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
银行业发展最大的障碍是教会有关取息的教条。它有三个来源:亚里士多德关于利息乃钱生钱的非自然繁殖的谴责,耶稣对利息的谴责,以及教会的教父在罗马抵制商业主义和高利贷的反动。罗马法早将利息合法化,而“可敬的人”(honorable men),如布鲁图,也铁石心肠地索要费用。安布罗斯曾公开抨击关于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他自己的所有的学说:
“我的”,你是这么说的?什么是你的?当你从你母亲的子宫降生于世,你带了哪些财富来?使你着迷的,总是超过能满足你的(你之所欲,总是超出你之所需),是靠暴力取得的。难道是上帝不公平,没有平等地分配我们生活用的财物,所以你就应当富足,而别人就活该穷困吗?或者毋宁说,上帝愿意赐予你他的仁慈的标记,而却给你的同胞以忍耐的美德?故承受了上帝的恩典的你,就以为独自把持本来是供许多人生活的财物,并非不讲道义?你紧抓不放的是无食者的面包,你锁起来的是无衣者的衣物,你藏起来的钱是穷人的活命钱。
其他教会教父的主张,已极其接近“共产主义”。“万物备于世间,”亚历山大的克莱门特说,“应由全民共享。但出于不义,某人说这是他的,另一人说那是他的,因此众人间便生出分歧。”哲罗姆视一切利益为不义;奥古斯丁以所有“生意”(“business”)为一种邪恶,因为它“阻碍人寻求真正的安宁,而那其实是上帝”。教皇利奥一世曾拒斥这些极端学说,然而教会的状态是照旧不同情商业,怀疑一切投机和获利,敌视所有“垄断”(“engrossing”)、“囤积居奇”(“forestalling”)和“高利贷”(“usury”)——其中最后一个词在中世纪意味着无论收取哪种利息。安布罗斯说“高利贷是任何加在资本上的东西”,而格拉提安遂将这一生硬的定义收入教会的教会法规。
尼西亚(325年)、奥尔良(538年)、马孔(Macon,585年)和克利基(Clichy,626年)等教会会议禁止神职人员借钱牟利。789年查理曼的法典,以及9世纪的教会会议,将禁令扩展,也适用于俗人。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助长了伊尔内里乌斯(Irnerius)和博洛尼亚的“法典编纂者”(“glossator”)防卫利润的气焰,且他们也能援引《查士丁尼法典》有利于己方的内容。但是第三次拉特兰教会会议(1179年)重申禁令,并宣称“经证明确系高利贷者的,不再允许领受圣餐,若他们未赎罪便死去,也不准以基督教徒的方式埋葬;同时,没有教士会接受他们的施舍”。英诺森三世一定抱着较仁慈的看法,因为在1206年,他慎重考虑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妆奁“应当交托给某些商人”,以便其收入可以“来自诚实正直的获利”(“by honest gain”)。然而,格列高利九世退回到放高利贷所获得的任何利益带来的任何收入,都是因为有人借贷这样一种观念;而且,这一观念保留在罗马教会的法规中,直至1917年为止。
教会的财富,在于土地,而非贸易;它和封建贵族一样蔑视商人;在它看来,土地和劳动(包括经营)似乎是财富和价值唯一真正的创造者。它对商人阶层日益增长的势力和富有愤愤不已,这一阶层对封建土地所有者或教会并不十分友善。几个世纪以来,教会一直把所有的放债人都当成犹太人,而且它觉得谴责放债人对贫困教会机构提出的苛刻条件实属正当。大体说来,教会在控制牟利动机方面取得的成就,乃是基督教道德的一种英雄主义行为,它制造了与监禁和奴役债务人——这使希腊、罗马蒙羞——以及野蛮人的生活和法律的一个有益的对照。倘使教会的观点获胜,也许今天的人会更快乐一些。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政府的立法支持教会的立场,而世俗法庭中强制执行关于取息的禁令。但事实证明,商业需求比对监狱或地狱的恐惧更强大。贸易和工业的扩张要求由积极、活跃的企业来使用闲置资本,处于战争或其他紧急事件中的国家,发现借贷比收税更容易;同业公会贷出和贷入都计算利息;扩展其产业或投效十字军的土地所有者都欢迎放债人;教会自身和修道院都求助于伦巴底人、卡奥尔人或犹太人,以渡过危机或费用上涨、需求上升等难关。
