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饰

字数:4980

衣饰上的限制自古迄清都是用以区别贵贱的一种重要标识。官吏的朝服公服虽为服官之用,其形式、花样及颜色自不同于常服,官吏因官阶不同而服色不同,其制亦不足异①,我们可以略而不论,但亦不可忽略其社会意义。不但婚礼,祭祀得穿用公服,敛时穿用公服②,便是居家常礼亦得穿用③,致仕官、辞闲官且许用公服④,公服实不仅用于朝廷及衙署中。

① 公服朝服之制,举凡冠式(例如冠梁的多寡,详《汉官仪》;《通典》一〇八,《礼》六八,《开元礼纂类》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明会典》六一,《礼部》十九,《冠服》二,“文武官公服”),冠饰(例如清代之帽顶帽珠,详《清会典》二九,《礼部》;《清通礼》五三《冠服通制》;《清律例》一七,《礼律》,《制仪》,“服舍建式”),服色(《通典》六一,《礼》二一,《嘉》六,“君臣章服制度”;《唐书》,二四,《舆服志》;《礼部式》,[《唐律疏义》二七,《杂律》“违令”条引];《宋史》一五三,《舆服志》;《元典章》二九,《礼部》二,《礼制》二,“服色”;《明会典》,“文武官公服”),花样(《通典》“君臣章服制度”;《唐书·與服志》;《元典章》,“服色”;《明会典》,“文武官公服”,《清会典》二九,《清通礼》,《冠服通制》;《清律例》,“服舍违式”),腰带(详《通典》六三,《礼》二三,《嘉》八,“天子诸侯玉珮剑绶玺印",《宋史》一五三, 《舆服志》;《元典章》,“服色”;《明会典》,“文武官冠服”;《清会典》二九,《清通礼》“冠服通制”;《清律例》“服舍造式”),佩绶《详《礼记·玉藻》;《唐书·舆服志》;《通典》,“天子诸侯玉佩劍级玺印”;《明会典》,“文武官公服”),鱼袋(《通典》“天子诸侯玉佩剑绶玺印";《唐书·舆服志》;《宋史》一五三《舆服志》),朝笏(详《礼记·玉藻》,《唐会要》三〇,《舆服》下,《笏》;《宋史》一五三,《舆服志》;《明会典》,“文武官公服”),甚至冠服上任何细微的小部分无一不指示品级的等次,古代的人不必看全身的冠服,只须任何一件物事,如一顶帽子,或帽上的一颗珠子,一条腰带,或带上的一块玉,便可以晓得它的主人是什么官。

② 详后。

③ 司马光《书仪》云:凡节序及非时家宴,上寿于家长,卑幼盛服序立,一人播笏,执酒盏,一人措笏执酒注,斟酒后出笏再拜,家长命侍者偏醇卑幼,饮讫,家长命易服,皆退,易便服还复就坐(卷四,《居家杂仪》)。据同书卷二《冠仪》云,盛服谓有官者具公服靴笏,无官者具幞头靴械或衫带,盖宋时许官吏居家亦得服公服。

④明洪武三年令,年老致仕,及侍亲辞闲官,许用纱帽束带,若为事黯降者,服奥庶人同。三十年又令致仕官服色与见任同,若遇朝贺、谢恩、见辞、一体具服行礼(《明会典》,“文武官冠服”)。清制,官员致仕后,准照所封之品服用,其有加级、捐封、因公革职、未追封诰者,准用原品官顶戴荣身(《清会典》二九,《礼部》)。

