登记簿上,在登记时课征一定的税,否则无效。印花税和登记税常常课征在将所有各种财产从死者转移给生者、或将不动产从生者转移给生者的契约上,这种交易可能是不容易直接课税的。
从死者向生者的转移课征二十取一的税
由奥古都特向古罗马人课征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遗产税(the Vicesiwa Heredifatum)是对从死者向生者转移财产课征的税。狄翁 · 卡修斯[35]是一位就这个题目做过详明叙述的作者,他说,这种税是向因死亡而发生的继承、遗赠和赠予课征的,只有对受惠的近亲和穷人是例外。
荷兰的遗产税
荷兰的继承税也属于同一种。[36]旁系继承按亲疏的程度课税,从继承总价值的5%至30%。对旁系的遗赠(testamentary donations),课征相 同的税。丈夫向妻子、妻子向丈夫的遗赠,课征1/15的税。前辈对后辈的悲哀继承(The Luctuosa Hereditas)只课二十便士取一的税。直接继承,或后辈对前辈的继承,不纳税。父亲的死亡,对和他同住的子女来说,很少会增加收入,常常会大大减少收入,这是由于丧失了他的劳动或他可能拥有的官职或某种终身年金。从他们所继承的东西取走任何一部分会加重这种损失,这种税会是残酷的和压迫性的。可是对罗马法中所说的解放了的子女和苏格兰法律中所说的分了家的子女来说,情形有时可能有所不同;他们已经得到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有了自己的家庭,是用和父亲的资源分离的和独立的资源来维持的。这种子女的继承部分不管有多少,总是对他们财产的实际增加,因而对他们的继承课税,不会比所有这种赋税本来就有的不便造成更多的不便。
根据封建法律,土地从死者向生者转移,或从生者向生者转移,都要课税。在古代,这种税构成欧洲每个地区国王收入的主要部分。
封建法律对土地转移课税
国王的每一个直接封臣的后代在继承采邑时都要缴纳一定的赋税,一般为一年的地租。如果后代尚未成年,在整个未成年期间全部地租均归国王,除了维持年幼的后代及支付寡妇的应得亡夫遗产(当土地上有应享遗产的寡妇时)外,国王不做任何开支。到幼年人达到成年时,须向国王缴纳另一种税,称为交代税(Relief),一般也是一年的地租。很长的幼年期在现代常常使一宗大地产解除它的一切债务,并使宗族恢复其往日的光荣,在当时却不产生这种效果。幼年期长的普通效果是地产的荒芜,而不是解除债务。
通过监护和交代
根据封建法律,不得到他的领主同意,封臣不能转让地产,领主在给予同意时通常勒索一笔钱。这种款项在起初是随意索取的,后来在许多国家规定为土地价格的一定部分。在有些国家,大部分的其他封建惯例已经废弃不用,而对土地转让的这种赋税仍然是君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伯尔尼州,它高达所有一切贵族保有地价格的1/6,所有一切平民保有地价格的1/10。[37]在卢塞恩州,对出售土地课税不是普遍的,只在某些地区实行。但是如果任何人出售土地,以便从境内迁出,他必须按全部售价的1/10纳税。[38]对出售所有的土地或对出售按某种条件保有 的土地,在许多其他国家也课征相同的税,这种税构成君主收入的或大或小的一部分。
对转让课税,这仍然是许多国家收入的一大部分
这种对出售土地的赋税可以用印花税或登记税去课征
对这种交易,可以用印花税或用登记税间接地课税;这种税可以同转移对象的价值成比例,亦可不与之成比例。
在大不列颠,这种税不与财产价值成比例
在大不列颠,印花税的高低与其说是依转移财产的价值(最大数量的债券18便士或30便士的印花就足够)而定,不如说是依契约的性质而定。最高不超过每张用纸或牛皮纸6镑;但这种高税主要落在国王的特许状或某些法律诉讼书上,不考虑对象的价值。在大不列颠,对契约或文书的登记不课税,除了保管登记册的官员的手续费以外,而这种手续费只不过是对他们劳动的合理报酬。国王不从其获得任何收入。
在荷兰,有的税成比例,其他的税不成比例
在荷兰[39]有印花税和登记税,在有些场合与转移财产的价值成比例,在其他场合不与之成比例。所有遗嘱均必须写在贴了印花的纸上,其价格与处理的财产成比例,每张纸的印花从3便士或3斯泰弗到300佛洛林,约合我国货币27镑10先令。如果印花的价格低于立遗嘱人应当使用的数目,继承财产便被没收充公。这是他们对继承课征的所有其他赋税以外的税。除了汇票和某些其他的商业票据,所有一切契约、债券和合同均须交印花税。可是,这种税不随对象的价值成比例地上升。所有土地和房屋的出售以及所有两者的抵押,均必须登记,在登记时向国家缴纳相当于出售价格或抵押品价格2.5%的税。这种税推广应用于载重2吨的船舶的出售,不问其有无甲板。这些似乎被看做是一种水上房屋。动产的出售,当其是由于法庭命令时,亦应课2.5%的税。
在法国,由两种不同的官吏来征收印花税和登记税
在法国有印花税和登记税。前者被认为是货物税(aides)的一部分,在征收这种税的省份,由主管货物税的官员来征收。后者被认为是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一批不同的官员来征收。
印花税和登记税是近代的课税方法
这种用印花税或登记税课税的方式是非常晚的发明。可是,在不超过一个世纪的时间内,印花税在欧洲已经变得几乎是普遍存在,登记税也是极为普通。一个政府向其他政府学习技术之快,莫过于从人民口袋掏钱的技术。
对由死者向生者转移财产的课税,落在获得财产的人身上;对出售土地的课税落在卖主身上
对由死者向生者转移财产的课税,最后直接落在接受财产的人身上。对出售土地的课税完全落在卖主身上。卖主几乎总是处在必须出卖 的境地,因而必须接受所能得到的价格。买主很少处在必须购买的境地,因而只给予他所愿意给予的价格。他考虑赋税和价格加在一起,土地对他将值多少。他所要付的税越多,他愿意出的价格就越小。因而这种税几乎总是落在处境困难的人身上,所以常常是非常残酷的和压迫性的。对出售新建房屋的课税,在不连地皮出售建筑物时,一般落在买主身上,因为建筑人一般必须有他的利润,否则他就不得不放弃这种行业。因此,如果他垫支赋税,买主一般必须偿还给他。对出售旧屋的课税,与对出售土地课税的理由相同,一般落在卖主身上,在大多数场合,或是由于方便,或是由于必要,他不得不卖。每年推向市场的新建房屋的数目,或多或少是由需求支配的。除非需求能向建筑人提供利润(在他支付一切开支以后),否则他就不会建筑更多的房屋。在任何时候推向市场的旧房屋数目,是由大部分与需求无关的偶然事故决定的。在一个商业城市,两三次大破产就会有许多房屋出售,它们必须按所能得到的价格卖出。对地皮租金出售的课税完全落在卖主身上;其理由与对土地出售的课税相同。对债券和借款合同课征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完全落在借款人身上,事实上总是由他支付的。对法律诉讼课征的同一种税落在诉讼人身上。这种税对原被告双方都会减少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获得任何财产的成本越高,所获得的财产的净价值就越小。
对出售新建筑物的课税落在买主身上
对出售旧房屋的课税落在卖主身上
对地皮租金出售的课税落在卖主身上
对贷款的课税落在借款人身上对法律诉讼的课税落在诉讼人身上
所有对各种财产转移课征的赋税,就其减少该财产的资本价值而言,均有减少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源的倾向。它们全都或多或少是增加国王收入的不节约的赋税,它们所维持的只是非生产性的劳动者,所牺牲的是人民的资本,而资本所维持的只是生产性的劳动者。
所有对财产转移的课税,就其减少资本而言,都是不节约的
这种赋税,即使当其与转移财产的价值成比例时,也是不平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的转移次数并不总是相等。当其不与这种价值成比例时——大部分的印花税和登记税都是如此——就更加是不平等。它们在任何方面都不是武断的,在所有的场合它们都是或可能是清楚明白的。虽然它们有时落在不是很有能力纳税的人身上,但缴税的时间在大多数场合对他都是方便的。当付款期到来时,在大多数场合他们一定有用来支付的货币。它们的课征费用很小,一般说来,纳税人除了必须纳税以外,并没有什么其他的不方便。
即使和财产的价值成比例,这种税也是不平等的,因为转移的次数不同它是确定的、方便的和不大费钱的
法国对财产转移课征的印花税没有多少抱怨,但登记税(或ContrSle)则据说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
在法国,人们对印花税不很抱怨。对登记税(他们称为Contrôle)人们却很抱怨。据认为,它们使包税总管的收税人员有勒索的机会,这种税在很大程度上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在大部分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小册子[40]中,登记税的流弊是一个主要的题目。可是,不确定性似乎不一定是这种赋税的内在本质。如果群众的抱怨是有根据的,那么流弊不是由于这种赋税的性质产生的,而是由于课税命令或法律在措辞上的缺乏准确和明晰。
抵押和所有不动产权利的公开登记是有利的,但秘密登记簿不应存在
抵押的登记以及一般所有关于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因其能给予债权人和购买人以巨大的保障,对公众是极为有利的。大部分其他种类契约的登记对个人常常是不方便的甚至是危险的,对公众也没有任何好处。大家承认,所有应当保持秘密的登记簿根本就不应当存在。个人信用的安全肯定不应当依存于下级税收人员的正直和良心这种非常薄弱的保障。但在登记费作为君主收入来源的地方,登记机关普遍无止无休地增多,应当登记的契约要登记,不应当登记的契约也要登记。在法国,有几种不同的秘密登记簿。这种弊病虽然或许不是必然的,却必须承认,它是这种赋税的自然结果。
许多印花税是对消费的课税
像英格兰的对纸牌和骰子、对新办的报纸和定期刊物等课征的印花税,恰当地说是对消费的课税;最后的支付落在使用或消费这种商品的人身上。这种印花税,就像对零售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的执照课征的印花税一样,虽然用意或许是在落在零售商的利润上,却同样是由这种酒类的消费者最后支付的。这种赋税,虽然和上述对财产转移课征的印花税使用同一名称,由相同的官吏用相同的方式征收,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落在完全不同的资源上面。
第三项
劳动工资税
对工资的课税提高工资会比税额更多
我在本书第一编已经力图表明,低级工人的工资在到处必然是由两种不同的情况规定的:对劳动的需求,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对劳动的需求,依其是增加、停滞或减少,或依其要求有增加、停滞或减少的人口,规定着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决定这种生活资料的丰富、一般或缺 少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决定着必须支付给工人使他逐年平均能购买这种丰富的、一般的或缺少的生活资料的货币数量。因此,当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价格保持不变时,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除了提高工资比税额略大之外,没有其他的效果。例如,假设在某地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价格使得一星期10先令成为普通的劳动工资;对工资课征1/5或每镑4先令的税。如果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价格保持不变,在那个地方劳动者仍然必须赚得每星期用10先令所能购买的生活资料,或者说在付税以后他必须有每星期10先令的自由支配的工资。但是为了让他付税以后还有这样的自由工资,劳动价格在该地不久就会上升,不仅是升到每星期12先令,而是升到12先令6便士,即是说为了使他能支付1/5的税,他的工资不久就必然上升,不仅是1/5,甚至是1/4。不管赋税的比例如何,劳动工资在所有情况下不仅按那个比例上升,而且是按较高的比例上升。例如,如赋税为1/10,劳动工资不久必然上升,不仅是1/10,而且是1/8。