人的智慧从法律中发现了许多漏洞。借债人常将土地贱卖给债权人,把使用权留给自己当利息,然后,稍晚时再买回土地。或者土地所有者把一些或全部年租或岁收卖给贷款者。举例来说,甲以100美元把一块年租为1 000美元的土地卖给乙,则结果就是乙以10%的利息借100美元给甲。许多修道院即通过购买这种“租费”(“rent charge”)——此风在日耳曼最盛,在那里意为“利息”的单词Zins,便来自中世纪的拉丁语单词census(租金)——来投资。城镇通过与贷款者签订契约,允许后者分享他们的岁收来借钱。
个人和公共机构——包括修道院——借钱给人,作为报偿,它们得到秘密的礼物或空头售卖(ficticious sale)。1163年,教皇亚历山大三世抱怨“许多神职人员”(主要是修道士)“当他们躲避一般的高利贷,就像在躲避一件太明白不过是备受责难的事,同时却还是借钱给水深火热中的穷人,而以后者的财产为抵押,并由此获得超出借出本金的源源不断的果实”。有些借款人以己身做担保,以偿付因延迟还债而与日或与月俱增的“损害”(“damages”);还债日期定得这样早,赔偿这份隐蔽的利息是无可避免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卡奥尔人以相当于每年60%的利息的条件,贷款给某些修道院。许多金融公司公开放贷取息,且按照法律只适用于个人的学说,要求豁免权。意大利的城市并未找借口逃避偿付政府公债利息。1208年,英诺森三世评论说,假如遵照教会法规,将所有高利贷者摒弃在教会的大门外,则所有的教堂也都得关门。
教会很不情愿地调整自己以适应现实。1250年左右,托马斯·阿奎那勇敢地宣布一项关于利息的新教会学说:营利事业的投资者,若实际分担风险或损失,可合法地分享利润,而损失的意思被认为包括超出约定日期延迟还债。布纳芬杜拉和教皇英诺森四世接受这一原则,进而宣布付款给放债人,以偿付资金运用造成的暂时性损失为合法。一些15世纪的圣典学者(canonist)承认国家有权发行有息公债;1425年,教皇马丁五世(Martin V)使租费的买卖合法化;1400年以后,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撤销了它们抵制利息的法律;而教会禁令形同虚文,无人理睬;教会企图通过鼓励费尔特雷的圣贝尔纳(St.Bernardino of Feltre)和其他神职人员自1251年起创立“爱之丘陵”(“montes pietatis”),来找出解决之道;在那里处于困境的可信赖之人,通过存放一些物品作为抵押,就可借到无息贷款。但是典当商的先驱只触及了问题的一小部分,商业和工业需求依旧,而资本家兴起,以应时需。
职业放债人要求高利率,不全因为他们是丧尽天良的恶魔,而是因为他们冒着损失和掉脑袋的高风险。他们无法总是依靠法律,通过诉讼来执行合约;他们囤积的财富常为国王或皇帝征用;他们随时可能被流放、驱逐,并总是处于糟糕的境遇中。许多贷款永无偿还之期。许多借款人在破产的情况下死去,有些则加入十字军,免去了偿付利息的义务,而且一去不回。倘若借款人拖欠,债权人弥补损失的唯一办法是提高其他贷款的利率。良性贷款不得不用来填补恶性贷款的深渊,正如买进商品的价格必须包含卖出前损坏商品的花费。12世纪的法兰西和英格兰,利率在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和百分之四十三又三分之一之间,偶尔升至86%。在繁荣的意大利,利率则降至百分之十二又二分之一和20%之间。约在1240年,腓特烈二世试图把利率降到10%,但不久又以较其高得多的利率付给基督教徒放债人。迟至1409年,那不勒斯的政府才立法规定利率的法定最高限额为40%。随着贷款的安全性提高,以及贷款者间的竞争加剧,利率下降。逐渐地,经过上千次的试验和错误,人们学会使用进步的经济的新的金融工具,而货币时代(Age of Money)就在信仰的时代中肇端,渐露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