现在让我们来说常服,我们要注意官吏平居的私服与士庶贱民之服有何不同。

颜色的分别是很重要的————包括公服、私服,这种限制虽因各代所尚的色不同,而规定不一,但以颜色来指示衣着者的身份,其意义则一。有此上色是品官专用的,所以这几种颜色对于庶人便是禁忌,不许服用,他们只能穿用这些上色以外的颜色。汉代青、绿二色是民间常服①,隋、唐及宋紫、朱、绿、青四色只有官品才能服用②,流外官及庶民便不得混用此色。隋时庶人通用白色③,唐时流外官及庶人只能穿用黄白二色④,朱、紫、绿、青等色不但不许僭用为衣,便是以此等颜色为里衣亦所不许。咸亨五年便因在外官人百姓不依令式,袍衫外衣如制,而内着朱、紫、绿、青等色的短衫袄子,或于闾野公然露服,贵贱莫辨,有致彝伦,下敕严禁⑤。后唐时都将衙官使下系名目者只得衣紫皂衣,庶人商旅只衣白衣⑥。宋制,庶人旧来仍服白色,其后流外官贡举人及庶人通许服皂⑦,于是皂白两色成为士庶通用的服色,紫色是禁用的①,便是黑底白花的衣服及蓝黄紫底撮晕花花样也不许士庶服用,妇女并不许用白色褐色毛缎及淡褐色匹帛制作衣服②。明制士庶穿杂色盘领衣,不许用黄③,民间妇女袍衫止用紫、绿、祧红及诸浅淡颜色,不许用大红鸦青,黄色。带用蓝绢布。她们的礼服也只能用紫染色④

①《汉书》十,《成帝纪》。

②隋制,三四品紫,五品朱,六品以下绿,胥吏青(《二仪实录》;王三聘,《古今事物考》卷六,《冠服》,服色条引)。唐二品以上服紫,四、五品以上绯,六品以上绿,八、九品以上青,通服黄(见《通典》六一、《礼》二一,<嘉》六“君臣章服制度”、《唐书》二四,《舆服志》,《唐会要》三一,《章服品第》及《杂录》)。《唐会要》云:“贞观四年八月十四日,诏日冠冕制度,已备令文,寻常服饰,未为差等,于是…………"(《通典》但云贞观四年制》知此系常服服色。又按《礼部式》,亲王及王三品已上,若二王后,服色用紫,饰以玉,五品以上服色用朱,饰以金,七品已上服色用绿,饰以银,九品以上服色用青,饰以输石(《唐会要》,三一,《杂录》)。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元丰元年始去青不用,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绯,九品以上绿(《宋史》一五三,《舆服志》五)。

③ 《二仪实录》。

④《通典》,“君臣章服制度”;《唐书·舆服志》,《唐会要·杂录》。

⑤ 《唐会要》三一,《章服品第》。

⑥ 《五代会要》六,《杂录》。

⑦《宋史》一五三,《舆服志》。据王标《燕翣诒谋》云:“国初仍唐旧制,有官者服皂袍,无官者白袍”,则皂袍原为有官者之服,后始通用于庶人。

①《宋史·舆服志五》云:“县镇场务诸色公人并庶人商贾伎术,不系伶人,只许服白皂色……不得服紫”,据《燕翣诒谋》“紫惟施于朝服,非朝服而用紫者有禁”,则是品官服紫亦有限制。

② 《宋史·舆服志五》。

③ 《明会典》,《冠服》二,“士庶巾服”。

④ 同上。

商人有时特加贱视,不与庶人同列,因之服色别有限制。至于奴仆、娼优、皂隶原为贱民,为人所不齿。为了区别良贱,服色自更不同于常人。汉时,苍头⑤白衣⑥为奴隶之服。隋制屠商服皂⑦。唐时,部曲、客女、奴婢通用黄白,客女及婢通服青碧⑧。元时,以娼妓多与官员士庶同着衣服,不分贵贱,制定娼妓服色,穿着紫皂衫子,戴着冠儿,至娼妓之家长及亲属,则男裹青巾,妇女滞子抹⑨。明制,教坊司伶人,常服绿色巾,乐人衣服限用明绿、祧红、玉色、水红、茶褐颜色,系红绿褡䙏,乐妓穿皂褙子⑩,皂隶公使人穿皂衣,系白褡祷,后皂衣改用淡青⑪。清,奴隶、优伶、皂隶不得用石青色衣服①。

⑤《汉书》七二,《鲍宣传》注孟康曰:“汉名奴为苍头”,瓒曰:“《汉仪注》官奴给书计从侍中已下为苍头青帻。”