可见,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虽然可能由劳动者自己付出,甚至还不可以说是由他垫支的,至少是在付税以后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平均价格仍和纳税以前保持不变的时候是如此。在所有这种场合,不仅赋税,而且有比赋税更多的款项,实际上是由直接雇用他的人垫支的。最后的支付,在不同的场合落在不同的人身上。这种税造成的制造业劳动工资的上升是由制造业主垫支的,他有权并且不得不将垫支的赋税加在他的货物价格上,连同因此应得的利润。可见,工资的这种上升,连同制造业主的额外利润,会落在消费者身上。这种赋税可能造成的乡村劳动工资的上升,由农场主垫支,他为了保持和以前相同的劳动者人数,不得不投入更大的资本。为了收回他的更大的资本,连同资本的普通利润,他必须保留土地产物的较大份额或这一较大份额的价格(二者是一回事),因而他不得不对地主少付地租。可见,在这种场合,上升工资的最后支付,连同垫支这一上升工资的农场主的额外利润,全落在地主身上。在所有的场合,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比较征收一种与该税收入相等的其他的税,在长时期中会使土地地租有较大的减少,使制造品价格有较大的提高,部分地落在土地地租上,部分地落在消费品上。
制造业劳动工资的上升由雇主垫支,由消费者支付;农业工资的上升由农场主垫支,由地主支付
赋税提高工资的效果,一般为它所造成的对劳动需求的下降所掩饰
如果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没有造成工资的比例上升,那是因为它一般造成了对劳动需求的很大下降。这种赋税的效果一般是产业的凋零,穷人就业的减少,全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下降。可是,由于这种赋税,劳动价格必然总是比在没有这种税的场合依照实际需求情况所会有的价格高一些;这种价格的提高,连同垫支赋税的人的利润,最后必然总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支付。
对农业工资课税提高价格,不比对农场主利润课税更多
对乡村劳动工资的课税并不按赋税的比例提高土地天然产物的价格,其理由与对农场主利润的课税并不按比例提高那种价格相同。
许多国家有这样的税,如法国和波希米亚
对自由职业等的课税,也会提高报酬
可是,这种赋税虽然不合理和具有破坏性,却在许多国家实行课征。在法国,贡税中对乡村劳动者和日工的劳动课征的部分,可以正当地说就是这种税。他们的工资是按他们居住地区的普通工资率计算的,他们必须尽量少付超额的部分,他们每年的收入是按每年不超过200个工作日计算的。[41]每一个人所纳税额依不同的情况而各年不同,这种情况由省长指定来帮助他的收税员或委员来判定。在波希来亚,由于从1748年开始的财政制度的改革,对手工业者的劳动课征很重的税。他们分为四个等级。最高一级每年付税100佛洛林,按每佛洛林折合22.5便士计算,共达9镑7先令6便士。第二级每年付税70佛洛林,第三级50佛洛林,第四级包括村庄的手工业者,以及城市最低一级的手工业者,每年付税25佛洛林。[42]
我在第一编已经力图表明,[43]优秀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然和下级行业的报酬保持一定的比例。对这种报酬的课税,除了使这种报酬提到比税额略高以外,没有其他的效果。如果报酬不按这种方式提高,优秀艺术和自由职业由于不再和其他行业处于同一水平,就会被人抛弃,以致不久又会回到那个水平。
但对政府官员的课税不会提高薪俸
官员的报酬,和各行业和职业的报酬不一样,不是由市场的自由竞争决定的,因而并不保持这种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适当比例。在大多数国家,它比正当比例所要求的要高一些;管理政府的人一般倾向于对自己和自己的直接下属给予比充分限度略高的报偿。因此,官吏的报酬在大多数场合很能承担课税。此外,享受公职的人,特别是待遇较好的公职的人,在所有的国家都是一般嫉妒的对象;对他们的报酬课税,即使 比对其他各种收入的课税略高,也总是非常受人欢迎的赋税。例如在英格兰,当土地税对每一种其他的收入被认定为[44]按每镑4先令课征,而对年薪100镑以上的官职(对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对海陆军军官的报酬、以及对少数其他不太受人嫉忌的官职的报酬除外)[45]每镑课税5先令6便士却是非常受人欢迎的。在英格兰,对劳动工资没有其他的直接课税。
第四项
用意在不加区分地落在所有各种收入上的税
这些是人头税和对消费品的课税
用意在不加区分地落在每一种收入上面的赋税,有人头税和对消费品的课税。这种税必须不加区别地由纳税人所有的任何一种收入支付,即从他们土地的地租、从他们资本的利润、从他们劳动的工资支付。
人头税
名义上和收入成比例的人头税完全是武断的
人头税,如果企图使它和每一个纳税人的财产或收入成比例,那就会变得完全是武断的。一个人的财产状况是逐日变动的,不经过比任何赋税令人更难忍受的调查,并且至少每年修正一次,就只能靠推测。因此,对他的估税在大多数场合就依存于他的估税员的善意或恶意,因而完全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
人头税如果不和推定的财产成比例,而是和每一个人的身份成比例,就会变得完全是不平等的,在社会等级相同的人中,财产的等级完全是不平等的。
如其与身份成比例,它就是不平等的在第一种场合,它总是苦难;在第二种场合,除非很轻,否则就是不可忍受的
因此,这种税如果企图使它平等,它就变得完全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如果企图使它确定和不武断,它就变得是完全不平等的。不问赋税是重是轻,不确定总是一个巨大的苦难。在轻税,很大的不平等常常还可以忍受;在重税,它就完全不可忍受。
威廉三世在位时实行的各种人头税,[46],对大部分纳税人是根据他们的社会等级来估税的,如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贵族的长子和末子等。所有家产在300镑以上的店主和商人,即他们中的处境较好的人,按相同的办法课税,不问他们财产的大小。[47]他们的身份比他们的财产受到更多的考虑。在第一次人头税中根据推定财产课税的人,有一些后来改为根据身份课税。在皇家法庭具有特权的高级律师(serjeants)、事务律师(attorneys)和王室的诉讼监督(proctors atlaw)在第一次人头税中是按其推定收入每镑3先令课税的,后来改为按绅士的身份课税。[48]在对一项不很重的赋税的评估中,很大程度的不平等被认为比任何程度的不确定较易接受。
在法国,对较高等级的人民按身份估税,对较低等级的人民按财产估税
法国自本世纪初以来没有间断地课征的人头税,对最高阶级的人民是按他们的身份课税的,税率不变;对较低阶级的人民是按他们的推定财产课税的,估税逐年不同。国王宫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审判官及其他官员、部队的军官等按第一种方式课税。各省的较低阶级人民按第二种方式课税。在法国,大人物很容易接受税收上的颇大的不平等,这种税收就其对他们的影响而言,并不是很重的;但他们不能忍受省长的任意评估。在该国下层阶级的人民必须耐心忍受他们的上级认为适于给予他们的待遇。
法国的税比英国的税征收更为严峻
在英格兰,各种人头税从未收足预期从它们会得到的税额,或者说,如果严格征收,它们被认为可能收到的税额。在法国,人头税总是能收足预期的税额。英国的温和政府在对不同阶级的人民估征人头税时,满足于估征所得来的税额,不去要求补偿国家因人民不能付税、不愿付税(这样的人很多)所遭受的损失;由于执行法律的宽大,并不强迫这些人纳税。法国的比较严峻的政府对每个课税区估征一定的税额,省长必须尽可能地去收足。如果任何一省抱怨估税太高,在下年的评估 中,可以获得与头一年的超征成比例的减免。但在当年必须缴纳。省长为了确定能收足对他的课税区所估定的税额,有权评估较大的税额,使某些人的抗交或没有能力交税可以从对其余的人的超征得到补偿;在1765年以前,这种超征评估完全由省长自行决定。在这一年枢密院将这种权力据为己有。在各省的人头税方面,有关法国课征记录的消息十分灵通的作者说,落在贵族身上、落在有特权豁免缴纳贡税的人身上的比例,是最轻的。最大的比例落在缴纳贡税的人身上,他们按应纳贡税数额每镑课征人头税若干。[49]
对较低等级人民课征的人头税与对工资课税相似人头税不很费钱,能提供确定的收人
人头税,就其向较低等级的人民课征而言,是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具有直接赋税的一切不方便。
人头税课征时花费很小;在其严格征取的地方,对国家能提供非常确定的收入。因为这个缘故,在低等人民的安逸、舒适和安全不受到注意的国家,人头税非常普通。因此,一般说来,一个大帝国从人头税所征收的只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而且这种税所提供过的最大金额,也可以用某种对人民更加方便的办法去筹措。
消费品税
不可能按收入的比例用人头税去向人民课税,似乎促使发明了对消费品的课税。国家不知道怎样直接地、成比例地去向它的国民的收入课税,于是力图对他们的支出间接课税,认为在大多数场合,他们的支出和收入大体上是成比例的。对他们的支出课税,就是对支出的目标即消费品课税。
不能根据收入课税产生了根据对消费品支出的课税
或为必需品,或为奢侈品
消费品或为必需品,或为奢侈品。
我所说的必需品,不只是维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商品,还包括国家的风尚使得成为维持值得称赞的人的体面、甚至是最低阶级人民的体面所不可缺少的东西。例如,亚麻布衬衫严格说来并不是生活必需品。我认为,希腊人和罗马人虽然没有麻布衬衣,也生活得非常舒适。[50]但在现今,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一个值得称赞的日工没有一件麻布衬衫, 就不敢在大庭广众中露面,没有这种衬衫会被认为表明贫困到可耻的地步,要不是做了极大的坏事,没有人会落到这种地步。风尚在英格兰,也同样使得皮鞋成为生活必需品。最穷的值得称赞的男人和女人,没有一双皮鞋也不敢在公众中露面。在苏格兰,风尚使之在最低阶级的男人中成为生活必需品,但在同一阶级的妇女中则不然,她们可以赤脚行走,没有什么不体面。在法国,皮鞋不论对男人或女人都不是必需品,最低阶级的男人和妇女穿着木屐有时还赤脚公然行走,毫不表失体面。因此,我所说的必需品不仅包括大自然使之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要的东西,而且包括已经建立的有关体面的规则使之成为他们所必要的那些东西。所有其他的东西我称之为奢侈品,这个名称并不包含对适度使用它们有丝毫的谴责之意。例如,我称在大不列颠饮用的啤酒和麦酒、以及即使在生产国所饮用的葡萄酒为奢侈品。[51]一个任何阶级的人可以完全不用这种饮料而不受到谴责。大自然没有使之成为维持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东西;任何地方的风尚也没有使之成为保持体面所不可缺少的东西。
必需品包括最低级的值得称赞的人为保持体面所不可缺少的东西
凡是提高生活资料价格的事情都会提高工资
由于劳动工资在到处部分地是由对劳动的需求、部分地是由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决定的,所以凡是提高这种平均价格的事情必然会提高这种工资,以便使劳动者仍然能够买到依照对劳动的需求状况(不论其为增加、停滞或减少)他所应当享有那种必需品数量。[52]对这种物品课税,必然使它们的价格增加得比这种税额略高,因为垫支这种赋税的商人一般必须将其收回,并附带利润。因此,这种税必然造成劳动工资的上升与价格的上升成比例。
因此,对必需品的课税像对工资的课税一样,必然抬高工资
因此,对生活必需品的课税,所起的作用完全和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一样。劳动者虽然可能亲手付税,但至少在长时期内,甚至不能恰当地说是由他垫支的。在长时期内,必须在他的提高的工资率中,由他的直接雇主垫支给他。他的雇主,如果他是一个制造业者,必然将提高的工资连同利润加在货物的价格上面;因此赋税的最后支付,连同这个超过数额,将落在消费者身上。如果他的雇主是农场主,就将落在地主的地租上面。
对我所称的奢侈品课税,即使是由穷人消费的,也没有这种效果。 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不一定会造成劳动工资的上升。例如,对烟草课税,虽然这是穷人和富人的奢侈品,不会提高工资。虽然在英格兰,税额为烟草原价的3倍、在法国为原价的15倍,这种高税对劳动工资似乎毫无影响。对茶和食糖课税,也可以同样这样说,二者在英格兰和荷兰已成为最低阶级人民的奢侈品;对巧克力的课税亦复如此,据说它在西班牙也已变成这样。大不列颠在本世纪中对火酒课征的各种税,对劳动工资没有影响。黑啤酒价格的上升是由对每桶浓啤酒课征3先令附加税[53]引起的,没有在伦敦引起普通劳动工资的上升。这种工资在课税以前大约为每天18便士和20便士,现在也没有增多。
