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状况
雇主与工人都需要改变他们的习惯技巧与彼此间的关系。雇主要管理比以往更多的工人,应付更快速的人事变动,因此他失去了与工人之间的亲密感,而把他们认为是生产过程中必须单凭利益的眼光予以评价的一些小分子。在1760年之前大部分技工都在工会工厂或家庭里做工,他们的工作时间并非毫无伸缩性,而且也准许有间歇的休息。较早期工人们还获有假日,在这种假日里,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皆为当时的教会所禁。我们固不可将工业革命之前一般人的情况予以理想化,然而我们可以说,其所遭受之困苦可经由传统、习惯以及在很多情形下户外的工作环境等予以减轻。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工人们的困苦也由于工作时数的缩短、工资的提高以及能更广泛地接近从机器制造出来不断增加的产品而获得缓和。但是1760年后的半个世纪里,从手工及家庭工业发展到工厂的这种转变,对英国劳工而言,有时却是较奴隶制度更为悲惨的一种不人道遭遇。
当时大部分工厂要求工人每天工作12至14小时,并且一周工作6天。雇主们辩解说:“工人们必须留在工厂里长时间地工作,因为无法让人信赖他们会按时报到上班。例如很多工人在星期天酗酒过度以至于星期一无法上班;另外还有许多工人一星期做了4天工作后,其余的3天也就待在家里休息不去工作。”亚当·斯密为此曾加以解释:“一星期4天当中过度地专心工作,往往可能加速导致身心的崩溃。”同时他又认为:“一个工作适度因而能不断工作的人,不仅能保持最久的健康,而且在一年之内,能完成最多的工作。”
真正的工资当然只能按物价的高低来计算。1770年在诺丁汉岛,一条4磅重的面包大约要6便士,1磅干酪或猪肉要4便士,1磅牛油7便士。亚当·斯密在将近1773年时,曾统计过伦敦工人的平均每天收入大约是10先令,在较小的工业中心是7先令,爱丁堡地方则只有5先令。约瑟夫·杨[1]大约在1770年曾报道,英国工人的周薪依地区区分自6先令至11先令而有所不同。若以工资与物价相较,当时的工资显然较现在低得多,但是有些雇主除发给工人工资外,还增加了燃料或房屋津贴,而且有些工人还可拨出部分时间从事农耕。1793年后,当英国开始与法国展开长期战争之际,物价上涨较工资为速,贫穷问题也变得更加严重。
不少18世纪的经济学家建议以低薪来刺激人们从事稳定的工作。甚至曾目睹法国有些地区的贫困情况而感困扰的约瑟夫·杨也宣称:“除了白痴之外,每个人都知道较低阶层的人们必须保持贫穷的状态,否则他们绝不会勤勉工作。”或者,又如约翰·史密斯(J.Smith)所说:
熟悉这个问题的人都了解这个事实,那就是贫乏到某一程度即可促成勤勉,同时从事制造业者(手工业者)如果工作2天就能维生,那么一星期的其他4天将会懒散无所事事,并且酗酒……总而言之,我们可以公平地断言毛织业降低工资将是国家之福,对穷人也不致造成真正的损害。并且借着此种方法,我们可以维持贸易,提高租金(岁收),此外,还可改造人们。
妇女与儿童受雇于工厂内从事不需技巧的工作。有些熟练的女织工,其工作量足可媲美于她们的丈夫,但是工厂女工的通常周收入平均只有6便士3先令——差不多只是男人工资的一半。在1788年,单是纺织厂就雇用了5.9万个妇女和4.8万个童工。罗伯特·皮尔爵士(Sir Robert Peel)在他的兰开夏郡的工厂内就雇有1 000多名儿童。使用童工在欧洲并非新的制度,农场或家庭工业雇用童工早已被视为当然。既然普及教育被保守人士认为将导致学者过剩以及人力不足的现象,所以18世纪的英国人几乎没有人会将儿童不上学而去做工这种情形视为一种罪恶。如果机器简化到连小孩也能操作时,厂主当然欢迎5岁上下的男女童工。教区当局埋怨负责维持孤儿及贫困儿童的费用过巨,却很乐意把他们以50、80或100个为单位大批地寄养在工业家那里;有时还规定雇主每收养20个小孩,就要附带收养1个白痴。这些童工通常每天的工作时数为10小时至14小时,他们通常成群地住宿在一起,有些工厂还采取童工12小时轮班制,如此一来,机器就可以几乎不停地转动而床位也鲜有空着的情形发生。童工们的纪律全靠拳打脚踢来维持。这些工厂学徒成了对疾病无抵抗力的牺牲者,而且很多童工由于工作过劳而变成畸形,或由于意外而成残废,甚至还有自杀死亡的。虽然有少数人以同情的态度谴责这种童工制度,然而童工制度终于逐渐被废止,却并非由于人们变得更人道,而是因机器更加复杂之故。