⑥《汉书》七二,《两黄传》师古注云:“白衣给官府驰走贱人”。

⑦ 《二仪实录》

⑧《唐会要》三一,《杂录》。

⑨ 《元典章》,“服色”。

⑩《明会典》,《冠服》二,“教坊司冠下服”。

⑪ 同上,“吏员巾服”,”士庶巾服”。

① 《清通礼》,《冠服通志》。

衣料的质地有很大的讲究,锦绣绮罗一类质地精细的丝织品一向被目为上服,有许多人是不许服用的。汉时贱商,锦、绣、绮、縠、绣、纱、罽,都在禁用之列②,褐衣为贱者之服③。唐时品官才许 通用细、绫及罗,统外官、庶人、部曲、客女、奴婢止许服细、绢、绝、布④。宋,庶人布袍⑤。元制,庶人惟许服暗花纻、丝、细、绫罗、毛毳⑥。乐艺人等服用与庶人同,皂隶公使人止许服用细、绢⑦。明制,庶人男女服止许用细、绢、素纱,不许僭用锦、绮、纻、丝、绫、罗⑧,金绣闪色衣服之禁更严,违用者治罪,衣物入官⑨。四民之中只有农民之家许穿细、纱、绢、布,商贾之家便止许用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䌷、纱⑩,隶卒下贱之人亦不许服用纻、丝、纱、罗、绫、锦①。清制,五品官以下不得用蟒缎、妆缎,八品以下不得用大花缎纱②。庶民男女衣服许用纻、丝、绫、罗、细、绢、素纱,不得用金绣,妇人亦不得裁制花样金线装饰③,金绣衣服仍悬为厉禁④。奴仆、长随、皂隶只许用绵细、茧细、毛褐、葛苎、梭布⑤。僧道在明清二代都不许服用纻、丝、绫、罗,止许用细、绢、布匹⑥。

②《汉书》卷二,《高帝纪》;二四,《食货志》。

③ 汉高帝购季布,医濮阳周氏,为之髡钳,衣褐衣,卖为鲁朱家奴《《史记》一〇〇,《季布传》)。

④《唐书·舆服志》,《通典》云流外庶人服细绫施布(卷六,“君臣章服制度")。

⑤《燕翣诒谋》。

⑥《元典章》,“服色”;《元史》一〇五,《刑法志》四,“禁令”。

⑦ 同上。

⑧《明会典》“士庶巾服”云:“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绣、绵、绮、纶、丝、绫、罗。”《明律例》,“服舍违式”条例则云,“若常服僭用锦、绮、纶、丝、绫、罗、彩绣…………”云常服,则大服不禁(金则礼服常服皆在禁用之列)。故《明会典》,“士庶妻官服”条亦有士庶妻许用纻、丝、绫、罗、紬、绢之文。

⑨ 参看《明律例》,《礼律》,“服舍违式”:《明会典》,“士庶妻冠服”。前条云军民夫妇僭用金绣闪色衣服,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并追入官。后条云军民妇女不许用销金衣服帐幔,犯者本身、家长、夫、男、匠作各治重罪。

⑩《明会典》,“士庶巾服”。

①《明会典》,“士庶巾服”。

② 《礼部则例》。

③《清律例》,“服舍违式”条例。又嘉庆十五年修改例云:“军民僧道人等常服不许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原注云:“言常服则大服不禁。”前一条例盖兼指大服而言。

④ 事发照例治罪(要坐家长),物饰入官(《清律例》,“服舍违制”嘉庆十五年修改例)。

⑤《清会典》二九;《清通礼》,《冠服通制》;《清律例》,“服舍违制”,嘉庆十五年修改例。

⑥《清律例》一七,《礼律》,《仪制》,“僧道拜父母”。

皮毛同样有一定的分寸,管子云:“百工商贾不得服长鬈貂⑦。”《春秋繁露》则云:“不敢服狐貉。”⑧明正德时禁商贩、吏典、仆役、娼优下贱服用貂裘⑨。清代对于皮毛考究最大,便是品官也有分寸,不能随意穿用。王公以下不得用黑狐皮,五品官以下不得用貂皮猞猁狲,八品官以下不得用白豹天马等皮。又文官四品以下武官三品以下除有职掌大臣及一等侍卫之外,不得用绿貂。至于奴仆、长随、优伶、皂隶便只许穿貉皮、羊皮,各种细皮是禁用为衣的。便是冬帽也只能用染骚鼠、狐貉、獭皮,不许用貂⑩。