对奢侈品的课税,即使是由穷人消费的,却没有这种效果
这种商品的价格没有必然降低下等阶级人民养育有用子女的能力。对质朴勤劳的穷人来说,对这类商品的课税起着取缔奢侈的法律的作用,使他们少用或完全不用这种不再能容易购得的奢侈品。由于这种被迫的节约,他们养育子女的能力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或许常常因课税而增加了。正是质朴勤劳的穷人一般养育了人数众多的子女,主要供给对有用劳动的需求。诚然,并不是所有的穷人都是质朴勤劳的,那些放荡和胡来的人在这些商品的价格上升以后可能和过去一样继续耽于使用它们,而不问这种沉溺可能给自己的子女带来的苦难。可是,这种胡来的人很少养育众多的子女,他们的子女由于被忽视、管理不善和食物的匮乏或不卫生而夭折了。如果由于体格的结实而经受了他们父母的不良行为给他们造成的苦难,这种不良行为的榜样通常也会腐蚀他们的道德,因此,他们不是以自己的劳动而成为于社会有用的人,而是以自己的罪恶行径和胡作非为而成为公众的祸害。可见,穷人奢侈品价格的提高虽然可能略为增加这种胡来的家庭的苦难,从而略为降低他们养育子女的能力,但却不可能大大减少国家的有用劳动。
它们的作用有似取缔奢侈的法律,因此没有减少穷人抚育有用子女的能力
必需品平均价格的任何上涨,除非由劳动工资的比例上升得到补偿,否则必然会或多或少降低穷人养育子女从而供应有用劳动需求的能力,不论需求的状况如何,是增加、停滞或减少;或要求人口增加、停滞或减少。
而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却会降低穷人养育子女和供应劳动需求的能力
对奢侈品课税,除被课税商品的价格以外,没有提高任何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倾向。对必需品课税,由于提高劳动工资,必然有提高一切制造品价格并从而减少制造品的销售和消费范围的倾向。对奢侈品的课税 最后由课税商品的消费者支付,得不到任何补偿。这种税毫无区别地落在每一种收入上,即落在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和土地地租上。对必需品的课税,就其对劳动穷人的影响而言,最后部分地由地主支付,他们土地的地租减少了;部分地由富有的消费者支付,不论是地主或其他的人,制造品的价格提高了;支付时总是带着一个相当大的额外数目。像真正的生活必需品并且是用来供穷人消费的这种制造品(如粗毛织物)的价格的提高,必须用工资的进一步提高去对穷人作出补偿。中等和上等阶级的人民,如果他们了解他们自身的利益,应当永远反对对生活必需品课征一切赋税,以及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两类赋税的最后支付完全落在他们自己身上,并且总是带着一个很大的额外数目。它们落在地主身上最重,地主总是以双重身份付税:作为地主,通过自己地租的减少;作为富有的消费者,通过他们支出的增加。马修 · 德克尔爵士的观察,认为某些赋税在某些货物的价格中重复和积累四五次,这就对生活必需品课征的赋税来说是完全正确的。例如,在皮革的价格中,你不仅必须就你自己的鞋所用皮革付税,而且必须就制鞋匠和制革匠的鞋所用皮革付税。你还必须就这些工人在为你服务时所使用的盐、肥皂和蜡烛付税,必须就制盐人、制肥皂人、制蜡烛人在工作期间所消费的皮革付税。[54]
对必需品课税不符合中等和上等阶级人民的利益
大不列颠对必需品课征的主要赋税为对盐、皮革、肥皂和蜡烛的课税
在大不列颠,对生活必需品课征的主要赋税就是上面提到的对四种商品的课税:盐、皮革、肥皂和蜡烛。
盐是一种非常古老和非常普遍的课税对象。罗马人课征盐税,我相信现今欧洲每个地区也是如此。任何一个人每年消费的盐的数量很小,可以逐渐购买,似乎被认为,即使对它课税很重,也没有人会非常明显地感觉到。在英格兰,盐每蒲式耳课税3先令4便士,约为原价的三倍。在某些其他国家,课税更高。皮革是一种真正的生活必需品。亚麻布的使用使肥皂也变成这样。在冬夜很长的国家,蜡烛是一种必需的生产工具。在大不列颠,皮革和肥皂每镑课税1便士半,蜡烛1便士,[55]赋税对商品原价来说,皮革约为8%或10%,肥皂约为20%或25%,蜡 烛约为14%或15%,这些税虽然比对盐的课税略轻,但是仍然很重。所有这四种商品都是真正的生活必需品,对它们课征的这种重税必定会略为增加质朴勤劳的穷人的开支,从而必定会或多或少提高他们的劳动工资。
像在大不列颠那样冬季十分寒冷的国家,在那个季节,从这个词的最严格的意义来说,燃料是一种生活必需品,不仅是为了烹调食物,而且是为了在室内工作的许多种工人的舒适生活。而煤炭是所有燃料中最便宜的。燃料价格对劳动价格的影响十分巨大,所以全大不列颠的制造业仅限于产煤地区;在其他地区,由于这一必需品的价格高昂,不能那么低廉地运作。此外,在某些制造业中,煤炭是一种必要的生产工具;如在玻璃、铁和所有的其他金属制造业中。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发放奖金是合理的话,那么对将煤炭从富饶地区运往缺乏地区发给奖金或许就是合理的。但是立法机关不但不发给奖金,反而对煤炭的沿海岸运输每吨课税3先令3便士,[56]就大多数种类的煤炭来说,占矿井原价的60%以上;陆地运输或内陆航运的煤炭不课税。在煤价自然低廉的地方,煤炭的消费不课税;在煤价自然昂贵的地方,对煤炭课征重税。
还有海运煤炭
这种赋税虽然提高生活资料的价格,从而提高劳动的工资,可是它们为政府提供很大的收入,这是政府用其他方式不容易找到的。因此,有很好的理由要继续课征下去。对谷物输出的奖金,就其在实际耕作状态下会提高那种必需品的价格而言,会产生所有相同的坏影响,然而它不但不会提供任何收入,反而会造成政府的很大的开支。对外国谷物进口课征高税,这在普通丰收年份等于是禁止进口;在法律的普通状态下绝对禁止活牲畜或腌制食物进口,这在现时对爱尔兰和不列颠殖民地已在限定时间内停止执行:所有这一切规定全都产生了对生活必需品课税的坏影响,而又没有为政府带来任何收入。要废除这一类规定不需要别的什么,只要使人民相信它们从而建立的那种体系是徒劳无益的就够了。
这种赋税不管怎样还能带来收入,而关于谷物贸易的规定等等则虽产生同样坏的结果,却不带来收入
在许多其他国家对生活必需品的课税比在大不列颠更高。许多国家对正在磨坊研磨的面粉和粗粉,对正在火炉上烘烤的面包课税。在荷 兰,城市消费的面包的货币价格被认为因这种税而提高一倍。为了代替这种赋税的一部分,住在乡村的人民每人每年付税若干,依被认为他所消费的面包种类而定。消费小麦面包的,付3盾15斯泰弗,约合6先令9便士半。这些以及同一种类的某些其他赋税,通过提高劳动的价格,据说破坏了荷兰的大部分制造业。[57]同样的税,虽然不是那么重,也在下列各国课征:米兰公国,热那亚各州,摩德拉公国,帕马、普拉森舍和瓜斯塔拉公国以及教皇领地。一个颇有名望的法国作家[58]提议改革他的国家的财政,用这种最具破坏性的赋税去代替大部分的其他赋税。西塞罗说,哪怕是最荒谬的事,有时候也有一些哲学家主张。[59]
在许多其他国家对必需品征收更高的税
对面包的课税
对肉类的课税
对家畜肉的课税比对面包的课税更普通。诚然可以怀疑,家畜肉是否为生活必需品。谷类和其他蔬菜,辅之以牛奶、干酪、黄油或酥油(在没有黄油的地方),我们凭经验得知,没有家畜肉,也能提供最丰富、最卫生、最营养、最能增长精神的饭食。在任何地方,为了维持体面也不要求任何人必须吃家畜肉,像在大多数地方要求他必须穿麻布衬衫或皮鞋那样。
对消费品课税可以向消费者定期课征,或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向商人一次课征
对消费品(不论其为必需品或奢侈品)可以用两种方法课税。由消费者对使用或消费的一定种类的消费品每年支付若干税额;或对留在商人手中尚未交付消费者以前的货物课税。在完全被消费掉以前能维持一个长时期的消费品,最适于用前一种方法课税。即时地或比较迅速地被消费掉的消费品最适于用后一种方法课税。马车税和金银器皿税是前一种课征方法的例子,大部分其他赋税如货物税和关税是第二种课征方法的例子。
对耐久性商品第一种方法最好
马车只要管理得好,可以用10年或12年。在它离开马车制造人之手时,可以对它一次课税。但对买主来说,为了保有马车的特权每年付税4镑,肯定比对马车制造人一次付给40镑或48镑的额外加价,或相当于使用马车期间应付税额的总数更为方便。同样金银器皿可以使用100年以上。对每100盎司重的器皿每年付税5先令,约为其价值的 1%,对消费者肯定会比一次付出相当于25年或30年税额的总数更为容易,后者会使价格至少提高25%或30%。涉及住宅的各种赋税每年支付不大的数目,肯定比在房屋最初建筑或出售时课征与各年税额相等的重税更为方便。
马修 · 德克尔爵士的著名的提议,就是所有的商品,即使是其消费是即时的或非常迅速的商品,也应当用这种方式来课税;商人不垫支什么,而消费者每年支付一定的数额,领取消费某种货物的执照。[60]他的方案的目的是在促进对外贸易的各个部门,特别是贩运贸易;取消对进出口课征的一切赋税,从而使商人能运用他的全部资本和信用去购买商品和支付船运,两者不转用于垫支赋税。可是,用这种方式去对即时消费或迅速消费的货物课税的方案,似乎受到下列四种非常重要的反对。第一,比起按照普通课税的方式来,这种税会更不平等,或者说不是那么很好地和不同纳税人的支出和消费成比例。对麦酒、葡萄酒和火酒课征的税由商人垫支,最后由不同的消费者准确地按他们各自的消费比例支付。但是如果这种税通过购买一张饮用这些酒类的执照来支付,那么节饮的人按照他的消费比例,会比好酒的消费者纳税较重。一个大宴宾客的家庭会比款待客人较少的家庭纳税轻得多。第二,这种课税方式,即购买一年的、半年的或一季度的消费某种货物的执照,会大大降低对迅速消费货物课税的主要方便之一,即陆续支付。现在每瓶黑啤酒的价格是3便士半,其中对麦芽、酒花、啤酒课征的各种税连同酿酒人对垫支税款的特别利润共计为1便士半。如果一个工人能方便地拿出这3便士半,他就购买1瓶黑啤酒。如果他不能,他就满足于购买一品特;由于节约1便士就能得到1便士,这样他就由节制而获得了1法新。他陆陆续续地付税,愿付就付,何时能付就何时付;每一次付税都是完全自愿的,他想要不付就可以不付。第三,这种税所起的取缔奢侈法律的作用变小了。一旦购得执照以后,不论购买者饮多饮少,他缴纳的税总是一样。第四,如果一个工人每年、每半年或每个季度一次支付的等于他在这个时期所饮用的黑啤酒瓶数和品特数税额的总和,这个总额可能常常给他造成很大的困难。可见很明显,这种课税方式如果没有最严重的压迫,就不能获得和用现行的没有任何压迫的方式课税所得到的将近相 等的收入。然而在几个国家,对即时或非常迅速地消费的货物就是用这种方式课税。在荷兰,每人付出若干来购买饮茶的执照。我已经提到对面包的课税,就农场和乡村消费的面包来说,就是用这种方式课征的。
M.德克尔爵士提议,每年向消费者发放执照,来使它也适用于其他商品,但比第二种常用方法受到更大的反对
除了上述四种以外,不列颠货物税主要落在奢侈品上面
货物税主要是向用于国内消费的国产货物课征。这种税只对少数几种最通用的货物课征。关于应当纳税的货物,关于每种货物应纳的税,均不可能有任何怀疑。这种税完全落在我所称的奢侈品上面,只有上述四种对盐、肥皂、皮革和蜡烛课征的税以及或许还有对普通玻璃课征的税是例外。
关税最初被认为是对商人利润的课税
关税比货物税更为古老。这种税之所以称为关税,[61]似乎是在表明自从遥远的古代以来习惯作出的支付。这种税似乎最初被认为是对商人利润课征的。在封建无政府状态的野蛮时代,商人也像城市的所有其他居民一样,被看做不比解放的奴隶更好,他们的人身受到轻视,他们的利得受到嫉羡。大贵族既已同意国王向他们自己的佃农的利润课征贡税,所以乐于同意对他们无意保护的这个阶级的人民课征同样的贡税。在这种愚昧的时代,并不懂得商人利润是不能直接课税的,或者说所有这种税的最后支付必然落在消费者身上,还带着一个颇大的超过数额。
对外国人的利润课税更重
外国商人的利得比英格兰商人的利得受到更大的嫉视。因此,对前者的课税自然会比对后者更重。[62]这种对外国商人和对英格兰商人课税的区别起源于无知,又由垄断精神使之继续,即为了使我们自己的商人在本国市场和外国市场上享有优势。
最初的关税向所有各种货物、向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同等课征
除了上述区别以外,古代的关税向所有各种货物平等课征,不论为必需品或奢侈品,亦不论为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似乎认为,为什么一种货物的商人要比另一种货物的商人受到更多的优待呢?或者说为什么出口商人要比进口商人受到更多的优待呢?
