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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息;土地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而且是现代的、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私有权—地租;雇佣劳动—工资。这样,各种收入源泉之间的联系尽在这个形式之中。像资本一样,雇佣劳动和土地所有权也是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一个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另一个是被垄断的土地的社会形式。而且二者都是与资本相适应的、属于同一个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形式。

在这个公式中第一件引人注目的事情是:在资本旁边,在一个生产要素的属于一定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生产过程一定历史形态的这个形式旁边,在一个与一定社会形式结合在一起、并且表现在这个社会形式上的生产要素旁边,一方面直接排上土地,另一方面直接排上劳动,即直接排上现实劳动过程的两个要素,而这二者在这种物质形式上,是一切生产方式共同具有的,是每一个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而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无关。

第二,在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资本、土地和劳动,分别表现为利息(代替利润)、地租和工资的源泉,而利息、地租和工资则是它们各自的产物,它们的果实。前者是根据,后者是归结;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而且每一个源泉都把它的产物当作是从它分离出来的、生产出来的东西。这三种收入,利息(代替利润)、地租、工资,就是产品价值的三个部分,总之,就是价值部分,或者用货币来表示,就是一定的货币部分,价格部分。虽然资本—利息这个公式是资本的最无概念的公式,但终究是资本的一个公式。但土地怎么会创造一个价值,即一个社会地规定的劳动量,而且恰恰又是它自己的产品中形成地租的那个特殊价值部分呢?在生产一种使用价值、一种物质产品例如小麦时,土地是起着生产要素的作用。但它和小麦价值的生产无关。就小麦上体现着价值来说,小麦只是被看作一定量的对象化社会劳动,和这种劳动借以体现的特殊物质或这种物质的特殊使用价值完全无关。这同下述情况并不矛盾:1.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小麦的贵贱取决于土地的生产率。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是和自然条件联系在一起的,并且由于自然条件的生产率不同,同量劳动会体现为较多或较少的产品或使用价值。体现在一舍费耳中的劳动量究竟有多大,取决于同量劳动所提供的舍费耳的数量。在这里,价值体现在多少产品中,取决于土地的生产率;但这个价值是已定的,同这种分配无关。价值体现在使用价值中,而使用价值是创造价值的一个条件;但是,如果在一个方面摆上一个使用价值,即土地,在另一个方面摆上一个价值,而且是一个特殊的价值部分,借此形成一个对立,那是愚蠢的做法。2.〔手稿至此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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