工厂里的孩童、妇女与男人们处于他们的环境与纪律中。厂房通常都是仓促建造结构脆弱的建筑,难免发生意外事件及招致疾病。同时纪律十分严酷,违规常会受到扣薪的处分。雇主们辩解说:“假如要避免混乱与浪费,抵消利润或国内外市场产品的物价波动的话,在适当管理机器、协调不同工作的需要以及掌控一群散漫不习惯于规律或速度的人上,的确需要严格的纪律。”这种严酷的纪律之所以能够维持下去,乃是因为一个失业的手工艺者不得不予以忍受,否则他个人及其家庭都将面临饥寒交迫的命运,而雇主们也深信有许多失业者正渴望获得他提供的职位。因此,这点对雇主们是最有利不过了,他们有了一大群失业者可以随时填补那些能力不够、令雇主不满或被解雇工人所遗下的空缺。而且当生产过剩、产品充斥市场超过人们的购买力,或当和平的到来结束了军队订购更多货物之意愿,以及不再尽速摧毁货物时,甚至连循规蹈矩以及颇能胜任职位的工人也同样面临被解雇的危险。
在工会制度下,工人受到工会或市政法令的保护,但在新的工业主义之下,他们几乎很少或甚至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重农主义者为了使经济脱离法律限制所作的宣传,在英国正如在法国一样,已获得成功。雇主们更使国会深信,除非工资受供求率之限制而调整,否则他们实在无法继续生产下去,或与国外竞争。在乡村工厂,地方保安官员仍保有对工资的部分控制权,但在工厂里,到了1757年以后,工资已不再受到控制。上层及中产阶级却找不到任何拒斥工业界领袖的理由,这时如洪水般的大量出口货品为英国贸易开拓了新的市场,而具有购买力的英国人也对丰富的产品感到满意。
然而工人们并未分享到这种繁荣。尽管他们负责管理操作的机器已大量地生产,他们自己在1800年却仍和一个世纪之前的工人一样穷困。他们不再拥有生产工具,他们几乎很少能参与产品的设计,他们从自己供应产品的日渐扩大的市场上也得不到丝毫利益。由于继续保持高度生产力以偿付土地的增值股息,更增加了他们的贫困。他们从酒与性中找寻主要的慰藉,而他们的妻子则由于生育过多的子女而一直备受责难。于是穷困到处蔓延,贫民救济金从1742年的60万英镑增加到1784年的200万英镑。房屋建筑的速度跟不上移民或工人的增加,这些工人往往只好栖身在阴暗狭窄的街道上那些栉比拥挤而又摇摇欲坠的房子里。他们有些住在地下室里,而地下室的潮湿更容易致病。到了1800年,所有的大城镇都产生了一些贫民窟,其穷困的生活状况,远较英国史上所曾有的情形更为凄惨。
工人们曾企图以暴动、罢工及组织来设法改善他们的命运。他们攻击那些使他们遭受失业或工作辛劳威胁的发明。国会就在1769年通过了破坏机器须判死刑的决定。然而在1779年,兰开夏郡的工厂工人们自行组成一支队伍,这群暴民从最初的500人很快地增至8 000人之众。他们一面收集武器弹药,一面熔化锡铅合金的碟子来制造子弹,并且发誓要摧毁全英国的每一部机器。在伯尔顿城,他们将一所工厂的厂房及其设备全部破坏。在奥尔萨姆地方,他们猛攻后占取了罗伯特·皮尔(内阁阁员罗伯特爵士之父)的纺织厂,并将昂贵的设备予以捣毁。在他们前往攻击位于克伦福德城的阿克莱特工厂的途中,碰巧从利物浦派来的军队赶上了他们,于是这群工人就此溃散了,其中有些被捕被判绞刑。保安官为此解释说:“破坏机器在这个国家里,只是将机器运往他国的一种方法……那将有害于英国的贸易。”一位自称“穷人之友”的匿名者在呼吁工人们要更有耐心时说:“所有由机器带来的改良,起初确实给某些特殊职业的人造成了一些困难……印刷机的第一个影响不就是剥夺了许多抄写者的职业了吗?”
法律禁止以协调劳资双方对工作时间、工资等问题之争议为宗旨的劳工联盟之组织存在,然而,“职工协会”一类的组织却已存在了,有些甚至早在17世纪就已成立。到了18世纪,这类组织为数颇多,其中尤以存在于纺织工人中者为最多。最初这类组织仅属社交俱乐部或共同利益的团体性质,但是随着这一世纪的演进,他们变得更为激进,有时当国会拒绝他们的请愿时,他们就发动罢工。例如:在1767年至1768年间,就有船员、织工、制帽商、裁缝匠、磨玻璃业者的罢工事件发生。其中几次罢工还演变为双方武装的暴力事件。亚当·斯密将截至1776年为止的这种纠纷之结果概述如下:
劳资双方在一般情况下,到底哪一方在争论中必然居于有利地位,并能迫使对方接受他们的条件,这是不难预见的。雇主们由于人数较少,很容易就联合起来,同时法律……也并未禁止他们的联合,然而法律却禁止工人们结合。我们虽无国会制定禁止人们结合、降低工作代价(工资)的法案,却有很多法案反对提高工资。因此,在所有这种争执中,雇主们总能坚持较久的时期……然而如果不工作,许多工人连一个星期的生活也都无法维持下去,而能维持一个月的几乎少之又少,至于能维持一年的,那简直是凤毛麟角了。
雇主们在工厂及国会两方面都能为所欲为。1799年下议院宣布,任何旨在提高工资、改变工作时数或减少对工人所要求之工作量而成立的组织均属非法。工人们加入这种联盟可能遭受牢狱之灾,告密者将受到保护。至此,雇主们达到了全面的胜利。
[1]约瑟夫·杨为英国绅士农夫,于1787、1788和1789年在欧洲大陆旅行,著有《法国之旅》(Travels in France,1792),报道他的见闻。他带有些英国人的偏见:“取一堆人来看,那在英国看一个半小时所见到的良心要比在法国看一年半更多。”他最批评法国的是它的工业落后与过分集权、无所不至、专制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