第一种为向羊毛和皮革课征的关税,第二种为吨税(对葡萄酒)和镑税(对所有其他货物)。补助税为镑税的附加税
古代的关税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或许是所有关税中最古老的,是向羊毛和皮革课征的税。这似乎主要是或完全是一种出口税。当毛织业首先在英格兰建立时,为了使国王不致因呢绒出口而丧失他对羊毛课征的关税,所以对呢绒也课征相同的税。其他两个部分是:第一,对葡萄酒的课税,每吨纳税若干,所以称为吨税;第二,对所有其他货 物的课税,按它们的推定价值每镑纳税若干,所以称为镑税。在爱德华三世第47年,对所有进出口货物价值每镑课税6便士,只有羊毛、带毛的羊皮、皮革和葡萄酒除外,对它们课征特别的税。在理查德二世第14年,这种税提高到每镑1先令;三年以后又降到6便士。亨利四世第2年提高到8便士,同一国王的第4年提高到1先令。从这时起到威廉三世第9年这种税继续为每镑1先令。吨税和镑税一般由同一议会法律拨给国王,称为吨税和镑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在长时期内继续为每镑1先令,或5%;在关税的语言中,补助税表示这种5%的一般税。这种补助税现在称为旧补助税,仍然根据查理二世第12年规定的税率表继续课征。用税率表来确定应税货物价值的方法,据说比詹姆斯一世的时代更早。[63]威廉三世第9、10年课征的新补助税是在大部分货物上额外课征5%。[64] 1/3和2/3补助税[65]合起来又组成另一个5%。1747年[66]的补助税对大部分货物课征第四个5%的税;1759年[67]的补助税对某些特定货物课征第五个5%的税。除了这五种补助税以外,对某些种类的货物偶尔课征各种各样的其他赋税,有时是为了缓解国家的紧急需要,有时是根据重商主义体系的原则,为了调节国家的贸易。
重商主义体系逐渐变得越来越流行。旧补助税是对出口和进口不加区别地课征的。四种后来的补助税,以及嗣后向特种货物偶尔课征的其他赋税,完全落在进口上面,只有少数几个例外。大部分在古代向国产货物和制造品出口课征的赋税,或是减轻,或是被完全取消。在大多数场合,它们都被取消。甚至对其中的一些货物的出口还发给奖金。进口时已经纳税的外国货物,在出口时有时全部退税,在大多数场合退还一部分税。旧补助税对进口课征的税在出口时只退还一半,但是缴纳由后来的补助税所课征的进口税以及其他的进口税的货物,在出口时大部分 都退还全部税款。[68]这种不断加剧的偏重出口和挫抑进口只有少数的例外,主要涉及某些制造业的原料。我们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愿意这些原料对自己价格尽可能低廉,对他们的外国敌手和竞争者尽可能昂贵。因此之故,有时让外国原料免税进口,例如西班牙羊毛、大麻、粗亚麻纱。国产原料和我国殖民地特产原料的出口有时加以禁止,有时课征重税。英格兰羊毛的出口被禁止。[69]海狸皮、海狸毛和茅香树脂[70]的出口课征重税,大不列颠由于征服了加拿大和塞内加尔,几乎获得了对这些商品的垄断权。
重商主义体系原则的流行导致取消几乎所有的出口税
对国家收入不利
我在本书第四编已经力图表明,重商主义体系对人民大众的收入、对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不是非常有利的。对君主的收入似乎也并不有利,至少就君主收入依存于关税而言是如此。
由于禁止进口使部分国家收入落空
由于这种体系,有几种货物的进口被完全禁止。这种禁令在某些情况下完全阻止了、在另外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这些商品的进口,使得进口人不得不私运。它完全阻止了外国毛织物的进口,大大减少了外国丝和丝绒的进口。在两种场合,它可能使向这种进口课征的关税收入完全落空。
由于重税减少了其他部分的国家收入
向许多种外国货物进口课征重税,以便阻止它们在大不列颠的消费,在许多场合只是鼓励了走私,在所有的场合使关税收入低于课征轻税时可能得到的收入。斯威夫特博士说,在关税的算术中,二加二不是等于四,有时只是等于一,[71]就这种重税而言,这句话完全正确,如果不是由于重商主义体系在许多场合告诉我们要使用课税去作为垄断的工具而不是作为收入的工具,是决不会课征那种重税的。
奖金和退税(大部分从作弊得来)以及管理支出使关税收入大为减少
对本国产品和制造品出口有时发放的奖金,以及对大部分外国货物 再出口实行的退税,产生了许多欺诈行为,和一种对国家收入最具破坏性的走私。众所周知,为了获得奖金和退税,有时将货物装船出海,但随后不久又从国家的某个其他地方重新秘密登陆。由于奖金和退税(其中大部分是通过欺诈得来的)使关税收入损失巨大。截至1755年1月5日为止的一年中,关税总收入为5068000镑。从这一收入中付出的奖金(虽然在这一年对谷物没有奖金),共167800镑。凭退税单及其他证明付出的退税,为2156800镑。奖金和退税共计2324600镑。由于这些扣除,关税收入只有2743400镑;从中再扣除薪俸及其他开支等管理费用287900镑,这一年的海关净收入为2455500镑。这样,管理费用为关税总收入的5%至6%,为扣除奖金和退税以后关税收入的10%以上。
由于对几乎所有进口货物课征重税,我国进口商人尽可能地进行走私,尽可能地少报关。反之,我国出口商人登记的数目比他们实际出口的多,有时是出于虚荣,假装是大商人,货物出口不纳税;有时是为了得到奖金或退税。由于这种种舞弊行为,在海关册上我国的出口大大超过了我国的进口,使得按他们所说的贸易差额来衡量国家繁荣程度的那些政客们感到说不出的舒服。
在海关报告中对进口减至最小,对出口予以夸大
所有进口货物除特别免税的以外,均须缴纳某种关税,这种免税是不很多的。如果有任何在税率表中没有提到的货物进口,就根据进口人的宣誓,按价值每20先令课征4先令9便士,[72]即是说,与五种补助税或五种镑税大致相当。税率表极为详尽,列举了许多种货物,其中许多是很少使用的,因此不为人所熟知。由于这种缘故,常常不能确定某种货物应归哪一类,因而应纳多少税。这样的错误有时会使海关官员遭到毁灭,常常给进口人造成许多的麻烦、开支和苦恼。因此,就明了、准确和清晰各点来说,关税远远不及消费税。
关税名目繁多,不及货物税清楚明晰
为了使任何社会的大部分成员能按他们各自支出的比例对公共收入作出贡献,不必对这种支出的每个项目都去课税。由货物税课征的收入被认为和由关税课征的收入一样平等地落在纳税人身上,而货物税只对少数几种最通用的和消费最多的货物课征。许多人的意见是,关税也可以同样仅限于少数几种货物,不会给国家收入造成任何损失,而于对外 贸易则有巨大好处。
关税如限于少数货物可以有很大的好处
外国葡萄酒和白兰地酒以及东西印度产物在现时提供了大部分的关税收入
外国货物,在大不列颠是通用和消费最多的,在现时似乎主要是外国葡萄酒和白兰地酒,还有一些美洲的西印度群岛的产物,如糖、甜酒、烟草、可可豆等,以及一些东印度群岛的产物,如茶、咖啡、瓷器、各种香料、几种纺织物等。这些货物在现时或许提供了关税收入的大部分。现时对外国制造品课征的税,如果你将少数上面列举的制造品除外,大部分不是为收入而课征的,而是为垄断而课征的,即是说为了使我国商人在本国市场上得到好处。通过取消所有的禁令,对外国制造品只对从经验得知的各种能为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物品课征轻税,我们自己的工人在本国市场上仍然有很大的好处,许多物品(其中有一些在现时不对政府提供任何收入,其他的提供收入也很少)却可能提供很大的收入。
重税的收入常因走私或降低消费而减少
重税,有时由于减少课税商品的消费,有时由于鼓励走私,为政府提供的收入常常比课征较轻的税所能得到的收入少。
在第一种情况下唯一的补救办法是降低关税
当收入减少是消费减少的结果时,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降低税率。
走私的补救办法是降低关税或增加走私的困难
当由于鼓励走私的结果而使收入减少时,有两种补救办法:减少对走私的引诱,或增加走私的困难。对走私的引诱只能由降低关税去减少,走私的困难只能由建立一种最适于防止走私的管理制度去增加。
货物税法比关税更令走私者困窘
从经验来看,我相信,消费税法律似乎比关税法律更能有效地阻止和挫败走私人的活动。在两种不同赋税的性质所许可的范围内,在关税中引进一种类似货物税的管理制度,走私的困难可能会大为增加。许多人认为,要作出这种改变是非常容易的。
如果关税仅限于少数物品,能建立类似货物税的监督储存制度
已经说过,应纳关税商品的进口人可以自行选择,将货物存在他自己的私人仓库中,或存在由他自己出钱或由国家出钱设立的仓库中,后者的钥匙由海关官员保存,当他不在时不能打开。如果商人将货物存在自己的私人仓库中,必须立即付税,以后再不退还;这种仓库随时均可由海关官员巡视和检查,以便确定存货数量与所付税额是否相符。如将货物存入公共仓库中,直到将货物取出供国内消费时才付税。如果取出后出口,完全免税;但必须提供一定出口的保证。经营这种批发或零售的特殊商品的商人随时可由海关官员访问及检查,并须就在商店或仓库中保存的全部货物提供已经付税的合适证明书。现时对进口甜酒课征的所谓货物税就是按这种方式征收的,相同的管理制度或许可以推广应用于对所有进口货物的课税,只要这种税也像货物税一样,仅限于向最通用的和消费最多的几种货物课征。如果赋税推广到几乎所有的商品,像现在这样,容量足够的公共仓库可能不易提供;而具有非常脆弱性质的商品,或要求非常小心和注意才能保存的商品,商人不能放心付托给除自己的仓库以外的任何仓库。
如果由于采用这样一种行政制度,即使在很重的课税下,走私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予以制止;如果每一种税能时而提高,时而降低,在提高能为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时候就提高,在降低能为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时候就降低;课税永远用作收入的工具,而不用作垄断的工具;那么,至少和现在的关税净收入相等的一种收入可以从对少数几种最通用的和消费最多的货物输入的课税得来,似乎不是不可能的;这样,关税就可以和货物税一样,达到相等程度的简单、确定和准确。现在国家由于外国货物再出口在退税以后又重新登陆并在国内消费所损失的收入,在这种制度下可以完全免除。单是这种免除就会数目很大,如果再加上取消对国产货物出口的一切奖金(这些奖金事实上没有一种是以前所付的货物税的退税),那么,在作出这种改变以后,关税净收入可能完全和改变以前相等,那是不容置疑的。
于是能得到大大的简化而又不丧失收入
如果说这样一种改变不会使国家收入遭受任何损失,它肯定会使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得到很大的好处。现在不课税的商品(占绝大多数)的贸易会完全自由,可以在全世界所有地区非常有利地运进运出。在这些商品中会包括所有的生活必需品,以及所有的制造原料。由于生活必需品的自由输入会降低它们在国内市场上的平均货币价格,所以也就会降低劳动的货币价格,而又不在任何方面减少劳动的实际报酬。货币的价值是和它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的数量成比例的。而生活必需品的数量则与它们所能换得的货币数量完全无关。劳动货币价格的降低必然伴有本国制造品货币价格的成比例的降低,从而能使这种制造品在所有外国市场上获得某种优势。由于原料的自由输入,某些制造品价格降低的比例会更大。如果生丝能从中国和印度斯坦免税进口,那么英格兰的丝织品就会比法兰西和意大利的丝织品售价要低得多。没有必要去禁止外国丝和丝绒的进口。本国货物的售价低廉,不仅会使我们自己的工人占有本国市场,而且能极大地支配外国市场。即使是课税商品的贸易,也会比现在进行得更加有利。如果这种商品从公共仓库中提出向外国出口,此时完全免税,它们的贸易会是完全自由的。在这种制度下所有各种商品的贩运贸易会享受一切可能的好处。如果这些商品的交付是供国内消费之用,进口人在有机会向某个商人或某个消费者出售自己的货物以前不必垫支税款,那他就会比在进口时必须垫支税款的情况下售价较为低廉。在相同的税率下,国外消费贸易,即使是在课税商品,用这种方式进行也可能比现在得到更多的好处。
同时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会得到很大好处