⑦ 《管子》卷一,《立政》。

⑧《春秋繁露》卷七,《服制》。

⑨《明会典》,“士庶巾服”。

⑩《清会典》二九;《清通礼》,《冠服通制》:《清律例》,“服舍违制”条例。

衣服而外,冠履佩饰无一不有等第,不许随意穿着。唐时庶人帽子皆大露面不得有掩蔽①。元代庶人帽笠不许饰用金玉②。明制流外官及庶人,帽不得用顶,帽珠只许用水晶香木,巾环则不得用金、玉、玛瑙、珊瑚、琥珀③。清制帽顶亦为品官、贡、监、生员所专用④,便是雨帽亦不得乱用⑤。庶人帽上不许用绒缨大结⑥。

①《唐会要·章服品第》。

② 《元典章》,“服色”;《元史·刑法志》“禁令”。

③《明会典》,“士庶巾服”。

④ 平时所戴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俱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及一品大臣,俱用珊瑚顶,辅国将军及二品官俱用起花珊瑚顶,奉国将军及三品官俱用蓝宝 石顶及蓝色明玻璃,奉恩将军及四品官俱用青金石顶,及蓝色湿玻璃,五品官用水晶顶及白色明玻璃,六品官用砗磲顶及白色涅玻璃,七品官用素金顶,八品官用起花金顶,九品官用起花银顶。未入流与九品同。进士、举人、贡生俱用金顶,生员、监生俱用银顶(《清律例》,“服舍违式”条例)。

⑤ 雨帽雨衣,一品、二品大红雨帽、四、五、六品用红顶黑镶边雨帽,七、八、九品及有顶带人员用黑顶红镶边雨帽(同上。据《清通礼》,二品以下除督抚外雨衣概用青色)。

⑥《清通礼》五三,《官民冠服》。

唐制流外及庶人妻女不得着五色线靴履⑦。元制,庶人靴不得裁制花样@。明洪武初年定庶民靴不得裁制花样金线装饰,二十五年又定制,靴子止有文武官同籍父、兄、伯叔、弟、侄、子婿及儒士、生员、吏典、知印、承差、钦定监天文生、太医院医士、瑜伽僧、正一道士、将军、散骑舍人、带刀之人、正五马军并马军小旗、教读大诰师生许穿靴。此外庶民、商贾、技艺、步军及军下余丁、管步军总小旗官下家人、火者、皂隶、伴当、在外医、卜、阴阳人皆不许穿靴,止许穿皮札䩺,在北平、山西、山东、陕西、河南、直隶、徐州一带地寒人民,也只许穿牛皮直缝靴①。

⑦ 《唐会要》,《章服品第》;《唐书·與服志》,

⑧ 《元典章》,“服色”;《元史·刑法志》,“禁令”。

① 《明会典》,“士庶巾服”。

佩饰方面金、玉、银、犀各朝皆禁止人民使用。唐代玉及金、银、输石为品官之饰,庶人只能用铜、铁②。宋品官带鱼以玉、金、银及犀饰之,胥吏工商庶人只许以铜、铁、角、石、黑玉为带饰③。