罗伯特 · 沃波尔爵士的货物税计划,就葡萄酒和烟草而论,类似这种制度
罗伯特 · 沃波尔爵士的著名的货物税计划的目的,就葡萄酒和烟草而言,就是要建立一种与这里所提议的非常相似的制度。当时向议会提出的法案虽然只包含这两种商品,但是普遍认为,这只是一种更广泛的计划的序幕。党派斗争,连同走私商人的利益,对这项法案掀起了那么激烈的然而是不公正的反对浪潮,所以这位首相认为最好是把它放弃;由于担心激起相同的反对,他的继任者没有人敢于重提这个计划。
对外国奢侈品的课税主要落在中等和上层阶级身上
对进口供国内消费的外国奢侈品的课税,虽然有时也落在穷人身上,但主要是落在中等或中等以上的有产者身上。例如对外国葡萄酒、咖啡、可可、茶、糖等等的课税。
对国产奢侈品的课税落在所有阶级身上
对供国内消费的国产的比较低廉的奢侈品的课税,非常平等地落在所有各个阶级的人身上,按照他们各自的支出比例。穷人对他们自己消费的麦芽、酒花、啤酒和麦酒付税,富人对他们自己和他们仆人所消费的这些商品付税。
对下层阶级人民消费的课税比对富人消费的课税收入更多
必须指出,在每一个国家,下层阶级人民或中等阶级以下人民的全部消费,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价值上,都比中等阶级及中等以上阶级人民的全部消费要大得多。下层阶级的支出要比上层阶级的支出大得多。第一,每一个国家的几乎全部资本,每年都作为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在下层阶级人民间进行分配。第二,大部分来自土地地租和资本利润的收入,每年都在下层阶级人民间,作为家庭仆人和其他非生产性劳动者的工资和维持费进行分配。第三,一部分资本利润属于下层阶级的人民,作为运用他们的小额资本产生的利润。小店主、小商人和各种零售商每年获得的利润数额很大,构成年产物的很大一部分。第四,也是最后,甚至有一部分土地地租也属于下层阶级;很大一部分属于比中等阶级略低的人,一小部分属于最低的阶级;普通劳动者有时保有一两英亩土地的财产。所以,这些下层阶级人民的支出个别看来虽然很小,集体看来,其全部总是占社会全部支出的绝大部分,剩下来的供上层阶级消费的国家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不论在数量上和价值上,总是要小得多。因此,主要落在上层阶级人民支出上或落在年产物较小部分上的税提供的收入,比起不加区别地落在所有阶级支出上的税、甚至主要是落在下层阶级人民支出上的税或者说不加区别地落在全部年产物或主要落在大部分年产物上的税所提供的收入要小得多;因此,对国产发酵和酒精饮料的原料和制成品就支出课征的所有各种消费税提供的收入最多;这一部分消费税大部分或主要落在普通人民的支出上。在1775年7月5日截止的一年中,这部分货物税的总收入为3341837镑9先令9便士。[73]
可是,必须永远记住,应当课税的是下层阶级人民的奢侈支出而不是必要支出。对他们的必要支出的课税,最后会完全落在上层阶级人民身上,落在年产物的较小部分上而不是落在它的较大部分上。在所有的场合,这种税或是会提高劳动的工资,或是会降低对劳动的需求。不将这种税的最后支付转到上层阶级人民身上,就不可能提高劳动的工资;不减少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有赋税最后从而支付的资源,就不可能减少对劳动的需求。不论这种税使对劳动的需求落到什么状况,它一定会使工资高于在那种状态下本来会有的水平,这种工资提高额最后必须由上层阶级人民支付。
但是这种税决不能对下层阶级人民的必要消费课征
酿造的发酵饮料和蒸馏的酒精饮料,不是出售而是供自用的,在大不列颠不纳任何货物税。这种豁免的目的是在使私人家庭不受收税人员的令人讨厌的访问和检查,它使这种税的负担落在富人身上比落在穷人身上较轻。诚然,供私人使用的蒸馏不很普遍,虽然有时也这样做。但在乡村,许多中等家庭、几乎所有的富裕大家庭都自己酿造啤酒。因此,他们的浓啤酒的价值每桶比普通酿酒商的少8先令,后者必须得到垫支税款及所有其他垫支的利润。因此,这种家庭饮用的啤酒比普通家庭所能饮用的同一质量的啤酒每桶必然要少付9先令或10先令,后者总是以一点一点地向酿酒厂或酒店购买啤酒较为方便。同样,供私人家庭使用而制造的麦芽,也不受收税人员的访问和调查,但在此场合家庭须按每人7先令6便士缴纳货物税。7先令6便士等于10蒲式耳麦芽的货物税,这个数量完全等于任何节饮家庭的所有成员——男人、妇女和儿童平均可能消费的。但在富裕的大家庭,常常在乡间款待宾客,家庭 成员所消费的麦芽的饮料只构成家庭消费的很小一部分。然而,或者是由于这种课税,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供私人使用的制造麦芽不及酿造普通。很难想象,这种供私人使用的酿造或蒸馏不课征同一种税究竟有什么正当的理由。
对供私人使用的酿造或蒸馏饮料免纳货物税,虽然制造麦芽必须纳税
有人说,对麦芽课征比现时对麦芽、啤酒和麦酒三者所课较轻的税会带来更多的收入
常常有人说,对麦芽课以较轻的税,可以获得比现时对麦芽、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重税更大的收入;瞒骗税收的机会在酿酒厂比在麦芽制造场更大;为自己消费而酿造的人,免纳一切税,而为自己消费而制造麦芽的人则不能免税。
引用数字来证明上述论点
在伦敦的黑啤酒酿造厂,一夸特麦芽普通酿造两桶半以上有时酿造三桶黑啤酒。向麦芽课征的各种税为每夸特6先令;向黑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税为每桶8先令。因此,在黑啤酒酿造厂,向麦芽、啤酒和麦酒课征的税为每夸特麦芽产物26至30先令。在供普通乡村销售的乡村酿造厂,一夸特麦芽所酿造的很少低于两桶浓啤酒和一桶淡啤酒,常常为两桶半浓啤酒。对淡啤酒课征的各种税为每桶1先令4便士。可见,在乡村酿造厂,对麦芽、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税,就每夸特麦芽的产物来说,很少低于23先令4便士,常常为26先令。可见,整个王国平均计算,对麦芽、啤酒和麦酒课税总额,就每夸特麦芽的产物来说,估计不少于24或25先令。但是,通过取消对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税,通过将麦芽税增至三倍,即每夸特麦芽从课税6先令提高到18先令,有人说,从这种单一税可能获得比现时从所有那些重税所获得的更多的收入。
旧麦芽税中所含对苹果酒和强烈啤酒的课税,由对苹果酒、酸果汁酒、醋和蜜蜂酒课征的地方货物税所抵消
诚然,在旧麦芽税中,包含了苹果酒每半桶4先令和强烈啤酒每桶10先令的税。1774年,苹果酒税的收入只有3083镑6先令8便士。这个数目或许比它的通常数目略少,这一年对苹果酒课征的各种税都比平常收入少。对强烈啤酒的课税虽然比较重,但收入更少,因为对这种酒类消费较少。但是为了弥补这两种税在平时可能有的数额,在所谓地方货物税中包括了,第一,苹果酒每半桶课旧货物税6先令8便士;第二,酸果汁酒每半桶课旧货物税6先令8便士;第三,醋每半桶课旧货物税8先令9便士;最后,蜜蜂酒每加仑课旧货物税11便士。所有这些税的收入或许可以抵偿所谓对苹果酒和强烈啤酒每年课征的麦芽税而有余。
如果提高麦芽税,就应当降低对包含麦芽的葡葡酒和酒精课征的货物税
麦芽不仅用来酿造啤酒和麦酒,而且用来制造下等火酒和酒精。如果麦芽税提高到每夸特18先令,那就必须降低对以麦芽作为部分原料的各种下等火酒和酒精所课的货物税。在所谓麦芽酒精中,麦芽普通只占原料的1/3,其余2/3为大麦,或1/3大麦和1/3小麦。在麦芽酒精的蒸馏厂中,走私的机会和引诱都比在酿造厂或麦芽制造场要大得多;
这种机会是由于酒精的容积小而价值大产生的;这种引诱是由于税率较重产生的,计每加仑酒精课税3先令10便士。[74]增加对麦芽的课税,降低对蒸馏的课税,走私的机会和引诱都会减少,这可能使国家收入进一步增加。
至于降低酒精的价格则不是这样
在过去的一些时候,大不列颠的政策是挫抑火酒的消费,因为认为它有损害普通人民的健康和腐化他们的道德的倾向。按照这种政策,对蒸馏的减税不能太大,以便不致在任何方面降低这种酒类的价格。火酒可以仍然像过去一样贵,同时啤酒和麦酒这种卫生的、振奋精神的酒类的价格可以大大降低。这样,人民可以解除他们现时最为抱怨的负担之一,同时国家的收入可以大为增加。
戴夫南博士的反对意见是,麦芽制造人的利润会被不公平地课税,大麦地的利润会减少
戴夫南博士反对对现行货物税制度作出这种改变的意见,似乎是没有根据的。这些反对意见是:这种税不像现时这样划分,平等地落在麦芽制造人的利润、酿酒商的利润和零售商的利润上;就其影响利润而言,会完全落在麦芽制造人的利润上;麦芽制造人不很容易在他的麦芽提价中收回他付出的税额,像酿造人和零售商在他们酒类的提价中那样;而且对麦芽课征的这样重的税可能会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75]
但这种改变会使麦芽酒更便宜些,因而可能增加它的消费
任何赋税都不能在长时期内降低任何一个行业的利润率,后者必然总是和邻近的其他行业保持它的水平。现行对麦芽、啤酒和麦酒的课税并不影响经营这些商品的商人的利润,他们全都从自己商品的提高价格中收回垫支的税,连同额外的利润。诚然,税收会使课税商品的价格高 昂,以致减少对它的消费。但是麦芽的消费是在麦芽酒中,对一夸特麦芽课18先令的税不可能使这种酒的价格比在课征其他的税(现时为24或25先令)时更高。反之,这种酒可能变得更便宜些,它的消费很可能是增加而不是减少。
很不容易理解,为什么麦芽制造人在他的麦芽的提高价格中收回18先令,会比现时酿酒商在他们酒类的提高价格中收回24、25有时是30先令更难。诚然,麦芽制造人在每夸特麦芽上现在要垫支的税不是6先令,而是18先令。但是酿酒人现在要垫支的税是他酿造所用的每夸特麦芽24、25有时是30先令。麦芽制造人垫支较轻的税,比起现时酿酒商垫支较重的税来,不可能更不方便。麦芽制造人在他的仓库中所储存的在长时期将要使用的麦芽,不会比酿酒人在他的酒窖里经常保存的啤酒和麦酒更多。因此,前者也能和后者一样快地收回他的货币。但是,不管垫支较重的税会给麦芽制造人带来多么大的不方便,可以通过给予他以比现时普通给予酿酒商的信用较长的信用去补偿。
麦芽制造人能够很容易地收回他的18先令,像酿酒商现时收回24或30先令那样,并且可能得到较长的信用
如果对大麦的需求没有降低,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也就不可能减少。而制度的改变,使对酿成啤酒和麦酒的麦芽课税从每夸特24和25先令降到18先令,很可能增加而不是减少对大麦的需求。此外,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总是会和其他同等肥沃和同等耕种良好的土地的地租和利润将近相等。如果少些,一部分大麦耕地不久就会转到某种其他的用途;如果多些,更多的土地就会转用于种植大麦。当土地的任何一种产物的普通价格可以称为垄断价格时,对它课税必然会减少栽种土地的地租和利润。当葡萄酒远远落后于有效需求,以致它的价格总是高于与其他同等肥沃和同样耕种良好的土地的产物的自然比例时,对葡萄酒这种贵重的产物的课税,必然会降低这些葡萄园的地租和利润。葡萄酒的价格已经达到普通送往市场的数量所能得到的最高价格,不减少这种数量就不可能将其价格提高;不承担更大的损失就不可能减少那种数量,因为土地不能转用于种植任何其他具有同等价值的产物。因此,赋税的全部重量会落在地租和利润上,确切地说是落在葡萄园的地租上。当有人提议对食糖课征新税时,我们的食糖种植人常常抱怨,这种税的全部重量不是落在消费者身上,而是落在生产者身上,生产者决不能将他们纳税以后的食糖价格提得比以前更高。在纳税前的价格似乎是垄断价格,用来表明食糖不是适当的课税对象的论据,或许正好证明它是适当的课税对象,垄断者的利得,当他们能获得这种利得时,肯定是最适当的课税对象。但是大麦的普通价格从来不是垄断价格,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从来没有超过和其他同等肥沃和同等耕种良好土地产物的自然比例。对麦芽、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税从来没有降低大麦的价格,从来没有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对酿造人来说,麦芽的价格经常与对它课征的税额成比例地上升,这种税,连同对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税,经常提高价格,或降低这种商品的质量(二者是一回事)。这种税的最后支付经常落在消费者身上,而不是落在生产者身上。
由于大麦的消费没有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不可能降低,因为没有垄断
唯一受害者是为私用而酿造的人
由于这里所提出的制度改革,唯一可能受害的人是为自己私用的目的而酿造的人。但是这一上层阶级的人民现时享有的豁免支付贫苦劳工和工匠所缴纳的非常重的税肯定是最不公正、最不平等的,即使上述改革永不实行,也应当予以废止。可是或许是这一上层阶级人民的利益,迄今阻止了这一肯定会增加国家收入和救济人民的制度改革。
在各地间流通的货物的通行税会对价格产生不平等的影响
除了上述关税和货物税这种赋税以外,还有几种其他赋税对价格会产生更不平等和更间接的影响。其中有法国的所谓Péages〔通行税〕,这在古老的撒克逊时代称为Duties of Passage〔通行税〕,其最初的目的似乎和我们的关卡税(turnpike tolls)或我们的运河和通航河道通行税相同,是为了维持道路或航行。这种税当应用于这个目的时,最适当的课征办法是根据货物的体积和重量。由于最初这是一种地方的和省的税,应用于地方的和省的目的,所以它们和管理在大多数场合委托给课征的市、教区或庄园,这种社团被认为是依这种或那种方式对它们的使用负责的。君主是完全不负责任的,但在许多国家却自己掌握了这种税收的管理权;虽然他在大多数场合大大加重了这种课税,在许多场合却完全忽视了它的应用。如果大不列颠的关卡税变成了政府收入来源之一的话,通过许多其他国家的实例,可以知道它的可能结果是什么。这种通行税无疑地最后落在消费者身上,但消费者不是按照他付税时的支出比例纳税的,不是按照他所消费的东西的价值,而是按照消费物的体积和重量。当这种税不是按体积或重量而是按货物的推定价值课征时,它就会变成一种内地关税或货物税,大大阻碍一个最重要的贸易部门,即国家的内地贸易。
有些国家对外国货物课征过境税
有些小国家,对在陆地或水上从一国运往他国的过境货物征收一种类似通行税的税。在有些国家,这种税称为过境税(transit-duties)。有些意大利小邦,位于波河及其支流之上,从这种税得到一些收入,完全由外国人支付,这或许是一个国家能向外国国民课征而不在任何方面妨碍自己的工商业的唯一的税。世界上最重要的过境税是丹麦国王向所有通过波罗的海峡(the Sound)的商船课征的。
作为关税和货物税的一大部分的是对奢侈品课税,它虽然不加区别地落在每一种收入上面,最后或没有报偿地是由课税商品的消费者支付的,但它并不是平等地或成比例地落在每一个人的收入上。由于每个人的心情规定他的消费程度,每一个人作出贡献是根据他的心情而不是和他的收入成比例的,浪费者比他们的应有比例贡献得多,节约者则比他们的应有比例贡献得少。在一个拥有巨大财富的人的幼年,他从国家的保护获得很大收入,但他由消费而对国家所作的贡献,普通很少。住在另一个国家的人对自己收入来源所在国的政府的维持,并不通过自己的消费作出任何贡献。如果在这种国家不课征土地税、对不动产或动产的转移不课征任何重税,像在爱尔兰那样,这种不动产业主可能从一个政府获得很大的保护,而对它的维持不贡献一个先令。在政府在某些方面附属或依存于另一国家政府的国家,这种不平等可能是最大的。在附属国拥有最广泛的财产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选择住在统治国。爱尔兰正是处在这种情况下,因此对不动产业主课税的提议在该国受到很大的欢迎是不足为奇的。要确定何种不在国内或久在国内时一个人才能作为不动产业主而受到课税,或课税应当在什么时候开始或终止,或许有些困难。可是,如果你把这种非常特殊的情势除外,由于这种税收而产生的个人所作贡献的任何不平,可能由造成这种不平的情势本身得到补偿,这种情势是,每一个人的贡献都是完全自愿作出的,他完全有权力去消费或不消费这种课税商品。因此,当这种税是合适地估征并对合适商品估征的,缴纳这种税就比缴纳其他的税更少有人发牢骚。当税收由商人或制造业者垫付时,最后作出支付的消费者最终就将它和商品价格混同起来,几乎忘记了他们是在付税。
对奢侈品的课税不影响不在国内的人,但他们是自愿支付的这一事实使之具有价值
这种税是或可以是完全确定的,可以这样来评估,使得关于付多少或在何时应当付即关于付税的数量和付税的时间,不留下任何疑点。不管在不列颠的关税中或在其他国家的同一种税收中有时发生什么不确定的情形,从这种税的性质却不可能产生不确定,除了由于课征这种税的法律措词有不准确或不灵活的地方。
这种税也是确定的
它是在方便的时候支付的
对奢侈品的课税一般是并且总是可以零星支付,按照纳税人需要购买课税商品的比例而定。在付税时间和方式上,它是或可能是所有税收中最方便的。因此,整个说来,这种税和其他税一样,是符合有关课税四原则中的前三个原则的。它在每一个方面都违反第四个原则。
它从人民口袋取出的比送入国库的多,因为
这种税,按其对国库带来的收入的比例来说,总是比几乎任何其他的税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多或使人民不能得到的多。它依可能有的四种不同情况造成这种结果。
(1)关税和货物税官员的薪俸和津贴
第一,这种税的课征,即使用最适当的方式进行,也要求有大量的关税和货物税人员,他们的薪俸和津贴是对人民的真实课税,不为国库带来任何东西。可是,必须承认,这种支出在大不列颠比在大多数其他国家要少。在1775年7月5日截止的一年中,在英格兰货物税委员管理下的各种赋税的总收入为5507308镑18先令8便士,[76]这是花了5.5%的费用来征集到的。可是,在这个总数中必须扣除征税货物出口的奖金和退税,使净收入降到500万镑以下。[77]盐税是一种货物税,但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课征,征收费用更大。关税净收入不是250万镑,官员的薪俸及其他开支占10%以上。但海关官员的津贴在到处都大于他们的薪俸,在某些港口为薪俸的二倍至三倍。所以,如果官吏的薪俸及其他支出为关税净收入的10%以上,那么征课该项收入的开支、薪俸和津贴加在一起,就可能达到20%或30%以上。货物税官员很少或根本没有津贴,这一部分收入的行政机构是新近建立的,一般不像关税行政机构那样腐败,时间的长度尚未引进和容许许多流弊。如果对麦芽课征现在对麦芽和麦芽酒用各种税所征收的全部收入,一般认为可节约每年货物税支出5万镑以上。将关税仅限于少数几种货物,按照货物税法来课征这种关税,从每年关税支出或许可能获得更大的节约。
(2)使某种产业部门受到挫抑
第二,这种税对某些产业部门必然会造成某种阻碍或挫抑。由于它们总是提高课税商品的价格,所以它们会挫抑该商品的消费,因而也会挫抑它的生产。如果那是一种本国生产的商品或制造品,就会使用较少的劳动去生产或制造它。如果那是一种外国商品,这样赋税使价格提高,本国制造的同一种商品诚然可以因而在本国市场上获得某种好处, 较大数量的本国劳动可以因而转向制造它们。但是这种外国商品的价格提高虽然可以鼓励某一部门的本国产业,却必然会几乎在每一个其他部门挫抑那种产业。伯明罕的制造商购买他的外国葡萄酒越贵,他就必须越贱地出售他的用来购买外国葡萄的那部分五金器具或使这种五金器具的价格越贱(二者是一回事)。因此,那部分五金器具由于对他价值较小,他制造这种器具的激励也就越小。一国消费者对另一国剩余产物付出的越贵,他售出用来购买它们的那一部分自己的剩余产物或它的价格(二者是一回事)就越贱。他们自己的那部分剩余产物就变得对他们价值较小,他们就较少激励要去增加它的产量。可见,所有向消费品课征的税均有一种倾向:如其为本国商品,就会使制造课税商品中所使用的生产性劳动的数量降到自然会有的水平以下;如其为外国商品,就会使制造用来购买课税外国商品的本国商品所使用的生产性劳动的数量降到自然会有的水平以下。这种税也会或多或少地改变国民产业的自然方向,使之转入一种与它自己会采用的方向不相同的、一般也不是那么有利的方向。
(3)鼓励走私
第三,希望通过走私来逃避纳税常常招致没收财产及其他处罚,使走私人完全破产;一个人虽然由于违犯自己国家的法律而无疑是极其应受惩罚的,但他常常并不能违犯自然正义的法律,如果他的国家的法律不曾将大自然不认为是罪行的事定为罪行,他在每一个方面就会是一个极好的公民。在至少一般怀疑有作出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及大大地妄用公共收入的腐败政府,用来保障国家收入的法律很少受到尊敬。当不用伪证就能找到容易的和安全的走私机会时,还对走私有所顾虑的人是不会很多的。假装对购买走私货物有所顾虑(购买走私货物虽然是对违犯收入法和几乎总是与之相伴的伪证的鼓励),在大多数国家都会被认为是伪善的一种表现,不但不能得到任何人称赞,反而会使假装这样做的人被怀疑为是比他的大多数邻人更大的骗子。由于公众的这种纵容,走私人常常被鼓励去继续从事一种他这样被教导去看做在某种程度上是无辜的行业;当收入法的严峻惩罚正要落到他头上时,他常常要用暴力去捍卫他习惯地看做是自己的正当财产的东西。从最初或许是由于轻率而不是由于想要犯罪,最终他常常成为社会法律的最死硬的最坚决的破坏者之一。由于走私人的破产,他的资本以前是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现在却被吸收到国家收入或税收官员的收入中,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使社会的总资本减少,使本来会得到维持的有用劳动减少。
(4)税收人员的检查和访问造成与支出相等的烦恼
第四,这种税至少使经营课税商品的商人要常常受到税收人员的访问和令人讨厌的检查,无疑地有时使他们受到某种程度的压迫,总使他们遭受许多麻烦和苦恼;虽然像已经说过的,[78]严格说来苦恼并不是支出,却肯定是等于一个人愿意用来使自己免除这种苦恼的支出。货物税法律,虽然就制定这种法律的目的来说更有效力,却比关税法律更加令人苦恼。当商人进口了应课某种关税的货物时,在缴纳关税并将货物存入自己的仓库以后,他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不会遭受海关官员的进一步的麻烦和苦恼。应课货物税的货物却不是如此。商人无法中止货物税官员的不断访问和检查。因此,货物税比关税更加不受人欢迎,征收货物税的官员也是如此。有人说,这些官员虽然一般或许也完全像海关官员一样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但是由于这种职责迫使他们常常要去找他们的一些邻人的麻烦,所以他们普遍养成了一种他人常常并不具有的冷酷性格。可是,这种说法或许只不过是舞弊商人的意见,他们的走私由于货物税官员的勤勉而受到阻止或者被发现。
大不列颠感受的这种不方便比其他国家少一些
对消费品的课税和因其在某种程度上产生的不可分离的那种不方便,落在大不列颠人民身上也和落在政费几乎一样浩繁的其他国家人民的身上一样轻。我们的状况不是十全十美的,是还有待于改善的,但和我们的大多数邻国的情况一样好,或许比他们的情况还要好一些。
消费品税有时向每次出售反复课征,如西班牙的Alcavala〔消费税〕
由于对消费品课税就是对商人利润课税的思想,这种税在有些国家对货物的每一次出售都一再课征。如果对进口商和制造商的的利润课税,那么对介乎他们之一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切中间买主似乎也应同样课税。西班牙的著名的Alcavala〔消费税〕似乎就是根据这个原则建立的。它在每一种财产——不论为动产或不动产——出售时课征,起初为10%,后来为14%,现在仅为6%;在财产每次出售时均重复课征。[79]这种税的课征要求有足够多的税收官员,去监视不仅是从一省到另一省,而且是从一个商店到另一个商店的货物运输。它不仅使某些种货物的买卖人,而且使所有各种货物的买卖人——每一个农场主、每一个制造 商、每一个商人和店主都遭受税收人员的不断访问和调查。在建立这种税的国家的大部分地区,不能生产出供在远方销售的东西。国家每个地区的产物,必定会和邻近的消费成比例。因此,乌兹塔里茨将西班牙的制造业的毁灭归因于这种Alcavala〔消费税〕。[80]他可以将农业的衰落同样归因于它,它不仅是向制造品课征的,而且也向土地的天然产物课征。