② 详《通典》六一,“君臣章服制度”;六三,“天子诸侯玉佩剑绞玺印”;《唐书·舆服志》,《唐会要·章服品第·杂录》。

③《宋史·舆服五》。

妇女的地位及服饰是决于夫或子的,其夫或子为官,便为命妇④,别有礼衣,恰如其夫或子之有朝服公服,且其日常服饰亦不同于士庶的妻母。她们只能服用细、绢,命妇则能服用绫、罗、锦、绣,她们只能服用黄、白、青、碧等色,命妇则能服用朱、紫等色。贞观四年制品官服色,诏日妇人从夫之色⑤。开元十九年敕,妇人服饰各依夫子,五等以上诸亲妇女及五品以上母妻通服紫,九品以上母妻通服朱,五品以上母妻衣腰襻襟缘用锦绣⑥。故《唐书·车服志》云妇人燕服视夫。元制定贵贱服色等第,命妇一至三品得服用浑金衣服,四、五品服金苍子,六品以下服销金及金纱荅子⑦,这些衣服不是常人妇女可以服用的。

④ 封赠,各代皆有定制。唐、宋时一品母妻为国夫人,三品以上为郡夫人,四品为郡君,五品为县君,勋官四品有封者为乡君。明、清文官一品赠三代,二品、三品二代,四至七品一代。正从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赠一品夫人,正从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赠夫人,正从三品母妻各封赠淑人,正从四品,母妻各封赠恭人,正从 五品宜人,正从六品安人,正从七品孺人。曾祖母、祖母、母,各加太字。

⑤ 《通典》六一,《礼》二一,《嘉》六,“君臣章服制度”;《唐会要·章服品第》。

⑥《唐会要·章服品第》。

⑦《元典章》,“服色”;《元史·刑法志》“禁令”。

即以命妇礼服而论,其社会意义亦不可忽略,唐命妇花钗翟衣及庙见皆得服之①,明时命妇礼服在家见舅姑、夫,及祭祀都可服用②。不仅限于从品朝会时服用。这样,使得命妇在家族中威仪赫赫,地位优越于其余亲属妇女。

①《通典》一〇八,《礼》六八,《开元礼篆类》三,“皇后妃内外命妇服及首饰制度"。

② 《明会典》六一,《冠服》二,“命妇冠服”。

首饰的使用和衣服一样,须决定于夫或子的官阶,金、珠、翠、玉一直是命妇的专用品,非寻常妇女所能奢望,法律限制了她们的择用,使得富有而非仕宦人家的妇女咨叹徘徊于珠光宝气之外。宋代除了命妇外禁用销金、泥金、珍珠装缀衣服,只有命妇才许用金首饰,及以金为小儿铃、促、鉴、钏、缠、珥、环之属,只有她们才许用珍珠装缀首饰及顶珠,璎络、耳坠、头帮、抹子之类③。元制三品以上命妇首饰许用金、珠、宝玉,四五品金、玉、珍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环用珠、玉④,庶人及妻女只许用翠花及金钗锦各一事,只有耳环可用金、珠、碧甸,余并用银⑤。明时也只有命妇才能以金、珠、翠、玉为饰,一、二品金、珠、翠、玉,三、四品去玉,五品去珠去玉,六品以下,金镀银间用珠⑥,民间妇女便止许用银镀金的首饰,耳环得用金、珠,钏镯便只得用银⑦,至于金宝首饰镯钢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则更在禁用之列,犯者问罪,饰物入官①。清制,民间妇女只许用金首饰一件,金耳环一对,余概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装饰②。如僭用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家长照律治罪,饰物入官③。

③ 《宋史》一五三,《舆服》五。《燕翣诒谋》云:“非命妇不得以金为首饰,许人纠告,并以违制论。”

④ 《元典章》,“服色”;《元史·刑法志》,“禁令”。

⑤ 同上。

⑥ 《明史·舆服三》。

⑦《明会典》,“士庶巾服”;“士庶妻冠服”。若为娼妓,则并银镯例亦不得用。

① 参看《明律例》,“服舍违式”条例;《明会典》,“士庶妻冠服”。前条云:妇女僭用金宝首饰镯制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进入官。后条则云妇女不许用宝石首饰镯例,犯者本身家长、夫、男、匠作,治各重罪。

② 《清通礼》二四,《冠服通制》:《清律例》,“服舍违式”条例。

③ 《清律例》,“服舍违式”,嘉庆十五年修改例。


饮食房舍