在那不勒斯王国有一种类似的税,按所有契约价值的3%课征,因而也向所有销售契约的价值课征。它比西班牙的税轻,而且在大部分的城市和教区可以支付一种补偿金去代替。它们可以用自己所喜欢的方式去征取这种补偿金,一般是用不干扰当地的内地贸易的方式。因此,那不勒斯的税不像西班牙的税那样具有破坏性。
以及那不勒斯的3%的税
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所有地区的课税划一制度(只有少数无关重要的例外),使国家的内地贸易,即内陆和沿海岸贸易,几乎是完全自由的。内陆贸易几乎完全自由,大部分货物可以从王国的一端运往另一端,不要求有任何的许可证或通行证,也不受税收人员的盘诘、访问或检查。有少数例外,但并不干扰国家内地贸易的任何重要部门。沿海岸运输的货物要求有证明单或海关放行证。可是,如果你将煤炭除外,其余货物几乎全是免税的。这种内地贸易的自由是课税制度划一的结果,它或许是大不列颠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每一个大国必然是它自己产业的大部分产物的最好的和最广泛的市场。如果由于相同的划一所产生的相同的自由能推广到爱尔兰和各殖民地,那么国家的伟大和帝国的每个地区的繁荣或许会比现在的程度更大。
大不列颠的课税划一获得了巨大的好处
在法国,各省实行不同的税法,要求有众多的税收人员驻扎在王国边境以及几乎每一个省的边境,以阻止某些货物的输入,或对输入课征某种税,使国家的内地贸易受到很大的干扰。有些省可以缴纳赔偿金去代替盐税(gabelle)。其他的省完全免征盐税。有些省完全免除烟草专卖,在王国的大部分地区则由总包税人享有烟草专卖权。aids(货物税)与英格兰的货物税相当,在不同的省非常不同。有些省完全免纳这种税,而支付一种赔偿金或相等的东西。在实行这种税并实行包税的地方,有许多种地方税只在某个市或某个区征收。Traites(关税)与我们的关税相当,将王国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实行1664年关税的省,称为五大包税区的省,包括皮卡第、诺曼底和王国的大部分内陆省份;第二,实行1667年关税的省,称为外疆各省,包括大部分的边境省份;第三,据说是当做外国对待的各省,或者说,由于它们被允许和外国进行自由贸易,在它们和法国其他省份进行贸易时,课征对其他外国相同的税。这些省份是阿尔萨斯,麦茨 · 图尔和凡尔登三个主教管区,以及敦刻尔克 · 贝允和马赛三个市。在五大包税区(这样称呼是由于古代将关税分成五大部门,每一部门最初都是一个特别包税区的对象,虽然现在已经合并为一个)各省,以及在外疆各省,有许多地方税只在某一个市或区实行。在被当做外国对待的各省,特别是在马赛市,也有一些这样的地方税。毋需说明,这样会对国家的内地商业造成多么大的限制,以及需要有多少税收官员来驻守这些不同省份和地区的边界,它们都是实行这种不同的课税制度的。
在法国,各省税法的不同对内地贸易造成许多阻碍
葡萄酒商业受到特别限制
除了由于复杂的税法制度所引起的一般限制以外,除谷物之外或许是法国的最重要产物的葡萄酒的贸易在大部分的省受到特别的限制,这是由于对某些省份和地区的葡萄园比对其他葡萄园给予的特殊优惠引起的。我相信,可以发现,葡萄酒最有名的省份是葡萄酒贸易受到这种限制最少的省份。这种省份所享有的广泛市场,鼓励在它们的葡萄园栽培和随后在它们的葡萄酒酿造两方面都得到良好的管理。
米兰和帕马仍然是这样更为荒谬地管理的
这种不同的和复杂的税法不是法国所独有。米兰这个小公国划分为六省,每省对几种不同的消费品有不同的课税制度。领土更小的帕马公国划分为三个或四个省,每省也同样有它自己的制度。在这种荒谬的管理下,只有土地的十分肥沃和气候的异常适宜才使得这些国家免于不久即陷入极端贫困和极端野蛮的状态。
由政府官员收税比包税更好
消费品税可以用两种方法课征:一是设立官员由政府任命并向政府直接负责的行政机构去征收,其收入必然一年与一年不同,依税收不时的变动而异;二是按一定的税额包出,包税人可以任命他自己的官员,这些人虽然必须按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征税,但处于总包税人的直接监督之下,向他直接负责。包税决不能成为最好的最节约的征税方法。除了为支付约定税额、官员的薪俸和全部行政开支所必要的以外,包税人必须从税收中获得一定的利润,至少与他所作出的垫支、他所承担的风险、他所经历的麻烦和他为管理一项如此复杂的事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成比例。政府在自己的直接监督下建立一种和包税人所建立的相同的管理机构,至少可以省去这种利润,这种利润几乎总是大得可怕的。要承包公共收入的任何巨大部门,要求有巨大的资本或巨大的信用,单是这种情况就会使对这样一种事业的竞争限制在极少数人中间。在少数具有这种资本或信用的人中,只有更少数的人才具有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这种情况进一步限制了竞争。可以成为竞争者的这非常少数的人,觉得联合起来更符合自己的利益,他们成为合作者而不是竞争者,在包税投标时,他们所出的标价大大低于实际的价值。在公共收入实行包收的国家,包税人一般是最富有的人。单是他们的财富就激起了公众的愤怒,而几乎总是伴随着这种暴发财富的虚荣,以及他们通常炫耀这种财富的愚蠢的夸张,更进一步地激起那种愤怒。
公共收入的包税人从来不觉得法律过于严厉,这种法律惩处任何逃税的企图。他们对纳税人毫无怜悯之心,这些人并不是他们的臣民,如其在他们包税期满之后的那一天普遍破产,也不影响他们的利益。在国家处于最紧急状态之时,君主对自己收入的确切支付的渴望必然是最大的,此时包税人总是要抱怨说,如果没有比现行法律更严峻的法律,即使是最通常的税额他们也不能付出。在这种国家困难的时刻,他们的要求是无法反驳的。因此,税法逐渐变得越来越严厉。在大部分公共收入均实行包税的国家,税法总是最严酷的。在君主直接监督下征税的国家,税法是最温和的。即使是最坏的君主,也会对他的人民感到更多的同情,这是不能期于他的包税人的。他知道,他的家族的永远伟大依存于他的人民的繁荣,他决不会为了他自己的任何暂时的利益去有意地破坏这种繁荣。对他的包税人来说就不是这样,这些人的伟大不是人民繁荣的结果,而是破坏这种繁荣的结果。
包税人要求有严酷的税法
有时候一种税不仅以一定的税额包出,此外还给予包税人以对课税商品的垄断权。在法国,烟草税和盐税就是用这种方式征收的。在这种场合,包税人从人民索取的不是一种而是两种过度的利润:包税人的利润,垄断者的更加过度的利润。烟草是一种奢侈品,每一个人都有买或不买的自由。但盐是一种必需品,每一个人都必须向包税人购买一定的数量;因为如果他不向包税人购买这个数量,一般认为他就会向走私者购买。对两种商品所课的税是特别重的。因此对许多人来说走私的诱惑是不可抗拒的,同时法律的严峻和包税人的官员的警觉使屈服于这种诱惑的人几乎肯定会倾家荡产。盐和烟草的走私每年将几百人送进监狱,此外还有很多的人被送上断头台。用这种方式课征的这些税为政府提供很大的收入。1767年烟草包税额全年为22541278利佛。盐税的包税额为全年36492404利佛。两种情况的包税从1768年开始,持续六年。把人民的鲜血看做和国王收入比较一钱不值的人,或许会赞成这种课税方法。在许多其他国家也建立了相同的盐和烟草的税收和垄断,特别是在奥地利和普鲁士领土内以及意大利的大部分邦。
给予包税人以垄断权的课税甚至更坏
在法国,由政府官员征收的三部分收入远更经济
在法国,王室的大部分实际收入是从八个来源获得的: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的税、盐税、货物税、关税、官有财产和烟草包税。后五者在大部分的省都实行包征。前三者在到处都是由政府直接监督和指导的行政机关征收的,普遍承认,按照它们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钱的比例,送入国库的比其他五种多,后者的管理是更为浪费的虚浮的。
贡税和人头税应当废除,二十取一的税应当增加,商品税应当划一,包税制应当取消
法国的财政在现时状态下似乎可以进行三种非常明显的改革。第一,废除贡税和人头税,增加二十取一税,使其增加的收入等于前两者的金额,这样就使王室的收入可以保持,征收费用可以大大减少,贡税和人头税所造成的下层阶级人民的苦恼可以完全防止,上层阶级的负担也可以不致比现在更重。我已经指出过,[81]二十取一的税是一种和所谓英格兰土地税非常近似的税。大家承认,贡税的负担最后落在土地所有人身上;大部分的人头税是按应纳贡税每镑若干的比率估征的,它的大部分的最后支付也一定同样落在相同阶级的人身上。因此,二十取一的税虽然有所增加,以便获得与贡税和人头税数额相等的额外收入,但上层阶级人民的负担,仍然可以不致比现在更重。由于贡税通常向各个人的地产和租户课征中的巨大不平等,改革之后许多个人的负担无疑会加重。这种享有特惠者的利益和反对,最可能阻止这种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改革。第二,使盐税、货物税、关税、烟草税即一切关税和货物税在王国的所有一切地区划一起来,这些税的征收费用可以大为节省,而王国的内地贸易也可以变得和英格兰的一样自由。第三也是最后,将所有这些税交由一个由政府直接监督和指导的机关管理,总包税人的过度利润 可以纳入国家收入。由于个人的私人利益所产生的反对,也很可能阻止后两种改革计划的实现,像阻止第一种改革计划的实现一样。
法国课税制度在每一个方面似乎均劣于不列颠制度。在大不列颠,每年向不足800万人民征取到1000万镑,不可能说有任何一个阶级受到压迫。根据埃克斯皮里神父搜集的资料,[82]及《谷物法与谷物贸易论》作者的观察,[83]情况可能是:法国,包括洛林和巴尔在内,约有2300万或2400万人,为大不列颠或许拥有的人口的三倍。法国的土壤和气候优于大不列颠的。法国土地的改良和耕种远在大不列颠之先,因此,凡是需要长时期来建造和积累的事物,法国都比大不列颠多,如大城市以及城市和乡村中方便的和建筑良好的房屋。有了这些优势,可以期望在法国能课征到3000万镑的收入去支持国家,就像在大不列颠课征1000万镑那么容易。根据我所能得到的最好的估计(虽然我承认是非常不完全的估计),1765年和1766年,归入法国国库的全部收入,通常在308至325百万利佛之间;即是说,不足1500万镑,没有达到预期的半数,如果法国人民也按照大不列颠人民的同一比例纳税的话。可是一般承认,法国人民受到赋税的压迫比大不列颠人民重。不过法国肯定是欧洲的一个大帝国,除大不列颠帝国以外,享受着最温和最宽容的政府。
法国的制度在各个方面均劣于不列颠制度
在荷兰,对生活必需品课征重税据说破坏了他们的主要制造业,[84]甚至可能逐渐地阻碍他们的渔业和造船业。大不列颠对生活必需品的课税是微不足道的,迄今没有任何制造业受到课税的摧毁。不列颠制造业负担最重的税只有一些原料进口税,特别是对生丝的进口。可是荷兰中央政府和各市的收入据说达525万英镑以上,由于荷兰人口不能被认为超过大不列颠人口的三分之一,所以按照人口的比例,他们一定被课税较重。
在荷兰,对生活必需品课征重税毁灭了制造业
在所有适当的课税对象均已课税之后,如果国家的紧急状况仍然继续要求新税,那就必须向不适当的对象课征。[85]因此,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可能并不是由于荷兰共和国的愚昧无知,它为了获得和维持自己的独立,尽管作出了巨大的节约,还是被卷入了耗费巨大的战争,以致不得不大举借债。此外,荷兰和新西兰这种特殊国家为了维持本身的存在,或者防止国土被大海吞没,不得不作出巨大的开支,这一定使这两个地区的赋税负担大为增加。政府的共和形式似乎是荷兰今日伟大的主要支柱。大资本所有人、大商业家族一般或是直接参加了这个政府的行政管理,或具有某种间接的影响。为了他们从这种情况获得的尊敬和权威,他们愿意住在这样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他们的资本如自己运用,会带来较小的利润,如贷予他人,会带来较小的利息;在这个国家里,他们从而获得的比较不大的收入,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比在欧洲任何其他地方少。这种富有人民的定居,尽管有一切的不方便,也必然会使国家的产业在某种程度上活跃起来。一旦发生任何的国家灾难,使政府的共和形式受到摧毁,使全部行政落入贵族和军人之手,使这些富有商人的重要性化归乌有,那么,他们就不会高兴住在一个自己不再可能受到多大尊敬的国家。他们会将自己的住所和自己的资本移往某个其他国家,而荷兰的工业和商业不久也就会跟着支持它们的资本迁移出去了。
但是荷兰或许已经做了可能最好的事情
[1]参阅《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1卷,第73页。法国为致虑改革财政的适当手段,几年前曾设立一个委员会,这部著作就是宫廷命令编纂,供该委员会使用的。关于法国赋税的记录(四开本第2至4卷)可以认为是完全真实的。关于其他欧洲国家赋税的记录(第1卷),是根据法国驻各国大使所能得到的资料编纂的,篇幅较短,或许不如法国赋税记录那样准确。编者为摩罗得 · 波芒,巴黎,1768—1769,全书共4卷。斯密从杜尔阁得到这部书,极为重视,相信它是非常稀少的。参阅波拿:《书目》,第10页。
[2]《弗罗伦斯史》,第八编到最后。
[3]详细情况见上面,第709页。
[4]上面,第765页。
[5]参阅《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1卷,第73页。
[6]数字根据各项土地税法所列。
[7]关于这些估计,参阅罗伯特 · 吉芬爵士:《资本的增长》,1889年,第89、90页。
[8]参阅《人类历史纲要》,1774年,作者亨利 · 霍姆(凯姆斯勋爵),第1卷第474页及以下。〔这位作者在所引的地方提出了课税的六条“一般规则”:1.“在有机会走私的地方,赋税应当是适中的。”2.“应当避免征收费用高昂的赋税。”3.“应当避免不确定的赋税。”4.“通过免除穷人的负担和使富人负担去纠正赋税的不平。”5.“应当愤怒地拒绝每一种造成国家贫困的赋税。”6.“应当避免要求当事人宣誓的赋税”。——坎南〕
[9]《关于欧洲的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1卷,第240、241页。
[10]Doomsday - book,征服者威廉下令、大约于1086年编成,确定土地的所有权、范围及价值等。——译者
[11]《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1卷,第114、115、116页。
[12]同上,第117—119页。
[13]同上,第79、83、84页。
[14]同上,第280页,及287—316页。
[15]同上,第282页。
[16]《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2卷,第139、145—147页。
[17]乔治二世第31年第12号法律,由乔治三世第5年第18号法律予以继续。
[18]《旧约 · 创业纪》,第47章,第26节。
[19]上面,第647页。
[20]上面,第264页。
[21]自从本书第1版发行以来,课征了和上述原则差不多相同的赋税。〔本脚注首见于第3版。此税首先根据乔治三世第18年第26号法律课征,对每年价值为5镑至50镑以下的房屋每镑课税6便士,较高价值房屋每镑课税1先令;但根据乔治三世第19年第59号法律,改为年值5镑至20镑以下房屋每镑课税6便士,20镑至40镑以下房屋每镑课税9便士,年值40镑及以上房屋每镑课税1先令。——坎南〕
[22]《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1卷,第223页。
[23]第九章。
[24]上面,第88、89页。
[25]《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1卷,第74页。
[26]《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1卷,第163、166、171页。关于在这种自行估税中的信任的陈述,不是根据《记录》。
[27]莱格在1759年提出。参阅道尔:《英格兰课税和赋税史》,1884年,第2卷,第137页。
[28]上面,第370页。
[29]上面,第787页。
[30]《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2卷第17页。
[31]上面,第370页。
[32]例如,孟德斯鸠:《法的精神》,liv.,xiii.,第十四章。
[33]乔治三世第17年第39号法律。
[34]这一段在第1版中没有。
[35]《历史》,55 (25)。
[36]《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1卷,第225页。
[37]《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1卷,第154页。
[38]同上,第157页。
[39]同上,第223、224、225页。
[40]原文用的是libels,这个词用的是它的较古的意义,与现代的“小册子”(pamphlets)相等。参阅默里,《牛津英语辞典》有关词目。
[41]《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2卷第108页。
[42]同上,第3卷,实际上是第1卷,第87页。
[43]上面,第100—110页。
[44]“被认定为”(was supposed to be)等于说“在名义上是但实际上不是”。
[45]第一版和第二版载,“对每年超过100镑的官员的薪俸每镑课税5先令的不动产税,审判官和少数其他不太受人羡忌的官员的薪俸除外。”根据乔治二世第30年第22号法律,所有每年超过100镑的官员的薪俸每镑课税1先令,海陆军军官除外。审判官不除外,但他们的薪俸后来不久就提高了。参阅道尔:《课税和赋税史》,第2卷第135—136页。6便士似乎是错误,5先令是从4先令土地税(这在官职方面是“不动产税”)加上这1先令构成的。
[46]其中第一种是根据威廉和玛利第1年第1次会议第23号法律。
[47]威廉和玛利第1年,第2会期,第7号法律第2条。
[48]根据威廉和玛利第1年第13号法律第4条,这三种人以及若干其他阶级的人按收入每镑3先令课税。根据威廉和玛利第1年第7号法律第2条,事务律师和皇室讼监以及其他的人除已课的税以外,另课20先令。根据威廉和玛利第1会期第1年第2号法律第4条,高级律师除每镑3先令外另课15镑。根据威廉和玛利第3年第6号法律,附加税根本未提到。这种改变无疑地是为了获得确定性,纯粹是为了政府的利益,它想要肯定能得到一个规定的数目。根据威廉三世第8、9年第6号法律(土地税法)第3条,对这三种人重又课征所得税。
[49]《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2卷,第421页。
[50]约翰 · 阿巴斯诺特博士在他的《古代铸布 · 衡量和度量表》(第二版,1754年,第142页)中说,直到大约亚历山大 · 塞维鲁的时候,在罗马人中不使用亚麻布,至少是男人不使用。
[51]上面,在第一版第432页注,啤酒似乎被认为是生活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52]参阅第1编第8章。
[53]乔治三世第1年第7号法律。
[54]皮革是德克尔所举的例子,《论对外贸易的衰落》,第2版,1750年,第29、30页,还可参阅第10页。
[55]参阅道尔:《课税和赋税史》,1884年,第4卷,第318、322页。
[56]萨克斯贝:《不列颠关税》,第307页。安妮第8年第4号法律,安妮第9年第6号法律。
[57]《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210、216、233页。参阅下面,第859页。
[58]《改革家》,阿姆斯特丹,1756年。加尼尔就这一段所作的注(《研究》,第4卷,第387页)中认为作者是法国工商业总监Clicquet de Blervache,后来的权威怀疑或否认他是作者。参阅朱尔斯 · 得 · 弗罗尔,《关于Cliequet - Blervache的研究》,1870年,第xxxi-xxxiii页。
[59]《论神性》(De Divinatione),ii.,58。
[60]《论对外贸易衰落的原因》,第2版,1750年,第78—103页。
[61]关税的英文是custom,有“习惯”的意思。——译者
[62]上面,第431、461页。
[63]基尔伯特:《论有关税收的民事法庭》,1758年,第224页提到在1586年印制的“税率表”。道尔:《课税和赋税史》,第1卷,第145、165页,将这种制度的肇始归于1558年后不久。
[64]第23号法律。
[65]安妮第2、3年第9号法律;安妮第3、4年第5号法律。
[66]乔治二世第21年第2号法律。
[67]乔治二世第32年的第10号法律,对烟草、亚麻布、糖和其他杂货(除小而无核的葡萄干以外)、东印度货物(除咖啡和粗丝以外)白兰地及其他酒类(除殖民地甜酒)和纸类课征。
[68]上面,第466、467页,是在本段以后撰写的。
[69]上面,第612—616页。
[70]上面,第622、623页。
[71]斯威夫特说,这句话是一位不知姓名的关税委员说的。“我要告诉你一个秘密,这是我在许多年前从伦敦的关税委员们那里听来的:他们说,当商品课税超过轻税率时,结果是使这部分收入减少一半;其中一位绅士高兴地告诉我,在这种场合国会的错误是由于将二加二说成是等于四;而在课税的事务中,二加二从来不比等于一更多;这是由于减少了进口,而对课征重税的货物有强烈的走私诱惑力,至少在这个王国是如此。”对一篇称为“爱尔兰王国穷苦居民、商人和劳工请愿书”的文章的答复(见《著作全集》,斯科特编,第二版,1883年,第7卷,第165、166页。休谟从斯科特引证了这句话,见《论贸易差额》;凯姆斯勋爵也引证了,见他的《人类历史纲要》,1774年,第1卷,第474页)。
[72]萨克斯贝:《不列颠关税》,第266页。
[73]第1版为“3314223镑18先令10便士”。
[74]对标准强度的酒精直接课征的税虽只每加仑2先令8便士,但加上对标准酒精从而蒸馏出来的下等酒精所课的税就有3先令10便士。为防止瞒骗,下等酒精和标准酒精均按发酵中原料的容积课税。本注首先见于第3版;第1版正文中为“2先令6便士”而不是“3先令10便士”。
[75]《政治和商业著作》,查尔斯 · 惠特沃斯爵士编,1771年,第1卷,第222、223页。但戴夫南并不将现行课税的效果限于麦芽。他说,这种税“似乎是对麦芽课征的,但并不像普通人所想的,完全落在这种商品上。因为在这种税收进入国库前,许多人对它作出了贡献。第一是地主,由于这种税,他不得不按较低的地租出租他的土地;由于同一原因,佃户也必须按较低的价格出售他的大麦;然后是由麦芽制造人承担他的份额,因为由于这种税,他必须略为降低他的麦芽的价格;它也部分地影响酒花商、制桶匠、煤矿工以及与这种商品有关的一切行业。零售商和酿造商同样负担一个很大的份额,他们的收入必然要因课税而减少;最后,对消费者负担最重。”如果向麦芽制造人课税,“他很难将一种昂贵商品的价格立即提高1/3便士,因此他必须自己承担税额的最大部分,或将其转嫁到农场主身上,对大麦少付价,这就使赋税直接落在英格兰的土地上。”
[76]第一版为“5479695镑7先令10便士”。
[77]那一年在扣除所有开支和津贴以后,净收入为4975652镑19先令6便士。〔这个注首先见于第二版。——坎南〕
[78]上面,第779页。
[79]《关于欧洲法律及赋税的记录》,第1卷,第455页。〔还可参阅乌兹塔里茨:《商业和海事的理论与实践》,约翰 · 基帕克斯译,1751年,第96章,第2卷第236页。——坎南〕
[80]参阅上注。乌兹塔里茨的意见,由卡姆斯勋爵在《人类历史纲要》,1774年,第1卷第516页中援引。
[81]上面,第809页。
[82]这些估计似乎是当时在英格兰所援引的,因为安德逊的《商业》续编在1773年提到“大约在这个时候在巴黎刊行的埃克斯巴里神父的估计,”1754—1763的九年中,法国(包括洛林和巴尔)出生人数8661381,死亡人数6664161。在他的《商卢和法国地理、历史和政治词典》,第5卷(1768年)“人口”条目中,埃克斯皮里估计人口为22014357。参阅勒瓦瑟,《法国人口》,第1卷,1889年,第215页和第216页注。
[83]《论谷物法和谷物贸易》(作者内克尔),1775年,第八章估计人口为24181333,用死亡人数乘31的方法。
[84]上面,第826、827页。
[85]下面,第8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